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化妆品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589
决定日:2019-08-02
委内编号:1F254236
优先权日:2012-05-29
申请(专利)号:201310205053.2
申请日:2013-05-29
复审请求人:玫琳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祥瑞
合议组组长:陶可鑫
参审员:林瀚云
国际分类号:A61K8/891,A61K8/92,A61K8/73,A61K8/99,A61K8/97,A61Q19/08,A61Q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启示,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发明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205053.2,名称为“化妆品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玫琳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5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5月29日,公开日为2014年03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842089A,公开日期:2010年09月2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1段(第1-33页)、说明书摘要,2017年05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局部皮肤用组合物,其配制为精华并且能够增加皮肤的容量或紧致度,所述局部皮肤用组合物包含:水、乙醇、一缩二丙二醇、甲基葡糖聚氧乙烯(20)醚、生物糖胶-1、甘油、聚二甲基硅氧烷/乙烯基聚二甲基硅氧烷交联聚合物、丁二醇、二乙烯基聚二甲基硅氧烷/聚二甲基硅氧烷共聚物、苯氧基乙醇、山梨糖醇、聚二甲基硅氧烷、二氧化硅、麦芽糖糊精、丙烯酸盐或酯/丙烯酸C10-30烷基酯交联聚合物、1,2-辛二醇、羟乙基纤维素、三乙醇胺、氯苯甘醚、泛醇、戊二醇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其中所述局部皮肤用组合物包含60%到70%w/w的水、5%到10%w/w的乙醇、5%到10%w/w的一缩二丙二醇、2%到5%w/w的甲基葡糖聚氧乙烯(20)醚和2%到5%w/w的生物糖胶-1。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局部皮肤用组合物,还包含:C12-14烷基聚氧乙烯(12)醚、羟丙基环糊精、刺海门冬提取物、黑麦籽提取物、积雪草分生组织细胞培养物、刺阿干树仁提取物、C12-13烷基聚氧乙烯(23)醚、C12-13烷基聚氧乙烯(3)醚、腺苷、黑莓叶提取物、PEG-20失水山梨醇椰油酸酯、泡叶藻提取物、红豆蔻叶提取物、软毛松藻提取物、椰油酰基谷氨酸钠、丁基氨基甲酸碘代丙炔酯、交替单胞菌发酵产物滤液、黄原胶、卡波姆、三(辛酸/癸酸)甘油酯、山梨酸钾、仙人果果实提取物、柠檬酸、苯甲酸钠、葡聚糖和三肽-1。
3. 一种增加皮肤的容量或紧致度的方法,包括对有此需求的皮肤局部施用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皮肤的容量或紧致度增加。
4. 一种局部皮肤用组合物,其配制为在夜间或者睡眠时使用的乳霜,所述局部皮肤用组合物包含:水、甘油、氢化聚癸烯、环戊硅氧烷、鲸蜡硬脂醇、一缩二丙二醇、牛油果脂、硬脂酸甘油酯、三(辛酸/癸酸)甘油酯、硬脂酸异鲸蜡醇酯、丁二醇、三异硬脂酸聚甘油(2)酯、苯氧基乙醇、PEG-100硬脂酸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鲸蜡硬脂基葡糖苷、聚二甲基硅氧烷、三辛酸甘油酯、氯苯甘醚、三乙醇胺、卡波姆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其中所述局部皮肤用组合物包含50%到60%w/w的水、10%到15%w/w的甘油、3%到7%w/w的氢化聚癸烯、3%到7%w/w的环戊硅氧烷和3%到7%w/w的鲸蜡硬脂醇。
5. 权利要求4所述的局部皮肤用组合物,还包含:BHT、羟丙基环糊精、视黄醇、积雪草分生组织细胞培养物、环己硅氧烷、腺苷、红豆蔻叶提取物、戊二醇、石榴提取物、软毛松藻提取物、肉桂树皮提取物、光果甘草根提取物、丁基氨基甲酸碘代丙炔酯、环丁硅氧烷、1,2-辛二醇、黄原胶、山梨酸、仙人果果实提取物、山梨酸钾、苯甲酸钠、柠檬酸、葡聚糖和三肽-1。
6. 一种滋润皮肤或增加皮肤紧致度的方法,包括对有此需求的皮肤局部施用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组合物,其中对皮肤的局部施用增加皮肤湿润度或增加皮肤紧致度。
7. 一种局部皮肤用组合物,配制为能够减少黑眼圈或者肿眼泡的出现的乳霜,所述局部皮肤用组合物包含:水、甘油、矿物油、凡士林、氢化聚癸烯、鲸蜡酯、双-二甘油多酰基己二酸酯-2、丁二醇、氢化聚异丁烯、橄榄油酸失水山梨醇酯、橄榄油酸鲸蜡硬脂醇酯、棕榈酸鲸蜡醇酯、鲸蜡硬脂醇、棕榈酸失水山梨醇酯、抗坏血酸四己基癸酯、二氧化硅、十六/十八醇聚氧乙烯(20)醚、重氮烷基脲、乙酸生育酚酯、三乙醇胺、积雪草提取物、丙烯酸盐或酯/丙烯酸C10-30烷基酯交联聚合物、厚朴树皮提取物和丙二醇,其中所述局部皮肤用组合物包含45%到55%w/w的水、7%到12%w/w的甘油、5%到10%w/w的矿物油、5%到10%w/w的凡士林和3%到7%w/w的氢化聚癸烯。
8. 权利要求7所述的局部皮肤用组合物,还包含:羟丙基环糊精、乙烯/甲基丙烯酸盐或酯共聚物、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橙皮苷甲基查尔酮、腺苷、硬脂基聚氧乙烯(20)醚、豌豆提取物、苯氧基乙醇、三异硬脂酸钛异丙酯、柠檬酸钠、柚皮提取物、丁基氨基甲酸碘代丙炔酯、积雪草分生组织细胞培养物、望春花花蕾/花提取物、二葡萄糖酸洗必泰、山梨酸钾、二肽-2、苯甲酸钾、柠檬酸、仙人果果实提取物、棕榈酰四肽-7、苯甲酸钠、葡聚糖、三肽-1和黄原胶。
9. 一种减少人脸的眶周区中黑眼圈或浮肿出现的方法,包括对有此需求的皮肤局部施用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组合物,其中局部施用减少人脸的眶周区中黑眼圈或浮肿的出现。”
驳回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局部皮肤用组合物,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限定了组合物的用途和剂型,还包含乙醇、甲基葡糖聚氧乙烯(20)醚、聚二甲基硅氧烷/乙烯基聚二甲基硅氧烷交联聚合物、二乙烯基聚二甲基硅氧烷/聚二甲基硅氧烷共聚物、苯氧基乙醇、山梨糖醇、二氧化硅、麦芽糖糊精、丙烯酸盐或酯/丙烯酸C10-30烷基酯交联聚合物、1,2-辛二醇、羟乙基纤维素、三乙醇胺、戊二醇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并限定了水、乙醇、一缩二丙二醇、甲基葡糖聚氧乙烯(20)醚、生物糖胶-1的用量。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皮肤护理组合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还分别公开了胶原蛋白、透明质酸、白介素-1b在皮肤细胞组分中的作用,且公开了制剂通常以溶液、凝胶、洗液、霜剂、软膏、水包油乳剂、油包水乳剂、药棒、喷雾剂、糊剂、摩丝、补药、粉底或其它化妆用及局部用的合适形式局部给予,并具体公开了制剂可接受的载体实例,而聚二甲基硅氧烷/乙烯基聚二甲基硅氧烷交联聚合物、二乙烯基聚二甲基硅氧烷/聚二甲基硅氧烷共聚物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用于改善肤感的有机硅油。