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使用触摸式计算设备输入多字符复合辅音或元音并音译为另一种语言的技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使用触摸式计算设备输入多字符复合辅音或元音并音译为另一种语言的技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675
决定日:2019-08-01
委内编号:1F2593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80076370.8
申请日:2011-12-12
复审请求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博
合议组组长:商纪楠
参审员:钟翊
国际分类号:G06F3/02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该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起到的作用相同,同时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将该两篇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180076370.8,名称为“用于使用触摸式计算设备输入多字符复合辅音或元音并音译为另一种语言的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12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8月12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说明书附图图1A-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引用了三篇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825954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8日;
对比文件3:EP1953623A1,公开日为2008年08月06日;
对比文件4:CN 101833379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15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实现方法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六角滑行汉字拼音输入法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英文字符布局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用户能够用单个滑动输入来输入以所选择的元音为开始的所有可能的多字节符合元音的剩余部分。独立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实现方法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六角滑行汉字拼音输入法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字符布局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用户能够使用单个滑动输入来输入以所述第一字符为开始的所有可能的多字符符合辅音或元音的剩余部分。上述区别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升输入效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9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4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9不具有创造性。基于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0-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包括:
经由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提供第一英文字符布局;
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接收来自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用户的点输入,所述点输入指示所述第一英文字符布局中元音的选择;
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基于所述点输入来提供第二英文字符布局,所述第二英文字符布局以所选择的元音为中心并且包括多个字符,所述多个字符基于所选择的元音并包括所选择的元音,所述第二英文字符布局不同于所述第一英文字符布局,所述第二英文字符布局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用户能够使用单个滑动输入来输入以所选择的元音为开始的所有可能的多字节复合元音的剩余部分,其中,所述第二字符布局被优化为使得较频繁使用的中文字符的滑动输入路径较短或者较易于用户输入;
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来接收来自所述用户的从所选择的元音至所述第二英文字符布局的被选择的字符的滑动输入;
在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处基于所选择的元音、所选择的字符和所述第二英文字符布局来确定英文字符串,所述英文字符串包括所述第二英文字符布局的沿着所述滑动输入的路径的一个或更多其它英文字符,所述英文字符串表示中文字符的元音;
在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处基于所述字符串生成中文字符;以及
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显示所述中文字符,
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将所述字符串音译为与所述第一语言不同的第二语言,以及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向所述用户提供一个或更多音译字符。
2. 一种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包括:
经由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提供第一语言的第一字符布局;
