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光学玻璃、预成型坯以及光学元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567
决定日:2019-08-01
委内编号:1F251071
优先权日:2011-03-29
申请(专利)号:201280015842.3
申请日:2012-03-27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小原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付佳
合议组组长:张宪国
参审员:陈胜尧
国际分类号:C03C3/155,C03C3/068,C03C3/19,C03C3/21,C03C3/253,G02B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15842.3,名称为“光学玻璃、预成型坯以及光学元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株式会社小原,申请日为2012年3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3月29日、2011年8月29日,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22日以权利要求第1-26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6相对于对比文件3(CN1944299A,公开日为2007年4月11日)和对比文件2(CN101239780A,公开日为2008年8月13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2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2013年9月27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61段、说明书附图1-2、摘要附图和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按摩尔%计含有25.0%以上且45.00%以下的B2O3成分、7.0%以上且25.0%以下的La2O3成分、10.0%以上且30.0%以下的Ln2O3成分、10.0%以上且25.0%以下的Nb2O5成分、以及1.0%以上且20.0%以下的ZnO成分,式Ln2O3中,Ln为选自由La、Gd、Y、Yb组成的组中的1种以上,ZrO2成分的含量为15.0%以下、Ta2O5成分的含量为3.005%以下、Li2O成分的含量为7.0%以下,部分色散比(θg,F)与阿贝数(νd)之间在νd≤31的范围满足(-0.00162×νd 0.63822)≤(θg,F)≤(-0.00275×νd 0.68125)的关系,在νd>31的范围满足(-0.00162×νd 0.63822)≤(θg,F)≤(-0.00162×νd 0.64622)的关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按摩尔%计ZrO2成分的含量为10.0%以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按摩尔%计含有:
Gd2O3成分 0~15.0%
Y2O3成分 0~15.0%
Yb2O3成分 0~15.0%。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氧化物换算组成中的摩尔比La2O3/Ln2O3为0.5以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Nb2O5成分与ZrO2成分的含量之和为13.0%以上且为30.0%以下。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摩尔和(Nb2O5 ZrO2 La2O3)为15.0%以上。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按摩尔%计TiO2成分的含量为20.0%以下。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氧化物换算组成的摩尔比 TiO2/( Nb2O5 ZrO2)为1.00以下。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Nb2O5成分与TiO2成分的含量之和为10.0%以上且为35.0%以下。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按摩尔%计WO3成分的含量为30.0%以下。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TiO2成分与WO3成分的摩尔和为35.0%以下。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氧化物换算组成中的摩尔比(TiO2 WO3)/( ZrO2 B2O3)为0.700以下。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按摩尔%计为:
Na2O成分 0~25.0%
K2O成分 0~25.0%
Cs2O成分 0~10.0%。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Rn2O成分的摩尔和为30.0%以下,式Rn2O中,Rn为选自由Li、Na、K、Cs组成的组中的1种以上。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氧化物换算组成的摩尔比(B2O3 ZrO2)/(Ln2O3 WO3 Rn2O)为0.70以上。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按摩尔%计为:
MgO成分 0~15.0%
CaO成分 0~20.0%
SrO成分 0~20.0%
BaO成分 0~20.0%。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RO成分的摩尔和为35.0%以下,式RO中,R为选自由Mg、Ca、Sr、Ba、Zn组成的组中的1种以上。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按摩尔%计为:
SiO2成分 0~20.0%
P2O5成分 0~30.0%
GeO2成分 0~20.0%
Bi2O3成分 0~15.0%
TeO2成分 0~30.0%
Al2O3成分 0~15.0%
Sb2O3成分 0~1.0%。
1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具有1.80以上且2.00以下的折射率(nd),且具有20以上且40以下的阿贝数(νd)。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光谱透射率显示为70%的波长(λ70)为500nm以下。
2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下述再加热试验(A)前的试验片的透射率成为70%的波长λ70与所述再加热试验后的试验片的λ70之差为20nm以下,
再加热试验(A):将试验片15mm×15mm×30mm再加热,从室温用150分钟升温至比各试样的转变温度(Tg)高80℃的温度,在比所述光学玻璃的玻璃化转变温度(Tg)高80℃的温度下保温30分钟,然后自然冷却至常温,在将试验片的相对的两面研磨至厚度10mm后进行目视观察。
