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铜成分传动制动用的摩擦材料及其制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铜成分传动制动用的摩擦材料及其制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601
决定日:2019-08-01
委内编号:1F2423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78613.5
申请日:2015-10-20
复审请求人:晋江凯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奇奇
合议组组长:康蕾
参审员:崔永涛
国际分类号:C09K3/14,F16D6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已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78613.5,名称为“无铜成分传动制动用的摩擦材料及其制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晋江凯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由“晋江凯燕化工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7年11月06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7页,于2017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铜成分传动制动用的摩擦材料,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材料:
结合材料、有机纤维、非铜的无机纤维、阻尼材料、减摩材料、增摩材料、填充材料、酸碱性调节材料和非铜的金属材料;该摩擦材料由以下材料配比组成:结合材料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6-20%;有机纤维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2-8%;非铜的无机纤维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2-8%;阻尼材料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3-6%;减摩材料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3-11%;增摩材料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0-11%;填充材料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43-60%;酸碱性调节材料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5-10%;非铜的金属材料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0.5-5.5%;所述摩擦材料还包括消音材料,所述消音材料的质量不大于摩擦材料总质量的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铜成分传动制动用的摩擦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结合材料包括酚醛树脂、三聚氰胺树脂、环氧树脂、密胺树脂、改性酚醛树脂、漆树树脂、天然橡胶和丁苯橡胶中的一种或多种组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铜成分传动制动用的摩擦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有机纤维包括芳纶纤维、纤维素纤维和聚丙烯酸纤维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组合;所述非铜的无机纤维包括钛酸钾纤维、玻璃纤维、碳纤维、陶瓷纤维和铝系纤维中一种或者多种组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铜成分传动制动用的摩擦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减摩材料包括石墨、金属硫化物、二硫化钼中的一种或者几种组合,
所述增摩材料包括氧化锆、氧化铝、氧化铁、硅酸锆中的一种或者几种组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铜成分传动制动用的摩擦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材料由填充材料包括有机填充材料和无机填充材料,所述有机填充材料包括丁腈橡胶(NBR)、丁苯橡胶(SBR)和丁二烯橡胶(BR)、橡胶粉尘、有机粉尘和聚四氟乙烯(PTFE)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组合,所述无机填充材料包括蛭石、云母、氢氧化钙、硫酸钡、碳酸钙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组合。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铜成分传动制动用的摩擦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阻尼材料包括有机摩擦粉,所述酸碱性调节材料包括氢氧化钙。