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接收来自用户的点输入,所述点输入指示所述第一字符布局中第一字符的选择;
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来提供所述第一语言的第二字符布局,所述第二字符布局基于所选择的第一字符,所述第二字符布局不同于所述第一字符布局,所述第二字符布局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用户能够使用单 个滑动输入来输入以所述第一字符为开始的所有可能的多字符复合辅音或元音的剩余部分,其中,所述第二字符布局被优化为使得较频繁使用的中文字符的滑动输入路径较短或者较易于用户输入;
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来接收来自所述用户的从所选择的第一字符至所述第二字符布局的被选第二字符的滑动输入;
在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处基于所选择的第一字符和所选择的第二字符以及所述第二字符布局来确定字符串,所述字符串包括所述第二字符布局的沿着所述滑动输入的路径的一个或更多其它字符;以及
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来显示所述字符串,
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将所述字符串音译为与所述第一语言不同的第二语言,以及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向所述用户提供一个或更多音译字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语言为英文,所述第一字符布局和所述第二字符布局包括基于英文字母表的字符,并且所述第二语言为中文。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其中,所选择的第一字符为元音。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字符布局以所选择的第一字符和多个字符为中心,所述多个字符基于所选择的第一字符并且包括所选择的第一字符。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字符布局包括用于形成中文音节的多字符复合元音的潜在字符,所述多字符复合元音以所选择的第一字符为开始。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字符布局基于中文语言的字符的使用统计,其中所述使用统计包括中文语言的各种字符的使用率。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字符布局为标准QWERTY键盘配置形式和12-键电话布局配置形式之一。
9.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其中,提供所述第二字符布局还包括:在覆盖所述第一字符布局的弹出窗口中提供所述第二字符布局。
10. 一种系统,包括:
用户接口模块,被配置为:
经由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来提供第一语言的第一字符布局,以及
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来提供所述第一语言的第二字符布局,所述第二字符布局基于所选择的第一字符,所述第二字符布局不同于所述第一字符布局,所述第二字符布局被配置为使得用户能够使用单个滑动输入来输入以所选择的第一字符为开始的所有可能的多字符复合辅音或元音的剩余部分,其中,所述第二字符布局被优化为使得较频繁使用的中文字符的滑动输入路径较短或者较易于用户输入,
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来接收来自所述用户的点输入,所述点输入指示所选择的第一字符,所选择的第一字符来自所述第一字符布局,
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来接收来自所述用户的从所选择的第一字符至所述第二字符布局的被选第二字符的滑动输入,
在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处基于所选择的第一字符和所选择的第二字符以及所述第二字符布局来确定字符串,所述字符串包括所述第二字符布局的沿着所述滑动输入的路径的一个或更多其它字符,以及
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显示所述字符串,
其中所述系统还包括音译模块,其被配置为将所述字符串音译为与所述第一语言不同的第二语言,并且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向所述用户提供一个或更多音译字符。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语言为英文,所述第一字符布局和所述第二字符布局包括基于英文字母表的字符,以及所述第二语言为中文。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选择的第一字符为元音。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二字符布局以所选择的第一字符和多个字符为中心,所述多个字符基于所选择的第一字符并且包括所选择的第一字符。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二字符布局包括用于形成中文音节的多字符复合元音的潜在字符,所述多字符复合元音以所选择的第一字符开始。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二字符布局基于中文语言的字符的使用统计,以及其中所述使用统计包括中文语言的各种字符的使用率。
16.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字符布局为标准QWERTY键盘配置形式和12-键电话布局配置形式之一。
