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实验仪器清洗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实验仪器清洗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660
决定日:2019-08-02
委内编号:1F2590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33853.6
申请日:2016-05-18
复审请求人:珠海纳金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谢杨
合议组组长:李华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B08B9/093(2006.01);B08B9/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披露的技术内容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又没有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33853.6,名称为“一种实验仪器清洗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纳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5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6月26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8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5056581U,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3月0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实验仪器清洗机,包括机架,所述机架上设置有水槽(1),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上还设置有仪器固定机构,所述仪器固定机构设置在所述水槽(1)的上方,所述仪器固定机构的左右两侧均连接有旋转轴,所述旋转轴连接有旋转控制电机(9),所述仪器固定机构的上方设置有清洗机构,所述清洗机构包括若干喷头(4),所述清洗机构通过上下移动组件与机架连接,所述喷头(4)工作时伸入仪器固定机构上放置的待清洗仪器内,所述上下移动组件包括一升降控制电机(10),所述旋转控制电机(9)与升降控制电机(10)均与一控制主机(11)相连,所述喷头(4)为长管形,所述喷头(4)上沿轴向均布有喷嘴(41),所述喷头(4)的下端密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验仪器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仪器固定机构包括一仪器放置盘(2),所述仪器放置盘(2)的上表面还活动设置有盖板(3),所述盖板(3)上设置有固定待清洗仪器的第一通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验仪器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洗机构包括一喷头安装板(6),所述喷头安装板(6)上均布有若干第二通孔,所述喷头(4)设置在喷头安装板(6)的第二通孔内,所述喷头(4)的上端与入液管道相连。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实验仪器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入液管道为联通管(5),所述喷头(4)间距相同地固定在所述喷头安装板(6)上,每一排的所有喷头(4)的上端均与一联通管(5)连接, 所述联通管(5)的一端密封,另一端连接有防酸防碱泵(13),所述防酸防碱泵(13)与控制主机(11)电性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实验仪器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下移动组件包括丝杠(7),所述丝杠(7)与所述喷头安装板(6)通过一滚珠螺母连接,所述丝杠(7)的上端与所述机架通过一轴承座连接,所述丝杠(7)通过一联轴器与升降控制电机(10)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实验仪器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仪器放置盘(2)上还设置有控制翻转角度的光电控制器(14),所述光电控制器(14)的输入端与控制主机(11)电性连接,所述光电控制器的输出端(14)与旋转控制电机(9)电性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验仪器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槽(1)的底面设置有排液口(11),所述排液口(11)连接有至少一条排液管,每条排液管均连接有储液槽。”
