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中草药妊娠期母猪饲料添加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911
决定日:2019-08-01
委内编号:1F2426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46636.6
申请日:2016-03-15
复审请求人:河南天聚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莹跃
合议组组长:尹昕
参审员:孙俊荣
国际分类号:A23K50/30,A23K10/30,A23K10/22,A23K10/37,A23K20/174,A23K20/158,A23K20/20,A23K10/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已知组分采用常规技术手段组合在一起,各个组分均发挥其原有功能,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46636.6,名称为“一种中草药妊娠期母猪饲料添加剂”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原为裴城镇遂刚养殖场,于2016年06月08日变更为漯河市绿瀑养殖有限公司,后于2017年03月17日再次变更为河南天聚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15日,公开日为2017年04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含有中草药妊娠期母猪饲料添加剂的妊娠期母猪饲料,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的组分组成:玉米粉57-59,豆粕14-16,鱼粉3-5,谷粉4-5,麸皮12-13,盐0.2-0.25,复合维生素0.2-0.3,食用油0.5-1,微生态制剂3-5,中草药哺乳期母猪饲料添加剂0.5-1;
所述的微生态制剂每千克的组成为15g铁、10g铜、20g锌、35g钴、7.5g钠、0.05g硒、1.5g锰、1000亿个乳酸菌、0.1g酶宝、余量为饲料级白粘土;
所述中草药妊娠期母猪饲料添加剂由以下重量份的组分组成:党参2-3,黄芪3-5,茯苓1-3,炙甘草1-3,六神曲1-3,熟地1-4,白芍3-4,当归1-4,川芎2-4,蒲公英2-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有中草药妊娠期母猪饲料添加剂的妊娠期母猪饲料,其特征在于:所述中草药妊娠期母猪饲料添加剂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按配比称取中草药,将中草药原料粉碎,过80目筛,混合均匀,分装。”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4351488 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中药成分还包括党参、黄芪、茯苓、神曲、川芎和蒲公英;不包括川断、云苓、山药、白术、红参和桑寄生;(2)权利要求1还包括豆粕、骨粉、麸皮、盐;(3)对各组分含量进行限定。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CN104082626 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8日)公开了使用党参、茯苓、熟地、当归、芍药、神曲和甘草制备预防母猪流产的中草药添加剂的技术手段,并公开了各中药组分的功效;对比文件3(CN102783584 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21日)公开了使用熟地黄、蒲公英、党参和白芍制备具有保健作用的猪饲料的技术手段,并公开了各中药组分的功效;对比文件4(CN103494017 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08日)公开了使用黄芪、当归、党参、甘草、熟地和川芎制备妊娠母猪专用饲料添加剂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4的教导下,可以根据本领域已知的或对比文件2-4公开的各中药组分的功效选择部分中药组分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并省略对比文件1中的部分组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3),豆粕、骨粉、麸皮和盐均是常用饲料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的选择性实验对其含量进行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和意见陈述,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1项),将原权利要求2合并至权利要求1中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于2018年06月08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含有中草药妊娠期母猪饲料添加剂的妊娠期母猪饲料,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的组分组成:玉米粉57,豆粕14-16,鱼粉3-5,谷粉4-5,麸皮12,盐0.2-0.25,复合维生素0.2-0.3,食用油0.5-1,微生态制剂3-5,中草药哺乳期母猪饲料添加剂0.5-1;
所述的微生态制剂每千克的组成为15g铁、10g铜、20g锌、35g钴、7.5g钠、0.05g硒、1.5g锰、1000亿个乳酸菌、0.1g酶宝、余量为饲料级白粘土;
所述中草药妊娠期母猪饲料添加剂由以下重量份的组分组成:党参2-3,黄芪3-5,茯苓1-3,炙甘草1-3,六神曲1-3,熟地1-4,白芍3-4,当归1-4,川芎2-4,蒲公英2-5;
所述的妊娠期母猪饲料通过以下方法制备:包括如下步骤:按配比称取中草药,将中草药原料粉碎,过80目筛,混合均匀,分装。”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同时还提交了4份证明文件如下:
附件1:照片复印件共4张,题为“关于百万头中草药高品质生猪养殖项目用地情况的报告”的文件复印件共1页,题为“关于对饲养高品质肉猪的几点建议”的文件复印件共2页,题为“关于建设百万头中草药高品质生猪养殖和50万亩有机农业项目的汇报”的文件复印件共1页;
附件2:由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针对编号为SP2017W00102的样品作出的编号为HRZSP201700049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共4页;
附件3:由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针对编号为SP2017W00101的样品作出的编号为HRZSP201700048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共5页;
附件4:由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针对编号为201703020001的样品作出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共5页。
结合上述证明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段公开的实际内容认定不符,且在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未涉及谷粉、微生态制剂及其含量。微生态制剂有效地补充了饲料中的有益金属成分,与中草药妊娠期母猪饲料添加剂等配合,起到互相促进协同的作用。(2)在评述权利要求时割裂了技术特征之间的联系,破坏了原有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尤其是对于饲料成分类的技术方案,每种成分之间存在内在的互相促进的作用。饲料为配方制剂,找出各个组分的种类和含量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3)所提交的4份附件中的报告、照片和检验报告表明,申请人投入巨资研发猪饲料配方,并取得了成功,得到了领导的重点关注和支持;经本申请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哺乳期母猪饲料喂养的母猪哺乳的仔猪长大后,其肉质鲜美,无药物残留,有害重金属含量为0或远低于国家标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驳回决定引用的是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3和说明书第7段,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时引用的是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段,虽然上述两部分记载的各组分含量不一致,但两部分记载的组成完全相同,即无论是审查员引用的权利要求1-3还是申请人引用的说明书第3段均公开了同样的饲料组成。(2)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矿同样可以为饲料补充有益金属成分。(3)本申请说明书仅泛泛记载了各中药组分本身的效果,例如党参增强免疫力、扩张血管、降压等,但并未记载组方原理;效果数据仅泛泛地记载了与不添加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的对照组相比,实验组的仔猪成活率、出生重较高,母猪生产后正常发情,数据可信度差,组分之间未体现协同作用。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中草药添加剂的成分有所不同;(2)基础饲料的成分略有不同;(3)对饲料中的各个组分的含量进行了限定。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另外一种妊娠期母猪饲料。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4的教导下,可以根据本领域已知的或对比文件2-4公开的各中药组分的功效选择部分中药组分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并省略对比文件1中的部分组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3),这些组分及其含量均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和调整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指出:(1)微生态制剂均是常用饲料原料,其在饲料中所起到的作用均是本领域熟知的,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添加。(2)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上述系列申请的技术方案是由不同材料、组分、配比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而成。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并不足以说明本申请的中草药添加剂各中药组分的选择和配伍、用量及炮制方法是特定选择的,并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复审请求人所述的肉质鲜美、无药物残留、有害重金属含量为0的效果既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也与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效果无关。此外,检验报告的鉴定时间均在2017年,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不能用于证明上述效果是在申请日或之前取得的。检测结果均未考察各组分的配伍和用量选择对上述参数是否产生协同作用。