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风叶装置及包括该风叶装置的空调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221
决定日:2019-08-01
委内编号:1F2553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08671.0
申请日:2015-09-22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侯炳萍
合议组组长:熊茜
参审员:李萌
国际分类号:F04D29/26(2006.01);F04D29/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08671.0,名称为“一种风叶装置及包括该风叶装置的空调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2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5年09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4088810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8日,
对比文件2:JP 昭61-276634A,公开日为1986年12月0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风叶装置,包括绕轴心线转动以产生风流的叶片(11)、以及驱动所述叶片(11)的电机(12),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11)的内部设有冷媒通道(13),所述冷媒通道(13)具有第一冷媒入口(14)和第一冷媒出口(15);所述叶片(11)为金属材质的叶片(11);所述第一冷媒入口(14)和所述第一冷媒出口(15)分别设置在所述叶片(11)轴向的两端位置;所述贯流风叶装置还包括具有空腔结构的第一盘体(16)和第二盘体(17),所述第一盘体(16)与各个所述叶片(11)设有第一冷媒入口(14)的一端固定连接、且所述第一盘体(16)的空腔结构与各个所述第一冷媒入口(14)相连通;所述第二盘体(17)与各个所述叶片(11)设有第一冷媒出口(15)的一端固定连接、且所述第二盘体(17)的空腔结构与各个所述第一冷媒出口(15)相连通;所述第一盘体(16)设有第二冷媒入口(18),所述第二盘体(17)设有第二冷媒出口(19);所述电机(12)与所述第一盘体(16)或所述第二盘体(17)传动连接;还包括与所述第一盘体(16)固定连接的第一冷媒管(20)和与所述第二盘体(17)固定连接的第二冷媒管(21),且所述第一冷媒管(20)和所述第二冷媒管(21)的轴心线与所述贯流风叶装置的轴心线相重合,所述第一冷媒管(20)与所述第二冷媒入口(18)相连接,所述第二冷媒管(21)与所述第二冷媒出口(19)相连接;所述第一盘体(16)与所述电机(12)传动连接,所述第一冷媒管(20)穿过所述第二盘体(17)、并套在所述第二冷媒管(21)的内部,所述第二冷媒管(21)与所述第一冷媒管(20)之间形成的腔体供冷媒流出;还包括用于支撑所述第二冷媒管(21)的第一回转支撑装置(22);所述第二冷媒管(21)的端部设有用于卡在所述第一冷媒管(20)的外周的环形凸起(24)。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11)内设有多个所述冷媒通道(13)。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11)的材质为铜、铁、铝、钢或合金材质。
4.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风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风叶装置为贯流风叶装置,所述贯流风叶装置设有多个所述叶片(11)。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叶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二回转支撑装置(23),所述第二回转支撑装置(23)支撑在所述第一冷媒管(20)伸出于所述第二冷媒管(21)的部分。
6.一种空调器,设有风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风叶装置为如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风叶装置。”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还包括与第一盘体固定连接的第一冷媒管和与第二盘体固定连接的第二冷媒管,且第一冷媒管和第二冷媒管的轴心线与贯流风叶装置的轴心线相重合,第一冷媒管与第二冷媒入口相连接,第二冷媒管与第二冷媒出口相连接;第一冷媒管穿过第二盘体、并套在第二冷媒管的内部,第二冷媒管与第一冷媒管之间形成的腔体供冷媒流出;还包括用于支撑第二冷媒管的第一回转支撑装置;第二冷媒管的端部设有用于卡在第一冷媒管的外周的环形凸起。