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配电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837
决定日:2019-08-02
委内编号:1F2657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06108.8
申请日:2014-09-28
复审请求人:维谛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瑞雪
合议组组长:段文婷
参审员:李娜
国际分类号:H02J3/46;H02J3/18;H02J3/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部分是在其他对比文件中给出的技术启示下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06108.8,名称为“一种配电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维谛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9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4年09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配电系统,包括:市电网络、发电机、蓄电池和交流用电设备群;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在市电网络正常时由所述市电网络供电,所述发电机在市电网络异常时开始启动,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在所述发电机启动完成前由所述蓄电池供电,其特征在于,所述配电系统还包括:
AC/DC转换模块,用于在所述发电机启动完成后将所述发电机的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输出;
控制模块,用于在所有当前运行负载的总需求功率大于所述发电机的预设功率时,控制所述AC/DC转换模块和蓄电池为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联合供电;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在所有当前运行负载的总需求功率不大于所述发电机的预设功率时控制所述AC/DC转换模块为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供电,并控制所述AC/DC转换模块向所述蓄电池充电;
无功补偿模块,与所述发电机的输出端相连,用于在所述发电机运行时调整发电机所带负载的功率因数,使发电机所带负载呈阻性或者弱感性;
谐波补偿模块,与所述发电机的输出端相连,用于在所述发电机运行时对电路中的谐波进行治理;
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具有主路输入端、直流输入端和旁路输入端;所述市电网络与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的主路输入端连接作为主路电源;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的直流输入端与所述AC/DC转换模块和所述蓄电池连接;所述发电机与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的旁路输入端连接作为旁路电源;所述配电系统还包括与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的旁路输入端连接的ATS切换模块;所述ATS切换模块用于在市电网络正常时将市电网络接入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的主路输入端作为主路电源,在市电网络异常时将所述发电机接入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的旁路输入端作为旁路电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配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发电机为油机发电机。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配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油机发电机为柴油发电机或者汽油发电机。”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624053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1日;
对比文件4:CN102377192A,公开日为2012年03日14日;
对比文件5:CN102318165A,公开日为2012年01月11日。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控制模块,用于在所有当前运行负载的总需求功率大于所述发电机的预设功率时,控制所述AC/DC转换模块和蓄电池为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联合供电;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在所有当前运行负载的总需求功率不大于所述发电机的预设功率时控制所述AC/DC转换模块为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供电,并控制所述AC/DC转换模块向所述蓄电池充电;(2)交流用电设备群具有主路输入端、直流输入端和旁路输入端;所述市电网络与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的主路输入端连接作为主路电源;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的直流输入端与所述AC/DC转换模块和所述蓄电池连接;所述发电机与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的旁路输入端连接作为旁路电源;所述配电系统还包括与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的旁路输入端连接的ATS切换模块;所述ATS切换模块用于在市电网络正常时将市电网络接入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的主路输入端作为主路电源,在市电网络异常时将所述发电机接入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的旁路输入端作为旁路电源;(3)无功补偿模块,与所述发电机的输出端相连,用于在所述发电机运行时调整发电机所带负载的功率因数,使发电机所带负载呈阻性或者弱感性;谐波补偿模块,与所述发电机的输出端相连,用于在所述发电机运行时对电路中的谐波进行治理。