驳回决定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清洗机构包括若干喷头,喷头工作时伸入仪器固定机构上放置的待清洗仪器内,喷头为长管形,喷头上沿轴向均布有喷嘴,喷头的下端密封,清洗机构通过上下移动组件与机架连接,上下移动组件包括一升降控制电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清洗装置的设置,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7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的修改方式为:在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的基础上删除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修改为新的权利要求1,相应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包括有:清洗机构包括有若干喷头,喷头工作时伸入待清洗仪器中,设置仪器放置盘、仪器放置盘连接有盖板,盖板上设置有用于固定待清洗仪器的第一通孔。对比文件中,试管架对试管进行装夹放置,该种装夹方式具有专用性;对比文件1中采用毛刷对试管进行清洁,为保证毛刷能够抵接试管内壁面、毛刷匹配仪器的结构,毛刷式的清洗结构具有专用性,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专用地对试管进行清洗,而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手段是设置仪器放置盘、仪器放置盘连接有盖板,盖板上设置有用于固定待清洗仪器的第一通孔;且清洗机构包括有若干喷头,喷头工作时伸入待清洗仪器中,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清洗机具有较强的适用性,不仅能够放置多种不同形状的仪器并对其稳定放置、还能够对该多种不同形状的仪器进行清洗。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清洗机构包括若干带有出水口的支管7和毛刷9,支管7和毛刷9工作时伸入试管架1上放置的待清洗仪器内,设置试管架1(相当于本申请的仪器放置盘)用于夹持待清洗的试管,结合说明书附图1可知试管架1上设置有盖板,盖板上设置有用于固定待清洗仪器的第一通孔,由此可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主要区别在于清洗手段的不同,然而利用带喷水的毛刷进行刷洗,或喷管的喷射清洗,均属于仪器清洗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清洗要求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清洗只是常规选择,当采用喷射清洗这一常规的清洗手段时,对清洗对象的形状并没有特殊要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并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仅仅只是限定了“清洗机构包括有若干喷头,喷头工作时伸入待清洗仪器中”、“仪器放置盘连接有盖板,盖板上设置有用于固定待清洗仪器的第一通孔”,并未提及其他的技术手段来实现清洗和装夹不同形状的仪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1)仪器固定机构与水槽的相对位置关系不同,本申请中仪器固定机构设置在水槽的上方,而对比文件1中试管架1设置在集水排水箱12内。(2)上下移动的主体以及上下移动的驱动机构不同,本申请中上下移动组件为一升降控制电机,清洗机构通过该上下移动组件与机架连接,而对比文件1中的上下移动组件为一垂直驱动气缸、导向柱和导向筒,集水排水箱通过该上下移动组件与机架连接。(3)清洗机构以及仪器放置盘的结构不同,本申请中的清洗机构是若干喷头,仪器放置盘上表面的盖板活动,而对比文件1中的清洗机构是在支管7外部套装一个外表面均布毛刷9的壳体8,试管架上表面的盖板固定设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化学工业出版社于2005年06月第2版第2次印刷的《实用清洗技术手册》一书可以证明通过喷头喷射清洗液体来清洗物体或是喷射液体结合刷子来清洗物体都是广泛应用的公知清洗方式,本申请的喷头冲洗属于喷射清洗,且喷射清洗具有一定的喷射距离,即具有一定的清洗范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可以显而易见地得知,喷射清洗可以清洗具有不同形状特别是具有不同肚径大小的仪器,而为了容纳不同肚径大小的容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试管架上面的盖板设置为活动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从属权利要求2-4、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的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相应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实验仪器清洗机,包括机架,所述机架上设置有水槽(1),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上还设置有仪器固定机构,所述仪器固定机构设置在所述水槽(1)的上方,所述仪器固定机构的左右两侧均连接有旋转轴,所述旋转轴连接有旋转控制电机(9),所述仪器固定机构的上方设置有清洗机构,所述清洗机构包括若干喷头(4),所述清洗机构通过上下移动组件与机架连接,所述喷头(4)工作时伸入仪器固定机构上放置的待清洗仪器内,所述上下移动组件包括一升降控制电机(10),所述旋转控制电机(9)与升降控制电机(10)均与一控制主机(11)相连;所述仪器固定机构包括一仪器放置盘(2),所述仪器放置盘(2)的上表面还活动设置有盖板(3),所述盖板(3)上设置有固定待清洗仪器的第一通孔;所述喷头(4)为长管形,所述喷头(4)上沿轴向均布有喷嘴(41),所述喷头(4)的下端密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验仪器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洗机构包括一喷头安装板(6),所述喷头安装板(6)上均布有若干第二通孔,所述喷头(4)设置在喷头安装板(6)的第二通孔内,所述喷头(4)的上端与入液管道相连。