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连接AC-耦合系统和DC-耦合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537
决定日:2019-08-01
委内编号:1F261347
优先权日:2006-05-31
申请(专利)号:201510474248.6
申请日:2007-05-31
复审请求人:创世纪微芯片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江
合议组组长:钟翊
参审员:蒋煜婧
国际分类号:G06F13/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和上述一部分区别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起到的作用相同;同时其他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将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结合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74248.6,名称为“连接AC-耦合系统和DC-耦合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人为创世纪微芯片公司,申请日为2007年05月31日,优先权日为2006年05月31日,其母案申请号为200710108790.5,分案申请提交日为2015年08月05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VESA:“VESA Asia Briefings” URL: http://www.vesa.org/press/Asia TourOct0 5.pdf,公开日为2005年10月04日)和对比文件2(CN1592386A,公开日为2005年03月09日)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8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以及2017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说明书第1-39段。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通过与DC耦合接收器设备兼容的连接器连接源设备到DC耦合接收器设备的方法,其中所述源设备包括双标准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经由在所述源设备和所述连接器之间耦合的传感器单元确定所述源设备配置为所述AC耦合类型设备或所述DC耦合类型设备;
如果所述确定的步骤确定所述源设备是所述AC耦合设备;
经由所述双标准设备在耦合至所述连接器和所述传感器单元的转换器单元处接收AC信号;
由所述转换器单元将所述AC信号转换为适用于由所述DC耦合接收器设备接收的转换信号;以及
在所述连接器之上将所述转换信号传递至所述DC耦合接收器单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连接器是DVI电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DC耦合接收器设备是DVI监视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AC信号是视频信号。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射频信号与DisplayPort模式兼容。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双标准设备可配置为DisplayPort兼容端口或DVI兼容端口。
7. 一种用于通过连接器提供耦合的AC耦合设备和DC耦合设备之间的互操作性的适配器单元,包括:
用于确定适配器所连接的设备是否是AC耦合类型设备或DC耦合类型设备的传感器单元;以及
与所述传感器单元相连的用来将第一信号调节成调节后的第二信号的信号调节器,其中如果与该适配器单元相连的设备包括将所述设备配置为AC耦合发射器单元的双标准设备并且连接器与DC耦合设备兼容,该信号调节器将接收到的第一信号的电压偏移成与DC耦合设备兼容的转换后的第二信号的电压,以及其中如果所述设备包括将所述设备配置为AC耦合接收器单元的双标准设备并且连接器与DC耦合设备兼容,该信号调节器将从DC耦合发射器接收到的信号转换成AC兼容信号,该信号被传递给AC耦合接收器单元。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适配器单元,其中所述适配器连接至DisplayPort PC并且所述DC耦合类型设备是监视器。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适配器单元,其中所述适配器和所述监视器之间的所述连接器是DVI电缆。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适配器单元,其中所接收的信号电压从DisplayPort兼容信号电压转换为DVI兼容信号电压。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适配器单元,其中所述AC耦合设备是PC并且所述DC耦合设备是监视器。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适配器单元,其中所述AC耦合设备是监视器并且所述DC耦合设备是PC。
13.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适配器单元,其中所述连接器是DVI电缆。
14.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适配器单元,其中所述第一信号和所调节的第二信号均是视频信号。
15.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适配器单元,其中所述第一信号是DisplayPort模式兼容信号。”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以权利要求1为例,(1)对比文件1仅在单一模式(AC)下提供关于源设备的教导,因此,适配器不需要感测或确定源设备是否是AC耦合设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适配器没有执行确定视频源类型的步骤。(2)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不能弥补对比文件1相对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缺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原审查部门认为:驳回决定中已经将上述技术特征列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即,区别技术特征为:传感器单元,用于确定所述源设备配置为所述AC耦合类型设备或所述DC耦合类型设备。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一耦合装置将视频信号源与视频显示互连器连接起来,之后自动检测该视频信号源类型,以及自动检测该视频显示器类型,根据检测结果,对该互连耦合装置进行配置。