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通过输入法进行输入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006
决定日:2019-07-31
委内编号:1F2658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74388.9
申请日:2016-02-02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万里
合议组组长:钱丹娜
参审员:王晓峰
国际分类号:G06F3/02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743889,名称为“通过输入法进行输入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2月02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中引用了以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表达你的心情,不至于表情:情景聊天Mimechat与Bebo”,特伦,《https://sspai.com/post/29273》,第1-2页,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9日;
对比文件2:“解放表达与互动,Mimechat把IM变成了《模拟人生》”,李植树,《http://36kr.com/p/533339.html》,第1-2页,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8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0、12-22、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具体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获取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的步骤还包括以下步骤:当在所述显示区域中检测到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动作后,基于所检测到的第二虚拟形象的动作,确定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且同属于输入法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即如何使通信双方使用的表情更具互动性,并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2和24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和2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网络设备向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分别发送所述指令信息;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接收所述指令信息,以控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中对应的虚拟形象执行相应的动作。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2和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7和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22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输入法输入的输入装置,其所要求保护的装置模块是与权利要求1-10请求保护的方法步骤一一对应的,因此,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3-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输入法输入的输入装置,其所要求保护的装置模块是与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方法步骤一一对应的,因此,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2年02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2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12;2018年03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输入法输入的方法,其中,进行输入的第一客户端用户和与第一客户端用户进行通信的第二客户端用户分别具有各自的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并且,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所述第二虚拟形象位于输入法界面的同一预定显示区域内,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和/或针对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第二指令信息,所述第一指令信息和第二指令信息包括动作指令信息;其中,获取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的步骤还包括以下步骤:
-当在所述显示区域中检测到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动作后,基于所检测到的第二虚拟形象的动作,确定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
-使得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或所述第二虚拟形象分别基于所述第一指令信息和/或所述第二指令信息执行相应的动作;
-在所述显示区域中显示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或所述第二虚拟形象所执行的动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获取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和/或针对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第二指令信息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客户端用户的输入内容,确定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和/或针对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第二指令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获取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和/或针对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第二指令信息的步骤还包括步骤:
-在接收到第二客户端用户的输入内容后,基于第二客户端用户的输入内容,确定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和/或针对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第二指令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获取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和/或针对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第二指令信息的步骤还 包括步骤:
