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蒲地蓝口服液的制备方法和用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099
决定日:2019-08-01
委内编号:1F2578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144256.3
申请日:2017-03-10
复审请求人:江苏医耐韦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朝磊
合议组组长:卢立明
参审员:陈卫星
国际分类号:A61K9/08,A61K36/86,A61K47/26,A61P29/00,A61P39/02,A61P31/14,A61P1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所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定两者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144256.3,名称为“一种蒲地蓝口服液的制备方法和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江苏医耐韦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03月10日,公开日为2017年07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3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蒲地蓝口服液,其特征在于:包括苦地丁、板蓝根、蒲公英和黄芩的提取物,还包括蔗糖,所述的提取物由苦地丁1~3重量份,板蓝根2~4重量份,蒲公英6~9重量份和黄芩2~4重量份经提取浓缩得到;其中制剂中蔗糖含量为10%~20%(g/mL),提取物中有效成分包括黄芩苷,口服液中黄芩苷的含量大于10mg/mL;杂质含量不超过7%。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蒲地蓝口服液,其特征在于:提取物中有效成分还包括菊苣酸和咖啡酸,口服液中菊苣酸的含量大于1mg/mL,咖啡酸的含量大于0.1mg/mL。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蒲地蓝口服液,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芳香剂和防腐剂,芳香剂的质量含量为0.2%~1%,防腐剂的质量含量为0.01%~0.5%。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蒲地蓝口服液,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甜味剂,甜味剂为常用的可食用添加剂,质量含量为0.2%~25%。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蒲地蓝口服液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制备苦地丁、板蓝根和蒲公英的提取物,包括如下步骤:
蒲公英和板蓝根用水煎煮提取,提取液中加入明胶1-5%,静置,过滤取上清;
苦地丁用水煎煮提取;
将步骤和步骤的提取液混合,浓缩,加入壳聚糖至0.1-2%,调节pH至1-2,静置,过滤;
制备黄岑的提取物,包括如下步骤:
黄芩用乙醇提取得到醇提取物;
所得到的醇提取物加入明胶至1-5%,过滤,滤液中加入壳聚糖0.1-2%,调pH至1-2,析出物即为黄芩提取物,所述的黄芩提取物为黄芩苷;
将苦地丁、板蓝根和蒲公英的提取物与黄岑的提取物混合,浓缩至比重为0.7~1.3(g/mL),加入蔗糖使制剂中蔗糖含量为10%~20%(g/ml)。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蒲地蓝口服液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中用8~10倍50%~70%的乙醇水溶液于40-60℃条件下超声波提取得醇提取物。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蒲地蓝口服液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a)和步骤(b)中每次提取时间为1~2h。
8. 根据权利要求5或7所述的蒲地蓝口服液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a)中用15~20倍水对蒲公英和板蓝根煎煮提取两次;步骤(b)中用15~20倍水对苦地丁煎煮提取两次。
9. 权利要求1所述的蒲地蓝口服液的用途,其特征在于:用于制备具有清热解毒或抗炎消肿的药物。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蒲地蓝口服液的用途,其特征在于:用于制备治疗腮腺炎、咽炎、扁桃体炎或疖肿的药物。
11. 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所述的蒲地蓝口服液在用于制备儿童型清热解毒或抗炎消肿的药物中的应用。”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883566A,公开日期2006年12月27日)公开了一种具有消炎作用的提取物(参见权利要求1、5-8)。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含有蔗糖,并限定了蔗糖、黄芩苷和杂质的含量。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蔗糖作为矫味剂的蒲地蓝口服液。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需要可含有甜味素作为矫味剂,加入蔗糖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蔗糖的用量可根据实际制备工艺和临床用药的实际需求对其进行调节和控制。