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屏幕上的替代视图视频回放-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第二屏幕上的替代视图视频回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548
决定日:2019-08-01
委内编号:1F255137
优先权日:2012-01-06
申请(专利)号:201280066345.6
申请日:2012-12-27
复审请求人:交互数字麦迪逊专利控股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平
合议组组长:魏峰
参审员:胡平
国际分类号:G06F3/14、H04N21/41、H04N21/47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66345.6,名称为“第二屏幕上的替代视图视频回放”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5日由“汤姆逊许可公司”变更为“汤姆逊许可DTV公司”,而后又变更为“交互数字麦迪逊专利控股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1月0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7月04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4、7-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并在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2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2014年07月0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4页、说明书附图第1-40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第二屏幕上提供与第一屏幕上正在显示的主内容有关的替代版本内容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用于将所述第二屏幕上的内容与所述第一屏幕上的内容相同步的多个可用同步机制中,选择最高优选级的同步机制;
使用所选择的同步机制将第二屏幕设备上的事件的定时与正在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进行同步;
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同步地在所述第二屏幕上提供所述替代版本内容;
确定事件涉及替代版本内容,其中,所述替代版本内容在预定回放时间处被触发;以及
通过联系服务器并在然后从所联系的服务器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来预先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使得所述替代版本内容能够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同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预先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的步骤包括:
在所述第二屏幕设备上提供所述替代版本内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同步步骤包括:调整所述第二屏幕设备上的参考定时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对所述参考定时器的调整基于所使用的同步机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同步机制包括无线同步机制。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同步机制包括音频水印同步机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向用户提供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所述第二屏幕设备上提供的所述替代版本内容的能力。
8. 一种第二屏幕设备,包括:
屏幕,被配置为显示内容;
存储器,用于存储数据;以及
处理器,被配置为:
在用于将所述第二屏幕上的内容与所述第一屏幕上的内容相同步的多个可用同步机制中,选择最高优选级的同步机制;
使用所选择的同步机制将所述第二屏幕设备上的事件的定时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进行同步;
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同步地在所述第二屏幕上提供替代版本内容;
确定事件涉及替代版本内容,其中,所述替代版本内容在预定回放时间处被触发;以及
通过联系服务器并在然后从所联系的服务器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来预先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使得所述替代版本内容能够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同步。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第二屏幕设备,还包括用于接收同步数据的无线网络接口。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第二屏幕设备,还包括麦克风,所述麦克风用于检测来自第一屏幕显示设备的音频中的同步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第二屏幕设备,其中,所述第二屏幕设备包括触摸屏设备。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第二屏幕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为维护参考定时器。