-接收来自第二客户端的、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和/或针对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第二指令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第一指令信息和/或所述第二指令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二客户端,以指示在所述第二客户端的显示区域中的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或所述第二虚拟形象执行相应的动作。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输入内容包括文本输入内容和/或动作输入内容。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动作输入内容是用户从动作输入器中选择输入的。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指令信息和/或所述第二指令信息包括音效指令信息,以及使得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或所述第二虚拟形象分别基于所述第一指令信息和/或所述第二指令信息执行相应的动作包括:
使得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或所述第二虚拟形象分别基于所述第一指令信息和/或所述第二指令信息执行相应的动作以及播放对应的音效。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基于所述当前用户的选择信息,建立或更新与所述当前用户对应的第一虚拟形象。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当检测到第二客户端具有所述第二虚拟形象时,将所述第一虚拟形象与所述第二虚拟形象在所述输入法界面的预定显示区域中进行显示。
11. 一种用于输入法输入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接收来自第一客户端或第二客户端的输入内容;其中,所述第一客户端与第二客户端进行通信,所述第一客户端用户与所述第二客户端 用户分别具有各自的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并且,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所述第二虚拟形象位于输入法界面的同一预定显示区域内;
-基于所述第一客户端或第二客户端的输入内容,确定与所述输入内容对应的指令信息,其中,所述指令信息用于指示与所述第一客户端用户和/或所述第二客户端用户对应的虚拟形象执行相应的动作;
-向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分别发送所述指令信息,以分别指示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中对应的虚拟形象执行相应的动作。
12. 一种用于输入法输入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客户端与第二客户端进行通信,所述第一客户端用户与所述第二客户端端用户分别具有各自的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网络设备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的输入内容;
-网络设备基于所述第一客户端的输入内容,确定与所述输入内容对应的指令信息;其中,所述指令信息用于指示与所述第一客户端用户和/或所述第二客户端用户对应的虚拟形象执行相应的动作;
-所述网络设备向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分别发送所述指令信息;
-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接收所述指令信息,以控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中对应的虚拟形象执行相应的动作;
-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在各自的输入法界面的所述显示区域中显示所述虚拟形象所执行的动作。
13. 一种用于输入法输入的输入装置,其中,进行输入的第一客户端用户和与第一客户端用户进行通信的第二客户端用户分别具有各自的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并且,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所述第二虚拟形象位于输入法界面的同一预定显示区域内,所述输入装置包括:
用于获取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和/或针对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第二指令信息的装置,所述第一指令信息和第二指令信息包括动作指令信息;其中,获取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的装置还包括:
用于当在所述显示区域中检测到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动作后,基于所检测到的第二虚拟形象的动作,确定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的装置;
用于使得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或所述第二虚拟形象分别基于所述第一指令信息和/或所述第二指令信息执行相应的动作的装置;
用于在所述显示区域中显示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或所述第二虚拟形象所执行的动作的装置。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输入装置,其中,所述获取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和/或针对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第二指令信息的装置还包括:
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客户端用户的输入内容,确定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和/或针对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第二指令信息的装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输入装置,其中,获取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和/或针对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第二指令信息的装置还包括:
用于在接收到第二客户端用户的输入内容后,基于第二客户端用户的输入内容,确定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和/或针对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第二指令信息的装置。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输入装置,其中,获取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和/或针对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第二指令信息的装置还包括:
用于接收来自第二客户端的、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和/或针对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第二指令信息的装置。
17. 根据权利要求13至16中任一项所述的输入装置,其中,所述输入装置还包括:
用于将所述第一指令信息和/或所述第二指令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二客户端用户,以指示在所述第二客户端用户的显示区域中的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或所述第二虚拟形象执行相应的动作的装置。
18. 根据权利要求13至17中任一项所述的输入装置,其中,所述输入内容包括文本输入内容和/或动作输入内容。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输入装置,其中,所述动作输入内容是用户从动作输入器中选择输入的。
20. 根据权利要求13至19中任一项所述的输入装置,其中,所述第一指令信息和/或所述第二指令信息包括音效指令信息,以及用于使得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或所述第二虚拟形象分别基于所述第一指令信息和/或所述第二指令信息执行相应的动作的装置用于:
使得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或所述第二虚拟形象分别基于所述第一指令信息和/或所述第二指令信息执行相应的动作以及播放对应的音效。
21. 根据权利要求13至20中任一项所述的输入装置,其中,所述输入装置还包括:
-用于基于所述当前用户的选择信息,建立或更新与所述当前用户对应的第一虚拟形象的装置。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输入装置,其中,所述用于在所述显示区域中显示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或所述第二虚拟形象所执行的动作的装置用于:
-当检测到第二客户端具有所述第二虚拟形象时,将所述第一虚拟形象与所述第二虚拟形象在所述输入法界面的预定显示区域中进行显示。
23. 一种用于输入法输入的装置,其中,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接收来自第一客户端或第二客户端的输入内容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客户端与第二客户端进行通信,所述第一客户端用户与所述第二客户端用户分别具有各自的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并且,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所述第二虚拟形象位于输入法界面的同一预定显示区域内;
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客户端或第二客户端的输入内容的装置,确定与所述输入内容对应的指令信息,其中,所述指令信息用于指示与所述第一客户端用户和/或所述第二客户端用户对应的虚拟形象执行相应的动 作;
用于向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分别发送所述指令信息,以分别指示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中对应的虚拟形象执行相应的动作的装置。
24. 一种用于进行输入法输入的系统,其中,所述系统包括第一客户端、第二客户端和网络设备,其中,所述第一客户端与第二客户端进行通信,所述第一客户端的第一用户与所述第二客户端的第二用户分别具有各自的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并且,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所述第二虚拟形象位于所述输入法的界面的同一预定显示区域内:
其中,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分别包括如权利要求13至22中任一项所述的输入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的输入装置进一步包括:
用于接收来自所述网络设备基于所述输入内容所反馈的指令信息的装置;
其中,所述网络设备包括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和13中补入了技术特征“和/或回应动作”;将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26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2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和24如下:
“1. 一种用于输入法输入的方法,其中,进行输入的第一客户端用户和与第一客户端用户进行通信的第二客户端用户分别具有各自的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并且,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所述第二虚拟形象位于输入法界面的同一预定显示区域内,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和/或针对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第二指令信息,所述第一指令信息和第二指令信息包括动作指令信息;其中,获取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的步骤还包括以下步骤:
-当在所述显示区域中检测到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动作后,基于所检测到的第二虚拟形象的动作,确定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
-使得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或所述第二虚拟形象分别基于所述第一指令信息和/或所述第二指令信息执行相应的动作和/或回应动作;
-在所述显示区域中显示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或所述第二虚拟形象所执行的动作。”
“13. 一种用于输入法输入的输入装置,其中,进行输入的第一客户端用户和与第一客户端用户进行通信的第二客户端用户分别具有各自的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并且,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所述第二虚拟形象位于输入法界面的同一预定显示区域内,所述输入装置包括:
用于获取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和/或针对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第二指令信息的装置,所述第一指令信息和第二指令信息包括动作指令信息;其中,获取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的装置还包括:
用于当在所述显示区域中检测到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动作后,基于所检测到的第二虚拟形象的动作,确定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的装置;
用于使得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或所述第二虚拟形象分别基于所述第一指令信息和/或所述第二指令信息执行相应的动作和/或回应动作的装置;
