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标识、发送、获取、传输数据的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标识、发送、获取、传输数据的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550
决定日:2019-08-01
委内编号:1F2660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54666.X
申请日:2013-09-29
复审请求人: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晓莉
合议组组长:韩燕
参审员:鲍薇
国际分类号:G06F3/0488,G06F3/046,G06F3/03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54666.X、发明名称为“一种用于标识、发送、获取、传输数据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第1-22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 (CN101201720A,公开日为2008年06月18日) 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利用检测到的接触数据生成对应的文件标识ID,获取的文件标识ID被存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且接触数据还包括压感数据。上述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CN101464847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24日)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3利用接触数据生成文件标识ID,并将文件标识ID写入移动终端的目标文件中,依据文件标识ID提供目标文件,且接触数据还包括压感数据。上述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5、6请求保护一种数据获取的方法,该方法分别与权利要求3、4所述发送数据方法对应的数据获取方法,基于对权利要求3、4评述的类似理由,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传输数据的方法,其仅包括执行权利要求1、3、5所述方法的步骤,基于对权利要求1、3、5评述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8-11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11也不具备创造性;8、权利要求12-22是与权利要求1-1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对权利要求1-1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2-22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3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206]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标识数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应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每一个或其中一个、并包括:
a1、当电磁笔通过接触移动终端而触发对该移动终端中的目标文件的选择后,获取接触产生的接触数据;
a2、针对所选择的目标文件,获取利用检测到的接触数据所生成的对应的文件标识ID;
其中,接触数据包括电磁笔接触移动终端时产生的压感数据、和/或坐标数据;并且,获取的文件标识ID被存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该方法应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每一个,且接触数据包括由电磁笔产生的压感数据;其中,当该方法应用于电磁笔时,步骤a1通过检测来获取其产生的压感数据、并进一步发送至移动终端,步骤a2利用检测获取的压感数据生成所选择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当该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时,步骤a1从电磁笔接收获取压感数据,步骤a2利用从电磁笔接收获取到的压感数据生成被选择的目标文件所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
或者,该方法应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每一个,且接触数据包括由电磁笔产生的压感数据;其中,当该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时,步骤a1通过检测来获取其产生的压感数据、并进一步发送至电磁笔,步骤a2利用检测获取的压感数据生成所选择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当该方法应用于电磁笔时,步骤a1从移动终端接收获取压感数据,步骤a2利用从移动终端接收获取到的压感数据生成被选择的目标文件所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
或者,该方法应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每一个,且接触数据包括由移动终端产生的坐标数据;其中,当该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时,步骤a1通过检测来获取其产生的坐标数据、并进一步发送至电磁笔,步骤a2利用检测获取的坐标数据生成所选择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当该方法应用于电磁笔时,步骤a1从移动终端接收获取坐标数据,步骤a2利用从移动终端接收获取到的坐标数据生成被选择的目标文件所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
或者,该方法应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每一个,且接触数据包括由电磁笔产生的压感数据、和由移动终端产生的坐标数据;其中,当该方法应用于电磁笔时,步骤a1通过检测来获取其产生的压感数据并进一步发送至移动终端、以及接收来自移动 终端的坐标数据,步骤a2利用检测获取的压感数据和从移动终端接收获取的坐标数据生成所选择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当该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时,步骤a1通过检测来获取其产生的坐标数据并发送至电磁笔、以及接收来自电磁笔的压感数据,步骤a2利用检测到的坐标数据和从电磁笔接收获取的压感数据生成被选择的目标文件所对应的文件标识ID;