17.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用户接口模块还被配置为在覆盖所述第一字符布局的弹出窗口中提供所述第二字符布局。”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4没有公开“所述第二字符布局基于所选择的第一字符”,“所述第二字符布局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用户能够使用单个滑动输入来输入以所述第一字符为开始的所有可能的多字符复合辅音或元音的剩余部分”,“所述第二字符 布局被优化为使得较频繁使用的中文字符的滑动输入路径较短或者易于用户输入”。2、对比文件4的图1的布局为第一布局,图4的布局为第二布局,图10的布局为第三布局,因此新元音区不是基于第一布局中的第一字符的选择而生成的,对比文件4中的第二布局也不同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字符布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滑行汉字拼音输入法,并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45]-[0060],图5):在进行复韵母uang输入时,首先输入U,然后依次产生子选项键盘,依次滑动完成输入,其未公开“所述第二字符布局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用户能够使用单个滑动输入来输入以所述第一字符为开始的所有可能的多字符复合辅音或元音的剩余部分”,然而该区别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45]段,图10):在韵母区域中点击“u”,则韵母区将会隐去无效部分,只保留字母u、a、i、n、g、o所在区域,如图10所示,将笔尖依次划过这几个复韵母的组成字母所在区域即可。即对比文件4公开了“所述第二字符布局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用户能够使用单个滑动输入来输入以所述第一字符为开始的所有可能的多字符复合辅音或元音的剩余部分”;②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3]和[0016]段公开了:子选项出现在父选项周围的空间位置顺序的排列应满足以下条件:C、要尽量将常用音的子选项连续地放置在折线少的路线上,使得常用音输入时移动手指尽量少地转向。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子选项键盘布局进行优化,使得较频繁使用的中文字符的滑动输入路径较短或者易于输入。对比文件4的图10采用同心圆的布局,将复韵母的首字母设置在圆心位置,实现了滑动输入路径较短或易于用户输入。
2、图10中,u字母为从图4的布局中点选,因此图4的布局为第一布局,图10的布局为第二布局。对比文件4公开了当选择复韵母首字母u后,产生第二布局,通过一次滑动实现复韵母的整体输入。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QWERTY键盘上输入复韵母首字母,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4公开的相应内容,在输入复韵母首字母后产生第二布局,实现复韵母的快速输入。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滑行汉字拼音输入法,并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45]-[0060],图5):在进行复韵母uang输入时,首先输入u,然后依次产生子选项键盘,依次滑动完成输入,其未公开“所述第二字符布局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用户能够使用单个滑动输入来输入以所述第一字符为开始的所有可能的多字符复合辅音或元音的剩余部分”,然而该区别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45]段,图10):在韵母区域中点击“u”,则韵母区将会隐去无效部分,只保留字母u、a、i、n、g、o所在区域,如图10所示,将笔尖依次划过这几个复韵母的组成字母所在区域即可。即对比文件4公开了“所述第二字符布局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用户能够使用单个滑动输入来输入以所述第一字符为开始的所有可能的多字符复合辅音或元音的剩余部分”;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3]和[0016]段公开了:子选项出现在父选项周围的空间位置顺序的排列应满足以下条件:C、要尽量将常用音的子选项连续地放置在折线少的路线上,使得常用音输入时移动手指尽量少地转向。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子选项键盘布局进行优化,使得较频繁使用的中文字符的滑动输入路径较短或者易于输入。对比文件4的图10采用同心圆的布局,将复韵母的首字母设置在圆心位置,实现了滑动输入路径较短或易于用户输入。
2.图10中,u字母为从图4的布局中点选,因此图4的布局为第一布局,图10的布局为第二布局。对比文件4公开了当选择复韵母首字母u后,产生第二布局,通过一次滑动实现复韵母的整体输入。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QWERTY键盘上输入复韵母首字母,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4公开的相应内容,在输入复韵母首字母后产生第二布局,实现复韵母的快速输入。并且在本申请第[0058] 段指出“尽管在本文中可以使用词语第一、第二、第三等来描述各种要素、部 件、区域、层和/或段,但是这些要素、部件、区域、层和/或段不应当受这些词语的限制。这些词语可以仅用于将一个要素、部件、区域、层或段与另一个区域、层或段区分开。除非通过上下文清楚地指出,否则词语如 “第一”、“第二”和其它数字词语当在本文中使用时不暗示顺序或次序。”根据上述描述可以得出在“第一布局”之前可以有别的布局存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所述第一语言的第二字符布局“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来提供,所述第二字符布局不同于所述第一字符布局,所述第二字符布局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用户能够使用单个滑动输入来输入以所述第一字符为开始的所有可能的多字符复合辅音或元音的剩余部分,其中,所述第二字符布局被优化为使得较频繁使用的中文字符的滑动输入路径较短或者较易于用户输入”应当整体理解,第二字符布局是基于所选择的第一字符来提供的,并且第二字符布局被配置为使得用户能够使用单个滑动输入来输入以所述第一字符为开始的所有可能的多字符复合辅音或元音的剩余部分二旦使得较频繁使用的中文字符的滑动输入路径较短或者较易于用户输入。 然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都没有公开以上特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意见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的相同,为:2014年0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说明书附图图1A-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该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起到的作用相同,同时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将该两篇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825954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8日;