13. 一种包含指令的机器可读介质,所述指令在被执行时执行在第二屏幕上提供与第一屏幕上正在显示的主内容有关的替代版本内容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用于将所述第二屏幕上的内容与所述第一屏幕上的内容相同步的多个可用同步机制中,选择最高优选级的同步机制;
使用所选择的同步机制将第二屏幕设备上的事件的定时与正在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进行同步;
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同步地在所述第二屏幕上 提供所述替代版本内容;
确定事件涉及替代版本内容,其中,所述替代版本内容在预定回放时间处被触发;以及
通过联系服务器并在然后从所联系的服务器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来预先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使得所述替代版本内容能够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同步。”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462545A,公开日:2003年12月17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选择最高优先级的同步机制;所述替代版本内容在预定回放时间处被触发。然而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权利要求2-4、7、9-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3、权利要求13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对应的介质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1-4、7-13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13项)。所作修改包括:将权利要求1、8和13中特征“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同步地在所述第二屏幕上提供所述替代版本内容”修改为“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同步地在所述第二屏幕上提供所述替代版本内容,其中,所述替代版本内容与所述主内容的回放具有相同长度,并直接对应于所述主内容的回放”。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至少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替代版本内容及其相关技术特征,例如:1)所述替代版本内容与所述主内容的回放具有相同长度,并直接对应于所述主内容的回放;确定事件涉及替代版本内容;2)所述替代版本内容在预定回放时间处被触发;以及3)通过联系服务器并在然后从所联系的服务器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来预先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具体理由如下:(1)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交互式材料包括文本、图像、视频、音频等中的至少一项,但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该交互式材料(与主内容的回放)具有相同的长度且直接对应于主内容的回放(例如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述的多角度特征),因此不能认为该交互式材料与本发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替代版本内容”相等同。(2)对比文件1所捕获的时间和频道(坐标)被远程服务器24用于检索与该坐标相对应的交互式信息,亦即,该时间和频道仅是用于检索信息的索引,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教导和启示该时间和频道与回放交互式信息(审查员认为其等同于本发明中的替代版本内容)的时间的任何关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得不到技术启示来使得该交互式信息在预定回放时间处被触发。(3)对比文件1的该部分内容生成标记并将该标记发送给移动装置,然后移动装置通过点击该标记来访问服务器以检索交互式信息或功能。很明显,对比文件1仅是将所生成的标记发送给移动装置,并未将与该标记对应的交互式信息或功能预加载到移动装置。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教导或启示本发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即通过联系服务器并在然后从所联系的服务器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来预先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4)权利要求1通过提供与第一屏幕上正在显示的主内容有关的替代版本内容,能够为用户提供更加丰富的视觉体验,例如多角度场景、原始音频等等。对比文件1并未涉及这样的替代版本内容,因此不能实现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8、13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在第二屏幕上提供与第一屏幕上正在显示的主内容有关的替代版本内容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用于将所述第二屏幕上的内容与所述第一屏幕上的内容相同步的多个可用同步机制中,选择最高优选级的同步机制;
使用所选择的同步机制将第二屏幕设备上的事件的定时与正在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进行同步;
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同步地在所述第二屏幕上提供所述替代版本内容,其中,所述替代版本内容与所述主内容的回放具有相同长度,并直接对应于所述主内容的回放;
