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导航设备提供信息的方法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使用导航设备提供信息的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519
决定日:2019-08-01
委内编号:1F252419
优先权日:2012-10-17
申请(专利)号:201380062387.7
申请日:2013-10-17
复审请求人:通腾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世新
合议组组长:尉小霞
参审员:邓晓蓓
国际分类号:G01C21/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的一个实施例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该对比文件的其他实施例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了结合的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2387.7,名称为“使用导航设备提供信息的方法及系统”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通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通腾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0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5年05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5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依据专利法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提交修改的说明书第1-32页,2017年08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5877751A,公开日为1999年03月02日;
对比文件2:US2005/0149262A1,公开日为2005年07月07日;
对比文件3:JP特開2004-69691A,公开日为2004年03月0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提供关于待由用户行进的路径的信息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指示导航设备的当前位置的数据;
使用所获得的数据从所存储的电子地图数据确定从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待行进的路径;
提供用于在所述导航设备的显示装置上显示的显示窗口中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其中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包括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且其中所显示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随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的改变而在所述显示窗口中自动前进;
接收指示所述用户在所述导航设备的输入装置上的输入的数据,以及,响应于所接收的数据,致使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在所述显示窗口中滚动以展现在行进方向上在所述当前位置前面的所述路径的另一部分的线性表示,所述路径的所述另一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短于待行进的全部路径;以及
自动地或在接收到指示所述输入装置上的进一步用户输入的数据之后,致使所述显示窗口中的所述路径的所述另一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返回到包含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与2D或3D导航地图同时显示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从所述用户接收的所述输入为基于触摸的输入。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路径为到终点的路径,且其中待行进的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所述所显示线性表示不包含所述终点,且任选地其中可在所述显示窗口中滚动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以展现包含所述路径的终点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路径为到终点的路径,所述终点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群组:预先计算出的路线的目的地;超越预先计算出的路线的所述目的 地的位置;及沿着当前被行进的道路的位于前方的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路径包括到目的地的预先计算出的路线,且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所述所显示线性表示包含或可滚动以展现超越所述目的地的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路径的所述另一部分的线性表示具有与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最初所显示的所述线性表示相同的比例。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与沿着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所述所显示表示而表示的一或多个位置相关联地显示关于所述对应位置的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对沿着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所述所显示表示的所述位置的所述表示进行标记来指示所述位置或每一位置,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对所述所标记位置或每一所标记位置进行注释以提供关于所述位置的所述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关于给定位置的所述信息涉及与所述位置相关联的POI的存在及与所述位置相关联的事件或危险的存在中的一或多者。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当接近沿着所述路径的所述表示而表示的给定位置时,自动增大在所述显示窗口中显示的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的比例。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导航设备为便携式导航装置PND或形成集成导航系统的部分。
13. 一种导航设备,其包括:
用于获得指示所述导航设备的当前位置的数据的构件;
用于使用所获得的数据从所存储的电子地图数据确定从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待行进的路径的构件;
用于提供用于在所述导航设备的显示装置中显示的显示窗口中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的构件,其中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包括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且其中所显示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随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的改变而在所述显示窗口中自动前进,用于接收指示在所述导航设备的输入装置上的用户输入的数据,以及,响应于所接收的数据,致使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在所述显示窗口中滚动以展现在行进方向上在所述当前位置前面的所述路径的另一部分的线性表示的构件,所述路径的所述另一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短于待行进的全部路径;以及
