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软弱破碎高温含水地层中的隧道结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软弱破碎高温含水地层中的隧道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588
决定日:2019-08-01
委内编号:1F2571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64277.X
申请日:2016-01-28
复审请求人:西南交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晓盛
合议组组长:严律
参审员:陈刚
国际分类号:E21D11/00(2006.01);E21D11/10(2006.01);E21D11/18(2006.01);E21D11/38(2006.01);E21F16/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结合其他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能够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权利要求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64277.X,名称为“用于软弱破碎高温含水地层中的隧道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西南交通大学,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软弱破碎高温含水地层中的隧道结构,包括在地层中挖除岩石或土壤后的空间内修筑的壳状的隧道衬砌(1)和仰拱(2),其特征在于:衬砌(1)与仰拱(2)构成封闭的环状结构,衬砌(1)的左右两侧底脚与仰拱(2)上翘的左右两端部相衔接,在衬砌(1)的至少一侧底脚内设置泄水孔(3),在衬砌(1)与仰拱(2)的衔接部位设置与泄水孔(3)相连通的排水沟(4)、及位于排水沟(4)和行车道(6)之间的电缆槽(5),隧道内的行车道(6)放置在其下部的减振层(7)上,减振层(7)的下部设置有承台板(8),承台板(8)由其下部的纵梁(9)与横梁(10)共同支撑,纵梁(9)和横梁(10)由其下部的桩基(11)支撑,所述桩基(11)竖向垂直穿透仰拱(2)并插入地层中,所述行车道(6)、减振层(7)和承台板(8)的两侧端部均与排水沟(4)和电缆槽(5)所在部位脱开,所述纵梁(9)、横梁(10)、桩基(11)均与仰拱(2)脱开。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软弱破碎高温含水地层中的隧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隧道衬砌(1)包括以隧道中心线左右对称的内层衬砌(101)、夹层(102)、外层衬砌(103)和锚杆(104),内层衬砌(101)设置在隧道的最里侧,夹层(102)设置在内层衬砌(101)与外层衬砌(103)之间,外层衬砌(103)设置于隧道的最外侧并与周围地层中的岩石或土壤直接接触,锚杆(104)沿外层衬砌(103)的环向和隧道轴线方向间隔设置且其垂直穿透外层衬砌(103)并插入到周围的地层中。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软弱破碎高温含水地层中的隧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泄水孔(3)的一端与夹层(102)相连通,另外一端与排水沟(4)相连通,且前者的高程要高于后者的高程。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软弱破碎高温含水地层中的隧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仰拱(2)以隧道中心线左右对称,其与衬砌(1)为整体结构,或与衬砌(1)分开成为独立构件。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软弱破碎高温含水地层中的隧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泄水孔(3)沿隧道中心线左右两侧对称设置在衬砌(1)的两侧底脚内,或非对称单侧设置。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软弱破碎高温含水地层中的隧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排水沟(4)和电缆槽(5)以隧道中心线左右两侧对称设置,或在隧道内单侧设置。
7.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软弱破碎高温含水地层中的隧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层衬砌(101)、仰拱(2)、排水沟(4)、电缆槽(5)、行车道(6)由钢筋混凝土现场浇筑或预制构成,所述行车道(6)或由沥青混凝土构成。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软弱破碎高温含水地层中的隧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承台板(8)、纵梁(9)、横梁(10)和桩基(11)由钢筋混凝土现场浇筑构成。