山梨糖醇、1,2-辛二醇、戊二醇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甘油、丁二醇、乙二醇都是化妆品领域常用的多元醇保湿剂。乙醇是常用的溶剂、保湿剂。二氧化硅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硅石的主要成分。麦芽糖糊精是本领域常用的遮盖剂、吸附剂,羟乙基纤维素是常用的增稠剂,三乙醇胺是常用的pH调节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制剂需求合理选用,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而水、乙醇、一缩二丙二醇、甲基葡糖聚氧乙烯(20)醚、生物糖胶-1的用量处于本领域的常规使用范围内,对各组分用量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技术手段就能够进行的,且本申请也没有证明特定的参数选择取得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增加皮肤的容量或紧致度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发明包括给予前述组合物以在皮肤中增加胶原蛋白和/或透明质酸合成或在皮肤中减少IL-1b合成的方法;增加胶原蛋白合成和透明质酸合成的皮肤护理可用于改进皮肤外观、肌理和水分,并可用于维持一般性的皮肤健康。在此基础上,增加皮肤的容量或紧致度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且将组合物施用于有此需求的皮肤局部是本领域的一般的使用步骤。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局部皮肤用组合物,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为:限定了组合物是局部皮肤用且配制为在夜间或者睡眠时使用的乳霜;还包含氢化聚癸烯、环戊硅氧烷、鲸蜡硬脂醇、牛油果脂、硬脂酸甘油酯、三(辛酸/癸酸)甘油酯、硬脂酸异鲸蜡醇酯、三异硬脂酸聚甘油(2)酯、苯氧基乙醇、PEG-100硬脂酸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鲸蜡硬脂基葡糖苷、三乙醇胺、卡波姆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并限定了水、甘油、氢化聚癸烯、环戊硅氧烷、鲸蜡硬脂醇的用量。根据上述区别,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皮肤护理组合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还分别公开了胶原蛋白、透明质酸、白介素-1b在皮肤细胞组分中的作用,以及制剂可采用的剂型,进一步公开了可选用的载体实例。在此基础上选择添加氢化聚癸烯、环戊硅氧烷、鲸蜡硬脂醇、牛油果脂、硬脂酸甘油酯、三(辛酸/癸酸)甘油酯、硬脂酸异鲸蜡醇酯、三异硬脂酸聚甘油(2)酯、苯氧基乙醇、PEG-100硬脂酸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鲸蜡硬脂基葡糖苷、三乙醇胺、卡波姆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水、甘油、氢化聚癸烯、环戊硅氧烷、鲸蜡硬脂醇的用量处于本领域的常规使用范围内,对各组分用量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运用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就能够进行的,且本申请也没有证明该特定的参数相对于现有技术带来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滋润皮肤或增加皮肤紧致度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发明包括给予前述组合物以在皮肤中增加胶原蛋白和/或透明质酸合成或在皮肤中减少IL-1b合成的方法,增加胶原蛋白合成和透明质酸合成的皮肤护理可用于改进皮肤外观、肌理和水分,并可用于维持一般性的皮肤健康,包含甘油等保湿剂,且将组合物施用于有此需求的皮肤局部是本领域的一般使用方式,其增加皮肤湿润度、增加皮肤紧致度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局部皮肤用组合物,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配制成乳霜,还包含多种辅料组分,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替代的皮肤护理组合物,但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胶原蛋白、透明质酸、白介素-1b在皮肤细胞组分中的作用,公开了制剂合适的剂型,可选的载体实例,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载体和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常规技术知识就能够做到的,且本申请也没有证明取得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8)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9)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减少人脸的眶周区中黑眼圈或浮肿出现的方法,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本发明包括给予前述组合物以在皮肤中增加胶原蛋白和/或透明质酸合成或在皮肤中减少IL-1b合成的方法。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甘油等保湿剂,而将组合物施用于有此需求的皮肤局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减少人脸的眶周区中黑眼圈或浮肿的出现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玫琳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取得了增加皮肤容量或紧致度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除野鼠尾草籽油和梨果仙人掌提取物以外的其他成分具有增加皮肤的容量或紧致度的作用;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没有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任何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对比文件1的载体如水分等与现有技术中载体如乙醇等组合及其用量的启示,基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开发一种具有增加皮肤的容量或紧致度的精华时,没有动机放弃具有增加胶原蛋白作用的野鼠尾草籽油和梨果仙人掌提取物而去选择一些没有类似作用的载体或基质。