蒲地蓝制剂中的黄芩苷含量大于10mg/ml是现有技术中已有研究并可获得的(参见公知举证文件CN103O7O931A,公开日期2013年05月01日),因此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获得黄芩苷含量大于10mg/ml的蒲地蓝口服液。对于杂质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现有技术中除杂的技术手段,如明胶沉淀法、壳聚糖絮凝法等获得杂质含量不超过7%的制剂。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4,将药物原料中含有的主要有效成分作为监控指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含有甜味剂和药学上可接受的辅料(参见权利要求5-6),芳香剂、防腐剂属于药物学上可接受的常规辅料,而含量是通过单因素考察、正交设计等常规试验优化调整即可获得。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5限定了还含有蔗糖,并限定了蔗糖、黄芩苷和杂质的含量;2)提取黄芩中的黄芩苷时,采用乙醇提取替换了水提取;3)权利要求5对提取液采用的除杂方式为明胶沉淀法、壳聚糖絮凝法,并调整限定了工艺步骤和参数。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蔗糖作为矫味剂的蒲地蓝口服液的制备方法。对于区别1),参考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黄芩苷醇提工艺优选”,王小平等,江西中医学院学报,第15卷第4期,第49-50页,公开日期2003年12月30日)公开了对于黄芩中黄芩苷的提取,醇提比水提得率高(参见第50页“讨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乙醇提取黄芩苷。对于区别3),明胶沉淀法、壳聚糖絮凝法属于本领域常规的除杂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对其进行选用。工艺步骤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和技术手段;原料用量和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单因素考察、正交设计等常规试验即可获得。且没有证据表明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从属权利要求6-8,权利要求6中“用8-10倍50%-70%的乙醇水溶液”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参见第50页表1、及左栏最后1段),超声波提取与回流提取均属于常规提取方式,为简化提取工艺和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超声波提取,提取的温度、水煎煮的时间、加水量、次数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试验即可获得。因此,权利要求6-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1保护制药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清热解毒或抗炎或消肿的用途,并进一步公开了用于治疗腮腺炎、咽炎、扁桃体炎或疖肿等(参见权利要求9-10),据统计流行性腮腺炎通常都发生在14岁以下的青少年及儿童。因而,权利要求9-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江苏医耐韦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10项)。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5的特征部分限定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权利要求5,并相应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蒲地蓝口服液,其特征在于:包括苦地丁、板蓝根、蒲公英和黄芩的提取物,还包括蔗糖,所述的提取物由苦地丁1~3重量份,板蓝根2~4重量份,蒲公英6~9重量份和黄芩2~4重量份经提取浓缩得到;其中制剂中蔗糖含量为10%~20%(g/mL),提取物中有效成分包括黄芩苷,口服液中黄芩苷的含量大于10mg/mL;杂质含量不超过7%,提取物采用下述方法制备:
制备苦地丁、板蓝根和蒲公英的提取物,包括如下步骤:
蒲公英和板蓝根用水煎煮提取,提取液中加入明胶1-5%,静置,过滤取上清;
苦地丁用水煎煮提取;
将步骤和步骤的提取液混合,浓缩,加入壳聚糖至0.1-2%,调节PH至1-2,静置,过滤;
制备黄岑的提取物,包括如下步骤:
黄芩用乙醇提取得到醇提取物;
所得到的醇提取物加入明胶至1-5%,过滤,滤液加入壳聚糖0.1-2%,调pH至1-2,析出物即为黄芩提取物,所述的黄芩提取物为黄芩苷;
将苦地丁、板蓝根和蒲公英的提取物与黄岑的提取物混合,浓缩至比重为0.7~1.3(g/mL),加入蔗糖使制剂中蔗糖含量为10%~20%(g/ml)。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蒲地蓝口服液,其特征在于:提取物中有效成分还包括菊苣酸和咖啡酸,口服液中菊苣酸的含量大于1mg/mL,咖啡酸的含量大于0.1mg/mL。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蒲地蓝口服液,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芳香剂和防腐剂,芳香剂的质量含量为0.2%~1%,防腐剂的质量含量为0.01%~0.5%。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蒲地蓝口服液,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甜味剂,甜味剂为常用的可食用添加剂,质量含量为0.2%~25%。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蒲地蓝口服液,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中用8~10倍50%~70%的乙醇水溶液于40-60℃条件下超声波提取得醇提取物。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蒲地蓝口服液,其特征在于:步骤(a)和步骤(b)中每次提取时间为1~2h。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6所述的蒲地蓝口服液,其特征在于:步骤(a)中用15~20倍水对蒲公英和板蓝根煎煮提取两次;步骤(b)中用15~20倍水对苦地丁煎煮提取两次。