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面对输入适配器信号可能是多种信号类型时,要先检测视频源的类型再进行信号转换。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能够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本申请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坚持驳回。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源设备包括双标准设备;经由在所述源设备和所述连接器之间耦合的传感器单元确定所述源设备配置为所述AC耦合类型设备或所述DC耦合类型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面对输入适配器信号可能是多种信号类型时,要先检测视频源的类型再进行信号转换,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所述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将对比文件1中的采用交流耦合差分信号传输方式的DisplayPort PC设置为双标准设备,同时在适配器中增加处理器,该处理器用于对DisplayPort PC的视频信号源是否双标准进行第一个自动检测。而AC耦合类型或DC耦合类型是本领域常用的双标准类型,双标准设备采用AC耦合类型或DC耦合类型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上述DisplayPort PC设置为AC耦合类型或DC耦合类型双标准,从而处理器用于对DisplayPort PC的视频信号源是AC耦合类型还是DC耦合类型进行第一个自动检测。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含权利要求第1-15项。复审请求人仅对权利要求1、7-9进行了修改,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源设备通过AC差分对与包含所述传感器单元和所述转换器单元的适配器单元相耦合”;在权利要求7中增加特征“其中适配器单元所连接的设备通过AC差分对与所述适配器单元相耦合”;将权利要求7-9中的三处“适配器”修改为 “适配器单元”。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通过与DC耦合接收器设备兼容的连接器连接源设备到DC耦合接收器设备的方法,其中所述源设备包括双标准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经由在所述源设备和所述连接器之间耦合的传感器单元确定所述源设备配置为所述AC耦合类型设备或所述DC耦合类型设备;
如果所述确定的步骤确定所述源设备是所述AC耦合设备;
经由所述双标准设备在耦合至所述连接器和所述传感器单元的转换器单元处接收AC信号;
由所述转换器单元将所述AC信号转换为适用于由所述DC耦合接收器设备接收的转换信号;以及
在所述连接器之上将所述转换信号传递至所述DC耦合接收器单元,
其中所述源设备通过AC差分对与包含所述传感器单元和所述转换器单元的适配器单元相耦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连接器是DVI电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DC耦合接收器设备是DVI监视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AC信号是视频信号。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射频信号与DisplayPort模式兼容。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双标准设备可配置为DisplayPort兼容端口或DVI兼容端口。
7. 一种用于通过连接器提供耦合的AC耦合设备和DC耦合设备之间的互操作性的适配器单元,包括:
用于确定适配器单元所连接的设备是否是AC耦合类型设备或DC耦合类型设备的传感器单元;以及
与所述传感器单元相连的用来将第一信号调节成调节后的第二信号的信号调节器,其中如果与该适配器单元相连的设备包括将所述设备配置为AC耦合发射器单元的双标准设备并且连接器与DC耦合设备兼容,该信号调节器将接收到的第一信号的电压偏移成与DC耦合设备兼容的转换后的第二信号的电压,以及其中如果所述设备包括将所述设备配置为AC耦合接收器单元的双标准设备并且连接器与DC耦合设备兼容,该信号调节器将从DC耦合发射器接收到的信号转换成AC兼容信号,该信号被传递给AC耦合接收器单元,
其中适配器单元所连接的设备通过AC差分对与所述适配器单元相耦合。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适配器单元,其中所述适配器单元连接至DisplayPort PC并且所述DC耦合类型设备是监视器。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适配器单元,其中所述适配器单元和所述监视器之间的所述连接器是DVI电缆。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适配器单元,其中所接收的信号电压从DisplayPort兼容信号电压转换为DVI兼容信号电压。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适配器单元,其中所述AC耦合设备是PC并且所述DC耦合设备是监视器。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适配器单元,其中所述AC耦合设备是监视器并且所述DC耦合设备是PC。
13.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适配器单元,其中所述连接器是DVI电缆。
14.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适配器单元,其中所述第一信号和所调节的第二信号均是视频信号。
15.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适配器单元,其中所述第一信号是DisplayPort模式兼容信号。”