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教导权利要求4、7的技术方案及其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2、4-5、7-8请求保护的是产品,组合物的效果并不能使其与现有技术相区分;权利要求3、6、9请求保护的是方法,涉及与增加皮肤的容量或紧致度等相关的治疗早衰症、干皮症等疾病的方法,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2)虽然对比文件未直接公开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的组分及用量,但是这仅能表明本申请具备新颖性,而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胶原蛋白是皮肤的关键组分,它因其结构而促成皮肤的强度、结构和紧致;在皮肤中通常经由酶降解而损失胶原蛋白,这是引起皮肤起皱纹和皮肤外观老化的主要因素;透明质酸是存在于结缔组织、上皮组织和神经组织中的非硫酸化糖胺聚糖,是皮肤胞外基质的主要组分;透明质酸由一类膜整合蛋白合成并分泌到胞外基质;透明质酸是D-葡萄糖醛酸和N-乙酰氨基葡糖的重复二糖聚合物;这种高糖类含量使其成为“粘性分子”,由此吸引水分,因此,有助于组织水化、润滑、抗压缩性和细胞功能;透明质酸可为长约25,000个二糖重复;透明质酸水化特性导致皮肤的光滑度、柔软性增加以及线条和皱纹减少;老龄化和暴露于紫外线辐射引起透明质酸水平降低,透明质酸水平降低则导致皮肤起皱纹;白介素-1b是细胞信号转导分子,其为白介素1细胞因子家族成员;其作为前蛋白由活化的巨噬细胞产生,并经蛋白质水解裂解产生其活性形式;该细胞因子是炎性反应的重要中介体;皮肤炎症增加导致红肿和肿胀;增加胶原蛋白合成和透明质酸合成的皮肤护理可用于改进皮肤外观、肌理和水分,并可用于维持一般性的皮肤健康;此外,为了改善皮肤外观,期需减少皮肤白介素-1b的合成;在另一个实施方案中,本发明制剂通常以以下形式局部给予:溶液、凝胶、洗液、霜剂、软膏、水包油乳剂、油包水乳剂、药棒、喷雾剂、糊剂、摩丝、补药、粉底或其它化妆用及局部用的合适形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0007]、[0060]段)。在此基础上提供一种替代的抗衰老化妆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本申请所选用的组分也均为化妆品领域的一般性组分,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本申请实施例的结果仅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各组分作用的基础上的常规实验验证,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3)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为提供一种类似的皮肤护理组合物,选择化妆品中已知的载体/基质,例如水、乙醇、丁二醇、聚二甲基硅氧烷等提供其本身各自的润肤、溶剂等作用,而且权利要求1、4、7都是开放式权利要求,野鼠尾草籽油、梨果仙人掌提取物等都不是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而且即使本申请进一步限定为封闭式,选择省略野鼠尾草籽油、梨果仙人掌提取物等组分而不再提供其相应的护肤作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综上,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1 月3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3、6和9所要求保护的方法属于疾病的治疗方法,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同时指出,即使将权利要求3、6和9修改为皮肤用组合物在制备特定组合物中的用途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局部皮肤用组合物,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还包含特定组分并限定了部分组分的用量,限定了组合物的剂型。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对皮肤老化有较好效果的皮肤护理组合物,但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可接受的载体实例,而另一部分组分是本领域常规采用的组分原料,且用量的选择是根据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确定的,本申请中也没有证明组分和用量的选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精华液是常规剂型,本领域技术人员运用常规技术知识可以选择,且说明书中未记载剂型的选择起到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而权利要求1是组合物权利要求,组合物的性质由组合物本身的组分和含量决定,用途对组合物权利要求并没有限定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组合物还包含的组分,但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可接受的载体的选择以及制剂中可包含的化妆品辅助剂和添加剂,在此基础上,对组合物可包含的组分进行添加和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常规技术知识运用本领域常规技术方法就能够做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如果将权利要求3修改为制备方法用途,基于其引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评述理由,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发明包括给予前述组合物以在皮肤中增加胶原蛋白和/或透明质酸合成或在皮肤中减少IL-1b合成的方法,在此基础上,施用该组合物能达到增加皮肤的容量或紧致度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局部皮肤用组合物,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还包含特定组分并限定了部分组分的用量,限定了组合物的剂型。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对皮肤老化有较好效果的皮肤护理组合物。但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可接受的载体实例,而另一部分组分是本领域常规采用的组分原料,且用量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确定的,本申请中也没有证明组分和用量的选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制剂通常采用的合适的剂型,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配制成乳霜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组合物还包含的组分,但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可接受的载体的选择以及制剂中可包含的化妆品辅助剂和添加剂,在此基础上,对组合物可包含的组分进行添加和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常规技术知识运用本领域常规技术方法就能够做到的。