用于在所述显示区域中显示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或所述第二虚拟形象所执行的动作的装置。”
“24. 一种用于进行输入法输入的系统,其中,所述系统包括第一客户端、第二客户端和网络设备,其中,所述第一客户端与第二客户端进行通信,所述第一客户端的第一用户与所述第二客户端的第二用户分别具有各自的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并且,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所述第二虚拟形象位于所述输入法的界面的同一预定显示区域内:
其中,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分别包括如权利要求13至22中任一项所述的输入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的输入装置进一步包括:
用于接收来自所述网络设备基于所述输入内容所反馈的指令信息的装置;
其中,所述网络设备包括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第一指令信息是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第二指令信息是针对所述第二虚拟形象,新权利要求1将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的指令分开,实现起来更为灵活,第一虚拟形象根据第一指令,第二虚拟形象根据第二指令可分别执行不同的动作,但是D1没有公开所述第一指令和第二指令,则无法得知D1中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执行的是相同的动作还是不同的动作,例如第一虚拟形象是“拥抱”的动作,第二虚拟形象是“拥抱”还是“被拥抱”无从得知。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或教导区别技术特征:获取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和/或针对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第二指令信息,所述第一指令信息和第二指令信息包括动作指令信息。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当在所述显示区域中检测到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动作后,基于所检测到的第二虚拟形象的动作,确定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且该特征不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3)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区别特征:“使得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或所述第二虚拟形象分别基于所述第一指令信息和/或所述第二指令信息执行相应的动作和/或回应动作”。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了“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但是并未公开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执行的指令,因此,无法判断其执行的动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既可以执行指令信息的动作,还可以执行相应的回应动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mimechat”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相同,即一种用于输入法输入的方法,进行输入的第一客户端用户和与第一客户端用户进行通信的第二客户端用户分别具有各自的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位于输入法界面的同一预定显示区域内,第一虚拟形象和/或第二虚拟形象分别基于指令信息执行相应的动作,能够实现完全相同的功能,并能达到相同的效果,即使得通信双方发送的表情能够进行互动。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文字明确记载两个虚拟形象的互动是通过指令实现的,但是在软件实现时,当输入“拥抱”时,要让虚拟形象执行“拥抱”的动作,必然是要将“拥抱”的指令传递,控制相应动作的执行,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和第二虚拟形象的第二指令,此外,对比文件1文章结尾处的动图显示了第一虚拟形象做出“拥抱”的动作,第二虚拟形象会做出“被拥抱”的回应动作,第一虚拟形象做出“亲吻”的动作,第二虚拟形象做出“被亲吻”的回应动作,因此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虚拟形象能做出与对方指令信息对应的回应动作。基于上述理由,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12-22、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公知常识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2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相同,即一种用于输入法输入的方法,进行输入的第一客户端用户和与第一客户端用户进行通信的第二客户端用户分别具有各自的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位于输入法界面的同一预定显示区域内,第一虚拟形象和/或第二虚拟形象分别基于指令信息执行相应的动作,能够实现完全相同的功能,并能达到相同的效果,即使得通信双方发送的表情能够进行互动。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文字明确记载两个虚拟形象的互动是通过指令实现的,但是在软件实现时,当输入“拥抱”时,要让虚拟形象执行“拥抱”或“被拥抱”的动作,必然是要将“拥抱”的指令传递,控制相应动作的执行,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技术特征:获取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和/或针对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第二指令信息,所述第一指令信息和第二指令信息包括动作指令信息。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个虚拟形象进行互动的基础上,基于一个虚拟形象的动作而确定另一个虚拟形象的动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并且,这种基于一个虚拟形象的动作而确定另一虚拟形象对应的动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很容易实现的,在技术上并不存在改进的障碍,且也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1的图中显示了第一虚拟形象做出“拥抱”的动作,第二虚拟形象会做出“被拥抱”的回应动作,第一虚拟形象做出“亲吻”的动作,第二虚拟形象做出“被亲吻”的回应动作,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虚拟形象能做出与对方指令信息对应的回应动作,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技术特征“使得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或所述第二虚拟形象分别基于所述第一指令信息和/或所述第二指令信息执行相应的动作和/或回应动作”。