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补入的特征“所述源设备通过AC差分对与包含所述传感器单元和所述转换器单元的适配器单元相耦合”。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特定的电路布置以及这些器件与其他器件如何连接。第二,对比文件1仅在单一模式(AC)下提供关于源设备的教导。因此,适配器不需要感测或确定源设备是否是AC耦合设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适配器没有执行确定视频源类型的步骤。相应地,对比文件1不可能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特征“如果所述确定的步骤确定所述源设备是所述AC耦合设备;经由所述双标准设备在耦合至所述连接器和所述传感器单元的转换器单元处接收AC信号;由所述转换器单元将所述AC信号转换为适用于由所述DC耦合接收器设备接收的转换信号”。第三,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传输多媒体数据包的方法。因此,也没有提及上述区别,且不能弥补对比文件1相对于本申请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缺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含权利要求第1-15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8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 2017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以及2019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和上述一部分区别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起到的作用相同;同时其他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将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结合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VESA:“VESA Asia Briefings” URL: http://www.vesa.org/press/Asia TourOct0 5.pdf,公开日为2005年10月04日;
对比文件2:CN1592386A,公开日为2005年03月09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通过与DC耦合接收器设备兼容的连接器连接源设备到DC耦合接收器设备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34、47页):双标准发射器和接收器可以通过定制整合电路在技术上实现互连,提供可行的适配器连接DisplayPort PC(DisplayPort的主连接通道采用交流耦合差分信号传输方式,因而DisplayPort PC对应本申请“源设备是AC耦合设备”)输出到现有的显示设备,第47页的表格给出了DisplayPort采用四差分对单链路以及AC耦合(相当于所述源设备通过AC差分对与包含所述转换器单元的适配器单元相耦合),现有的显示设备可采用DVI或其他标准(DVI接口采用直流耦合信号传输,所以“现有的显示设备”相当于DC耦合设备),适配器具有主动部件(相当于转换器单元)可以实现格式的共同操作性(对应本申请“由所述转换器单元将所述AC信号转换为适用于由所述DC耦合接收器设备接收的转换信号”,适配器连接DisplayPort PC和现有的显示设备进行信号格式的转换意味着互连“转换器单元处接收的是AC信号”);第34页图中示出DisplayPort PC连接适配器和现有的电缆(相当于连接器),再与现有的显示设备相连(对应本申请“在所述连接器之上将所述转换信号传递至所述DC耦合接收器单元”)。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源设备包括双标准设备;经由在所述源设备和所述连接器之间耦合的传感器单元确定所述源设备配置为所述AC耦合类型设备或所述DC耦合类型设备,适配器单元包含传感器单元。由上述区别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面对输入适配器信号可能是多种信号类型时,如何进行信号处理,以提升适配器的兼容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自适应连接视频源和视频显示器的方法,具体包括(参见说明书第4-10段):用一个耦合装置将视频信号源与视频显示互连器连接起来,之后自动检测该视频信号源是模拟视频信号源还是数字视频信号源(相当于双标准设备),自动检测该视频显示器是模拟视频显示器还是数字视频显示互连器。根据视频信号源和视频显示器究竟是否是数字式的检测结果,对该互连耦合装置进行配置。包括用于匹配视频信号源和互连视频显示器的可配置的连接器(相当于适配器单元),该连接器包括一个处理器(相当于传感器单元),该处理器用于对视频信号源是否是模拟视频信号源还是数字视频信号源的第一个自动检测,及对视频显示器是否是模拟视频显示器还是数字视频显示器的第二个自动检测。根据第一个和第二个自动检测的结果,在处理器的控互连制下,至少有一个开关用于配置耦合装置。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面对输入适配器信号可能是多种信号类型时,要先检测视频源的类型再进行信号转换。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所述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将对比文件1中的采用交流耦合差分信号传输方式的DisplayPort PC设置为双标准设备,同时在适配器中增加处理器,该处理器用于对DisplayPort PC的视频信号源是否双标准进行第一个自动检测。而AC耦合类型或DC耦合类型是本领域常用的双标准类型,双标准设备采用AC耦合类型或DC耦合类型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上述DisplayPort PC设置为AC耦合类型或DC耦合类型双标准,从而处理器用于对DisplayPort PC的视频信号源是AC耦合类型还是DC耦合类型进行第一个自动检测。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6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连接器是DVI电缆”,“所述DC耦合接收器设备是DVI监视器”,“AC信号是视频信号”,“AC视频信号与DisplayPort模式兼容”,“双标准设备可配置为DisplayPort兼容端口或DVI兼容端口”。
其中“所述DC耦合接收器设备是DVI监视器”,“AC信号是视频信号”,“AC视频信号与DisplayPort模式兼容”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现有的显示设备可采用DVI标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连接器是DVI电缆。对比文件1公开了“双标准发射器”以及使用适配器将DisplayPort接口与DVI接口互连,从上述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双标准设备可配置为DisplayPort兼容端口或DVI兼容端口”。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通过连接器提供耦合的AC耦合设备和DC耦合设备之间的互操作性的适配器单元,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34、47页):双标准发射器和接收器可以通过定制整合电路在技术上实现互连,提供可行的适配器连接DisplayPort PC(DisplayPort的主连接通道采用交流耦合差分信号传输方式,因而DisplayPort PC对应本申请“源设备是AC耦合设备”)输出到现有的显示设备,47页的表格中给出了DisplayPort采用四差分对单链路以及AC耦合(相当于适配器单元所连接的设备通过AC差分对与所述适配器单元相耦合),现有的显示设备可采用DVI或其他标准(DVI接口采用直流耦合信号传输,所以“现有的显示设备”相当于DC耦合设备),适配器具有主动部件(相当于信号调节器)可以实现格式的共同操作性(对应本申请“适配器单元相连的设备包括配置为AC耦合发射器单元的双标准设备并且连接器与DC耦合互连设备兼容,该信号调节器将接收到的第一信号的电压偏移成与DC耦合设备兼容的转换后的第二信号的电压”),第34页图中示出DisplayPort PC连接适配器和现有的电缆,再与现有的显示设备相连。