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改变音频输出设备集的声道配置的系统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改变音频输出设备集的声道配置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689
决定日:2019-08-01
委内编号:1F271080
优先权日:2015-01-21
申请(专利)号:201680006508.X
申请日:2016-01-04
复审请求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郝海燕
合议组组长:程华
参审员:宋作志
国际分类号:H04R3/12,H04R5/04,H04S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作用相同,上述对比文件的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80006508.X,名称为“用于改变音频输出设备集的声道配置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1月21日,公开日为2017年09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2017年07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3491484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01日;对比文件2:WO2014036121A1,公开日为2014年03月06日;对比文件3:CN101282592A,公开日为2008年10月08日;对比文件4:CN103597858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9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7、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19是对应于权利要求1-3、5-6、8-10的装置,因此基于上述结合方式,权利要求12-19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的意见。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2017年07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本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4。权利要求1、2相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7、8相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11相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19是对应于权利要求1-3、5-6、8-10的装置,基于对权利要求1-3、5-6、8-10的评述,权利要求12-19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予以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1、12、20。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最多教导了在检测到音频内容从具有双声道内容改变为三声道或更多声道内容(或者反过来)时对回放设备进行配对,而本申请在双声道的音频内容的回放期间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的变化来动态地改变所述声道指派,而对比文件4未给出对于特征“在所述音频内容的回放期间基于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的变化动态地改变声道指派”的整体启示,更未给出获得修改后的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2017年07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本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4。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12-19是对应于权利要求1-3、5-6、8-10的装置,基于对权利要求1-3、5-6、8-10的评述,权利要求12-19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予以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1、12、20。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或教导在音频内容的回放期间基于特定事件动态改变声道指派,其中未描述在音频内容回放期间进行配对并改变声道指派,对比文件4中例如在从听音乐切换到看电影(或反之)时才进行配对并改变声道指派。因此对比文件4中并未给出“在所述双声道或更多声道的音频内容的回放期间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的变化来动态地改变所述声道指派”的技术启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在网络上输出双声道或更多声道的音频内容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所述网络中的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每一者指派给对应声道;
至少部分地基于所指派的声道来将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每一者配置成输出所述双声道或更多声道的音频内容的至少一部分;以及
在所述双声道或更多声道的音频内容的回放期间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的变化来动态地改变所述声道指派。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针对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每一者的声道指派基于以下至少一者:所述网络中可用的音频输出设备数目、所述网络中的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每一者的相对位置、或预定配置方案。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动态地改变包括:
检测所述网络中新音频输出设备的添加;以及
将所述新音频输出设备指派给新声道或被指派给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之一的现有声道。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将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之一重新指派给所述新声道。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动态地改变包括:
检测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之一的移除或故障;以及
在检测到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之一的移除或故障之际将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至少一者重新指派给不同声道。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动态地改变包括:
将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一者或多者重新指派给新声道或不同声道。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检测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每一者的带宽。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将所述音频内容传送给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具有最高带宽的第一音频输出设备;以及
启用所述第一音频输出设备以将所述音频内容的至少一部分分发给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其他音频输出设备。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配置包括:
将所述音频内容传送给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每一者;以及
指令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每一者基于所指派的声道来对所述音频内容进行滤波以获得要由对应的音频输出设备输出的部分。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检测用户位置的变化;以及