但是,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空调器,设有如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风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空调器,包括风叶装置,因此当权利要求1-5的风叶装置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为实现两个套管之间的连接与固定,采用内管外周设置环形凸起并通过外管卡接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能够带来管的径向稳定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第二冷媒管上并没有设置任何用于支撑第一冷媒管29的类似于环形凸起的径向支撑;且不具备在第二冷媒管的端部设置用于卡在空心中心管29外周上的环形凸起的可能性,如果设置环形凸起,环形凸起必将封堵第二冷媒管的流体出口,无法实现其基本功能,本申请在环形凸起24的支撑作用下,第一冷媒管20能够稳定的支撑在第二冷媒管21内,与现有技术和对比文件相比,具有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认定对比文件2中“第二冷媒管”时,包括有对比文件2附图2中标出的结构23部分以及结构23通过轴承30a支撑的管部分,其中,结构23部分的流体入口处与第一冷媒管之间设置有环形支撑,可以起到对第一冷媒管的支撑作用以保证其在转动过程中的径向稳定性。而为了实现两个套管之间的连接,采用内管外周设置环形凸起并通过外管卡接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使申请人只是将“第二冷媒管”认定为结构23通过轴承30a支撑的管部分,“第二冷媒管”处于悬空状态,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对比文件2中结构23部分的流体入口处与第一冷媒管之间设置有环形支撑,可以保证其在转动过程中的径向稳定性。其次,根据进出水结构布局的需要,对进水管和出水管以及进水腔和出水腔结构进行适当的调整,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结构调整。在此调整中需要对第一冷媒管进行径向支撑,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对第二冷媒管进行适当的结构调整,使第二冷媒管延长至连接出水口并在其端部封闭并通过环形支撑在第一冷媒管外侧,并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至于具体的卡扣结构,也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第一盘体固定连接的第一冷媒管和与所述第二盘体固定连接的第二冷媒管,且所述第一冷媒管和所述第二冷媒管的轴心线与所述贯流风叶装置的轴心线相重合,所述第一冷媒管与所述第二冷媒入口相连接,所述第二冷媒管与所述第二冷媒出口相连接;所述第一盘体与所述电机传动连接,所述第一冷媒管穿过所述第二盘体、并套在所述第二冷媒管的内部,所述第二冷媒管与所述第一冷媒管之间形成的腔体供冷媒流出;还包括用于支撑所述第二冷媒管的第一回转支撑装置;所述第二冷媒管的端部设有用于卡在所述第一冷媒管的外周的环形凸起。但是,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空调器,设有如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风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空调器,包括风叶装置,因此当权利要求1-5的风叶装置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上述结构的区别本质在于,第二冷媒管的冷媒出口位置不同,对比文件2中第二冷媒管的冷媒出口设置于管的端部,本申请中第二冷媒管的冷媒出口设置在管的侧壁,然而,冷媒出口设置于管道的端部或者侧壁都是本领域的常规位置选择,当冷媒出口设置于第二冷媒管的侧壁时,第二冷媒管的端部形成有环形凸起卡在第一冷媒管的外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能够想到的,由此第一冷媒管20能够径向稳定地保持在第二冷媒管21内。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风叶装置,包括绕轴心线转动以产生风流的叶片(11)、以及驱动所述叶片(11)的电机(12),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11)的内部设有冷媒通道(13),所述冷媒通道(13)具有第一冷媒入口(14)和第一冷媒出口(15);所述叶片(11)为金属材质的叶片(11);所述第一冷媒入口(14)和所述第一冷媒出口(15)分别设置在所述叶片(11)轴向的两端位置;所述贯流风叶装置还包括具有空腔结构的第一盘体(16)和第二盘体(17),所述第一盘体(16)与各个所述叶片(11)设有第一冷媒入口(14)的一端固定连接、且所述第一盘体(16)的空腔结构与各个所述第一冷媒入口(14)相连通;所述第二盘体(17)与各个所述叶片(11)设有第一冷媒出口(15)的一端固定连