因此,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6)如果将权利要求6修改为制备方法用途,基于其引用权利要求4或5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评述理由,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发明包括给予前述组合物以在皮肤中增加胶原蛋白和/或透明质酸合成或在皮肤中减少IL-1b合成的方法,在此基础上,施用该组合物能达到增加皮肤的容量或紧致度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组合物包含甘油等保湿剂,将组合物施用于有此需求的皮肤局部是本领域的一般使用方式,其增加皮肤湿润度、增加皮肤紧致度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局部皮肤用组合物,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还包含特定组分并限定了部分组分的用量,限定了组合物的剂型并限定了其用途。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对皮肤老化有较好效果的皮肤护理组合物。但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可接受的载体实例,而另一部分组分是本领域常规采用的组分原料,且用量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确定的,本申请中也没有证明组分和用量的选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制剂通常采用的合适的剂型,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配制成乳霜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8)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组合物还包含的组分,但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可接受的载体的选择以及制剂中可包含的化妆品辅助剂和添加剂,在此基础上,对组合物可包含的组分进行添加和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常规技术知识运用本领域常规技术方法就能够做到的。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9)如果将权利要求9修改为制备方法用途,基于其引用权利要求7或8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评述理由,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发明包括给予前述组合物以在皮肤中增加胶原蛋白和/或透明质酸合成或在皮肤中减少IL-1b合成的方法,在此基础上,施用该组合物能达到减少人脸的眶周区中黑眼圈或浮肿的出现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组合物包含甘油等保湿剂,将组合物施用于有此需求的皮肤局部是本领域的一般使用方式,其增加皮肤湿润度、增加皮肤紧致度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1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9项),所作的修改为将权利要求3、6和9修改为制药方法类型的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6和9已克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权客体的缺陷。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理由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除野鼠尾草籽油和梨果仙人掌提取物以外的其他成分具有抗衰老的作用,权利要求1的各组分在现有技术中都仅仅作为化妆品载体/基质使用,而本申请的发明人发现,将现有技术中已知为载体/基质的成分组合并采用特定含量,意外地产生了增加皮肤容量或紧致度、增加真皮-表皮联接完整性、在真皮和表皮细胞中刺激产生蛋白和酶例如层粘连蛋白和纤维粘连蛋白的效果,因此本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4和7的组合物不含有野鼠尾草籽油和梨果仙人掌提取物也仍然能够实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4和7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合议组未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来证明生物糖胶可通过抑制体外培养的人成纤维细胞和角质细胞表达MMP-1基因的启动子活性来抑制酶的活性,生物糖胶还可增加Ⅰ型前胶原的合成。复审请求人认为生物糖胶-1的抗皱效果不是通过增加皮肤容量实现的,而是通过其良好的保湿性实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开发用于增加皮肤容量和紧致度、增加真皮表皮连接完整性的组合物时,没有动机加入生物糖胶-1。即使合议组提供了公知常识证据,也不能证明生物糖胶-1就一定能够增加胶原蛋白合成,因为Ⅰ型前胶原转化为胶原蛋白还需借助其他生理过程,而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生物糖胶-1具有增加真皮-表皮连接(“DEJ”)完整性、在真皮和表皮细胞中刺激产生层粘连蛋白和纤维粘连蛋白的作用。这进一步证明了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教导权利要求4、7的技术方案及其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局部皮肤用组合物,其配制为精华并且能够增加皮肤的容量或紧致度,所述局部皮肤用组合物包含:水、乙醇、一缩二丙二醇、甲基葡糖聚氧乙烯(20)醚、生物糖胶-1、甘油、聚二甲基硅氧烷/乙烯基聚二甲基硅氧烷交联聚合物、丁二醇、二乙烯基聚二甲基硅氧烷/聚二甲基硅氧烷共聚物、苯氧基乙醇、山梨糖醇、聚二甲基硅氧烷、二氧化硅、麦芽糖糊精、丙烯酸盐或酯/丙烯酸C10-30烷基酯交联聚合物、1,2-辛二醇、羟乙基纤维素、三乙醇胺、氯苯甘醚、泛醇、戊二醇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其中所述局部皮肤用组合物包含60%到70%w/w的水、5%到10%w/w的乙醇、5%到10%w/w的一缩二丙二醇、2%到5%w/w的甲基葡糖聚氧乙烯(20)醚和2%到5%w/w的生物糖胶-1。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局部皮肤用组合物,还包含:C12-14烷基聚氧乙烯(12)醚、羟丙基环糊精、刺海门冬提取物、黑麦籽提取物、积雪草分生组织细胞培养物、刺阿干树仁提取物、C12-13烷基聚氧乙烯(23)醚、C12-13烷基聚氧乙烯(3)醚、腺苷、黑莓叶提取物、PEG-20失水山梨醇椰油酸酯、泡叶藻提取物、红豆蔻叶提取物、软毛松藻提取物、椰油酰基谷氨酸钠、丁基氨基甲酸碘代丙炔酯、交替单胞菌发酵产物滤液、黄原胶、卡波姆、三(辛酸/癸酸)甘油酯、山梨酸钾、仙人果果实提取物、柠檬酸、苯甲酸钠、葡聚糖和三肽-1。