附件1涉及若干报告、文件及照片复印件,其中,相关照片内容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无直接关系,报告、文件中也仅泛泛提及其公司采用中草药养殖的生猪抗病能力增强,生长速度加快等效果,既未明确是否涉及本申请技术方案,也无相关数据支持,不足以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重申了提出复审请求时的理由,并进一步强调: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论和两个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说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达到的效果是清楚、可信和真实的,并不是简单拼凑或者替换。本案与其他的几个案件是在同一个大的中医药保护代替抗生素来提高猪肉安全性的思路之下,针对不同阶段的父系种猪、母系母猪的妊娠期、哺乳期、仔猪、育肥猪等阶段,通过对饲料的调整以适应不用生成阶段的猪的需要,提高了肉的品质。这些案件提交同一份检测报告,是一份成品猪的报告,即中药养殖的公猪和母猪结合,产出的小猪,喂养各阶段的饲料,产生高品质无公害猪肉。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1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已知组分采用常规技术手段组合在一起,各个组分均发挥其原有功能,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涉案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含有中草药妊娠期母猪饲料添加剂的妊娠期母猪饲料,由玉米粉、豆粕、鱼粉、谷粉、麸皮、盐、复合维生素、食用油、微生态制剂、中草药妊娠期母猪饲料添加剂等组分组成,并限定其制备方法包括按配比称取中草药、原料粉碎、过筛、混合和分装过程。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整体构思是由基础猪饲料配方、中草药添加剂、复合维生素和微生态制剂组合配制而成的猪饲料配方。根据说明书发明内容第0011段的记载,“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天然、安全的妊娠期母猪饲料中草药添加剂,补充饲料中没有而妊娠需要的营养成分,无需添加任何激素和药物,达到了散养的妊娠母猪的各项身体指标,此外,还使受精卵在母猪体内顺利着床并得到正常发育,防止流产,提高了分娩率,提高了仔猪的活力及出生重,解决了母猪断奶后推迟发情的问题。”根据其说明书实验例记载的实验结果,“对照组c组中的怀孕母猪有一头母猪有死胎,实验组a组、b组中的母猪未见死胎,与对照组相比……,分娩仔猪成活率达到98%,两组母猪产的仔猪出生重均比对照组重15%左右且生长迅速,对照组的母猪生产后50%长期未发情,而实验组a组、b组的母猪生产后正常发情”。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孕期母猪饲料,由以下按重量份计的组份组成:玉米粉40-60份,豆粉10-15份,花生油5-10份,鱼粉10-20份,骨粉5-10份,酸化剂0.05-0.1份,酵母剂3-5份,硒酵母1-2份,复合维生素0.3-0.8份,多矿0.1-0.2份,赖氨酸0.2-0.4份,蛋氨酸0.1-0.2份,精氨酸0.2-0.3份,中药配方2-3份;所述的复合维生素每份各成分所占的重量百分数为:维生素E 8%,维生素A 2%,维生素B群4%,维生素C 3%,维生素D 4%,叶酸3%,生物素2%,其余的为通用载体;所述的中药配方每份中包括川断 15克,云苓 15克,山药12克,白术10克,熟地15克,当归15克,白芍15克,红参10克,桑寄生15克,甘草10克。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书的记载,该发明考虑到妊娠期母猪的实际情况,除了加大了饲料中的营养成份,还在其中加入具有保胎作用的中草药,防止母猪在怀孕期间发生流产,提高猪仔在出生后的各方面机能,增加幼崽的存活率,同时使后期养殖时,猪能长的更加壮实(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3,说明书第7段)。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中草药添加剂的成分有所不同: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党参、黄芪、茯苓、六神曲、川芎和蒲公英,不包括川断、云苓、山药、白术、红参和桑寄生等组分,限定了制备方法及其参数;(2)基础饲料的成分略有不同:权利要求1还包括豆粕、骨粉、麸皮、盐和微生态制剂,省去了一些组分,且进一步限定了微生态制剂的组成,省去了骨粉、豆粉、酸化剂、酵母剂、硒酵母、各种氨基酸等组分;(3)对饲料中的各个组分的含量进行了限定。因此,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另外一种妊娠期母猪饲料。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预防母猪流产的中草药添加剂,其特征在于,其组分和重量份数为:党参30-90份、白术10-30份、茯苓30-90份、续断10-30 份、桑寄生10-30份、莬丝子10-30份、阿胶6-18份、炒艾叶10-30 份、砂仁6-18份、苏梗10-30份、焦杜仲10-30份、巴戟天10-30 份、熟地15-45份、当归15-45份、芍药10-30份、炒黄芩10-30份、炒黄柏10-30份、焦神曲30-90份、焦山楂30-90份、煅龙骨30-90 份、煅牡蛎30-90份、甘草6-18份。本发明根据中医药理论治病求本原则,遵循健脾益气、补益肝肾、养血安胎基本法则,根据妊娠母猪的特点辅以收敛固涩的中草药;针对出现食欲不振等病症适当添加健脾消食的中草药;方剂中党参:补中益气、生津养血,白术:补脾益气、安胎,茯苓:健脾渗湿,三药合用治疗气虚胎动不安,现代药理研究证明这三种中药组成的复方能增强红细胞的免疫功能,使免疫细胞活性提高,其中的白术等起到了补气、健脾、安胎的功能,促进血液循环,调节子宫机能,此方能起到增强血液循环,调节子宫机能的作用,使气血调和,从而创造一个适于胎儿发育的生理环境;配以熟地养血滋阴,当归补血、活血止痛,芍药养血平肝,三药配合补血养血而不腻,增强养血安胎作用,现代药理研究证明能显著提高红细胞的免疫粘附;佐以焦神曲、焦山楂共奏健脾、消食作用,其中焦神曲其含有多种消化酶,还含有酵母菌、B族维生素,增进食欲、促进消化;甘草调和诸药、缓急止痛而解毒为使药;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如下的有益效果:本发明的添加剂具有健脾益气、补益肝肾、养血安胎之功效,能提高妊娠母猪的免疫力,增强对各种致病因素的抵抗力,很好降低妊娠母猪的流产率,明显提高妊娠母猪体质,增强对各种致病因素的抵抗力(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12-14段)。