确定事件涉及替代版本内容,其中,所述替代版本内容在预定回放时间处被触发;以及
通过联系服务器并在然后从所联系的服务器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来预先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使得所述替代版本内容能够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同步。”
“8. 一种第二屏幕设备,包括:
屏幕,被配置为显示内容;
存储器,用于存储数据;以及
处理器,被配置为:
在用于将所述第二屏幕上的内容与所述第一屏幕上的内容相同步的多个可用同步机制中,选择最高优选级的同步机制;
使用所选择的同步机制将所述第二屏幕设备上的事件的定时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进行同步;
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同步地在所述第二屏幕上提供替代版本内容,其中,所述替代版本内容与所述主内容的回放具有相同长度,并直接对应于所述主内容的回放;
确定事件涉及替代版本内容,其中,所述替代版本内容在预定回放时间处被触发;以及
通过联系服务器并在然后从所联系的服务器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来预先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使得所述替代版本内容能够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同步。”
“13. 一种包含指令的机器可读介质,所述指令在被执行时执行在第二屏幕上提供与第一屏幕上正在显示的主内容有关的替代版本内容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用于将所述第二屏幕上的内容与所述第一屏幕上的内容相同步的多个可用同步机制中,选择最高优选级的同步机制;
使用所选择的同步机制将第二屏幕设备上的事件的定时与正在第 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进行同步;
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同步地在所述第二屏幕上提供所述替代版本内容,其中,所述替代版本内容与所述主内容的回放具有相同长度,并直接对应于所述主内容的回放;
确定事件涉及替代版本内容,其中,所述替代版本内容在预定回放时间处被触发;以及
通过联系服务器并在然后从所联系的服务器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来预先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使得所述替代版本内容能够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同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6-15行):收看电视的用户也将会看见在正用作移动装置的自己的遥控器屏幕上的视频或静止图像。该视频或静止图像(可被认为是与视频馈入信号分离的移动馈入信号62)连续变化(与内容生成器排列的一样),以便与在视频馈入信号上传送的视频内容对应。虽然对比文件1未限定移动装置显示的视频内容长度,但是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内容是与视频馈入信号上传送的视频内容对应的,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替代版本内容直接对应于主内容的回放,再者,结合替代版本内容直接对应于主内容的回放的启示,将替代版本内容与主内容的回放长度设置为相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2)对比文件1图2示出了与“The Source Hip-Hop Music Awards”有关的标题,而其与正在电视上播放的有关分段相关。在图11、图12和图13中,用户已按下043,以使频道改为CNN HeadlineSports(CNN体育头条新闻)。该信息被发送到因特网服务器,然后,该因特网服务器改变正在发送到用户电视的节目材料。在图17中,该标题已根据在电视上同时播放的段信息项而改为Senior Burnet Classic。即,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更改频道事件,更改频道事件涉及到移动装置上替代显示内容的同步更新,而且,所示替代显示内容是对应主内容的回放而实时更新。该过程相当于 “确定事件涉及替代版本内容,其中,所述替代版本内容在预定回放时间处被触发”。
(3)基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中移动馈入信号可以是文本、图像或者甚至是全视频,移动装置可向服务器提供使移动馈入信号与视频馈入信号同步所需的信息。由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中移动装置需要通过联系服务器并在然后加载从所联系的服务器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来预先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4)权利要求1并未对替代版本内容的内容进行限定,再者,对比文件1也提供与第一屏幕上正在显示的主内容有关的移动馈入信号,移动馈入信号可以是文本、图像或者甚至是全视频,其与视频馈入信号上传送的视频内容对应。因而,实质上,对比文件1也能够为用户提供更加丰富的视觉体验。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0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13项)。所作修改包括:将权利要求1、8和13中的特征“选择最高优选级的同步机制”修改为“始终选择最高优选级的同步机制”。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始终选择最高优先级的同步机制”没有被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公开,“始终选择”意味着例如第二屏幕设备将会始终尝试选择当前可用的最高优先级的同步机制,或换言之,在当前使用的最高优先级同步机制不可用时,设备可从剩余的可用同步机制中选择最高优先级的机制(例如,先前的次高优先级同步机制),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都没有公开这样的选择机制。