3.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在制备用于增加皮肤的容量或紧致度的制剂中的用途,其中皮肤的容量或紧致度增加。
4. 一种局部皮肤用组合物,其配制为在夜间或者睡眠时使用的乳霜,所述局部皮肤用组合物包含:水、甘油、氢化聚癸烯、环戊硅氧烷、鲸蜡硬脂醇、一缩二丙二醇、牛油果脂、硬脂酸甘油酯、三(辛酸/癸酸)甘油酯、硬脂酸异鲸蜡醇酯、丁二醇、三异硬脂酸聚甘油(2)酯、苯氧基乙醇、PEG-100硬脂酸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鲸蜡硬脂基葡糖苷、聚二甲基硅氧烷、三辛酸甘油酯、氯苯甘醚、三乙醇胺、卡波姆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其中所述局部皮肤用组合物包含50%到60%w/w的水、10%到15%w/w的甘油、3%到7%w/w的氢化聚癸烯、3%到7%w/w的环戊硅氧烷和3%到7%w/w的鲸蜡硬脂醇。
5. 权利要求4所述的局部皮肤用组合物,还包含:BHT、羟丙基环糊精、视黄醇、积雪草分生组织细胞培养物、环己硅氧烷、腺苷、红豆蔻叶提取物、戊二醇、石榴提取物、软毛松藻提取物、肉桂树皮提取物、光果甘草根提取物、丁基氨基甲酸碘代丙炔酯、环丁硅氧烷、1,2-辛二醇、黄原胶、山梨酸、仙人果果实提取物、山梨酸钾、苯甲酸钠、柠檬酸、葡聚糖和三肽-1。
6. 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滋润皮肤或增加皮肤紧致度的制剂中的用途,其中对皮肤的局部施用增加皮肤湿润度或增加皮肤紧致度。
7. 一种局部皮肤用组合物,配制为能够减少黑眼圈或者肿眼泡的出现的乳霜,所述局部皮肤用组合物包含:水、甘油、矿物油、凡士林、氢化聚癸烯、鲸蜡酯、双-二甘油多酰基己二酸酯-2、丁二醇、氢化聚异丁烯、橄榄油酸失水山梨醇酯、橄榄油酸鲸蜡硬脂醇酯、棕榈酸鲸蜡醇酯、鲸蜡硬脂醇、棕榈酸失水山梨醇酯、抗坏血酸四己基癸酯、二氧化硅、十六/十八醇聚氧乙烯(20)醚、重氮烷基脲、乙酸生育酚酯、三乙醇胺、积雪草提取物、丙烯酸盐或酯/丙烯酸C10-30烷基酯交联聚合物、厚朴树皮提取物和丙二醇,其中所述局部皮肤用组合物包含45%到55%w/w的水、7%到12%w/w的甘油、5%到10%w/w的矿物油、5%到10%w/w的凡士林和3%到7%w/w的氢化聚癸烯。
8. 权利要求7所述的局部皮肤用组合物,还包含:羟丙基环糊精、乙烯/甲基丙烯酸盐或酯共聚物、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橙皮苷甲基查尔酮、腺苷、硬脂基聚氧乙烯(20)醚、豌豆提取物、苯氧基乙醇、三异硬脂酸钛异丙酯、柠檬酸钠、柚皮提取物、丁基氨基甲酸碘代丙炔酯、积雪草分生组织细胞培养物、望春花花蕾/花提取物、二葡萄糖酸洗必泰、山梨酸钾、二肽-2、苯甲酸钾、柠檬酸、仙人果果实提取物、棕榈酰四肽-7、苯甲酸钠、葡聚糖、三肽-1和黄原胶。
9. 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组合物在制备用于减少人脸的眶周区中黑眼圈或浮肿出现的制剂中的用途,其中局部施用减少人脸的眶周区中黑眼圈或浮肿的出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9项),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3年0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1段(第1-33页)和说明书摘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启示,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发明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局部皮肤用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发明另一个实施方案为包含野鼠尾草籽油和/或梨果仙人掌提取物和一种或多种以下物质的组合物:水分、甘油、芦荟粉、泛酰醇(即泛醇)、对羟基苯甲酸甲酯、对羟基苯甲酸丙酯、丙烯酸羟乙酯、丙烯酰基二甲基牛磺酸钠共聚物(sodium acryloyldimethyltaurate copolymer)、聚山梨醇酯60、角鲨烷、山嵛醇、鲸蜡醇、乙酸生育酚、新戊酸异癸酯、三辛酸甘油酯、十六/十八醇、十六/十八基葡糖苷(cetearyl glucoside)、聚二甲基硅氧烷、丁二醇、氯苯甘醚、母菊(chamomilla recutita)花提取物、生物糖胶-1、环十五内酯、和一缩二丙二醇;在再一个实施方案中,本发明包括给予前述组合物以在皮肤中增加胶原蛋白和/或透明质酸合成或在皮肤中减少IL-1b合成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2]段)。胶原蛋白是皮肤的关键组分,它因其结构而促成皮肤的强度、结构和紧致……增加胶原蛋白合成和透明质酸合成的皮肤护理可用于改进皮肤外观、肌理和水分,并可用于维持一般性的皮肤健康(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0007]段)。即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该组合物能够增加皮肤的容量或紧致度。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组合物还包含组分:乙醇、甲基葡糖聚氧乙烯(20)醚、聚二甲基硅氧烷/乙烯基聚二甲基硅氧烷交联聚合物、二乙烯基聚二甲基硅氧烷/聚二甲基硅氧烷共聚物、苯氧基乙醇、山梨糖醇、二氧化硅、麦芽糖糊精、丙烯酸盐或酯/丙烯酸C10-30烷基酯交联聚合物、1,2-辛二醇、羟乙基纤维素、三乙醇胺、戊二醇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并限定了水、乙醇、一缩二丙二醇、甲基葡糖聚氧乙烯(20)醚、生物糖胶-1的用量;(2)限定了组合物的剂型为精华液。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对皮肤老化有较好效果的皮肤护理组合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般而言,本发明可接受载体可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任何以下实例:甘油、乙二醇、丁二醇、EDTA二钠(即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生物糖胶-1、苯氧乙醇(即苯氧基乙醇)、丙烯酸酯类/丙烯酸C10-30烷基酯(即丙烯酸盐或酯/丙烯酸C10-30烷基酯交联聚合物)、奥西诺酯(甲氧基肉桂酸辛酯)、甲基葡糖聚氧乙烯(20)醚、硅石(主要成分是二氧化硅)、十六烷基聚氧乙烯(20)醚(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6]段)。而聚二甲基硅氧烷/乙烯基聚二甲基硅氧烷交联聚合物、二乙烯基聚二甲基硅氧烷/聚二甲基硅氧烷共聚物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用于改善肤感的有机硅油。山梨糖醇、1,2-辛二醇、戊二醇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甘油、丁二醇、乙二醇都是化妆品领域常用的多元醇保湿剂。