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1,1,1,2,3-五氟丙烷或2,3,3,3-四氟丙烯的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含1,1,1,2,3-五氟丙烷或2,3,3,3-四氟丙烯的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741
决定日:2019-08-01
委内编号:1F247081
优先权日:2008-05-07
申请(专利)号:201410189287.7
申请日:2009-05-07
复审请求人:科慕埃弗西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姜小薇
合议组组长:张家祥
参审员:王普天
国际分类号:C09K5/04,C09K3/30,C08J9/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且其引入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89287.7,名称为“包含1,1,1,2,3-五氟丙烷或2,3,3,3-四氟丙烯的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科慕埃弗西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9年05月07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05月07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23日。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980116200.0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7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4年05月07日递交分案申请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由HFO-1234yf、HFC-23和任选至少一种附加化合物组成的组合物,其中在所述包含HFO-1234yf的组合物中的HFC-23和所述至少一种附加化合物的总量范围是大于0至小于1重量%,且所述至少一种附加化合物选自HFO-1234ze、HFC-254eb、HFC-254fb、HFO-1243zf、HFC-245eb、HFC-245fa、HFC-245cb、HFC-236cb、HFC-236ea、HFC-236fa、HFC-227ea、HFC-227ca、HFO-1225yc、HFO-1225zc、HFO-1225ye、3,3,3-三氟丙炔、甲烷、乙烷、丙烷、HFC-143a、HFC-134、HFC-134a、HFO-1132a和FC-1216。
2.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包含少于1重量%的HFC-23。
3. 权利要求1或2的组合物作为热传递组合物的用途。
4. 权利要求1或2的组合物作为制冷剂的用途。
5. 权利要求1或2的组合物作为空调、冷冻机、冷藏机、热力泵、水冷却器、满液式蒸发冷却器、直接膨胀式冷却器、离心式冷却器、步入式冷藏柜、热力泵、移动式冷藏机、移动式空调装置以及它们的组合中的制冷剂的用途。
6. 权利要求1或2的组合物作为气溶胶推进剂的用途。
7. 权利要求1或2的组合物作为发泡剂的用途。
8. 热传递方法,其中使用工作流体将热量从热源携带至散热片,所述方法的特征在于:所述工作流体包含权利要求1或2的组合物。
9. 权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所述工作流体为经历液相与气相之间的相变的制冷剂。”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US2008/0011159A1,公开日为2008年01月17日)公开了一种组合物,具体公开内容如下(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所述组合物包括HFO-1234yf、三氟碘甲烷和HFC-23,其中HFC-23的含量为0.15wt%。对于权利要求1中组合物由HFO-1234yf和HFC-23组成的方案,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未加入三氟碘甲烷。对此,权利要求1中未加入三氟碘甲烷,其功能也相应消失。对于权利要求1中组合物由HFO-1234yf、HFC-23和一种附加化合物组成的方案,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未加入三氟碘甲烷,(2)加入至少一种附加化合物,并限定了附加化合物的总量。对于区别特征(1),权利要求1中未加入三氟碘甲烷,其功能也相应消失;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WO2008/027511A1,公开日为2008年03月06日)公开了一种组合物,其包括HFO-1234yf和至少一种附加化合物,所述附加化合物包含HFC-23(参见说明书表3、第38页第25-27行、第41页第20-25行第42页第3行)。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附加化合物包括至少一种选自氟烯烃、 氟代烃、烃等的化合物,其中,氟烯烃包括HFO-1234ze、HFO-1243zf、HFO-1225yc、HFO-1225zc、HFO-1225ye等,氟代烃(HFC)化合物包括:HFC-254eb、HFC-254fb、HFC-245eb、HFC-245fa、HFC-245cb、HFC-236cb、HFC-236ea、HFC-236fa、HFC-227ea、HFC-227ca、HFC-23、HFC-143a、HFC-134、HFC-134a等,烃包括丙烷等(参见说明书表3、第41页第20行-第43页第12行)。可见区别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组合物中加入其它附加化合物,同时,3,3,3-三氟丙炔、甲烷、乙烷、HFO-1132a、HFC-1216均是本领域常用的烃或氟代烃类化合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具备的生产/试验原料条件可常规选择的;另外,附加化合物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应用需求、通过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即可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科慕埃弗西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8项)。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由HFO-1234yf、HFC-23和任选至少一种附加化合物组成的组合物,其中在所述包含HFO-1234yf的组合物中的HFC-23和所述至少一种附加化合物的总量范围是大于0至小于1重量%,且所述至少一种附加化合物选自HFO-1234ze、HFC-254eb、HFC-254fb、HFO-1243zf、HFC-245eb、HFC-245fa、HFC-245cb、HFC-236cb、HFC-236ea、HFC-236fa、HFC-227ea、HFC-227ca、HFO-1225yc、HFO-1225zc、HFO-1225ye、3,3,3-三氟丙炔、甲烷、乙烷、丙烷、HFC-143a、HFC-134、HFC-134a、HFO-1132a和FC-1216。