2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再加热试验(A)后的试验片的波长587.56nm的光线(d射线)的透射率除以所述再加热试验前的试验 片的d射线的透射率而得到的值为0.95以上,
再加热试验(A):将试验片15mm×15mm×30mm再加热,从室温用150分钟升温至比各试样的转变温度(Tg)高80℃的温度,在比所述光学玻璃的玻璃化转变温度(Tg)高80℃的温度下保温30分钟,然后自然冷却至常温,在将试验片的相对的两面研磨至厚度10mm后进行目视观察。
23. 一种研磨加工用的预成型坯,其是由权利要求1~2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光学玻璃形成的。
24. 一种光学元件,其是将权利要求1~2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光学玻璃进行磨削和/或研磨而成的。
25. 一种光学元件,其是将权利要求1~2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光学玻璃进行精密压制成型而成的。
26. 一种精密压制成型用的预成型坯,其是由权利要求1~2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光学玻璃形成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氧化锌含量低于对比文件3,包括对比文件3实施例在内的技术方案中氧化锌含量均高于20%,根据对比文件3的记载,如果氧化锌含量低于22%,将会导致玻璃熔融温度变低、玻璃液相温度下降很难获得稳定的玻璃,以及玻璃化转变温度升高压制成型困难,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调节氧化锌含量下限的动机。进一步的,在其产品组成非显而易见的基础上,得到本申请具体部分色散比和阿贝数之间的关系也是非显而易见的。本申请通过降低氧化锌的含量能够降低玻璃的失透、减小玻璃比重、抑制部分色散比的上升,起到了更好的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5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氧化锌含量不同,同时权利要求1限定了部分色散比和阿贝数之间的参数关系,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针对上述区别,氧化锌在该领域玻璃中作用明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基础上容易选择得到其相应的含量范围,同时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在得到其具体组分含量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限定的部分色散比和阿贝数之间的参数关系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8限定的组分含量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同时得到权利要求19-22限定的具体物理参数也是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2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26要求保护预成型坯以及光学元件,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2的光学玻璃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基础上,权利要求23-26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中氧化锌的组分功效明确,其含量下限的设置主要因为玻璃组分中Li2O含量低,为了能够保持较低的玻璃加工温度,所以增大氧化锌含量至22-42%。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合理降低氧化锌的含量,相应的其带来如玻璃熔化温度、液相线温度和转变温度提升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进一步的,对比文件3公开的氧化锂含量为0-0.5%,而本申请相应为0-7%,明显高于对比文件3的含量,可见,对于上述如玻璃熔化温度、液相线温度和转变温度提升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通过适当提升氧化锂含量予以校正,此时,通过该调整后玻璃组成依然在本申请范围之内。综合以上信息,合议组认为通过调整对比文件3氧化锌含量而得到本申请限定的玻璃组成是容易得到的,相应的其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在其产品组成显而易见的基础上,得到本申请具体部分色散比和阿贝数之间的关系也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基于氧化锌含量区别所确定的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本申请说明书第[0083]段明确公开了氧化锌为任意成分,其能够降低玻璃化转变点、降低玻璃原料熔融温度、同时能够减小玻璃比重、抑制部分色散比的上升。其具体含量可为35%以下。可见,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该组分功效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同时其可接受含量与对比文件3也是具有重合范围的,综上,通过调整氧化锌含量相应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进一步修改了氧化锂含量。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按摩尔%计含有25.0%以上且45.00%以下的B2O3成分、7.0%以上且25.0%以下的La2O3成分、10.0%以上且30.0%以下的Ln2O3成分、10.0%以上且25.0%以下的Nb2O5成分、以及1.0%以上且20.0%以下的ZnO成分,式Ln2O3中,Ln为选自由La、Gd、Y、Yb组成的组中的1种以上,ZrO2成分的含量为15.0%以下、Ta2O5成分的含量为3.005%以下,不含Li2O,以下,部分色散比(θg,F)与阿贝数(νd)之间在νd≤31的范围满足(-0.00162×νd 0.63822)≤(θg,F)≤(-0.00275×νd 0.68125)的关系,在νd>31的范围满足(-0.00162×νd 0.63822)≤(θg,F)≤(-0.00162×νd 0.64622)的关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按摩尔%计ZrO2成分的含量为10.0%以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按摩尔%计含有:
Gd2O3成分 0~15.0%
Y2O3成分 0~15.0%