接、且所述第二盘体(17)的空腔结构与各个所述第一冷媒出口(15)相连通;所述第一盘体(16)设有第二冷媒入口(18),所述第二盘体(17)设有第二冷媒出口(19);所述电机(12)与所述第一盘体(16)或所述第二盘体(17)传动连接;还包括与所述第一盘体(16)固定连接的第一冷媒管(20)和与所述第二盘体(17)固定连接的第二冷媒管(21),且所述第一冷媒管(20)和所述第二冷媒管(21)的轴心线与所述贯流风叶装置的轴心线相重合,所述第一冷媒管(20)与所述第二冷媒入口(18)相连接,所述第二冷媒管(21)的一端与所述第二冷媒出口(19)相连接,所述第二冷媒管(21)的另一端伸入流体腔体中,所述第二冷媒管(21)的伸入所述流体腔体中的管壁上开设有流体出口;所述第一盘体(16)与所述电机(12)传动连接,所述第一冷媒管(20)穿过所述第二盘体(17)、并套在所述第二冷媒管(21)的内部,所述第二冷媒管(21)与所述第一冷媒管(20)之间形成的腔体供冷媒流出;还包括用于支撑所述第二冷媒管(21)的第一回转支撑装置(22);所述第二冷媒管(21)的端部设有用于卡在所述第一冷媒管(20)的外周的环形凸起(24)。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11)内设有多个所述冷媒通道(13)。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11)的材质为铜、铁、铝、钢或合金材质。
4.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风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风叶装置为贯流风叶装置,所述贯流风叶装置设有多个所述叶片(11)。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叶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二回转支撑装置(23),所述第二回转支撑装置(23)支撑在所述第一冷媒管(20)伸出于所述第二冷媒管(21)的部分。
6.一种空调器,设有风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风叶装置为如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风叶装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空心中心轴29与第二冷媒管之间悬空,即第二冷媒管上并没有设置任何用于支撑第一冷媒管29的类似于环形凸起的径向支撑,且第二冷媒管的一端并没有伸入流出室22内部,而是第二冷媒管的端部仅与回转支撑装置30a平齐;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第二冷媒管21的一端伸入流体腔体中,第二冷媒管21的伸入流体腔体中的管壁上开设有流体出口,第二冷媒管21的端部设有用于卡在第一冷媒管20的外周的环形凸起24。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第二冷媒管的端部并没有伸入流出室22中,第二冷媒管的冷媒出口只能设置在管的端部,冷媒出口设置在侧壁上并非是常规位置选择,且对比文件2不具备在第二冷媒管的端部设置用于卡在空心中心管29外周上的环形凸起的可能性,如果设置环形凸起,环形凸起必将封堵第二冷媒管的流体出口,无法实现其基本功能,本申请在环形凸起24的支撑作用下,第一冷媒管20能够保持在第二冷媒管21内的径向稳定性,使第一冷媒管20能够稳定的支撑在第二冷媒管21内,与现有技术和对比文件相比,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2015年09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风叶装置,对比文件1(CN104088810A)公开了一种贯流风叶(相当于风叶装置),具体公开了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4-0028、0034段,附图图1-2):包括绕轴心转动以产生风流的叶片4、以及驱动叶片的电机2,叶片的内部设有制冷剂(相当于冷媒)流过的流通通道6(相当于冷媒通道,其必然具有制冷剂入口和制冷剂出口,即隐含公开了冷媒通道具有第一冷媒入口和第一冷媒出口),叶片4为金属材质的叶片,制冷剂入口和制冷剂出口分别设置在叶片4轴向的两端位置,贯流风叶还包括左盘9和右盘10,制冷剂入口3和制冷剂出口5均通过旋转密封件7与流通通道6连通,左盘9和右盘10能保证流通通道6分别与制冷剂入口3和制冷剂出口5连通(隐含公开了左盘和右盘具有空腔结构,左盘设有制冷剂入口,右盘设有制冷剂出口,左盘与各个叶片设有制冷剂入口的一端固定连接、且左盘的空腔结构与各个制冷剂入口相连通,右盘与各个叶片设有制冷剂出口的一端固定连接、且右盘的空腔结构与各个制冷剂出口相连通),电机2与右盘10传动连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第一盘体固定连接的第一冷媒管和与所述第二盘体固定连接的第二冷媒管,且所述第一冷媒管和所述第二冷媒管的轴心线与所述贯流风叶装置的轴心线相重合,所述第一冷媒管与所述第二冷媒入口相连接,所述第二冷媒管的一端与所述第二冷媒出口相连接;第二冷媒管的另一端伸入流体腔体中,所述第二冷媒管的伸入所述流体腔体中的管壁上开设有流体出口;所述第一盘体与所述电机传动连接,所述第一冷媒管穿过所述第二盘体、并套在所述第二冷媒管的内部,所述第二冷媒管与所述第一冷媒管之间形成的腔体供冷媒流出;还包括用于支撑所述第二冷媒管的第一回转支撑装置;所述第二冷媒管的端部设有用于卡在所述第一冷媒管的外周的环形凸起。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冷媒稳定地流入和流出风叶。