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4给出的教导容易做出的常规设置;区别技术特征(2)已经被对比文件5公开,且对比文件5存在结合启示;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比较的是发电机输出的功率与负载的功率,本申请比较的是所有负载的总需求功率和发电机的预设功率;对比文件4使用的是海浪发电机,发电机的输出功率存在波动或调节出错的情形,且在同一个海浪周期内输出功率幅值变化非常大,因此,输出功率需要实时监测,且可能存在负载的功率大于,然后等于、然后又小于发电机的输出功率的情况,而调节存在延时的时候,会出现波动或者调节出错,但本申请的应用环境是功率差异不大的市电模组,应用的环境不同,因此,不能将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2)ATS切换模块出现在对比文件5的背景技术中,且对比文件5公开了使用ATS切换模块时存在的相位问题和事故风险,并给出了改进的方案。因此,对比文件5给出的教导是无需使用自动转换开关ATS,也即给出了相反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利用自动转换开关ATS进行切换。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基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说明书第[0010]-[0011]、[0028]-[0037]段,附图1),其给出的教导是:通过比较发电机的输出功率和负载的需求功率来控制对负载的供电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教导容易想到通过比较对比文件1的发电机组的输出功率和负载的需求功率来控制发电机和蓄电池对负载的供电方式。而由于对比文件4中的发电机是海浪发电机,其存在输出功率在一个周期内幅值变化大的问题,故需要实时监测其输出功率,但对比文件1中的发电机组的输出功率是相对稳定的,选择发电机的预设功率或是额定功率与负载的需求功率进行比较,可避免实时监测功率导致的成本大、耗时长等问题,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发电机应用环境的需求可以进行的常规调整,且效果是可以预期的。(2)本复审通知书未引用对比文件5进行评述,认为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理由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3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中比较的是直驱型海浪发电机1输出的功率与负载4的功率。而在本申请中,控制模块用于比较所有当前运行负载的总需求功率和所述发电机的预设功率。因此,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和本申请不同,且由于应用的环境不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故二者采用的技术方案也不相同,所以,对比文件4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不存在技术启示。(2)区别技术特征2)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当控制模块9 检测到市电线路10 异常时,控制模块9 立即切换选择开关8 并投入UPS 系统,此过程可在10毫秒内完成,同时控制模块9 经机组启动装置1 启动发电机组系统。即对比文件1至多公开可以在市电线路异常时,切换选择开关投入UPS系统,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中的ATS切换模块以及其具体连接关系。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4年09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部分是在其他对比文件中给出的技术启示下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在评价权利要求创造性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即: 对比文件1:CN102624053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1日;
对比文件4:CN102377192A,公开日为2012年03日14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配电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持续供电的不间断电源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2]-[0044]段,附图1-3):该电源系统包括市电网络、发电机组单元、蓄电池组7、整流模块AC/DC模块4、逆变模块5、充放电模块6、选择开关8以及控制模块9;市电正常时,市电通过市电回路经选择开关8向负载(相当于本申请的交流用电设备群)供电;蓄电池组7通过充放电模块6连接市电线路10,当控制模块9检测到市电线路10异常时,控制模块9立即切换选择开关8并投入UPS系统,同时控制模块9经机组启动装置1启动发电机组系统,UPS系统投入后,立即由蓄电池经过逆变模块5给负载供电,等待发电机组系统启动,发电机组系统启动完毕后,向负载供电;其中,AC/DC整流模块4可用于将发电机组系统的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输出;结合附图1所示,市电网络(相当于本申请的主路电源)正常时直接通过市电回路向负载供电,其自然连接负载的主路输入端;市电网络异常时,可通过发电机组(本申请的旁路电源)向负载供电。
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在所有当前运行负载的总需求功率大于所述发电机的预设功率时,控制所述AC/DC转换模块和蓄电池为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联合供电;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在所有当前运行负载的总需求功率不大于所述发电机的预设功率时控制所述AC/DC转换模块为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供电,并控制所述AC/DC转换模块向所述蓄电池充电;(2)无功补偿模块,与所述发电机的输出端相连,用于在所述发电机运行时调整发电机所带负载的功率因数,使发电机所带负载呈阻性或者弱感性;谐波补偿模块,与所述发电机的输出端相连,用于在所述发电机运行时对电路中的谐波进行治理;(3)交流用电设备群还具有直流输入端和旁路输入端;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的直流输入端与所述AC/DC转换模块和所述蓄电池连接;所述发电机与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的旁路输入端连接作为旁路电源;所述配电系统还包括与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的旁路输入端连接的ATS切换模块;所述ATS切换模块用于在市电网络正常时将市电网络接入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的主路输入端作为主路电源,在市电网络异常时将所述发电机接入所述交流用电设备群的旁路输入端作为旁路电源。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匹配负载需求的供电方式和提高发电机的带负载能力。