基于所述用户位置的变化来动态地调整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至少一者的一个或多个音频输出特性。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一个或多个音频输出特性包括由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所述至少一者输出的音频信号的延迟或音量中的至少一者。
12. 一种用于在网络上输出双声道或更多声道的音频内容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以及
存储指令的存储器,所述指令在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系统:
将所述网络中的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每一者指派给对应声道;
至少部分地基于所指派的声道来将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每一者配置成输出所述双声道或更多声道的音频内容的至少一部分;以及
在所述双声道或更多声道的音频内容的回放期间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的变化来动态地改变所述声道指派。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针对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每一者的声道指派基于以下至少一者:所述网络中可用的音频输出设备数目、所述网络中的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每一者的相对位置、或预定配置方案。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执行所述指令以动态地改变所述声道指派使所述系统:
检测所述网络中新音频输出设备的添加;以及
将所述新音频输出设备指派给新声道或被指派给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之一的现有声道。
15.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执行所述指令以动态地改变所述声道指派使所述系统:
检测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之一的移除或故障;以及
在检测到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之一的移除或故障之际将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至少一者重新指派给不同声道。
16.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执行所述指令以动态地改变所述声道指派使所述系统:
将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一者或多者重新指派给新声道或不同声道。
17.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执行所述指令进一步使所述系统:
检测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每一者的带宽;
将所述音频内容传送给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具有最高带宽的第一音频输出设备;以及
启用所述第一音频输出设备以将所述音频内容的至少一部分分发给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其他音频输出设备。
18.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执行所述指令以配置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每一者使所述系统:
将所述音频内容传送给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每一者;以及
指令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每一者基于所指派的声道来对所述音频内容进行滤波以获得要由对应的音频输出设备输出的部分。
19.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执行所述指令进一步使所述系统:
检测用户位置的变化;以及
基于所述用户位置的变化来动态地调整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至少一者的一个或多个音频输出特性。
20. 一种存储用于在网络上输出双声道或更多声道的音频内容的指令的非瞬态计算机可读介质,所述指令在由音频输出系统的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系统:
将网络中的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每一者指派给对应声道;
至少部分地基于所指派的声道来将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每一者配置成输出所述双声道或更多声道的音频内容的至少一部分;以及
在所述双声道或更多声道的音频内容的回放期间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的变化来动态地改变所述声道指派。”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2017年07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4。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在网络上输出双声道或更多声道的音频内容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输出音频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5]-[0098]段、图1-9):图5中六个音频输出装置100-1至100-6实现了具有5.1通道音频系统的家庭影院系统;其中,所述六个音频输出装置之间通过电缆或者无线连接音频处理装置200(相当于在网络上输出双声道或更多声道的音频内容)。每个音频输出装置包括接收器110、放大器130和音频输出150;音频输出150包括多个扬声器,并且每个扬声器分别输出单通道音频信号,不同通道的音频信号被输入到每个扬声器(相当于将所述网络中的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每一者指派给对应声道)。音频处理装置200的信号处理器250将通过开关230转接的音频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信号处理器250根据用户的控制信号改变音频信号的格式,改变声音编解码器以符合音频输出装置100-1至100-6的接收接口等,即对每个通道,信号处理器250分别针对音频信号执行信号处理(相当于至少部分地基于所指派的声道来将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每一者配置成输出所述双声道或者更多声道的音频内容的至少一部分)。其中,多个扬声器物理上不会彼此干扰,即输出的音频信号通道数目同时随着扬声器数目增加而增加到一样多。
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所述双声道或者更多声道的音频内容的回放期间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的变化来动态地改变所述声道指派。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事件变化在音频内容播放期间改变播放效果。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媒体系统中的多通道配对,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9]-[0151]段):(第[0110]段)在一个实施例中,两个播放器702和704被配置为独立于彼此输出多个音频通道,例如,每一个播放器702和704可以被配置为独立于彼此以立体声输出音频内容,在配对以后,一个回放设备被配置为输出多个音频通道的第一子集,另一个回放设备被配置为输出多个音频通道的第二子集,第一子集和第二子集是不同的(公开了在音频内容回放期间改变声道指派);(第[0116]段)根据特定实施例,对两个或更多个回放设备进行配对的动作是基于经由控制界面来自用户的命令或者响应于事件触发的。例如,用户可以使用控制器在两个或者更多个回放设备之间创建配对,或者解除两个或更多个回放设备之间的配对,在另一示例中,可以通过音频内容本身、从源设备接收的信号或者某一其它预定事件来触发配对,使得配对在例如控制器或回放设备检测到事件时发生;(第[0111]段)在配对以后,回放设备中的每一个被配置为从集合输出通常不同的音频通道。由此可知,对比文件4公开了音频设备的配对,多个回放设备彼此独立,可以基于特定的事件发生,配对后被控制器作为一个集合,基于配对后即音频设备的变化而改变声道指派。而且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可以基于音频内容本身来触发配对”(第[0116]段),即在音频内容回放期间由于音频内容的变化来触发配对,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音频内容的回放期间基于特定事件动态改变声道指派。