对比文件3:EP1953623A1,公开日为2008年08月06日;
对比文件4:CN 101833379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15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实现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六角滑行汉字拼音输入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摘要,说明书第[0007]-[0018]、[0031]-[0060]段,图1(a)-1(b),图5):触摸屏幕上首先出现按QWERTY键盘或T9键盘的键位排列(相当于经由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屏提供第一英文字符布局);A、在屏幕上的传统键盘位置上按下H(相当于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接收来自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用户的点输入);QWERTY和T9键盘中包括元音字符,首先将每一个汉语拼音拆分成几个节,每个节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字母;按照先后顺序,前一节为后一节的父选项,后一节为前一节的子选项,每个父选项有零至六个子选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当首先在键盘上按下的是元音是则指示选择相应的元音(相当于所述点输入指示所述第一英文字符布局中元音的选择);H周围的六个键恢复,此时,U周围的普通键盘Y键处变为O,U上方空白部分出现A、N,此时N、I、O、A高亮显示(相当于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基于所述点输入来提供第二英文字符布局,所述第二英文字符布局以所选择的元音为中心并且包括多个字符,所述多个字符基于所选择的元音并包括所选择的元音,所述第二英文字符布局不同于所述第一英文字符布局);将手指移动到U的位置;H周围的六个键恢复,此时,U周围的普通键盘Y键处变为O,U上方空白部分出现A、N,此时N、I、O、A高亮显示;E、将手指移动到A的位置上,F、U周围的O键恢复为普通键盘Y,I键恢复普通显示,在A上方出现I、NG键,此时I、NG、N键高亮显示;G、将手指移动到NG上并且提起手指;H、高亮键恢复,键盘复原(相当于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来接收来自所述用户的从所选择的元音至所述第二英文字符布局的被选择的字符的滑动输入);要尽量将常用音的子选项连续的放置在转折少的路线上,使得常用音输入时移动手指尽量少地转向(相当于所述第二字符布局被优化为使得频繁使用的中文字符的滑动输入路径较短或者较易于用户输入);将手指移动到U的位置;H周围的六个键恢复,此时,U周围的普通键盘Y键处变为O,U上方空白部分出现A、N,此时N、I、O、A高亮显示;E、将手指移动到A的位置上,F、U周围的O键恢复为普通键盘Y,I键恢复普通显示,在A上方出现I、NG键,此时I、NG、N键高亮显示;G、将手指移动到NG上并且提起手指;H、高亮键恢复,键盘复原,图1(1a)-1(b)示出了复合元音的组合情况(相当于在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处基于所选择的元音、所选择的字符和所述第二英文字符布局来确定英文字符串,所述英文字符串包括所述第二英文字符布局的沿着所述滑动输入的路径的一个或更多其它英文字符,所述英文字符串表示中文字符的元音);I、在键盘上按下H;J、由输入法智能联想出词组“黄河”,选择此词组(相当于在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处基于所述字符串生成中文字符;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机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显示所述中文字符);该六角滑行汉字拼音输入法,在触摸屏幕上输入汉语拼音时,触摸屏幕上首先出现QWERTY或T9键盘的键位排列(相当于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将所述字符串音译为与所述第一语言不同的第二语言,以及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向所述用户提供一个或更多音译字符)。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所述第二英文字符布局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用户能够用单个滑动输入来输入以所选择的元音为开始的所有可能的多字节符合元音的剩余部分。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升输入效率。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可触屏的拼音输入键盘,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4]-[0045]段,图5-10):若先输入声母“g”,然后在韵母区域中点击“u”,则韵母区域将会隐去无效部分,只保留字母“u”、“a”、“i”、“n”、“g”、“o”所在区域,如图10所示,在隐去无效部分的韵母区域中,若要分别输入复韵母“u、ua、uai、uan、uang、uo、un、ui”,则将笔尖依次划过这几个复韵母的组成字母所在区域即可,如图10的箭头所示(相当于所述第二字符布局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用户能够使用单个滑动输入来输入以所述第一字符为开始的所有可能的多字符符合辅音或元音的剩余部分),即该区别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升输入效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六角滑行汉字拼音输入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摘要,说明书第[0007]-[0018]、[0031]-[0060]段,图1(a)-1(b),图5):触摸屏幕上首先出现按QWERTY键盘或T9键盘的键位排列,首先将每一个汉语拼音拆分成几个节,每个节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字母;按照先后顺序,前一节为后一节的父选项,后一节为前一节的子选项,每个父选项有零至六个子选项(相当于经由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