9.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软弱破碎高温含水地层中的隧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夹层(102)由耐腐蚀与耐高温材料构成,所述外层衬砌(103)由喷射混凝土、喷射纤维混凝土、型钢拱架或钢筋格栅构成,所述锚杆(104)由钢材或玻璃纤维材料制成。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软弱破碎高温含水地层中的隧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泄水孔(3)由混凝土或高分子耐腐蚀材料加工制成,所述减振层(7)由泡沫混凝土或橡胶板制成。”
驳回决定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573272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2日;
对比文件2:CN104061017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24日;
对比文件3:CN103510532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15日;
对比文件4:CN202673299U,公告日为2013年01月16日。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用于破碎高温含水地层,在衬砌的至少一侧底脚内设置泄水孔,在衬砌与仰拱的衔接部位设置与泄水孔相连通的排水沟、及位于排水沟和行车道之间的电缆槽;(2)隧道内的行车道放置在其下部的减振层上,减振层的下部设置有承台板,承台板由其下部的纵梁与横梁共同支撑,纵梁和横梁由其下部的桩基支撑,行车道、减振层和承台板的两侧端部均与排水沟和电缆槽所在部位脱开,纵梁、横梁均与仰拱脱开,但是区别(1)中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2)中的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2或4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将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特征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支撑板与仰拱之间设置有填充层,填充层分别与支撑板和仰拱进行接触,当行车道上有车辆通行时,其产生的荷载仍然会通过填充层直接传递到仰拱上,致使行车道发生变形、开裂或破损,但本申请实现了仰拱与行车道的完全脱离;(2)对比文件1的车道与衬砌之间未脱开设置,而本申请的行车道、减振层和承台板的两侧端部均与排水沟和电缆槽所在部位脱开,减小车辆通行时产生的横向振动直接作用于衬砌上造成对衬砌的破坏作用,通过横梁、纵梁和桩基所组成的支撑结构使车道与仰拱和衬砌脱开,使仰拱和衬砌均不会受到振动的影响,能有效避免车道上静、动荷载或其他荷载直接作用于隧道上;(3)对比文件3采用道砟,道砟一般采用碎石,主要作用是对混凝土枕木起到支撑作用,并未说明目的在于减小振动能量,而本申请隧道内的行车道和承台板之间设置有减振层,减振层的设置能够将车道上的车辆的振动能量分散,对车辆的振动进行缓冲,进一步减小由于刚性振动的存在造成对仰拱和衬砌的破坏。因此,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桩基32和混凝土支撑板31构成的道床支撑结构与隧道衬砌结构分离,动载荷(轨道及轨道板自重、列车载荷等)由道床支撑结构承担,预留孔为竖向穿透仰拱21和仰拱填充层22的套管21a,套管21a的内径比桩基32的桩径适当加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道床与仰拱和衬砌之间是相离脱开的,且填充层22并非用于支撑道床,而是用于支撑两侧部其它部件,也能够有效避免车道上的静、动载荷或其它载荷直接作用于仰拱和衬砌上;当将对比文件2的排水沟及电缆沟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时,使道床与其脱开设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2)铺设道砟以减轻车辆经过时的振动是本领域所公知的,且根据具体道路类型减振层采用泡沫混凝土或橡胶板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用于破碎高温地层,在衬砌的至少一侧底脚内设置泄水孔,在衬砌与仰拱的衔接部位设置与泄水孔相连通的排水沟、及位于排水沟和行车道之间的电缆槽,泄水孔由混凝土或高分子耐腐蚀材料加工制成;(2)隧道内的行车道放置在其下部的减振层上,减振层的下部设置有承台板,承台板由其下部的纵梁与横梁共同支撑,纵梁和横梁由其下部的桩基支撑,减振层由泡沫混凝土或橡胶板制成;(3)行车道、减振层和承台板的两侧端部均与排水沟和电缆槽所在部位脱开,纵梁、横梁均与仰拱脱开,但是区别(1)中的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2)中的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3)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或4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复审通知书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指出:关于(1),首先,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并未限定相应部位处没有设置填充层,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包含了相应部位处设置填充层的情形,因此没有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进行限定的内容并不构成为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