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拧螺丝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拧螺丝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829
决定日:2019-08-02
委内编号:1F2523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76888.2
申请日:2015-11-13
复审请求人:武汉工程大学 武汉华远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敏
合议组组长:轩云龙
参审员:强丽慧
国际分类号:B23P19/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教导下通过常规调整或选择就能够获得的,且技术效果能够被合理预期,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76888.2,名称为“自动拧螺丝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武汉工程大学、武汉华远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5段(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2017年10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773691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1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自动拧螺丝机,其特征在于,包括立柱架、气动起子、工作台和气动系统;
所述立柱架竖直设置于工作台上,沿立柱架竖直方向上设有第一导轨;
所述气动起子个数至少为两个,气动起子侧方设有移动滑块,各气动起子头部均竖直向下安装于移动滑块上,气动起子通过移动滑块沿第一导轨上下竖直移动;所述工作台包括工作平台和滑动平台,工作平台上设有第二导轨,滑动平台设置于第二导轨上,滑动平台沿第二导轨移动,滑动平台上放置工件,当滑动平台移动到安装位置时气动起子头部与工件上需拧紧的螺钉对准,并向下移动拧紧螺钉;
所述气动系统中设有气动阀,气动系统为气动起子提供气源,通过气动阀控制气动起子的启停;
所述气动起子个数为四个;
所述气动起子设有扭矩调节装置;
所述立柱架上沿第一导轨方向还设置有第一气缸,第一气缸尾部与立柱架连接,第一气缸活塞杆与移动滑块连接,第一气缸通过移动滑块带动气动起子沿第一导轨上下竖直移动,所述工作平台上沿第二导轨方向设有第二气缸,第二气缸尾部与工作平台连接,第二气缸的活塞杆与滑动平台连接,第二气缸带动滑动平台沿第二导轨上移动,所述气动系统还为第一气缸和第二气缸提供气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拧螺丝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电控系统,所述电控系统控制气动系统供气,控制气动阀开关。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拧螺丝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各气动起子均单独配置有一个气动阀。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拧螺丝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动起子头部为锥形并设有倒角。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拧螺丝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平台底部还设有底座。”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中采用气动起子;本申请中沿立柱架竖直方向上设有第一导轨,气动起子通过移动滑块沿第一导轨上下竖直移动;本申请中还包括气动系统,所述气动系统中设有气动阀,气动系统为气动起子提供气源,通过气动阀控制气动起子的启停;本申请中的立柱架上沿第一导轨方向还设置有第一气缸,第一气缸通过移动滑块带动气动起子沿第一导轨上下竖直移动,所述工作平台上沿第二导轨方向设有第二气缸,第二气缸尾部与工作平台连接,第二气缸的活塞杆与滑动平台连接,第二气缸带动滑动平台沿第二导轨上移动,所述气动系统还为第一气缸和第二气缸提供气源,气动起子个数为四个,气动起子设有扭矩调节装置。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升降气缸1实现起子在竖直方向的调整(对应于气动起子沿第一导轨在立柱上自动竖直移动),而工件通过与轨道相配合的工件小车来调整工件的位置(对应于工件沿第二导轨在工作平台上自动水平移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可以实现起子的升降位置调整和工件的水平调整从而实现起子与螺钉准确对位;而在升降运动和水平运动中采用导轨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常规手段;电动起子和气动起子均为常用的设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拧紧装置选择为气动起子;而气动起子的个数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灵活选择的,扭矩调节装置可以调节控制扭矩,在机械领域非常常见,为了提高装配效果和质量,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扭矩调节装置;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本申请中气动起子是首次应用于自动化配装,对比文件中仅公开了拧