乙醇是常用的溶剂、保湿剂,二氧化硅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硅石的主要成分,麦芽糖糊精是本领域常用的遮盖剂、吸附剂,羟乙基纤维素是常用的增稠剂,三乙醇胺是常用的pH调节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制剂需求合理选用上述组分,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而水、乙醇、一缩二丙二醇、甲基葡糖聚氧乙烯(20)醚、生物糖胶-1的用量处于本领域的常规使用范围内,对各组分用量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本申请中也没有证明上述组分和用量的选择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精华液是护肤化妆品组合物的常规剂型,将组合物配制成精华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运用本领域常规技术知识就容易做到的,说明书中也未记载剂型的选择起到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权利要求1是组合物权利要求,组合物的性质由组合物本身的组分和含量决定,用途对组合物权利要求并没有限定作用。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组合物还包含的成分。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本发明可接受载体可任选包含一种或多种润滑剂,本发明制剂还可含有各种已知常规化妆品辅助剂,只要它们不有害地影响皮肤所期需的改善及由制剂提供的保湿作用。例如,本发明制剂可进一步包含一种或多种添加剂或其它本领域熟知的任选成分,其包括但不限于:填充剂(例如固态、半固态、液态填充剂等);载体;稀释剂;增稠剂;胶凝剂;维生素、类视黄醇和视黄醇(例如维生素B3、维生素A等);色素;香料;遮光剂和防晒剂;抗氧化剂和自由基清除剂;有机羟基酸;皮肤角质层剥离剂(exfoliant);皮肤调理剂(skinconditioner);增湿剂;神经酰胺、类神经酰胺、磷脂、鞘脂类、胆固醇、葡糖胺、可药用渗透剂(例如正癸基甲基亚砜、卵磷脂有机凝胶、酪氨酸、赖氨酸等);防腐剂;抗微生物剂;植物提取物,例如芦荟、矢车菊、金缕梅、接骨木花或黄瓜及其组合(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8]、[0072]段)。在此基础上,对组合物可包含的组分进行添加和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常规技术知识运用本领域常规技术方法就能够做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在制备用于增加皮肤的容量或紧致度的制剂中的用途,基于其引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评述理由,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发明包括给予前述组合物以在皮肤中增加胶原蛋白和/或透明质酸合成或在皮肤中减少IL-1b合成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2]段);胶原蛋白是皮肤的关键组分,它因其结构而促成皮肤的强度、结构和紧致……增加胶原蛋白合成和透明质酸合成的皮肤护理可用于改进皮肤外观、肌理和水分,并可用于维持一般性的皮肤健康(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0007]段)。在此基础上,施用该组合物能达到增加皮肤的容量或紧致度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局部皮肤用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发明另一个实施方案为包含野鼠尾草籽油和/或梨果仙人掌提取物和一种或多种以下物质的组合物:水分(即水)、甘油、芦荟粉、泛酰醇、对羟基苯甲酸甲酯、对羟基苯甲酸丙酯、丙烯酸羟乙酯、丙烯酰基二甲基牛磺酸钠共聚物(sodium acryloyldimethyltaurate copolymer)、聚山梨醇酯60、角鲨烷、山嵛醇、鲸蜡醇、乙酸生育酚、新戊酸异癸酯、三辛酸甘油酯、十六/十八醇、十六/十八基葡糖苷(cetearyl glucoside)、聚二甲基硅氧烷、丁二醇、氯苯甘醚、母菊(chamomilla recutita)花提取物、生物糖胶-1、环十五内酯、和一缩二丙二醇;在再一个实施方案中,本发明包括给予前述组合物以在皮肤中增加胶原蛋白和/或透明质酸合成或在皮肤中减少IL-1b合成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2]段)。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还包含氢化聚癸烯、环戊硅氧烷、鲸蜡硬脂醇、牛油果脂、硬脂酸甘油酯、三(辛酸/癸酸)甘油酯、硬脂酸异鲸蜡醇酯、三异硬脂酸聚甘油(2)酯、苯氧基乙醇、PEG-100硬脂酸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鲸蜡硬脂基葡糖苷、三乙醇胺、卡波姆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并限定了水、甘油、氢化聚癸烯、环戊硅氧烷、鲸蜡硬脂醇的用量;(2)限定了剂型为乳霜。根据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对皮肤老化有较好效果的皮肤护理组合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般而言,本发明可接受载体可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任何以下实例:水、甘油、己二醇、EDTA二钠(即乙二胺四乙酸二钠)、苯甲酸硬脂基聚氧丙烯(15)醚、聚二甲基硅氧烷、硬脂酸甘油酯、PEG-100硬脂酸酯、鲸蜡醇、丁二醇、氯苯甘醚、十六/十八醇、十六/十八基葡糖苷、生物糖胶-1、一缩二丙二醇、环戊硅氧烷、苯氧乙醇(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6]段)。即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可包含的大量其他组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选择添加氢化聚癸烯、牛油果脂、三(辛酸/癸酸)甘油酯、硬脂酸异鲸蜡醇酯、三异硬脂酸聚甘油(2)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三辛酸甘油酯、三乙醇胺、卡波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常规技术知识能进行的常规选择。而水、甘油、氢化聚癸烯、环戊硅氧烷、鲸蜡硬脂醇的用量均处于本领域的常规使用范围内,对各组分用量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各组分的性质、功能、综合考虑组合物的效果,通过运用单因素筛选、正交设计等常规的处方优化方法,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能够得到的,且本申请也没有证明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带来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本发明制剂通常以以下形式局部给予:溶液、凝胶、洗液、霜剂、软膏、水包油乳剂、油包水乳剂、药棒、喷雾剂、糊剂、摩丝、补药、粉底或其它化妆用及局部用的合适形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0007]、[0060]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配制为乳霜是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组合物还包含的成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般而言,本发明可接受载体可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任何以下实例:无水柠檬酸、母菊花提取物、生物糖胶-1、黄原胶、(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6]段)。