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实验仪器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入液管道为联通管(5),所述喷头(4)间距相同地固定在所述喷头安装板(6)上,每一排的所有喷头(4)的上端均与一联通管(5)连接,所述联通管(5)的一端密封,另一端连接有防酸防碱泵(13),所述防酸防碱泵(13)与控制主机(11)电性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实验仪器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下移动组件包 括丝杠(7),所述丝杠(7)与所述喷头安装板(6)通过一滚珠螺母连接,所述丝杠(7)的上端与所述机架通过一轴承座连接,所述丝杠(7)通过一联轴器与升降控制电机(10)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验仪器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仪器放置盘(2)上还设置有控制翻转角度的光电控制器(14),所述光电控制器(14)的输入端与控制主机(11)电性连接,所述光电控制器的输出端(14)与旋转控制电机(9)电性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验仪器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槽(1)的底面设置有排液口(11),所述排液口(11)连接有至少一条排液管,每条排液管均连接有储液槽。”
复审请求人认为:喷射清洗的能力,并不能否定放置盘及带孔盖板组合的装夹特点,喷射清洗可清洁不同肚径仪器的需求,并不能直接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就能够容易想到放置盘及带孔盖板组合的装夹结构。对比文件1是通过试管架对试管进行装夹固定,现有技术中采用的是抱夹试管的装夹方式(复审请求人例举了多篇专利文献号予以说明),不可能也没必要用到放置盘及带孔盖板组合的装夹结构,“放置盘及带孔盖板组合的装夹结构”并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采用该结构能够放置不同形状尺寸的仪器,而不限于简单的试管仪器,因此,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以及针对复审通知书答复时对申请文件均进行了修改,经审查,所述修改均未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列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9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实验仪器清洗机。经查,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CN205056581U,授权公告日:2016年03月02日)公开了一种检验科试管自动清洗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2]-[0013]段以及附图1):其包括试管架1、设置于试管架1上方的自动清洗装置、控制器、计时器和手动开关,试管架1通过与试管架1固定连接的转轴旋转安装于集水排水箱12内,集水排水箱12为上开口的箱体,集水排水箱12上安装有翻转电机13,翻转电机13的电机轴通过传动装置连接与试管架1固定连接的转轴,集水排水箱12的底部设置有排水管,集水排水箱12的下部设置有固定架2,固定架2的两侧上固定设置有垂直驱动气缸5,垂直驱动气缸5的活塞杆与集水排水箱12固定连接,从而由垂直驱动气缸5的活塞杆带动集水排水箱12及其内部的试管架1沿垂直方向升降;自动清洗装置包括安装架3、清洗水管、试管刷和驱动电机4,清洗水管和驱动电机4均固定安装于安装架3上,清洗水管包括进水管6和多个与进水管6连通的支管7,支管7均沿垂直方向设置,且均位于试管架1的试管放置孔的垂直上方,试管刷包括一个上端开口的圆筒形的壳体8和在壳体8的外表面均布的毛刷9,试管刷套装于支管7的外部,且试管刷的壳体8的上端开口端与支管7之间通过轴承连接,支管7的出水口位于试管刷的壳体8内,试管刷的壳体8的下端面上均布有出水孔,试管刷的壳体8上均安装有一个齿轮10,相邻试管刷的齿轮10相互啮合传动,试管刷中的一个试管刷通过传动装置连接驱动电机4的电机轴;清洗水管上安装有控制清洗水管进水的电控阀11,控制器通过线路分别连接计时器、手动开关、垂直驱动气缸5、翻转电机13、电控阀11和驱动电机4。集水排水箱12的两侧中部分别设置有一个垂直设置的导向筒14,每个导向筒14内设置有下端与固定架2连接的导向柱15。从而由导向筒14和导向柱15引导集水排水箱12的上升和下降,保证了集水排水箱12移动的平稳性。使用时,当操作人员闭合手动开关后,控制器控制计时器开始工作,同时控制垂直驱动气缸5的活塞杆伸出将试管架1向上举升,从而各试管刷伸入试管架1上对应的试管内,然后控制电控阀11开启进水、驱动电机4开始工作带动试管刷旋转,从而开始对试管进行清洗,持续的底部进水将试管内的清洗水从顶部排出,当计时器到达设定清洗时间后,控制器控制电控阀11关闭、垂直驱动气缸5的活塞杆收回,完成清洗工作,然后控制器控制翻转电机13动作,驱动试管架1翻转180°,倒出试管内残留的清洗水,之后翻转电机13驱动试管架1再次翻转180°,试管架1复位,完成清洗工作。
经对比,对比文件1的检验科试管自动清洗装置与本申请的试验仪器清洗机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的“固定架2”对应于本申请的“机架”,“集水排水箱12”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水槽”;对比文件1的“试管架1”、“翻转电机13”、“控制器”分别对应于本申请的“仪器固定机构”、“旋转控制电机”、“控制主机”。
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
(1)仪器固定机构与水槽的相对位置关系不同,本申请中仪器固定机构设置在水槽的上方,而对比文件1中试管架1设置在集水排水箱12内。