7. 一种刹车片,包括基材、粘结层和摩擦层,其特征在于,所述摩擦层由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无铜成分传动制动用的摩擦材料制成。”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168084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9日)的区别在于:①阻尼材料、增摩材料和酸碱性调节材料的含量略有不同;②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含有一定含量的消音材料。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摩擦材料的耐磨耐热性。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无机填充材料包括云母、氢氧化钙、氧化锆等,并教导了无机填充材料及有机填充材料的含量在一定范围可提高摩擦材料的耐磨耐热性。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粘结材料和纤维基体的使用能够防止鸣叫,而且一定含量的消音材料也是降低摩擦噪音的常用组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对比文件1给出了对有机纤维、非铜的无机纤维进行替换的教导。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摩擦材料不同,基于对权利要求1-6评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对比文件1明确指出无机填充材料的含量为30-80质量%,而本申请增摩材料和酸碱性调节材料的含量之和最高为22%,调整对比文件1中氢氧化钠和氧化锆的含量不可能得到本申请阻尼材料和摩擦材料的具体含量。本申请通过选择阻尼材料、增摩材料、酸碱性调节材料、消音材料的用量,使无铜成分的摩擦材料表现出良好的耐磨性能和摩擦系数稳定性,且其配方的选择不是公知的。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教导了无机填充材料以及有机填充材料的含量在一定的范围时可提高摩擦材料的耐磨耐热性,且本申请的无机填料也不仅有氢氧化钙和氧化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调整具体组分的含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粘结材料和纤维基体的使用能够防止鸣叫,而且一定含量的消音材料是摩擦材料中的常用组分。
申请人晋江凯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2-6引用了新权利要求1,该权利要求2-6涉及的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及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均未有体现,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之前也从未对其进行过评述,可见,审查员在驳回之前没有给复审请求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的机会。同理,权利要求7亦违反了听证原则。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有:阻尼材料、增摩材料、酸碱性调节材料及消音材料。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材料的耐磨耐热性。对比文件1对摩擦材料中非铜的金属材料、有机摩擦粉的用量以及纤维基体的种类给出了相反的教导。本申请采用了由于技术偏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并解决了技术问题,因而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02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中含有铁纤维1%,因此非铜的金属材料不构成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对比文件1公开了有机填充材料腰果壳油粉是作为用于提高摩擦材料的声振动性能、耐磨性等的摩擦调节剂,其含量直接影响摩擦材料的耐磨耐热性,调整其含量无需创造性劳动。硅灰石是摩擦材料中常用的填充材料,对其进行替换无需创造性劳动。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一定含量的消音材料;②非铜的无机纤维、增摩材料和酸碱性调节材料的含量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其他的摩擦材料。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摩擦材料需要具有不易发生鸣叫等性能,而且减小刹车噪音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摩擦材料中加入消音材料,而合适的用量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硅灰石作为纤维基体材料,其含量优选为1~6质量%,能够表现出优异的摩擦系数、耐开裂性、耐磨性;无机填充材料可以是氧化锆、氢氧化钙等,云母以外的无机填充材料含量优选为30~80质量%,能够避免耐热性恶化。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对各组分的用量进行调整。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1给出了对粘结材料、有机纤维、无机纤维进行选择的技术启示,还公开了无机填充材料可用作避免摩擦材料的耐热性恶化的摩擦调节剂。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比文件1的对比例6公开了丁苯橡胶(SBR),还公开了组合物中可进一步含有腰果壳油粉以外的有机填充材料如橡胶成分,还可配合PTFE(聚四氟乙烯)等有机添加剂,无机填充材料包括云母、蛭石、硫酸钡、碳酸钙、氢氧化钙等。对比文件1的对比例6中腰果壳油粉为本领域常用的有机摩擦粉,氢氧化钙属于本申请定义的酸碱度调节材料。