针对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1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修改的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在原权利要求1、11、12、13和23中补入了部分说明书的内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12、13和23如下:
“1. 一种用于输入法输入的方法,其中,进行输入的第一客户端用户和与第一客户端用户进行通信的第二客户端用户分别具有各自的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并且,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所述第二虚拟形象位于输入法界面的同一预定显示区域内,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和/或针对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第二指令信息,所述第一指令信息和第二指令信息包括动作指令信息;其中,获取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的步骤还包括以下步骤:
-通过检测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形态以及所述第二虚拟形象与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接触点,确定所述第二虚拟形象正在执行的动作,根据所确定的动作确定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
-使得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或所述第二虚拟形象分别基于所述第一指令信息和/或所述第二指令信息执行相应的动作和/或回应动作;
-在所述显示区域中显示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或所述第二虚拟形象所执行的动作。”
“11. 一种用于输入法输入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接收来自第一客户端或第二客户端的输入内容;其中,所述第一客户端与第二客户端进行通信,所述第一客户端用户与所述第二客户端 用户分别具有各自的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并且,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所述第二虚拟形象位于输入法界面的同一预定显示区域内;
-基于所述第一客户端或第二客户端的输入内容,确定与所述输入内容对应的指令信息,其中,所述指令信息用于指示与所述第一客户端用户和/或所述第二客户端用户对应的虚拟形象执行相应的动作;
-向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分别发送所述指令信息,以分别指示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中对应的虚拟形象执行相应的动作,其中,所述第一客户端通过检测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形态以及所述第二虚拟形象与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接触点,确定所述第二虚拟形象正在执行的动作,根据所确定的动作确定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
“12. 一种用于输入法输入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客户端与第二客户端进行通信,所述第一客户端用户与所述第二客户端端用户分别具有各自的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网络设备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的输入内容;
-网络设备基于所述第一客户端的输入内容,确定与所述输入内容对应的指令信息;其中,所述指令信息用于指示与所述第一客户端用户和/或所述第二客户端用户对应的虚拟形象执行相应的动作;
-所述网络设备向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分别发送所述指令信息;
-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接收所述指令信息,以控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中对应的虚拟形象执行相应的动作;
-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在各自的输入法界面的所述显示区域中显示所述虚拟形象所执行的动作;
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所述第一客户端通过检测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形态以及所述第二虚拟形象与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接触点,确定所述第二虚拟形象正在执行的动作,根据所确定的动作确定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 ”
“13. 一种用于输入法输入的输入装置,其中,进行输入的第一客户端用户和与第一客户端用户进行通信的第二客户端用户分别具有各自的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并且,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所述第二虚拟形象位于输入法界面的同一预定显示区域内,所述输入装置包括:
用于获取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和/或针对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第二指令信息的装置,所述第一指令信息和第二指令信息包括动作指令信息;其中,获取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的装置还包括:用于通过检测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形态以及所述第二虚拟形象与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接触点,确定所述第二虚拟形象正在执行的动作,根据所确定的动作确定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的装置;
用于使得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或所述第二虚拟形象分别基于所述第一指令信息和/或所述第二指令信息执行相应的动作和/或回应动作的装置;
用于在所述显示区域中显示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或所述第二虚拟形象所执行的动作的装置。”
“23. 一种用于输入法输入的装置,其中,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接收来自第一客户端或第二客户端的输入内容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客户端与第二客户端进行通信,所述第一客户端用户与所述第二客户端用户分别具有各自的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并且,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所述第二虚拟形象位于输入法界面的同一预定显示区域内;