Yb2O3成分 0~15.0%。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氧化物换算组成中的摩尔比La2O3/Ln2O3为0.5以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Nb2O5成分与ZrO2成分的含量之和为13.0%以上且为30.0%以下。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摩尔和(Nb2O5 ZrO2 La2O3)为15.0%以上。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按摩尔%计TiO2成分的含量为20.0%以下。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氧化物换算组成的摩尔比 TiO2/( Nb2O5 ZrO2)为1.00以下。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Nb2O5成分与TiO2成分的含量之和为10.0%以上且为35.0%以下。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按摩尔%计WO3成分的含量为30.0%以下。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TiO2成分与WO3成分的摩尔和为35.0%以下。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氧化物换算组成中的摩尔比(TiO2 WO3)/( ZrO2 B2O3)为0.700以下。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按摩尔%计为:
Na2O成分 0~25.0%
K2O成分 0~25.0%
Cs2O成分 0~10.0%。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Rn2O成分的摩尔和为30.0%以下,式Rn2O中,Rn为选自由Li、Na、K、Cs组成的组中的1种以上。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氧化物换算组成的摩尔比(B2O3 ZrO2)/(Ln2O3 WO3 Rn2O)为0.70以上。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按摩尔%计为:
MgO成分 0~15.0%
CaO成分 0~20.0%
SrO成分 0~20.0%
BaO成分 0~20.0%。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RO成分的摩尔和为35.0%以下,式RO中,R为选自由Mg、Ca、Sr、Ba、Zn组成的组中的1种以上。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按摩尔%计为:
SiO2成分 0~20.0%
P2O5成分 0~30.0%
GeO2成分 0~20.0%
Bi2O3成分 0~15.0%
TeO2成分 0~30.0%
Al2O3成分 0~15.0%
Sb2O3成分 0~1.0%。
1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具有1.80以上且2.00以下的折射率(nd),且具有20以上且40以下的阿贝数(νd)。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光谱透射率显示为70%的波长(λ70)为500nm以下。
2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下述再加热试验(A)前的试验片的透射率成为70%的波长λ70与所述再加热试验后的试验片的λ70之差为20nm以下,
再加热试验(A):将试验片15mm×15mm×30mm再加热,从室温用150分钟升温至比各试样的转变温度(Tg)高80℃的温度,在比所述光学玻璃的玻璃化转变温度(Tg)高80℃的温度下保温30分钟,然后自然冷却至常温,在将试验片的相对的两面研磨至厚度10mm后进行目视观察。
2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再加热试验(A)后的试验片的波长587.56nm的光线(d射线)的透射率除以所述再加热试验前的试验 片的d射线的透射率而得到的值为0.95以上,
再加热试验(A):将试验片15mm×15mm×30mm再加热,从室温用150分钟升温至比各试样的转变温度(Tg)高80℃的温度,在比所述光学玻璃的玻璃化转变温度(Tg)高80℃的温度下保温30分钟,然后自然冷却至常温,在将试验片的相对的两面研磨至厚度10mm后进行目视观察。
23. 一种研磨加工用的预成型坯,其是由权利要求1~2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光学玻璃形成的。
24. 一种光学元件,其是将权利要求1~2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光学玻璃进行磨削和/或研磨而成的。
25. 一种光学元件,其是将权利要求1~2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光学玻璃进行精密压制成型而成的。
26. 一种精密压制成型用的预成型坯,其是由权利要求1~2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光学玻璃形成的。”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氧化锌和氧化锂含量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同时限定了部分色散比和阿贝数的关系,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根据对比文件3的记载,对于低含量氧化锂组分而言,需要更高的氧化锌含量以保证玻璃加工温度,因此基于对比文件3,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调节氧化锌含量下限的动机。进一步的,在其组成非显而易见的基础上,得到相应的部分色散比和阿贝数之间的关系也是非显而易见的。本申请通过不含氧化锂、同时降低氧化锌含量能够降低玻璃失透、减小玻璃比重、抑制部分色散比上升,起到了更好的效果。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氧化硼、氧化锌含量不同,同时权利要求1限定了部分色散比和阿贝数之间的参数关系,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针对上述区别,氧化硼和氧化锌在该领域玻璃中作用明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基础上容易选择得到其相应的含量范围,同时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在得到其具体组分含量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限定的部分色散比和阿贝数之间的参数关系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8限定的组分含量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同时得到权利要求19-22限定的具体物理参数也是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2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26要求保护预成型坯以及光学元件,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2的光学玻璃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基础上,权利要求23-26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的玻璃组分中氧化锂含量下限为0,即其为非必要成分,包含了不含有氧化锂的技术方案。