用于自动地或在接收到指示所述输入装置上的进一步用户输入的数据之后,致使所述显示窗口中的所述路径的所述另一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返回到包含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的构件。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导航设备,其中所述导航设备为便携式导航装置PND或形成集成导航系统的部分。”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自动地或在接收到指示所述输入装置上的进一步用户输入的数据之后,致使所述显示窗口中的所述路径的所述另一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返回到包含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还包括用于自动地或在接收到指示所述输入装置上的进一步用户输入的数据之后,致使所述显示窗口中的所述路径的所述另一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返回到包含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的构件。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结合图26、27公开了:路线搜索结束后,通过触摸显示屏上的“启动导航”键或15秒钟之后开始到达目的地的路线导航运行,包括显示在中心的当前位置标记;通过在路线导航显示中触摸“WHOLE ROUTE”键,显示从当前位置到目的地的整个导航路线,在这种情况下,显示“恢复导航”键来代替“启动导航”键,通过触摸“恢复导航”键,恢复通常的导航显示。即对比文件1自动地或通过用户进一步输入实现了返回包括当前位置路径的导航,给出了在滚动输入操作后实现返回当前位置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的技术启示。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2、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4、8、9的部分措辞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提供用于在所述导航设备的显示装置上显示的显示窗口中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以及与“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相关的技术特征:首先,本申请中“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的含义是以一定比例的线段来表示实际路线的长短;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NAVAGATION ROAD LIST”仅仅是显示从当前位置到目的地的导航路线的道路列表,且“导航路径在道路类型的变化点或者在进入或离开道路的交汇处或路口处被划分且相邻点之间的距离显示为实际距离”。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附图30中的点代表的是不同类型的道路的开始/结束点,且两个点之间的距离是该特定类型的道路的实际距离。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道路列表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其次,本申请在显示窗口中一次仅显示路径的一部分的表示,而非总是展示待行进的整个路径或一旦沿着路径的行进已开始就展示待行进的路径的剩余部分,其中在显示窗口中表示待行进的路径的整个剩余部分仅为偶然情形;而对比文件1借助FORWORD和BACKWARD键显示整个路径的一部分的前提是从当前位置到目的地的路线不能显示在同一显示屏上时;即本申请中在显示窗口中表示待行进的路径的整个剩余部分仅为偶然的情形,而对比文件1在显示窗口中表示待行进路径的一部分仅为偶然情形,因此,该两种情形显然是不同的,且不能被等同。最后,包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包含但不限于避免了随着尚待行进的路径的长度减小而重新缩放所述表示的需要,从而允许潜在地以较大比例提供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表示而允许展示关于所述路径及与其相关的事件或位置的更多细节。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提供关于待由用户行进的路径的信息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指示导航设备的当前位置的数据;
使用所获得的数据从所存储的电子地图数据确定从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待行进的路径;
提供用于在所述导航设备的显示装置上显示的显示窗口中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其中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包括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且其中所显示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随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的改变而在所述显示窗口中自动前进;
接收指示所述用户在所述导航设备的输入装置上的输入的数据,以及,响应于所接收的数据,致使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在所述显示窗口中滚动以展现在行进方向上在所述当前位置前面的所述路径的另一部分的线性表示,所述路径的所述另一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短于待行进的全部路径;以及
自动地或在接收到指示所述输入装置上的进一步用户输入的数据之后,致使所述显示窗口中的所述路径的所述另一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返回到包含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与2D或3D导航地图同时显示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从所述用户接收的所述输入为基于触摸的输入。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路径为到终点的路径,且其中所显示的待行进的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不包含所述终点,且任选地其中可在所述显示窗口中滚动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以展现包含所述路径的终点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路径为到终点的路径,所述终点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群组:预先计算出的路线的目的地;超越预先计算出的路线的所述目的地的位置;及沿着当前被行进的道路的位于前方的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路径包括到目的地的预先计算出的路线,且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所述所显示线性表示包含或可滚动以展现超越所述目的地的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路径的所述另一部分的线性表示具有与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最初所显示的所述线性表示相同的比例。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与沿着所显示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所述表示而表示的一或多个位置相关联地显示关于所述对应位置的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对沿着所显示的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所述表示的所述位置的所述表示进行标记来指示所述位置或每一位置,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对所述所标记位置或每一所标记位置进行注释以提供关于所述位置的所述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关于给定位置的所述信息涉及与所述位置相关联的POI的存在及与所述位置相关联的事件或危险的存在中的一或多者。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当接近沿着所述路径的所述表示而表示的给定位置时,自动增大在所述显示窗口中显示的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的比例。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导航设备为便携式导航装置PND或形成集成导航系统的部分。
