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宽体金线蛭与鳑鲏混养技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宽体金线蛭与鳑鲏混养技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945
决定日:2019-08-01
委内编号:1F2712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76181.X
申请日:2015-08-06
复审请求人: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喻江霞
合议组组长:奚缨
参审员:樊继红
国际分类号:A01K61/00(2006.01),;A01K67/033(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本申请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76181.X,名称为“一种宽体金线蛭与鳑鲏混养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申请日为2015年08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08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段(即第1-9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宽体金线蛭与鳑鲏混养技术,包括池塘网箱养殖和水泥池养殖技术,其特征在于,所述池塘网箱养殖技术包括如下步骤:
(1)池塘准备
池塘面积9800m2,长方形,长140m,宽70m,东西走向,池塘深1.5m,在池塘对角线方向设置进排水口,且进水口高于排水口;
(2)设施准备
设施准备包括防逃设施和增氧设施,养殖网箱宽4m,长25m,高1.2m,网目为80 目,用木桩固定网箱在池塘中,网箱南北走向,共安装网箱50 个,在网箱上沿设置防逃檐,在每个网箱底部安装纳米增氧管;
(3)建立混养环境
4 月8 号左右用有效氯含量为32% 的漂白粉7kg 全池消毒一次,4 月15 号左右进水至70cm,并向网箱内泼洒肥水膏50kg 和小球藻种20L,一周后再补肥水膏30kg 一次,10 天后水体透明度25cm 左右,4 月25 号前后每个网箱投放成螺120kg,每7 天泼洒肥水膏30kg 一次直到投放蛭苗;
(4)蛭苗和鳑鲏鱼放养
放养前将水深降到50cm,6 月22 号前后投放经培育蛭苗,蛭苗均重0.27g/ 条,每个网箱投苗1.2 万条;第二天向每个网箱投放体长为1.5cm-2.0cm 中华鳑鲏鱼600 尾;
(5) 饲养管理
1) 饲料投喂:蛭苗入箱15 天后观察确定水体中活螺丝数量,适时补充活螺丝,并逐渐增大螺丝规格,养殖中后期投放0.5g-2.5g/ 颗的中大号螺丝,将螺丝均匀投放到养殖水体中;
2) 水位调节:根据气温高低调节养殖水深,养殖前期和后期水深控制在50cm-70cm,养殖中期水深控制在70cm-100cm;
3) 疾病防治:6 月初至7 月底,每20 天用EM 菌7kg 调水一次,8 月份每10 天-15 天用EM 菌或光合细菌7kg调水一次,并根据水质情况适时换水,保持养殖水体溶氧≥ 3mg/L,当发现有宽体金线蛭死亡时,每亩池塘用有效氯含量为10% 的二氧化氯片剂150g-200g 全池消毒一次,及时清除水草,防止水鸟侵害;
(6) 捕捞收获
9 月24 号左右排水,25 号左右捕捉宽体金线蛭和鳑鲏。”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 “池塘设置网箱养殖宽体金线蛭技术”,王兴礼,《中国水产》,第1期,第59-60页,2015年01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4770317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
对比文件3:“宽体金线蛙生物学与养殖技术”,王致祥 等,齐鲁渔业,第16卷第3期,第17-19页,1999年06月30日;
对比文件4:《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技术指南》,么厉 等,第1372页,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05月31日,第1版;
