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分享信息的传输处理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297
决定日:2019-07-31
委内编号:1F2676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558255.0
申请日:2012-12-20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雷鸣
合议组组长:曲颖
参审员:张晔
国际分类号:G06F3/048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发明专利申请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则该项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58255.0,名称为“分享信息的传输处理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0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291329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1日)和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享信息的传输处理方法,应用于主体部分,该主体部分为与通信程序相独立的应用程序,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通信程序的通讯录;
检测信息输入操作;
在检测到信息输入操作后显示所述通讯录;
在收到对通讯录中的通信对象的选定指令后,将所述信息输入操作输入的分享信息以及所选定的通信对象标识通知给所述通信程序;
以使所述通信程序得到所述分享信息和通信对象标识后,将所述分享信息发送给所述选定的通信对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通信程序的通讯录,具体包括:
建立套接字socket服务端,并为该socket服务端绑定一个端口号;通过程序间的轻量级通信机制将所述端口号和通讯录请求指令通知给所述通信程序;
以使所述通信程序在收到所述通讯录请求指令后,建立socket客户端,通过所述端口号在该socket客户端与所述socket服务端之间建立socket连接,通过所述socket连接将本通信程序已登录用户的通讯录发送给所述socket服务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检测到信息输入操作后,进一步包括:判断所述通信程序的通讯录是否获取成功,如果获取失败则将所述信息输入操作输入的分享信息通知给所述通信程序;如果获取成功则在收到对通讯录的通信对象的选定指令后,将所述信息输入操作输入的分享信息以及所选定的通信对象标识通知给所述通信程序;
以使所述通信程序在接收到没有携带通信对象标识的分享信息通知后,触发通信程序显示通讯录,并根据对所述通讯录中的通信对象的选定指令确定通信对象标识。
4. 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通信对象标识通知给通信程序,具体包括:通过程序间的轻量级通信机制将所述通信对象标识通知给所述通信程序。
5. 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信息输入操作输入的分享信息通知给通信程序,具体包括:
当所述信息输入操作输入的分享信息为文字信息时,则通过程序间的轻量级通信机制将所述文字信息和文字分享指令通知给所述通信程序,以使所述通信程序收到文 字分享指令后,从所述通知中得到所述文字信息;
当所述信息输入操作输入的分享信息为能被外部程序访问的文件时,则通过程序间的轻量级通信机制将所述文件的路径信息和文件路径分享指令通知给所述通信程序,以使所述通信程序在收到所述文件路径分享指令后,从所述通知中得到所述路径信息,通过该路径信息获取得到对应的待分享的文件数据;
当所述信息输入操作输入的分享信息为不能被外部程序访问的文件时,则包括:
建立套接字socket服务端,并为该socket服务端绑定一个端口号,通过程序间的轻量级通信机制将所述端口号和复杂数据互通指令通知给所述通信程序;
以使所述通信程序在收到复杂数据互通指令后,从所述通知中得到端口号,建立socket客户端;通过所述端口号在所述socket客户端与所述socket服务端之建立socket连接;
根据所述待分享的文件的路径信息获取文件数据,通过所述socket服务端和socket连接将所述文件数据发送给所述通信程序的socket客户端。
6. 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输入操作具体为:启动指定文字输入框并向文字输入框内输入文字,且所述分享信息为该文字输入框内输入的文字;
或者,所述信息输入操作具体为:向指定图标拖入文件图标,且所述分享信息为该文件图标对应的文件。
7. 一种分享信息的传输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
包括主体部分和客体部分,所述客体部分设置在通信程序中,所述主体部分为与通信程序相独立的应用程序;
所述主体部分包括:
通讯录请求模块,用于发送获取通讯录请求给后述的通讯录响应模块,接收通讯录响应模块返回的通讯录;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信息输入操作;
通讯录显示模块,用于在检测到信息输入操作后显示所述通讯录;
分享信息通知模块,用于在收到对通讯录中的通信对象的选定指令后,将所述信息输入操作输入的分享信息以及所选定的通信对象标识通知给后述的分享信息响应模块;
所述客体部分主要包括:
通讯录响应模块,用于接收获取通讯录请求,查找所述通信程序的通讯录,并返 回给所述通讯录请求模块;
分享信息响应模块,用于与所述分享信息通知模块交互,得到分享信息和通信对象标识;
分享模块,用于利用所述通信程序将所述分享信息发送给所述选定的通信对象。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讯录请求模块具体用于:建立socket服务端,为该socket服务端绑定一个端口号,并通过程序间的轻量级通信机制将所述端口号和通讯录请求指令通知给通讯录响应模块;
所述通讯录响应模块具体用于:接收所述端口号和通讯录请求指令,建立socket客户端,通过所述端口号在该socket客户端与所述socket服务端之间建立socket连接,获取通信程序的已登录用户的通讯录,通过所述socket连接将所述通讯录发送给所述socket服务端。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分享信息通知模块进一步用于:在检测到信息输入操作后判断所述通信程序的通讯录是否获取成功,如果获取失败则将所述信息输入操作输入的分享信息通知给所述分享信息响应模块;如果获取成功则在收到对通讯录的通信对象的选定指令后,将所述信息输入操作输入的分享信息以及所选定的通信对象标识通知给所述分享信息响应模块;
所述分享信息响应模块进一步用于:在接收到没有携带通信对象标识的分享信息通知后,触发通信程序显示通讯录,并根据对所述通讯录中的通信对象的选定指令确定通信对象标识。
10. 根据权利要求7、8、9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分享信息通知通信模块具体用于:
当所述信息输入操作输入的分享信息为文字信息时,通过程序间的轻量级通信机制,将文字分享指令和所述文字信息以及所选定的通信对象标识、或将文字分享指令和所述文字信息,通知给所述分享信息响应模块;
当所述信息输入操作输入的分享信息为能被外部程序访问的文件时,通过程序间的轻量级通信机制,将所述文件的路径信息和文件路径分享指令以及所选定的通信对象标识、或将所述文件的路径信息和文件路径分享指令,通知给所述分享信息响应模块;
当所述信息输入操作输入的分享信息为不能被外部程序访问的文件时,建立套接字socket服务端,并为该socket服务端绑定一个端口号,通过程序间的轻量级通信机 制,将所述端口号和复杂数据互通指令以及所选的通信对象标识、或者将所述端口号和复杂数据互通指令,通知给所述分享信息响应模块,并在建立socket连接后,根据所述待分享的文件的路径信息获取文件数据,通过该socket服务端和socket连接将所述文件数据发送给对端的socket客户端;
对应的,所述分享信息响应模块具体用于:
在收到文字分享指令后,从所述通知中得到所述文字信息;在收到文件路径分享指令后,从所述通知中得到路径信息,通过该路径信息获取得到对应的待分享的文件数据;在收到复杂数据互通指令后,从所述通知中得到端口号,建立socket客户端,通过所述端口号在所述socket客户端与所述socket服务端之建立socket连接,并通过该socket客户端和socket连接接收socket服务端发来的文件数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分别在独立权利要求1、7中增加了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虽然同样实现了将数据分享给好友面板中的好友,但是对比文件1在解决分享动作繁琐等技术问题时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根本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获取通信程序的通讯录;在收到对通讯录中的通信对象的选定指令后,将所述信息输入操作输入的分享信息以及所选定的通信对象标识通知给所述通信程序;以使所述通信程序得到所述分享信息和通信对象标识后,将所述分享信息发送给所述选定的通信对象”。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7如下:
“1. 一种分享信息的传输处理方法,应用于主体部分,该主体部分为与通信程序相独立的应用程序,其特征在于,包括:
所述主体部分获取通信程序的通讯录;
所述主体部分检测信息输入操作;
所述主体部分在检测到信息输入操作后显示所述通讯录;
所述主体部分在收到对通讯录中的通信对象的选定指令后,将所述信息输入操作输入的分享信息以及所选定的通信对象标识通知给所述通信程序;
以使所述通信程序得到所述分享信息和通信对象标识后,将所述分享信息发送给所述选定的通信对象,所述通信对象为能够与所述通信程序已登录用户进行通信的用户。”
“7. 一种分享信息的传输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
包括主体部分和客体部分,所述客体部分设置在通信程序中,所述主体部分为与通信程序相独立的应用程序,所述主体部分运行在操作系统中,并在屏幕界面上显示一个指定的图标;
所述主体部分包括:
通讯录请求模块,用于发送获取通讯录请求给后述的通讯录响应模块,接收通讯录响应模块返回的通讯录;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信息输入操作;
通讯录显示模块,用于在检测到信息输入操作后显示所述通讯录;
分享信息通知模块,用于在收到对通讯录中的通信对象的选定指令后,将所述信息输入操作输入的分享信息以及所选定的通信对象标识通知给后述的分享信息响应模块;
所述客体部分主要包括:
通讯录响应模块,用于接收获取通讯录请求,查找所述通信程序的通讯录,并返 回给所述通讯录请求模块;
分享信息响应模块,用于与所述分享信息通知模块交互,得到分享信息和通信对象标识;
分享模块,用于利用所述通信程序将所述分享信息发送给所述选定的通信对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将权利要求3、5中的部分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中,并对从属权利要求做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享信息的传输处理方法,应用于主体部分,该主体部分为与通信程序相独立的应用程序,其特征在于,包括:
所述主体部分获取通信程序的通讯录;
所述主体部分检测信息输入操作,所述信息输入操作具体为:启动指定文字输入框并向文字输入框内输入文字,所述指定文字输入框是在检测到所述图标被点击后启动的;
所述主体部分在检测到信息输入操作后显示所述通讯录;
所述主体部分在收到对通讯录中的通信对象的选定指令后,将所述信息输入操作输入的分享信息以及所选定的通信对象标识通知给所述通信程序,所述分享信息为所述指定文字输入框内输入的文字;
以使所述通信程序得到所述分享信息和通信对象标识后,将所述分享信息发送给所述选定的通信对象,所述通信对象为能够与所述通信程序已登录用户进行通信的用户;其中,所述在检测到信息输入操作后,进一步包括:
判断所述通信程序的通讯录是否获取成功,如果获取失败,则将所述分享信息通知给所述通信程序;
以使所述通信程序在接收到没有携带通信对象标识的分享信息通知后,显示所述通讯录,并根据对所述通讯录中的通信对象的选定指令确定通信对象标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通信程序的通讯录,具体包括:
建立套接字socket服务端,并为该socket服务端绑定一个端口号;通过程序间的轻量级通信机制将所述端口号和通讯录请求指令通知给所述通信程序;
以使所述通信程序在收到所述通讯录请求指令后,建立socket客户端,通过所述端口号在该socket客户端与所述socket服务端之间建立socket连接,通过所述socket连接将本通信程序已登录用户的通讯录发送给所述socket服务端。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通信对象标识通知给通信程序,具体包括:通过程序间的轻量级通信机制将所述通信对象标识通知给所述通信程序。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信息输入操作输入的分享信息通知给通信程序,具体包括:
当所述信息输入操作输入的分享信息为文字信息时,则通过程序间的轻量级通信机制将所述文字信息和文字分享指令通知给所述通信程序,以使所述通信程序收到文 字分享指令后,从所述通知中得到所述文字信息;
当所述信息输入操作输入的分享信息为能被外部程序访问的文件时,则通过程序间的轻量级通信机制将所述文件的路径信息和文件路径分享指令通知给所述通信程序,以使所述通信程序在收到所述文件路径分享指令后,从所述通知中得到所述路径信息,通过该路径信息获取得到对应的待分享的文件数据;
当所述信息输入操作输入的分享信息为不能被外部程序访问的文件时,则包括:
建立套接字socket服务端,并为该socket服务端绑定一个端口号,通过程序间的轻量级通信机制将所述端口号和复杂数据互通指令通知给所述通信程序;
以使所述通信程序在收到复杂数据互通指令后,从所述通知中得到端口号,建立socket客户端;通过所述端口号在所述socket客户端与所述socket服务端之建立socket连接;
根据所述待分享的文件的路径信息获取文件数据,通过所述socket服务端和socket连接将所述文件数据发送给所述通信程序的socket客户端。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信息输入操作还包括:向指定图标拖入文件图标,且所述分享信息为该文件图标对应的文件。
6. 一种分享信息的传输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
包括主体部分和客体部分,所述客体部分设置在通信程序中,所述主体部分为与通信程序相独立的应用程序,所述主体部分运行在操作系统中,并在屏幕界面上显示一个指定的图标;
所述主体部分包括:
通讯录请求模块,用于发送获取通讯录请求给后述的通讯录响应模块,接收通讯录响应模块返回的通讯录;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信息输入操作,所述信息输入操作包括:启动指定文字输入框并向所述指定文字输入框内输入文字,所述指定文字输入框是在检测到所述图标被点击后启动的;
通讯录显示模块,用于在检测到信息输入操作后显示所述通讯录;
分享信息通知模块,用于在收到对通讯录中的通信对象的选定指令后,将所述信息输入操作输入的分享信息以及所选定的通信对象标识通知给后述的分享信息响应模块;所述分享信息为所述指定文字输入框内输入的文字;
