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表情包的处理方法及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表情包的处理方法及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714
决定日:2019-08-01
委内编号:1F2579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81683.0
申请日:2016-08-17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孟子山
合议组组长:郑宁
参审员:张千
国际分类号:G06Q5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81683.0,发明名称为“一种表情包的处理方法及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8月17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4076944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1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将第一表情包更新为第二表情包,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判断是否需要使用表情包并在需要使用时将各主题表情进行排序来推荐用户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该终端包括的各个模块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方法步骤一一对应。因此权利要求5-8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0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表情包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社交应用系统,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第一表情包的第一特征信息;
当所述第一特征信息与所述第一表情包的目标应用场景不匹配时,获取所述第一表情包在所述目标应用场景中对应的第二特征信息,其中,所述目标应用场景为与所述第一表情包匹配的社交应用场景;
根据所述第二特征信息将所述第一表情包更新为第二表情包,所述第二表情包在使用时与所述目标应用场景匹配;
将所述第二表情包显示在所述终端显示界面上;
所述根据所述第二特征信息将所述第一表情包更新为第二表情包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表情包的配置信息;
所述根据所述第二特征信息将所述第一表情包更新为第二表情包包括:
将所述第一特征信息更新为所述第二特征信息;
根据所述第二特征信息和所述第一表情包的配置信息将所述第一表情包更新为所述第二表情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第二表情包显示在所述终端显示界面上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述终端显示界面上输入的第三表情包的显示指令;
获取所述第三表情包的配置信息和所述第一表情包的配置信息;
所述根据所述第二特征信息将所述第一表情包更新为第二表情包包括:
根据所述第三表情包的配置信息和所述第一表情包的配置信息以及所述第二特征信息将所述第一表情包更新为所述第二表情包。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第二表情包显示在所述终端显示界面上包括:
将所述第二表情包按照用户自定义的方式或者终端默认的方式显示在所述终端用户显示界面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特征信息包括时间信息,人物信息、天气信息以及环境信息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第二特征信息包括时间信息,人物信息、天气信息以及环境信息中的至少一种。
5.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为社交应用系统中的终端,所述终端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第一表情包的第一特征信息;
所述获取模块,还用于当所述第一特征信息与所述第一表情包的目标应用场景不匹配时,获取所述第一表情包在所述目标应用场景中对应的第二特征信息,其中,所述目标应用场景为与所述第一表情包匹配的社交应用场景;
更新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二特征信息将所述第一表情包更新为第二表情包,所述第二表情包在使用时与所述目标应用场景匹配;
显示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二表情包显示在所述终端显示界面上;
所述获取模块,还用于所述更新模块根据所述第二特征信息将所述第一表情包更新为第二表情包之前,获取所述第一表情包的配置信息;
所述更新模块具体用于将所述第一特征信息更新为所述第二特征信息;根据所述第二特征信息和所述第一表情包的配置信息将所述第一表情包更新为所述第二表情包。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
所述获取模块,还用于所述显示模块将所述第二表情包显示在所述终端显示界面上之前,获取所述终端显示界面上输入的第三表情包的显示指令;
所述获取模块,还用于获取所述第三表情包的配置信息和所述第一表情包的配置信息;
所述更新模块,具体用于根据所述第三表情包的配置信息和所述第一表情包的配置信息以及所述第二特征信息将所述第一表情包更新为所述第二表情包。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模块具体用于将所述第二表情包按照用户自定义的方式或者终端默认的方式显示在所述终端用户显示界面上。