还公开了本发明可接受载体可任选包含一种或多种润滑剂,本发明制剂还可含有各种已知常规化妆品辅助剂,只要它们不有害地影响皮肤所期需的改善及由制剂提供的保湿作用。例如,本发明制剂可进一步包含一种或多种添加剂或其它本领域熟知的任选成分,其包括但不限于:填充剂(例如固态、半固态、液态填充剂等);载体;稀释剂;增稠剂;胶凝剂;维生素、类视黄醇和视黄醇(例如维生素B3、维生素A等);色素;香料;遮光剂和防晒剂;抗氧化剂和自由基清除剂;有机羟基酸;皮肤角质层剥离剂(exfoliant);皮肤调理剂(skinconditioner);增湿剂;神经酰胺、类神经酰胺、磷脂、鞘脂类、胆固醇、葡糖胺、可药用渗透剂(例如正葵基甲基亚砜、卵磷脂有机凝胶、酪氨酸、赖氨酸等);防腐剂;抗微生物剂;植物提取物,例如芦荟、矢车菊、金缕梅、接骨木花或黄瓜及其组合(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8】和【0072】段)。在此基础上,对组合物可包含的组分进行添加和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常规技术知识运用本领域常规技术方法就能够做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滋润皮肤或增加皮肤紧致度的制剂中的用途。首先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或5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组合物在皮肤中增加胶原蛋白和/或透明质酸合成或在皮肤中减少IL-1b合成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2]段);胶原蛋白是皮肤的关键组分,它因其结构而促成皮肤的强度、结构和紧致……增加胶原蛋白合成和透明质酸合成的皮肤护理可用于改进皮肤外观、肌理和水分,并可用于维持一般性的皮肤健康(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0007]段)。在此基础上,施用该组合物能达到增加皮肤的容量或紧致度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组合物包含甘油等保湿剂,将组合物施用于有此需求的皮肤局部是本领域的一般使用方式,其增加皮肤湿润度、增加皮肤紧致度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局部皮肤用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发明另一个实施方案为包含野鼠尾草籽油和/或梨果仙人掌提取物和一种或多种以下物质的组合物:水分(即水)、甘油、芦荟粉、泛酰醇、对羟基苯甲酸甲酯、对羟基苯甲酸丙酯、丙烯酸羟乙酯、丙烯酰基二甲基牛磺酸钠共聚物(sodium acryloyldimethyltaurate copolymer)、聚山梨醇酯60、角鲨烷、山嵛醇、鲸蜡醇、乙酸生育酚、新戊酸异癸酯、三辛酸甘油酯、十六/十八醇、十六/十八基葡糖苷(cetearyl glucoside)、聚二甲基硅氧烷、丁二醇、氯苯甘醚、母菊(chamomilla recutita)花提取物、生物糖胶-1、环十五内酯、和一缩二丙二醇;在再一个实施方案中,本发明包括给予前述组合物以在皮肤中增加胶原蛋白和/或透明质酸合成或在皮肤中减少IL-1b合成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2]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本发明包括给予前述组合物以在皮肤中增加胶原蛋白和/或透明质酸合成或在皮肤中减少IL-1b合成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2]段);胶原蛋白是皮肤的关键组分,它因其结构而促成皮肤的强度、结构和紧致……增加胶原蛋白合成和透明质酸合成的皮肤护理可用于改进皮肤外观、肌理和水分,并可用于维持一般性的皮肤健康(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0007]段)。因此,其减少人脸的眶周区中黑眼圈或浮肿的出现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由此可见,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还包含矿物油、凡士林、氢化聚癸烯、鲸蜡酯、双-二甘油多酰基己二酸酯-2、氢化聚异丁烯、橄榄油酸失水山梨醇酯、橄榄油酸鲸蜡硬脂醇酯、棕榈酸鲸蜡醇酯、鲸蜡硬脂醇、棕榈酸失水山梨醇酯、抗坏血酸四己基癸酯、二氧化硅、十六/十八醇聚氧乙烯(20)醚、重氮烷基脲、乙酸生育酚酯、三乙醇胺、积雪草提取物、丙烯酸盐或酯/丙烯酸C10-30烷基酯交联聚合物、厚朴树皮提取物和丙二醇;并限定了水、甘油、矿物油、凡士林和氢化聚癸烯的用量;(2)限定了组合物的剂型为乳霜,并限定了其用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该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对皮肤老化有较好效果的皮肤护理组合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般而言,本发明可接受载体可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任何以下实例:水、甘油、矿物油、棕榈酸异丙酯、棕榈酸辛酯、丙烯酸酯类/丙烯酸C10-30烷基酯(即丙烯酸盐或酯/丙烯酸C10-30烷基酯交联聚合物)、脱水山梨醇月桂酸酯、矿脂、十六/十八醇、十六/十八基葡糖苷、棕榈酰脯氨酸、棕榈酰谷氨酸镁、棕榈酰肌氨酸钠(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6]段)。还公开了本发明可接受载体可任选包含一种或多种润滑剂,本发明制剂还可含有各种已知常规化妆品辅助剂,例如,本发明制剂可进一步包含一种或多种添加剂或其它本领域熟知的任选成分,其包括但不限于:填充剂(例如固态、半固态、液态填充剂等);载体;稀释剂;增稠剂;胶凝剂;维生素、类视黄醇和视黄醇(例如维生素B3、维生素A等);色素;香料;遮光剂和防晒剂;抗氧化剂和自由基清除剂;有机羟基酸;皮肤角质层剥离剂(exfoliant);皮肤调理剂(skinconditioner);增湿剂;神经酰胺、类神经酰胺、磷脂、鞘脂类、胆固醇、葡糖胺、可药用渗透剂(例如正葵基甲基亚砜、卵磷脂有机凝胶、酪氨酸、赖氨酸等);防腐剂;抗微生物剂;植物提取物,例如芦荟、矢车菊、金缕梅、接骨木花或黄瓜及其组合(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8]和[0072]段)。在此基础上选择添加矿物油、凡士林、氢化聚癸烯、鲸蜡酯、双-二甘油多酰基己二酸酯-2、氢化聚异丁烯、橄榄油酸失水山梨醇酯、橄榄油酸鲸蜡硬脂醇酯、棕榈酸鲸蜡醇酯、鲸蜡硬脂醇、棕榈酸失水山梨醇酯、抗坏血酸四己基癸酯、二氧化硅、十六/十八醇聚氧乙烯(20)醚、重氮烷基脲、乙酸生育酚酯、三乙醇胺、积雪草提取物、丙烯酸盐或酯/丙烯酸C10-30烷基酯交联聚合物、厚朴树皮提取物和丙二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常规技术知识就容易想到的。