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具有保健作用的猪饲料,包括:饲料载体、维生素A、维生素E、维生素B2、丝氨酸、谷氨酸、甘氨酸、异亮氨酸、蛋白酶、脂肪酶、淀粉酶、延胡索酸、柠檬酸、鱼粉、菠萝、豆油、氧化锌、硒酸钠、硫酸镁、芽孢杆菌、乳酸菌和中药组合物,所述中药组合物包括苍术、九里香、枳实、鸡内金、布渣叶、丹参、桃仁、广枣、熟地黄、菟丝子、淫羊藿、槲寄生、蒲公英、云芝、穿心莲、黄芩、党参、黄精、白芍、益智、巴戟天;熟地黄:味甘,性微温,入肝、肾经,具有补血滋阴,益精填髓的功效,主治血虚萎黄;眩晕,心悸,失眠,月经不调,崩不止;肝肾阴亏,盗汗,足膝疼痛,腰膝酸软,耳鸣耳聋,头目昏花;遗精阳痿;不育不孕;月经不调;崩漏下血;须发早白;消渴;便秘;肾虚喘促等证;蒲公英:味甘、苦,性寒,入肝、胃经,具有清热解毒、消痈散结、清肝明目、利尿通淋的作用,主要用于疮疡肿毒的治疗,对乳痈效果尤其显著,亦可用于肝火上炎之目赤肿痛等症状的治疗,此外,还具有利尿除湿的作用,用于治湿热黄疸、小便不利、泌尿系统感染等病症的治疗;党参:味甘,性平,入肺、脾经,有补气益脾,养血生津的作用,主要用于脾肺气虚或气血两虚之倦怠乏力、气短,咳嗽自汗等症状,党参长于补脾养胃,调理中焦,兼有养血的作用,其性平,健脾运而不燥;滋味阴而不湿,能够改善机体的免疫状态,提高抗病能力,促进消化吸收,提高新陈代谢,促进肠道对营养物质的吸收;白芍:味苦、酸,性微寒,归肝、脾经,具有养血调经,敛阴止汗,柔肝止痛,平抑肝阳的功效,主治血虚萎黄,月经不调,自汗,盗汗,胁痛,腹痛,四肢挛痛,头晕眩晕等证。其提供的猪饲料能够明显提高猪群的生存率和抗病能力,对提高猪群繁殖、生长性能及产品品质方面也具有优势。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妊娠母猪专用生物活性饲料添加剂,包括将中草药制成中草药药粉,与其他组分混合等步骤,其中,中草药药粉含有如下重量份的各原料组分:黄芪15-30 份、当归6-15份、党参10-25份、白术5-20份、甘草5-20份、青陈皮15-30份、麦芽10-40份、白头翁6-15份、熟地8-20份、川穹16-40份。本发明充分考虑了药物的配伍原则和妊娠母猪的生理特点,使用本添加剂饲喂妊娠母猪,可以提高妊娠母猪胎儿着床率,减少木乃伊胎、死胎率,预防母猪产后“三联症”,提高仔猪出生重及活力,保持母猪中上等体况,为哺乳期储备泌乳所需营养物质(参见对比文件4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38段)。
由上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党参、茯苓、熟地、当归、芍药、焦神曲和甘草制备预防母猪流产的中草药添加剂的技术手段,并公开了各中药组分的功效。对比文件3公开了使用熟地黄、蒲公英、党参和白芍制备具有保健作用的猪饲料的技术手段,并公开了各中药组分的功效。对比文件4公开了使用黄芪、当归、党参、甘草、熟地和川芎制备妊娠母猪专用饲料添加剂的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中医药理论治病求本的原则,遵循健脾益气、补益肝肾、养血安胎基本法则,根据妊娠母猪的特点辅以收敛固涩的中草药;针对出现食欲不振等病症适当添加健脾消食的中草药;方剂中党参补中益气、生津养血,茯苓健脾渗湿;熟地养血滋阴,当归补血、活血止痛,芍药养血平肝,三药配合补血养血而不腻,增强养血安胎作用,现代药理研究证明能显著提高红细胞的免疫粘附;佐以焦神曲、焦山楂共奏健脾、消食作用;甘草调和诸药。对比文件3公开了蒲公英具有清热解毒、消痈散结、清肝明目、利尿通淋的作用。同时,甘草与炙甘草、焦神曲与六神曲功效类似,可相互替代。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4的教导下,可以根据本领域已知的或对比文件2-4公开的各中药组分的功效选择部分中药组分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并省略对比文件1中的部分组分,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省略了对比文件1中的川断、云苓、山药、白术、红参和桑寄生后,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相应地消失。此外,中草药原料的制备方法是本领域所已知的,且其参数也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和实验调整获得。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3),微生态制剂中的各矿物质组分及乳酸菌、酶宝等调节肠道菌群的物质作为常见的饲料添加剂,其组成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获得。所添加的豆粕、谷粉、麸皮、盐均是常用猪饲料原料,它们在饲料中所起到的作用均是本领域熟知的,省去骨粉、豆粉、酸化剂、酵母剂、硒酵母、多矿、各种氨基酸等组分也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调整,且上述添加或省去也未给发明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各组分的含量,在确定了饲料中各组成成分的基础上,通过常规的实验对各组分的含量进行选择确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4均取得了提高妊娠母猪免疫力、降低流产率、增强体质、调高仔猪出生重及活力等技术效果。本申请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公开或记载本申请的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的配伍原则,仅泛泛记载了各中药组分本身的效果;其实施例中也仅泛泛记载了相对于不添加中草药添加剂的对照组相比,实验组的仔猪存活率提高等结果,但上述记载并不足以说明本申请的中草药添加剂各中药组分的选择和配伍、用量及炮制方法是经过特定选择的,并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组分之间亦未体现出协同作用/内在相互促进作用,如前所述,本申请中所使用的各组分的功效已被对比文件1-4公开或是本领域已知的,涉及补中益气、生津养血、养血安胎、提升母猪身体机能等功效,在此基础上通过常规的选择、调整或简单地替换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说明书所记载的防止流产、提升母猪身体机能、提高分娩率和仔猪成活率等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组成成分能够合理预期的。
