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大功率云地离子接收装置以及雷电等离子体吸收存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285
决定日:2019-08-01
委内编号:1F2656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47050.9
申请日:2016-04-21
复审请求人:濮方正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露泽
合议组组长:潘莉
参审员:施岚
国际分类号:H02N3/00,H02H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47050.9,名称为“大功率云地离子接收装置以及雷电等离子体吸收存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濮方正。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说明书没有对本申请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认为:说明书中记载采用金属或非金属导体材料制成导电体吸收支柱吸收大气云层中的等离子体,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导电体支柱如何吸收等离子体;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清楚如何使用“等离子导电排”传输等离子体;如何使用“石墨烯电容器”存储等离子体。即,仅依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实现传输雷电流形成前的等离子体并存储发电的技术方案,也无法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图1-2、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大功率云地离子接收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含:暖湿气体输送管道,为多根从地面伸向天空的钢筋混凝土竖立管道,用于向云层中输送地表的暖湿气体,促使云层中等离子体的形成;云地离子接收塔,安装在多根所述暖湿气体输送管道的中心位置,作为起承载作用的主体建筑物;导电体吸收支柱,安装在所述云地离子接收塔的顶端,用于吸收并传导所述等离子体;等离子体导电排,其上端与所述导电体吸收支柱连接,下端与电荷存储器连接,用于将所述导电体吸收支柱吸收到的等离子体直接传输至所述电荷存储器;电荷存储器,设置在所述等离子体导电排的下端,用于存储经所述等离子体导电排传输来的等离子体。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功率云地离子接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荷存储器包含石墨烯电容器,所述石墨烯电容器用于存储雷电等离子体电流。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大功率云地离子接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石墨烯电容器为双层或多层状石墨烯电容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功率云地离子接收装置,其特征在于,多根所述暖湿气体输送管道呈正多边形排列,每根所述暖湿气体输送管道的直径为60米~100米,其高度至少为150米,同时必须超过周围建筑物的高度至少30米,相邻暖湿气体输送管道的间距为150米~250米。
5. 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大功率云地离子接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体吸收支柱由金属或非金属导体材料制成,其离地面高度至少为180米,或超过所述暖湿气体输送管道的高度至少30米。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功率云地离子接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等离子体导电排由金属或非金属导体材料制成。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功率云地离子接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大功率云地离子接收装置还包含帽檐式均压等电位接地网,所述帽檐式均压等电位接地网设置在所述大功率云地离子接收装置所在地面之下至少1米的位置。
8. 一种主动吸收及存储雷电等离子体的方法,使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功率云地离子接收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在雷电多发地区,确定雷电对大地释放闪击的位置;在确定的所述位置,安装所述大功率云地离子接收装置;利用多根竖立的暖湿气体输送管道,配合大自然向天空中输送地表暖湿气体的天然功能,不断向云层中输送地表的暖湿气体,促使云层中等离子体的形成;在云层中的等离子体靠近地面之前,由安装在所述云地离子接收塔顶端的所述导电体吸收支柱吸收等离子体;所述导电体吸收支柱将吸收的等离子体,通过所述等离子体导电排向下输送至所述电荷存储器中进行储存。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主动吸收及存储雷电等离子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雷电对大地释放闪击的位置,包括以下步骤:使用雷电定位系统和雷电计数器确认所在地区发生雷 