发明创造名称:允许自动灌注的医疗注入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957
决定日:2019-08-02
委内编号:1F264009
优先权日:2012-12-19
申请(专利)号:201380067253.4
申请日:2013-12-18
复审请求人:安尼马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洋
合议组组长:张红梅
参审员:谈泉
国际分类号:A61M5/142,A61M5/158,A61M39/10,A61M5/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1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既不是公知常识,又不能由其它对比文件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整体相对于现有的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7253.4,名称为“允许自动灌注的医疗注入系统”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安尼马斯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6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独立权利要求8和15之间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7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 2008/114220A2,公开日为2008年09月25日;
对比文件2:US 2008/0171967A1,公开日为2008年07月1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2015年06月19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第1-18项、说明书第1-3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医疗注入系统,包括:
输液器,所述输液器包括粘合剂贴片、附接到所述粘合剂贴片的上部外壳、以及至少两个接触插头,所述至少两个接触插头彼此电连通;
输液器连接器,所述输液器连接器能够可释放地附接到所述上部外壳;
所述连接器中的至少两个连接器触点,所述至少两个连接器触点被配置用于当所述连接器附接到所述上部外壳时与所述至少两个接触插头电连通;
管线装置,所述管线装置包括附接到所述连接器的挠性管材;
至少两根电线,所述至少两根电线容纳在所述管线装置内或附接到所述管线装置,所述至少两根电线中的每一根与所述至少两个连接器触点中的一个电连通;
附接到所述管线装置的鲁尔连接器;和
邻近所述鲁尔连接器设置的至少两个管线装置触点,
其中当所述输液器连接器可释放地附接到所述上部外壳时,跨所述至少两个管线装置触点检测到闭式电路,并且其中当所述输液器连接器未附接到所述上部外壳时,跨所述至少两个管线装置触点检测到开式电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注入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注入泵,所述注入泵具有外壳、显示器、数据输入小键盘、用于保持药物的筒、用于将所述筒固定在所述外壳中的筒顶盖、以及邻近所述筒顶盖设置的至少两个外壳触点。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医疗注入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电导率传感器,所述电导率传感器设置在所述外壳中并且与所述至少两个外壳触点电连通。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医疗注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导率传感器与所述外壳中的微处理器电连通。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医疗注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注入泵包括预先编程的灌注序列。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医疗注入系统,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电导率传感器跨所述外壳触点检测到闭式电路时,所述预先编程的灌注序列被停用。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医疗注入系统,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电导率传感器跨所述外壳触点检测到开式电路时,所述预先编程的灌注序列被启用。
8. 一种医疗注入系统,包括:
输液器,所述输液器包括粘合剂贴片、附接到所述粘合剂贴片的上部外壳、以及从所述上部外壳延伸的隔板;
输液器连接器,所述输液器连接器能够可释放地附接到所述上部外壳;
所述连接器中的至少两个连接器触点,所述至少两个连接器触点被预偏置成当所述连接器未附接到所述上部外壳时彼此电连通;
管线装置,所述管线装置包括附接到所述连接器的挠性管材;
至少两根电线,所述至少两根电线容纳在所述管线装置内或附接到所述管线装置,所述至少两根电线中的每一根与所述至少两个连接器触点中的一个电连通;
附接到所述管线装置的鲁尔连接器;和
邻近所述鲁尔连接器设置的至少两个管线装置触点,其中当所述连接器可释放地附接到所述上部外壳时,所述隔板插入所述至少两个连接器触点之间,以断开它们之间的所述电连接,并且其中当所述输液器连接器附接到所述上部外壳时,跨所述至少两个管线装置触点检测到开式电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医疗注入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注入泵,所述注入泵具有外壳、显示器、数据输入小键盘、用于保持药物的筒、用于将所述筒固定在所述外壳中的筒顶盖、以及邻近所述筒顶盖设置的至少两个外壳触点。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医疗注入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电导率传感器,所述电导率传感器设置在所述外壳中并且与所述至少两个外壳触点电连通。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医疗注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导率传感器与所述外壳中的微处理器电连通。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医疗注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注入泵包括预先编程的灌注序列。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医疗注入系统,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电导率传感器跨所述外壳触点检测到开式电路时,所述预先编程的灌注序列被停用。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医疗注入系统,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电导率传感器跨所述外壳触点检测到闭式电路时,所述预先编程的灌注序列被启用。
15. 一种医疗注入系统,包括:
输液器,所述输液器包括粘合剂贴片、附接到所述粘合剂贴片的上部外壳;
输液器连接器,所述输液器连接器能够可释放地附接到所述上部外壳;
管线装置,所述管线装置包括附接到所述连接器的挠性管材;