因此,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刹车片。对比文件1的对比例6测试使用的盘形制动器摩擦块包括摩擦材料组合物和里衬,摩擦构件可以在里衬与摩擦材料之间进一步夹着底漆层和粘合层。因此,在权利要求1-6的摩擦材料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刹车片也不具备创造性。5)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①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同类缺陷”应当是指性质相同的缺陷,不应当对涉及的理由、证据、事实进行狭义理解。就本申请而言,鉴于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已就相同的证据和理由两次告知,复审请求人对于对比文件的事实以及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相关度已有充分了解,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审查结论并未超出复审请求人的预期。②本申请说明书中未记载各个参数的测试方法和所使用样品的具体组成,因而表1至表4中的效果数据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在摩擦系数、耐磨性、刹车噪音等方面可产生实质性提高,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其他的摩擦材料。对比文件1的对比例6的腰果壳油粉属于本申请定义的可作为阻尼材料的有机摩擦粉,铁纤维属于本申请定义的非铜的金属材料,其含量分别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相应组分的含量范围内;硅灰石为非铜的无机纤维,对比文件1给出了对纤维基体材料的总含量进行调整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对构成纤维基体材料的各组分的用量进行选择,而且本申请也不能证明非铜的无机纤维的用量选择可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第一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4项,1页)。修改体现在:合并权利要求3、4、6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并结合说明书事例25-27、30、35-38对各功能组分的用量作了限定;删除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5中的括号及其中的英文简称;对各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无铜成分传动制动用的摩擦材料,其特征在于,该摩擦材料由以下材料配比组成:
结合材料,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10%~20%;
有机纤维,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2.3%~8%,所述有机纤维包括芳纶纤维、纤维素纤维和聚丙烯酸纤维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组合;
非铜的无机纤维,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2%~8%,所述非铜的无机纤维包括钛酸钾纤维、玻璃纤维、碳纤维、陶瓷纤维和铝系纤维中一种或者多种组合;
阻尼材料,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3%~6%,所述阻尼材料包括有机摩擦粉;
减摩材料,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3%~7%,所述减摩材料包括石墨、金属硫化物、二硫化钼等中的一种或者几种组合;
增摩材料,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4%~11%,所述增摩材料包括氧化锆、氧化铝、氧化铁、硅酸锆中的一种或者几种组合;
填充材料,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42.4%~52.4%;
酸碱性调节材料,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5%~10%,所述酸碱性调节材料包括氢氧化钙;
非铜的金属材料,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2.7%~5.5%;以及
消音材料,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0.3%~1.2%。”
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主要在于对稳定性的考量,只需在测定本申请示例1-40的摩擦系数时采用同一测定方法及标准即可,对耐磨性能的定性评价也一般不会因测定标准的不同而有较大差别。对比文件1没有测定摩擦系数稳定性,不存在测定方法或标准是否一致的问题。本申请示例25-27、30、35-38的摩擦系数稳定性为“良”和“好”,具有稳定的摩擦系数稳定性,而对比文件1比较例6中的耐磨性定性达不到“良”级别。综上,本申请未记载摩擦系数和耐磨性的测定标准不会影响与对比文件1比较例6的比对。2)不同的功能组分在高温高压成型作业过程中会相互关联作用并产生不同的反应结果,因而在比较不同的摩擦材料时应将各自的配方作为整体来对待。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有益效果“具有无铜成分的同时具有良好的耐磨性能、稳定的摩擦系数和良好的制动噪音”,其有别于对比文件1高摩擦系数且高耐磨性的目标。对比文件1的比较例6具有较高的摩擦系数及较差的耐磨性,并不能给出技术启示,其缺陷也不是本申请技术创新的方向。