(2)上下移动的主体以及上下移动的驱动机构不同,本申请中上下移动组件为一升降控制电机,清洗机构通过该上下移动组件与机架连接,而对比文件1中的上下移动组件为一垂直驱动气缸、导向柱和导向筒,集水排水箱通过该上下移动组件与机架连接。
(3)清洗机构以及仪器放置盘的结构不同,本申请中的清洗机构是若干喷头,喷头为长管形,所述喷头上沿轴向均布有喷嘴,所述喷头的下端密封,仪器放置盘上表面的盖板活动,而对比文件1中的清洗机构是在支管7外部套装一个外表面均布毛刷9的壳体8,试管架上表面的盖板固定设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仪器固定机构与水槽的相对位置关系以及上下移动的主体和驱动机构;提高清洗机的适用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空间位置的需要将仪器固定机构设置在水槽的上方或者设置在水槽内,这种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中由上下移动组件带动清洗机构上下移动,而对比文件1中由上下移动组件带动集水排水箱上下移动,虽然上下移动的主体不同,然而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上下移动组件移动的目的均是为了便于清洗仪器时清洗机构能够伸入待清洗仪器内,以及清洗完成后清洗机构能够退出清洗仪器,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清洗仪器和清洗机构之间只要存在相对的直线运动即可,至于上下移动组件带动清洗机构还是带动集水排水箱中的试管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的。本申请中的升降控制电机以及的对比文件1中的垂直驱动气缸均是本领域中实现上下移动的常用技术手段,采用升降控制电机来实现上下移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中仪器放置盘的上表面活动设置盖板,因而可以容纳肚径大于第一通孔直径的仪器,对于这类仪器可采用喷头喷射的方式来清洗试管仪器,而对比文件1中试管架的上表面固定设置盖板,因而只能容纳肚径小于第一通孔直径的试管,对该类试管通过支管外套设毛刷的壳体从而采用刷洗的方式来清洗试管。虽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存在上述区别,然而通过喷头喷射清洗液体来清洗物体或是喷射液体结合刷子来清洗物体都是广泛应用的公知清洗方式,例如由化学工业出版社于2005年06月第2版第2次印刷的《实用清洗技术手册》一书系为一公知常识性证据,该书的第145页记载了在工业清洗领域中,一些用其他作用力不易去除的污垢,使用摩擦力这种简单实用的方法往往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例如,在汽车自动清洗装置中,向汽车喷射清洗液的同时,使用合成纤维材料做成的旋转刷子帮助擦拭汽车的表面;用喷射清洗液清洗工厂的大型设备或机器的表面时,配合用刷子擦洗往往取得更好的清洗效果;当用各种洗液浸泡清洗金屑或玻璃材料之后,有些洗液不易去除的污垢顽渍,配合用刷子擦洗能把它们去除干净。由上述记载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毛刷清洗属于摩擦清洗,由于该清洗方式利用毛刷清洗,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认识到毛刷清洗的方式只能清洗到毛刷长度所在的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缺陷。又,该书的第139、140页记载了通过喷嘴把加有压力的清洗液喷射出来冲击清洗物表面的清洗方法叫喷射清洗,该图的图10-9表示的为喷嘴到清洗对象表面的喷射距离以及喷射角度与清洗力的关系,根据上述记载可知,本申请的喷头冲洗属于喷射清洗,且喷射清洗具有一定的喷射距离,即具有一定的清洗范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可以显而易见地得知,喷射清洗可以克服摩擦清洗的缺陷,能够清洗距离喷头一定距离的表面,因而可以清洗具有不同形状特别是具有不同肚径大小的仪器,而为了容纳不同肚径大小的容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试管架上面的盖板设置为活动的,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均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为了扩大清洗深度且保证清洗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喷头为长管形,且在喷头上沿轴向均布有喷嘴,至于喷头的下端密封,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清洗需要能够想到的常规设置,这种设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清洗机构包括一喷头安装板(6),所述喷头安装板(6)上均布有若干第二通孔,所述喷头(4)设置在喷头安装板(6)的第二通孔内,所述喷头(4)的上端与入液管道相连”。
对此,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1段、附图1):自动清洗装置包括安装架3、清洗水管、试管刷和驱动电机4,清洗水管和驱动电机4均固定安装于安装架3上,清洗水管包括进水管6和多个与进水管6连通的支管7,支管7均沿垂直方向设置。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安装架3为板状结构。由于进水管6与支管7连通,又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二者的连接位置位于支管的上端,故对比文件1中的支管7的上端与进水管相连。对比文件1中的“进水管6”对应于本申请的“入液管道”,对比文件1中支管安装在安装架3上,支管的上端与进水管6相连实现进水,然而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安装架为一板状结构,也未公开本申请中喷头安装板上用于安装喷头的具体结构,即未公开“喷头安装板上均布有若干第二通孔,喷头设置在喷头安装板的第二通孔内”,但采用板状结构来进行安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安装板上安装清洗头的具体结构也是本领域的常用安装方式,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入液管道为联通管(5),所述喷头(4)间距相同地固定在所述喷头安装板(6)上,每一排的所有喷头(4)的上端均与一联通管(5)连接,所述联通管(5)的一端密封,另一端连接有防酸防碱泵(13),所述防酸防碱泵(13)与控制主机(11)电性连接”。