2.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包含少于1重量%的HFC-23。
3. 权利要求1或2的组合物作为热传递组合物的用途。
4. 权利要求1或2的组合物作为制冷剂的用途。
5. 权利要求1或2的组合物作为空调、冷冻机、冷藏机、热力泵、水冷却器、满液式蒸发冷却器、直接膨胀式冷却器、离心式冷却器、步入式冷藏柜、热力泵、移动式冷藏机、移动式空调装置以及它们的组合中的制冷剂的用途。
6. 权利要求1或2的组合物作为气溶胶推进剂的用途。
7. 权利要求1或2的组合物作为发泡剂的用途。
8. 热传递方法,其中使用工作流体将热量从热源携带至散热片,所述方法的特征在于:所述工作流体包含权利要求1或2的组合物。
9. 权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所述工作流体为经历液相与气相之间的相变的制冷剂。
10. 包含HFO-1234yf、HFO-1234ze、HFO-1243zf、HFC-143a、HFC-134a和至少一种附加化合物组成的组合物,且所述至少一种附加化合物选自HFC-254eb、HFC-254fb、HFC-245eb、HFC-245fa、HFC-245cb、HFC-236cb、HFC-236ea、HFC-236fa、HFC-227ea、HFC-227ca、HFO-1225yc、HFO-1225zc、HFO-1225ye、3,3,3-三氟丙炔、甲烷、乙烷、丙烷、HFC-23、HFC-134、HFO-1132a和FC-1216。
11. 权利要求10的组合物,其包含少于约1重量%的至少一种附加化合物。
12. 权利要求10的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HFC-254eb,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少于1重量%的HFC-254eb。
13. 权利要求10或11的组合物作为热传递组合物的用途。
14. 权利要求10或11的组合物作为制冷剂的用途。
15. 权利要求10或11的组合物作为空调、冷冻机、冷藏机、热力泵、水冷却器、满液式蒸发冷却器、直接膨胀式冷却器、离心式冷却器、步入式冷藏柜、热力泵、移动式冷藏机、移动式空调装置以及它们的组合中的制冷剂的用途。
16. 权利要求10或11的组合物作为气溶胶推进剂的用途。
17. 权利要求10或11的组合物作为发泡剂的用途。
18. 热传递方法,其中使用工作流体将热量从热源携带至散热片,所述方法的特征在于:所述工作流体包含权利要求10或11的组合物。”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记载了“本发明涉及利用分子筛从HFC-23与其他气体的混合物,特别是从含HFC-23和三氟碘代甲烷(CF3I)的混合物中分离三氟甲烷(HFC-23)……”,基于对比文件1的内容,可以看出CF3I和HFC-23是密切相关的,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实际上源自于CF3I的存在。因此,如果CF3I不存在,HFC-23也就没有必要存在,对比文件1将变得毫无意义。此外,对比文件2所面对的问题是氟烯烃的不稳定性。为解决这个问题,对比文件2提议使用如环氧化物的稳定剂,驳回决定没有说明为什么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所有其他化合物中选择对比文件2的另外的化合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文本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2、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未加入三氟碘甲烷,(2)权利要求1加入至少一种附加化合物,并限定了附加化合物的总量。对于区别特征(1),是否在组合物加入三氟碘甲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权利要求1中未加入三氟碘甲烷,其功能也相应消失。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含有氟烯烃的组合物,作为组分之一可以含有HFO-1234yf,同时也可以含有其它附加化合物,所述附加化合物包含HFC-23(参见说明书表3、第38页第25-27行、第41页第20-25行第42页第3行)。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附加化合物包括至少一种选自氟烯烃、 氟代烃、烃等的化合物,其中,氟烯烃包括HFO-1234ze、HFO-1243zf、HFO-1225yc、HFO-1225zc、HFO-1225ye等,氟代烃(HFC)化合物包括:HFC-254eb、HFC-254fb、HFC-245eb、HFC-245fa、HFC-245cb、HFC-236cb、HFC-236ea、HFC-236fa、HFC-227ea、HFC-227ca、HFC-23、HFC-143a、HFC-134、HFC-134a等,烃包括丙烷等(参见说明书表3、第41页第20行-第43页第12行)。可见,上述组分均是与HFO-1234yf常常一起出现在组合物中的可选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HFO-1234yf组合物中含有其它附加化合物,同时,3,3,3-三氟丙炔、甲烷、乙烷、HFO-1132a、HFC-1216均是本领域常用的烃或氟代烃类化合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具备的生产/试验原料条件可常规选择的;另外,附加化合物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应用需求、通过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可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7项)。