8. 权利要求1所述的蒲地蓝口服液的用途,其特征在于:用于制备具有清热解毒或抗炎消肿的药物。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蒲地蓝口服液的用途,其特征在于:用于制备治疗腮腺炎、咽 炎、扁桃体炎或疖肿的药物。
10. 权利要求1-7所述的蒲地蓝口服液在用于制备儿童型清热解毒或抗炎消肿的药物中的应用。”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本质区别是:本申请用蒲地蓝提取物能够制备出有效成分含量非常高的口服液剂型,且杂质含量少,口感好。这是现有技术不能做到的,并提供对比试验显示按照现有技术文件CN103070931A的方法制备得到的黄芩苷含量和菊苣酸含量均低于本申请的含量,同时杂质含量高于本申请。而按照CN103070931A的方法进行除杂后浓缩,得到的制剂非常浓稠口感不好。(2)不管是药典还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提取方法均不能得到很高的黄芩苷含量,同时杂质含量也会比较高,而现有的提高有效成分含量的途径,要么是继续浓缩口服液,但会导致杂质含量很高,影响口感。另一种途径是直接补加纯的黄芩苷,但价格昂贵。因此,本申请取得“口服液中黄芩苷的含量大于10mg/mL;杂质含量不超过7%”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产品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见驳回决定。对于产品的制备方法,提高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减少杂质含量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此问题时不难采用常规技术手段、通过常规试验调整工艺及工艺参数等以使产品质量更佳。首先,对比文件2启示了黄芩用醇提取黄芩苷得率更高;其次,除杂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明胶、壳聚糖属于本领域常见的絮凝剂,中药絮凝澄清技术是本领域已知技术(参见驳回决定中引用的举证文件,《中药提取分离技术原理与应用》,冯年平主编,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第1版,第150-151页,公开日期2005年02月28日,下称公知证据1),因此通过采用上述除杂方式以减少产品中的杂质、提高产品质量是不难想到的;最后,对于工艺参数的研究,本申请说明书记载所选取的提取工艺参数基本上均无显著性差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65、69、73、89、93段),可见本申请并未证明工艺参数的选择能够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技术效果,有效成分含量高、杂质含量少的蒲地蓝口服液抗炎效果更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0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消炎作用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参见权利要求1-8)。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还含有蔗糖及其含量;(2)制备方法存在差异;(3)权利要求1限定了黄芩苷和杂质的含量。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蒲地蓝口服液有效成分含量并降低杂质含量。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加入甜菊素作为矫味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口感需要加入蔗糖和控制含量范围。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于黄芩中黄芩苷的提取,醇提比水提得率高(参见第50页“讨论”栏),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乙醇溶液提取黄芩苷。此外,本领域公知明胶、壳聚糖是中药絮凝澄清技术中常用的絮凝剂,其与醇沉工艺相比,中药絮凝澄清技术具有多个优点,包括有效成分产率高、可溶性有效成分损失少、除重金属效果好等(参见公知证据1),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明胶和壳聚糖进行除杂。而制备步骤则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所做的常规选择,本申请并未表明上述水提方式的选择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原料用量和参数,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试验可以获得的。对于区别(3),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优化工艺参数等可以获得口服液中的黄芩苷含量和杂质含量。