(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将第二屏幕设备上的事件的定时与正在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进行同步,对比文件1的内容仅公开了不同信号本身的同步,基于该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直接或毫无疑义地确定与一个信号相关联的事件也应该与另一个信号本身同步。因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使用所选择的同步机制将第二屏幕设备上的事件的定时与正在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进行同步”。(3)权利要求1中,确定事件涉及替代版本内容,其中,所述替代版本内容在预定回放时间处被触发,且然后预先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使得所述替代版本内容能够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同步。也就是说,如果事件被确定为涉及替代版本内容,该替代版本内容将会在例如被实际回放之前(即,在预定回放时间之前)预先加载到第二屏幕设备上。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实时地更新遥控器上的信息和功能,这与权利要求1的预先加载方案是相悖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和13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在第二屏幕上提供与第一屏幕上正在显示的主内容有关的替代版本内容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用于将所述第二屏幕上的内容与所述第一屏幕上的内容相同步的多个可用同步机制中,始终选择最高优选级的同步机制;
使用所选择的同步机制将第二屏幕设备上的事件的定时与正在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进行同步;
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同步地在所述第二屏幕上提供所述替代版本内容,其中,所述替代版本内容与所述主内容的回放具有相同长度,并直接对应于所述主内容的回放;
确定事件涉及替代版本内容,其中,所述替代版本内容在预定回放时间处被触发;以及
通过联系服务器并在然后从所联系的服务器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来预先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使得所述替代版本内容能够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同步。”
“8. 一种第二屏幕设备,包括:
屏幕,被配置为显示内容;
存储器,用于存储数据;以及
处理器,被配置为:
在用于将所述第二屏幕上的内容与所述第一屏幕上的内容相同步的多个可用同步机制中,始终选择最高优选级的同步机制;
使用所选择的同步机制将所述第二屏幕设备上的事件的定时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进行同步;
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同步地在所述第二屏幕上提供替代版本内容,其中,所述替代版本内容与所述主内容的回放具有相同长度,并直接对应于所述主内容的回放;
确定事件涉及替代版本内容,其中,所述替代版本内容在预定回放时间处被触发;以及
通过联系服务器并在然后从所联系的服务器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来预先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使得所述替代版本内容能够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同步。”
“13. 一种包含指令的机器可读介质,所述指令在被执行时执行在第二屏幕上提供与第一屏幕上正在显示的主内容有关的替代版本内容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用于将所述第二屏幕上的内容与所述第一屏幕上的内容相同步的多个可用同步机制中,始终选择最高优选级的同步机制;
使用所选择的同步机制将第二屏幕设备上的事件的定时与正在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进行同步;
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同步地在所述第二屏幕上提供所述替代版本内容,其中,所述替代版本内容与所述主内容的回放具有相同长度,并直接对应于所述主内容的回放;
确定事件涉及替代版本内容,其中,所述替代版本内容在预定回放时间处被触发;以及
通过联系服务器并在然后从所联系的服务器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来预先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使得所述替代版本内容能够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同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13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3项;2014年07月0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4页、说明书附图第1-40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462545A,公开日:2003年12月17日。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第二屏幕上提供与第一屏幕上正在显示的主内容有关的替代版本内容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视频交互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30行至第5页第10行,第5页第30行至第11页第12行,图1-24):