用于基于所述第一客户端或第二客户端的输入内容,确定与所述输入内容对应的指令信息的装置,其中,所述指令信息用于指示与所述第一客户端用户和/或所述第二客户端用户对应的虚拟形象执行相应的动作;
用于向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分别发送所述指令信息,以分别指示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中对应的虚拟形象执行相应的动作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客户端通过检测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形态以及所述第二虚拟形象与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接触点,确定所述第二虚拟形象正在执行的动作,根据所确定的动作确定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技术特征“第一客户端可通过检测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形态以及所述第二虚拟形象与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接触点,确定所述第二虚拟形象正在执行的动作,根据所确定的动作确定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且该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2年02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2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12;2019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表达你的心情,不至于表情:情景聊天Mimechat与Bebo”,特伦,《https://sspai.com/post/29273》,第1-2页,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9日;
对比文件2:“解放表达与互动,Mimechat把IM变成了《模拟人生》”,李植树,《http://36kr.com/p/533339.html》,第1-2页,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8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输入法输入的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2页):MimeChat希望你能用一种更酷的方式来表达你的心情,于是,他们把你的虚拟形象带到了聊天窗口中。MimeChat支持手机号码注册,注册完成后,MimeChat会让你选择一个自己喜欢的形象,这个形象(相当于虚拟形象)将会代替你在MimeChat的世界中和好友互动。
在聊天过程中,你和好友的虚拟形象会始终显示在底部,像是面对面的聊天(相当于公开了进行输入的第一客户端用户和与第一客户端用户进行通信的第二客户端用户分别具有各自的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并且,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所述第二虚拟形象位于输入法界面的同一预定显示区域内)。还可以让他们作出拥抱、亲吻之类的动作,只需要在聊天框中用冒号包裹一些特定的短语然后发送,就可以让你的角色作出相应的动作了,你也可以点击左下角的冒号,在列表中直接选择你想要的动作。想要称赞好友,发送个命令给他来个大大的拥抱。
女性小人和男性小人分别对应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当输入了动作内容后,第一虚拟形象和/或第二虚拟形象执行相应的动作,动作的执行必然是通过指令控制的,因此相当于公开了获取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和/或针对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第二指令信息,所述第一指令信息和第二指令信息包括动作指令信息,使得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或所述第二虚拟形象分别基于所述第一指令信息和/或所述第二指令信息执行相应的动作;同时上图也公开了在所述显示区域中显示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或所述第二虚拟形象所执行的动作(上述内容相当于公开了一种用于输入法输入的方法)。
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获取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的步骤还包括以下步骤:通过检测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形态以及所述第二虚拟形象与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接触点,确定所述第二虚拟形象正在执行的动作,根据所确定的动作确定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基于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第一虚拟形象响应第二虚拟形象的动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由对比文件1的图可以看出,第二虚拟形象做出某个动作后,第一虚拟形象需要做出配合/响应第二虚拟形象的动作,如第二虚拟形象做出拥抱的动作,第一虚拟形象响应被拥抱的动作,因此为了使第一虚拟形象响应第二虚拟形象的动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显示区域中检测到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形态以及所述第二虚拟形象与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接触点,确定所述第二虚拟形象正在执行的动作,根据所确定的动作确定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和3分别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还可以让他们做出拥抱、亲吻之类的动作,只需要在聊天框中用冒号包裹一些特定的短语然后发送,就可以让你的角色做出相应的动作了,你也可以点击左下角的冒号,在列表中直接选择你想要的动作。可知:设图中女性小人和男性小人分别对应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则第一虚拟形象使用者的客户端对应第一客户端,第二虚拟形象使用者的客户端对应第二客户端,图1和图3显示,无论是基于第一客户端输入的内容,还是接收到第二客户端输入的内容,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都会执行相应的动作,而控制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执行动作的指令信息必然与用户的输入内容对应的,因此相当于公开了基于所述第一客户端用户的输入内容,确定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和/或针对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第二指令信息;在接收到第二客户端用户的输入内容后,基于第二客户端用户的输入内容,确定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和/或针对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第二指令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还可以让他们作出拥抱、亲吻之类的动作,只需要在聊天框中用冒号包裹一些特定的短语然后发送,就可以让你的角色作出相应的动作了,你也可以点击左下角的冒号,在列表中直接选择你想要的动作。