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应用升级方法及相关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673
决定日:2019-08-02
委内编号:1F2539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97377.6
申请日:2016-08-19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明雅
合议组组长:王丽颖
参审员:曹铭书
国际分类号:G06F9/445H04L12/2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97377.6,名称为“一种应用升级方法及相关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19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3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6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应用升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服务器接收终端发送的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信息;
当所述目标应用的版本更新时,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账号信息确定用户账号的第一用户级别信息,其中,所述服务器存储有用户级别信息与所述目标应用的升级速度的对应关系,所述用户账号的用户级别信息不相同,则对应的目标应用的升级速度也不相同,所述升级速度大于0;
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第一用户级别信息以及所述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用户账号对应的所述目标应用的第一升级速度;
所述服务器将所述第一升级速度发送给所述终端,以使得所述终端按照所述第一升级速度对所述目标应用进行升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将所述第一升级速度发送给所述终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第一用户级别信息替换成第二用户级别信息时,所述服务器获取所述第二用户级别信息;
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第二用户级别信息和所述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用户账号对应的所述目标应用的第二升级速度;
所述服务器将所述第二升级速度发送给所述终端,以使得所述终端按照所述第二升级速度对所述目标应用进行升级。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账号信息确定用户账号的第一用户级别信息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服务器接收到所述终端发送的所述目标应用的升级速度请求,所述升级速度请求用于指示所述服务器向所述终端发送所述用户账号对应的所述目标应用的第一升级速度。
4. 一种应用升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终端向服务器发送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信息;
当所述目标应用的版本更新时,所述终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用户账号对应的所述目标应用的第一升级速度,所述用户账号的用户级别信息不相同,则对应的目标应用的升级速度也不相同,所述升级速度大于0;
所述终端按照所述第一升级速度对所述目标应用进行升级。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用户账号对应的所述目标应用的第一升级速度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第一用户级别信息替换成第二用户级别信息时,所述终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用户账号对应的所述目标应用的第二升级速度;
当所述目标应用未结束升级时,所述终端从按照所述第一升级速度替换成按照所述第二升级速度对所述目标应用进行升级。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用户账号对应的所述目标应用的第一升级速度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终端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所述目标应用的升级速度请求,所述升级速度请求用于指示所述服务器向所述终端发送所述用户账号对应的所述目标应用的第一升级速度。
7.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向服务器发送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信息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终端获取所述目标应用的登录信息,并根据所述登录信息确定所述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信息。
8.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终端发送的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信息;
确定模块,用于当所述目标应用的版本更新时,根据所述用户账号信息确定用户账号的第一用户级别信息,其中,所述服务器存储有用户级别信息与所述目标应用的升级速度的对应关系,所述用户账号的用户级别信息不相同,则对应的目标应用的升级速度也不相同,所述升级速度大于0;
所述确定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第一用户级别信息以及所述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用户账号对应的所述目标应用的第一升级速度;
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升级速度发送给所述终端,以使得所述终端按照所述第一升级速度对所述目标应用进行升级。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还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所述发送模块将所述第一升级速度发送给所述终端之后, 当所述第一用户级别信息替换成第二用户级别信息时,获取所述第二用户级别信息;
所述确定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第二用户级别信息和所述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用户账号对应的所述目标应用的第二升级速度;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将所述第二升级速度发送给所述终端,以使得所述终端按照所述第二升级速度对所述目标应用进行升级。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收模块,还用于所述确定模块根据所述用户账号信息确定用户账号的第一用户级别信息之前,接收到所述终端发送的所述目标应用的升级速度请求,所述升级速度请求用于指示所述服务器向所述终端发送所述用户账号对应的所述目标应用的第一升级速度。
11.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送模块,用于向服务器发送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信息;