13. 一种导航设备,其包括:
用于获得指示所述导航设备的当前位置的数据的构件;
用于使用所获得的数据从所存储的电子地图数据确定从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待行进的路径的构件;
用于提供用于在所述导航设备的显示装置中显示的显示窗口中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的构件,其中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包括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且其中所显示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随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的改变而在所述显示窗口中自动前进,用于接收指示在所述导航设备的输入装置上的用户输入的数据,以及,响应于所接收的数据,致使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在所述显示窗口中滚动以展现在行进方向上在所述当前位置前面的所述路径的另一部分的线性表示的构件,所述路径的所述另一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短于待行进的全部路径;以及
用于自动地或在接收到指示所述输入装置上的进一步用户输入的数据之后,致使所述显示窗口中的所述路径的所述另一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返回到包含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的构件。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导航设备,其中所述导航设备为便携式导航装置PND或形成集成导航系统的部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括以下步骤:接收指示所述用户在所述导航设备的输入装置上的输入的数据,以及,响应于所接收的数据,致使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在所述显示窗口中滚动以展现在行进方向上在所述当前位置前面的所述路径的另一部分的线性表示,所述路径的所述另一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短于待行进的全部路径;以及自动地或在接收到指示所述输入装置上的进一步用户输入的数据之后,致使所述显示窗口中的所述路径的所述另一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返回到包含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另外的实施例给出了切换显示导航路线上的其它部分以方便观看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附图27所显示的导航路径的基础上增设滚动显示导航路径的其它部分的功能,以方便观看。至于“自动地致使所述显示窗口中的所述路径的所述另一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返回到包含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2、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线性表示包括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直线表示和与在沿着所述直线表示的相应位置处的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上的一个或多个位置有关的信息”、删除了技术特征“所述路径的所述另一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短于待行进的全部路径”、将主题名称修改为“一种提供关于待由使用导航设备的用户行进的路径的信息的方法”、将“提供用于在所述导航设备的显示装置上显示的显示窗口中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修改为“提供用于在所述导航设备的显示装置的第一部分上显示的显示窗口中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对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措辞做了部分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3做了与权利要求1基本一致的修改、同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修改。
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提供关于待由使用导航设备的用户行进的路径的信息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指示所述导航设备的当前位置的数据;
使用所获得的数据从所存储的电子地图数据确定从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待行进的路径;
提供用于在所述导航设备的显示装置的第一部分上显示的显示窗口中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所述线性表示包括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直线表示和与在沿着所述直线表示的相应位置处的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上的一个或多个位置有关的信息,其中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包括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且其中所显示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随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的改变而在所述显示窗口中自动前进;
接收指示所述用户在所述导航设备的输入装置上的输入的数据,以及,响应于所接收的数据,致使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在所述显示窗口中滚动以展现在行进方向上在所述当前位置前面的所述路径的另一部分的线性表示;以及
自动地或在接收到指示所述输入装置上的进一步用户输入的数据之后,致使所述显示窗口中的所述路径的所述另一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返回到包含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
