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泳显示装置及其驱动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泳显示装置及其驱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648
决定日:2019-08-02
委内编号:1F2509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70530.2
申请日:2016-02-01
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苗
合议组组长:孙晓明
参审员:王咪娜
国际分类号:G02F1/167;G09G3/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70530.2,名称为“一种电泳显示装置及其驱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2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014313564A1,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3日;
对比文件2:CN102193264A,公开日为2011年09月2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4页;2017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泳显示装置,包括相对设置的上基板和下基板,以及位于所述上基板和所述下基板之间的电泳介质,所述电泳显示装置分为多个像素,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像素包括至少两个子像素,每个所述像素包括的不同的子像素内设置有不同颜色的彩色带电粒子,且每个所述子像素的相对设置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第一墙形电极和第二墙形电极,以将各所述子像素间隔开;
所述电泳显示装置还包括设置于所述上基板上的遮挡结构,所述遮挡结构的位置与所述第一墙形电极和/或所述第二墙形电极的位置相对应,所述遮挡结构用于遮挡移动至所述第一墙形电极或者所述第二墙形电极处的所述彩色带电粒子;
每个所述子像素内还设置有黑色带电粒子,所述黑色带电粒子和所述彩色带电粒子所带电荷的种类不同,所述彩色带电粒子的密度大于所述电泳介质的密度,所述黑色带电粒子的密度小于所述电泳介质的密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泳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第一墙形电极的两端分别与所述上基板和所述下基板接触,且每个所述第二墙形电极的两端也分别与所述上基板和所述下基板接触。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泳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墙形电极和所述第二墙形电极均形成于所述上基板或者所述下基板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泳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有所述彩色带电粒子所带电荷的种类相同,所述遮挡结构仅设置于所述上基板上与所述第一墙形电极或者所述第二墙形电极对应位置处。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电泳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遮挡结构为黑色膜层。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泳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且在同一电场中所 述黑色带电粒子的移动速度大于所述彩色带电粒子的移动速度。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泳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黑色带电粒子的质量小于所述彩色带电粒子的质量,和/或,所述黑色带电粒子所带电量大于所述彩色带电粒子所带电量。
8. 根据权利要求1、6、7任一项所述的电泳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彩色带电粒子的数量满足:所述第一墙形电极和所述第二墙形电极之间无电场时,所述彩色带电粒子覆盖所述电泳介质的下表面;所述黑色带电粒子的数量满足:所述第一墙形电极和所述第二墙形电极之间无电场时,所述黑色带电粒子覆盖所述电泳介质的上表面。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泳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基板为透明的玻璃基板或者石英基板,或者,所述下基板包括透明的衬底基板和位于所述衬底基板上的光线吸收层。
10. 一种电泳显示装置的驱动方法,用于驱动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电泳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电泳显示装置分为多个像素,每个所述像素包括至少两个子像素,每个所述像素包括的不同的子像素内设置有不同颜色的彩色带电粒子,且每个所述子像素的相对设置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第一墙形电极和第二墙形电极,以将各所述子像素间隔开;
所述驱动方法包括:
控制每个所述子像素对应的所述第一墙形电极和所述第二墙形电极之间的电场,使所述子像素内的彩色带电粒子向所述第一墙形电极或者所述第二墙形电极移动,以控制对应的所述子像素内的彩色带电粒子反射的光线的量;