附接到所述管线装置的鲁尔连接器;
注入泵,所述注入泵包括外壳、数据输入小键盘、显示器和包括预先编程的灌注序列的微处理器;以及
带具,所述带具被配置用于可释放地附接到所述连接器,所述带具包括用于确定所述连接器何时可释放地附接到所述带具的感测元件,
其中当所述感测元件将指示所述带具可释放地附接到所述连接器的信号提供给所述微处理器时,所述预先编程的灌注序列被所述微处理器启用。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医疗注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感测元件包括霍尔效应传感器、压力传感器、以及光学传感器中的一种或多种。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医疗注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器包括一个或多个磁体。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医疗注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感测元件包括霍尔效应传感器,所述霍尔效应传感器被配置成当感测到连接器中的所述一个或多个磁体时向所述微处理器提供信号。”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医疗注入系统,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管材为挠性;②附接到所述管线装置的连接器为鲁尔连接器;③输液器上的为接触插头,输液连接器上的为触点。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将输液器设置在患者身体上,便于管线与输液泵的连接以及选择具体的电连接器设置。然而,区别①②属于公知常识,区别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可拆卸部分设置电销,导管部分设置电触点形式的电接触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6、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所起的作用相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15之间的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15之间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上述权利要求在技术上互不关联,不具备单一性。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
申请人安尼马斯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的主要理由是:(1)导管部分122的左半部分位于柔性处理元件124旁边,而非其上方,进而不能看作是附接到柔性处理元件124的上部外壳,因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附接到所述粘合剂贴片的上部外壳”;(2)三个孔130-132内的电触点并不必然与设置在加热器51上侧上的三个电触点52-54相对应,因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至少两个接触插头彼此电连通”;(3)关于电连通,说明书第83、84段未公开电缆126中的三根线中的每一根与电销133-135中的一个电连通。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至少两根电线中的每一根与所述至少两个连接器触点中的一个电连通”;(4)“附接到所述粘合剂贴片的上部外壳”和“所述输液器连接器能够可释放地附接到所述上部外壳”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所以权利要求15与权利要求8之间具有单一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1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然认为,(1)由D1的附图9-10可知,导管部分122位于柔性处理元件124的一部分的上方,因此可以认为其是“上部外壳”,并且为了实现“将导管固定于皮肤”,柔性处理元件124与导管部分122之间必然是附接的;(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84段第9-11行明确记载了“三个孔130-132内部的电接触件连接至治疗元件,例如上述的加热器和温度传感器”,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第三实施例中的三个孔130-132内的电触点与第一实施例中的触点52-54与是相对应的;(3)基于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83段第8-10行公开的“三个电导线的末端是用于将可拆卸部分与导管部分电连接的三个电接触件”,可以明确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至少两根电线中的每一根与所述至少两个连接器触点中的一个电连通”;(4)由于“附接到所述粘合剂贴片的上部外壳”和“所述输液器连接器能够可释放地附接到所述上部外壳”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所以权利要求8与权利要求15之间不具备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一性。因此申辩理由不予接受,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06月05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主要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附接到所述管线装置的鲁尔连接器,邻近鲁尔连接器设置至少两个管线装置触点,并跨所述至少两个管线装置触点检测闭式电路或开式电路;管线装置所包括的管材是挠性的。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连接器通过管线装置较好地与注入装置连接。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采用公母连接器以及在壳体上设置接触引线的方式提供闭合电源回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具体选择鲁尔连接器,并选择跨鲁尔连接器上设置的多个电引线来检测闭式电路或开式电路,同时,选择管材为挠性材料,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6、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所起的作用相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15之间的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15之间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上述权利要求在技术上互不关联,不具备单一性。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在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独立权利要求1、8中的“附接到所述管线装置的鲁尔连接器”进一步限定为“在未附接到所述上部外壳的端部处附接到所述管线装置的鲁尔连接器”,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控制所述注入系统的微处理器;以及传感器”,“所述传感器适于检测所述输液器连接器是否连接到所述上部外壳”,“并且其中所述传感器还适于将指示开式或闭式电路的信号发送至所述微处理器,其中所述微处理器编程成当所述传感器感测到闭式电路时停用所述注入系统的灌注序列”;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特征相对权利要求1作了适应性修改,增加了“所述传感器”、“所述微处理器”;独立权利要求8中的其他修改适当调整了语序,从属权利要求13增加了特征“所述预先编程的灌注序列构造成将相应信号发送至所述微处理器”;并且删除了权利要求15-18。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医疗注入系统,包括:
输液器,所述输液器包括粘合剂贴片、附接到所述粘合剂贴片的上部外壳、以及至少两个接触插头,所述至少两个接触插头彼此电连通;
输液器连接器,所述输液器连接器能够可释放地附接到所述上部外壳;
所述连接器中的至少两个连接器触点,所述至少两个连接器触点被配置用于当所述连接器附接到所述上部外壳时与所述至少两个接触插头电连通;
管线装置,所述管线装置包括附接到所述连接器的挠性管材;
至少两根电线,所述至少两根电线容纳在所述管线装置内或附接到所述管线装置,所述至少两根电线中的每一根与所述至少两个连接器触点中的一个电连通;
在未附接到所述上部外壳的端部处附接到所述管线装置的鲁尔连接器;和
邻近所述鲁尔连接器设置的至少两个管线装置触点;
控制所述注入系统的微处理器;以及
传感器;
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线装置触点邻近所述鲁尔连接器设置,并且所述传感器适于检测所述输液器连接器是否连接到所述上部外壳,
其中所述传感器适于当所述输液器连接器可释放地附接到所述上部外壳时,跨所述至少两个管线装置触点检测到闭式电路,并且其中所述传感器适于当所述输液器连接器未附接到所述上部外壳时,跨所述至少两个管线装置触点检测到开式电路,并且其中所述传感器还适于将指示开式或闭式电路的信号发送至所述微处理器,其中所述微处理器编程成当所述传感器感测到闭式电路时停用所述注入系统的灌注序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注入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注入泵,所述注入泵具有外壳、显示器、数据输入小键盘、用于保持药物的筒、用于将所述筒固定在所述外壳中的筒顶盖、以及邻近所述筒顶盖设置的至少两个外壳触点。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医疗注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包括电导率传感器,所述电导率传感器设置在所述外壳中并且与所述至少两个外壳触点电连通。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医疗注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导率传感器与所述微处理器电连通,并且所述微处理器在所述外壳中。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医疗注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注入泵包括预先编程的灌注序列。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医疗注入系统,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电导率传感器跨所述外壳触点检测到闭式电路时,所述预先编程的灌注序列被停用。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医疗注入系统,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电导率传感器跨所述外壳触点检测到开式电路时,所述预先编程的灌注序列被启用。
8. 一种医疗注入系统,包括:
输液器,所述输液器包括粘合剂贴片、附接到所述粘合剂贴片的上部外壳;
输液器连接器,所述输液器连接器能够可释放地附接到所述上部外壳;
所述连接器中的至少两个连接器触点,所述至少两个连接器触点被预偏置成当所述连接器未附接到所述上部外壳时彼此电连通;
管线装置,所述管线装置包括附接到所述连接器的挠性管材;
至少两根电线,所述至少两根电线容纳在所述管线装置内或附接到所述管线装置,所述至少两根电线中的每一根与所述至少两个连接器触点中的一个电连通;
在未附接到所述上部外壳的端部处附接到所述管线装置的鲁尔连接器;和
至少两个管线装置触点,
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两个管线装置触点邻近所述鲁尔连接器设置,并且隔板从所述上部外壳延伸,
其中当所述连接器可释放地附接到所述上部外壳时,所述隔板插入所述至少两个连接器触点之间,以断开它们之间的所述电连接,并且其中当所述输液器连接器附接到所述上部外壳时,跨所述至少两个管线装置触点检测到开式电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医疗注入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注入泵,所述注入泵具有外壳、显示器、数据输入小键盘、用于保持药物的筒、用于将所述筒固定在所述外壳中的筒顶盖、以及邻近所述筒顶盖设置的至少两个外壳触点。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医疗注入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电导率传感器,所述电导率传感器设置在所述外壳中并且与所述至少两个外壳触点电连通。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医疗注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导率传感器与所述外壳中的微处理器电连通。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医疗注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注入泵包括预先编程的灌注序列。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医疗注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先编程的灌注序列当所述电导率传感器跨所述外壳触点检测到开式电路时,被停用,并且构造成将相应信号发送至所述微处理器。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医疗注入系统,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电导率传感器跨所述外壳触点检测到闭式电路时,所述预先编程的灌注序列被启用。”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的传感器仅可在电路闭合并且电源线连接时被读取,并且这一切足以校验连接,而本申请中,重要的是确保在开始灌注程序之前,患者从注入系统的管线装置断开(即,插管从患者的身体移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解决的是防止不适当灌注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并未教导管线装置的任何灌注,也未教导防止灌注免于在管线装置连接的情况下开始的任何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想到本发明。因此,权利要求1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7具备创造性。