复审请求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由HFO-1234yf、HFC-23和任选至少一种附加化合物组成的组合物,其中在所述包含HFO-1234yf的组合物中的HFC-23和所述至少一种附加化合物的总量范围是大于0至小于1重量%,且所述至少一种附加化合物选自HFO-1234ze、HFC-254eb、HFC-254fb、HFO-1243zf、HFC-245eb、HFC-245fa、HFC-245cb、HFC-236cb、HFC-236ea、HFC-236fa、HFC-227ea、HFC-227ca、HFO-1225yc、HFO-1225zc、HFO-1225ye、3,3,3-三氟丙炔、甲烷、乙烷、丙烷、HFC-143a、HFC-134、HFC-134a、HFO-1132a和FC-1216。
2.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包含少于1重量%的HFC-23。
3. 权利要求1或2的组合物作为热传递组合物的用途。
4. 权利要求1或2的组合物作为制冷剂的用途。
5. 权利要求1或2的组合物作为空调、冷冻机、冷藏机、热力泵、水冷却器、满液式蒸发冷却器、直接膨胀式冷却器、离心式冷却器、步入式冷藏柜、热力泵、移动式冷藏机、移动式空调装置以及它们的组合中的制冷剂的用途。
6. 热传递方法,其中使用工作流体将热量从热源携带至散热片,所述方法的特征在于:所述工作流体包含权利要求1或2的组合物。
7. 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所述工作流体为经历液相与气相之间的相变的制冷剂。”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应当作为整体来考虑,根据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4,全部HFC-23杂质是由CF3I的存在所引起的。对比文件1在第7段教导了“虽然难以预计分子筛分离,但是发明人已经表明碘代烃、特别是三氟碘代甲烷是这样的,使得它们可以与氟烃如R-23通过使用直径约5埃的分子筛分离”。基于以上所述的公开内容,因为难以预计分子筛分离,所以也就难以预计除碘代烃如CF3I以外的其他材料作为用于制造HFC-23的起始材料的可行性。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的全部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坚信至多碘代烃如CF3I可以与HFC-23一起存在。此外,对比文件2的技术问题是稳定性问题,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包括1234yf、HFC-23和CF3I。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除去不合需要的HFC-23,因为其高的全球变暖潜力。然而,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CF3I具有稳定性问题并因此和稳定剂一起使用。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构思使用由HFO-1234yf、HFC-23和任选的另外的化合物组成的组合物,而没有添加稳定剂。此外,复审请求人提交了制冷实例数据来证明要求保护的组合物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14年05月07日递交分案申请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规定,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复审请求人在驳回文本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权利要求10-18,该修改并不是为了消除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而作出的,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
在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了权利要求6-7和上述的权利要求10-18,因此,复审通知书指出的所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规定的缺陷已被克服。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且其引入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由HFO-1234yf、HFC-23和任选至少一种附加化合物组成的组合物(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组合物,具体公开内容如下(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所述组合物包括HFO-1234yf、三氟碘甲烷和HFC-23,其中HFC-23的含量为0.15wt%。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未加入三氟碘甲烷,(2)权利要求1加入至少一种附加化合物,并限定了附加化合物的总量。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公开内容涉及可用作热传递组合物的组合物如2,3,3,3-四氟丙烯,或可用于制备HFO-1234yf方法中的包含1,1,1,2,3-五氟丙烷的组合物……申请人在制备此类新型低全球变暖潜能化合物诸如HFO-1234yf时已发现,某些附加化合物以少量存在”(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3段至倒数第2段)。关于其它附加的化合物,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为“在一些实施方案中,HFC-245eb的某些前体化合物包含杂质,所述杂质随后表现为HFC-245eb组合物中的附加化合物。在其他实施方案中,这些前体化合物自身可在HFC-245eb生成期间反应产生附加化合物,所述附加化合物接着出现在HFC-245eb组合物中。在其它实施方案中,制得HFC-245eb的反应条件还生成副产物,这意味着可能同时发生附加的反应途径,生成不同于HFC-245eb的化合物,并且这些附加化合物的量和本体将取决于制备HFC-245eb的具体条件”(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3段)。然而,说明书中没有记载附加化合物的含量与何种因素相关,是怎样影响了反应条件,又会对组合物的各项性能产生何种影响,从实施例中也看不出相关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并没有解决实质上的技术问题。