每个所述子像素内还设置有黑色带电粒子,所述黑色带电粒子和所述彩色带电粒子所带电荷的种类不同,且所述彩色带电粒子的密度大于所述电泳介质 的密度,所述黑色带电粒子的密度小于所述电泳介质的密度;
所有所述第一墙形电极和所述第二墙形电极之间均无电场时,所有所述黑色带电粒子均位于所述电泳介质上,所有所述彩色带电粒子均位于所述电泳介质下,所有所述彩色带电粒子被所有所述黑色带电粒子遮挡,所述电泳显示装置显示黑色;
所有所述第一墙形电极和所述第二墙形电极之间的电场均大于等于临界值时,所有所述彩色带电粒子和所有所述黑色带电粒子分别位于所述第一墙形电极和所述第二墙形电极处,若所述下基板包括透明的衬底基板和位于所述衬底基板上的光线吸收层,则所述电泳显示装置显示黑色,若所述下基板透明,则所述电泳显示装置透明;
至少一个所述子像素对应的所述第一墙形电极和所述第二墙形电极之间的电场大于零且小于临界值时,至少一个所述子像素内的部分所述彩色带电粒子未被所述黑色带电粒子遮挡,所述电泳显示装置显示白色或者彩色。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泳显示装置的驱动方法,其特征在于,控制每个所述子像素对应的所述第一墙形电极和所述第二墙形电极之间的电场的步骤具体包括:
向所有所述第二墙形电极上施加同一基准电压,同时,向每个所述第一墙形电极上施加各自对应的显示电压。”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
申请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每个像素包括至少两个子像素,每个像素中不同子像素而不是像素内设置有不同颜色的彩色带电粒子,墙形电极将各子像素间隔开;以及遮挡结构的设置、彩色带电粒子和黑色带电粒子的密度的具体设置,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新型结构的电泳显示装置,既给出彩色带电粒子与电泳介质的密度关系,又能让基板使得光透过或被吸收掉。2)对比文件1通过设置反射电极161来控制彩色带电粒子的分布状态,并使带电粒子反射入射光线来实现图像的显示,具体地说,对比文件1中彩色带电粒子通过反射电极的电场力来远离第一基板,进而实现彩色显示,其中并没有提及带电粒子与电泳介质的密度关系,本申请设置彩色带电粒子的密度大于电泳介质的密度。3)本申请并未设置反射电极,如果设置墙形电极之间的电场均大于等于临界值,则如图6所示,彩色带电粒子均移动至墙形电极处,彩色带电粒子不会反射光线,进而光线可以照射至下基板,此时电泳显示装置的显示效果取决于下基板,即通过将第二基板设置为使光透过或吸收掉而相应地显示黑色或透明状态,而对比文件1中由于反射电极的存在,无法使第一基板实现上述效果。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由于结构不同,实现显示的方式不一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电泳显示装置还包括设置于所述上基板上的遮挡结构,所述遮挡结构的位置与所述第一墙形电极和/或所述第二墙形电极的位置相对应,所述遮挡结构用于遮挡移动至所述第一墙形电极或者所述第二墙形电极处的所述彩色带电粒子; 每个所述子像素内还设置有黑色带电粒子,所述黑色带电粒子和所述彩色带电粒子所带电荷的种类不同,所述彩色带电粒子的密度大于所述电泳介质的密度,所述黑色带电粒子的密度小于所述电泳介质的密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墙形电极侧面的彩色带电粒子影响显示效果,以及如何实现既可黑色显示又可彩色显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每个所述子像素内还设置有黑色带电粒子,所述黑色带电粒子和所述彩色带电粒子所带电荷的种类不同,且所述彩色带电粒子的密度大于所述电泳介质的密度,所述黑色带电粒子的密度小于所述电泳介质的密度; 所有所述第一墙形电极和所述第二墙形电极之间均无电场时,所有所述黑色带电粒子均位于所述电泳介质上,所有所述彩色带电粒子均位于所述电泳介质下,所有所述彩色带电粒子被所有所述黑色带电粒子遮挡,所述电泳显示装置显示黑色;至少一个所述子像素对应的所述第一墙形电极和所述第二墙形电极之间的电场大于零且小于临界值时,至少一个所述子像素内的部分所述彩色带电粒子未被所述黑色带电粒子遮挡,所述电泳显示装置显示白色或者彩色。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既可黑色显示又可彩色显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泳显示器(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3段,图1):在上下两电极中加入两个侧电极,通过所述三个电极之间的电压变化控制电泳粒子的移动,从而使显示器呈现灰度的变化,对比文件2通过控制电泳粒子的移动来控制灰度变化,其给出了控制电泳粒子的位置呈现灰度变化的技术启示,而在像素单元内既设置需要的彩色带电粒子又设置黑色带电粒子是容易作出的选择,通过密度来控制粒子分布是常规技术手段,为了在无电场的情况下使相应的带电粒子位于电泳介质上表面或下表面以实现需要的显示效果,设置彩色带电粒子以及黑色带电粒子的密度不同于电泳介质,具体地设置彩色带电粒子的密度大于电泳介质的密度,黑色带电粒子的密度小于电泳介质的密度,并在无电场时黑色带电粒子位于顶部,使电泳显示装置显示黑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文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下基板为透明的玻璃基板或者石英基板,或者,所述下基板包括透明的衬底基板和位于所述衬底基板上的光线吸收层。”删除从属权利要求9,同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彩色带电粒子的密度大于电泳介质的密度,黑色带电粒子的密度小于电泳介质的密度,下基板为透明的玻璃基板或者石英基板,或者,所述下基板包括透明的衬底基板和位于所述衬底基板上的光线吸收层。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电泳显示装置,既给出彩色带电粒子与电泳介质的密度关系,又能让基板使得光透过或被吸收。