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塔硫基复合肥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267
决定日:2019-08-01
委内编号:1F2507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33344.6
申请日:2016-04-15
复审请求人:史丹利化肥(平原)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兰琪
合议组组长:孙丽芳
参审员:张倩
国际分类号:C05G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选择,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33344.6,名称为“一种高塔硫基复合肥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史丹利化肥(平原)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6年04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以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塔硫基复合肥,其特征为,由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混合制成:尿素475份、55%磷酸一铵111份、52%硫酸钾230份、七水硫酸镁31.5-47.5份、七水硫酸锌31.5-47.5份、双氰胺1.5-2.5份、硫代硫酸钠2.25-3.75份、腐殖酸5份、白云石粉20-25份;所述七水硫酸镁、七水硫酸锌、双氰胺和硫代硫酸钠的混合用量与尿素的用量比为1:6-4;在传统的氮磷钾投料口之外开设单独的尿素、添加剂投料口,按照复合肥的原料配比,参与养分配比计算,在高塔内将原料混合后,控制尿素的熔融温度为110-125℃,再按照常规方法得到产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塔硫基复合肥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传统的氮磷钾投料口之外开设单独的尿素、添加剂投料口,按照复合肥的原料配比,参与养分配比计算,在高塔内将原料混合后,控制尿素的熔融温度为110-125℃,再按照常规方法得到产品。”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CN1935748A,公开日为2007年03月28日)公开了一种高塔造粒生产尿基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二者的区别在于:(1)助溶剂种类不同;(2)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腐植酸,不包含氯化钾、氯化铵、白云石粉等组分;且各组分用量略有不同,然而上述区别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制备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生产复合肥的方法,并且公开了低温熔融尿素的温度在120-125℃之间,并且开设单独的尿素、添加剂投料口等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申请人史丹利化肥(平原)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3日向国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高塔硫基复合肥,其特征为,由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混合制成:尿素475份、55%磷酸一铵111份、52%硫酸钾230份、七水硫酸镁40份、七水硫酸锌40份、双氰胺2份、硫代硫酸钠3份、腐殖酸5份、白云石粉22份;
在传统的氮磷钾投料口之外开设单独的尿素、添加剂投料口,按照复合肥的原料配比,参与养分配比计算,在高塔内将原料混合后,尿素的熔融温度为110℃,再按照常规方法得到产品。”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尿素的熔融温度降低到110℃,而对比文件1为120-125℃,即本申请取得的效果优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如何将尿素熔融温度降低10℃的技术启示,故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添加剂为一定量的七水硫酸镁、七水硫酸锌、双氰胺、硫代硫酸钠、腐植酸以及白云石粉,而对比文件1中的助溶剂为改性硝铵、七水硫酸镁和硼砂中的一种或多种,其它组分为氯化钾、硫酸钾、氯化铵、白云石粉等组分;且复合肥中各组分用量不同;经分析,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相同或相近的高塔硫基复合肥,然而上述区别特征均是肥料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对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熔融温度的不同,本申请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明确尿素熔融温度降低至110-125℃,但并未对该范围中的不同温度进行区分;而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利用硫酸镁等助熔剂降低尿素熔融温度,达到120-125℃,就降低尿素熔融温度来说,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是一致的,本申请并未取得更优的技术效果,进而二者都能有效地避免缩二脲的形成,即该温度的不同并不能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塔硫基复合肥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传统的氮磷钾投料口之外开设单独的尿素、添加剂投料口,按照复合肥的原料配比,参与养分配比计算,在高塔内将原料混合后,控制尿素的熔融温度为110℃,再按照常规方法得到产品;
所述高塔硫基复合肥由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混合制成:尿素475份、55%磷酸一铵111份、52%硫酸钾230份、七水硫酸镁40份、七水硫酸锌40份、双氰胺2份、硫代硫酸钠3份、腐殖酸5份、白云石粉22份;
