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熔融铝侵蚀的改良气泡泵-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耐熔融铝侵蚀的改良气泡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57
决定日:2019-08-01
委内编号:1F251377
优先权日:2012-04-13
申请(专利)号:201380025473.0
申请日:2013-04-12
复审请求人:安赛乐米塔尔研发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晏杰
合议组组长:刘天佐
参审员:王卫刚
国际分类号:C22B9/05,F27D3/14,C23C2/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没有证据表明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5473.0、名称为“耐熔融铝侵蚀的改良气泡泵”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安赛乐米塔尔研发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4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4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9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2014年1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6]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气泡泵,
所述泵由接合在一起的多个管材区段形成,
所述管材区段的内部由耐熔融铝侵蚀的陶瓷材料形成,以及其中外部由碳钢管材形成;
所述气泡泵的所述管材区段包括气体输入管线,
其中所述多个管材区段通过受压法兰接头接合在一起。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泡泵,其中所述内部的表面由选自以下的陶瓷形成:氧化铝、氧化镁、硅酸盐、碳化硅或石墨及混合物。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泡泵,其中所述陶瓷是不含碳的85%Al2O3磷酸盐结合可浇注耐火材料。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泡泵,其中所述多个管材区段包括3个直件和3个弯头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泡泵,其中所述受压法兰接头压紧所述内部的陶瓷材料以使得熔融铝不能渗过所述接头。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气泡泵,其中所述耐熔融铝侵蚀的内部的材料的所述受压法兰接头在气泡泵的区段之间形成45度角凸/凹接头。”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氧化铝陶瓷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的组织与性能”,王双喜等,硅酸盐学报,第26卷第6期,第808-812页,1998年12月)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为耐熔融铝侵蚀的气泡泵;(2)泵由接合在一起的多个管材区段形成,且管材区段包括气体输入管线;(3)多个管材区段通过受压法兰接头接合在一起。然而,(1)气泡泵是本领域常见的一种传输工具,它通过压缩气体、空气的气泡或其他蒸气的气泡引入出口管而使流体升高,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气泡泵要用来引入熔融金属这一问题时,容易想到使用耐高温、耐冲击的管道,而对比文件 4中的陶瓷内衬复合钢管正是一种耐高温、耐冲击的管道,且能够应用于矿山、冶金、能源等许多工业部门,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遇到气泡泵需要用来引入熔融铝这一问题时容易想到将其应用到气泡泵,并选择耐熔融铝侵蚀的陶瓷材料;(2)由于泵的结构复杂,很难实现泵只由一根管材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多个管材区段结合起来,构成复杂的泵结构;同时气体输入管线是气泡泵中的常规设置(参见“矿井排水装置运行与选择设计”,白铭声,煤炭工业出版社,第102页,1990年9月),将其设置在管材区段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3)法兰是固定在管子或者设备上的凸缘轮盘,管与管之间及与阀门可通过受压法兰接头连接起来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建筑给水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专业实用手册》,杜渐等,第179页,2004年)。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选择,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涉及的是一种不锈钢复合钢管,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碳钢管材”明显不同,所提交的证明文件1(https://tubingchina.com/Liquid-Molten-Metal-Corrosion-Resistance-of-Stainless-Steel.htm)表明不锈钢对熔融铝的耐腐蚀性有限,不能用于耐受熔融铝的气泡泵;(2) 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知晓气泡泵故障的真实原因,没有启示利用对比文件4的材料,既无启示获得本申请特定结构设计和材质的气泡泵,也无法预期能够显著提高气泡泵寿命的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4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4不仅涉及不锈钢/陶瓷复合钢管,也涉及碳钢/陶瓷复合钢管,而且给出了陶瓷复合钢管可用于铝液传送的启示;(2)无论气泡泵故障的真实原因是否属于现有技术,但钢材热浸镀铝中所用设备需要采用耐蚀耐热材质是现有技术已知的(参见《钢材的热浸镀铝》,刘邦津,第174-175页,冶金工业出版社,1995年1月)。对比文件4给出了陶瓷复合碳钢管可用于铝液传送的启示,而热浸镀铝中利用气泡泵移除镀铝浴表面的浮渣也是现有技术。因而,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的复合钢管用于气泡泵,并且可预期其具有耐蚀耐热的效果从而可提高气泡泵的寿命。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U形”和“浇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U形气泡泵,
所述泵由接合在一起的多个管材区段形成,
所述管材区段的内部由耐熔融铝侵蚀的浇注陶瓷材料形成,以及其中外部由碳钢管材形成;
所述气泡泵的所述管材区段包括气体输入管线,
其中所述多个管材区段通过受压法兰接头接合在一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2014年1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6]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没有证据表明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气泡泵。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氧化铝陶瓷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808页第2-3段,第809页第5段,第811页表2):在矿山、冶金、能源等许多工业部门需要大量的耐磨、耐高温的管道材料。虽然高温合金管、铸石管、高技术陶瓷管在上述领域已广泛应用, 但同时满足耐磨损、耐冲击、耐高温要求的管道材料仍是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陶瓷内衬复合钢管被认为是能满足上述性能要求的最有希望的管材之一。Odawara用自蔓延铝热离心法制备了陶瓷内衬复合钢管,且已在铝液传送等方法得到了成功的运用。采用粒度为过200目筛的化学纯Fe2O3粉末和粒度为过100-200目筛的工业纯铝粉作铝热剂;SiO2 为主要添加剂,粉料过筛后在混料机中混料24h, 预热烘干后分别加入到内径为26mm,壁厚为2.5 mm的不锈钢和碳钢钢管中震实, 用钨丝引发燃烧反应,在特制的反应装置中制备陶瓷内衬复合钢管。复合钢管由外层钢管和内衬陶瓷组成,Al2O3陶瓷均匀地涂覆于钢管的内表面。表2列出不锈钢复合管与碳钢复合管的性能比较。
经比较,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包括:本申请为U形气泡泵,所述管材区段的内部由耐熔融铝侵蚀的浇注陶瓷材料形成。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气泡泵是本领域常见的一种传输工具,它通过压缩气体、空气的气泡或其他蒸气的气泡引入出口管而使流体升高,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气泡泵要用来引入熔融金属这一问题时,容易想到使用耐高温、耐冲击的管道,而对比文件 4中的陶瓷内衬复合钢管正是一种耐高温、耐冲击的管道,且能够应用于矿山、冶金、能源等许多工业部门,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遇到气泡泵需要用来引入熔融铝这一问题时容易想到将其应用到气泡泵,并选择耐熔融铝侵蚀的陶瓷材料。
对此,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了“U形气泡泵”。而对比文件4的背景技术部分明确公开了自蔓延铝热离心法不能解决弯管的内衬涂层问题,虽然其中制备了低角度的细长复合弯管,但是不能表明其可实现U型管的内衬涂层。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4中不能得到通过浇注陶瓷材料在管材内部形成耐熔融铝侵蚀衬里的技术启示。因此,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再成立。在此基础上,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审查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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