对比文件1教导了非铜金属材料的重量百分比应小于0.5%,而本申请为2.7~5.5%,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相反。对比文件1为获得高摩擦系数和高耐磨性能的摩擦材料,纤维基体必须包括硅灰石或进一步使用无机纤维、有机纤维、金属纤维等,且硅灰石的含量为1~6%,否则导致耐磨性恶化,而本申请仅用到有机纤维及钛酸钾纤维、玻璃纤维、碳纤维、陶瓷纤维和铝系纤维中一种或者多种组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相反。因此,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6不能给出在摩擦材料中增加非铜金属材料至2.7-5.5%,并配伍其他含量的功能成分可达到良好的耐磨性能和稳定的摩擦系数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中限定“填充材料,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42.4%~52.4%”,上述重量范围并未落入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含量范围内,其客观上扩大了原申请记载的含量范围,由此导致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若复审请求人通过修改(例如将填充材料含量范围改回原始记载的43-60%,或者将事例1-29、31-40所记载的具体数值与上述含量范围进行重新组合)克服了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缺陷,则本申请也不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i)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一定含量的消音材料;②非铜的无机纤维种类及用量不同;③结合材料、增摩材料、酸碱性调节材料和非铜的金属材料的含量不同;或者④填充材料的含量范围不同。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其他的摩擦材料。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摩擦材料需要具有不易发生鸣叫等性能,而且减小刹车噪音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摩擦材料中加入消音材料,其合适的用量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给出了对无机纤维进行选择的教导,并还给出了对纤维基体材料的总含量进行调整的启示,合适的用量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对于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1给出了对粘结材料(相当于本申请的结合材料)、作为无机填充材料的氧化锆(属于本申请定义的增摩材料)和氢氧化钙(属于本申请定义的酸碱度调节材料)等组分的用量进行调整的技术启示,各组分的适宜用量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对于非铜的金属纤维,通过分析对比文件1的比较例2和比较例6可知,铁纤维并非影响耐磨性的唯一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非铜的金属纤维用量较高时调节其余组分的用量以提高摩擦材料的耐磨性。对于区别特征④,对比文件1给出了对填充材料的含量进行调整的技术启示,合适的含量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此外,对比文件1还教导了可在类似的摩擦材料中选择其他有机纤维、减摩材料、增摩材料等。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ii)对比文件1给出了选择其他结合材料、填充材料用于类似摩擦材料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iii)对比文件1的对比例6测试使用的盘形制动器摩擦块包括摩擦材料组合物和里衬,还公开了摩擦构件可以在里衬与摩擦材料之间进一步夹着底漆层和粘合层。因此,在权利要求1-3的摩擦材料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刹车片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①本申请说明书中未记载各个参数的测试方法和所使用样品的具体组成,因而表1至表4中的数据并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效果,更不能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例6在摩擦系数和/或耐磨性方面具有效果上的实质性提高。②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能确定为提供一种其他的摩擦材料。对于结合材料、非铜无机纤维、增摩材料、酸碱性调节材料、非铜金属材料、消音材料的含量以及非铜的无机纤维的种类,对比文件1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本申请也不能证明上述各组分用量及非铜的无机纤维种类的选择可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4项,1页)。修改体现在:依据说明书事例25-27、35-38中的具体数值对结合材料、减摩材料、增摩材料和填充材料的用量范围作了进一步限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铜成分传动制动用的摩擦材料,其特征在于,该摩擦材料由以下材料配比组成:
结合材料,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10%~15%;