8.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特征信息包括时间信息,人物信息、天气信息以及环境信息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第二特征信息包括时间信息,人物信息、天气信息以及环境信息中的至少一种。”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如果第一表情包的第一特征信息与目标应用场景不匹配时,直接获取第一表情包在目标应用场景中对应的第二特征信息;而对比文件1中是判断客户端对应的当前的输入环境是否需要表情输入,做的是一个预测的事情。(2)对比文件1是对各主题的表情进行排序显示,权利要求1是将第一表情包更新为第二表情包,最后在终端上呈现的是第二表情,并不是多个表情。(3)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特征信息、第二特征信息是相同类型的信息;而对比文件1中将判断输入环境是否需要表情作为第二特征信息,是将两种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信息作为同类型信息。(4)对比文件1中的语聊资源数据包括第二表情及其对应的文本内容,即语聊资源数据是第二表情的一个上位表述;权利要求1中第二特征信息是第一表情包在目标应用场景中对应的特征信息,即第二特征信息是通过第一表情包得到的,并不是第一表情包的一个上位表述;而且驳回决定中将判断环境是否需要表情输入作为第二特征信息,又将语聊资源中的第二表情对应的文本内容作为第二特征信息,前后矛盾。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用户输入识别字词和/或字符表情”,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获取第一表情,字符表情和表情包都是用非文字的形式表达文字内容,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公开了“判断客户端对应的当前的输入环境是否需要表情输入”和“将每个第一表情的各标签词汇构建为该第一表情的文本特征向量”,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获取第一表情在所述目标应用场景中对应的第二文本信息,以及所述目标应用场景为第一表情匹配的社交应用场景;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果输入环境需要表情输入则转入步骤660,如果不需要,则转入步骤650”,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表情与目标应用场景不匹配,需要第二表情包,而第二表情包在使用时与所述目标应用场景匹配;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表情的使用次数和/或用户个性化信息对各主题的表情进行排序”,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根据字符表情检索各主题的所有表情,根据所述第二特征信息提供第二表情包。综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核心:如果目前的表情不符合当前输入环境需求则根据输入环境需要提供适合的表情。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利用特征信息判断是否与应用场景匹配并通过配置不同特征信息来更新表情包,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当客户端需要表情输入时,云端服务器将表情进行排序推荐,其中表情对应的文本内容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向量。利用表情的特征信息判断是否适合输入环境、以及客户端自带表情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过充分的阅卷并合议,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8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0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076944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1日。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表情包的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聊天表情输入的方法和装置,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07]、[0040]-[0115]、[0174]-[0188]段,附图1):用户的聊天行为属于即时通信,表情输入的时效性非常重要(相当于一种表情包的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社交应用系统)。具体而言,该方法包括:步骤610,客户端启动输入法;步骤620,客户端接收用户输入;步骤630,客户端根据用户输入识别字词和/或字符表情;步骤631,判断用户输入是否可以转换为字词,或者是否为字符表情;如果都不是,则转入步骤650;如果是字词,则转入步骤640;如果是字符表情,则转入步骤670;步骤640,判断客户端对应的当前的输入环境是否需要表情输入;如果输入环境需要表情输入,则转入步骤660;如果输入环境不需要表情输入,则转入步骤650;步骤650,客户端使用传统输入法输入方式;步骤660,在云端服务器中,以所述字词从标签索引库中检索相关的各主题的所有表情;步骤670,在云端服务器中,以所述字符表情在相关表情数据库中检索相关的各主题的所有表情;步骤680,在云端服务器中,根据表情的使用次数和/或用户个性化信息对各主题的表情进行排序;步骤690,客户端将各排序后的各主题的表情作为候选项进行展示(相当于将表情显示在终端显示界面上);优选的,使用符号匹配规则和图片内容判断规则从所述语聊资源数据中提取所述第二表情和所述第二表情对应的文本内容;优选的,将每个第一表情的各标签词汇构建为该第一表情的文本特征向量;利用所述文本特征向量对每个主题的第一表情进行聚类,获得包含各主题的相关表情的簇并记录簇关系,将所述簇关系作为字符序列和/或字词序列与每个主题的各表情标签之间的对应关系;预设字符序列和/或字词序列与各表情之间的对应关系(字符序列和/或字词序列相当于第一特征信息),具体包括通过收集语聊资源数据和各主题的表情资源数据,利用所述语聊资源数据对所述表情资源数据按表情类别构建字符序列和/或字词序列与各表情之间的对应关系;获取语聊资源数据和各主题的表情资源数据;所述语聊资源数据包括第二表情及其对应的文本内容。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获取第一表情包的第一特征信息;当所述第一特征信息与所述第一表情包的目标应用场景不匹配时,获取所述第一表情包在所述目标应用场景中对应的第二特征信息,其中,所述目标应用场景为与所述第一表情包匹配的社交应用场景;根据所述第二特征信息将所述第一表情包更新为第二表情包,所述第二表情包在使用时与所述目标应用场景匹配;将所述第二表情包进行显示;所述根据所述第二特征信息将所述第一表情包更新为第二表情包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获取所述第一表情包的配置信息;所述根据所述第二特征信息将所述第一表情包更新为第二表情包包括:将所述第一特征信息更新为所述第二特征信息;根据所述第二特征信息和所述第一表情包的配置信息将所述第一表情包更新为所述第二表情包。