或者,该方法应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其中一个,且接触数据包括由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所述其中一个产生的压感数据;其中,步骤a1通过检测来获取其产生的压感数据,步骤a2利用检测获取的压感数据生成所选择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以及将生成的对应的文件标识ID发送至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另一个予以存储;
或者,该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且接触数据包括由移动终端产生的坐标数据;其中,步骤a1通过检测来获取其产生的坐标数据,步骤a2利用检测获取的坐标数据生成所选择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以及将生成的对应的文件标识ID发送至电磁笔予以存储。
3. 一种用于发送数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并包括:
b1、当移动终端获取到任一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后,将对应的文件标识ID写入到该移动终端中的该目标文件中;
b2、依据目标文件中所写入的文件标识ID,向其他移动终端对应地提供该目标文件;
其中,文件标识ID由电磁笔与该移动终端接触产生的接触数据生成,接触数据包括电磁笔接触移动终端时产生的压感数据、和/或坐标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步骤b2依据来自其它移动终端的携带有文件标识ID的数据传输请求时,将本机存储的写入有该文件标识ID的目标文件返回给发送该数据传输请求的其它移动终端;
或者,步骤b2将写入有对应的文件标识ID的目标文件上传至服务器,以使该目标文件以及写入在该目标文件中的文件标识ID在服务器被彼此对应地存储、并等待其他终端设备的获取。
5. 一种用于获取数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并包括:
c1、当移动终端被电磁笔触发对其它移动终端存储的目标文件的获取时,读取电磁笔中存储的文件标识ID;
c2、当移动终端针对需要获取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的选定时,利用携带有所选定的文件标识ID的数据传输请求来获取其它移动终端提供的写入有该文件标 识ID的该目标文件;
其中,文件标识ID由电磁笔与其他移动终端接触产生的接触数据生成,接触数据包括电磁笔接触移动终端时产生的压感数据、和/或坐标数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当需要获取的目标文件存储于其他移动终端时,数据传输请求向该目标文件所在的其它移动终端设备发送、以等待从该其它移动终端接收选定的文件标识ID所对应的目标文件;
当需要获取的目标文件存储于服务器时,数据传输请求向服务器发送、以等待从服务器接选定的文件标识ID所对应的目标文件。
7. 一种用于传输数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由电磁笔和一个移动终端中的每一个或其中一个执行的如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步骤a1和a2;
由所述一个移动终端执行的如权利要求3所述方法的步骤b1和b2;
以及,由另一个移动终端执行的如权利要求5所述方法的步骤c1和c2。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文件标识ID还包括电磁笔的ID;或者
文件标识ID还包括电磁笔的ID和自定义字段。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电磁笔以触压方式在移动终端触发对目标文件的选择,且触压的位置位于移动终端所显示的针对所述目标文件弹出的复制按钮;
或;
电磁笔在移动终端触发对目标文件的选择时,电磁笔处于设定的第一感应状态。
10.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或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电磁笔以触压方式在移动终端触发对目标文件的获取,且触压的位置位于移动终端所显示的针对所述目标文件弹出的粘贴按钮来实现的;
或;
电磁笔在移动终端触发对目标文件的获取时,电磁笔处于设定的第二感应状态。
11.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或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由电磁笔触发对需要获取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的选定,且电磁笔以触压方式在移动终端触发对读取的文件标识ID的选定,且触压的位置位于移动终端的用于显示所述文件标识ID的区域。
12. 一种用于标识数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应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 的每一个或其中一个、并包括:
第一模块、当电磁笔通过接触移动终端而触发对该移动终端中的目标文件的选择后,获取接触产生的接触数据;
第二模块、针对所选择的目标文件,获取并存储利用检测到的接触数据所生成的对应的文件标识ID;
其中,接触数据包括电磁笔接触移动终端时产生的压感数据、和/或坐标数据;并且,获取的文件标识ID被存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该装置应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每一个,且接触数据包括由电磁笔产生的压感数据;其中,当该装置应用于电磁笔时,第一模块通过检测来获取其产生的压感数据、并进一步发送至移动终端,第二模块利用检测获取的压感数据生成所选择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当该装置应用于移动终端时,第一模块从电磁笔接收获取压感数据,第二模块利用从电磁笔接收获取到的压感数据生成被选择的目标文件所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
