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触控设备及电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触控设备及电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300
决定日:2019-07-31
委内编号:1F2673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90621.9
申请日:2015-11-16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雷鸣
合议组组长:曲颖
参审员:张晔
国际分类号:G06F3/0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90621.9,名称为“一种触控设备及电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3311394U)和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31段作出本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触控设备,包括金属边框、触控部和绝缘部;所述金属边框设于所述触控部的外侧,所述绝缘部设置在所述金属边框和所述触控部之间,所述绝缘部中设有导电部,所述导电部接地并与所述触控部和所述金属边框电性绝缘;
所述绝缘部使所述触控部的外边缘与所述金属边框的内边缘之间的最小间隔大于等于预设宽度,所述预设宽度不小于2mm, 所述导电部环形地设置在所述绝缘部中,所述导电部在沿环绕所述绝缘部的方向上弯曲或弯折的延伸。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部包围所述触控部的外周,所述金属边框包围所述绝缘部的外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部锯齿形或波浪形的延伸。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触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控部是电容式面板。
5. 一种电器,其特征在于:采用了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触控设备。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器是空调。”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其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3311394U,公告日为2013年11月27日。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电极30是在环绕方向上沿直线延伸的,并且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和披露任何关于电极30弯曲或弯折延伸的相关技术特征,由于限定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导电部与所述触控部和所述金属边框之间电性绝缘,导电部可以对干扰电信号进行吸收,可有效地减少误触信号的产生;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和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31段。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3311394U,公告日为2013年11月27日。
2.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触控设备。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4-40段,图1-4)公开了一种投射式电容触控面板,其中图1以及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的投射式电容触控面板(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触控设备)包括一基板10、一感应区20、一电极30、一绝缘层40、多根信号线 50、一显示模块接地线60、一接地端口70以及一接地结构80;所述的感应区2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触控部)设置于该基板10上且其材料为但不限于氧化铟锡,所述的电极30设置于该基板10上并环绕该感应区20的外围且与该感应区20形成有一间距,该电极30的材料为氧化铟锡;所述的绝缘层4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绝缘部)填充于该感应区20与该电极3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导电部,设置于绝缘部中)之间的间距并覆盖于该电极30远离基板10的大部份的表面(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绝缘部位于触控部的外侧与触控部电性绝缘);所述的多根信号线50设置于该绝缘层40远离基板10的表面并与该感应区20连接,其中两相邻的信号线50电性分离,且各信号线50分别与其中一第一轴向感应电极串211或其中一第二轴向感应电极串221连接;所述的显示模块接地线60位于该绝缘层40的表面并靠近所述信号线 50;所述的接地端口70与该显示模块接地线60的一端连接且靠近所述信号线50;如图2所示,所述的接地结构80为一导电块81,该导电块81设于绝缘层40间且位于该电极30以及该显示模块接地线60之间,得以与该电极30以及与该接地端口70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导电部接地),具体的,该导电块81与该电极30之间并无设置绝缘层40且该导电块81远离基板10的表面与该绝缘层40远离基板 10的表面同一高度;该导电块81的材料为导电油墨;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由于接地结构是与该电极以及接地端口连接, 因此当使用者触摸本实用新型的投射式电容触控面板的边框(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边框)时,所产生的电流而造成的信号干扰可通过连接接地端口的接地结构而被去除,因此本实用新型的投射式电容触控面板在使用上可大幅降低产生误动作的机率,进而更具精确度;如图2所示,可看出绝缘部40包围触控部20的外周,电极30围绕一周设置于绝缘部40中,即导电部环形地设置在所述绝缘部中。结合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边框位于触控部的外侧,与使用者可以直接接触,即在触控面板的最外侧,进一步可以确定,绝缘部设置在所述边框和所述触控部之间,且电极30被绝缘层和基板所包围,即导电部与边框电性绝缘。
基于上述公开的内容和分析可以知道,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边框为金属边框,绝缘部使所述触控部的外边缘与所述金属边框的内边缘之间的最小间隔大于等于预设宽度,所述预设宽度不小于2mm;(2)所述导电部在沿环绕所述绝缘部的方向上弯曲或弯折的延伸。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置何种边框以及边框与触控部的间距设置以及更好地吸收和排出干扰电信号。