屏提供第一语言的第一字符布局);A、在屏幕上的传统键盘位置上按下H(相当于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接收来自用户的点输入);H周围的U、J、N、B、G、Y六个键隐去,QWERTY和T9键盘中包括元音字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当首先在键盘上按下的是元音是则指示选择相应的元音(相当于所述点输入指示所述第一字符布局中第一字符的选择);H周围的六个键恢复,此时,U周围的普通键盘Y键处变为O,U上方空白部分出现A、N,此时N、I、O、A高亮显示(相当于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来提供所述第一语言的第二字符布局,所述第二字符布局基于所选择的第一字符,所述第二字符布局不同于所述第一字符布局);将手指移动到U的位置;H周围的六个键恢复,此时,U周围的普通键盘Y键处变为O,U上方空白部分出现A、N,此时N、I、O、A高亮显示;E、将手指移动到A的位置上,F、U周围的O键恢复为普通键盘Y,I键恢复普通显示,在A上方出现I、NG键,此时I、NG、N键高亮显示;G、将手指移动到NG上并且提起手指;H、高亮键恢复,键盘复原(相当于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来接收来自所述用户的从所选择的第一字符至所述第二字符布局的被选第二字符的滑动输入);要尽量将常用音的子选项连续的放置在转折少的路线上,使得常用音输入时移动手指尽量少地转向(相当于所述第二字符布局被优化为使得频繁使用的中文字符的滑动输入路径较短或者较易于用户输入);将手指移动到U的位置;H周围的六个键恢复,此时,U周围的普通键盘Y键处变为O,U上方空白部分出现A、N,此时N、I、O、A高亮显示;E、将手指移动到A的位置上,F、U周围的O键恢复为普通键盘Y,I键恢复普通显示,在A上方出现I、NG键,此时I、NG、N键高亮显示;G、将手指移动到NG上并且提起手指;H、高亮键恢复,键盘复原,图1(1a)-1(b)示出了复合元音的组合情况(相当于在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处基于所选择的第一字符和所选择的第二字符以及所述第二字符布局来确定字符串,所述字符串包括所述第二字符布局的沿着所述滑动输入的路径的一个或更多其它字符);“黄河”的拼音为“huang he”,I、在键盘上按下H;J、由输入法智能联想出词组“黄河”,选择此词组(相当于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显示器来显示所述字符串);该六角滑行汉字拼音输入法,在触摸屏幕上输入汉语拼音时,触摸屏幕上首先出现QWERTY或T9键盘的键位排列(相当于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将所述字符串音译为与所述第一语言不同的第二语言,以及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向所述用户提供一个或更多音译字符)。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所述第二字符布局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用户能够使用单个滑动输入来输入以所述第一字符为开始的所有可能的多字符符合辅音或元音的剩余部分。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升输入效率。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可触屏的拼音输入键盘,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4]-[0045]段,图5-10):若先输入声母“g”,然后在韵母区域中点击“u”,则韵母区域将会隐去无效部分,只保留字母“u”、“a”、“i”、“n”、“g”、“o”所在区域,如图10所示,在隐去无效部分的韵母区域中,若要分别输入复韵母“u、ua、uai、uan、uang、uo、un、ui”,则将笔尖依次划过这几个复韵母的组成字母所在区域即可,如图10的箭头所示(相当于所述第二字符布局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用户能够使用单个滑动输入来输入以所述第一字符为开始的所有可能的多字符符合辅音或元音的剩余部分),即该区别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升输入效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得出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段):输入者选中一个汉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后,其周围原有的字母键隐去,代之呈现出能与第一个字母组成汉字拼音的最多六个子选项,输入者将手指或者手写笔滑行至其中一个子选项后,其余的子选项隐去,并在所选子选项的周围出现能与该子选项组成汉字拼音的最多六个子选项,以此类推至该汉字输入完成(相当于所述第一语言为英文,所述第一字符布局和所述第二字符布局包括基于英文字母的字符,并且所述第二语言为中文)。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0032]段,图1(a)-1(b)):输入者选中一个汉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后,其周围原有的字母键隐去,代之程序出能与第一个字母组成汉字拼音的最多六个子选项,如图1-2所示,对每个汉字拼音进行分节时应保证每个节有尽可能多的字母,并且保持汉字拼音方案中声母、单元音韵母、复元音韵母、带鼻音韵母的组织结构的完整性(相当于所选择的第一字符为元音)。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段):输入者选中一个汉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后,其周围原有的字母键隐去,代之程序出能与第一个字母组成汉字拼音的最多六个子选项(相当于所述第二字符布局以所选择的第一字符和多个字符为中心,所述多个字符基于所选择的第一字符并且包括所选择的第一字符)。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0032]段,图1(a)-1(b)):输入者选中一个汉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后,其周围原有的字母键隐去,代之程序出能与第一个字母组成汉字拼音的最多六个子选项,输入者将手指或者手写笔滑行至其中一个子选项后,其余的子选项隐去,并在所选子选项的周围出现能与该子选项组成汉字拼音的最多六个子选项,以此类推至该汉字输入完成,如图1-2所示,对每个汉字拼音进行分节时应保证每个节有尽可能多的字母,并且保持汉字拼音方案中声母、单元音韵母、复元音韵母、带鼻音韵母的组织结构的完整性(相当于所述第二字符布局包括用于形成中文音节的多字符复合元音的潜在字符,所述多字符复合元音以所选择的第一字符为开始)。