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7,将药物原料中的主要有效成分作为监控指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可通过常规试验获得其含量。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口服液可含有甜味剂(例如甜菊素)作为矫味剂(参见权利要求6),而甜菊素属于常用的可食用添加剂,芳香剂和防腐剂也是口服液中常加入的辅料成分。对比文件2公开了溶剂用量为原料药用量的8倍、乙醇浓度为60%(参见第50页表1和左栏最后1段),超声波提取也属于常规提取方式,至于用量和参数,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试验即可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10保护制药用途,该用途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权利要求9-10)或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2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7项)。其修改在于:删除了权利要求8-10。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蒲地蓝口服液,其特征在于:包括苦地丁、板蓝根、蒲公英和黄芩的提取物,还包括蔗糖,所述的提取物由苦地丁1~3重量份,板蓝根2~4重量份,蒲公英6~9重量份和黄芩2~4重量份经提取浓缩得到;其中制剂中蔗糖含量为10%~20%(g/mL),提取物中有效成分包括黄芩苷,口服液中黄芩苷的含量大于10mg/mL;杂质含量不超过7%,提取物采用下述方法制备:
制备苦地丁、板蓝根和蒲公英的提取物,包括如下步骤:
蒲公英和板蓝根用水煎煮提取,提取液中加入明胶1-5%,静置,过滤取上清;
苦地丁用水煎煮提取;
将步骤和步骤的提取液混合,浓缩,加入壳聚糖至0.1-2%,调节PH至1-2,静置,过滤;
制备黄岑的提取物,包括如下步骤:
黄芩用乙醇提取得到醇提取物;
所得到的醇提取物加入明胶至1-5%,过滤,滤液加入壳聚糖0.1-2%,调pH至1-2,析出物即为黄芩提取物,所述的黄芩提取物为黄芩苷;
将苦地丁、板蓝根和蒲公英的提取物与黄岑的提取物混合,浓缩至比重为0.7~1.3(g/mL),加入蔗糖使制剂中蔗糖含量为10%~20%(g/ml)。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蒲地蓝口服液,其特征在于:提取物中有效成分还包括菊苣酸和咖啡酸,口服液中菊苣酸的含量大于1mg/mL,咖啡酸的含量大于0.1mg/mL。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蒲地蓝口服液,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芳香剂和防腐剂,芳香剂的质量含量为0.2%~1%,防腐剂的质量含量为0.01%~0.5%。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蒲地蓝口服液,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甜味剂,甜味剂为常用的可食用添加剂,质量含量为0.2%~25%。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蒲地蓝口服液,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中用8~10倍50%~70%的乙醇水溶液于40-60℃条件下超声波提取得醇提取物。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蒲地蓝口服液,其特征在于:步骤(a)和步骤(b)中每次提取时间为1~2h。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6所述的蒲地蓝口服液,其特征在于:步骤(a)中用15~20倍水对蒲公英和板蓝根煎煮提取两次;步骤(b)中用15~20倍水对苦地丁煎煮提取两次。”
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2和CN103070931A公开了醇提黄芩苷,但针对驳回决定提出的意见陈述中补充对比实验显示即使都是用醇溶液提取,提取工艺的差别仍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具体的提取工艺,其得率提高10%也没有达到本申请的高度,这说明提取工艺是至关重要的。(2)根据《中药提取液絮凝除杂效果的研究》的记载,明胶的使用并不广泛,在使用明胶时还需要考虑中药提取物的酸碱性质,且对于蒲地蓝的提取物,是否需要使用明胶以及是否需要与其他絮凝剂组合使用以及以什么方式组合使用,均是不得而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和启示去做出本申请的选择。(3)现有技术中没有将蒲公英和板蓝根组合提取的方式,根据《中药配方颗粒研究进展(Ⅱ)-中药单煎与合煎对比研究概况》,单煎与合煎化学成分差异的发生机制与影响因素非常之多,对于有效成分的保留是选择单煎还是合煎并不能够通过推理得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采用改变提取方式来获得更高的有效成分含量,更有可能去从絮凝的角度(去除杂质,保留有效成分)出发,来提高有效成分含量。(4)本申请的提取方式并非常规选择,一方面是因为蒲公英和板蓝根中主要含有的是有机酸类物质,而苦地丁中主要含有的生物碱类成分,如一起进行提取有可能会产生其它新的成分和杂质,并降低原有的药效成分如菊苣酸和咖啡酸的含量;另一方面,是考虑絮凝剂的选择使用以及综合考虑操作便利性和成本,最终成就了本申请中的提取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7项)。