通过使用户12能够与移动装置14(例如,高级的遥控器)(相当于“第二屏幕”)进行交互作用,可增强用户对视频装置10(相当于“第一屏幕”)上的视频内容的视听和使用体验。该移动装置14例如通过表示用户可能会感兴趣的其他内容,与视频内容同步(相当于“在第二屏幕上提供与第一屏幕上正在显示的主内容有关的替代版本内容”)。随着用户视听视频内容,例如,会由移动装置的显示器18上的“热”图标16或者采用某种其他方式定期向用户提示与视频内容同时发生或有关的交互性机会。
移动装置运行软件42,该软件42被构成为执行以下功能:(1)提供可靠的联网能力,以便通过网络40访问服务器24;(2)显示文本和图像,并执行声频和视频功能;(3)如上所述给信息加标记;以及(4)如上所述存储信息。
收看电视的用户也将会看见在正用作移动装置的自己的遥控器屏幕上的视频或静止图像。该视频或静止图像(可被认为是与视频馈入信号分离的移动馈入信号62)连续变化(与内容生成器排列的一样),以便与在视频馈入信号上传送的视频内容对应(相当于“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同步地在所述第二屏幕上提供所述替代版本内容,所述替代版本内容直接对应于主内容的回放”)。服务器分级移动馈入信号和嵌入链路。内容生成器使用可用软件来生成移动馈入信号以及在用户给内容加标记时由用户访问的嵌入信息。移动馈入信号可以是文本、图像或者甚至是全视频。
如果用户使用遥控器改变视频馈入信号的频道,则移动馈入信号由服务器自动改为新频道。遥控器上的信息和功能在网络上实时更新,并且通过服务器与视频馈入信号同步(相当于“确定事件涉及替代版本内容,其中,所述替代版本内容在预定回放时间处被触发;以及通过联系服务器并在然后从所联系的服务器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来预先记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使得所述替代版本内容能够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同步”)。
为了在视频馈入信号和移动馈入信号之间实现内容同步,该移动装置能够对视频馈入信号频道的接通情况进行识别,并把该频道报告给服务器。如果该移动装置是一种具有遥控器功能的装置,则当用户改变频道时,频道标识自动为遥控器所知,并可被报告给服务器。
图1~图23示出了可提供给移动装置用户的用户界面的例子。在电视播放中,PDA可显示直接或间接与电视节目上正在播放的内容有关的图像或信息。可使用户能够在收看电视节目的同时,使用第二并行同步的信息源并交互作用,以便识别显示在PDA上的感兴趣的信息项,并过后针对该感兴趣信息项进行检索或者采取某个其他动作。
图1示出了将用于电视遥控的左侧的频道和音量控制装置。当前频道是MTV News,频道082。图2示出了与“The Source Hip-Hop Music Awards”有关的标题,而其与正在电视上播放的有关分段相关。如果用户对给该信息项加书签感兴趣,则用户可按下显示向下箭头的位置,用户请求被发送到服务器进行存储。
在图17中,该标题已根据在电视上同时播放的段信息项而改为Senior Burnet Classic。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3行至第25行、第7页第25-29行,图24):移动装置14可包括无线访问能力34,用于实现对视频装置的无线接入,以便控制视频装置,或者在视频装置上显示信息。第二无线访问能力36可实现对因特网或其他广域网的无线访问,以便传送标记、查询、坐标以及交互式信息和功能。因而,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中移动装置14通过如图24所示的网络40连接服务器24,通过服务器24实现移动馈入信号与视频馈入信号的同步,也即隐含公开了“使用无线同步机制将第二屏幕设备上的事件的定时与正在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进行同步”。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是在用于将所述第二屏幕上的内容与所述第一屏幕上的内容相同步的多个可用同步机制中,始终选择最高优选级的同步机制,使用所选择的同步机制进行同步,所述替代版本内容与所述主内容的回放具有相同长度。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供更加丰富的同步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无线同步机制将视频装置的内容以及移动装置显示的内容进行同步,即,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一个可用同步机制,然而在媒体流的播放过程中,利用元数据、指纹、水印等同步机制实现视频与音频的同步播放或者多屏媒体流的同步播放也属于本领域公知的同步手段,因而,当媒体流包括元数据、指纹、水印等同步信息时,在双屏同步播放过程中,从无线同步机制或者媒体流自带的元数据、指纹、水印等同步机制中选择优先级最高的同步机制进行同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进一步地,在多种同步机制并存且设置有优先级次序的场景下,“始终尝试选择当前可用的最高优先级的同步机制”属于本领域设置优先级的公知目的,也是本领域中同步机制公知的选择手段;因而,在同步过程中,“始终选择最高优先级的同步机制”属于本领域公知的多同步机制选择手段。最后,对比文件1公开了移动馈入信号(相当于“替代版本内容”)可以是文本、图像或者甚至是全视频,结合移动馈入信号与视频馈入信号是相互对应的启示,将“替代版本内容与所述主内容的回放具有相同长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25行至第10页第5行):对于来自移动馈入信号的信息,用户可一边在PDA上收看这些信息(相当于“预先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的步骤包括:在所述第二屏幕设备上提供所述替代版本内容”),一面对这些信息加书签或者加标志(即:加标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属于同步过程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双屏同步播放过程中,为了确保同步的持续进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双屏同步播放过程中,基于同步机制调整第二屏幕上的参考定时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体可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的同步机制。