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0036]段):输入者选中一个汉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后,其周围原有的字母键隐去,代之程序出能与第一个字母组成汉字拼音的最多六个子选项,输入者将手指或者手写笔滑行至其中一个子选项后,其余的子选项隐去,并在所选子选项的周围出现能与该子选项组成汉字拼音的最多六个子选项,以此类推至该汉字输入完成,要尽量将常用音的子选项连续的放置在转折少的路线上,使得常用音输入时移动手指尽量少地转向(相当于所述第二字符布局基于中文语言的字符的使用统计,其中所述使用统计包括中文语言的各种字符的使用率)。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段):触摸屏幕上首先出现QWERTY键盘或T9键盘的键位排列(相当于所述第一字符布局为标准QWERTY键盘配置形式和12-键电话布局配置形式之一)。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与对比文件1的进一步区别特征,基于该进一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输入效率。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通过触摸式键盘输入字符的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19]-[0024]段,图3A-3D,图4A):图3A到3D示出了本发明提出的输入中文字符的扩展键集合,当一个输入键被按下,围绕该键配置扩展键结合(相当于提供所述第二字符布局还包括:在覆盖所述第一字符布局的弹出窗口中提供所述第二字符布局)。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都是提高输入效率。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六角滑行汉字拼音输入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摘要,说明书第[0007]-[0018]、[0031]-[0060]段,图1(a)-1(b),图5):触摸屏幕上首先出现按QWERTY键盘或T9键盘的键位排列(相当于用户接口模块,被配置为:经由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提供第一语言的第一字符布局);首先将每一个汉语拼音拆分成几个节,每个节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字母;按照先后顺序,前一节为后一节的父选项,后一节为前一节的子选项,每个父选项有零至六个子选项,输入者选中一个汉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后,其周围原有的字母键隐去,代之程序出能与第一个字母组成汉字拼音的最多六个子选项,输入者将手指或者手写笔滑行至其中一个子选项后,其余的子选项隐去,并在所选子选项的周围出现能与该子选项组成汉字拼音的最多六个子选项,以此类推至该汉字输入完成(相当于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来提供所述第一语言的第二字符布局,所述第二字符布局基于所选择的第一字符,所述第二字符布局不同于所述第一字符布局);A、在屏幕上的传统键盘位置上按下H(相当于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来接收来自所述用户的点输入,所述点输入指示所选择的第一字符,所选择的第一字符来自所述第一字符布局);将手指移动到U的位置;H周围的六个键恢复,此时,U周围的普通键盘Y键处变为O,U上方空白部分出现A、N,此时N、I、O、A高亮显示;E、将手指移动到A的位置上,F、U周围的O键恢复为普通键盘Y,I键恢复普通显示,在A上方出现I、NG键,此时I、NG、N键高亮显示;G、将手指移动到NG上并且提起手指;H、高亮键恢复,键盘复原(相当于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来接收来自所述用户的从所选择的第一字符至所述第二字符布局的被选第二字符的滑动输入);要尽量将常用音的子选项连续的放置在转折少的路线上,使得常用音输入时移动手指尽量少地转向(相当于所述第二字符布局被优化为使得频繁使用的中文字符的滑动输入路径较短或者较易于用户输入);将手指移动到U的位置;H周围的六个键恢复,此时,U周围的普通键盘Y键处变为O,U上方空白部分出现A、N,此时N、I、O、A高亮显示;E、将手指移动到A的位置上,F、U周围的O键恢复为普通键盘Y,I键恢复普通显示,在A上方出现I、NG键,此时I、NG、N键高亮显示;G、将手指移动到NG上并且提起手指;H、高亮键恢复,键盘复原,图1(1a)-1(b)示出了复合元音的组合情况(相当于在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处基于所选择的第一字符和所选择的第二字符以及所述第二字符布局来确定字符串,所述字符串包括所述第二字符布局的沿着所述滑动输入的路径的一个或更多其它字符);该六角滑行汉字拼音输入法,在触摸屏幕上输入汉语拼音时,触摸屏幕上首先出现QWERTY或T9键盘的键位排列(相当于其中所述系统还包括将所述字符串音译为与所述第一语言不同的第二语言,以及经由所述触摸式计算设备的触摸式显示器向所述用户提供一个或更多音译字符)。
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所述第二字符布局被配置为使得用户能够使用单个滑动输入来输入以所选择的第一字符为开始的所有可能的多字符复合辅音或元音的剩余部分。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升输入效率。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可触屏的拼音输入键盘,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4]-[0045]段,图5-10):若先输入圣母“g”,然后在韵母区域中点击“u”,则韵母区域将会隐去无效部分,只保留字母“u”、“a”、“i”、“n”、“g”、“o”所在区域,如图10所示,在隐去无效部分的韵母区域中,若要分别输入复韵母“u、ua、uai、uan、uang、uo、un、ui”,则将笔尖依次划过这几个复韵母的组成字母所在区域即可,如图10的箭头所示(相当于所述第二字符布局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用户能够使用单个滑动输入来输入以所述第一字符为开始的所有可能的多字符符合辅音或元音的剩余部分),即该区别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升输入效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得出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段):输入者选中一个汉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后,其周围原有的字母键隐去,代之程序出能与第一个字母组成汉字拼音的最多六个子选项,输入者将手指或者手写笔滑行至其中一个子选项后,其余的子选项隐去,并在所选子选项的周围出现能与该子选项组成汉字拼音的最多六个子选项,以此类推至该汉字输入完成(相当于所述第一语言为英文,所述第一字符布局和所述第二字符布局包括基于英文字母的字符,并且所述第二语言为中文)。