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电池用端子被覆树脂薄膜、二次电池用接头片部件、以及二次电池-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二次电池用端子被覆树脂薄膜、二次电池用接头片部件、以及二次电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80
决定日:2019-08-01
委内编号:1F263691
优先权日:2013-07-17
申请(专利)号:201480039542.8
申请日:2014-07-17
复审请求人:凸版印刷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武绪丽
合议组组长:王南野
参审员:郑伟伟
国际分类号:H01M2/06,H01M2/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和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基础上的常规选择,采用该区别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9542.8,名称为“二次电池用端子被覆树脂薄膜、二次电池用接头片部件、以及二次电池”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凸版印刷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7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6年0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中,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WO2012/063764A1,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8日)的区别在于中间层使用聚烯烃,二次电池用端子被覆树脂薄膜是通过吹塑成型法形成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合适的中间层材料和二次电池用金属端子被覆树脂薄膜的制造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中间层需要满足与其接触的层之间的密合性,而且聚烯烃和酸改性聚烯烃均是二次电池用端子被覆树脂薄膜中常用的材料,选择中间层使用聚烯烃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吹塑成型是本领域常用的薄膜制造方式,选择树脂薄膜是通过吹塑成型形成的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6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二次电池,其具有:
发电要件、
二次电池用接头片部件、以及
被覆并密封所述发电要件以及所述二次电池用接头片部件的一部分的本体包装材料,其中
所述二次电池用接头片部件具有:端子、和以覆盖所述端子的外面的一部分的方式安装的二次电池用端子被覆树脂薄膜,
所述二次电池用端子被覆树脂薄膜以覆盖连接于二次电池的发电要件的端子的外面的一部分的方式安装,具有:与所述端子接触的最内层、形成与所述最内层相反一侧的表面的最外层、和设置于最内层和最外层之间的中间层,其中所述最内层为包含酸改性聚烯烃的膜厚为20μm以上的层,并且所述最内层的熔体流动速率为2.0g/10分钟以上,所述最内层的膜厚为所述端子的膜厚的10%以上的值,所述中间层使用聚烯烃,
所述二次电池用端子被覆树脂薄膜是通过吹塑成型法形成的,
所述本体包装材料中与所述发电要件以及所述二次电池用接头片部件接触的内层具有与所述二次电池用端子被覆树脂薄膜的所述最外层相同的熔点,
所述二次电池用端子被覆树脂薄膜的所述最外层和所述中间层、以及所述本体包装材料的所述内层的熔点均为130℃以上160℃以下的范围,并且
所述中间层和所述内层的熔点差为5℃以上,即,所述中间层的熔点比所述内层的熔点高5℃以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二次电池,其中所述内层和所述最外层含有相同的树脂成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2中,耐热层3(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中间层”)由树脂C构成,该树脂C是通过将接枝聚合有羧酸的酸改性聚烯烃树脂A与具有可与树脂A的羧基反应的官能团的树脂B两者熔融混炼,使树脂A的羧基与树脂B的官能基进行化学键合而改性的树脂,一般来说,熔点取决于结晶化度,与聚烯烃相比,酸改性聚烯烃的结晶化度低,因此酸改性聚烯烃的熔点降低。本申请中的中间层使用了聚烯烃,其熔点高于酸改性聚烯烃,因此密封时具有确保绝缘性的效果,对比文件2中的中间层实际上是酸改性聚烯烃树脂,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不会预料本申请的有益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耐热层3的相关参数与本申请对于中间层所要求的参数一致。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就容易与袋体的层压膜20的密封层22熔接而言,形成密封层4的树脂(以下,称为树脂E)较佳为与构成密封层22的树脂同种或相同的树脂,即,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使用同种材料能够改善层与层之间的密合性。中间层需满足与其接触的层之间的密合性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而且聚烯烃和酸改性聚烯烃均是二次电池用端子被覆树脂薄膜中常用的材料,而且材料的熔点除了与是否改性有关,还与单体和聚合度相关,选择中间层使用符合参数要求的聚烯烃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抵触申请对比文件1(CN104885256A,优先权日为2013年01月07日,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相比,仅仅是文字表达方式上略有差别,其技术方案实质上是相同的,且两者均属于二次电池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并且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7]-[0043]段、第[0049]段及图1-3):耐热层3确保袋体的层压膜20的金属箔21与电极11的绝缘性,对于耐热层3,要求在将密封膜1热熔接于电极11上时难以熔融或软化,因此,形成其的树脂C的熔点越高越好,较佳为熔点为130~170℃的树脂;形成耐热层3的树脂C的MFR较佳为0.5g/10min~3g/10min的范围;若MFR小于该范围,则存在难以成型的情况,若MFR大于该范围,则存在热熔接时,耐热层3会变形或变薄,而导致绝缘性下降的情况。即,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耐热层3的相关参数与本申请对于中间层所需的参数一致。此外,对比文件2中的耐热层3的树脂C的熔点高于电极结合层(内层)以及密封层(外层)的熔点的10度以上为最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中间层需满足与其接触的层之间的密合性。