(2)对于复审请求人结合所附附件中的检测报告(附件2-4)指出的技术效果,首先,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其有益效果是使受精卵在母猪体内顺利着床并得到正常发育,防止流产,提高了分娩率,提高了仔猪的活力及出生重量,解决了母猪断奶后推迟发情的问题(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复审请求人所述的肉质鲜美、无药物残留、有害重金属含量为0的效果既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也与说明书中所记载的上述效果无必然联系。其次,上述检验报告的鉴定时间均在2017年,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不能用于证明上述效果是在申请日或之前取得的。再者,上述附件所涉及的检测结果均未与空白对照组进行比较,更未考察各组分的配伍和用量选择对上述参数是否产生协同作用。综上,上述检测报告不足以证明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另经合议组查明,除本申请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还驳回了申请号为201610146625.8(下称258号申请)、201610146437.5(下称375号申请)、201610146590.8(下称908号申请)等涉及同一申请人/复审请求人的3件系列申请。请求人对其余三件申请也均提交了同样的检测报告。请求人表示,4件不同的专利申请中提出同一份检测报告是针对同一份成品猪的报告,即中药养殖的公猪和母猪结合,产出的小猪,喂养各阶段的饲料,产生高品质无公害猪肉。即便合议组考虑上述检测报告中所示的技术效果,请求人所述的这种实验设计也有违所属领域中科学实验设计的一般性原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结果无法确认哪一种或者哪几种技术方案发挥了所述的功效。本专利申请作为一项独立的技术方案,应当独立地设计实验、独立地验证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因此,由于其是经过4项不同的技术方案共同处理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无法确认采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独立地产生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技术效果,也因此无法将上述效果作为判断本申请创造性的依据和基础。
(3)附件1为若干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告、文件及照片复印件,其中,相关照片内容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无直接关系,其报告、文件中也仅泛泛提及其公司采用中草药养殖的生猪抗病能力增强,生长速度加快等效果,既未明确是否涉及本申请技术方案,也无相关数据支持,不足以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满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
(4)在本申请的审查过程中,请求人多次强调本发明并非现有技术已知组分的简单拼凑或叠加,而是经过了有针对性的筛选并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但是,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体现出所述的筛选过程,也没有任何对比试验体现出本发明的选择会产生明显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相反,本发明以及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4都体现了类似的构思,即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的饲料基础组分与中草药、矿物质、维生素等药物或营养补充剂组合在一起,取得复合性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可以预期本发明强化营养和中药组分后的饲料也必然会取得和配方构成相适应的技术效果。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要求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必须具备一定的高度,通过将满足创造性要求的申请授予专利权,从而对后续的技术创新产生激励作用,以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为此,对该条款的审查需要客观衡量发明的技术贡献和创新程度。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经过简单变换或重新组合即可实现的发明,如果被授予专利权,则有悖于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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