具有说服力的理由;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中设置有仰拱填充层,但是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7段中已经明确记载有“由桩基32和钢筋混凝土支撑板31构成的道床支承结构与隧道衬砌结构分离,动荷载(轨道及轨道板自重、列车荷载等)由道床支承结构承担”(参见说明书第17段)以及“围岩荷载、初期支护109、二次衬砌20、沟槽及仰拱填充层22自重等静荷载由天然地基或改良后的复合地基承担,列车荷载未作用到衬砌结构,从而避免隧道翻浆冒泥、隧道结构破损等病害”(参见说明书第17段),由此可见,车辆通行所产生的荷载并非通过填充层传递到仰拱上,而是由道床支承结构承担;并且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8段已经明确记载有“二次衬砌20的仰拱21具有供桩基32穿过的预留孔21a”以及“预留孔为竖向穿透仰拱21和仰拱填充层的套管21a,套管21a的内径比桩基32的桩径适当加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仰拱与行车道的道床支承结构完全脱离,因而虽然对比文件1中设置有仰拱填充层,但这并不改变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动荷载由道床支撑架结构承担而非仰拱承担;最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动静荷载分离承担以及道床支承机构与仰拱脱开的基础上能够想到根据需要而对相应部位处设置或不设置填充层,这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关于(2),首先,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1的仰拱与行车道的道床支承结构完全脱开,其次,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7段中明确记载有“动荷载(轨道及轨道板自重、列车荷载等)由道床支承结构承担”和“围岩荷载、初期支护109、二次衬砌20、沟槽及仰拱填充层22自重等静荷载由天然地基或改良后的复合地基承担,列车荷载未作用到衬砌结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车道与衬砌进行脱开设置,以及包括排水沟和电缆槽在内的各种沟槽与道床支承结构脱开设置,从而避免列车或车辆荷载对衬砌的作用和破坏,第三,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通过预制梁、预制板与桩基组成支承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能够想到通过横梁、纵梁和桩基等组成支承结构,且这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关于(3),在所属技术领域中,道砟的作用包括减振和降噪,是众所周知的,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道床减振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能够想到采用各种适宜材质制作减振结构并将其设置在适宜的位置,且这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从属权利要求2-3和9的附加特征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的排水沟与集水槽分别设置在电缆沟两边,波纹管通过电缆沟下方连接两者,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而本申请泄水孔连接排水沟,电缆槽设置在排水沟与行车道之间,通过将泄水孔与排水沟设置在电缆槽的一侧,避免两者对电缆槽的影响,且泄水孔由混凝土或高分子耐腐蚀材料加工制成,防水性能和抗高温性能好,能够很好地应对软弱破碎高温含水地层的环境;(2)对比文件3中的道砟将重量分散路基上,以达到减少振动和降噪的目的,相比于本申请的减振层来说,减振效果较差,且对比文件1中行车道与衬砌、仰拱脱离,目的是防止行车道的震动对衬砌及仰拱造成损害,若将道砟设置在行车道上,振动横向分散,会对衬砌造成一定影响,并且对比文件3的道砟是为了快速增加扩散震动,而本申请的减振层是由泡沫混凝土或橡胶板制成,主要是消化震动,减少震动向桩基扩散;(3)本申请的横梁与纵梁能够减缓地层对桩基的挤压影响,使桩基的位置保持不变,提高整体结构的稳定性,增加隧道的安全性;(4)对比文件4的防水层只用于防水,而本申请夹层的不仅减少了地下水对内层衬砌的腐蚀,而且还可以有效隔热,减少隧道内层衬砌由于周围地层高温度所引起的变温应力,进而可减弱地层中地下水和高温对隧道内层衬砌强度和刚度的影响,有利于延长内层衬砌的使用寿命。因此,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软弱破碎高温含水地层中的隧道结构,包括在地层中挖除岩石或土壤后的空间内修筑的壳状的隧道衬砌(1)和仰拱(2),其特征在于:衬砌(1)与仰拱(2)构成封闭的环状结构,衬砌(1)的左右两侧底脚与仰拱(2)上翘的左右两端部相衔接,在衬砌(1)的至少一侧底脚内设置泄水孔(3),在衬砌(1)与仰拱(2)的衔接部位设置与泄水孔(3)相连通的排水沟(4)、及位于排水沟(4)和行车道(6)之间的电缆槽(5),隧道内的行车道(6)放置在其下部的减振层(7)上,减振层(7)的下部设置有承台板(8),承台板(8)由其下部的纵梁(9)与横梁(10)共同支撑,纵梁(9)和横梁(10)由其下部的桩基(11)支撑,所述桩基(11)竖向垂直穿透仰拱(2)并插入地层中,所述行车道(6)、减振层(7)和承台板(8)的两侧端部均与排水沟(4)和电缆槽(5)所在部位脱开,所述纵梁(9)、横梁(10)、桩基(11)均与仰拱(2)脱开;