其中,所述分享信息通知模块进一步用于:在检测到信息输入操作后判断所述通信程序的通讯录是否获取成功,如果获取失败,则将所述信息输入操作输入的分享信息通知给所述分享信息响应模块;在接收到没有携带通信对象标识的分享信息通知后,显示所述通讯录,并根据对所述通讯录中的通信对象的选定指令确定通信对象标识。
所述客体部分主要包括:
通讯录响应模块,用于接收获取通讯录请求,查找所述通信程序的通讯录,并返回给所述通讯录请求模块;
分享信息响应模块,用于与所述分享信息通知模块交互,得到分享信息和通信对象标识;
分享模块,用于利用所述通信程序将所述分享信息发送给所述选定的通信对象,所述通信对象为能够与所述通信程序已登录用户进行通信的用户。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讯录请求模块具体用于:建立socket服务端,为该socket服务端绑定一个端口号,并通过程序间的轻量级通信机制将所述端口号和通讯录请求指令通知给通讯录响应模块;
所述通讯录响应模块具体用于:接收所述端口号和通讯录请求指令,建立socket客户端,通过所述端口号在该socket客户端与所述socket服务端之间建立socket连接,获取通信程序的已登录用户的通讯录,通过所述socket连接将所述通讯录发送给所述socket服务端。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分享信息通知通信模块具体用于:
当所述信息输入操作输入的分享信息为文字信息时,通过程序间的轻量级通信机制,将文字分享指令和所述文字信息以及所选定的通信对象标识、或将文字分享指令和所述文字信息,通知给所述分享信息响应模块;
当所述信息输入操作输入的分享信息为能被外部程序访问的文件时,通过程序间的轻量级通信机制,将所述文件的路径信息和文件路径分享指令以及所选定的通信对象标识、或将所述文件的路径信息和文件路径分享指令,通知给所述分享信息响应模块;
当所述信息输入操作输入的分享信息为不能被外部程序访问的文件时,建立套接字socket服务端,并为该socket服务端绑定一个端口号,通过程序间的轻量级通信机 制,将所述端口号和复杂数据互通指令以及所选的通信对象标识、或者将所述端口号和复杂数据互通指令,通知给所述分享信息响应模块,并在建立socket连接后,根据所述待分享的文件的路径信息获取文件数据,通过该socket服务端和socket连接将所述文件数据发送给对端的socket客户端;
对应的,所述分享信息响应模块具体用于:
在收到文字分享指令后,从所述通知中得到所述文字信息;在收到文件路径分享指令后,从所述通知中得到路径信息,通过该路径信息获取得到对应的待分享的文件数据;在收到复杂数据互通指令后,从所述通知中得到端口号,建立socket客户端,通过所述端口号在所述socket客户端与所述socket服务端之建立socket连接,并通过该socket客户端和socket连接接收socket服务端发来的文件数据。”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在进行分享信息传输时,基于相互独立的主体部分和通信程序的交互实现,主体部分和通信程序的交互过程显著降低人机交互次数,进而降低了操作复杂度,提高操作效率, 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通过主体部分和通信程序的交互来进行分享信息的传输,该区别也不属于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8项权利要求),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得到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2年1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发明专利申请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则该项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本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291329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1日。
2.1 权利要求1
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2]-[0040]段和图1-6)公开了一种分享数据内容的方法,包括:当确定需要分享的数据时,生成待分享数据的消息,确定至少一个接收方,向接收方发送待分享数据的消息(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一种分享信息的传输处理方法);传统的分享方式,是通过复制网页地址、文字内容、图片等需要分享的内容,然后再粘贴到给待分享人的电子邮件中,或者粘贴在即时通讯软件的相关窗口中。如图1所示,步骤S101,当确定需要分享的数据时,生成所述待分享数据的消息;该生成动作可以通过特定动作来触发,该特定动作例如是当光标指示停留在数据上方时,鼠标右键进行点击,或者例如是当框选了数据后,执行到分享窗口的拖动,与此同时,由该特定动作触发生成适于发送的消息。在步骤S102中,确定至少一个接收方,即选定待分享数据的发送对象,对接收方的确定可以采用例如键盘、鼠标、触摸屏等输入设备来完成,以采用鼠标的方式为例,可以将光标放在选定的待分享数据上点击鼠标右键,进入右键菜单,在“分享给”选项后,进入选择好友面板(相当于在检测到信息输入操作后显示通讯录),选择待分享好友时,可以单独选择一名好友,或者多名好友,在好友名字前点勾即可(相当于对通讯录中的通信对象的选定,必然存在获取通信程序通信录,否则无法显示好友面板)。