或者,该装置应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每一个,且接触数据包括由电磁笔产生的压感数据;其中,当该装置应用于移动终端时,第一模块通过检测来获取其产生的压感数据、并进一步发送至电磁笔,第二模块利用检测获取的压感数据生成所选择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当该装置应用于电磁笔时,第一模块从移动终端接收获取压感数据,第二模块利用从移动终端接收获取到的压感数据生成被选择的目标文件所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
或者,该装置应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每一个,且接触数据包括由移动终端产生的坐标数据;其中,当该装置应用于移动终端时,第一模块通过检测来获取其产生的坐标数据、并进一步发送至电磁笔,第二模块利用检测获取的坐标数据生成所选择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当该装置应用于电磁笔时,第一模块从移动终端接收获取坐标数据,第二模块利用从移动终端接收获取到的坐标数据生成被选择的目标文件所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
或者,该装置应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每一个,且接触数据包括由电磁笔产生的压感数据、和由移动终端产生的坐标数据;其中,当该装置应用于电磁笔时,第一模块通过检测来获取其产生的压感数据并进一步发送至移动终端、以及接收来自移动终端的坐标数据,第二模块利用检测获取的压感数据和从移动终端接收获取的坐标数据生成所选择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当该装置应用于移动终端时,第一模块通过检测来获取其产生的坐标数据并发送至电磁笔、以及接收来自电磁笔的压感数 据,第二模块利用检测到的坐标数据和从电磁笔接收获取的压感数据生成被选择的目标文件所对应的文件标识ID。
或者,该装置应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其中一个,且接触数据包括由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所述其中一个产生的压感数据;其中,第一模块通过检测来获取其产生的压感数据,第二模块利用检测获取的压感数据生成所选择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以及将生成的对应的文件标识ID发送至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另一个予以存储;
或者,该装置应用于移动终端,且接触数据包括由移动终端产生的坐标数据;其中,第一模块通过检测来获取其产生的坐标数据,第二模块利用检测获取的坐标数据生成所选择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以及将生成的对应的文件标识ID发送至电磁笔予以存储。
14. 一种用于发送数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应用于移动终端、并包括:
第三模块、当移动终端获取到任一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后,将对应的文件标识ID写入到该移动终端中的该目标文件中;
第四模块、依据目标文件中所写入的文件标识ID,向其他移动终端对应地提供该目标文件;
其中,文件标识ID由电磁笔与该移动终端接触产生的接触数据生成,接触数据包括电磁笔接触移动终端时产生的压感数据、和/或坐标数据。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第四模块依据来自其它移动终端的携带有文件标识ID的数据传输请求时,将本机存储的写入有该文件标识ID的目标文件返回给发送该数据传输请求的其它移动终端;
或者,第四模块将写入有对应的文件标识ID的目标文件上传至服务器,以使该目标文件以及写入在该目标文件中的文件标识ID在服务器被彼此对应地存储、并等待其他终端设备的获取。
16. 一种用于获取数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应用于移动终端、并包括:
第五模块、当移动终端被电磁笔触发对其它移动终端存储的目标文件的获取时,读取电磁笔中存储的文件标识ID;
第六模块、当移动终端针对需要获取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的选定时,利用携带有所选定的文件标识ID的数据传输请求来获取其它移动终端提供的写入有该文件标识ID的该目标文件;
其中,文件标识ID由电磁笔与其他移动终端接触产生的接触数据生成,接触数据包括电磁笔接触移动终端时产生的压感数据、和/或坐标数据。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当需要获取的目标文件存储于其他移动终端时,数据传输请求向该目标文件所在的其它移动终端设备发送、以等待从该其它移动终端接收选定的文件标识ID所对应的目标文件;
当需要获取的目标文件存储于服务器时,数据传输请求向服务器发送、以等待从服务器接选定的文件标识ID所对应的目标文件。
18. 一种用于传输数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由电磁笔和一个移动终端中的每一个或其中一个执行的如权利要求12所述装置的第一模块和第二模块;
由所述一个移动终端执行的如权利要求14所述装置的第三模块和第四模块;
以及,由另一个移动终端执行的如权利要求16所述装置的第五模块和第六模块。
19.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文件标识ID还包括电磁笔的ID;或者
文件标识ID还包括电磁笔的ID和自定义字段。
20. 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或14或15或1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电磁笔以触压方式在移动终端触发对目标文件的选择,且触压的位置位于移动终端所显示的针对所述目标文件弹出的复制按钮;
或;
电磁笔在移动终端触发对目标文件的选择时,电磁笔处于设定的第一感应状态。
21. 根据权利要求16或17或1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电磁笔以触压方式在移动终端触发对目标文件的获取,且触压的位置位于移动终端所显示的针对所述目标文件弹出的粘贴按钮来实现的;
或;
电磁笔在移动终端触发对目标文件的获取时,电磁笔处于设定的第二感应状态。