电的概率及时段;根据当地的地形地貌环境和气候条件,并且结合气象资料进行分析判断,确定雷电对大地释放闪击的具体位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等离子体是一团同时含有正负离子的气体物质,是很好的良导体;云地之间形成阴离子带负电荷向下方大地运动、阳离子带正电荷升向云层上方,形成了正负等离子体电流,因此,导电体吸收支柱吸收大气云层中的等离子体;(2)本申请中的等离子体指等离子体电流,金属或非金属导体具有导电功能,石墨烯电容器6用于存储雷电等离子体电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导体能通过内部自由移动的电子传导电流能量,但不能传导本质是物质的等离子体,因此驳回决定中指出的导电体吸收支柱如何吸收大气云层中形成的等离子体的问题依然存在;(2)等离子体只有在外界能量的维持下(比如高温/强电场力)有可能保持等离子体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使用石墨烯存储等离子体电流,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并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给予回应:导体导电和电容器存储电能的原理均是在外部电场的作用下,导体内部/电容器两个导电电极内部的能够自由移动的载流子定向运动,实现电流传导/电能存储,根据此原理,导体/电容器并不能传输/存储本质是物质的等离子体;即使将大量带有正电荷/负电荷的等离子体在外部作用下聚集在导体一端/电容器电极两端,导体/电容器也只能在该等离子体形成的电场的作用下,形成电流/存储电荷,并不能传导/存储这些等离子体;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不能被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等离子是很好的良导体,技术方案已经在实际应用中实施,并提供了防雷施工证明及获得的效果证明,同时提供了无烟煤从燃料升华为石墨化导体材料的证明以及其它应用证明。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件,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同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4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图1-2、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具体阐述如下: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主动吸收雷电流形成前的等离子体并存储,消除雷电。
其记载的接收装置包含:暖湿气体输送管道1,用于向云层中输送地表的暖湿气体,促使云层中等离子体的形成;输送管道的中心位置安装云地离子接收塔2;安装在云地离子接收塔顶端的导电体吸收支柱3,用于吸收并传导云层中形成的雷电等离子体;等离子体导电排4,其上端与所述导电体吸收支柱连接,下端与电荷存储器连接,用于将所述导电体吸收支柱吸收到的雷电等离子体直接传输至所述电荷存储器;包含石墨烯电容器6的电荷存储器5设置在所述等离子体导电排的下端,用于存储经所述等离子体导电排传输来的雷电等离子体。即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首先通过向云层输送暖湿气流促成等离子体的形成,然后使用导电体吸收支柱、导电排、电荷存储器这样一个路径以将雷电产生前的等离子体传导并存储,从而防止雷电的产生,减少灾害。
为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说明书中公开了如下主要技术手段“安装在云地离子接收塔2顶端的导电体吸收支柱2,用于瞬间吸收并向下传导云层中形成的等离子体,导电体吸收支柱吸收到的雷电等离子体直接传输至电荷存储器;电荷存储器存储经等离子体导电排传输来的雷电等离子体。”但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详述如下:(1)众所周知的是,金属或非金属导电体可以用于传导电流,但是等离子体是由部分电子被剥夺后的原子及原子被电离后产生的正负电子组成的离子化气体状物质,它是除去固、液、气外,物质存在的第四态,等离子体由离子、电子以及未电离的中性粒子的集合组成, 宏观上呈中性。等离子体同电流是完全不同的“态”,现有技术没有揭示使用金属或非金属导体吸收、传导、传输等离子体,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该技术手段并不能实现等离子体的吸收、传导、传输;(2)等离子体的存在需要外界能量的维持,因为如果没有外界能量注入,自由电子和阳离子会复合成电中性的原子或者分子,常规的等离子体时刻都在与外界存在着能量的交换,能量会不断的散失,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技术手段“石墨烯电容器构成电荷存储器”并不能存储等离子体。
可见,虽然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收集、传导、存储等离子体,以解决本发明要解决的“主动吸收雷电流形成前的等离子体并存储,消除雷电”的技术问题。
综上,本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主要包含以下部分:
(一)“区域防雷”理论及工程设计施工
此部分提供了:
(1)在贵州省实施的3个“区域防雷”设计施工的案例介绍;以及2份用户反馈意见表复印件,合同内容为“卸煤沟即周围地区防雷接地系统”以及“防雷及用电安全系统的设计、施工和安装调试”,记载的效果为“10多年的时间里,再没有发生过雷击损毁事故”以及“再没有因电闪雷鸣停过一次电”,论文获奖证书复印件。
(2)区域防雷方法介绍:根据条件设计主动引雷针、引雷柜的安装位置,有效防避和消除雷电流。
(3)雷电规律介绍:分析暴风云都带有电荷,云层中的电荷相互分离,出现对应的电场,雷声产生原因;空气的离子化;雷电通道的形成。
(4)区域防雷的风险评估、设计评估、施工评估、材料评估、系统评估、适用地域介绍。其中施工评估包含制定实施方案、方案施行、设备评估;适用低包括:山区、海岸、平原、丘陵。
(5)再次列举案例:雷达基站;通讯基站;油罐区;危险品库;古建筑群落;营地;其他宽广性区域。
(6)防雷技术规范介绍:无国家标准;公司(区域防雷设计施工规范)介绍;区域防雷与常规方法之间的关系,强调其为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区域防雷设计施工理念介绍:避雷针将雷击电流通过引线和接地体瞬间泄放至大地,转移雷击目标。
(7)区域防雷前景介绍。
(二)无烟煤石墨化导体材料
该部分介绍无烟煤升华为石墨导体材料、石墨烯产品。提供获奖证书、成果评价报告、企业标准证明。
(三)雷电吸收存储应用
介绍雷电的巨大能量以及雷电的隐患,本发明说明书中的方案可以主动吸收即存储雷电等离子体;提供“舱停靠平台深井接地装置钻孔”施工合同复印件;接地工程测试情况证明;
(四)与军方合作的照片、合同(防雷防腐降阻材料),军用标准封面复印件等。
(五)关于申请人的简介。
合议组认为:
(一)-(五)五部分意见陈述中,仅第(三)部分涉及到“雷电等离子体的传导和存储”,但是该部分的记载同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是一致的,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这些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具体分析请参见本复审决定书“决定的理由”部分,在此不再赘述。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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