图6是另一种对待分享数据的选定方式,通过鼠标左键选中待分享文件,将其托至桌面联系人分组(结合图6所示桌面显示了所有人图标,即一个指定的图标)。如果所述接收方不是发送方的好友,那么接收方信息将不在好友面板中出现(相当于通信对象为能够与所述通信程序已登录用户进行通信的用户)。在步骤S103中,向所述接收方发送所述待分享数据的消息(相当于将分享信息发送给选定的通信对象),待分享数据的消息为在步骤S101中生成的,包括待分享数据概要或者是所述待分享数据的属性信息等(由于是将分享的信息发送给所选定的好友,因此必然将分享的信息以及选定的好友通知给通信程序,否则无法向所选定的好友传送分享的信息)(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22-40段和图1,相当于本申请的“一种分享信息的传输处理方法,在屏幕界面上显示一个指定的图标,其特征在于,包括:获取通信程序的通讯录;检测信息输入操作;在检测到信息输入操作后显示所述通讯录;在收到对通讯录中的通信对象的选定指令后,将所述信息输入操作输入的分享信息以及所选定的通信对象标识通知给所述通信程序;以使所述通信程序得到所述分享信息和通信对象标识后,将所述分享信息发送给所述选定的通信对象,所述通信对象为能够与所述通信程序已登录用户进行通信的用户”)。例如当待分享数据是文字时,概要为文字中的首段、末端,或者是文件中的关键句子的组合,待分享数据的消息还可以为待分享数据的属性,数据的属性可以包括数据的类型(图片、文字、视频、音频等)、大小、格式(例如,图片可以包括jpg、bmp、png;文字可以包括doc、txt、html、ppt;视频可以包括rmvb、avi、rm、vob;音频可以包括CD、mp3、wav、aiff、ape、midi等)和更新日期中的至少一项或多项。图6是另一种对待分享数据的选定方式,通过鼠标左键点中待分享文件,将其拖至桌面联系人分组,或者正在与联系人进行通信的对话窗口中或者任务栏的相应图标中(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26、40段和图6,相当于本申请的“分享信息为该文字输入框内输入的文字;或者所述信息输入操作具体为:向指定图标拖入文件图标,且所述分享信息为该文件图标对应的文件”)。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首先获取通信程序的通信录,对比文件1是在检测到信息输入操作后获取通信程序的通信录;(2)本申请记载了方法应用于主体部分,该主体部分为与通信程序相独立的应用程序。(3)本申请输入信息操作包括启动指定文字输入框并向文字输入框内输入文字,输入文字分享以及在检测到信息输入操作后,依据结果做相应的操作,对比文件1中没有具体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定获取通信录的时间、输入操作、通过不同程序完成相应的数据分享功能。
对于区别特征(1),在计算机、终端等电子设备中,通常在运行设备的相关功能时需要获取与功能相关的数据,可以在功能执行前获取,也可以在功能执行过程中获取,而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检测到信息输入操作后获取通信程序的好友面板,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最开始时获取通信程序的好友面板,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确定获取设备中相关数据时机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操作系统中,进程、线程均为系统中的应用程序,而且可由进程、线程来完成不同的功能,另外设备中程序与程序之间进行交互的技术早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对比文件1包含了选定数据、确定接收方、分享数据,数据选定选用的程序和分享数据选用的程序之间交互完成数据的传输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本申请的方法应用于与通信程序相独立运行在操作系统的应用程序即主体部分中,并完成相应数据分享功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VxWorks开发指南与Tornado实用手册》(周启平等编著,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的第201页记载了:远程进程调用(RPC)就是指一台机器上的某个程序可以调用另一个可执行程序,而被调用的可执行程序可以在本机上,也可以在远程的机器上,RPC在底层使用了套接字通信机制,因此VxWorks任务和主机系统程序可调用与之相联接的其他VxWorks操作系统或者其他主机上的程序。
