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建筑物防火涂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708
决定日:2019-08-02
委内编号:1F2441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36395.4
申请日:2016-04-15
复审请求人:刘云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付继光
合议组组长:赵锴
参审员:王源
国际分类号:C09D4/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或者已经被其他现有技术所公开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7日发出驳回决定,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987804A,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对比文件2(CN105062280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对比文件3(CN105038463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和对比文件4(CN105038573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6年4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81段。其中,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6如下:
“1. 一种建筑物防火涂料,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
丙烯酸酯-苯乙烯-醋酸乙烯三元共聚物 35份;
有机硅改性苯丙乳液 23份;
热塑性丙烯酸树脂 19份;
环氧树脂 13份;
苯乙烯 12份;
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改性氢氧化镁 7份;
氧化铁红 4份;
三聚氰胺 8份;
柠檬酸钠 11份;
钛白粉 10份;
玻璃鳞片 6份;
云母 3份;
羟甲基纤维素 12份;
硬脂酸钙 3份;
纳米硫酸钡 7份;
氟化碳 4份;
去离子水 80份;
其中,丙烯酸酯-苯乙烯-醋酸乙烯三元共聚物中,按重量百分比计,丙烯酸酯占60%,苯乙烯占18%,醋酸乙烯占22%,共聚物的重均分子量为80000-100000,并且具有5mgKOH/g的羟基值,平均粒径为0.5μm;
所述有机硅改性苯丙乳液按照以下工艺进行制备:(1)按重量份将25份去离子水、10份叔丁醇及9份异丙醇混合均匀,升温至75-80℃,得到溶液;(2)向步骤(1)中溶液中添加6份苯乙烯、4份丙烯酸异辛酯、5份硅酸乙酯、7份环氧树脂、9份有机硅单体及5份阴离子开环聚合乳液,混合均匀,然后升温至92℃,保温1.5h,得到待用溶液;(3)将2份乙烯基硅油、5份二氧化硅气凝胶及5份二甲基甲酰胺加入步骤(2)待用溶液中,混合均匀得到溶液;(4)将步骤(3)所得溶液升温至67.5℃,在0.5h内滴加完7份过硫酸钾,然后冷却至室温,得到溶液,用氨水调解pH至中性,得到有机硅改性苯丙乳液。
2. 一种建筑物防火涂料,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
丙烯酸酯-苯乙烯-醋酸乙烯三元共聚物 38份;
有机硅改性苯丙乳液 25份;
热塑性丙烯酸树脂 18份;
环氧树脂 10份;
苯乙烯 10份;
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改性氢氧化镁 8份;
氧化铁红 3份;
三聚氰胺 7份;
柠檬酸钠 10份;
钛白粉 8份;
玻璃鳞片 4份;
云母 2份;
羟甲基纤维素 10份;
硬脂酸钙 3.5份;
纳米硫酸钡 6份;
氟化碳 3份;
去离子水 90份;
其中,丙烯酸酯-苯乙烯-醋酸乙烯三元共聚物中,按重量百分比计,丙烯酸酯占60%,苯乙烯占18%,醋酸乙烯占22%,共聚物的重均分子量为80000-100000,并且具有5mgKOH/g的羟基值,平均粒径为0.5μm;
所述有机硅改性苯丙乳液按照以下工艺进行制备:(1)按重量份将25份去离子水、10份叔丁醇及9份异丙醇混合均匀,升温至75-80℃,得到溶液;(2)向步骤(1)中溶液中添加6份苯乙烯、4份丙烯酸异辛酯、5份硅酸乙酯、7份环氧树脂、9份有机硅单体及5份阴离子开环聚合乳液,混合均匀,然后升温至92℃,保温1.5h,得到待用溶液;(3)将2份乙烯基硅油、5份二氧化硅气凝胶及5份二甲基甲酰胺加入步骤(2)待用溶液中,混合均匀得到溶液;(4)将步骤(3)所得溶液升温至67.5℃,在0.5h内滴加完7份过硫酸钾,然后冷却至室温,得到溶液,用氨水调解pH至中性,得到有机硅改性苯丙乳液。
3. 一种建筑物防火涂料,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
丙烯酸酯-苯乙烯-醋酸乙烯三元共聚物 40份;
有机硅改性苯丙乳液 20份;
热塑性丙烯酸树脂 20份;
环氧树脂 11份;
苯乙烯 12份;
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改性氢氧化镁 9份;
氧化铁红 5份;
三聚氰胺 8份;
柠檬酸钠 12份;
钛白粉 9份;
玻璃鳞片 5份;