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6-27行):用户可选择访问移动装置上的加标记信息,也可把该加标记信息发送到诸如计算机、电视或其他装置那样具有屏幕和输入/输出能力的另一装置。交互式内容是可携带的,并可被发送给其他人和其他装置(相当于“向用户提供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所述第二屏幕设备上提供的所述替代版本内容的能力”)。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第二屏幕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视频交互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30行至第5页第10行,第5页第30行至第11页第12行,图1-24):
通过使用户12能够与移动装置14(例如,高级的遥控器)(相当于“第二屏幕设备”)进行交互作用,可增强用户对视频装置10(相当于“第一屏幕”)上的视频内容的视听和使用体验。该移动装置14例如通过表示用户可能会感兴趣的其他内容,与视频内容同步。随着用户视听视频内容,例如,会由移动装置的显示器18上的“热”图标16或者采用某种其他方式定期向用户提示与视频内容同时发生或有关的交互性机会。
移动装置运行软件42(隐含公开“存储器,用于存储数据;以及处理器”),该软件42被构成为执行以下功能:(1)提供可靠的联网能力,以便通过网络40访问服务器24;(2)显示文本和图像,并执行声频和视频功能;(3)如上所述给信息加标记;以及(4)如上所述存储信息。
收看电视的用户也将会看见在正用作移动装置的自己的遥控器屏幕上的视频或静止图像。该视频或静止图像(可被认为是与视频馈入信号分离的移动馈入信号62)连续变化(与内容生成器排列的一样),以便与在视频馈入信号上传送的视频内容对应(相当于“处理器被配置为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同步地在所述第二屏幕上提供所述替代版本内容,所述替代版本内容直接对应于主内容的回放”)。服务器分级移动馈入信号和嵌入链路。内容生成器使用可用软件来生成移动馈入信号以及在用户给内容加标记时由用户访问的嵌入信息。移动馈入信号可以是文本、图像或者甚至是全视频。
如果用户使用遥控器改变视频馈入信号的频道,则移动馈入信号由服务器自动改为新频道。遥控器上的信息和功能在网络上实时更新,并且通过服务器与视频馈入信号同步(相当于“处理器被配置为确定事件涉及替代版本内容,其中,所述替代版本内容在预定回放时间处被触发;以及通过联系服务器并在然后从所联系的服务器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来预先记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使得所述替代版本内容能够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同步”)。
为了在视频馈入信号和移动馈入信号之间实现内容同步,该移动装置能够对视频馈入信号频道的接通情况进行识别,并把该频道报告给服务器。如果该移动装置是一种具有遥控器功能的装置,则当用户改变频道时,频道标识自动为遥控器所知,并可被报告给服务器。
图1~图23示出了可提供给移动装置用户的用户界面(相当于“屏幕,被配置为显示内容”)的例子。在电视播放中,PDA可显示直接或间接与电视节目上正在播放的内容有关的图像或信息。可使用户能够在收看电视节目的同时,使用第二并行同步的信息源并交互作用,以便识别显示在PDA上的感兴趣的信息项,并过后针对该感兴趣信息项进行检索或者采取某个其他动作。
图1示出了将用于电视遥控的左侧的频道和音量控制装置。当前频道是MTV News,频道082。图2示出了与“The Source Hip-Hop Music Awards”有关的标题,而其与正在电视上播放的有关分段相关。如果用户对给该信息项加书签感兴趣,则用户可按下显示向下箭头的位置,用户请求被发送到服务器进行存储。
在图17中,该标题已根据在电视上同时播放的段信息项而改为Senior Burnet Classic。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3行至第25行、第7页第25-29行,图24):移动装置14可包括无线访问能力34,用于实现对视频装置的无线接入,以便控制视频装置,或者在视频装置上显示信息。第二无线访问能力36可实现对因特网或其他广域网的无线访问,以便传送标记、查询、坐标以及交互式信息和功能。因而,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中移动装置14通过如图24所示的网络40连接服务器24,通过服务器24实现移动馈入信号与视频馈入信号的同步,也即隐含公开了“处理器被配置为使用无线同步机制将第二屏幕设备上的事件的定时与正在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进行同步”。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8的处理器被配置为在用于将所述第二屏幕上的内容与所述第一屏幕上的内容相同步的多个可用同步机制中,始终选择最高优选级的同步机制,使用所选择的同步机制进行同步,所述替代版本内容与所述主内容的回放具有相同长度。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供更加丰富的同步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无线同步机制将视频装置的内容以及移动装置显示的内容进行同步,即,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一个可用同步机制,然而在媒体流的播放过程中,利用元数据、指纹、水印等同步机制实现视频与音频的同步播放或者多屏媒体流的同步播放也属于本领域公知的同步手段,因而,当媒体流包括元数据、指纹、水印等同步信息时,在双屏同步播放过程中,从无线同步机制或者媒体流自带的元数据、指纹、水印等同步机制中选择优先级最高的同步机制进行同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进一步地,在多种同步机制并存且设置有优先级次序的场景下,“始终尝试选择当前可用的最高优先级的同步机制”属于本领域设置优先级的公知目的,也是本领域中同步机制公知的选择手段;因而,在同步过程中,“始终选择最高优先级的同步机制”属于本领域公知的多同步机制选择手段。