对比文件5:《中国娱乐大典》,徐海荣,第1097页,华夏出版社,2000年09月30日,第1版。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宽体金线蛭与鳑鲏混养技术,其还包括水泥池养殖技术,且本申请还包括捕捞收获步骤,并且具体规定了各步骤的操作方法,即池塘准备、设施准备、建立混养环境、蛭苗和鳑鲏鱼放养、饲养管理、捕捞收获的具体操作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各步骤操作方法中的在池塘对角线方向设置进排水口,进水口高于排水口,增氧设施为纳米增氧管,捕捉鳑鲏。对于各步骤中的其它操作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1)网箱养殖模式不同:本申请是将鳑鲏鱼和宽体金线蛭生活于同一水体和水层利用生态互补生态原理设计混合养殖模式;对比文件1是在箱外池塘水体中投放肥水性和草食性大规格鱼种,清除杂草;并且宽体金线蛭与大规格鱼种不是生活于同一网箱水体中,无法清除或控制网箱中杂草生长,亦不能清除残饵,达不到清洁水体的作用;(2)设施准备不同:本申请的设施准备包括防逃设施和增氧设施,在网箱上沿设置防逃檐,在每个网箱底部安装纳米增氧管;对比文件1的网箱为封闭式,投喂、洗刷网箱等日常管理极其不方便;对比文件2的防逃设施为两对称设置并在其间夹持塑料薄膜的围阻结构,该结构设置在池埂的内侧,其防逃设施主要防止小龙虾逃走,设施制作方式与本申请完全不同;(3)混养环境建立模式不同:本申请是向网箱内泼洒小球藻种;对比文件1是水草投放,而水生藻类与水草是完全不同的二大类生物,其对养殖水产动物生物效益也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的水草以伊乐藻、轮叶黑藻和苦草多品种套种;(4)网箱管理的方法不同:本申请根据生态互补生态原理设计混合养殖模式,鳑鲏鱼一方面能摄食浮萍幼体,防止浮萍大量生长覆盖水体,另一方面鳑鲏鱼能及时清除腐败的残留螺丝肉,有效降低残饵对水体的污染;对比文件1是每天早晚检查网箱,观察水蛭的活动、摄食、生长等情况,注意水质水位变化,捞除螺蚌壳,捕杀敌害,每隔3-5天洗刷一次网箱,注意网箱内水草的生长情况,如水草过分生长,需要人工捞除一部分,这种网箱管理的方法不仅不能有效浄化水质,且劳动强度大, 更主要的是该管理方式下水蛭应激反应大,水蛭的正常生长会受到影响;(5)鳑鲏鱼放养模式以及幼蛭的放养密度不同:对比文件1和2没有公开放养鳑鲏鱼与幼蛭混养,并且本申请不用放背角无齿蚌,能有效限制鳑鲏鱼正常繁殖,因此不会产生大量子代与宽体金线蛭争空间,有利于宽体金线蛭的生长;而对比文件2所设置鳑鲏和小龙虾生态混合养殖模式是提供了一种小龙虾养殖的饵料配套方法,将鳑鲏鱼和小龙虾生活于同一水体和水层作为其天然活饵料生态混合养殖,解决小龙虾饵料配套问题;(6)技术效果不同:本申请可有效提高宽体金线蛭的产量及经济效益,而对比文件2是有效提高小龙虾的产量及综合经济效益,并且在养殖池塘内投放供鳑鲏鱼繁殖产卵的河蚌,并不涉及蛭的养殖;(7)对比文件3中虽然介绍了鱼蛭和蟹蛭混养,但对鱼和蟹的种类没有明确。综上,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无论是本申请还是对比文件1,网箱均设置于池塘中,网箱由网片组成,其能允许水流动,无论本申请还是对比文件1,宽体金线蛭与鱼类均生活在同一水体和水层中。鱼、蛭可混养,但只可选择滤食性和草食性鱼类,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即原审查部门认定的对比文件4)。因此对水蛭无伤害、无竞争的鱼类,无论将其投放于网箱内还是网箱外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鳑鲏鱼是热带观赏鱼,喜食藻类和其他植物屑”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即原审查部门认定的对比文件5),即将鳑鲏鱼和宽体金线蛭同时投入网箱中混养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养殖过程中设置防逃设置和增氧设施,至于防逃和增氧设施的具体类型,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养殖对象、养殖成本等多因素的常规选择。即,不论是开放式的网箱,还是封闭式的网箱,其都是将宽体金线蛭养殖于网箱中,而为了增强防逃功能或方便清洗网箱,而选择开放式网箱或封闭式网箱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3)小球藻种是螺蛳的天然饵料,能防止青苔的生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晓的技术常识,不论是用本申请中小球藻种还是对比文件1-2中的水草,作用都在于通过促进螺蛳的生长发育,从而为宽体金线蛭提供食物。用小球藻种喂养螺蛳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此外,在对比文件1中第四节第3点“网箱管理”中记载了“注意网箱内水草的生长情况,若生长不好,应采取措施保证水草健康生长;若水草过分生长,需要人工捞除一部分,使水草所占水面不超过网箱面积的80%”,即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及时清除网箱内的水草;
(4)对比文件1中第5节公开了“为充分利用水体并改良水体,在箱外池塘水体中要投放肥水性和草食性的大规格鱼种”。则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均是利用鱼类对网箱、水质进行管理。同时,对比文件1为了有效保证水质的良好状态而增加人为检查环节,并提出处理措施,由于该措施仅在水质临近变坏时才会采取,而并非常态,其对于水蛭的生长影响较小;