紧装置,没有气动起子的应用,并且由于四个气动起子同时动作,每个需要拧紧的螺丝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力矩,通过扭矩调节装置实现气动起子的力矩调节,解决了气动起子在自动化配装中的应用问题,所以不能仅以气动起子为本领域中拧紧装置的常规选择而否认本申请的创造性;②本申请中通过第一气缸和第二气缸实现了气动起子沿第一导轨在立柱上自动竖直移动,工件沿第二导轨在工作平台上自动水平移动,通过第一导轨和第二导轨配合第一气缸和第二气缸的极限位置设置,能够实现气动起子与工件上的螺钉自动准确对位,气动起子和工件均做单向运动,能够较好的控制气动起子和工件的运动轨迹和运动位置,而对比文件中第一滑动平台和第二滑动平台均设置于支撑平台上,仅仅是在同一水平面上的多个方向进行移动,且工件小车仅仅是将物品移动至大致位置,拧紧装置对位的操控性不强,结构复杂,无法实现自动对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①基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每个起子头上单独使用气动系统配合气动阀,气动系统提供气源,每个工作头的气动系统分别设置气路或者设置一个总的气动系统,以及气动系统还为第一气缸和第二气缸提供气源;②技术特征“所述工作台包括工作平台和滑动平台,工作平台上设有第二导轨,滑动平台设置于第二导轨上,滑动平台沿第二导轨移动,滑动平台上放置工件,当滑动平台移动到安装位置时气动起子头部与工件上需拧紧的螺钉对准,并向下移动拧紧螺钉;第一气缸尾部与立柱架连接,第一气缸活塞杆与移动滑块连接”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申请人提到的对比文件1中第一滑动平台和第二滑动平台实际上是用于调节多个工作头4之间的间距的,与本申请技术方案无关,申请人所说的“对比文件1中工件小车仅仅是将物品移动至大致位置,拧紧装置对位的操控性不强”只是个人猜测,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工件小车上固定发动机缸盖,并移动工件小车,使其带动发动机缸盖运动至工作位置(即升降装置下方)”,由此可知,工件小车能够准确移动至升降装置下方,达到和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使用气缸驱动工件小车直线运动只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该自动拧螺丝机用于拧紧螺钉,其包括气动起子,所述气动起子个数为四个,所述气动起子设有扭矩调节装置,所述气动系统中设有气动阀,通过气动阀控制气动起子的启停,气动系统为气动起子提供气源;②该自动拧螺丝机沿立柱架竖直方向上设有第一导轨,第一气缸在立柱架上沿第一导轨方向设置,第一气缸尾部与立柱架连接,气动起子通过移动滑块沿第一导轨上下竖直移动,第一气缸通过移动滑块带动气动起子沿第一导轨上下竖直移动;③该自动拧螺丝机的工作平台上沿第二导轨方向设有第二气缸,第二气缸尾部与工作平台连接,第二气缸的活塞杆与滑动平台连接,第二气缸带动滑动平台沿第二导轨上移动,所述气动系统还为第二气缸提供气源。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人力工具、电动工具和气动工具均是常用类型的拆装工具,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工况需求来选用,将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电动工具更换为气动工具(即气动起子)是一种常规变形设计;电机驱动的电动工具很容易实现独立控制、扭矩实时调节等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气动工具(即气动起子)同样具备独立控制、扭矩实时调节等功能;②对比文件1的自动拧紧机能够实现电动拧紧装置3与工件上的螺栓自动准确对位,且能够较好的控制电动拧紧装置3和工件的运动轨迹和运动位置,其技术效果与本申请相同;至于对比文件1中的自动拧紧机还设置了第一滑动平台5和第二滑动平台6,其是为了调节不同电动拧紧装置3之间的间距,以适应工件上螺栓之间间距的变化,这不仅不会导致上述“拧紧装置对位的操控性不强,结构复杂,无法实现自动对位”的问题,还使得对比文件1中的自动拧紧机具有更强的工况适应能力,取得了比本申请更优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先后于2019年05月05日和2019年06月05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气动起子个数为四个,所述气动起子设有扭矩调节装置”和“第一气缸和第二气缸”实现了气动起子沿第一导轨在立柱上自动竖直移动,工件沿第二导轨在工作平台上自动水平移动,通过第一导轨和第二导轨配合第一气缸和第二气缸的极限位置设置,气动起子和工件均做单向运动,能够较好的控制气动起子和工件的运动轨迹和运动位置,并对每个气动起子的扭矩进行调节,不仅能实现气动起子与工件上的螺钉准确对位,也实现了气动起子扭矩力的准确施加,提高了装配的质量,能够较好的控制气动起子和工件的运动轨迹和扭矩力,而对比文件中扭矩力是无法控制的,且第一滑动平台和第二滑动平台均设置于支撑平台上,仅仅是在同一水平面上的多个方向进行移动,拧紧装置对位的操控性不强,结构复杂;②本申请中气动起子在自动化配装上应用属于首创,对比文件中仅有拧紧装置,没有气动起子的应用,气动起子与螺钉为单点对位,对于与螺钉对位的要求较强,通过本申请中的第一导轨和第二导轨的设置,能很好的实现气动起子和螺钉的对位,第一导轨和第二导轨的设置方式均为解决气动起子在自动化配装中的应用问题,所以不能仅以气动起子为本领域中拧紧装置的常规选择而否认本申请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没有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5段(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2017年10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动拧螺丝机。