所述的泄水孔(3)由混凝土或高分子耐腐蚀材料加工制成,所述减振层(7由泡沫混凝土或橡胶板制成;
所述的隧道衬砌(1)包括以隧道中心线左右对称的内层衬砌(101)、夹层(102)、外层衬砌(103)和锚杆(104),内层衬砌(101)设置在隧道的最里侧,夹层(102)设置在内层衬砌(101)与外层衬砌(103)之间,外层衬砌(103)设置于隧道的最外侧并与周围地层中的岩石或土壤直接接触,锚杆(104)沿外层衬砌(103)的环向和隧道轴线方向间隔设置且其垂直穿透外层衬砌(103)并插入到周围的地层中。
泄水孔(3)的一端与夹层(102)相连通,另外一端与排水沟(4)相连通,且前者的高程要高于后者的高程;
所述夹层(102)由耐腐蚀与耐高温材料构成,所述外层衬砌(103)由喷射混凝土、喷射纤维混凝土、型钢拱架或钢筋格栅构成,所述锚杆(104)由钢材或玻璃纤维材料制成。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软弱破碎高温含水地层中的隧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仰拱(2)以隧道中心线左右对称,其与衬砌(1)为整体结构,或与衬砌(1)分开成为独立构件。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软弱破碎高温含水地层中的隧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泄水孔(3)沿隧道中心线左右两侧对称设置在衬砌(1)的两侧底脚内,或非对称单侧设置。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软弱破碎高温含水地层中的隧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排水沟(4)和电缆槽(5)以隧道中心线左右两侧对称设置,或在隧道内单侧设置。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软弱破碎高温含水地层中的隧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层衬砌(101)、仰拱(2)、排水沟(4)、电缆槽(5)、行车道(6)由钢筋混凝土现场浇筑或预制构成,所述行车道(6)或由沥青混凝土构成。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软弱破碎高温含水地层中的隧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承台板(8)、纵梁(9)、横梁(10)和桩基(11)由钢筋混凝土现场浇筑构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8日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以下文本做出,即2019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以及申请日2016年0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1-2(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CN103573272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2日)公开了一种隧道软弱地层动静荷载分离隧道结构,并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6-19段及图1-3):包括初期支护10、二次衬砌20和铺设于二次衬砌20内的轨道板30,以及其下部穿过软弱地层2(对应于本申请的软弱地层)嵌固于基岩1的桩基32(参见说明书第16段),如图1所示,该隧道结构包括在软弱底层2中挖除岩石或土壤后的空间内修筑的壳状的二次衬砌20的隧道衬砌和仰拱21,二次衬砌的隧道衬砌与仰拱21构成封闭的环状结构,且二次衬砌的隧道衬砌的左右两侧底角与仰拱上翘的左右两端部相衔接(参见图1);轨道板30(相当于本申请的行车道)下设置有钢筋混凝土支撑板31(对应于本申请的承台板),桩基32的上部延伸入二次衬砌20内其顶端与钢筋混凝土支撑板31固结为一体(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6段及图1),由桩基32和钢筋混凝土支撑板31构成的道床支承结构与隧道衬砌结构分离,动荷载(轨道及轨道板自重、列车荷载等)由道床支承结构承担(参见说明书第17段),围岩荷载、初期支护109、二次衬砌20、沟槽及仰拱填充层22自重等静荷载由天然地基或改良后的复合地基承担,列车荷载未作用到衬砌结构,从而避免隧道翻浆冒泥、隧道结构破损等病害(参见说明书第17段),二次衬砌20的仰拱21具有供桩基32穿过的预留孔21a(参见说明书第18段),预留孔为竖向穿透仰拱21和仰拱填充层的套管21a,套管21a的内径比桩基32的桩径适当加大(参见说明书第18段),由此可见,桩基竖向垂直穿透仰拱并插入地层中以及桩基与仰拱脱开。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所述的隧道衬砌包括以隧道中心线左右对称的内层衬砌、夹层、外层衬砌和锚杆,内层衬砌设置在隧道的最里侧,夹层设置在内层衬砌与外层衬砌之间,外层衬砌设置于隧道的最外侧并与周围地层中的岩石或土壤直接接触,锚杆沿外层衬砌的环向和隧道轴线方向间隔设置且其垂直穿透外层衬砌并插入到周围的地层中,所述夹层由耐腐蚀与耐高温材料构成,所述外层衬砌由喷射混凝土、喷射纤维混凝土、型钢拱架或钢筋格栅构成,所述锚杆由钢材或玻璃纤维材料制成;(2)用于破碎高温地层,在衬砌的至少一侧底脚内设置泄水孔,在衬砌与仰拱的衔接部位设置与泄水孔相连通的排水沟、及位于排水沟和行车道之间的电缆槽,泄水孔由混凝土或高分子耐腐蚀材料加工制成,泄水孔的一端与夹层相连通,另外一端与排水沟相连通,且前者的高程要高于后者的高程;(3)隧道内的行车道放置在其下部的减振层上,减振层的下部设置有承台板,承台板由其下部的纵梁与横梁共同支撑,纵梁和横梁由其下部的桩基支撑,减振层由泡沫混凝土或橡胶板制成;(4)行车道、减振层和承台板的两侧端部均与排水沟和电缆槽所在部位脱开,纵梁、横梁均与仰拱脱开。