(5)根据网箱大小、养殖需要等的不同,而选择合适的幼蛭放养密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无记载也无实验证明,本申请所采用的放养密度可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6)首先,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对养殖水体中河蚌进行清除。其次,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鳑鲏鱼清除养殖过程中的残饵及确定了水产养殖中的常规设置。由于本领域公知,鳑鲏鱼必须依靠蚌类才能实现繁殖。因此,对于是否在水体中放置齿蚌,则是根据水体大小,初次投放鳑鲏鱼、以及水体污染情况等因素共同决定的。而为了防止产生过量鳑鲏鱼子代对宽体金线蛭进行竞争,在养殖水体中不放置背角无齿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7)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宽体金线蛭的水泥池养殖技术,并具体公开了宽体金线蛭可以与鱼共养。同时,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了鳑鲏具体净化水体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宽体金线蛭与鳑鲏混养。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即:2018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08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即第1-25段)以及说明书摘要。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宽体金线蛭与鳑鲏混养技术。
经查,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的第59-60页)公开了一种池塘设置网箱养殖宽体金线蛭技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
一、池塘的选择与准备:水深1.5m左右。水蛭苗种放养前30天用生石灰干法清塘(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消毒)。
二、网箱的结构与设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设施准备):1.网箱的结构:网箱为封闭式,可用50目尼龙网布缝制而成,规格为1.5m×4m×1m或2m×4m×1m均可。每箱用4根毛竹作框架,四角使用四个较大的泡沫桴子撑起,使网箱高出水面20cm左右。为更好固定网箱,池中可打部分木桩,把铁丝固定在木桩上,网箱顶部悬挂在铁丝上。2.网箱的布局。
三、水草投放(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建立混养环境):为水蛭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网箱内要投放水草。品种主要有水花生、水葫芦、浮萍等浮水植物和轮叶黑藻、马莱眼子菜等沉水植物。
四、幼蛭的放养:放养时间一般在7月中旬;幼蛭的放养密度要根据池塘条件、放养规格和饲养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灵活确定,网箱养殖体长5cm左右的幼蛭,一般每平方米放养100条~150条(800条/箱~1000条/箱)。
五、箱外放养鱼类:为充分利用水体并改良水质,在箱外池塘水体中要投放肥水性和草食性的大规格鱼种。
六、日常管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饲养管理):1.饲料投喂:水蛭在网箱养殖阶段主要摄食福寿螺、田螺、河蚌等软体动物,故在养殖过程中要定期向网箱内投喂软体动物;2.水质调节;3.网箱管理;4.病害防治:应做好疾病防治工作,每15天~20天按每立方米水体用生石灰10g或漂白粉1g进行水体消毒,对发病水蛭要及时隔离治疗,以免传染;发现水蛇、青蛙、老鼠、蚂蚁、水蜈蚣等天敌,应及时杀灭和清除。