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直驱型海浪发电储能装置及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1]、[0028]-[0037]段,附图1):当直驱型海浪发电机的输出功率与负载的功率之差小于零时,控制器控制超级电容器71与蓄电池组72处于放电状态,共同补充直驱型海浪发电机1发电功率不足以满足负载的功率,维持母线电压的恒定,也即公开了发电机和包括蓄电池组的混合储能系统联合为负载供电,结合附图1所示,发电机1通过控制AC/DC变换器2为负载供电;当直驱型海浪发电机的输出功率与负载的功率之差为零时,则认为直驱型海浪发电机1输出的功率与负载4的功率相匹配,发电机单独为负载供电;当直驱型海浪发电机的输出功率与负载的功率之差大于零,发电机对负载放电的同时发电机通过AC/DC模块为储能系统中的蓄电池组充电。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通过比较发电机的输出功率和负载的需求功率来控制对负载的供电方式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教导容易想到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通过比较对比文件1的发电机组的输出功率和负载的需求功率来控制发电机和蓄电池对负载的供电方式,而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发电机组的输出功率较为稳定,因此,选择将发电机的预设功率与负载的总需求功率进行比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4的教导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对电能质量和发电机的带负载能力的要求,具体设置无功补偿模块,与发电机的输出端相连,用于在发电机运行时调整发电机所带负载的功率因数,使发电机所带负载呈阻性或者弱感性;以及设置谐波补偿模块,与发电机的输出端相连,用于在发电机运行时对电路中的谐波进行治理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在市电异常情况下,通过备用电源发电机和/或蓄电池组对负载进行供电”,在由蓄电池组和/或发电机组对用电设备群供电时,在用电设备群上设置一个直流输入端,使其与蓄电池的输出端连接,或是通过AC/DC转换模块将发电机的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的输出端连接,再通过设置在用电设备群内的逆变模块将直流转换为交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此外,通过发电机组对用电设备群进行供电时,在无需变电的情况下,于用电设备群上设置一个旁路输入端与发电机组连接,将发电机组直接作为旁路电源,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求容易做出的常规设置。另外,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在市电正常或是异常的状态下,可以通过选择开关8来控制市电或是发电机组或是蓄电池对负载进行供电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用电设备群的主路输入端和旁路输入端上相应的连接一个切换开关,而ATS切换模块是本领域常用的切换开关。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发电机为气体燃料和汽油燃料双燃料发电机(相当于本申请的油机发电机)(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现有的不间断备用电力系统中的发电机组采用柴油机或是汽油机(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首先,基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说明书第[0010]-[0011]、[0028]-[0037]段,附图1),给出了通过比较发电机的输出功率和负载的需求功率来控制对负载的供电方式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教导容易想到通过比较对比文件1的发电机组的输出功率和负载的需求功率来控制发电机和蓄电池对负载的供电方式。而由于对比文件4中的发电机是海浪发电机,其存在输出功率在一个周期内幅值变化大的问题,故需要实时监测其输出功率,但对比文件1中的发电机组的输出功率是相对稳定的,选择发电机的预设功率或是额定功率与负载的需求功率进行比较,可避免实时监测功率导致的成本大、耗时长等问题,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发电机应用环境的需求可以进行的常规调整,且效果也是容易预期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负载需求功率和发电机的预设功率之间的供需平衡以及实际应用环境的考虑,来控制发电机和蓄电池对负载的供电方式以及蓄电池的充电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4的教导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2)通过无功补偿模块以调整供电系统和负载的功率因数,使负载成阻性或弱感性,继而提高供电系统的稳定性、降低设备容量和减少功率损耗,以及通过谐波补偿模块对电路中的谐波进行治理,这些均是无功补偿模块和谐波补偿模块在本领域公知的作用。且上述两个补偿模块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所起到的作用正是上述公知的作用,其技术效果容易预期,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技术障碍。(3)对于ATS切换模块,首先,通过发电机组对用电设备群进行供电时,在无需变电的情况下,或是在逆变模块出现故障时,于用电设备群上设置一个旁路输入端与发电机组连接,将发电机组直接作为旁路电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求容易做出的常规设,从而通过在设备群设置一个旁路输入端以作为主路输入端和直流电源输入端的备用输入端以保障系统正常运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市电正常时,市电通过市电回路经选择开关8向负载供电”和“市电线路异常时,控制模块立即切换选择开关并投入UPS系统”,也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市电正常或是异常的状态下,可以通过选择开关8来控制市电或是发电机组或是蓄电池对负载进行供电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用电设备群的主路输入端和旁路输入端上相应的连接一个切换开关,以用于在市电正常和异常时,对市电供电和发电机供电模式的切换,上述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设置,且效果可以预期。另外,ATS切换模块是本领域常用的一种自动切换开关,将ATS切换模块用于上述系统中作为切换开关使用,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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