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高温含水地层的隧道如何排泄水及提供了另一种道床减振支撑结构及隧道衬砌结构。
但是关于区别(1),对比文件4(CN202673299U,公开日为2013年01月16日)公开了一种软弱围岩隧道双层模筑复合式衬砌支护结构,并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7-21段及图1-2):隧道围岩开挖后分别设有锚杆4、钢筋网5、初期模筑混凝土层1(对应于本申请的外层衬砌),初期模筑混凝土层1外设有二次模筑混凝土层2(对应于本申请的内层衬砌),初期模筑混凝土层1与二次模筑混凝土层2之间设有防水层3(对应于本申请的夹层)(参见说明书第20段),且如图1所示,二次模筑混凝土层2、防水层、初期模筑混凝土层1和锚杆4以隧道中心线左右对称的,且二次模筑混凝土层设置在隧道的最里侧,防水层设置在二次模筑混凝土层与初期模筑混凝土层之间,初期模筑混凝土层设置于隧道的最外侧并与周围地层中的岩石或土壤直接接触,锚杆4沿初期模筑混凝土层的环向和隧道轴线方向间隔设置且插入到周围的地层中,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锚杆垂直穿透初期模筑混凝土层或外层衬砌,以及根据地层及隧道情况采用耐腐蚀、耐高温材料形成夹层,且采用喷射混凝土、喷射纤维混凝土、型钢拱架或钢筋格栅进行外层衬砌或初期支护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及钢材、玻璃纤维材料为锚杆的常见材料,且这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2),首先,对比文件2(CN104061017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24日)公开了一种用于富水地层的隧道可维护式减压排水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21段及图1-5):如图1和3所示,在二衬18(对应于本申请的衬砌)的两侧底脚内设置集水槽7和波纹管8(对应于本申请的泄水孔),在二衬18与仰拱的衔接部位设置与泄水孔相连通的排水沟9、及位于排水沟9和二衬18之间的电缆沟盖板10下方的电缆槽,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即用于含水地层隧道排泄水及铺设电缆,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其用于破碎高温地层中和将电缆槽设置在排水沟与行车道之间等各适宜位置,以及采用混凝土或高分子耐腐蚀材料等各种适宜材料加工制成泄水孔,且这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对比文件2还公开以下内容(参见同上):波纹管8的一端与集水槽4相连通,另一端与排水沟9相连通,且波纹管与集水槽相连通的一端的高程高于波纹管与排水沟相连通的另一端的高程,且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防水层3(对应于本申请的夹层),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和4的启示下能够想到将波纹管或泄水孔的一端与防水层或夹层相连通,且这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3),对比文件3(CN103510532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15日)公开了一种基于装配式梁板桩的铁路隧道底部病害整治技术,并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3-29段及图1-8):如图1和5所示,隧道内的枕木18所形成的道(相当于本申请的行车道)放置在其下部的道砟12(对应于本申请的减振层)上,道砟12的下部设置有预制板17(对应于本申请的承台板),预制板17由其下部的预制梁16支撑,预制梁16由其下部的桩(对应于本申请的桩基)支撑,桩设置在孔15中,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即用于道床减振支撑,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横梁和/或纵梁形成支撑梁并将横梁和/或纵梁由桩基支撑,以及采用泡沫混凝土或橡胶板等适宜材料制成减振层,且这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4),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由桩基32和钢筋混凝土支撑板31构成的道床支承结构与隧道衬砌结构分离,动荷载(轨道及轨道板自重、列车荷载等)由道床支承结构承担(参见说明书第17段),围岩荷载、初期支护109、二次衬砌20、沟槽及仰拱填充层22自重等静荷载由天然地基或改良后的复合地基承担,列车荷载未作用到衬砌结构,从而避免隧道翻浆冒泥、隧道结构破损等病害(参见说明书第17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动静荷载分离承担以及道床支承机构与仰拱脱开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启示下能够想到行车道、减振层、承台板、纵梁和横梁等道床支承结构的两端部与排水槽、电缆槽等沟槽以及仰拱和衬砌等脱开,且这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但是