云母 4份;
羟甲基纤维素 11份;
硬脂酸钙 4份;
纳米硫酸钡 8份;
氟化碳 5份;
去离子水 100份;
其中,丙烯酸酯-苯乙烯-醋酸乙烯三元共聚物中,按重量百分比计,丙烯酸酯占60%,苯乙烯占18%,醋酸乙烯占22%,共聚物的重均分子量为80000-100000,并且具有5mgKOH/g的羟基值,平均粒径为0.5μm;
所述有机硅改性苯丙乳液按照以下工艺进行制备:(1)按重量份将25份去离子水、10份叔丁醇及9份异丙醇混合均匀,升温至75-80℃,得到溶液;(2)向步骤(1)中溶液中添加6份苯乙烯、4份丙烯酸异辛酯、5份硅酸乙酯、7份环氧树脂、9份有机硅单体及5份阴离子开环聚合乳液,混合均匀,然后升温至92℃,保温1.5h,得到待用溶液;(3)将2份乙烯基硅油、5份二氧化硅气凝胶及5份二甲基甲酰胺加入步骤(2)待用溶液中,混合均匀得到溶液;(4)将步骤(3)所得溶液升温至67.5℃,在0.5h内滴加完7份过硫酸钾,然后冷却至室温,得到溶液,用氨水调解pH至中性,得到有机硅改性苯丙乳液。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建筑物防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塑性丙烯酸树脂是以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丁酯和甲基丙烯酸的质量比为8:5:6:5的混合物为原料,将其加入反应溶剂中,在氮气气氛中135℃下,搅拌的同时滴加引发剂,滴加完毕后保温回流2h,而后匀速降温,得到热塑性丙烯酸树脂。
5.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建筑物防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改性氢氧化镁的粒径为10-15μm。
6.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建筑物防火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改性氢氧化镁中改性剂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的分子量为8000g/mol。”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2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将含有丙烯酸酯-苯乙烯-醋酸乙烯三元共聚物,热塑性丙烯酸树脂,环氧树脂,苯乙烯,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改性氢氧化镁各成分组合的整体用于对比文件1来改善防火涂料性能的启示,本申请在耐火时间、耐水性、耐冲击性的性能方面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认为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7日发出复审通知书,继续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提交修改文本,坚持其在复审请求书中所陈述的意见,并认为复审通知书中回避了含有丙烯酸酯-苯乙烯-醋酸乙烯三元共聚物,热塑性丙烯酸树脂,环氧树脂,苯乙烯,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改性氢氧化镁各成分组合的整体用于对比文件1来改善防火涂料性能的启示如何得到的问题,因而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6年4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81段。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或者已经被其他现有技术所公开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建筑物防火涂料。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其制备的防火涂料具有优异的防火性、防水性、耐候性、美观性等综合性能,并具体给出了其中丙烯酸酯-苯乙烯-醋酸乙烯三元共聚物、有机硅改性苯丙乳液、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改性氢氧化镁三种组分在提高其涂料性能方面的具体作用(参见其说明书第[0005]和[0085]段)。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建筑外墙用防火涂料,其原料按重量份包括:有机硅改性苯丙乳液60-120份、丙烯酸树脂80-90份、纳米硼酸锌1-5份、氢氧化镁6-10份、陶瓷微粉3-8份、蒙脱土2-6份、白刚玉微粉7-11份、氟化碳3-5份、过硫酸钠2-4份、氧化铝3-5份、硅微粉1-3份、钼酸钠1-5份、三聚磷酸铝1-5份、钛白粉1-3份、纳米硫酸钡2-6份、硬脂酸钙3-8份、季戊四醇1-3份、分散剂2-4份、硅烷偶联剂3-5份;有机硅改性苯丙乳液按照以下工艺进行制备:将去离子水、叔丁醇及异丙醇混合均匀,去离子水、叔丁醇和异丙醇的质量比为18-25:9-13:6-12,升温至60-70℃,得到溶液a;向溶液a中添加苯乙烯、丙烯酸异辛酯、硅酸乙酯、有机硅单体及阴离子开环聚合乳液,混合均匀,异丙醇、苯乙烯、丙烯酸异辛酯、硅酸乙酯、有机硅单体和阴离子开环聚合乳液的质量比为6-12:5-9:2-8:6-11,然后升温至80-90℃,保温1-3h,得到溶液b;将乙烯基硅油、二氧化硅气凝胶及二甲基甲酰胺加入溶液b中,异丙醇、乙烯基硅油、二氧化硅气凝胶、二甲基甲酰胺和过硫酸钾的质量比为6-12:2-5:3-9:4-12:6-8,混合均匀得到溶液c;将溶液c升温至60-65℃,在0.3-0.5h内滴加完过硫酸钾,然后冷却至室温,得到溶液d;用氨水调解溶液d的pH至中性,然后加入溶液a、溶液b和溶液c,混合均匀后得到有机硅改性苯丙乳液,结合实施例1-5可以确定,用氨水调节溶液d的pH至中性后即可得到有机硅改性苯丙乳液;通过使用有机硅去改性苯丙乳液得到的有机硅改性苯丙乳液与丙烯酸树脂混合,通过调节两者的重量份配比,有效提高了丙烯酸树脂的防火性能,进而提高了涂料的防火性能,同时在有机硅改性的过程中,构成有机硅化合物主链的Si-O键的解离能高,结构十分牢固稳定,因而经有机硅改性的苯丙乳液能够有效提高涂料的耐热、耐候、耐沾污等性能,可见对比文件1中采用有机硅去改性苯丙乳液的目的和作用与本申请大致相同(参见其说明书第[0004]-[0011]和[0016]段,实施例1-5)。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新型建筑防火涂料组合物的制备工艺,涂料组合物包括丙烯酸酯-苯乙烯-醋酸乙烯三元共聚物、自乳化环氧树脂、红磷、三聚磷酸铝、三聚氰胺、膨胀性石墨、丙三醇、烷基酚聚氧乙烯基磺酸盐、水合氧化铁、偏钛酸、Na2O?nSiO2?mH2O和水;作为优选,所述丙烯酸酯-苯乙烯-醋酸乙烯三元共聚物中,按重量百分比计,丙烯酸酯占70-80%,苯乙烯占5-15%,醋酸乙烯占10-20%,共聚物的重均分子量约为60000-80000,并且具有1-10mg KOH/g的羟基值,进一步优选的,所述丙烯酸酯-苯乙烯-醋酸乙烯三元共聚物的平均粒径为0.5-1μm;涂料中的丙烯酸酯-苯乙烯-醋酸乙烯三元共聚物是一种环保的水性树脂,且具有优异的阻燃性,作为涂料的主要成分, 其中丙烯酸酯是主体成分,而其与苯乙烯的组合能够很好地发挥分散和稳定红磷、三聚磷酸铝等成分的体系稳定作用以及提高涂膜致密性、强度和耐水性等作用;涂料中的自乳化环氧树脂对于涂料的涂膜性能非常重要,其添加能够显著改善涂膜的附着性和致密性,从而提高涂膜的耐火、耐候、防水等性能,同时还能够防止加热后发泡炭化层的剥离;涂料中三聚氰胺是典型的发泡剂,并且其具有很好的阻隔作用,提高涂料的防水性,并且其对于提高涂膜的透明性也有帮助,可见对比文件2中采用丙烯酸酯-苯乙烯-醋酸乙烯三元共聚物的目的和作用也与本申请大致相同(参见其说明书第[0007]-[0011]、[0027]-[0030]段)。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防火建筑涂料,原料包括热塑性丙烯酸树脂、水,所述热塑性丙烯酸树脂是以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丁酯和甲基丙烯酸的质量比为20:5:60:5的混合物为原料,将其加入反应溶剂中,在氮气气氛中120℃下,搅拌的同时滴加引发剂,滴加完毕后保温回流2h,而后匀速降温,得到热塑性丙烯酸树脂(参见其说明书第[0005]段)。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防火涂料,包括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改性氢氧化镁、钛白粉和水等组分,所述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改性氢氧化镁的分子量为8000g/mol,粒径为20~32μm;利用高分子聚合物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对氢氧化镁进行改性,一方面,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中含有亲水基团,与氢氧化镁表面的羟基发生作用;另一方面,高分子聚合物中的长链形成空间位阻作用,降低了强氧化镁发生团聚,形成粒径较小的粒子。改性后的氢氧化镁具有更好的分散性和相容性,大大提高了涂料的阻燃效果;选用水作为涂料溶剂,原料易得,且低毒环保,可见对比文件4中采用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改性氢氧化镁的目的和作用也与本申请完全相同(参见其说明书第[0006] - [0014]段)。
经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涂料的部分组分种类和用量存在差异;具体限定了三元共聚物的组成,且有机硅改性苯丙乳液的制备工艺参数部分存在差异。
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将含有丙烯酸酯-苯乙烯-醋酸乙烯三元共聚物,热塑性丙烯酸树脂,环氧树脂,苯乙烯,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改性氢氧化镁各成分组合的整体用于对比文件1来改善防火涂料性能的启示,本申请在耐火时间、耐水性、耐冲击性的性能方面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上述区别以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关于涂料的组分种类以及用量,由上述对比文件2-4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4的技术领域与对比文件1相同,均属于防火建筑涂料领域,且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