接收模块,用于当所述目标应用的版本更新时,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用户账号对应的所述目标应用的第一升级速度,所述用户账号的用户级别信息不相同,则对应的目标应用的升级速度也不相同,所述升级速度大于0;
升级模块,用于按照所述接收模块接收到的第一升级速度对所述目标应用进行升级。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收模块,还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用户账号对应的所述目标应用的第一升级速度之后,当所述第一用户级别信息替换成第二用户级别信息时,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用户账号对应的所述目标应用的第二升级速度;
所述升级模块,还用于当所述目标应用未结束升级时,从按照所述第一升级速度替换成按照所述第二升级速度对所述目标应用进行升级。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所述接收模块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用户账号对应的所述目标应用的第一升级速度之前,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所述目标应用的升级速度请求,所述升级速度请求用于指示所述服务器向所述终端发送所述 用户账号对应的所述目标应用的第一升级速度。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所述发送模块向服务器发送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信息之前,获取所述目标应用的登录信息;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获取模块获取的所述登录信息确定所述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1-14项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仍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账号不同;(2)升级速度的确定方不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是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和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鉴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阶段未提交修改文本,故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6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2、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本复审通知书所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
对比文件1:CN1O3595751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9日。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应用升级方法。
对比文件1(CN 103595751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9日)公开了一种游戏文件提供装置及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21】-【0033】段,附图1-5):游戏文件提供装置(相当于服务器)包括通信模块、存储模块和游戏文件传输模块。通信模块用于与客户端通信,以及用于从客户端接收游戏文件获取请求,并用于向客户端发送与该游戏文件获取请求对应的游戏文件。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游戏文件,该游戏文件用于提供给用户的客户端更新(相当于游戏应用的升级,并且可以确定游戏文件提供装置及方法应用于游戏应用的版本更新时),游戏文件传输模块用于向客户端传输游戏文件,以及用于识别客户端的等级并根据客户端的等级控制游戏文件的传输速度。游戏文件传输模块包括客户端信息收集模块、等级判断模块、传输速度设置模块、游戏文件发送模块。其中,客户端信息收集模块用于收集客户端的信息,该客户端的信息可以是用户的账号,客户端信息收集模块可以通过监控客户端是否登陆来获取用户的账号(隐含公开了客户端向客户端信息收集模块发送客户端的用户账号信息,客户端信息收集模块接收客户端发送的客户端的用户的账号信息)。等级判断模块用于根据客户端的信息(用户的账号)判断客户端的等级。传输速度设置模块用于根据等级设置游戏文件的预定传输速度值,该预定传输速度值与该等级具有关联(即,用户账号的用户级别信息不相同,则游戏文件的升级速度也不相同,并且隐含公开了在游戏文件提供装置中存储有用户等级与预定传输速度值的对应关系),游戏文件发送模块用于根据预定传输速度值向客户端发送游戏文件。在游戏传输过程中,用户的客户端下载(接收)游戏文件的速度均保持恒定,因此,对游戏文件的传输速度进行监控,在游戏文件的传输速度降低时调用额外的带宽给客户端使用,或者,在游戏文件的传输速度超过预定传输速度值时减少提供分配给客户端的带宽,是客户端获取游戏文件的速度保持恒定(由于游戏文件的传输速度可以在预定传输速度值上下浮动,隐含公开了预定传输速度值大于0)。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服务器接收的用户账号信息是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信息,而对比文件1中是客户端的用户账号;(2)权利要求1中是由服务器将第一升级速度发送给终端,由终端按照第一升级速度对目标应用进行升级,而对比文件1是由游戏文件提供装置根据预定传输速度值向客户端发送游戏文件。
根据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不同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确定用户级别以及由谁进行升级速度的控制。
复审请求人主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既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和公知常识。
合议组认为,区别技术特征(1),在实际应用中,客户端的用户账号与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为了根据不同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确定用户级别,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接收不同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信息以取代客户端的用户账号信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客户端监视并控制应用的升级速度,从而由服务器将确定的升级速度发送给终端,并使得终端按照该确定的升级速度对目标应用进行升级。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还主张:对比文件1提供的技术方案中,该游戏文件发送模块1024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保证和控制游戏文件的传输速度:一、根据客户端的等级来设置游戏文件传输的优先级,对于优先级较高的客户端,优先发送游戏文件;二、将游戏文件复制到其它节点(存储模块)中,以生成更多的关于游戏文件的资源链接,利用这些关于游戏文件的资源链接向客户端传输游戏文件,通过向客户端发送不同数量的资源链接来控制游戏文件的传输速度。