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在各种收听环境中渲染并且回放基于对象的音频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7页第3段到50页第2段):通过动态渲染音频渲染系统,可以通过添加额外的扬声器来更新和改进该渲染。所述系统还使得能够添加被导向的三维空间渲染。已经多次尝试了通过使用新的扬声器设计和配置来创建更令人沉浸的音频渲染体验。使用自适应音频格式,渲染系统具有音频的哪些元素适合于发送到新扬声器配置的详细和有用的信息。当这些系统发送声音特定的音频信息(即左声道和右声道或者标准的多声道音频)时,系统必须对该音频进行处理以适当地匹配渲染设备的能力。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检测所述网络中新音频输出设备的添加,并且根据新音频输出设备的添加重新分配声道的内容,其所起到的作用也是根据音频设备的添加提高音频播放特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改变声道指派的事件可以是添加了音频输出设备,即基于所述多个音频输出设备的变化。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都涉及通过多个扬声器输出多声道的音频内容,为了解决如何根据事件变化在音频内容播放期间改变播放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中得到技术启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即在音频内容的回放期间基于多个音频输出设备的变化来动态改变声道指派,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2]段):多个扬声器151/153物理上不会彼此干扰,例如,具有两个扬声器的音频输出150可以同时输出两通道音频信号,并且可以同时输出的音频信号通道数目同时随着扬声器数目增加而增加到一样多。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中的“声道的指派基于所述网络中可用的音频输出设备数目”。
对比文件4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6]、[0037]段):控制器尤其被配置为对两个或更多个回放设备进行配对,以建立多通道音频环境。对两个或更多个回放设备进行配对的动作是基于经由控制界面的来自响应于事件(例如,自动命令创建对)触发的。所述事件包括检测到音频内容的改变(例如,音频内容从具有双通道内容改变为三通道或更多通道内容,反之亦然)、检测到特定时间、检测到特定类型的娱乐(例如,相对于刚刚正在听音乐,检测到用户正在看电视)、或者被编程以在回放设备中创建对的任何其它事件(即预定配置方案)。可见,对比文件4中对音频输出设备的声道指派也考虑到了“预定配置方案”。
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34]段):“存在正在由一个或多个控制器控制的多个播放器,其中,这些播放器位于多个位置处。例如,在住宅中存在五个播放器;其中三个分别位于三个房间中,而两个播放器位于较大房间中。因此,这两个播放器将是要被配对以模拟立体声收听环境的候选者,而不是仅以分组的方式从两个播放器播放同步的音频。在另一示例中,在较大的空间或相邻的空间中存在四个播放器,可以对两对播放器进行配对以模拟立体声收听环境,其中,一个合并对中的两个播放器可以被分组以回放一个(左)音轨,另一合并对中的另外两个播放器可以被分组以回放一个(右)音轨。”可见,对比文件4中对音频输出设备的声道指派也考虑到了“网络中的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中的每一者的相对位置”这一因素。
综上,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检测所述网络中新音频输出设备的添加,并且根据新音频输出设备的添加重新分配声道的内容,其所起到的作用也是根据音频设备的添加提高音频播放特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将新音频输出设备指派给新声道或被指派给现有声道,以提高音频播放的同步性,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之一重新指派给新声道,以提高音频播放的同步性,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6均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2]段):多个扬声器物理上不会彼此干扰,即输出的音频信号通道数目同时随着扬声器数目增加而增加到一样多。基于上述公开的内容,为了提高当音频输出设备的数目变化时的音频播放的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检测网络中多个音频输出设备是否移除或故障的步骤,如果移除或故障,则重新指派声道,从而提高新音频输出设备或剩余音频输出设备与音频播放的同步性,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将多个音频输出设备之一或者多者重新指派给新声道或不同声道,以提高音频播放的同步性,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0页第2段):音频对象可以是自适应音频内容的期望分量;然而,基于带宽限制,发送声道/扬声器音频和音频对象两者可能是不可能的。当音频发送系统(例如,3G和4G无线应用)存在带宽限制时,还受益于发送空间多样的多声道床,所述多声道床是与个体音频对象一起编码的矩阵。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音频输出设备所输出的音频内容是受带宽限制的。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检测多个音频输出设备的每一者的带宽的步骤,并将具有最高带宽的一个音频输出设备设置为第一音频输出设备,即领导设备,由其将音频内容的一部分转发给多个其他音频输出设备,从而提高音频传输的质量,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5页第2段):时不变双耳房间脉冲响应(BRIR)滤波器1413应用于N个床信号中的每个,时变BRIR滤波器1415应用于M个对象信号。BRIR滤波器1413和1415用于为收听者提供他在具有特定音频特性的房间(例如,小型剧场、大型音乐厅、竞技场等)里的印象,并且包括声源的效果和收听者的头部和耳朵的效果。每个BRIR滤波器的输出输入到左声道混合器1416和右声道混合器1417中。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指令对音频内容进行滤波的启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11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具有音场调校功能的音响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段至第6页倒数第2段):当聆听者离开第一位置至第二位置时,第一位置相对应的音场特征参数无法让聆听者于第二位置听到最佳的音场效果;坐标距离检测元件47先检测出聆听者的新位置,即第二位置,将该位置信号传送至主机41,主机41最后根据第二位置的音场特征参数来改变左声道扬声器43和右声道扬声器45的输出延迟时间或者音量,进而使得聆听者在第二位置能听到最佳的音场效果。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且所起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2-19是对应于权利要求1-3、5-6、8-10的装置,同时,采用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以及存储指令的存储器,所述指令在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系统执行相应方法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基于对权利要求1-3、5-6、8-10的评述,权利要求12-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存储指令的非瞬态计算机可读介质,所述指令执行的系统与权利要求12的系统相同,由上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16]段)“根据特定实施例,对两个或更多个回放设备进行配对的动作是基于经由控制界面来自用户的命令或者响应于事件触发的。例如,用户可以使用控制器在两个或者更多个回放设备之间创建配对,或者解除两个或更多个回放设备之间的配对,在另一示例中,可以通过音频内容本身、从源设备接收的信号或者某一其它预定事件来触发配对,使得配对在例如控制器或回放设备检测到事件时发生”,可见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可以基于音频内容本身来触发配对”,即在音频内容回放期间由于音频内容的变化来触发配对,而配对后就改变了声道指派。因此对比文件4也公开了在音频内容的回放期间改变声道指派。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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