22. 根据权利要求16或17或1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由电磁笔触发对需要获取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的选定,且电磁笔以触压方式在移动终端触发对读取的文件标识ID的选定,且触压的位置位于移动终端的用于显示所述文件标识ID的区域。”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以使其他移动终端选定电磁笔中存储的所述文件标识ID并利用携带有所选定的文件标识ID的数据传输请求获取所述目标文件”;将特征“接触数据包括电磁笔接触移动终端时产生的压感数据、和/或坐标数据”删除,并增加到权利要求2;相应于权利要求1、2的修改,修改权利要求3-4、12-13、14-15;将独立权利要求5中的“接触数据包括电磁笔接触移动终端时产生的压感数据、和/或坐标数据”删除,并增加到权利要求6,相应于权利要求5、6的修改,修改权利要求16-17,增加权利要求23-33。并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2在触摸笔中存储文件标识,但其作用仅限于在于该触摸笔通信的终端设备上实现对目标文件的本地查找,并未涉及通过文件标识ID,使得其他移动终端选定电磁笔中存储的文件标识ID、并利用携带有所选文件标识ID的数据传输请求,获取移动终端提供的目标文件;(2)尽管对比文件1也提到了触摸动作的位置,但是触摸动作的位置仅用于选择被传输的文件和传输目标,即,用于将选择的文件传输给选择的传输目标的位置,并未公开根据触摸位置而生成目标文件标识ID,也没有证据证明根据接触数据生成目标文件标识ID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对比文件2中触摸笔的显示屏显示触摸笔存储的文件标识,从而可以将目标文件粘贴到终端本体,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其文件标识是如何产生的,但是通过该文件标识也实现了文件的传输,对比文件2在电磁笔中存储文件标识的作用,也是作为载体将要复制的数据粘贴到目标移动终端中,即通过选定其存储的文件标识,来使移动终端获取其需要的目标文件。
2、对比文件1公开的获取触摸笔触摸动作的位置,虽然不是用于生成文件标识ID,但是该触摸动作的位置是将要被传输的文件被选择时所具有的重要属性信息,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动态产生被选择的文件标识时,利用接触数据产生对所选择文件的标识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实现方式,且根据接触数据产生文件标识,也仅是一种命名或标识产生的规则,对传输文件的过程并无实质影响;对于申请人指出的“根据接触数据产生文件标识,是产生标识的触发条件和时机”,原审查部门认为,既然需要利用接触数据来产生文件标识,必然是需要在接触数据已经存在了之后来产生文件标识,即无论利用何种数据产生文件标识,都是需要在该数据已经产生的情况下进一步利用该数据,因此标识产生的触发条件和时机,与是否利用接触数据并无本质关系。
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23-3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新增的权利要求23-33。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26日再次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将从属权利要求6、17中的“所述接触数据包括电磁笔接触移动终端时产生的压感数据、和/或坐标数据”恢复到独立权利要求5和16中。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标识数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应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每一个或其中一个、并包括:
a1、当电磁笔通过接触移动终端而触发对该移动终端中的目标文件的选择后,获取接触产生的接触数据;
a2、针对所选择的目标文件,获取利用检测到的接触数据所生成的对应的文件标识ID,以使其他移动终端选定电磁笔中存储的所述文件标识ID并利用携带有所选定的文件标识ID的数据传输请求获取所述目标文件;
其中,获取的文件标识ID被存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触数据包括电磁笔接触移动终端时产生的压感数据、和/或坐标数据;
该方法应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每一个,且接触数据包括由电磁笔产生的压感数据;其中,当该方法应用于电磁笔时,步骤a1通过检测来获取其产生的压感数据、并进一步发送至移动终端,步骤a2利用检测获取的压感数据生成所选择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当该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时,步骤a1从电磁笔接收获取压感数据,步骤a2利用从电磁笔接收获取到的压感数据生成被选择的目标文件所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
或者,该方法应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每一个,且接触数据包括由电磁笔产生的压感数据;其中,当该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时,步骤a1通过检测来获取其产生的压感数据、并进一步发送至电磁笔,步骤a2利用检测获取的压感数据生成所选择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当该方法应用于电磁笔时,步骤a1从移动终端接收获取压感数据,步骤a2利用从移动终端接收获取到的压感数据生成被选择的目标文件所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
或者,该方法应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每一个,且接触数据包括由移动终端产生的坐标数据;其中,当该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时,步骤a1通过检测来获取其产生的坐标数据、并进一步发送至电磁笔,步骤a2利用检测获取的坐标数据生成所选择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当该方法应用于电磁笔时,步骤a1从移动终端接收获取坐标数据,步骤a2利用从移动终端接收获取到的坐标数据生成被选择的目标文件所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
或者,该方法应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每一个,且接触数据包括由电磁笔产生的压感数据、和由移动终端产生的坐标数据;其中,当该方法应用于电磁笔时,步 骤a1通过检测来获取其产生的压感数据并进一步发送至移动终端、以及接收来自移动终端的坐标数据,步骤a2利用检测获取的压感数据和从移动终端接收获取的坐标数据生成所选择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当该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时,步骤a1通过检测来获取其产生的坐标数据并发送至电磁笔、以及接收来自电磁笔的压感数据,步骤a2利用检测到的坐标数据和从电磁笔接收获取的压感数据生成被选择的目标文件所对应的文件标识ID;