同时在游戏传输过程中,用户的客户端下载(接收)游戏文件的速度均保持恒定,因此,对游戏文件的传输速度进行监控,在游戏文件的传输速度降低时调用额外的带宽给客户端使用,或者,在游戏文件的传输速度超过预定传输速度值时减少提供分配给客户端的带宽,使客户端获取游戏文件的速度保持恒定。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推断对比文件1提供的技术方案中优先级较低的客户端在与优先级较高的客户端同时进行游戏文件升级时,优先级较低的客户端在优先级较高的客户未完成升级的状态下,该优先级较低的客户端分配到的资源链接可以为零,即使监控到该优先级较低的客户端的下载(接收)游戏文件的速度为零,并进行带宽调整。但由于资源数为零,该优先级较低的客户端的下载(接收)游戏文件的速度仍为零。即该优先级较低的客户端与该优先级较高的客户端无法同时进行游戏文件的升级。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等级不同,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对应的升级速度也不同,且升级速度不会出现为零的状态,不同用户账号等级的用户在升级游戏时可以同时进行升级。同时,优先级较低的用户账号与优先级较高的用户账号同时进行升级时,优先级较高的用户账号的升级速度可以比优先级较低的用户账号快很多,从而明显地体现出升级的差异性服务。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显著的进步。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无论是对资源链接的数量还是对带宽进行控制,都是为了使客户端获取游戏文件的速度保持恒定,而如果不分配资源数量或者不分配带宽,则游戏的传输速度为0,那么也就无所谓保持客户端获取游戏文件的速度恒定了,因此这种假设是不合理的。因而,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游戏的预定传输速度必然是大于0的。退一步说,即使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存在预定传输速度为0的可能,为了保证不同优先级的用户账号可以同时升级,将游戏的预定传输速度设置为大于0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应用升级方法。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4中终端向服务器发送的用户账号信息是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信息,而对比文件1中是客户端的用户账号;(2)权利要求4中是由终端接收服务器发送的第一升级速度,由终端按照第一升级速度对目标应用进行升级,而对比文件1是由游戏文件提供装置根据预定传输速度值向客户端发送游戏文件。
根据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不同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确定用户级别以及由谁进行升级速度的控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实际应用中,客户端的用户账号与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为了根据不同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确定用户级别,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接收不同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信息以取代客户端的用户账号信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客户端监视并控制应用的升级速度,从而由服务器将确定的升级速度发送给终端,并使得终端按照该确定的升级速度对目标应用进行升级。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服务器。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8中服务器接收的用户账号信息是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信息,而对比文件1中是客户端的用户账号;(2)权利要求8中是由服务器将第一升级速度发送给终端,由终端按照第一升级速度对目标应用进行升级,而对比文件1是由游戏文件提供装置根据预定传输速度值向客户端发送游戏文件。
根据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不同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确定用户级别以及由谁进行升级速度的控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实际应用中,客户端的用户账号与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为了根据不同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确定用户级别,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接收不同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信息以取代客户端的用户账号信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客户端监视并控制应用的升级速度,从而由服务器将确定的升级速度发送给终端,并使得终端按照该确定的升级速度对目标应用进行升级。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8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1中终端向服务器发送的用户账号信息是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信息,而对比文件1中是客户端的用户账号;(2)权利要求11中是由终端接收服务器发送的第一升级速度,由终端按照第一升级速度对目标应用进行升级,而对比文件1是由游戏文件提供装置根据预定传输速度值向客户端发送游戏文件。
根据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不同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确定用户级别以及由谁进行升级速度的控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实际应用中,客户端的用户账号与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为了根据不同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确定用户级别,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接收不同目标应用的用户账号信息以取代客户端的用户账号信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客户端监视并控制应用的升级速度,从而由服务器将确定的升级速度发送给终端,并使得终端按照该确定的升级速度对目标应用进行升级。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1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复审请求人的独立权利要求均存在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不能授予专利权,驳回决定应予维持,合议组对本申请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不再一一进行评述。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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