有机纤维,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2.3%~8%,所述有机纤维包括芳纶纤维、纤维素纤维和聚丙烯酸纤维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组合;
非铜的无机纤维,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2%~8%,所述非铜的无机纤维包括钛酸钾纤维、玻璃纤维、碳纤维、陶瓷纤维和铝系纤维中一种或者多种组合;
阻尼材料,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3%~6%,所述阻尼材料包括有机摩擦粉;
减摩材料,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3.3%~7%,所述减摩材料包括石墨、金属硫化物、二硫化钼等中的一种或者几种组合;
增摩材料,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4%~9%,所述增摩材料包括氧化锆、氧化铝、氧化铁、硅酸锆中的一种或者几种组合;
填充材料,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43%~52.4%;
酸碱性调节材料,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5%~10%,所述酸碱性调节材料包括氢氧化钙;
非铜的金属材料,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2.7%~5.5%;以及
消音材料,占该摩擦材料总质量的0.3%~1.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铜成分传动制动用的摩擦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结合材料包括酚醛树脂、三聚氰胺树脂、环氧树脂、密胺树脂、改性酚醛树脂、漆树树脂、天然橡胶和丁苯橡胶等中的一种或多种组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铜成分传动制动用的摩擦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材料由填充材料包括有机填充材料和无机填充材料,所述有机填充材料包括丁腈橡胶、丁苯橡胶和丁二烯橡胶、橡胶粉尘、有机粉尘和聚四氟乙烯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组合,所述无机填充材料包括蛭石、云母、氢氧化钙、硫酸钡、碳酸钙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组合。
4. 一种刹车片,包括基材、粘结层和摩擦层,其特征在于,所述摩擦层由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无铜成分传动制动用的摩擦材料制成。”
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事例1-40中各产品的耐磨性也是参照JASO C427-1983的磨损试验要求操作的。本申请主要在于对摩擦系数稳定性的考量,而对摩擦材料的摩擦系数未有过高要求,因而只需在测定事例1-40的摩擦系数时采用同一测定方法及标准即可,而采用何种方法、与对比文件1的测定方法是否一致,不会影响本申请对摩擦系数稳定性的判断,对摩擦材料耐磨性能的定性评价一般不会因测定标准的不同而有较大差别,技术效果的认定也不依赖于与对比文件1的比对。由于对比文件1没有测定摩擦系数稳定性,不存在测定方法或标准是否一致的问题。本申请事例25-27、35-38的摩擦系数稳定性为“良”和“好”,具有稳定的摩擦系数稳定性。对比文件1是通过比较例6的高摩擦系数及相对大的磨损数值凸显实施例1-6具有良好的耐磨性和高摩擦系数,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比较例6中的耐磨性定性达不到“良”级别。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比较例6的区别在于:结合材料、非铜无机纤维、增摩材料、酸碱性调节材料、非铜金属材料及消音材料的含量不同,尤其是降低了增摩材料和提高了非铜金属材料。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配伍出同时具备良好的耐磨性和稳定的摩擦系数的摩擦材料。对比文件1的比较例6具有较高的摩擦系数及较差的耐磨性,不能给出技术启示,其缺陷也不是本申请技术创新的方向。对比文件1的比较例2提高腰果壳油粉的用量至超过10%,摩擦系数、耐开裂和耐磨性均不理想,比较例6增加了铁纤维的用量至1%,摩擦系数和耐磨性均不理想。可见,对比文件1教导了为获得较佳的耐磨性,在控制腰果壳油粉低于10%用量前提下还需要控制非铜金属材料的用量不超过0.5%,而本申请中非铜的金属材料占摩擦材料总质量的2.7~5.5%。对比文件1为获得高摩擦系数和高耐磨性能的摩擦材料,纤维基体必须包括硅灰石或在硅灰石的基础上进一步使用无机纤维、有机纤维、金属纤维等,且硅灰石的含量要控制在1~6%,而本申请仅用到有机纤维及钛酸钾纤维、玻璃纤维、碳纤维、陶瓷纤维和铝系纤维中一种或者多种组合。因此,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6不能给出增加非铜金属材料至2.7-5.5%并配伍其他含量的功能成分可达到良好的耐磨性能和稳定的摩擦系数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1日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4项,1页),经合议组审查,修改后各组分含量的数值范围的端点在原申请文件中均有记载,并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均落入原申请文件所记载的数值范围内,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7页,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已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决定文本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铜成分传动制动用的摩擦材料(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石棉摩擦材料组合物、使用了该组合物的摩擦材料及摩擦构件,并公开了具有如下质量百分比组成的摩擦材料:粘结材料酚醛树脂8%,有机填充材料腰果壳油粉5%、SBR粉1%,无机填充材料云母4%、硫酸钡30%、钛酸钾16%、石墨3%、硫化锡2%、氢氧化钙2%、氧化锆16%,纤维基体材料硅灰石4%、芳族聚酰胺纤维3%、铁纤维1%、矿物纤维5%(参见说明书第9页表1中的对比例6)。