或者,该方法应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其中一个,且接触数据包括由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所述其中一个产生的压感数据;其中,步骤a1通过检测来获取其产生的压感数据,步骤a2利用检测获取的压感数据生成所选择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以及将生成的对应的文件标识ID发送至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另一个予以存储;
或者,该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且接触数据包括由移动终端产生的坐标数据;其中,步骤a1通过检测来获取其产生的坐标数据,步骤a2利用检测获取的坐标数据生成所选择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以及将生成的对应的文件标识ID发送至电磁笔予以存储。
3. 一种用于发送数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并包括:
b1、当移动终端获取到任一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后,将对应的文件标识ID写入到该移动终端中的该目标文件中;
b2、接收其他移动终端选定电磁笔中存储的文件标识ID后发送的携带有所选定的文件标识ID的数据传输请求,依据目标文件中所写入的文件标识ID,向其他移动终端对应地提供该目标文件;
其中,文件标识ID由电磁笔与该移动终端接触产生的接触数据生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触数据包括电磁笔接触移动终端时产生的压感数据、和/或坐标数据;
步骤b2依据来自其它移动终端的携带有文件标识ID的数据传输请求时,将本机存储的写入有该文件标识ID的目标文件返回给发送该数据传输请求的其它移动终端;
或者,步骤b2将写入有对应的文件标识ID的目标文件上传至服务器,以使该目标文件以及写入在该目标文件中的文件标识ID在服务器被彼此对应地存储、并等待其他终端设备的获取。
5. 一种用于获取数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并包括:
c1、当移动终端被电磁笔触发对其它移动终端存储的目标文件的获取时,读取电磁笔中存储的文件标识ID;
c2、当移动终端针对需要获取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的选定时,利用携带有所选定的文件标识ID的数据传输请求来获取其它移动终端提供的写入有该文件标识ID的该目标文件;
其中,文件标识ID由电磁笔与其他移动终端接触产生的接触数据生成;所述接触数据包括电磁笔接触移动终端时产生的压感数据、和/或坐标数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需要获取的目标文件存储于其他移动终端时,数据传输请求向该目标文件所在的其它移动终端设备发送、以等待从该其它移动终端接收选定的文件标识ID所对应的目标文件;
当需要获取的目标文件存储于服务器时,数据传输请求向服务器发送、以等待从服务器接选定的文件标识ID所对应的目标文件。
7. 一种用于传输数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由电磁笔和一个移动终端中的每一个或其中一个执行的如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步骤a1和a2;
由所述一个移动终端执行的如权利要求3所述方法的步骤b1和b2;
以及,由另一个移动终端执行的如权利要求5所述方法的步骤c1和c2。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文件标识ID还包括电磁笔的ID;或者
文件标识ID还包括电磁笔的ID和自定义字段。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电磁笔以触压方式在移动终端触发对目标文件的选择,且触压的位置位于移动终端所显示的针对所述目标文件弹出的复制按钮;
或;
电磁笔在移动终端触发对目标文件的选择时,电磁笔处于设定的第一感应状态。
10.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或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电磁笔以触压方式在移动终端触发对目标文件的获取,且触压的位置位于移动终端所显示的针对所述目标文件弹出的粘贴按钮来实现的;
或;
电磁笔在移动终端触发对目标文件的获取时,电磁笔处于设定的第二感应状态。
11.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或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由电磁笔触发对需要获取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的选定,且电磁笔以触压方式在移动终端触发对读取的文件标识ID的选定,且触压的位置位于移动终端的用于显示所述文件标识ID的区 域。
12. 一种用于标识数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应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每一个或其中一个、并包括:
第一模块、当电磁笔通过接触移动终端而触发对该移动终端中的目标文件的选择后,获取接触产生的接触数据;
第二模块、针对所选择的目标文件,获取并存储利用检测到的接触数据所生成的对应的文件标识ID,以使其他移动终端选定电磁笔中存储的所述文件标识ID并利用携带有所选定的文件标识ID的数据传输请求获取所述目标文件;
其中,获取的文件标识ID被存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触数据包括电磁笔接触移动终端时产生的压感数据、和/或坐标数据;
该装置应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每一个,且接触数据包括由电磁笔产生的压感数据;其中,当该装置应用于电磁笔时,第一模块通过检测来获取其产生的压感数据、并进一步发送至移动终端,第二模块利用检测获取的压感数据生成所选择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当该装置应用于移动终端时,第一模块从电磁笔接收获取压感数据,第二模块利用从电磁笔接收获取到的压感数据生成被选择的目标文件所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