而聚烯烃和酸改性聚烯烃均是二次电池用端子被覆树脂薄膜中常用的材料,因此选择聚烯烃是容易想到的。材料的熔点除了与是否改性有关,还与单体和聚合度相关,比如对比文件2的中间层的熔点大于两侧的熔点,选择中间层使用符合参数要求的聚烯烃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构成内层树脂层的酸改性聚烯烃树脂,没有公开其熔点,其与表层21、23中的酸改性聚烯烃树脂不一定具有相同的熔点,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中间层和所述内层的熔点差为5℃以上”。(2)本申请通过中间层使用聚烯烃,可以保持中间层和最内层的密合性以及中间层和最外层的密合性,对比文件2的中间层是酸改性聚烯烃树脂A与树脂B的官能基进行反应得到的树脂,其实质上是酸改性聚烯烃树脂,与聚烯烃相比,结晶化度低的酸改性聚烯烃的熔点降低。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给出技术启示,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的内容不会预料到本申请的上述有益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具体为于2018年0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6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和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基础上的常规选择,采用该区别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作为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WO2012/063764A1,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8日。
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二次电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二次电池,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第[0017]-[0043]段、第[0049]段及图1-3):其具有:袋体所收纳的发电元件、电极11、对袋体所收纳的二次电池等发电元件的电极进行密封的密封膜1以及袋体的层压膜20(相当于本体包装材料),由图2可知,层压膜20被覆并密封密封膜l的一部分;该密封膜l被夹入袋体所收纳的发电元件的电极11与袋体的层压膜20之间(电极11必然是二次电池的正极或负极连接的金属端子),由图2可知,密封膜l以覆盖电极11的外面的一部分的方式安装,密封膜l由内至外层压有电极接合层2(相当于与所述端子接触的最内层)、耐热层3(相当于设置于最内层和最外层之间的中间层)以及与袋体的最内层的密封层22热熔接的密封层4(相当于与所述最内层相反一侧的表面的最外层),电极接合层2由与金属的接合性优异的羧酸改性聚烯烃树脂D构成,形成电极接合层2的酸改性聚烯烃树脂D的熔体流动速率MFR较佳为3g/10min~30g/10min的范围,电极接合层2的厚度为20μm~60μm;电极11的形状可以为带状,厚度为50μm~500μm(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最内层的膜厚为所述端子的膜厚的10%以上的值);层压膜20包括袋体的最内层的密封层22,其与密封层4热熔接,就容易与袋体的层压膜20的密封层22熔接,形成密封层4的树脂较佳为与构成密封层22的树脂相同的树脂;形成密封层4的树脂E的熔点较佳为130℃~170℃(相当于公开了所述二次电池用端子被覆树脂薄膜的所述最外层以及所述本体包装材料的所述内层的熔点均为130℃以上160℃以下的范围),若树脂E的熔点低于该范围,则存在密封膜1变得缺乏耐热性的情况,若形成密封层4的树脂E的熔点高于该范围,则难以增大与形成耐热层3的树脂C的熔点差(可见,耐热层3的树脂C的熔点高于树脂E的熔点);若树脂E的熔点与树脂C的熔点的差达到10℃以上(由于构成密封层22的树脂较佳为与形成密封层4的树脂相同的树脂,相当于公开了所述中间层和所述内层的熔点差为5℃以上,即,所述中间层的熔点比所述内层的熔点高5℃以上),则向袋体的层压膜20进行熔接时的温度管理变得容易,故而较佳;耐热层3由树脂C构成,较佳为熔点为130~170℃的树脂(相当于公开了所述中间层的熔点为130℃以上160℃以下的范围)。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层压膜20必然也被覆并密封袋体所收纳的发电元件。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中间层使用聚烯烃;二次电池用端子被覆树脂薄膜是通过吹塑成型法形成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合适的中间层材料和二次电池用金属端子被覆树脂薄膜的制造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中间层需满足与其接触的层之间的密合性,而且正如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中所提及的,聚烯烃和酸改性聚烯烃均是二次电池用端子被覆树脂薄膜中常用的材料,选择中间层使用聚烯烃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此外吹塑成型是本领域常用的薄膜制造方式,选择树脂薄膜是通过吹塑成型形成的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属于公知常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选择被覆薄膜的最外层和内层由相同的树脂成分构成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7]-[0043]段、第[0049]段及图1-3):耐热层3确保袋体的层压膜20的金属箔21与电极11的绝缘性,对于耐热层3,要求在将密封膜1热熔接于电极11上时难以熔融或软化,因此,形成其的树脂C的熔点越高越好,较佳为熔点为130~170℃的树脂;形成耐热层3的树脂C的MFR较佳为0.5g/10min~3g/10min的范围;若MFR小于该范围,则存在难以成型的情况,若MFR大于该范围,则存在热熔接时,耐热层3会变形或变薄,而导致绝缘性下降的情况。即,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耐热层3的相关参数与本申请对于中间层所需的参数一致。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耐热层3的树脂C的熔点高于电极结合层(内层)以及密封层(外层)的熔点的10度以上为最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中间层需满足与其接触的层之间的密合性。而聚烯烃和酸改性聚烯烃均是二次电池用端子被覆树脂薄膜中常用的材料,因此选择聚烯烃是容易想到的。材料的熔点除了与是否改性有关,还与单体和聚合度相关,比如对比文件2的中间层的熔点大于两侧的熔点,选择中间层使用符合参数要求的聚烯烃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合议组坚持原驳回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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