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仰拱与二次衬砌为整体结构且仰拱以隧道中心线左右对称(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6-19段及图1-3),且将仰拱与衬砌分成独立构件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这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3和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但是对比文件2还公开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21段及图1-5):如图1所示,波纹管8沿隧道中心线左右两侧对称设置在二衬18的两侧底脚内,排水沟9和电缆沟盖板10下方的电缆槽以隧道中心线左右两侧对称设置,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泄水孔、排水沟以及电缆槽在隧道内进行单侧设置、非对称设置等各种设置方式,且这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5和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但是其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根据需要采用钢筋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等适宜材料形成内层衬砌、仰拱、排水沟、电缆槽、行车道、承台板、纵梁、横梁、桩基等结构,并能够想到采用现场浇筑或预制浇筑,且这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8日意见陈述中指出:(1)对比文件2的排水沟与集水槽分别设置在电缆沟两边,波纹管通过电缆沟下方连接两者,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而本申请泄水孔连接排水沟,电缆槽设置在排水沟与行车道之间,通过将泄水孔与排水沟设置在电缆槽的一侧,避免两者对电缆槽的影响,且泄水孔由混凝土或高分子耐腐蚀材料加工制成,防水性能和抗高温性能好,能够很好地应对软弱破碎高温含水地层的环境;(2)对比文件3中的道砟将重量分散路基上,以达到减少振动和降噪的目的,相比于本申请的减振层来说,减振效果较差,且对比文件1中行车道与衬砌、仰拱脱离,目的是防止行车道的震动对衬砌及仰拱造成损害,若将道砟设置在行车道上,振动横向分散,会对衬砌造成一定影响,并且对比文件3的道砟是为了快速增加扩散震动,而本申请的减振层是由泡沫混凝土或橡胶板制成,主要是消化震动,减少震动向桩基扩散;(3)本申请的横梁与纵梁能够减缓地层对桩基的挤压影响,使桩基的位置保持不变,提高整体结构的稳定性,增加隧道的安全性;(4)对比文件4的防水层只用于防水,而本申请夹层的不仅减少了地下水对内层衬砌的腐蚀,而且还可以有效隔热,减少隧道内层衬砌由于周围地层高温度所引起的变温应力,进而可减弱地层中地下水和高温对隧道内层衬砌强度和刚度的影响,有利于延长内层衬砌的使用寿命。因此,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1),首先,对比文件2给出了含水地层隧道排泄水以及铺设电缆的启示,参见上文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用于破碎高温地层中和将电缆槽设置在排水沟与行车道之间等各适宜位置,以及采用混凝土或高分子耐腐蚀材料等各种适宜材料加工制成泄水孔,且这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虽然对比文件2中排水沟与集水槽分别设置在电缆沟两边及波纹管设置于电缆沟下方,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地层含水特点而对电缆沟与排水沟等的位置进行适当调整以避免安全隐患,且这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2),对比文件3给出了道床减振的启示,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各种常见的减振结构和减振材料,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动静荷载分离承担的基础上对于行车道等采用各种适宜的减振层或减振结构进行支撑和减振,且这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3),横梁和纵梁的组合结构进行支撑是常见的支撑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根据地层特点采用各种适宜的横梁与纵梁的组合结构,来增加整体结构的稳定性,这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4),第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并未记载有与夹层隔热相关的内容,其所记载的“所述夹层(102)由耐腐蚀与耐高温材料构成”中的“耐高温材料”显然并不能等同于隔热,因而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的内容,并不构成为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具有说服力的理由,第二,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需要根据所应用地层的高温、含水等各种特点而设置相应的耐高温、隔热、耐腐蚀等夹层材料和结构以及相应的排水结构,这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