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池塘设置网箱养殖宽体金线蛭技术的步骤:池塘准备、设施准备、建立混养环境、蛭苗放养、饲料管理,并且还公开了相应步骤中具体的池塘的水深,水蛭放养前池塘需消毒,网箱的宽度,用木桩固定网箱在池塘中。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宽体金线蛭与鳑鲏混养技术,其包括水泥池养殖技术,还包括捕捞收获步骤,且具体规定了各步骤的操作方法,即,池塘面积9800m2,长方形,长140m,宽70m,东西走向,在池塘对角线方向设置进排水口,且进水口高于排水口;设施准备包括防逃设施和增氧设施,养殖网箱长25m,高1.2m,网目为80 目,网箱南北走向,共安装网箱50个,在网箱上沿设置防逃檐,在每个网箱底部安装纳米增氧管;4 月8 号左右用有效氯含量为32% 的漂白粉7kg 全池消毒一次,4 月15 号左右进水至70cm,并向网箱内泼洒肥水膏50kg 和小球藻种20L,一周后再补肥水膏30kg一次,10 天后水体透明度25cm 左右,4 月25 号前后每个网箱投放成螺120kg,每7 天泼洒肥水膏30kg一次直到投放蛭苗;放养前将水深降到50cm,6 月22 号前后投放经培育蛭苗,蛭苗均重0.27g/条,每个网箱投苗1.2 万条;第二天向每个网箱投放体长为1.5cm-2.0cm 中华鳑鲏鱼600尾;蛭苗入箱15 天后观察确定水体中活螺丝数量,适时补充活螺丝,并逐渐增大螺丝规格,养殖中后期投放0.5g-2.5g/颗的中大号螺丝,将螺丝均匀投放到养殖水体中;根据气温高低调节养殖水深,养殖前期和后期水深控制在50cm-70cm,养殖中期水深控制在70cm-100cm;6 月初至7 月底,每20 天用EM 菌7kg 调水一次,8 月份每10 天-15 天用EM 菌或光合细菌7kg 调水一次,并根据水质情况适时换水,保持养殖水体溶氧≥ 3mg/L,当发现有宽体金线蛭死亡时,每亩池塘用有效氯含量为10% 的二氧化氯片剂150g-200g 全池消毒一次,及时清除水草,防止水鸟侵害;9 月24 号左右排水,25 号左右捕捉宽体金线蛭和鳑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宽体金线蛭与鳑鲏混养技术,利用鳑鲏鱼清除养殖水体中浮萍和残留的螺丝肉,调节养殖水质,改善养殖环境,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养殖成活率和养殖效益。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是宽体金线蛭与肥水性和草食性的大规格鱼种的养殖,宽体金线蛭养殖在网箱内,肥水性和草食性的大规格鱼种养殖在网箱外,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宽体金线蛭与鳑鲏鱼进行混养,并且由于肥水性和草食性的大规格鱼种养殖在网箱外,导致宽体金线蛭与大规格鱼种不是生活于同一网箱水体中,无法清除或控制网箱中杂草的生长,也不能清除残饵,达不到清洁水体的作用,即使将大规格鱼种与宽体金线蛭放置在同一网箱水体中混养,虽然大规格鱼种能清除网箱中的杂草,但绝大多数鱼类会残食宽体金线蛭,不可能形成利用生态互补原理设计混合养殖模式。由于鳑鲏鱼属于杂食性的小型淡水鱼,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宽体金线蛭与鳑鲏进行混养,也没有给出宽体金线蛭与鳑鲏进行混养的任何技术启示。
经查,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中权利要求1-6,说明书第5-14段)公开了一种鳑鲏和小龙虾生态混合养殖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
(1)池塘准备:池塘为长方形,进水口和排水口成对角线设置(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在池塘对角线方向设置进排水口),且排水口低于进水口(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进水口高于排水口);
(2)设施准备:设施准备包括防逃设施和增氧设施,所述增氧设施采用盘状纳米增氧系统,包括罗茨鼓风机、主通风管道、导气管及纳米曝气管盘(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中纳米增氧管),增氧机功率配套为0.2~0.5 kw/亩,纳米曝气盘每5米放置1个,置于环沟中;
(3)建立生态环境:水草以伊乐藻、轮叶黑藻和苦草多品种套种;
(4)鳑鲏鱼放养:3月中旬,水草扎根后放入鳑鲏鱼,所述鳑鲏鱼是中华鳑鲏、高体鳑鲏、兴凯鳑鲏及鳍刺鰟鮍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放养密度为 3000~6000 尾/亩,雌雄配1:1,同时配放壳宽6~10cm的背角无齿蚌300~500 个/亩;
(5)虾种放养;
(6)饵料投喂:小龙虾饵料采用商品饲料或以切碎的新鲜小杂鱼为主,并适当投喂植物性饵料,鳑鲏以残饵、藻类、水草为食;
(7)病害防控;
(8)捕捞收获:7月份开始分批捕大留小,捕捞上市(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捕捉鳑鲏)。