针对区别特征(1),合议组认为,为了使触控装置更坚固耐用,更美观,将边框设置为金属的,选择该材质左边触控设备的边框材质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属于公知常识;诸如《Cortex-A9多核嵌入式系统设计》(廖义奎,第98页,中国电力出版社,2014.09.30)一书中公开了:表面电容触摸屏由一个普通的ITO层和一个金属边框组成,当一根手指触摸屏幕时,从面板中放出电荷;感应电流通过触摸屏的四个角形成;基于制作要求和更好地防止触摸边框对触控的电流干扰,将绝缘部设置为使所述触控部的外边缘与所述金属边框的内边缘之间的最小间隔大于等于2m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的,由于上述值设置过大会增大触摸屏的面积,设置过小无法有效地防止干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次试验得到一个合适的距离,如2mm等,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4段)公开了:使用者在触摸边框区时会与透明电极的感应区之间耦合产生电容,进而引起电流而造成误动作;设置一电极于所述基板上并环绕感应区的外围且与所述感应区形成有一间距,一接地结构与电极连接。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静电屏蔽来屏蔽触摸边框与感应区形成的耦合电容的技术方案,其中静电屏蔽的原理为:静电感应是通过静电电容构成的,因此静电屏蔽是以隔断两个电路之间的分布电容实现的,若导线1和2均位于地线之上,则相对于地线对导体1加有V1的电压,则导体2也产生与V1成比例的电压V2,而导体之间必然存在静电电容,而该电容是与地线与导体的相对面积有正比例关系;当导体1和导体2之间加入地线,这样地线与导体1和2之间分别产生静电电容,即增加了对地的静电电容,消除了导体1和导体2之间直接耦合的静电电容;由于静电电容是与地线与导体的相对面积有正比例关系,为了最大限度减少电磁辐射和耦合干扰,实现更好的静电屏蔽效果,通过增大面积的方式增大静电屏蔽电容是公知常识,而通过弯曲或弯折等方式延伸导体以增大面积是容易想到的,因此通过将导电部在沿环绕所述绝缘部的方向上弯曲或弯折的延伸即实现更好的屏蔽效果是容易想到的。
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绝缘部包围所述触控部的外周,所述金属边框包围所述绝缘部的外周。”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4-40段,附图1-4)公开了:如图2所示,可看出绝缘部40包围触控部20的外周;由于接地结构是与该电极以及接地端口连接,因此当使用者触摸本实用新型的投射式电容触控面板的边框(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边框)时,所产生的电流而造成的信号干扰可通过连接接地端口的接地结构而被去除,因此本实用新型的投射式电容触控面板在使用上可大幅降低产生误动作的机率,进而更具精确度。结合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边框位于触控部的外侧,与使用者可以直接接触,即在触控面板的最外侧,进一步可以确定,绝缘部设置在所述边框和所述触控部之间,且电极30被绝缘层和基板所包围,即边框包围所述绝缘部的外周。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导电部锯齿形或波浪形的延伸。”
合议组认为,在电器设备中为了更好地吸收和排出干扰电信号,结合尖端放电原理,将导电部分设置为锯齿形或波浪形延伸属于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触控部是电容式面板。”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40段,附图1-4):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由于接地结构是与该电极以及接地端口连接,因此当使用者触摸本实用新型的投射式电容触控面板的边框时,所产生的电流而造成的信号干扰可通过连接接地端口的接地结构而被去除,因此本实用新型的投射式电容触控面板(相当于触控部为电容式面板)在使用上可大幅降低产生误动作的机率,进而更具精确度。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电器,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4段)公开了触控面板应用于手机、平板电脑等科技产品而广泛融入人们的生活,基于权利要求1-4的评述理由,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电器是空调。”带有触控面板的电器设置为常用家电,诸如冰箱、空调等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4-40段及附图1-4公开了技术方案的优点在于,由于接地结构是与该电极以及接地端口连接, 因此当使用者触摸本实用新型的投射式电容触控面板的边框(对应于本申请的边框)时,所产生的电流而造成的信号干扰可通过连接接地端口的接地结构而被去除,因此本实用新型的投射式电容触控面板在使用上可大幅降低产生误动作的机率,进而更具精确度。结合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边框位于触控部的外侧,与使用者可以直接接触,即在触控面板的最外侧,进一步可以确定,绝缘部设置在所述边框和所述触控部之间,且电极30被绝缘层和基板所包围,即导电部与边框电性绝缘;而为了使触控装置更坚固耐用、美观,选择触控设备的边框为金属材质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属于公知常识,如《Cortex-A9多核嵌入式系统设计》(廖义奎,第98页,中国电力出版社,2014.09.30)一书中公开了:表面电容触摸屏由一个普通的ITO层和一个金属边框组成,当一根手指触摸屏幕时,从面板中放出电荷,感应电流通过触摸屏的四个角形成。同样,基于制作要求和更好地防止触摸边框对触控的电流干扰,将绝缘部设置为使所述触控部的外边缘与所述金属边框的内边缘之间的最小间隔大于等于2m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的,由于上述值设置过大会增大触摸屏的面积,设置过小无法有效地防止干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次试验得到一个合适的距离,如2mm,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段公开了使用者在触摸边框区时会与透明电极的感应区之间耦合产生电容,进而引起电流而造成误动作;设置一电极于所述基板上并环绕感应区的外围且与所述感应区形成有一间距,一接地结构与电极连接。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静电屏蔽来屏蔽触摸边框与感应区形成的耦合电容。而具体的静电屏蔽的原理为:静电感应是通过静电电容构成的,因此,静电屏蔽是以隔断两个电路之间的分布电容实现的,若导线1和2均位于地线之上,则相对于地线对导体1加有V1的电压,则导体2也产生与V1成比例的电压V2,而导体之间必然存在静电电容,而该电容是与地线与导体的相对面积有正比例关系。当导体1和2之间加入地线,这样地线与导体1和2之间分别产生静电电容,即增加了对地的静电电容,消除了导体1、2之间直接耦合的静电电容。由于静电电容是与地线与导体的相对面积有正比例关系,为了实现更好的静电屏蔽效果,将导电部在沿环绕所述绝缘部的方向上弯曲或弯折的延伸即增大了导体1、2与接地线的接触面积,即增大了静电屏蔽电容,实现更好的屏蔽效果,这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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