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汽器真空提高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凝汽器真空提高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851
决定日:2019-08-01
委内编号:1F2579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32273.7
申请日:2015-11-25
复审请求人:谢祚祥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段晓宁
合议组组长:孙平
参审员:韩冰
国际分类号:F28B9/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公开并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另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32273.7,名称为“凝汽器真空提高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谢祚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2月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764941Y,公告日为2006年3月15日)和本领域公知技术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说明书第1-17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凝汽器真空提高系统,包括冷冻水发生器,连接管道,喷嘴;其特征是:所述冷冻水发生器,一端与除盐水管相连;所述连接管道,连接冷冻水发生器与喷嘴;所述喷嘴,安装在凝汽器低压缸排汽口与凝汽器冷却水管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凝汽器真空提高系统,其特征是:所述冷冻水发生器至少包括压缩式制冷装置,吸收式制冷装置,蒸汽喷射式制冷装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凝汽器真空提高系统,其特征是:所述连接管道管壁或者管壁中间具有隔热材料。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凝汽器真空提高系统,其特征是:所述连接管道有多个阀门,分多个支管与喷嘴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凝汽器真空提高系统,其特征是:所述喷嘴分单层或多层或分组交叉布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凝汽器真空提高系统,其特征是:所述喷嘴出口速度大于或者等于蒸汽速度。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凝汽器真空提高系统,其特征是:所述喷嘴出口方向顺蒸汽流向布置。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凝汽器真空提高系统,其特征是:所述连接管道上设有水压提高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与本申请的背景技术不同,对比文件是为了解决汽轮机乏汽被循环冷却水吸收造成能量浪费和电厂用电量增加的技术问题。2)由于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发明目的不同,因此,技术方案有明显差异。对比文件1将除盐水以喷雾式喷头喷入冷凝汽器,对水温和水压无要求。本申请则是采用一定压力的冷冻水从高速喷嘴射流喷入凝汽器,对水温、水压、喷嘴结构、出口速度 、安装位置、喷嘴数量和角度都有要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技术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技术问题的出发点不同,但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均具有相同的喷嘴设置位置、喷嘴布置方式以及喷嘴出口方向,组成相同或相似的产品能解决相同或相似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设置有冷冻水发生装置,而进入冷凝器的冷却水与待冷却乏汽温差越大越有利于提高凝汽器真空是本领域公知的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需要的情况下,降低进入凝汽器的冷却水的温度,而采用冷冻水发生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的一种降低冷却水温度的方式,该方式的采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2)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限定喷嘴将除盐水以射流形式喷出,也没有限定具体的冷冻水水温和水压、喷嘴结构及喷嘴角度,因此,不能在上述方面区别于对比文件1中的喷头。同时对比文件1中的喷头的设置方式(在连接管道设有多个阀门,分多个支管与喷头连接,并采用多层分组交叉布置,喷头同样安装在凝汽器低压缸排汽口与凝汽器冷却水管之间,且喷头的出口方向与乏汽的流向一致)均落入相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公开了本申请的上述技术内容,因此认为对比文件1的喷头设置能达到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效果。而相关的在喷嘴前设置冷冻水发生器、水压提高装置及喷嘴出口速度大于或等于蒸汽速度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凝汽器真空、保证喷嘴正常有效喷射可以采用的普通技术手段,上述技术手段的采用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和2中分别添加的工质喷射出口角和出口温度的参数限定,将原权利要求3-7删除。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与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领域不同,本申请是提高凝汽器真空、进而提升汽轮机组的有效焓降来节能,对比文件是以水雾吸收乏汽热量减少汽轮机冷源损失来节能,其方案不能改善凝汽器真空。2)对比文件1的喷嘴喷出的水是雾状的,其功能是吸附乏汽热能,本申请喷嘴喷出的水是射流状态,因此,两个喷嘴不同。3)在热电厂里不会有冷冻水发生器来降低冷却水温度,没有任何经济性,凝汽器冷却水是江河湖海水,是未经除盐的自然水,称为凝汽器循环冷却水,其用量非常大,因此不可能消耗大量的能耗用冷冻水发生器为水降温。4)冷冻水发生装置是本申请的主要部件之一,其作用是降低除盐水的温度,确保除盐水经过喷嘴后,可以保持完整可控的射流状态,这个状态对提高真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5)对比文件1喷入的水是用于补充热力生产过程中损失的除盐水,称为补水,补水量小,即使用冷冻水发生器将其降温雾化喷入凝汽器,其提高真空的效果也可以忽略不计,更何况冷冻水发生器还要消耗能量来降低补水温度,因此,这样提高真空无效率可言。6)现有技术中,冷凝水的温度决定了凝汽器真空,而本申请突破该限制,获得高于冷却水对应的真空,是真正有的真空提高技术。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2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同时假设评述了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技术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声称解决技术问题的出发点不同,但对比文件1向凝汽器喷水实际上也能提高凝汽器真空,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2)权利要求仅限定了具有喷嘴,并限定了其安装位置,上述内容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喷嘴不能区别于对比文件1中的喷嘴。3)对比文件1中喷入凝汽器的冷却水是指凝汽器中用于喷水减温的冷却水,最终被喷入的水参与换热后是要作为补水回到循环中去的,而不是整个凝汽器的用于冷却乏汽的不与乏汽接触的江河湖海冷却水,由于喷水减温时,喷水温度越低越好,因此,作为喷水减温的冷却水是有动机进行降温处理的。4)凝汽器喷水减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喷水水温越低越有利于提高凝汽器真空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需要的情况下,降低用于喷水减温的水的温度,而采用冷冻水发生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的一种降低喷水温度的方式,该方式的采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而用于喷水减温的水的喷射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调节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也有能力监控并保持合理的喷射状态,仅通过调喷射速度及喷射角度就可以实现,这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5)由于凝汽器中乏汽凝结产生的凝结水也是要作为锅炉给水补入锅炉给水中进行循环的,因此,本申请喷入凝汽器中用以提高真空的冷冻水最后也是要作为锅炉补水使用的,因此,不能区别于对比文件1中喷入的水。