因此二者对于氧化锂的含量并无区别。其次,该玻璃组成中,氧化锌组分功效明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具体需求能够调节其合适含量,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在其产品组成显而易见基础上,得到产品部分色散比和阿贝数的关系也是显而易见的。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中Nb2O5组分含量。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按摩尔%计含有25.0%以上且45.00%以下的B2O3成分、7.0%以上且25.0%以下的La2O3成分、10.0%以上且30.0%以下的Ln2O3成分、11.0%以上且14.0%以下的Nb2O5成分、以及1.0%以上且20.0%以下的ZnO成分,式Ln2O3中,Ln为选自由La、Gd、Y、Yb组成的组中的1种以上,ZrO2成分的含量为15.0%以下、Ta2O5成分的含量为3.005%以下,不含Li2O,以下,部分色散比(θg,F)与阿贝数(νd)之间在νd≤31的范围满足(-0.00162×νd 0.63822)≤(θg,F)≤(-0.00275×νd 0.68125)的关系,在νd>31的范围满足(-0.00162×νd 0.63822)≤(θg,F)≤(-0.00162×νd 0.64622)的关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按摩尔%计ZrO2成分的含量为10.0%以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按摩尔%计含有:
Gd2O3成分 0~15.0%
Y2O3成分 0~15.0%
Yb2O3成分 0~15.0%。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氧化物换算组成中的摩尔比La2O3/Ln2O3为0.5以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Nb2O5成分与ZrO2成分的含量之和为13.0%以上且为30.0%以下。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摩尔和(Nb2O5 ZrO2 La2O3)为15.0%以上。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按摩尔%计TiO2成分的含量为20.0%以下。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氧化物换算组成的摩尔比 TiO2/( Nb2O5 ZrO2)为1.00以下。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Nb2O5成分与TiO2成分的含量之和为10.0%以上且为35.0%以下。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按摩尔%计WO3成分的含量为30.0%以下。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TiO2成分与WO3成分的摩尔和为35.0%以下。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氧化物换算组成中的摩尔比(TiO2 WO3)/( ZrO2 B2O3)为0.700以下。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按摩尔%计为:
Na2O成分 0~25.0%
K2O成分 0~25.0%
Cs2O成分 0~10.0%。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Rn2O成分的摩尔和为30.0%以下,式Rn2O中,Rn为选自由Li、Na、K、Cs组成的组中的1种以上。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氧化物换算组成的摩尔比(B2O3 ZrO2)/(Ln2O3 WO3 Rn2O)为0.70以上。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按摩尔%计为:
MgO成分 0~15.0%
CaO成分 0~20.0%
SrO成分 0~20.0%
BaO成分 0~20.0%。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RO成分的摩尔和为35.0%以下,式RO中,R为选自由Mg、Ca、Sr、Ba、Zn组成的组中的1种以上。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相对于氧化物换算组成的玻璃总物质量,按摩尔%计为:
SiO2成分 0~20.0%
P2O5成分 0~30.0%
GeO2成分 0~20.0%
Bi2O3成分 0~15.0%
TeO2成分 0~30.0%
Al2O3成分 0~15.0%
Sb2O3成分 0~1.0%。
1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具有1.80以上且2.00以下的折射率(nd),且具有20以上且40以下的阿贝数(νd)。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光谱透射率显示为70%的波长(λ70)为500nm以下。
2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下述再加热试验(A)前的试验片的透射率成为70%的波长λ70与所述再加热试验后的试验片的λ70之差为20nm以下,
再加热试验(A):将试验片15mm×15mm×30mm再加热,从室温用150分钟升温至比各试样的转变温度(Tg)高80℃的温度,在比所述光学玻璃的玻璃化转变温度(Tg)高80℃的温度下保温30分钟,然后自然冷却至常温,在将试验片的相对的两面研磨至厚度10mm后进行目视观察。
2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玻璃,其中,再加热试验(A)后的试验片的波长587.56nm的光线(d射线)的透射率除以所述再加热试验前的试验 片的d射线的透射率而得到的值为0.95以上,
再加热试验(A):将试验片15mm×15mm×30mm再加热,从室温用150分钟升温至比各试样的转变温度(Tg)高80℃的温度,在比所述光学玻璃的玻璃化转变温度(Tg)高80℃的温度下保温30分钟,然后自然冷却至常温,在将试验片的相对的两面研磨至厚度10mm后进行目视观察。
23. 一种研磨加工用的预成型坯,其是由权利要求1~2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光学玻璃形成的。
24. 一种光学元件,其是将权利要求1~2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光学玻璃进行磨削和/或研磨而成的。
25. 一种光学元件,其是将权利要求1~2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光学玻璃进行精密压制成型而成的。