可知当接收到第二客户端输入的内容,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会执行相应的动作,而动作的执行必然是通过相应的指令控制的,因此相当于公开了接收来自第二客户端的、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和/或针对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第二指令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由对比文件1中“在聊天过程中,你和好友的虚拟形象会始终显示在底部,像是面对面的聊天”可知:聊天过程中聊天双方客户端中的虚拟形象是同步的,即第一客户端发送“抱一抱”的内容,第一客户端和第二客户端中的虚拟形象都执行抱一抱的动作,为了使第二客户端执的虚拟形象执行与第一客户端中虚拟形象一致的动作,必然是要将相应的指令信息发送给第二客户端,因此相当于公开了将所述第一指令信息和/或所述第二指令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二客户端,以指示在所述第二客户端的显示区域中的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或所述第二虚拟形象执行相应的动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只需要在聊天框中用冒号包裹一些特定的短语然后发送(相当于输入内容为文本输入内容),就可以让你的角色作出相应的动作了,你也可以点击左下角的冒号,在列表中直接选择你想要的动作(相当于输入内容为动作输入内容,动作输入内容是用户从动作输入器中选择输入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聊天双方发送的表情更具有互动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输入聊天文字的同时,点击调用动作库里的不同动作,小人儿都会有相应的情绪、肢体语言表达互动起来,音效也很赞,另外,Mimechat提供的部分动作是有声的,而当用户发送语音消息时,小人也会同步张嘴说话(相当于公开了使得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或所述第二虚拟形象分别基于所述第一指令信息和/或所述第二指令信息执行相应的动作以及播放对应的音效)。并且该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聊天双方发送的表情更具有互动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所述当前用户的选择信息,建立或更新与所述当前用户对应的第一虚拟形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所述第一虚拟形象与所述第二虚拟形象在所述输入法界面的预定显示区域中进行显示,而能显示第二虚拟形象,必然是在检测到第二客户端具有第二虚拟形象的情况下显示的,当第二客户端不具有虚拟形象时,自然也是显示不了的,因此相当于公开了当检测到第二客户端具有所述第二虚拟形象时,将所述第一虚拟形象与所述第二虚拟形象在所述输入法界面的预定显示区域中进行显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独立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输入法输入的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2页):MimeChat希望你能用一种更酷的方式来表达你的心情,于是,他们把你的虚拟形象带到了聊天窗口中。MimeChat支持手机号码注册,注册完成后,MimeChat会让你选择一个自己喜欢的形象,这个形象(相当于虚拟形象)将会代替你在MimeChat的世界中和好友互动。
在聊天过程中(聊天相当于公开了接收来自第一客户端或第二客户端的输入内容;其中,所述第一客户端与第二客户端进行通信),你和好友的虚拟形象会始终显示在底部,像是面对面的聊天(相当于公开了进行输入的第一客户端用户和与第一客户端用户进行通信的第二客户端用户分别具有各自的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并且,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所述第二虚拟形象位于输入法界面的同一预定显示区域内)。
还可以让他们作出拥抱、亲吻之类的动作,只需要在聊天框中用冒号包裹一些特定的短语然后发送,就可以让你的角色作出相应的动作了,你也可以点击左下角的冒号,在列表中直接选择你想要的动作。想要称赞好友,发送个命令给他来个大大的拥抱。
女性小人和男性小人分别对应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当输入了动作内容后,第一虚拟形象和/或第二虚拟形象执行相应的动作,动作的执行必然是通过客户端输入内容的指令控制的,因此相当于公开了基于所述第一客户端或第二客户端的输入内容,确定与所述输入内容对应的指令信息,其中,所述指令信息用于指示与所述第一客户端用户和/或所述第二客户端用户对应的虚拟形象执行相应的动作;向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分别发送所述指令信息,分别指示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中对应的虚拟形象执行相应的动作(上述内容相当于公开了一种用于输入法输入的方法)。
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所述第一客户端通过检测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形态以及所述第二虚拟形象与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接触点,确定所述第二虚拟形象正在执行的动作,根据所确定的动作确定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基于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第一虚拟形象响应第二虚拟形象的动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由对比文件1的图可以看出,第二虚拟形象做出某个动作后,第一虚拟形象需要做出配合/响应第二虚拟形象的动作,如第二虚拟形象做出拥抱的动作,第一虚拟形象响应被拥抱的动作,因此为了使第一虚拟形象响应第二虚拟形象的动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显示区域中检测到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形态以及所述第二虚拟形象与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接触点,确定所述第二虚拟形象正在执行的动作,根据所确定的动作确定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独立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输入法输入的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2页):MimeChat希望你能用一种更酷的方式来表达你的心情,于是,他们把你的虚拟形象带到了聊天窗口中。MimeChat支持手机号码注册,注册完成后,MimeChat会让你选择一个自己喜欢的形象,这个形象(相当于虚拟形象)将会代替你在MimeChat的世界中和好友互动。