或者,该装置应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每一个,且接触数据包括由电磁笔产生的压感数据;其中,当该装置应用于移动终端时,第一模块通过检测来获取其产生的压感数据、并进一步发送至电磁笔,第二模块利用检测获取的压感数据生成所选择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当该装置应用于电磁笔时,第一模块从移动终端接收获取压感数据,第二模块利用从移动终端接收获取到的压感数据生成被选择的目标文件所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
或者,该装置应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每一个,且接触数据包括由移动终端产生的坐标数据;其中,当该装置应用于移动终端时,第一模块通过检测来获取其产生的坐标数据、并进一步发送至电磁笔,第二模块利用检测获取的坐标数据生成所选择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当该装置应用于电磁笔时,第一模块从移动终端接收获取坐标数据,第二模块利用从移动终端接收获取到的坐标数据生成被选择的目标文件所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
或者,该装置应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每一个,且接触数据包括由电磁笔产生的压感数据、和由移动终端产生的坐标数据;其中,当该装置应用于电磁笔时,第一模块通过检测来获取其产生的压感数据并进一步发送至移动终端、以及接收来自移 动终端的坐标数据,第二模块利用检测获取的压感数据和从移动终端接收获取的坐标数据生成所选择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当该装置应用于移动终端时,第一模块通过检测来获取其产生的坐标数据并发送至电磁笔、以及接收来自电磁笔的压感数据,第二模块利用检测到的坐标数据和从电磁笔接收获取的压感数据生成被选择的目标文件所对应的文件标识ID。
或者,该装置应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其中一个,且接触数据包括由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所述其中一个产生的压感数据;其中,第一模块通过检测来获取其产生的压感数据,第二模块利用检测获取的压感数据生成所选择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以及将生成的对应的文件标识ID发送至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的另一个予以存储;
或者,该装置应用于移动终端,且接触数据包括由移动终端产生的坐标数据;其中,第一模块通过检测来获取其产生的坐标数据,第二模块利用检测获取的坐标数据生成所选择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以及将生成的对应的文件标识ID发送至电磁笔予以存储。
14. 一种用于发送数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应用于移动终端、并包括:
第三模块、当移动终端获取到任一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后,将对应的文件标识ID写入到该移动终端中的该目标文件中;
第四模块、接收其他移动终端选定电磁笔中存储的文件标识ID后发送的携带有所选定的文件标识ID的数据传输请求,依据目标文件中所写入的文件标识ID,向其他移动终端对应地提供该目标文件;
其中,文件标识ID由电磁笔与该移动终端接触产生的接触数据生成。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触数据包括电磁笔接触移动终端时产生的压感数据、和/或坐标数据;
第四模块依据来自其它移动终端的携带有文件标识ID的数据传输请求时,将本机存储的写入有该文件标识ID的目标文件返回给发送该数据传输请求的其它移动终端;
或者,第四模块将写入有对应的文件标识ID的目标文件上传至服务器,以使该目标文件以及写入在该目标文件中的文件标识ID在服务器被彼此对应地存储、并等待其他终端设备的获取。
16. 一种用于获取数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应用于移动终端、并包括:
第五模块、当移动终端被电磁笔触发对其它移动终端存储的目标文件的获取时,读取电磁笔中存储的文件标识ID;
第六模块、当移动终端针对需要获取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的选定时,利 用携带有所选定的文件标识ID的数据传输请求来获取其它移动终端提供的写入有该文件标识ID的该目标文件;
其中,文件标识ID由电磁笔与其他移动终端接触产生的接触数据生成;所述接触数据包括电磁笔接触移动终端时产生的压感数据、和/或坐标数据。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当需要获取的目标文件存储于其他移动终端时,数据传输请求向该目标文件所在的其它移动终端设备发送、以等待从该其它移动终端接收选定的文件标识ID所对应的目标文件;
当需要获取的目标文件存储于服务器时,数据传输请求向服务器发送、以等待从服务器接选定的文件标识ID所对应的目标文件。
18. 一种用于传输数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由电磁笔和一个移动终端中的每一个或其中一个执行的如权利要求12所述装置的第一模块和第二模块;
由所述一个移动终端执行的如权利要求14所述装置的第三模块和第四模块;
以及,由另一个移动终端执行的如权利要求16所述装置的第五模块和第六模块。
19.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文件标识ID还包括电磁笔的ID;或者
文件标识ID还包括电磁笔的ID和自定义字段。
20. 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或14或15或1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电磁笔以触压方式在移动终端触发对目标文件的选择,且触压的位置位于移动终端所显示的针对所述目标文件弹出的复制按钮;
或;
电磁笔在移动终端触发对目标文件的选择时,电磁笔处于设定的第一感应状态。
21. 根据权利要求16或17或1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电磁笔以触压方式在移动终端触发对目标文件的获取,且触压的位置位于移动终端所显示的针对所述目标文件弹出的粘贴按钮来实现的;
或;
电磁笔在移动终端触发对目标文件的获取时,电磁笔处于设定的第二感应状态。