合议组查明:首先,本申请说明书和对比文件1均记载了摩擦材料的制备方法,二者均是将各个组分混合均匀后,进行压制成型和热处理得到的(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9]段,对比文件1第[0095]段),因而尽管本申请说明书和对比文件1对部分具体组分的功能限定不同,但其在摩擦材料中所具有的作用并不会发生变化。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粘结材料是使摩擦材料组合物中所含的有机填充材料、无机填充材料及纤维基体材料等成为一个整体而赋予强度的材料(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即相当于本申请的结合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纤维基体材料是在摩擦材料中呈现增强作用的材料,可用作纤维基体材料的包括硅灰石、其他无机纤维、金属纤维、有机纤维、碳系纤维(参见说明书第[0050]-[0053]段),即对比文件1中的芳族聚酰胺纤维属于本申请定义的有机纤维,硅灰石、矿物纤维属于本申请定义的非铜的无机纤维,铁纤维属于本申请定义的非铜的金属材料。再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有机填充材料用作提高摩擦材料的声振动性能、耐磨性等的摩擦调节剂,无机填充材料用作避免摩擦材料的耐热性恶化的摩擦调节剂,组合物中可进一步包含云母以外的用作摩擦材料的无机填充材料(参见说明书第[0035]、[0043]、[0046]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有机填充材料、无机填充材料在摩擦材料中不仅作为填充材料,还作为具有提高耐磨性等作用的摩擦调节剂,而且对比例6中的SBR粉属于本申请定义的有机填充材料,云母、硫酸钡、钛酸钾属于本申请定义的无机填充材料,石墨和硫化锡属于本申请定义的减摩材料,氧化锆属于本申请定义的增摩材料,腰果壳油粉属于本申请定义的阻尼材料,为本领域常用的有机摩擦粉,氢氧化钙属于本申请定义的酸碱性调节材料。下表是按照本申请说明书中对各组分的定义,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例6的摩擦材料的组成对比。
本申请权利要求1
对比文件1对比例6

结合材料10-15%
酚醛树脂8%

有机纤维,包括芳纶纤维、纤维素纤维和聚丙烯酸纤维中的一种或者多种,2.3-8%
芳族聚酰胺纤维(即芳纶纤维)3%

非铜的无机纤维,包括钛酸钾纤维、玻璃纤维、碳纤维、陶瓷纤维和铝系纤维中一种或者多种组合,2-8%
硅灰石4%、矿物纤维5%

阻尼材料,包括有机摩擦粉,3-6%
腰果壳油粉5%

减摩材料,包括石墨、金属硫化物、二硫化钼等中的一种或者几种,3.3-7%
石墨3%、硫化锡2%

增摩材料,包括氧化锆、氧化铝、氧化铁、硅酸锆中的一种或者几种,4-9%
氧化锆16%

填充材料43-52.4%
有机填充材料SBR粉1%,无机填充材料云母4%、硫酸钡30%、钛酸钾16%

酸碱性调节材料,包括氢氧化钙,5-10%
氢氧化钙2%

非铜的金属材料2.7-5.5%
铁纤维1%

消音材料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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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一定含量的消音材料;2)非铜的无机纤维种类及用量不同;3)结合材料、增摩材料、酸碱性调节材料和非铜的金属材料的含量不同。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其目的是提供一种具有摩擦系数稳定、耐磨性能好、低噪声的无铜成分的传动制动用的摩擦材料。说明书表1、表2记载了具有不同组成的事例1-20(均不含有消音材料),并测试了其加压加热成型、刹车片耐磨性、摩擦系数、摩擦系数稳定性等参数。其中,事例1-20均有部分组分的用量未落入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事例2-10、12-20的加压加热成型均为“可以”,刹车片耐磨性均为“好”或“良”、摩擦系数为0.25-0.46、摩擦系数稳定性为“好”。事例1、11的加压加热成型性能均为“不行”,未测试其余性能。说明书表3、表4记载了具有不同组成的事例21-40,并测试了其刹车片耐磨性、摩擦系数、摩擦系数稳定性、制动噪音等参数。其中,仅有事例25-27、35-38的各组分用量落入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其余事例均有部分组分的用量未落入。事例21-40的刹车片耐磨性均为“良好”或“好”、摩擦系数为0.25-0.58、摩擦系数稳定性均为“良好”或“好”、制动噪音均为“良好”或“好”。对于上述效果,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仅记载了结合材料、有机纤维、填充材料、非铜的无机材料、减摩材料、增摩材料、阻尼材料、非铜的金属材料、酸碱性调剂材料的可选种类(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8]段)。