最后,对比文件1公开了移动馈入信号(相当于“替代版本内容”)可以是文本、图像或者甚至是全视频,结合移动馈入信号与视频馈入信号是相互对应的启示,将“替代版本内容与所述主内容的回放具有相同长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的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9-1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2行至第20行,图24):移动装置14可包括无线访问能力34,用于实现对视频装置的无线接入,以便控制视频装置(和常规遥控器所做的几乎一样),或者在视频装置上显示信息。第二无线访问能力36可实现对因特网或其他广域网的无线访问(相当于“包括用于接收同步数据的无线网络接口”)。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1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还公开(说明书第6页第12行至第20行,图24):移动装置14可由电池30供电,并可包括诸如触摸屏(相当于“第二屏幕设备包括触摸屏设备”)、小键盘或麦克风那样的用于接收话音的输入/输出能力32。而“麦克风用于检测来自第一屏幕显示设备的音频中的同步信息”属于本领域中使用音频信息进行同步播放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特征属于同步过程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双屏同步播放过程中,为了确保同步的持续进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双屏同步播放过程中,维护第二屏幕上的参考定时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包含指令的机器可读介质,其指令执行的方法与权利要求1的请求保护的方法是相同的,而将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以指令方式执行并存储在机器可读介质属于本领域公知的软件实现方式。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一个可用同步机制,然而在媒体流的播放过程中,利用元数据、指纹、水印等同步机制实现视频与音频的同步播放或者多屏媒体流的同步播放也属于本领域公知的同步手段,因而,当媒体流包括元数据、指纹、水印等同步信息时,在双屏同步播放过程中,从无线同步机制或者媒体流自带的元数据、指纹、水印等同步机制中选择优先级最高的同步机制进行同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进一步地,在多种同步机制并存且设置有优先级次序的场景下,“始终尝试选择当前可用的最高优先级的同步机制”属于本领域设置优先级的公知目的,也是本领域中公知的选择手段,也就是说,在当前使用的最高优先级同步机制不可用时,设备可从剩余的可用同步机制中选择最高优先级的机制(例如,先前的次高优先级同步机制)属于本领域多同步机制中公知的次序选择手段。
(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收看电视的用户将会看见在正用作移动装置的自己的遥控器屏幕上的视频或静止图像,该视频与静止图像连续变化,以便与在视频馈入信号上传送的视频内容对应,由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移动装置播放或者显示的内容是与视频装置上显示的内容是同步对应的,也就是说,移动装置上的内容变化也是与视频装置上显示的内容同步对应的,而移动装置上视频或静止图像的变化即相当于“事件”,变化的时间点也就相当于“事件的定时”,故,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第二屏幕设备上的事件的定时与正在第一屏幕上显示的内容进行同步”;再者,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图24中移动装置14是通过网络40连接服务器24实现移动馈入信号与视频馈入信号的同步,故,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无线同步机制将第二屏幕上的事件的定时与正在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进行同步”。综上,对比文件1实质也公开了屏幕上的内容同步。
(3)对比文件1实时地更新遥控器上的信息和功能,描述的是如果用户更改频道,则移动装置14上显示的交互式内容也会实时地与更换后的频道一致,这并不意味着交互式内容的加载是实时的,对比文件1中预先在服务器存储了视频内容与交互式内容的对应关系,而且,交互式内容是与视频内容的一个分段或多个分段有关(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1-12行)。用户更换频道时,即更换视频内容,移动装置14则从服务器获取与该视频内容对应的交互式内容就可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预先加载与该视频内容相关的替代版本内容”,因为交互式内容是与视频内容中的一个或多个分段相关的,对于视频内容中的一个或多个分段来说,该交互式内容是在更换频道时就从服务器加载了,并不是在该一个或多个分段回放时间处才从服务器进行加载的。因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确定事件涉及替代版本内容,其中,所述替代版本内容在预定回放时间处被触发;以及通过联系服务器并在然后从所联系的服务器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来预先加载所述替代版本内容,使得所述替代版本内容能够与正在所述第一屏幕设备上显示的内容同步”。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