丙烯酸酯-苯乙烯-醋酸乙烯三元共聚物作为防火涂料主成分,以及使用环氧树脂、三聚氰胺、水合氧化铁、水为原料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给出了使用热塑性丙烯酸树脂、水为原料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给出了使用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改性氢氧化镁以提高防火涂料阻燃性能以及水作为溶剂的技术启示,且这些组分在上述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同时苯乙烯、氧化铁红、柠檬酸钠、玻璃鳞片、云母、羧甲基纤维素、去离子水,均是本领域制备防火涂料常用的填料、颜料、改性剂等成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相应的原料组分加入到对比文件1中,并对部分组分的用量进行合理调整,这是根据对比文件2-4给出的技术启示而对对比文件1进行的常规改进,并非将其生硬的结合,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亦即对比文件2-4已经给出了将含有丙烯酸酯-苯乙烯-醋酸乙烯三元共聚物,热塑性丙烯酸树脂,环氧树脂,苯乙烯,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改性氢氧化镁各成分组合的整体用于对比文件1来改善防火涂料性能的启示,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由此也能够预期经上述改进后可以进一步提高对比文件1防火涂料的耐火性、耐水性、耐冲击等性能;
其次,关于三元共聚物的具体组成,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丙烯酸酯-苯乙烯-醋酸乙烯三元共聚物的优选的具体组成、分子量、羟基值以及平均粒径(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1]段),按照该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一定规格的三元共聚物,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最后,关于有机硅改性苯丙乳液的制备工艺参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有机硅改性苯丙乳液的制备工艺及工艺参数,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而对组分用量、温度、保温时间等工艺参数进行常规调整从而制得所需的改性苯丙乳液,且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和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和3分别请求保护一种建筑物防火涂料。其与权利要求1的差别仅在于涂料组分的具体含量不同,参见前面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建筑物防火涂料。权利要求2或3分别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仍均在于:涂料的部分组分种类和用量存在差异;具体限定了三元共聚物的组成,且有机硅改性苯丙乳液的制备工艺参数部分存在差异。对于上述区别,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结合前面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或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或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4-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6分别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任一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热塑性丙烯酸树脂的制备工艺及工艺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能够对工艺参数进行常规调整从而得到所需树脂,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期;对比文件4公开了改性氢氧化镁的粒径和分子量,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能够选择所需规格的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改性氢氧化镁,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期。综上,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6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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