对比文件2(JP昭61-276634A)公开了一种横流风机式换热器,具体公开了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实施例第2-6段,附图图1-4):流体通过流入室21后经中心流道25a、流道25b后沿流道25c流至流出室22,其中,流道25a在空心中心轴29中,流道25c位于叶片24中,与叶片24连接的右盘(即第一盘体)和左盘(即第二盘体),左盘设有第二冷媒出口,右盘设有第二冷媒入口,空心中心轴29(相当于第一冷媒管)与右盘固定连接,与左盘固定连接有第二冷媒管(附图2中被回转支撑30a径向内侧支撑的结构),空心中心轴29和右盘的第二冷媒入口相连接,第二冷媒管的一端与左盘的第二冷媒出口相连接,空心中心轴29穿过左盘、并套在第二冷媒管的内部,第二冷媒管与空心中心轴29之间形成的腔体供冷媒流出,还包括用于支撑第二冷媒管的第一回转支撑装置30a。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流通通道及管道支撑,保证冷媒稳定地流入和流出风叶,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中心轴设置为空心中心轴以构成第一冷媒管,并相应地在空心中心轴外侧套设第二冷媒管以实现流体从第一冷媒流进入风叶后经第二冷媒管与第一冷媒管之间的腔体流出;而将第一冷媒管和第二冷媒管设置为同轴,其轴心线与贯流风叶装置的轴心线相重合是常规设置选择;对比文件2中第二冷媒管的冷媒出口设置于管的端部,将其设置于管的侧壁也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即设置第二冷媒管的另一端伸入流体腔体中,第二冷媒管的伸入流体腔体中的管壁上开设有流体出口,由此,在其端部设有用于卡在第一冷媒管的外周的环形凸起实现管的径向支撑,这些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能够获得。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叶片4内设有两个以上(即多个)流通通道6。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叶片4的材质可以为金属,由于金属是热的良导体,能够使换热效率变得更高,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叶片设置为具有良好导热性能的铜、铁、铝、钢或合金材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贯流风叶装置,所述贯流风叶装置设有2-100个(即多个)叶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实施例第5-6段,附图图2):还包括第二回转装置33,其支撑在空心中空轴29伸出于第二冷媒管的部分。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旋转支撑第一冷媒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空调器,对比文件1(CN104088810A)公开了一种空调器(参见说明书第0024-0028、0034-0035段,附图图1-2),包括贯流风叶(相当于风叶装置)。当权利要求1-5所述的风叶装置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回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的意见如下: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上述结构的区别本质在于,第二冷媒管的冷媒出口位置不同,对比文件2中第二冷媒管的冷媒出口设置于管的端部,本申请中第二冷媒管的冷媒出口设置在管的侧壁,然而,在流体领域,流体出口设置于管的端部或者管的侧壁都是常规位置设置,即将冷媒出口设置于第二冷媒管道的侧壁是本领域的常规位置选择,为此,将第二冷媒管的一端伸入流出室22中,冷媒出口设置于第二冷媒管的侧壁,这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能够想到的简单变形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时,在第二冷媒管的端部形成有环形凸起卡在第一冷媒管的外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由此第一冷媒管20能够径向稳定地保持在第二冷媒管21内。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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