对于区别特征(1),是否在组合物加入三氟碘甲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权利要求1中未加入三氟碘甲烷,其功能也相应消失;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含有氟烯烃的组合物,作为组分之一可以含有HFO-1234yf,同时也可以含有其它附加化合物,所述附加化合物包含HFC-23(参见说明书表3、第38页第25-27行、第41页第20-25行第42页第3行)。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附加化合物包括至少一种选自氟烯烃、 氟代烃、烃等的化合物,其中,氟烯烃包括HFO-1234ze、HFO-1243zf、HFO-1225yc、HFO-1225zc、HFO-1225ye等,氟代烃(HFC)化合物包括:HFC-254eb、HFC-254fb、HFC-245eb、HFC-245fa、HFC-245cb、HFC-236cb、HFC-236ea、HFC-236fa、HFC-227ea、HFC-227ca、HFC-23、HFC-143a、HFC-134、HFC-134a等,烃包括丙烷等(参见说明书表3、第41页第20行-第43页第12行)。可见,上述组分均是与HFO-1234yf常常一起出现在组合物中的可选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HFO-1234yf组合物中含有其它附加化合物,同时,3,3,3-三氟丙炔、甲烷、乙烷、HFO-1132a、HFC-1216均是本领域常用的烃或氟代烃类化合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具备的生产/试验原料条件可常规选择的;另外,附加化合物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应用需求、通过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可确定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中全部HFC-23杂质是由CF3I的存在所引起的,并且记载了CF3I与HFC-23难以分离,然而,这并不能等同于在HFC-23与CF3I之间建立了唯一关联,也并不代表没有其它途径能够获得化合物HFC-23,况且,本申请也并未记载其技术方案是怎样含有的HFC-23,更没有记载其如何分离了CF3I,使得技术方案中不含有CF3I,对于这一省略的要素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看不出这样的组分省略之后技术方案具有何种更为优异的技术效果,此外,对比文件2虽然是要解决稳定性问题,而这一技术问题并不是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各自不同的需要从现有技术中寻找技术启示,况且本申请也并未记载这些组分加入的目的,也没有任何实验数据能够证明这些组分加入之后能够带来何种技术效果,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补交的数据并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不能用于证明其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但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具体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或2的组合物作为热传递组合物的用途。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所述组合物可用于空调系统,即作为热传递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因此,当权利要求1和2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途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或2的组合物作为制冷剂的用途。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所述组合物可用于制冷用途(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因此,当权利要求1和2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的用途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或2的组合物作为空调、冷冻机、冷藏机、热力泵、水冷却器、满液式蒸发冷却器、直接膨胀式冷却器、离心式冷却器、步入式冷藏柜、热力泵、移动式冷藏机、移动式空调装置以及它们的组合中的制冷剂的用途。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所述组合物可用于空调以及制冷用途(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除空调外的其他用途构成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冷冻机、冷藏机、热力泵、水冷却器、满液式蒸发冷却器、直接膨胀式冷却器、离心式冷却器、步入式冷藏柜、热力泵、移动式冷藏机、移动式空调装置以及它们的组合是本领域制冷剂/热传递组合物的常规用途,将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用于上述用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需求可常规选择的。因此,当权利要求1和2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的用途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热传递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组合物可用于空调以及制冷用途(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将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作为工作流体用于将热量从热源携带至散热片实现热传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求可常规选择的。因此,当权利要求1和2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的方法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为经历液相与气相之间的相变的制冷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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