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5的特征部分限定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权利要求5、9-11,并相应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经核实,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3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所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定两者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蒲地蓝口服液,其特征在于:包括苦地丁、板蓝根、蒲公英和黄芩的提取物,还包括蔗糖,所述的提取物由苦地丁1~3重量份,板蓝根2~4重量份,蒲公英6~9重量份和黄芩2~4重量份经提取浓缩得到;其中制剂中蔗糖含量为10%~20%(g/mL),提取物中有效成分包括黄芩苷,口服液中黄芩苷的含量大于10mg/mL;杂质含量不超过7%,提取物采用下述方法制备:
制备苦地丁、板蓝根和蒲公英的提取物,包括如下步骤:
蒲公英和板蓝根用水煎煮提取,提取液中加入明胶1-5%,静置,过滤取上清;
苦地丁用水煎煮提取;
将步骤和步骤的提取液混合,浓缩,加入壳聚糖至0.1-2%,调节PH至1-2,静置,过滤;
制备黄岑的提取物,包括如下步骤:
黄芩用乙醇提取得到醇提取物;
所得到的醇提取物加入明胶至1-5%,过滤,滤液加入壳聚糖0.1-2%,调pH至1-2,析出物即为黄芩提取物,所述的黄芩提取物为黄芩苷;
将苦地丁、板蓝根和蒲公英的提取物与黄岑的提取物混合,浓缩至比重为0.7~1.3(g/mL),加入蔗糖使制剂中蔗糖含量为10%~20%(g/ml)。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消炎作用的药物,其包含作为活性成分的权利要求1-4所述的提取物和药学上可接受的辅料,其为口服液,如果需要,可含有甜味剂(例如甜菊素)作为矫味剂,其中蒲公英500克,苦地丁125克,黄芩188克,板蓝根188克,制成1000毫升的口服液,通过如下步骤的方法制备得到:〈1〉蒲公英、板蓝根和苦地丁用水煎煮提取,提取液浓缩至1.13~1.15(60~70℃热测)的清膏,加乙醇使含醇量约75%,放置后过滤,滤液回收乙醇,加水至500毫升,放置后过滤,滤液用10%氢氧化钠调pH值约6.5备用;〈2〉黄芩投入沸水中煎煮提取,煎煮过程中溶液pH值约6.5,提取液浓缩至相对密度1.08~1.11(60~70℃热测),调pH值约6.5,加乙醇使含醇量约50%,放置后过滤,滤液回收乙醇后,在约70~80℃保温,用浓盐酸调pH值约1.5,放置,收集黄芩苷的析出物;〈3〉将步骤〈2〉所得到的黄芩苷加500毫升水于70~80℃保温溶解,用10%氢氧化钠调pH值约6.5备用;〈4〉将上述步骤〈1〉和〈3〉所得到的溶液合并,加入10克甜菊素,加水至1000毫升(参见权利要求1-8)。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有消炎作用的口服液其原料药为:苦地丁、板蓝根、蒲公英、黄芩,经换算,原料药的重量份落入了权利要求1的数值范围内,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也是一种蒲地蓝口服液。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还含有蔗糖及其含量;(2)制备方法存在差异;(3)权利要求1限定了黄芩苷和杂质的含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蒲地蓝口服液有效成分含量并降低杂质含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加入甜味剂甜菊素作为矫味剂,而蔗糖也是本领域公知的天然甜味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口感需要进行选择和控制含量范围。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黄芩苷结构可知其具有一定的脂溶性,适宜使用中等极性溶剂提取。笔者曾比较水提工艺(工艺已优化)与醇提工艺, 结果表明后者黄芩苷得率高于前者约10 %(参见第50页“讨论”栏)。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于黄芩中黄芩苷的提取,醇提比水提得率高,则为了提高黄芩提取物中有效成分黄芩苷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乙醇溶液提取黄芩苷。此外,本领域公知明胶、壳聚糖是中药絮凝澄清技术中常用的絮凝剂,而中药絮凝澄清技术是在中药提取液中加入一种或数种高分子絮凝剂,以吸附架桥或电荷中和的方式使提取液中的悬浮物和溶胶聚集成较大的颗粒(絮团)、使之加速沉降并除去,从而对药液产生澄清和除杂精制的效果。其与醇沉工艺相比,中药絮凝澄清技术具有以下优点:1.不使用乙醇,生产安全,周期短,不需醇沉和乙醇回收设备,成本低;2.产品药味浓,产率高,可溶性有效成分损失少,特别是乙醇法损失严重的多糖类和无机成分可在絮凝澄清技术中得到很好的保留;3.对中药水提取液具有较好的脱色、澄清和除重金属效果(参见公知证据1),因而中药絮凝澄清技术相对于醇沉工艺具有较多的优点,包括有效成分产率高、可溶性有效成分损失少、除重金属效果好等,因而为避免蒲地蓝口服液中有效成分黄芩苷、菊苣酸和咖啡酸在醇沉工艺中的损失,有针对性的达到除杂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明胶和壳聚糖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醇沉工艺进行除杂。而对比文件1是将蒲公英、板蓝根和苦地丁同时用水煎煮提取,权利要求1先将蒲公英和板蓝根用水煎煮提取,再将苦地丁用水煎煮提取,最后将二者的水提液进行合并,则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所做的常规选择,本申请并未表明上述水提方式的选择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明胶和壳聚糖的用量、调节的pH值、浓缩比重,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提取效率和除杂效果等的需要,通过单因素考察、正交设计等常规试验可以获得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有动机采取乙醇溶液提取黄芩苷,以及选择明胶和壳聚糖进行除杂的情况下,通过优化工艺参数等可以获得口服液产品中大于10mg/ml的黄芩苷含量和不超过7%的杂质含量。