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是鳑鲏鱼和小龙虾的混合养殖方法,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宽体金线蛭与鳑鲏鱼进行混养,并且对比文件2在鳑鲏鱼放养的步骤中,同时放入背角无齿蚌,由于鳑鲏鱼繁殖需要借助蚌类媒介,从而造成鳑鲏鱼的迅速繁殖,而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06]段明确记载:养殖水体中缺乏河蚌,鳑鲏鱼正常繁殖受到影响,不会产生大量子代与宽体金线蛭争空间,也就是说本申请的养殖水体中缺少背角无齿蚌,能有效限制鳑鲏鱼正常繁殖,由此不会产生大量子代与宽体金线蛭争空间,有利于宽体金线蛭的生长。因此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宽体金线蛭与鳑鲏鱼进行混养,形成利用生态互补原理设计混合养殖模式,另外也没有给出宽体金线蛭与鳑鲏鱼进行混养的任何技术启示。
经查,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
水泥池养殖技术包括:2.1池养;2.1.1池塘建造(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水泥池准备):在水泥池的最高水位处( 池上缘向下30cm ) 留溢水孔(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排水口),溢水孔管头用聚乙烯网布或铁丝网封住, 以防蚂蟥逃逸(网布或铁丝网相当于本申请中防逃设置,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设施准备:
设施准备包括防逃设施);2.1.2采种与放养(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蛭苗放养):一般每亩投放种蚂蟥(即权利要求1中的宽体金线蛭)10kg(1kg约70条);2.1.3 饵料与投喂:人工养殖蚂蟥密度高,仅靠天然饵料无法满足其营养需要,必须定时投饵,可投喂鼓皮、各种谷物、水草、植物碎屑和动物血粉, 也可定期投喂椎实螺、扁卷螺、蠕虫、水蛆叫等;2.1.4日常管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饲养管理):蚂蟥养殖的日常管理,主要是水质、水位(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水位调节)和水温的调节;2.2 混养:2.2.1 鱼蛭混养,在普通鱼池中混养蚂蟥,无需对池塘进行任何改造。每亩投放种蚂5kg,不必单独投喂饵料,只要在池塘四周离岸2m左右的水域中插些树枝等, 供蚂蟥附着栖息并且使池水经常保持弱碱性即可;2.2.2蟹蛭混养,养蟹池塘可以满足蚂蟥所需的一切条件,按照养蟹条件清整后,一般每亩投放种蚂蟥5kg,蟹蛭混养,蟹不受干扰。
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仅仅介绍了鱼蛭混养和蟹蛭混养,并没有对鱼和蟹的种类进行说明,因此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宽体金线蛭与鳑鲏鱼进行混养,形成利用生态互补原理设计混合养殖模式,另外也没有给出宽体金线蛭与鳑鲏鱼进行混养的任何技术启示。
前置审查意见认为:“鱼、蛭可混养,但只可选择滤食性和草食性鱼类”,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即原审查部门认定的对比文件4)),但是上述公知常识证据1也仅泛泛提到了鱼蛭混养,但只可选择滤食性和草食性鱼类,而鳑鲏鱼属于杂食性鱼类,因此上述公知常识证据1没有公开宽体金线蛭与鳑鲏鱼进行混养,形成利用生态互补原理设计混合养殖模式,另外也没有给出宽体金线蛭与鳑鲏进行混养的任何技术启示。
前置审查意见还认为:“鳑鲏鱼是热带观赏鱼,喜食藻类和其他植物屑”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即原审查部门认定的对比文件5)),但是上述公知常识证据2没有提到宽体金线蛭与鳑鲏进行混养,形成利用生态互补原理设计混合养殖模式,另外也没有给出宽体金线蛭与鳑鲏鱼进行混养的任何技术启示。
另外,目前尚没有证据表明宽体金线蛭与鳑鲏鱼进行混养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通过宽体金线蛭与鳑鲏鱼进行混养,本申请取得了如下技术效果:1、本申请提供了一种宽体金线蛭与鳑鲏混养技术,将鳑鲏鱼和宽体金线蛭生活于同一水体和水层利用生态互补生态原理设计混合养殖技术,宽体金线蛭与鳑鲏混养,鳑鲏鱼一方面能摄食浮萍,防止浮萍大量生长覆盖水体;另一方面鳑鲏鱼能及时清除腐败的残留螺丝肉,有效降低残饵对水体的污染;2、养殖水体中缺乏河蚌,鳑鲏鱼正常繁殖受到影响,不会产生大量子代与宽体金线蛭争空间,既能稳定环境,又达到生态循环的健康养殖目的。该技术养殖成本低、减少环境污染,可有效提高宽体金线蛭的产量及经济效益 (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13]-[0014]段)。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