6)首先,说明书没有记载及给出任何证据证明该申请突破了限制,获得了高于冷却水对应的真空,其次,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分析,也没有技术特征支持其技术方案突破了限制,可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1和2超范围的内容,并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冷冻水经喷嘴后呈高速射流状”,之后于2019年7月1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介绍了凝汽器系统。复审请求人认为:1)采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提高凝汽器真空,其真空提高程度小,对比文件1用热力学原理换热的方式改变凝汽器真空,本申请利用流体力学原理提高凝汽器真空。2)本申请喷嘴与对比文件中喷头完全不同。3)凝汽器喷水减温对喷入的水温要求不高,而本申请中冷冻水发生器的作用是将喷嘴出口的水温控制在远低于饱和温度之下,从而保持射流的完整可调性。4)本申请的冷冻水对温度和压力有明确的要求,对比文件中的水没有对其提出压力和温度的要求,因此,这两种水含有的能量及水的功能是不一样的,对比文件中的水利用水本身的吸热能力来完成工作,本申请的水利用水的动能来完成工作。5)现有凝汽器真空的瓶颈是无法调节循环冷却水的水量和温度,而本申请利用可控制式射流为改变凝汽器真空的技术方案,可以突破循环冷却水对真空形成的瓶颈。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凝汽器真空提高系统,包括冷冻水发生器、连接管道、喷嘴;其特征是:所述冷冻水发生器,一端与除盐水管相连;所述连接管道,连接冷冻水发生器与喷嘴;所述喷嘴,安装在凝汽器低压缸排汽口与凝汽器冷却管道之间;冷冻水经喷嘴后呈高速射流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凝汽器真空提高系统,其特征是:所述冷冻水发生器至少包括压缩式制冷装置,吸收式制冷装置,蒸汽喷射式制冷装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凝汽器真空提高系统,其特征是:所述连接管道上设有水压提高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于申请日2015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公开并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另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审查决定沿用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凝汽器真空提高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9行至第2页第12行以及说明书附图):一种汽轮机凝汽器喷水节能装置,通过向凝汽器内喷水,改善机组的真空,提高汽轮机效率,因此汽轮机凝汽器喷水节能装置也能提高凝汽器真空,是一种凝汽器真空提高系统,该装置包括连接管道,喷头(即喷嘴);连接管道一端与除盐水管相连,另一端与喷头相连;所述喷头安装在凝汽器与汽轮机后汽缸排汽口结合部3(相当于低压缸排汽口)与凝汽器冷却水管之间,一定压力的水从喷头喷出,其喷出的也是具有一定速度(相当于高速)射流状的雾化流体。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除盐水管与连接喷嘴的连接管道之间设置有冷冻水发生器。
基于上述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更优的凝汽器系统的真空性能。
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部分的第3段第5-6行还描述了“补水温度与排汽温度温差越大时,效果就越明显,这样不仅经济运行且利用机组接带负荷”,这说明除盐水补水的温度越低,与乏汽换热后越能获得良好的真空性能,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除盐水在输送到凝汽器之前进行制冷处理,并且冷冻水发生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制冷装置,因此设置冷冻水发生器,使得冷冻水发生器一端与除盐水管相连,另一端与连接喷嘴的连接管道相连,用以对除盐水进行降温,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无需任何创造性劳动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的技术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种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冷冻水发生器类型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制冷机装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获得稳定和一定压力的冷冻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连接管道上设有水压提高装置,当冷冻水发生器进口水压不足以满足喷嘴压力时通过水压提高装置来提高冷冻水进入凝汽器的压力。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1)首先,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在提高真空度方面具有优势,而且对比文件1采用的雾化射流比本申请更易充分换热;其次,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是采用喷出的冷却水与凝汽器内蒸汽发生热交换使蒸汽冷凝从而在凝汽器内产生真空,都是利用相同的原理。
2)首先,本申请对于“高速射流”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因此对于“高速”这一术语进行宽泛的解释,对比文件1公开了喷嘴及安装位置,且喷头必然是要喷射流体的,喷头喷出的必然也是有一定压力和速度的射流,既然射流,则可以认为是“高速”,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高速射流”,因此从权利要求记载的方案来看,本申请喷嘴与对比文件中喷头是相同的;其次,即使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高速射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高速射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调节喷射速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的普通技术手段,上述技术手段的采用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3)喷水水温越低越有利于提高凝汽器真空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需要的情况下,降低用于喷水减温的水的温度,并根据需要使其水温控制在远低于饱和温度之下,进而保持射流的完整可调性,而采用冷冻水发生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的一种降低喷水温度的方式,上述技术手段的采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4)首先,权利要求中并没有限定冷冻水对温度和压力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在评述权利要求创造性时对于没有限定的特征不予考虑;其次,所有凝汽器喷水减温提高真空对喷水的压力都是有要求的,压力不足导致无法喷入或是喷入射程不够都是不符合工程要求的,而且喷水水温越低越有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水压和水温也是有要求的;最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水在喷射换热过程中均同时利用了水的吸热能力和动能。
5)权利要求并没有记载如何调节循环冷却水的水量和温度,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相应的内容,而且,对喷嘴或喷头喷射的控制,例如控制喷射水的水量和温度,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的普通技术手段,上述技术手段的采用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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