26. 一种精密压制成型用的预成型坯,其是由权利要求1~2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光学玻璃形成的。”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Nb2O5成分的含量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更优选Nb2O5成分含量为10%以下,与本申请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调整至11-14%的含量;据此,通过上述调整,能够提高玻璃折射率、降低阿贝数、减少玻璃比重、降低玻璃部分色散比,因此本申请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以及其于2013年9月27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61段、说明书附图1-2、摘要附图和说明书摘要。
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如果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光学玻璃。
对比文件3(CN1944299A,公开日为2007年4月11日)公开了一种光学玻璃,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7页第3、9段):该光学玻璃是用于精密模压的玻璃材料并包含B2O3、ZnO、La2O3和ZrO2的光学玻璃,该光学玻璃包括以mol%计的0至小于0.5%的Li2O、20 -50%的B2O3、0-20%的SiO2、22-42%的ZnO、5-24%的La2O3、0-20%的Gd2O3、前提是La2O3和Gd2O3总含量是10-24%、0.5-10%的ZrO2、0-15%的Ta2O5、0-20%的WO3、0-15%的Nb2O5、0-20%的TiO2、0-10%的BiO3、0-10%的GeO2、0-10%的Ga2O3、0-10%的Al2O3、0-10%的BaO、0-10%的Y2O3和0-10%的Yb2O3,该光学玻璃具有至少35但小于40的阿贝数(vd)。优选地,La2O3、Gd2O3、Y2O3和Yb2O3的总含量是10-24%(即Ln2O3成分10-24%)。本发明的光学玻璃优选具有1.86或更大的折射率(nd)。对于折射率(nd)的上限没有限制,并且只要本发明的目的能够达到,折射率(nd)可被增加。然而,为了赋予该玻璃以优异的稳定性,折射率(nd)优选是1.95或更小。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氧化硼含量为25-45%,相应的对比文件3为20-50%,权利要求1限定的氧化锌含量为1-20%,相应的对比文件3为22-42%,权利要求1限定的Nb2O5含量为11-14%,相应的对比文件3为0-15%;同时权利要求1限定了部分色散比(θg,F)与阿贝数(νd)之间的参数关系,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
针对上述区别,首先,对于氧化硼的含量,该玻璃组分中氧化硼的组分作用明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具体含量范围,同时其具体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对于氧化锌的含量,该玻璃组分中氧化锌的作用主要是为了降低玻璃熔化温度、液相线温度和转化温度,并且调整折射率。可见,对比文件3中氧化锌的组分功效明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玻璃中氧化锌组分下限进行合理调整,相应的可以预期其加工温度将会有一定程度的变化,如玻璃熔化温度、液相线温度和转化温度提高;对于Nb2O5的含量,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6页第3段公开了其作用在于增加玻璃折射率同时保持稳定性,而过量引入会增加色散。可见,对比文件3中Nb2O5组分功效明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玻璃中Nb2O5组分含量进行合理调整,相应的可以预期折射率、稳定性、色散等将会有一定程度的变化。其次,对于部分色散比(θg,F)与阿贝数(νd)之间的参数关系,该部分色散比(θg,F)与阿贝数(νd)均是由玻璃的组成决定的,在获得其玻璃组成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的部分色散比(θg,F)与阿贝数(νd)之间的参数关系也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18对玻璃具体组分含量进行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玻璃组分基础上通过常规调整容易得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基础上,权利要求2-18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19-22进一步限定了玻璃相关物理参数,其中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而其他限定的性能参数均为玻璃组成所决定的,因此在获得其玻璃组成基础上,得到该具体的性能参数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基础上,权利要求19-22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23-26要求保护预成型坯以及光学元件。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2的光学玻璃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基础上,将其制备得到预成型坯以及光学器件都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23-2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3-26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Nb2O5组分的功能,并且指出其合适含量范围为0-15%,因此本申请目前限定的11-14%的Nb2O5组分含量范围仅为在上述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同时结合对比文件3公开的其功能作用,相应的调整后所实现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期的;进一步的,如玻璃比重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其与多种组分含量的选择相关,本申请具体得到的比重指标是通过多种组分调节所得到的常规工艺效果,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通过限定该具体的Nb2O5组分含量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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