而水、甘油、矿物油、凡士林和氢化聚癸烯的用量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常规技术,本申请没有证明其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制剂通常以以下形式局部给予:溶液、凝胶、洗液、霜剂、软膏、水包油乳剂、油包水乳剂、药棒、喷雾剂、糊剂、摩丝、补药、粉底或其它化妆用及局部用的合适形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0007]、[0060]段)。因此,将制剂制成乳霜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组合物还包含的组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接受载体可任选包含一种或多种润滑剂,本发明制剂还可含有各种已知常规化妆品辅助剂,只要它们不有害地影响皮肤所期需的改善及由制剂提供的保湿作用。例如,本发明制剂可进一步包含一种或多种添加剂或其它本领域熟知的任选成分,其包括但不限于:填充剂(例如固态、半固态、液态填充剂等);载体;稀释剂;增稠剂;胶凝剂;维生素、类视黄醇和视黄醇(例如维生素B3、维生素A等);色素;香料;遮光剂和防晒剂;抗氧化剂和自由基清除剂;有机羟基酸;皮肤角质层剥离剂(exfoliant);皮肤调理剂(skinconditioner);增湿剂;神经酰胺、类神经酰胺、磷脂、鞘脂类、胆固醇、葡糖胺、可药用渗透剂(例如正葵基甲基亚砜、卵磷脂有机凝胶、酪氨酸、赖氨酸等);防腐剂;抗微生物剂;植物提取物,例如芦荟、矢车菊、金缕梅、接骨木花或黄瓜及其组合(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8]和[0072]段)。在此基础上,对组合物可包含的组分进行添加和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常规技术知识运用本领域常规技术方法就能够做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组合物在制备用于减少人脸的眶周区中黑眼圈或浮肿出现的制剂中的用途。首先,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或8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发明包括给予前述组合物以在皮肤中增加胶原蛋白和/或透明质酸合成或在皮肤中减少IL-1b合成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2]段);胶原蛋白是皮肤的关键组分,它因其结构而促成皮肤的强度、结构和紧致……增加胶原蛋白合成和透明质酸合成的皮肤护理可用于改进皮肤外观、肌理和水分,并可用于维持一般性的皮肤健康(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0007]段)。因此,其减少人脸的眶周区中黑眼圈或浮肿的出现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组合物包含甘油等保湿剂,将组合物施用于有此需求的皮肤局部是本领域的一般使用方式,其增加皮肤湿润度、增加皮肤紧致度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未直接公开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的组分及用量,但是,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胶原蛋白是皮肤的关键组分,它因其结构而促成皮肤的强度、结构和紧致;在皮肤中通常经由酶降解而损失胶原蛋白,这是引起皮肤起皱纹和皮肤外观老化的主要因素;透明质酸是存在于结缔组织、上皮组织和神经组织中的非硫酸化糖胺聚糖,是皮肤胞外基质的主要组分;透明质酸由一类膜整合蛋白合成并分泌到胞外基质;透明质酸是D-葡萄糖醛酸和N-乙酰氨基葡糖的重复二糖聚合物;这种高糖类含量使其成为“粘性分子”,由此吸引水分,因此,有助于组织水化、润滑、抗压缩性和细胞功能;透明质酸可为长约25,000个二糖重复;透明质酸水化特性导致皮肤的光滑度、柔软性增加以及线条和皱纹减少;老龄化和暴露于紫外线辐射引起透明质酸水平降低,透明质酸水平降低则导致皮肤起皱纹;白介素-1b是细胞信号转导分子,其为白介素1细胞因子家族成员;其作为前蛋白由活化的巨噬细胞产生,并经蛋白质水解裂解产生其活性形式;该细胞因子是炎性反应的重要中介体;皮肤炎症增加导致红肿和肿胀;增加胶原蛋白合成和透明质酸合成的皮肤护理可用于改进皮肤外观、肌理和水分,并可用于维持一般性的皮肤健康;此外,为了改善皮肤外观,期需减少皮肤白介素-1b的合成;在另一个实施方案中,本发明制剂通常以以下形式局部给予:溶液、凝胶、洗液、霜剂、软膏、水包油乳剂、油包水乳剂、药棒、喷雾剂、糊剂、摩丝、补药、粉底或其它化妆用及局部用的合适形式。在此基础上提供一种替代的抗衰老化妆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本申请所选用的组分也均为化妆品领域的常规组分,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本申请实施例的结果仅表明其组合物获得了所述的效果,但是根据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这样的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实施例不能证明本申请的组合物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选择化妆品领域的已知的载体/基质,例如水、乙醇、丁二醇、聚二甲基硅氧烷等提供其本身各自的润肤等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本领域常规技术知识就能够预期的,而且权利要求1、4、7并没有排除其组合物中不含有野鼠尾草籽油、梨果仙人掌提取物等,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上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没有证据证明对比文件1所获得的功效仅是由于包含了野鼠尾草籽油、梨果仙人掌提取物组分。对于生物糖胶的性质以及其在组合物中所起的作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其组分中包含生物糖胶-1,且组合物具有抗老化效果的情况下,生物糖胶并不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生物糖胶所起的作用由其本身来决定,并不存在因是否包含生物糖胶而导致技术方案产生的技术效果不同的情况出现,因此,以生物糖胶所起的作用不同来证明本发明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缺乏依据。同时,甲基葡糖聚氧乙烯(20)醚、甘油以及丁二醇等均是本领域用于角质层保湿,改善使用感的保湿剂。因此,组合物的保湿抗皱效果可预期,本申请也未证明组合物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仍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3 月 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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