22. 根据权利要求16或17或1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由电磁笔触发对需要获取的目标文件对应的文件标识ID的选定,且电磁笔以触压方式在移动终端触发对读取的文件标识ID的选定,且触压的位置位于移动终端的用于显示所述文件标识ID的区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26日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206]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
(二)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复审请求人将新增加的权利要求删除、并将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的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中,克服了修改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扩大的缺陷,则其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5日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权利要求23-33,并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5和16中部分技术特征,上述修改扩大了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将新增加的权利要求23-33删除,并于2019年07月26日再次提交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将复审请请求中删除的独立权利要求5和16中部分技术特征重新补入独立权利要求5和16。因此,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采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采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201720A,公开日为2008年06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01464847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24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标识数据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为文件传输提供用户界面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摘要、第6页第5行至第9页第22行):动作感知模块感知输入到用户界面的触摸动作,并识别该触摸动作的位置,“触摸动作”表示利用用户的手指或者诸如记录笔对触摸屏进行触摸的动作,“触摸动作的位置”表示用户的手指或者记录笔对触摸屏进行触摸以便选择将被传输的文件和传输目标,并将选择的文件传输给选择的传输目标的位置。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可以利用记录笔在触摸屏设备上进行触摸而选择要传输的文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磁笔通过接触移动终端而触发对该移动终端中的目标文件的选择),并获得了触摸动作的位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获取接触产生的接触数据,接触数据包括电磁笔接触移动终端时产生的坐标数据)。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利用检测到的接触数据生成对应的文件标识ID,以使其他移动终端选定电磁笔中存储的所述文件标识ID并利用携带有所选定的文件标识ID的数据传输请求获取所述目标文件。获取的文件标识ID被存储于电磁笔和移动终端中。基于该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产生文件标识以进行传输。
对比文件1的记录笔实际上与手指的功能相同,只是用来选择数据,不需要具备存储功能;对比文件1中的“触摸动作的位置”仅是用来确定被选中的文件。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触摸笔移动终端的使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4行至第5页第12行):存储于第一存储装置的数据可以是触摸笔通过单击终端本体的触摸屏选中的数据文件,触摸笔可以包括显示屏,用于显示触摸笔存储的文件标识,这样用户可以清楚地定位目前粘贴到终端本体的数据。对比文件2的触摸笔存储的数据可以是触摸笔2通过单击屏幕选中的数据文件,也可以是以其他操作方式选中的数据文件,或当前打开文件中的数据,如记事本中被高亮选中的文本数据,即对比文件2的触摸笔中存储了文件数据本身,而文件标识实际上是文件数据本身带有的文件标识如文件名等。对比文件2中,不管是复制操作还是粘贴操作,都是从终端到触摸笔或者从触摸笔到终端的直接文件传输,而并非是利用文件标识ID进行数据请求获取目标文件。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触摸笔中仅存储由检测到的接触数据生成对应的文件标识ID,进而也无法利用存储的文件标识ID实现移动终端之间目标文件的传输。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只需选择电磁笔中的文件标识ID即可实现文件传输从而降低重复繁琐的操作过程并实现大量数据的远距离分享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发送数据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为文件传输提供用户界面的方法(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文件标识ID由电磁笔与该移动终端接触产生的接触数据生成,并将文件标识ID写入移动终端的目标文件中,接收其他移动终端选定电磁笔中存储的文件标识ID后发送的携带有所选定的文件标识ID的数据传输请求,依据目标文件中所写入的文件标识ID,向其他移动终端对应地提供该目标文件。基于该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产生文件标识以进行传输。