对比文件1中的彩色带电粒子通过设置反射电极控制彩色带电粒子的分布状态,使带电粒子反射入射光线实现图像显示,即彩色带电粒子通过反射电极的电场力来远离第一基板,进而实现彩色显示,没有涉及带电粒子与电泳介质的密度关系;而为了实现黑色显示确保显示效果令黑色带电粒子相对于彩色带电粒子携带不同种类的电荷、具有较小的密度同时令彩色带电粒子具有较大的密度并不是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1中下基板电极161为反射电极,而本申请中下基板为透明的玻璃基板或石英基板,在设置墙形电极之间的电场均大于等于临界值时,所有带电粒子均移动至墙形电极处,彩色带电粒子不反射光线,使得光线可以照射至下基板,电泳显示装置的显示效果取决于下基板。本申请设置下基板为透明基板,因此此时电泳显示装置为透明状态。或者设置下基板包括透明衬底基板和位于其上的光线吸收层,使得电泳显示装置显示黑色。而对比文件1中由于下基板为反射基板,因此无法实现本申请中下基板的效果。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泳显示装置,包括相对设置的上基板和下基板,以及位于所述上基板和所述下基板之间的电泳介质,所述电泳显示装置分为多个像素,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像素包括至少两个子像素,每个所述像素包括的不同的子像素内设置有不同颜色的彩色带电粒子,且每个所述子像素的相对设置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第一墙形电极和第二墙形电极,以将各所述子像素间隔开;
所述电泳显示装置还包括设置于所述上基板上的遮挡结构,所述遮挡结构的位置与所述第一墙形电极和/或所述第二墙形电极的位置相对应,所述遮挡结构用于遮挡移动至所述第一墙形电极或者所述第二墙形电极处的所述彩色带电粒子;
每个所述子像素内还设置有黑色带电粒子,所述黑色带电粒子和所述彩色带电粒子所带电荷的种类不同,所述彩色带电粒子的密度大于所述电泳介质的密度,所述黑色带电粒子的密度小于所述电泳介质的密度;
所述下基板为透明的玻璃基板或者石英基板,或者,所述下基板包括透明的衬底基板和位于所述衬底基板上的光线吸收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泳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第一墙形电极的两端分别与所述上基板和所述下基板接触,且每个所述第二墙形电极的两端也分别与所述上基板和所述下基板接触。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泳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墙形电极和所述第二墙形电极均形成于所述上基板或者所述下基板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泳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有所述彩色带电粒子所带电荷的种类相同,所述遮挡结构仅设置于所述上基板上与所述第一墙形电极或者所述第二墙形电极对应位置处。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电泳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遮挡结构 为黑色膜层。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泳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且在同一电场中所述黑色带电粒子的移动速度大于所述彩色带电粒子的移动速度。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泳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黑色带电粒子的质量小于所述彩色带电粒子的质量,和/或,所述黑色带电粒子所带电量大于所述彩色带电粒子所带电量。
8. 根据权利要求1、6、7任一项所述的电泳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彩色带电粒子的数量满足:所述第一墙形电极和所述第二墙形电极之间无电场时,所述彩色带电粒子覆盖所述电泳介质的下表面;所述黑色带电粒子的数量满足:所述第一墙形电极和所述第二墙形电极之间无电场时,所述黑色带电粒子覆盖所述电泳介质的上表面。
9. 一种电泳显示装置的驱动方法,用于驱动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电泳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电泳显示装置分为多个像素,每个所述像素包括至少两个子像素,每个所述像素包括的不同的子像素内设置有不同颜色的彩色带电粒子,且每个所述子像素的相对设置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第一墙形电极和第二墙形电极,以将各所述子像素间隔开;
所述驱动方法包括:
控制每个所述子像素对应的所述第一墙形电极和所述第二墙形电极之间的电场,使所述子像素内的彩色带电粒子向所述第一墙形电极或者所述第二墙形电极移动,以控制对应的所述子像素内的彩色带电粒子反射的光线的量;
每个所述子像素内还设置有黑色带电粒子,所述黑色带电粒子和所述彩色带电粒子所带电荷的种类不同,且所述彩色带电粒子的密度大于所述电泳介质的密度,所述黑色带电粒子的密度小于所述电泳介质的密度;
所有所述第一墙形电极和所述第二墙形电极之间均无电场时,所有所述黑色带电粒子均位于所述电泳介质上,所有所述彩色带电粒子均位于所述电泳介质下,所有所述彩色带电粒子被所有所述黑色带电粒子遮挡,所述电泳显示装置显示黑色;
所有所述第一墙形电极和所述第二墙形电极之间的电场均大于等于临界值时,所有所述彩色带电粒子和所有所述黑色带电粒子分别位于所述第一墙形电极和所述第二墙形电极处,若所述下基板包括透明的衬底基板和位于所述衬底基板上的光线吸收层,则所述电泳显示装置显示黑色,若所述下基板透明,则所述电泳显示装置透明;