其中,除酸碱性调节材料定义为氢氧化钙外,结合材料、有机纤维……非铜的金属材料等组分均以列举的方式记载了多种不同可选成分,但并未披露事例1-40的摩擦材料的具体组成成分,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难以确信特定事例选择不同的结合材料、有机纤维、填充材料、非铜的无机材料、减摩材料、增摩材料、阻尼材料、非铜的金属材料、酸碱性调剂材料时均可产生相同的效果。同时,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记载加压加热成型、刹车片耐磨性、摩擦系数、摩擦系数稳定性、制动噪音等参数的测试方法。相应地,对比文件1测试了对比例6的摩擦系数,耐开裂性和耐磨性(参见说明书第[0082]-[0092]段,第[0119]段表1)。尽管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摩擦材料中还可含有一定用量的消音材料,但对比文件1公开了控制粘结材料、有机填充材料、纤维基体材料在一定的范围内,可避免摩擦材料的鸣叫(参见说明书第[0033]、[0041]、[0033]段),因而对比文件1的摩擦材料具有较小的摩擦噪声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所述,由于本申请说明书中未记载各个参数的测试方法和所使用样品的具体组成,因而表1至表4中的效果数据并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效果,从而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无法进行直接对比,更无法证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在摩擦系数、耐磨性、刹车噪音等方面可产生效果上的实质性提高。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其他的摩擦材料。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摩擦材料需要具有不易发生鸣叫等性能(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而且减小刹车噪音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因而为进一步降低刹车噪音,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摩擦材料中加入消音材料,而合适的用量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纤维基体材料可使用硅灰石以外的无机纤维、金属纤维、有机纤维、碳系纤维等,可以单独使用或两种以上组合使用(参见说明书第[0053]段);作为硅灰石以外的无机纤维,可以使用陶瓷纤维、生物降解性陶瓷纤维、矿物纤维、玻璃纤维、钛酸钾纤维、硅酸盐纤维等,可以单独使用或两种以上组合使用(参见说明书第[0054]段);金属纤维可为铝、铁等金属单质或合金形态的纤维(参见说明书第[0058]段)。在上述内容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类似的摩擦材料中选择上述无机纤维或其他常用的无机纤维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硅灰石。此外,对比文件1还给出了对纤维基体材料的总含量进行调整的启示(参见说明书第[0063]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对构成纤维基体材料的各组分的用量进行调整,而合适的用量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粘结材料的含量优选为5-20质量%,能够进一步抑制摩擦材料的强度降低,并且能够减少摩擦材料的孔隙率,进一步抑制由于弹性模量变大引起的鸣叫等声振动性能恶化(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无机填充材料可以是三硫化锑、硫化锡、二硫化钼、硫化铁、硫化铋、硫化锌、氢氧化钙、氧化钙、碳酸钠、碳酸钙、碳酸镁、硫酸钡、白云石、焦炭、石墨、云母、氧化铁、蛭石、硫酸钙、粒状钛酸钾、片状钛酸钾、滑石、粘土、沸石、硅酸锆、氧化锆、莫来石、铬铁矿、二氧化钛、氧化镁、二氧化硅、氧化铁、γ-氧化铝等,云母以外的无机填充材料含量优选为30~80质量%,能够避免耐热性恶化(参见说明书第[0047]-[0048]段)。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对粘结材料(相当于本申请的结合材料)、作为无机填充材料的氧化锆(属于本申请定义的增摩材料)和氢氧化钙(属于本申请定义的酸碱度调节材料)等组分的用量进行调整,而各组分的适宜用量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对于非铜的金属纤维,一方面,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铜及铜合金以外的金属纤维含量需要为0.5质量%以下,以避免耐磨性恶化(参见说明书第[0059]段),但通过分析对比文件1的比较例2和比较例6的组成及效果可知,后者含有1质量%的铁纤维,但二者的耐磨性相当,即铁纤维并非影响耐磨性的唯一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非铜的金属纤维用量较高时调节其余组分的用量以提高摩擦材料的耐磨性。另一方面,本申请说明书中未记载耐磨性的测试方法和所使用样品的具体组成,对于摩擦系数稳定性仅使用“好”或“良好”进行了定性评价,因而本申请也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的摩擦材料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对比例6具有更为优异的耐磨性。