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是从属权利要求,分别进一步限定了蒲地蓝口服液中的有效成分还包括菊苣酸和咖啡酸及其含量、还包括芳香剂和防腐剂及其含量、还包括甜味剂及其含量。然而蒲地蓝由苦地丁、板蓝根、蒲公英和黄芩作为原料药,原料药的主要有效成分为黄芩苷、咖啡酸、菊苣酸等,将药物原料中含有的主要有效成分作为监控指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单因素考察、正交设计等常规试验对制备方法进行优化调整即可获得菊苣酸和咖啡酸的含量。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口服液如果需要可含有甜味剂(例如甜菊素)作为矫味剂(参见权利要求6),而甜菊素属于常用的可食用添加剂,芳香剂和防腐剂也是口服液中常加入的辅料成分,至于含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口感、矫味和防腐效果的需要,通过常规实验可以获得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7是从属权利要求,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提取工艺的步骤和用量参数。对比文件2公开了提取黄芩苷的优选条件为:A=3,B=2,C=8,D=0.6(参见第50页表1和左栏最后1段)。即溶剂用量为原料药用量的8倍、乙醇浓度为60%,而超声波提取也属于常规提取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做出常规选择,至于超声波提取的温度,蒲公英和板蓝根和苦地丁的提取时间、次数和水的用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提取效果的需要,通过单因素考察、正交设计等常规试验即可获得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请求人强调的对比实验结果,针对的CN103070931A并不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在驳回决定中仅是作为举证文件,表明现有技术中获得黄芩苷含量大于10mg/mL的蒲地蓝口服液已有研究并可获得,因而,对比实验的结果不能表明本申请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2由于没有采用明胶和壳聚糖作为絮凝剂除杂,因此,与对比文件1或2进行对比也并不能表明本申请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由评述理由可知,现有技术如公知证据1公开了中药絮凝澄清技术相对于醇沉工艺具有较多的优点,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实际情形和需要选择明胶和壳聚糖进行除杂。此外,公知证据1中记载了考虑到合成高分子絮凝剂的毒性问题,目前用于中药提取液的絮凝剂绝大部分是天然高分子絮凝剂和半合成絮凝剂,并且列举了常用的天然高分子絮凝剂包括明胶,半合成絮凝剂包括壳聚糖(参见第150页),请求人提到的文件《中药提取液絮凝除杂效果的研究》中也记载了目前应用于中药领域的絮凝剂主要有壳聚糖、明胶等(参见第5页),并没有请求人所述的明胶使用不广泛的记载,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提取和除杂对象考虑选择常用的絮凝剂,且基于本申请也并不能表明明胶、壳聚糖相对于其他絮凝剂具有更好的效果。(3)在中药领域,提高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和减少杂质含量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基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给出的启示对制备工艺进行改进以获得疗效和质量更好的产品,而制备工艺包括提取方式、工艺参数和除杂方式等的筛选,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因为单煎与合煎机制与影响因素的复杂性而放弃提取方式的考察。(4)蒲公英、板蓝根和苦地丁的有效成分是本领域已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有效成分的性质对中药原料的煎煮提取方式进行常规选择。而请求人仅从理论上提出蒲公英、板蓝根和苦地丁一起进行提取有可能会产生其它新的成分和杂质,并降低原有的药效成分如菊苣酸和咖啡酸的含量。但正如请求人所强调的单煎与合煎机制与影响因素的复杂性,在没有实验数据的情况下,无法确认是该提取方式带来菊苣酸和咖啡酸含量的增加。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供的对比实验比较的是本申请与举证文件CN103070931A的黄芩苷和菊苣酸含量,正如第(1)点所述,CN103070931A不是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评述的对比文件,而本申请在说明书第0038段中记载“采用蒲公英和板蓝根共同提取的方法,可以提高有效成分菊苣酸的含量”,并没有记载蒲公英和板蓝根合煎提取,苦地丁单煎提取,相对于蒲公英、板蓝根和苦地丁三者合煎的方式,具有提高菊苣酸含量的效果,同时本申请也没有该方面实验数据的对比考察。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4 月2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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