针对区别特征(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信息输入可以由用户选定,也可以由用户手动输入,而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可分享网页上的文字,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对用户所输入的文字进行分享,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确定信息输入形式时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在计算机、终端等电子设备中,通常包含多种功能,一般在功能执行过程中获取与功能有关的数据,也可以在功能执行之前准备好相关数据,这均是数据处理流程中的常见处理方式,因此在检测到信息输入操作后判断通信程序的通讯录是否获取成功,如果获取失败则将分享信息通知给通信程序、通信程序在接收到没有携带通信对象标识的分享信息通知后触发通信程序显示通讯录并根据对通信对象的选定指令确定通信对象标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确保电子设备功能执行成功时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应用程序通常通过套接字—socket向网络发出请求或者应答网络请求,而为了建立连接并保证通信,需要创建端口、服务端以及客户端,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利用socket机制来获取通信程序的通讯录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
在计算机、终端等电子设备中,为了保证隔离的应用程序之间的通信,不同的操作系统具有不同的通信机制,如ios的URLscheme,Andriod的intent等,这些均是轻量级通信机制,因此通过程序间的轻量级通信机制将通信对象标识通知给通信程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
应用程序通常通过套接字—socket向网络发出请求或者应答网络请求,而为了建立连接并保证通信,需要创建端口、服务端以及客户端,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为了保证隔离的应用程序之间的通信,不同的操作系统具有不同的通信机制,如ios的URLscheme,Andriod的intent等,这些均是轻量级通信机制;而且在计算机、终端等电子设备中,通常结合不同的通信机制以共同保证设备相关功能的正常运行,因此通过轻量级通信机制传递文字信息、在分享信息能被外部程序访问时采用轻量级通信机制获取文件数据、在分享信息不能被外部程序访问时采用socket机制获取文件数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通信机制中灵活选择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5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2][0026][0040]段)公开了例如当待分享数据是文字时,概要为文字中的首段、末端,或者是文件中的关键句子的组合,待分享数据的消息还可以为待分享数据的属性,数据的属性可以包括数据的类型(图片、文字、视频、音频等)、大小、格式(例如,图片可以包括jpg、bmp、png;文字可以包括doc、txt、html、ppt;视频可以包括rmvb、avi、rm、vob;音频可以包括CD、mp3、wav、aiff、ape、midi等)和更新日期中的至少一项或多项;图6是另一种对待分享数据的选定方式,通过鼠标左键点中待分享文件,将其拖至桌面联系人分组,或者正在与联系人进行通信的对话窗口中或者任务栏的相应图标中(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26、40段和图6,相当于本申请的“分享信息为该文字输入框内输入的文字;或者所述信息输入操作具体为:向指定图标拖入文件图标,且所述分享信息为该文件图标对应的文件”)。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6
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5]段)公开了一种分享数据内容的系统,发送方使用数据内容分享系统10通过传输网络与接收方系统20进行数据交互,最终达到数据分享的目的,并具体公开了:
所述分享数据内容系统10包括:消息生成模块11、接收方确定模块12、消息发送模块13、数据发送模块14。所述消息生成模块11用于当确定需要分享的数据时,生成待分享数据的消息。该生成动作可以通过特定动作来触发,该特定动作例如是当光标指示停留在数据上方时,鼠标右键进行点击,或者例如是当框选了数据后,执行到分享窗口的拖动,与此同时,由该特定动作触发对待分享数据进行处理以生成待分享数据的消息(由于其完成了检测模块的功能,即检测模块,用于检测信息输入操作)。接收方确定模块12用于确定至少一个接收方,即待分享数据发送对象的信息。消息发送模块13,用于向接收方发送待分享数据的消息。