(2)删除了权利要求15-18以克服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经审查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是:于2015年06月19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既不是公知常识,又不能由其它对比文件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整体相对于现有的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医疗注入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药物递送装置(参见说明书第37、67-93段,附图1-16),包括导管部分122和可拆卸部分121;该导管部分包括柔性导管133和覆盖有粘合剂的柔性处理元件124,以将柔性导管固定到皮肤,参见附图9的底部分解图,该柔性处理元件附接到导管部分的主体,参见附图10-11可知,可拆卸部分121可拆卸地连接于该导管部分的主体,可拆卸部分的三个电触脚133-135配合连接到导管部分上的三个孔130-132内的电触头,该导管部分的三个孔内的电触头连接到处理元件,例如加热器和温度传感器(参见说明书第84段),显然,导管部分的至少两个电触头彼此电连通,且可拆卸部分与导管部分连接时,导管部分的孔130-132内的电触头与可拆卸部分的电触脚133-135形成电连通;附接到可拆卸部分的药物递送管125,电缆126可部分或全部地附接到药物递送管(参见说明书第83段),在一些实施例中,导管可为双腔或多腔,分别容纳药物递送管或电线(参见说明书第79段),电缆126包括三根电线,分别以三个电触头结束,以便可拆卸部分与导管部分电连通(参见说明书第83段),显然,每根电线的电触头分别与可拆卸部分的一个电触脚实现电连通,当可拆卸部分连接到导管部分的外壳时,形成闭式电路为加热器提供电流,或电连通温度传感器测量温度,当可拆卸部分从导管部分的外壳上分离时,闭式电路断开,构成开式电路;处理器,用于操作、控制、读取、测量、收集数据和处理数据中的至少一个。
从整体上考虑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将两者进行对比可见,对比文件1所述的导管部分122对应于本申请的输液器,对比文件1所述的柔性处理元件124对应于本申请的粘合剂贴片,对比文件1所述导管部分的主体对应于本申请的上部外壳,对比文件1所述的可拆卸部分121对应于本申请的输液连接器,对比文件1所述三个孔130-132内的电触头对应于本申请的至少两个接触插头,对比文件1所述可拆卸部分的电触脚133-135对应于本申请的连接器触点,对比文件1所述的药物递送管125或在一些实施例中的导管对应于本申请的管线装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在未附接到所述上部外壳的端部处附接到所述管线装置的鲁尔连接器,邻近鲁尔连接器设置至少两个管线装置触点,并跨所述至少两个管线装置触点检测闭式电路或开式电路;管线装置所包括的管材是挠性的;(2)所述传感器适于检测所述输液器连接器是否连接到所述上部外壳,并且将指示开式或闭式电路的信号发送至所述微处理器,其中所述微处理器编程成当所述传感器感测到闭式电路时停用所述注入系统的灌注序列。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连接器通过管线装置较好地与注入装置连接,并且防止不适当地灌注。
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在附图12A-12C所示的可选实施例中,提供了药物递送泵1200以及可从药物递送泵上移除的连接器1204,连接器包括带电线的导管1206、公连接器壳体1208、针1210、多个电引线1212,公连接器壳体1208配合连接于药物递送泵上的母连接器中,多个电引线1212被配置为接触引线,分布于壳体外表面上,当与药物递送泵上对应的接触引线接触时,形成闭合电源回路(参见说明书第87-88段,附图12A-12C)。其中,对比文件1所述带电线的导管对应于本申请的管线装置,对比文件1所述的多个电引线对应于本申请的至少两个管线装置触点。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公母连接器以及在壳体上设置接触引线的方式,将连接器可拆卸地连接到药物递送泵时,提供闭合电源回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未附接到所述上部外壳的端部处具体选择鲁尔连接器,并选择跨鲁尔连接器上设置的多个电引线来检测闭式电路或开式电路,同时,选择管材为挠性材料,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可拆卸部分连接到导管部分的外壳时,形成闭式电路为加热器提供电流,或电连通温度传感器测量温度,即形成闭式电路后,能够读取传感器以监测治疗水平或生理参数。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传感器的监测对象为治疗水平或生理参数,并不用于检测输液器连接器是否连接到外壳,且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需要设置传感器来检测输液器连接器是否连接到上部外壳的技术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也没有动机想到基于传感器的反馈控制注入系统,当检测到连接时,停用所述注入系统的灌注序列,以防止不适当地灌注。
并且,没有证据表明在开始灌注程序之前,为防止不适当地灌注,设置传感器检测到管线装置连接时,即将注入系统的灌注序列停用,以确保患者从注入系统的管线装置断开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结合得到当传感器检测到输液器连接器连接到上部外壳时,停用所述注入系统的灌注序列,以防止不适当地灌注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即使将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尚不足以认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进一步地,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胰岛素泵(参见说明书第35、44段,附图1),公开了药筒传感器128,用于感测胰岛素药筒是否存在;当选定新的药筒菜单项,自动使得用户历经以下步骤:装入新的药筒,灌注管线。可见,对比文件2未能公开当传感器检测到输液器连接器连接到上部外壳时,停用所述注入系统的灌注序列,以防止不适当地灌注,也未给出上述区别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即使将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尚不足以认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由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不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单一性
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就本案而言,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8和15之间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随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5-18。鉴于缺乏关于权利要求15-18的审查基础,独立权利要求8和15之间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缺陷已经被克服。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认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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