所述七水硫酸镁、七水硫酸锌、双氰胺和硫代硫酸钠的混合用量与尿素的用量比为1∶6-4。”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降低尿素熔点的助剂不同,以及在氮磷钾投料口之外单独开设尿素、添加剂的投料口,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提供一种进一步降低尿素熔点,避免缩二脲形成的高塔硫基复合肥,本申请通过添加降低尿素熔点的添加剂,使得尿素的熔融温度由135℃降低至110℃,相比对比文件1温度降低到120-125℃取得了显著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项),经核实,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4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选择,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高塔硫基复合肥的制备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塔造粒生产尿基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包括制浆,造粒,包括以下步骤:(1)在熔融槽中加入助熔剂和尿素,将尿素低温熔融后流入第一级混合槽;(2)在第一级混合槽中,在熔融的尿素熔液中加入不与其反应的常温原料,将混合后得到的熔融物料流入第二级混合槽中;(3)在第二级混合槽中,加入常温磷酸一铵,与熔融物料混和时间小于4分钟,得到混合熔融料浆;混合熔融料浆通过高塔内的造粒喷头喷洒,在塔内完成造粒。所述助熔剂为改性硝铵、七水硫酸镁和硼砂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助熔剂的加入量在全部物料的总重量中占2-5%;所述不与尿素熔液反应的原料为氯化钾、硫酸钾、氯化铵、白云石粉等;所述低温熔融尿素的温度在120℃-125℃之间;具体提及采用助熔剂降低尿素熔融温度,实现尿素低温熔融(尿素熔点132.7℃),保证下步温度不会过高,同时减少对农作物有害的缩二脲的产生(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3页)。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可知,二者的技术领域相同,均涉及高塔复合肥的制备,二者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添加剂为一定量的七水硫酸镁、七水硫酸锌、双氰胺、硫代硫酸钠、腐植酸以及白云石粉,而对比文件1中的助溶剂为改性硝铵、七水硫酸镁和硼砂中的一种或多种,其它组分为氯化钾、硫酸钾、氯化铵、白云石粉等组分;且复合肥中各组分用量不同;(2)权利要求1开设单独的尿素、添加剂投料口,以及在高塔内将原料混合后,控制尿素的熔融温度为110℃,对比文件1未提及开设单独的投料口,以及尿素的熔融温度为120-125℃。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是针对高塔工艺生产中需要高温熔融尿素形成尿液,需要将尿素加热至135℃左右,耗费大量的能源,同时缩二脲的形成不可避免,本申请设计了用于降低尿素熔点的添加剂,将其与尿素混合使用,实现了低温熔融,本申请明确提及控制尿素的熔融温度为110-125℃(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8段),进一步地,就实施例部分的熔融温度而言,实施例1为115℃,实施例2为125℃,实施例3为110℃,即实施例的熔融温度均在其所声称的温度范围内。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利用助熔剂降低尿素熔融温度,高塔造粒生产复合肥料的方法,其具有低温操作、低能耗、降低缩二脲的产生等优点,其中低温熔融尿素的温度在120℃-125℃之间,即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达到降低尿素熔融温度的效果,本申请并未取得更优的技术效果,二者都能有效地避免缩二脲的形成;同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添加剂部分重叠,如七水硫酸镁、白云石份等。由此可见,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同样是通过加入七水硫酸镁等添加剂的技术手段来降低尿素熔点,同时看不出单独开设投料口对制备复合肥具有何种作用。 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效果相同或相近制备高塔硫基复合肥的方法。
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助溶剂为七水硫酸镁等物质,以及可以添加其它组分硫酸钾、白云石粉的基础上,基于实际需要,例如增加肥料的营养、微量元素等需要添加七水硫酸锌、双氰胺、硫代硫酸钠、腐植酸类物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各组分的重量配比,可根据目标肥料的要求、种植作物、土壤状况等因素通过常规实验手段进行调整即可获得适宜的配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同时,为了投料方面,在传统的氮磷钾投料口之外开设单独的尿素、添加剂投料口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实践能够对现有生产方法进行的常规改进;就熔融温度来说,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认识到尿素的熔点132.7℃,实现熔融将耗费大量的能源,因此均通过加入七水硫酸镁等添加剂来降低尿素熔点,即均降至125℃以下,在此基础上,选择控制尿素熔融温度为110℃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从本申请说明书中看不出上述区别特征能给本申请带来何种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是通过加入七水硫酸镁等添加剂的技术手段来降低尿素熔点,就具体的熔融温度而言,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降至125℃以下,在此基础上,对具体的熔融温度进行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就复审请求人强调的单独设置投料口,该设置本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从说明书中看不出单独设置后能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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