如图4所示,用户可以通过右键选定待分享数据,例如图中所示为一文件夹,在选定的同时生成该待分享数据的消息,该消息会出现在之后的好友选择面板上(由于其获取了通信程序的好友面板,即完成了通讯录请求模块、与之对应的通讯录响应模块以及通讯录显示模块的功能,否则无法将通信程序的好友显示出来,即通讯录显示模块,用于在检测到信息输入操作后显示所述通讯录,通讯录请求模块,用于发送获取通讯录请求给后述的通讯录响应模块,接收通讯录响应模块返回的通讯录,通讯录响应模块,用于接收获取通讯录请求,查找所述通信程序的通讯录,并返回给所述通讯录请求模块);接下来需要确定接收方,用户选择“分享给”菜单后,进行接收方确定,如图5所示,用户可以在好友面板中选择接收方,如果接收方为好友,如周裕娟,只需对其进行勾选,之后点击完成或者确定按钮(由于是将分享的信息发送给所选定的好友,因此完成了存在分享信息通知模块、与之交互的分享信息响应模块以及分享模块的功能,将分享的信息以及选定的好友通知给通信程序,否则无法向所选定的好友传送分享的信息)(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8-39、46-50段和图4、图5,由于主体部分和客体部分的功能已公开,即相当于公开了主体部分和客体部分,相当于本申请的“包括主体部分和客体部分,所述主体部分包括:通讯录请求模块,用于发送获取通讯录请求给后述的通讯录响应模块,接收通讯录响应模块返回的通讯录;检测模块,用于检测信息输入操作;通讯录显示模块,用于在检测到信息输入操作后显示所述通讯录;分享信息通知模块,用于在收到对通讯录中的通信对象的选定指令后,将所述信息输入操作输入的分享信息以及所选定的通信对象标识通知给后述的分享信息响应模块;所述客体部分主要包括:通讯录响应模块,用于接收获取通讯录请求,查找所述通信程序的通讯录,并返回给所述通讯录请求模块;分享信息响应模块,用于与所述分享信息通知模块交互,得到分享信息和通信对象标识;分享模块,用于利用所述通信程序将所述分享信息发送给所述选定的通信对象”)。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客体部分设置在通信程序中。(2)本申请中主体部分为与通信程序相独立的应用程序。(3)本申请输入信息操作包括启动指定文字输入框并向文字输入框内输入文字,输入文字分享以及在检测到信息输入操作后,依据结果做相应的操作,对比文件1中没有具体说明。基于上述区别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定系统模块的所在位置,通过不同程序完成相应的数据分享功能。
基于区别特征(1),合议组认为在计算机、终端等电子设备中,通常包含多个单元或模块共同完成设备的相关功能,至于模块的分类以及所处的位置是可以根据功能类型或者执行需求而确定,因此客体部分位于通信程序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确定模块所处位置时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基于区别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操作系统中,进程、线程均为系统中的应用程序,而且可由进程、线程来完成不同的功能,另外设备中程序与程序之间进行交互的技术早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对比文件1包含了选定数据、确定接收方、分享数据,数据选定选用的程序和分享数据选用的程序之间交互完成数据的传输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本申请的方法应用于与通信程序相独立运行在操作系统的应用程序即主体部分中,并完成相应数据分享功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VxWorks开发指南与Tornado实用手册》(周启平等编著,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第201页记载了:远程进程调用(RPC)就是指一台机器上的某个程序可以调用另一个可执行程序,而被调用的可执行程序可以在本机上,也可以在远程的机器上,RPC在底层使用了套接字通信机制,因此VxWorks任务和主机系统程序可调用与之相联接的其他VxWorks操作系统或者其他主机上的程序。
针对区别特征(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信息输入可以由用户选定,也可以由用户手动输入,而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可分享网页上的文字,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对用户所输入的文字进行分享,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确定信息输入形式时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在计算机、终端等电子设备中,通常包含多种功能,一般在功能执行过程中获取与功能有关的数据,也可以在功能执行之前准备好相关数据,这均是数据处理流程中的常见处理方式,因此在检测到信息输入操作后判断通信程序的通讯录是否获取成功,如果获取失败则将分享信息通知给通信程序、通信程序在接收到没有携带通信对象标识的分享信息通知后触发通信程序显示通讯录并根据对通信对象的选定指令确定通信对象标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确保电子设备功能执行成功时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7、8
权利要求7、8的各个模块的功能与权利要求2、4中方法的步骤对应,参见权利要求2、4评述可知,权利要求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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