提供用于在所述显示装置的第二部分上显示的导航地图,其中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分开,且其中所述导航地图是2D或3D导航地图。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从所述用户接收的所述输入为基于触摸的输入。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路径为到终点的路径,且其中所显示的待行进的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不包含所述终点,且其中可在所述显示窗口中滚动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以展现包含所述路径的终点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路径为到终点的路径,所述终点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群组:预先计算出的路线的目的地;超越预先计算出的路线的所述目的地的位置;及沿着当前被行进的道路的位于前方的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路径包括到目的地的预先计算出的路线,且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所述所显示线性表示包含或可滚动以展现超越所述目的地的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路径的所述另一部分的线性表示具有与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最初所显示的所述线性表示相同的比例。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对沿着所显示的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所述表示的所述位置的所述表示进行标记来指示所述位置或每一位置,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对所述所标记位置或每一所标记位置进行注释以提供关于所述位置的所述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关于给定位置的所述信息涉及与所述位置相关联的POI的存在及与所述位置相关联的事件或危险的存在中的一或多者。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当接近沿着所述路径的所述表示而表示的给定位置时,自动增大在所述显示窗口中显示的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的比例。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导航设备为便携式导航装置PND或形成集成导航系统的部分。
12. 一种导航设备,其包括:
用于获得指示所述导航设备的当前位置的数据的构件;
用于使用所获得的数据从所存储的电子地图数据确定从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待行进的路径的构件;
用于提供用于在所述导航设备的显示装置的第一部分中显示的显示窗口中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的构件,所述线性表示包括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直线 表示和与在沿着所述直线表示的相应位置处的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上的一个或多个位置有关的信息,其中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包括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且其中所显示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随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的改变而在所述显示窗口中自动前进,用于接收指示在所述导航设备的输入装置上的用户输入的数据,以及,响应于所接收的数据,致使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在所述显示窗口中滚动以展现在行进方向上在所述当前位置前面的所述路径的另一部分的线性表示的构件;以及
用于自动地或在接收到指示所述输入装置上的进一步用户输入的数据之后,致使所述显示窗口中的所述路径的所述另一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返回到包含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的构件。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导航设备,其中所述导航设备为便携式导航装置PND或形成集成导航系统的部分。”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描述了一种在车辆中的系统,其显示与导航路线相关联的各种屏幕,在图25中,对比文件1呈现了“路径搜索”屏幕,其在执行路线搜索时由系统呈现,在完成图25中所示的路径搜索之后,显示“整个路线”,如图26所示;随后,当用户导航路线时,系统呈现“导航期间”屏幕以启用路线导航;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虽然呈现各种屏幕,但对比文件1仅限于交替地呈现整个路线视图或导航期间视图/重新搜索视图。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教导或启示如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线性表示,即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提供用于在所述导航设备的显示装置的第一部分上显示的显示窗口中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所述线性表示包括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直线表示和与在沿着所述直线表示的相应位置处的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上的一个或多个位置有关的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05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依据专利法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提交修改的说明书第1-32页,2019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的一个实施例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该对比文件的其他实施例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了结合的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提供关于待由使用导航设备的用户行进的路径的信息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触摸显示型信息输入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见说明书第9栏第18-38行、说明书第13栏第12-第14栏第9行,附图13、24-27):通过如图13所示的导航设备提供关于用户待行进路径的信息的方法,该方法包括:ECU112根据传感器122和GPS接收机20的检测信号对当前位置进行计算(相当于获得指示导航设备的当前位置的数据);路径搜索从当前位置到目的地的路线,并显示在地图上(相当于使用所获得的数据从所存储的电子地图数据确定从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待行进的路径);在路径搜索结束后显示整个路线之后,通过触摸显示屏上的开始导航键或15秒钟后,开始到目的地的线路导航运行,这时提供图27所示的路线导航显示,从图27可见,其显示的是导航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同时显示了导航设备的当前位置,并且所显示的路径的一部分随导航设备的当前位置的改变而在显示窗口中自动前进(即公开了技术特征“提供用于在所述导航设备的显示装置的第一部分上显示的显示窗口中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包括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且其中所显示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随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的改变而在所述显示窗口中自动前进)。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线性表示包括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直线表示和与在沿着所述直线表示的相应位置处的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上的一个或多个位置有关的信息,并且还包括以下步骤:接收指示所述用户在所述导航设备的输入装置上的输入的数据,以及,响应于所接收的数据,致使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在所述显示窗口中滚动以展现在行进方向上在所述当前位置前面的所述路径的另一部分的线性表示,所述路径的所述另一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短于待行进的全部路径;以及自动地或在接收到指示所述输入装置上的进一步用户输入的数据之后,致使所述显示窗口中的所述路径的所述另一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返回到包含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