将清洗头间距相同或不同地进行固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一种常规选择,这种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一排支管7的上端均与进水管6连接,进水管6的一端密封,虽然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支管7是多排,也未公开进水管6的一段连接有防酸防碱泵,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多排清洗头来提高清洗效率,当选用喷洗的方式来清洗试管时,如果清洗液体压力不够高,采用防酸防碱泵来泵送清洗液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常规选择。上述技术手段的应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上下移动组件包括丝杠(7),所述丝杠(7)与所述喷头安装板(6)通过一滚珠螺母连接,所述丝杠(7)的上端与所述机架通过一轴承座连接,所述丝杠(7)通过一联轴器与升降控制电机(10)连接”。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1段、附图1):固定架2的两侧上固定设置有垂直驱动气缸5,垂直驱动气缸5的活塞杆与集水排水箱12固定连接,从而由垂直驱动气缸5的活塞杆带动集水排水箱12及其内部的试管架1沿垂直方向升降;集水排水箱12的两侧中部分别设置有一个垂直设置的导向筒14,每个导向筒14内设置有下端与固定架2连接的导向柱15;从而由导向筒14和导向柱15引导集水排水箱12的上升和下降,保证了集水排水箱12移动的平稳性。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均存在上下移动组件,二者的差别在于对比文件1中依靠气缸5的活塞杆来驱动集水排水箱12上下移动,并通过导向筒14和导向柱15来导向,而本申请中通过丝杠和滚珠螺母来实现喷头的上下移动。然而丝杠、滚珠螺母的升降移动结构是本领域实现物体直线移动的常规技术手段,将该常规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装置中并与装置进行适应性的连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仪器放置盘(2)上还设置有控制翻转角度的光电控制器(14),所述光电控制器(14)的输入端与控制主机(11)电性连接,所述光电控制器的输出端(14)与旋转控制电机(9)电性连接”。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1段、附图1):完成清洗工作后,控制器控制翻转电机13动作,驱动试管架1翻转180°,倒出试管内残留的清洗水,之后翻转电机13驱动试管架1再次翻转180°。对比文件1中的“翻转电机13”对应于本申请的“旋转控制电机”,与本申请相同,对比文件1中的翻转电机13同样在完成清洗工作后翻转试管架1从而将试管内的水排入集水控制箱12中,二者的差别在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控制试管翻转角度的光电控制器以及该光电控制器与控制主机和旋转控制电机之间的连接关系,然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要对试管进行翻转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翻转的角度进行控制,而光电控制器及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是本领域实现该控制的常用技术手段,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水槽(1)的底面设置有排液口(11),所述排液口(11)连接有至少一条排液管,每条排液管均连接有储液槽”。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1段、附图1):集水排水箱12的底部设置有排水管。对比文件1的排水管对应于本申请的排液管,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排液管用于排出水槽的液体,因而排水箱底部必然存在一排液口。为了收集清洗后的废液,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至少一条排液管连接到排液口,并将每条排液管连接储液槽,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由于喷射清洗能够清洗具有不同形状特别是具有不同肚径大小的仪器,而为了容纳不同肚径大小的容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要面对如何在清洗时固定这类容器的问题,容易想到将试管架上面的盖板设置为活动的,复审请求人例举了多篇专利文献号用于说明现有技术中系采用抱夹方式装夹试管,然而本申请所采用的放置盘及带孔盖板的固定方式属于容纳不同肚径大小的常用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进行喷射清洗时采用该常用结构,因此该固定方式并不能给权利要求1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