至少一个所述子像素对应的所述第一墙形电极和所述第二墙形电极之间的电场大于零且小于临界值时,至少一个所述子像素内的部分所述彩色带电粒子未被所述黑色带电粒子遮挡,所述电泳显示装置显示白色或者彩色。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泳显示装置的驱动方法,其特征在于,控制每个所述子像素对应的所述第一墙形电极和所述第二墙形电极之间的电场的步骤具体包括:
向所有所述第二墙形电极上施加同一基准电压,同时,向每个所述第一墙形电极上施加各自对应的显示电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6年0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泳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泳显示装置,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6段,图1-3):相对设置的第一基板120(对应于上基板)和第二基板140(对应于下基板),以及位于所述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之间的电泳液165(对应于电泳介质)和带电粒子162,所述电泳显示装置包括多个像素单元160,每个所述像素单元分别包括不同于其他单元的彩色带电粒子,例如分别包含红、绿、蓝带电粒子,以进行图像显示,所述每个像素单元中带电粒子也可为黑色带电粒子,每个像素单元160的相对两侧分别设置有侧电极163(对应于第一和第二墙形电极)进行间隔。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电泳显示装置还包括设置于所述上基板上的遮挡结构,所述遮挡结构的位置与所述第一墙形电极和/或所述第二墙形电极的位置相对应,所述遮挡结构用于遮挡移动至所述第一墙形电极或者所述第二墙形电极处的所述彩色带电粒子; 每个所述子像素内还设置有黑色带电粒子,所述黑色带电粒子和所述彩色带电粒子所带电荷的种类不同,所述彩色带电粒子的密度大于所述电泳介质的密度,所述黑色带电粒子的密度小于所述电泳介质的密度;所述下基板为透明的玻璃基板或者石英基板,或者所述下基板包括透明的衬底基板和位于衬底基板上的光线吸收层。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墙形电极侧面的彩色带电粒子影响显示效果,选择带电和不带电状态下显示电泳显示装置的显示效果。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墙形电极的顶部设置遮挡结构来遮挡移动到墙形电极侧面的彩色带电粒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子像素内可设置彩色带电粒子或者黑色带电粒子,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在像素单元内既设置需要的彩色带电粒子又设置黑色带电粒子是容易作出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不带电的情况下,电泳显示装置的显示效果由其中的粒子颜色确定,而在没有电场力时通过密度来影响粒子分布从而确定电泳装置的显示效果是常规技术手段,为了实现黑色显示并确保显示效果而令黑色带电粒子相对于彩色带电粒子携带不同种类的电荷、具有较小的密度同时令彩色带电粒子具有较大密度是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根据下基板的材质设置来呈现的相应效果是公知常识,在加电使带电粒子均移动至墙形电极处时,显示装置将根据下基板的设置呈现相应的颜色,具体选择设置透明基板呈现透明状态、或者设置透明基板和其上的光线吸收层显示黑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显示需要容易作出的选择。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设置每个墙形电极的两端分别与上下基板接触以便提高电场对带电粒子的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设置第一、第二墙形电极均形成于上基板或下基板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设置所有彩色带电粒子所带电荷的种类相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带电粒子携带电荷种类相同时施加电场,带电粒子将移动到墙形电极的同一侧,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将相应的遮挡结构仅设置于上基板上与所述第一墙形电极、第二墙形电极对应位置处。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或4,设置遮挡结构为黑色膜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8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黑色带电粒子的移动速度、质量、带电量和数量进行了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保证黑色显示的显示效果和切换速度而令黑色带电粒子相对于彩色带电粒子具有更大的移动速度、更小的质量和/或更大的带电量,以及令黑色带电粒子数量能够覆盖电泳介质的上表面、彩色带电粒子数量能够覆盖电泳粒子的下表面,这是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电泳显示装置的驱动方法,用于驱动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电泳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泳显示装置以及电泳显示装置的驱动方法,所述电泳显示装置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6段,图1-3):相对设置的第一基板120(对应于上基板)和第二基板140(对应于下基板),以及位于所述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之间的电泳液165(对应于电泳介质)和带电粒子162,所述电泳显示装置包括多个像素单元160,每个所述像素单元分别包括不同于其他单元的彩色带电粒子,例如分别包含红、绿、蓝带电粒子,以进行图像显示,每个像素单元160的相对两侧分别设置有侧电极163(对应于第一和第二墙形电极)进行间隔,所述驱动方法包括:控制侧电极上的电压(对应于控制第一墙形电极和第二墙形电极之间的电场), 使彩色带电粒子被吸引到侧电极,入射光被反射(对应于控制彩色带电粒子反射的光线的量),当两侧电极之间无电场时,彩色带电粒子覆盖电泳的上表面,此时可显示白色,当施加电场大于等于临界值时,彩色带电粒子被吸引到侧电极,入射光被反射,显示反射面的颜色。