基于上述区别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可切换显示导航路径上的其它部分以方便观看以及直观显示相关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在显示导航信息的实施方式中还公开了以下内容(见说明书第14栏第29行-第56行,附图30):可以以列表的形式显示从当前位置到目的地的导航线路,如果从当前位置到目的地的路线不能显示在同一显示屏上,可以用“FORWARD”(相当于接收指示所述用户在所述导航设备的输入装置上的输入的数据)和“BACKWARD”(相当于在接收到指示所述输入装置上的进一步用户输入的数据)键滚动显示屏(即“滚动展现在行进方向上在所述当前位置前面的所述路径的另一部分的线性表示”或“返回到包含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其中的路线以直线的方式表示;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该实施方式中的作用为以滚动的方式提供整个导航路线上的除当前路线外的另外的一部分路线,因此,对比文件1的该实施方式给出了切换显示导航路线上的其它部分以方便观看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附图27所显示的导航路径的基础上增设滚动显示导航路径的其它部分的功能,以方便观看。至于“自动地致使所述显示窗口中的所述路径的所述另一部分的所述线性表示返回到包含所述导航设备的所述当前位置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常规选择;而对于技术特征“线性表示还包括与在沿着所述直线表示的相应位置处的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上的一个或多个位置有关的信息”,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见说明书第54段,附图2-3):在屏幕的右侧,专门提供路口周围区域的放大地图以便于路口25处的路线引导,其中附图标记52表示地标,其可以是便利店,加油站,汉堡店等;该示例中的地标被标记为ABC便利店。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与位置相关联的信息。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启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导航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见说明书第7-8段、第37-44段,附图2、3):为了使用户能够获得交叉路口的交通信息,在显示窗口显示平面图(相当于用于在所述显示装置的第二部分上显示的导航地图)和包含交叉点的区域的放大图(相当于用于显示在显示装置的第一部分上的直线表示),其中平面图与放大图分开;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路径的整体路径和局部路径的同时显示,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具体的通过2D或3D形式实现辅助导航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见说明书第9栏第5-10行、第14栏第30-50行):通过显示/触摸板110实现对用户触摸输入的接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或2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见说明书第14栏第30-50行,附图30):如果从当前位置到终点的路径不能够完全同时显示,用户可以通过“FORWARD”和“BACKWARD”触摸输入指示显示滚动的操作,在显示/触摸板110中滚动上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线性表示以展现上述路径的其他部分的线性表示,以此方式实现到达终点的路径的线性表示的显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或2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见说明书第13栏第12行-第14栏第50行):实现从当前位置到目的地路径的计算(相当于终点选择预先计算出的路线的目的地);至于将终点选自超越预先计算出的路线的所述目的地的位置或沿着当前被行进的道路的位于前方的位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或2做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或2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如图30所示的路径线性表示中,通过滚动显示路径的其他部分时显示比例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见说明书第54段,附图2-3):在屏幕的右侧,专门提供路口周围区域的放大地图以便于路口25处的路线引导,其中附图标记52表示地标,其可以是便利店,加油站,汉堡店等;该示例中的地标被标记为ABC便利店。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与位置相关联的信息并注释该位置的信息。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惯常采用的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见说明书第54段,附图2-3):显示当前车辆位置已经从需要引导的交汇路口进入300米范围时出现的双屏显示,由附图3可见右侧的屏幕55的比例被增大了。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便于观看导航路径中的细节,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或2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导航设备为如图4所示的车载导航装置或如图13所示的形成集成导航系统的部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导航设备,其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相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2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因此,参见对权利要求11的评述,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提供用于在所述导航设备的显示装置的第一部分上显示的显示窗口中的所述路径的一部分的线性表示,所述线性表示包括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的直线表示和与在沿着所述直线表示的相应位置处的所述路径的所述部分上的一个或多个位置有关的信息”,仅限定了导航设备的显示装置的第一部分,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方案如附图25-27所示,其也可以认定为是导航设备的显示装置的第一部分。其次,尽管本申请的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提供用于在所述显示装置的第二部分上显示的导航地图,其中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分开”,但是如上述对权利要求2所评述的,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也是同时显示整个路线视图和导航期间的视图,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结合的启示。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不予采纳。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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