对比文件1(CN102773691A)公开了一种发动机缸盖自动拧紧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至第0016段、附图1-6):该发动机缸盖自动拧紧机(相当于本申请的自动拧螺丝机),包括立柱(相当于本申请的立柱架)、电动拧紧装置3、工作台和气动系统(隐含公开);立柱竖直设置于工作台上(如图1和2所示);电动拧紧装置3的个数为十个(在本申请的“至少为两个”数值范围内),电动拧紧装置3的侧方设有支撑平台2(相当于本申请的移动滑块),各电动拧紧装置3的头部均竖直向下安装于支撑平台2上,电动拧紧装置3通过支撑平台2沿立柱上下竖直移动;工作台包括工作平台(其为底座上设置有轨道的部分)和滑动平台(其设置于工件小车上),工作平台上设有第二导轨(即为设置于底座并与工件小车相配的轨道),滑动平台设置于第二导轨上(因第二导轨与工件小车相配而隐含公开),滑动平台沿第二导轨移动(因工件小车沿第二导轨移动而隐含公开),滑动平台上放置发动机缸盖(相当于工件),当滑动平台移动到安装位置(因工件小车移动到工作位置而隐含公开)时电动拧紧装置3的头部与发动机缸盖上需拧紧的螺栓对准,并向下移动拧紧螺栓(因螺栓被拧紧过程中的动作特性而隐含公开);立柱上还设置有升降气缸1(相当于第一气缸),升降气缸1的活塞杆与支撑平台2连接,升降气缸1通过支撑平台2带动电动拧紧装置3上下竖直移动;气动系统为升降气缸1提供气源(因升降气缸1的自身特性而隐含公开)。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
(1) 该自动拧螺丝机用于拧紧螺钉,其包括气动起子,所述气动起子个数为四个,所述气动起子设有扭矩调节装置,所述气动系统中设有气动阀,通过气动阀控制气动起子的启停,气动系统为气动起子提供气源;
(2) 该自动拧螺丝机沿立柱架竖直方向上设有第一导轨,第一气缸在立柱架上沿第一导轨方向设置,第一气缸尾部与立柱架连接,气动起子通过移动滑块沿第一导轨上下竖直移动,第一气缸通过移动滑块带动气动起子沿第一导轨上下竖直移动;
(3) 该自动拧螺丝机的工作平台上沿第二导轨方向设有第二气缸,第二气缸尾部与工作平台连接,第二气缸的活塞杆与滑动平台连接,第二气缸带动滑动平台沿第二导轨上移动,所述气动系统还为第二气缸提供气源。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气动系统来实现自动拧螺丝”。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①根据机械工程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可知,螺钉、螺栓均是常用的连接紧固件,它们均可通过近似的拧紧操作固定,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自动拧紧机用于拧紧螺钉,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②根据机械工程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可知,人力工具、电动工具和气动工具均是常用类型的拆装工具,气动起子是常用的一种气动工具,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工况需求来选用,因此,当气动工具更符合实际工况需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使用气动式工具实现自动拧螺丝,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电动拧紧装置3”更换为“气动起子”,这样的改造也正好可以利用对比文件1中自动拧紧机上已装设的气动系统,即设计使得该气动系统为气动起子提供气源,这样的改进设计也符合系统集约化设计的趋势;③虽然对比文件1的自动拧紧机上安装了10个电动拧紧装置3,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工况需求而设定工具的具体数目,因此将气动起子的个数具体选为四个也仅是一种常规选择设计;④对比文件1中电动拧紧装置3的工作头4是依靠电机15驱动的,根据机械工程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电机驱动方式是很容易实现启停控制及输出扭矩调节的,即对比文件1的电动拧紧装置3很容易具备启停控制及输出扭矩调节功能,因此当将“电动拧紧装置3”更换为“气动起子”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让“气动起子”同样具备启停控制及输出扭矩调节功能,而在气动控制技术领域中,气动阀通常可用于启停控制,扭矩调节装置通常可用于扭矩调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气动起子设置扭矩调节装置以及在气动系统中设有气动阀,并通过该气动阀控制气动起子的启停,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①为稳固连接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一气缸尾部与立柱架连接,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②根据机械工程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可知,导轨是常用的运动导引部件,鉴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支撑平台2可以在升降气缸1 的带动下沿立柱上下竖直移动,为提高该上下竖直移动的运动平稳性,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有动机沿立柱架竖直方向上设置第一导轨并让第一气缸在立柱架上沿第一导轨方向设置,以此使得第一气缸通过移动滑块带动气动起子沿第一导轨上下竖直移动,即气动起子通过移动滑块沿第一导轨上下竖直移动,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经过上述改造后,自动拧螺丝机的第一气缸和气动起子均通过气动系统提供气源,为了系统集约化设计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自然有动机想到通过由气动系统提供气源的气缸实现“滑动平台”沿第二导轨方向的运动,具体通过在“工作平台上沿第二导轨方向设有第二气缸,第二气缸尾部与工作平台连接,第二气缸的活塞杆与滑动平台连接,第二气缸带动滑动平台沿第二导轨上移动”这一结构来实现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方案。