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有机纤维可为芳族聚酰胺纤维、纤维素纤维、丙烯腈系纤维、酚醛树脂纤维等,可以单独或两种以上使用(参见说明书第[0061]段);无机填充材料用作避免摩擦材料的耐热性恶化的摩擦调节剂,可以是硫化锡、二硫化钼(属于本申请定义的减摩材料)、硅酸锆、氧化铁、γ-氧化铝(属于本申请定义的增摩材料)等(参见说明书第[0047]段)。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其他合适的有机纤维、减摩材料、增摩材料等。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对结合材料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的对比例6中的粘结材料为酚醛树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无石棉摩擦材料组合物的粘结材料没有特别的限制,可使用通常用作摩擦材料的粘结材料的热固化性树脂,如酚醛树脂及丙烯酸酯改性酚醛树脂等(参见说明书第[0031]-[0032]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其他具有可用作粘结材料的树脂或橡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填充材料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的对比例6公开了丁苯橡胶(SBR),还公开了无石棉摩擦材料用组合物可以进一步含有腰果壳油粉以外的有机填充材料,可以使用通常用作有机填充材料的橡胶成分,如天然橡胶、丙烯酸酯橡胶、异戊二烯橡胶、聚丁二烯橡胶(BR)、丁腈橡胶(NBR)、丁苯橡胶(SBR)等,它们可以单独使用或两种以上组合使用(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0]段),从耐磨性考虑还可配合PTFE(聚四氟乙烯)等有机添加剂(参见说明书第[0066]段),无机填充材料包括云母、蛭石、硫酸钡、碳酸钙、氢氧化钙等(参见说明书第[0047]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组分用于类似摩擦材料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刹车片。对比文件1的对比例6测试使用的盘形制动器摩擦块包括摩擦材料组合物和里衬(参见说明书第[0095]段),还公开了摩擦构件可以在里衬与摩擦材料之间进一步夹着用于提高里衬的粘接效果的底漆层和对里衬和摩擦材料进行粘合的粘合层(参见说明书第[0073]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制备摩擦构件如刹车片时,在里衬和摩擦材料之间设置粘结层。因此,在权利要求1-3的摩擦材料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刹车片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说明书中未记载各参数的测试方法,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本申请测试耐磨性采用的方法为意见陈述中声称的方法。进一步地,本申请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仅记载了结合材料、有机纤维、填充材料、非铜的无机材料、减摩材料、增摩材料、阻尼材料、非铜的金属材料、酸碱性调剂材料的可选种类。其中,除酸碱性调节材料定义为氢氧化钙外,结合材料、有机纤维……非铜的金属材料等组分均以列举的方式记载了多种不同可选成分,其并未披露事例1-40的摩擦材料的具体组成成分,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难以确信特定事例选择不同的结合材料、有机纤维、填充材料、非铜的无机材料、减摩材料、增摩材料、阻尼材料、非铜的金属材料、酸碱性调剂材料时均可产生相同的效果,因而表1至表4中的数据并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效果。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发明目的是为了得到摩擦系数、耐开裂性及耐磨性优异的摩擦材料(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获得具有优异耐磨性且同时摩擦系数满足使用需求的摩擦材料。因此,无论是摩擦系数、耐磨性和/或摩擦系数稳定性,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之间都无法进行直接对比,更不能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例6在摩擦系数、耐磨性和/或摩擦系数稳定性方面具有效果上的实质性提高。2)由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本申请说明书表1至表4中的数据不能用于证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效果,因而无法证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在摩擦系数、耐磨性、刹车噪音等方面可产生实质性提高,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能确定为提供一种其他的摩擦材料。对于结合材料、非铜无机纤维、增摩材料、酸碱性调节材料、非铜金属材料、消音材料的含量以及非铜的无机纤维的种类,可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而且本申请也不能证明上述各组分用量及非铜的无机纤维种类的选择可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6日对201510678613.5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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