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每个所述子像素内还设置有黑色带电粒子,所述黑色带电粒子和所述彩色带电粒子所带电荷的种类不同,且所述彩色带电粒子的密度大于所述电泳介质的密度,所述黑色带电粒子的密度小于所述电泳介质的密度; 所有所述第一墙形电极和所述第二墙形电极之间均无电场时,所有所述黑色带电粒子均位于所述电泳介质上,所有所述彩色带电粒子均位于所述电泳介质下,所有所述彩色带电粒子被所有所述黑色带电粒子遮挡,所述电泳显示装置显示黑色;
2)至少一个所述子像素对应的所述第一墙形电极和所述第二墙形电极之间的电场大于零且小于临界值时,至少一个所述子像素内的部分所述彩色带电粒子未被所述黑色带电粒子遮挡,所述电泳显示装置显示白色或者彩色。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既可黑色显示又可彩色显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子像素内可设置彩色带电粒子或者黑色带电粒子,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在像素单元内既设置彩色带电粒子又设置黑色带电粒子是容易作出的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没有电场时,带电粒子的分布与密度有关,通过密度来控制粒子分布是常规技术手段,为了在无电场的情况下使相应的带电粒子位于电泳介质上表面或下表面以实现需要的显示效果,设置彩色带电粒子以及黑色带电粒子的密度不同于电泳介质,具体地设置彩色带电粒子的密度大于电泳介质的密度,黑色带电粒子的密度小于电泳介质的密度,并在无电场时黑色带电粒子位于顶部,使电泳显示装置显示黑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控制反射电极和侧电极的电压令彩色电泳粒子漂浮于电泳介质上以便显示白色,令彩色电泳粒子漂浮于侧电极处以显示反射电极的颜色。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泳显示器(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3段,图1):在上下两电极中加入两个侧电极,通过所述三个电极之间的电压变化控制电泳粒子的移动,从而使显示器呈现灰度的变化,对比文件2通过控制电泳粒子的移动来控制灰度变化,其给出了控制电泳粒子的位置呈现灰度变化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电压大于零小于临界值时,彩色电泳粒子将部分位于侧电极处,可以呈现彩色或白色显示。
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9)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向墙形电极分别施加基准电压和显示电压进行显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设置彩色粒子或者设置黑色带电粒子以便根据需要相应地显示不同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实现多种显示效果,同时设置彩色粒子和黑色粒子以实现多种显示是容易作出的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没有电场力时通过密度来影响粒子分布是常规技术手段,而密度小的粒子将浮在溶液表面从而在没有电场力时呈现该粒子的颜色,这是公知常识,相应地具体选择彩色带电粒子的密度大于电泳介质的密度,黑色带电粒子的密度小于电泳介质的密度,从而使黑色带电粒子浮在溶液表面以显示黑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密度控制粒子分布的常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在无电场的情况下使相应的带电粒子位于电泳介质上表面或下表面以实现需要的显示效果而容易想到的,不能使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2)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反射电极将透过电泳介质的光反射回去,不能通过第一基板来分别实现黑色和透明状态,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加电使带电粒子均移动至墙形电极处时,显示装置将根据下基板的设置来呈现相应的颜色,而对比文件1中设置基板为反射电极呈现镜面、本申请中设置透明基板呈现透明状态、或者设置透明基板和其上的光线吸收层显示黑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显示需要容易作出的选择,根据下基板的材质设置来呈现的相应效果是公知常识,其显示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没有说服力,不能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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