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为自动拧螺丝机进一步配置电控系统以控制气动系统供气及控制气动阀开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便于控制气动系统和气动阀工作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为实现对每个气动起子的独立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各气动起子均单独配置有一个气动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将气动起子头部设计为锥形并设有倒角是机械工程技术领域中为在拧紧操作中提高对准性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工作平台底部还设有底座(参见附图1-3)。由此可见,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3.1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气动起子个数为四个,所述气动起子设有扭矩调节装置”和“第一气缸和第二气缸”实现了气动起子沿第一导轨在立柱上自动竖直移动,工件沿第二导轨在工作平台上自动水平移动,通过第一导轨和第二导轨配合第一气缸和第二气缸的极限位置设置,气动起子和工件均做单向运动,能够较好的控制气动起子和工件的运动轨迹和运动位置,并对每个气动起子的扭矩进行调节,不仅能实现气动起子与工件上的螺钉准确对位,也实现了气动起子扭矩力的准确施加,提高了装配的质量,能够较好的控制气动起子和工件的运动轨迹和扭矩力,而对比文件中扭矩力是无法控制的,且第一滑动平台和第二滑动平台均设置于支撑平台上,仅仅是在同一水平面上的多个方向进行移动,拧紧装置对位的操控性不强,结构复杂。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从整体上看,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自动拧紧机同样可以实现电动拧紧装置3借助支撑平台2在立柱上自动竖直移动,工件借助工件小车沿第二导轨在工作平台上自动水平移动,通过相应的驱动装置并配合极限位置设置(例如使用了限位机构9),且对比文件1中的工件是发动机缸盖,发动机缸盖对位置精度的要求较高,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对比文件1中的自动拧紧机同样可以较好地控制电动拧紧装置3和工件的运动轨迹和运动位置,能实现电动拧紧装置3与工件上的螺栓准确对位,具有较高的装配质量,能够较好地控制电动拧紧装置3和工件的运动轨迹;②至于扭矩力调节问题,对比文件1中电动拧紧装置3的工作头4是依靠电机15驱动的,根据机械工程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电机驱动方式是很容易实现输出扭矩调节的,即对比文件1的电动拧紧装置3很容易具备输出扭矩调节功能,因此当将“电动拧紧装置3”更换为“气动起子”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让“气动起子”同样具备输出扭矩调节功能,以此来对每个气动起子的扭矩进行调节,实现气动起子扭矩力的准确施加;③关于“对比文件中第一滑动平台和第二滑动平台均设置于支撑平台上,仅仅是在同一水平面上的多个方向进行移动”,由于在针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中均未涉及“第一滑动平台和第二滑动平台”,因此这部分内容不影响基于对比文件1来评述本申请相关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且第一滑动平台5和第二滑动平台6的设置使得对比文件1中的自动拧紧机具有更强的工况适应能力,取得了比本申请更优的技术效果。
3.2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气动起子在自动化配装上应用属于首创,对比文件中仅有拧紧装置,没有气动起子的应用,气动起子与螺钉为单点对位,对于与螺钉对位的要求较强,通过本申请中的第一导轨和第二导轨的设置,能很好的实现气动起子和螺钉的对位,第一导轨和第二导轨的设置方式均为解决气动起子在自动化配装中的应用问题,所以不能仅以气动起子为本领域中拧紧装置的常规选择而否认本申请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不仅是拧紧装置,更是以电机15作为动力源的电动拧紧装置3,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自动拧紧机能够实现电动拧紧装置3与螺栓的单点对位,自动拧紧机中各运动机构的设置能很好地实现电动拧紧装置3与螺栓的对位,本质上来讲,各运动机构的设置方式也是为解决电动拧紧装置3在自动化配装中的应用问题,因此,即使考虑到“气动起子”与其他技术特征的配合作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对 “气动起子”的应用也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而能做出的常规变形设计,并不能为权利要求1带来创造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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