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时更新表情包,以使表情包在使用时与目标应用场景匹配。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用于判断使用第一表情包的目标应用的场景是否与第一表情包中的第一特征信息匹配,若不匹配,则获取该目标应用场景的第二特征信息,并将上述第一特征信息更新为第二特征信息,从而生成第二表情包,并显示在终端显示界面上。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目的是为了将第一表情包更新为与当前目标应用的场景相匹配的第二表情包。而对比文件1中是将多个主题的表情资源数据进行分类,从而得到关键词与表情资源中的各主题的表情的对应关系,即构建字符序列和/或字词序列与各主题的表情之间的对应关系,使用表情时,接收用户输入的输入序列,判断当前客户端对应的输入环境是否需要表情输入,如果需要,则基于上述对应关系,获得与用户输入的输入序列对应的各主题的表情,然后将各主题的表情排序显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是在需要输入表情的环境中依据事先建立的字符序列和/或字词序列与各主题的表情之间的对应关系来获得与用户的输入匹配的表情的过程,虽然其中涉及到表情包、特征信息以及应用的环境,但对比文件1输入的是字符编码,并不是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表情包;并且,对比文件1中输出的是跟输入的字符编码匹配的表情,也不是权利要求1中更新后的表情包。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未涉及表情包的更新操作,也不涉及判断表情包是否与应用的场景是否匹配的操作。因此,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两者的技术方案体现了不同的发明构思。对比文件1未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另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判断第一表情包是否与目标应用的场景是否匹配以及将第一表情包中的第一特征信息更新为目标应用场景的第二特征信息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提高表情包与目标应用场景的适用性、灵活性和扩展性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该终端包括的各个模块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方法步骤一一对应。参见权利要求1-4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5-8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认为:
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记载了“判断客户端对应的当前的输入环境是否需要表情输入”、“如果输入环境需要表情输入则转入步骤660,如果不需要,则转入步骤650”和“将每个第一表情的各标签词汇构建为该第一表情的文本特征向量”,但是对比文件1中客户端根据当前的输入环境判断是否需要输入表情与用户的输入内容无关,仅仅是判断当前的输入环境是否适合/需要表情包,不涉及对应用场景与用户输入的第一表情包是否匹配进行判断;并且在对比文件1中当输入环境需要输入表情包时,输出的是与用户的输入序列相匹配的表情包,而不是更新的与目标应用场景匹配的第二表情包。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对应用场景与第一表情包是否匹配的判断,以及与目标应用场景匹配的第二表情包。
其次,对比文件1记载了“对于与字符表情一致的编码字符串,比如:),直接以前述簇关系,获得与该字符表情相关的第一表情”以及“如果是字符表情,则以所述字符表情在相关表情数据库中检索相关的各主题的所有表情”(参见说明书第[0109]、[0179]-[0184]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用户输入的字符表情是输入法中的诸如:)的表情,该表情并不是权利要求1中包含了特征信息的表情包。另外,对比文件1中用户输入字符表情时,是根据字符表情与各主题表情包的对应关系,直接获取与其对应的所有表情。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用户输入字符表情时,并不需要通过关键词的方式查找候选表情,也就不存在特征信息的更新操作。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文本特征向量是在构建关键词与表情的对应关系时使用的参数。在用户使用表情时,是根据用户输入的字符序列获取对应的表情,并不是先获取一个表情,再根据该表情对应的关键词去查找其他表情。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文本特征向量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获取第一表情在目标应用场景中的第二文本特征。
再次,对比文件1中的“根据表情的使用次数和/或用户个性化信息对各主题的表情进行排序”是将系统中已经存在的与用户输入序列对应的表情进行显示,不涉及新的表情包的生成。而权利要求1中将第一表情包更新成的第二表情包的含义是将第一表情包中的特征信息更新成从目标应用场景提取的第二特征信息,从而生成全新的表情包。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根据所述第二特征信息将第一表情包更新为第二表情包。
综上,对比文件1仅仅是依据构建字符序列和/或字词序列与各主题的表情之间的对应关系,获得与用户的输入序列对应的表情,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如果目前输入的表情不符合当前输入环境需求则根据输入环境需要提供适合的表情。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两者的技术方案体现了不同的发明构思。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没有动机更新表情包以适应当前的应用场景,不会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至于本申请中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的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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