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用于确定适配器所连接的设备是否是AC耦合类型设备或DC耦合类型设备的传感器单元;(2)信号调节器还可以将DC耦合发射器接收到的信号转换成AC兼容信号,该信号被传递给AC耦合接收器单元。由上述区别特征可知,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面对输入适配器信号可能是多种信号类型时,如何进行信号处理,以提升适配器的兼容性。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自适应连接视频源和视频显示器的方法,具体包括(参见说明书第4-10段):用一个耦合装置将视频信号源与视频显示互连器连接起来,之后自动检测该视频信号源是模拟视频信号源还是数字视频信号源,自动检测该视频显示器是模拟视频显示器还是数字视频显示互连器。根据视频信号源和视频显示器究竟是否是数字式的检测结果,对该互连耦合装置进行配置。包括用于匹配视频信号源和互连视频显示器的可配置的连接器,该连接器包括一个处理器,该处理器用于对视频信号源是否是模拟视频信号源还是数字视频信号源的第一个自动检测,及对视频显示器是否是模拟视频显示器还是数字视频显示器的第二个自动检测。根据第一个和第二个自动检测的结果,在处理器的控互连制下,至少有一个开关用于配置耦合装置。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面对输入适配器信号可能是多种信号类型时,要先检测视频源的类型再进行信号转换。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所述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将对比文件1中的采用交流耦合差分信号传输方式的DisplayPort PC设置为双标准设备,同时在适配器中增加处理器,该处理器用于对DisplayPort PC的视频信号源是否双标准进行第一个自动检测。而AC耦合类型或DC耦合类型是本领域常用的双标准类型,双标准设备采用AC耦合类型或DC耦合类型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上述DisplayPort PC设置为AC耦合类型或DC耦合类型双标准,从而处理器用于对DisplayPort PC的视频信号源是AC耦合类型还是DC耦合类型进行第一个自动检测。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AC耦合设备与DC耦合设备通过适配器和连接器进行互连,适配器可以对DisplayPort PC这种高串行速率的AC耦合设备的输出信号进行格式转换以适应传统的DVI等DC耦合设备,对比文件1中的适配器所承担的功能即进行信号格式的转换,使输入的信号能够转换成适应输出端的设备,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如果有需要将具有DVI、HDMI等接口的DC耦合设备输出的信号输入到AC耦合设备时,容易想到利用适配器进行相应的信号格式转换,以将DC耦合设备发送的信号转换成AC耦合设备兼容的信号并将兼容的信号通过连接电缆传输给AC耦合设备。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8-11,13-1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11,13-15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适配器连接至DisplayPort PC并且所述DC耦合类型设备是监视器”,“所接收的信号电压从DisplayPort兼容信号电压转换为DVI兼容信号电压”,“AC耦合设备是PC并且所述DC耦合设备是监视器”,“所述第一信号和所调节的第二信号均是视频信号”,“其中所述第一信号是DisplayPort模式兼容信号”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权利要求7的评述部分)。同时,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现有的显示设备可采用DVI标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连接器是DVI电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7,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AC耦合设备是监视器并且所述DC耦合设备是PC”。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AC耦合设备与DC耦合设备通过适配器和连接器进行互连,适配器可以对DisplayPort PC这种高串行速率的AC耦合设备的输出信号进行格式转换以适应传统的DVI等DC耦合设备,对比文件1中的适配器所承担的功能即进行信号格式的转换,使输入的信号能够转换成适应输出端的设备,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如果有需要将具有DVI、HDMI等接口的DC耦合设备输出的信号输入到AC耦合设备时,必然会想到利用适配器进行相应的信号格式转换,以将DC耦合设备发送的信号转换成AC耦合设备兼容的信号并将兼容的信号通过连接电缆传输给AC耦合设备。所以该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新增加的特征“所述源设备通过AC差分对与包含所述传感器单元和所述转换器单元的适配器单元相耦合”,已经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34、47页):双标准发射器和接收器可以通过定制整合电路在技术上实现互连,提供可行的适配器连接DisplayPort PC(DisplayPort的主连接通道采用交流耦合差分信号传输方式,因而DisplayPort PC对应本申请“源设备是AC耦合设备”)输出到现有的显示设备,第47页的表格给出了DisplayPort采用的四差分对单链路以及AC耦合(相当于所述源设备通过AC差分对与包含所述转换器单元的适配器单元相耦合);对比文件1未公开适配器单元包含传感器单元,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10段):包括用于匹配视频信号源和互连视频显示器的可配置的连接器(相当于适配器单元),该连接器包括一个处理器(相当于传感器单元),该处理器用于对视频信号源是否是模拟视频信号源还是数字视频信号源的第一个自动检测,及对视频显示器是否是模拟视频显示器还是数字视频显示器的第二个自动检测。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面对输入适配器信号可能是多种信号类型时,要先检测视频源的类型再进行信号转换。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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