在聊天过程中,你和好友的虚拟形象会始终显示在底部,像是面对面的聊天(相当于公开了第一客户端与第二客户端进行通信,所述第一客户端用户与所述第二客户端端用户分别具有各自的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
还可以让他们做出拥抱、亲吻之类的动作,只需要在聊天框中用冒号包裹一些特定的短语然后发送,就可以让你的角色做出相应的动作了,你也可以点击左下角的冒号,在列表中直接选择你想要的动作。想要称赞好友,发送个命令给他来个大大的拥抱。
女性小人和男性小人分别对应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聊天双方都可以输入内容,当输入了动作内容后,第一虚拟形象和/或第二虚拟形象执行相应的动作,且聊天双方的显示界面中会显示相同的聊天记录和动作表情,而动作的执行必然是通过客户端输入内容的指令控制的,双方显示相同的动作表情,必然需要将指令分别发送给聊天双方,因此相当于公开了接收所述第一客户端的输入内容,基于所述第一客户端的输入内容,确定与所述输入内容对应的指令信息;其中,所述指令信息用于指示与所述第一客户端用户和/或所述第二客户端用户对应的虚拟形象执行相应的动作;向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分别发送所述指令信息;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接收所述指令信息,以控制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中对应的虚拟形象执行相应的动作,同时上图也公开了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在各自的输入法界面的所述显示区域中显示所述虚拟形象所执行的动作(上述内容相当于公开了一种用于输入法输入的方法)。
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其中,该方法还包括:所述第一客户端通过检测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形态以及所述第二虚拟形象与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接触点,确定所述第二虚拟形象正在执行的动作,根据所确定的动作确定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接受和发送指令的是第一客户端和第二客户端。基于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第一虚拟形象响应第二虚拟形象的动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由对比文件1的图可以看出,第二虚拟形象做出某个动作后,第一虚拟形象需要做出配合/响应第二虚拟形象的动作,如第二虚拟形象做出拥抱的动作,第一虚拟形象响应被拥抱的动作,因此为了使第一虚拟形象响应第二虚拟形象的动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显示区域中检测到所述第二虚拟形象的形态以及所述第二虚拟形象与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接触点,确定所述第二虚拟形象正在执行的动作,根据所确定的动作确定针对所述第一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信息。
而负责接收和发送指令的设备可以是单独的网络设备,也可以是第一客户端/第二客户端的输入装置,此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13-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22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输入法输入的输入装置,其所要求保护的装置模块是与权利要求1-10请求保护的方法步骤一一对应的,因此,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3-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独立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3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输入法输入的输入装置,其所要求保护的装置模块是与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方法步骤一一对应的,因此,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7、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输入法输入的系统,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2页):MimeChat希望你能用一种更酷的方式来表达你的心情,于是,他们把你的虚拟形象带到了聊天窗口中。MimeChat支持手机号码注册,注册完成后,MimeChat会让你选择一个自己喜欢的形象,这个形象(相当于虚拟形象)将会代替你在MimeChat的世界中和好友互动。
在聊天过程中,你和好友的虚拟形象会始终显示在底部,像是面对面的聊天(相当于公开了第一客户端与第二客户端进行通信,所述第一客户端用户与所述第二客户端端用户分别具有各自的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
还可以让他们做出拥抱、亲吻之类的动作,只需要在聊天框中用冒号包裹一些特定的短语然后发送,就可以让你的角色做出相应的动作了,你也可以点击左下角的冒号,在列表中直接选择你想要的动作。想要称赞好友,发送个命令给他来个大大的拥抱。
女性小人和男性小人分别对应第一虚拟形象和第二虚拟形象,聊天双方都可以输入内容,当输入了动作内容后,第一虚拟形象和/或第二虚拟形象执行相应的动作,且聊天双方的显示界面中会显示相同的聊天记录和动作表情,而动作的执行必然是通过客户端输入内容的指令控制的,双方显示相同的动作表情,必然需要网络设备将指令分别发送给聊天双方,因此相当于公开了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分别包括输入装置,第一客户端和所述第二客户端的输入装置进一步包括用于接收来自所述网络设备基于所述输入内容所反馈的指令信息的装置,同时上图也公开了所述第一虚拟形象和所述第二虚拟形象位于所述输入法的界面的同一预定显示区域内(上述内容相当于公开了一种用于输入法输入的系统)。而负责接收和发送指令的设备可以是单独的网络设备,也可以是第一客户端/第二客户端的输入装置,此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如权利要求13至23中任一项所述的输入装置请参见权利要求13至23的评述。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在计算机的交互应用中,基于一方的动作、语言等来判定对方的行为,从而基于该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理方式是很常见的一种技术方案;而在日常生活中,基于对方的动作或语言进行相应的交流也是一种常见的生活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个虚拟形象进行互动的基础上,基于两个虚拟形象的接触点,来确定其中一个虚拟形象的执行动作,从而确定另一个虚拟形象的第一指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并且,这种基于一个虚拟形象的动作而确定另一虚拟形象对应的动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很容易实现的,在技术上并不存在改进的障碍,且也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以及意见陈述书并不能证明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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