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 [0032]段,图1(a)-1(b)):如图1-2所示,对每个汉字拼音进行分节时应保证每个节有尽可能多的字母,并且保持汉字拼音方案中声母、单元音韵母、复元音韵母、带鼻音韵母的组织结构的完整性,QWERTY和T9键盘中包括元音字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当进行复合元音输入时,首先在键盘上按下的是元音是则指示选择相应的元音(相当于所选择的第一字符为元音)。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2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段):输入者选中一个汉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后,其周围原有的字母键隐去,代之程序出能与第一个字母组成汉字拼音的最多六个子选项,输入者将手指或者手写笔滑行至其中一个子选项后,其余的子选项隐去,并在所选子选项的周围出现能与该子选项组成汉字拼音的最多六个子选项,以此类推至该汉字输入完成(相当于所述第二字符布局以所选择的第一字符和多个字符为中心,所述多个字符基于所选择的第一字符并且包括所选择的第一字符)。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3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 [0032]段,图1(a)-1(b)):如图1-2所示,对每个汉字拼音进行分节时应保证每个节有尽可能多的字母,并且保持汉字拼音方案中声母、单元音韵母、复元音韵母、带鼻音韵母的组织结构的完整性,QWERTY和T9键盘中包括元音字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当进行复合元音输入时,首先在键盘上按下的是元音是则指示选择相应的元音(相当于所述第二字符布局包括用于形成中文音节的多字符复合元音的潜在字符,所述多字符复合元音以所选择的第一字符开始)。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4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0036]段):输入者选中一个汉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后,其周围原有的字母键隐去,代之程序出能与第一个字母组成汉字拼音的最多六个子选项,输入者将手指或者手写笔滑行至其中一个子选项后,其余的子选项隐去,并在所选子选项的周围出现能与该子选项组成汉字拼音的最多六个子选项,以此类推至该汉字输入完成,要尽量将常用音的子选项连续的放置在转折少的路线上,使得常用音输入时移动手指尽量少地转向(相当于所述第二字符布局基于中文语言的字符的使用统计,其中所述使用统计包括中文语言的各种字符的使用率)。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段):触摸屏幕上首先出现QWERTY键盘或T9键盘的键位排列(相当于所述第一字符布局为标准QWERTY键盘配置形式和12-键电话布局配置形式之一)。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对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与对比文件1的进一步区别特征,基于该进一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0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输入效率。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通过触摸式键盘输入字符的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19]-[0024]段,图3A-3D,图4A):图3A到3D示出了本发明提出的输入中文字符的扩展键集合,当一个输入键被按下,围绕该键配置扩展键结合(相当于提供所述第二字符布局还包括:在覆盖所述第一字符布局的弹出窗口中提供所述第二字符布局)。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都是提高输入效率。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4公开了当选择复韵母首字母u后,产生第二布局,通过一次滑动实现复韵母的整体输入。图10中,u字母为从图4的布局中点选,因此图4的布局为第一布局,图10的布局为第二布局。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QWERTY键盘上输入复韵母首字母,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4公开的相应内容,在输入复韵母首字母后产生第二布局,实现复韵母的快速输入。并且在本申请第[0058] 段指出“尽管在本文中可以使用词语第一、第二、第三等来描述各种要素、部 件、区域、层和/或段,但是这些要素、部件、区域、层和/或段不应当受这些词语的限制。这些词语可以仅用于将一个要素、部件、区域、层或段与另一个区域、层或段区分开。除非通过上下文清楚地指出,否则词语如 “第一”、“第二”和其它数字词语当在本文中使用时不暗示顺序或次序。”根据上述描述也可以得出在本申请“第一布局”之前可以有别的布局存在。而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使用的限定词是“包括”,该限定词表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可以包含未在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技术特征,不能因为对比文件中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未涉及的技术特征而认定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其他技术特征。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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