对比文件1的记录笔实际上与手指的功能相同,只是用来选择数据,不需要具备存储功能;对比文件1中的“触摸动作的位置”仅是用来确定被选中的文件。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触摸笔移动终端的使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4行至第5页第12行):存储于第一存储装置的数据可以是触摸笔通过单击终端本体的触摸屏选中的数据文件,触摸笔可以包括显示屏,用于显示触摸笔存储的文件标识,这样用户可以清楚地定位目前粘贴到终端本体的数据。对比文件2的触摸笔存储的数据可以是触摸笔2通过单击屏幕选中的数据文件,也可以是以其他操作方式选中的数据文件,或当前打开文件中的数据,如记事本中被高亮选中的文本数据,即对比文件2的触摸笔中存储了文件数据本身,而文件标识实际上是文件数据本身带有的文件标识如文件名等。对比文件2中,不管是复制操作还是粘贴操作,都是从终端到触摸笔或者从触摸笔到终端的直接文件传输,而并非是利用文件标识ID进行数据请求获取目标文件。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触摸笔中仅存储由检测到的接触数据生成对应的文件标识ID,进而也无法利用存储的文件标识ID实现移动终端之间目标文件的传输。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只需选择电磁笔中的文件标识ID即可实现文件传输从而降低重复繁琐的操作过程并实现大量数据的远距离分享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发送数据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为文件传输提供用户界面的方法(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文件标识ID由电磁笔与该移动终端接触产生的接触数据生成,并将文件标识ID写入移动终端的目标文件中,接收其他移动终端选定电磁笔中存储的文件标识ID后发送的携带有所选定的文件标识ID的数据传输请求,依据目标文件中所写入的文件标识ID,向其他移动终端对应地提供该目标文件;(2)接触数据还包括压感数据。基于该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产生文件标识以进行传输。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接触数据包括压感数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的记录笔实际上与手指的功能相同,只是用来选择数据,不需要具备存储功能;对比文件1中的“触摸动作的位置”仅是用来确定被选中的文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触摸笔移动终端的使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4行至第5页第12行):存储于第一存储装置的数据可以是触摸笔通过单击终端本体的触摸屏选中的数据文件,触摸笔可以包括显示屏,用于显示触摸笔存储的文件标识,这样用户可以清楚地定位目前粘贴到终端本体的数据。对比文件2的触摸笔存储的数据可以是触摸笔2通过单击屏幕选中的数据文件,也可以是以其他操作方式选中的数据文件,或当前打开文件中的数据,如记事本中被高亮选中的文本数据,即对比文件2的触摸笔中存储了文件数据本身,而文件标识实际上是文件数据本身带有的文件标识如文件名等。对比文件2中,不管是复制操作还是粘贴操作,都是从终端到触摸笔或者从触摸笔到终端的直接文件传输,而并非是利用文件标识ID进行数据请求获取目标文件。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触摸笔中仅存储由检测到的接触数据生成对应的文件标识ID,进而也无法利用存储的文件标识ID实现移动终端之间目标文件的传输。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只需选择电磁笔中的文件标识ID即可实现文件传输从而降低重复繁琐的操作过程并实现大量数据的远距离分享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传输数据的方法,在独立权利要求1、3、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都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8-1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3、5、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12-2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2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标识数据的装置,该装置所包含的各个模块的功能分别与权利要求1-11所述方法的各个步骤相对应,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2-22是与权利要求1-1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对权利要求1-11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2-22也具备创造性。
(四)关于原审查部门的驳回决定相关意见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1、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触摸笔的显示屏显示触摸笔存储的文件标识,可以将目标文件粘贴到终端本体,但是,对比文件2实际上是触摸笔中存储了文件数据本身,而文件标识实际上是文件数据本身带有的文件标识如文件名等。对比文件2中,不管是复制操作还是粘贴操作,都是从终端到触摸笔或者从触摸笔到终端的直接文件传输,而并非是利用文件标识ID进行数据请求获取目标文件。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数据传输方式与本申请是完全不同的。
2、对比文件1的记录笔实际上与手指的功能相同,只是用来选择数据,不需要具备存储功能。对比文件1中的触摸动作的位置仅仅是用来确定选中的将被传输的文件和传输目标,因此,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利用检测到的结束数据生成对应的文件标识ID并存储,从而实现多个移动终端间的数据传输。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数据传输方式与本申请也是完全不同的。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合议组对于原审查部门的意见不予支持。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他缺陷,均留待原审查部门进一步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于申请日2013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206]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为基础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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