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金属废料桶的激光切割定位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金属废料桶的激光切割定位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746
决定日:2019-07-31
委内编号:1F2616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079628.0
申请日:2016-11-30
复审请求人:湖州佳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巾娜
合议组组长:王京
参审员:曹翠华
国际分类号:B23K26/70(2014.01);B23K37/053(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区别,并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79628.0,名称为“一种金属废料桶的激光切割定位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湖州佳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1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即第1-26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1-2页、摘要附图,2017年12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金属废料桶的激光切割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底座上部设置有两个相对移动的对夹组件,底座包括T型机架(10),T型机架(10)包括水平部(101)以及竖直部,其中,竖直部上设置有条形槽(103),条形槽(103)的中间通过隔板(102)隔开,被隔开的条形槽(103)内各设置有一个螺杆(2),螺杆(2)穿过T型机架(10)并与外部的转动盘(12)连接,螺杆(2)靠近隔板(102)的一端套设有缓冲层(11);对夹组件包括倒U型滑座(20),倒U型滑座(20)的两侧分别与T型机架(10)的水平部相对,倒U型滑座(20)的中部设置有带有螺纹的配合部(201),倒U型滑座(20)上部设置有支柱(21),支柱(21)的侧面具有突出部(211),突出部(211)内设置有竖直的通槽,通槽内设置有升降丝杆(23),升降丝杆(23)的上端设置有升降手柄(231);突出部(211)的外侧滑动设置有升降滑块(24),升降滑块(24)具有缺口,缺口两侧的部分与突出部(211)的两个侧面配合,缺口内设置有带螺纹的啮合部(241),啮合部(241)与升降丝杆(23)形成螺纹配合;升降滑块(24)的前端设置有夹钳(25),夹钳(25)上开设有多个插孔(261),夹钳(25)内侧的磁力层(26)通过插孔固定在夹钳上。
转动盘(12)上设置有刻度线和转动指针。
T型机架(10)的下部设置有行走机构,行走机构具有驱动源以及制动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金属废料桶的激光切割定位装置, 其特征在于:磁力层(26)与夹钳(25)接触的一侧设置插杆,插杆与插孔配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金属废料桶的激光切割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磁力层(26)为非永久性磁铁制成,其与外部电源相连接,提供间歇吸附力。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金属废料桶的激光切割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螺杆(2)的螺距为3-10mm,螺杆(2)的直径为3-5cm,螺杆(2)的外部涂覆有反光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金属废料桶的激光切割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T型机架(10)为不锈钢制成,且其外部涂覆有反光层。”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1098778Y,公告日为2008年08月13日。
驳回决定认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保护一种金属废料桶的激光切割定位装置(而对比文件1为一种万能开口角调整导向装置),升降滑块的前端设置有夹钳,夹钳上开设有多个插孔,夹钳内侧的磁力层通过插孔固定在夹钳上;(2)本申请的机架为T形机架,T型机架还包括竖直部,竖直部上设置有条形槽,条形槽的中间通过隔板隔开,螺杆设置于被隔开的条形槽内,螺杆穿过T型机架并与外部的转动盘连接;螺杆靠近隔板的一端套设有缓冲层;转动盘上设置有刻度线和转动指针;T型机架的下部设置有行走机构,行走机构具有驱动源以及制动器;(3)滑座为倒U型滑座,倒U型滑座的两侧分别与T型机架的水平部相对,带有螺纹的配合部设置于倒U型滑座的中部,支柱的侧面具有突出部,槽为通槽且设置在突出部内,升降丝杆的上端设置有升降手柄;升降滑块设置于突出部的外侧,升降滑块具有缺口,缺口两侧的部分与突出部的两个侧面配合,带螺纹的啮合部设置于缺口内。基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夹持桶类工件。
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5合并成一个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用于对开口角度的调整,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有较大的差异,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方案是:通过将横向丝杆的一端连接在滑座上,将横向丝杆连接在蜗轮蜗杆传动机构中,通过旋转蜗杆传动轴使横向丝杆发生移动,从而带动滑座移动,通过将纵向滑座套接在纵向丝杆上,实现纵向滑座在纵向滑槽内的上下移动。
(2)本发明首先将机架的自身结构设置成T型,直接利用自身的结构配合倒U型滑座的结构实现对倒U型滑座的导向和限位(相当于将导向装置与螺纹传动装置巧妙的结合在了一起),省去了单独使用导向杆等零部件,其次是直接在倒U型滑座的底部设置了带有螺纹的配合部,代替了传统常规的螺套,本发明只需将倒U型滑座放置在T型机架上,就能使倒U型滑座与螺杆产生螺纹配合,这样的设计不但使得倒U型滑座的底部所设置的带有螺纹的配合部能与螺杆的配合精度更高、螺纹配合传动更加轻松(因为倒U型滑座的两侧与T型机架的水平部配合不会使倒U型滑座对螺杆产生压力从而影响螺纹配合),而且使倒U型滑座的拆卸更加方便,具有显著的进步。
(3)本发明通过在倒U型滑座中设置竖直螺杆,利用倒U型滑座的形状与升降滑块的形状配合实现升降滑块的导向和限位,而升降滑块的两侧与倒U型滑座的突出部配合不会使升降滑块对竖直螺杆产生压力从而影响螺纹配合,因此不但可以轻松实现升降滑块的升降,还能方便升降滑块的拆除更换,应对各种不同直径的废料桶,获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4)本申请夹钳上开设有多个插孔也方便了磁力层的插入和拆卸,具有非常好的便携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金属废料桶的激光切割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底座上部设置有两个相对移动的对夹组件,底座包括T型机架(10),T型机架(10)包括水平部(101)以及竖直部,其中,竖直部上设置有条形槽(103),条形槽(103)的中间通过隔板(102)隔开,被隔开的条形槽(103)内各设置有一个螺杆(2),螺杆(2)穿过T型机架(10)并与外部的转动盘(12)连接,螺杆(2)靠近隔板(102)的一端套设有缓冲层(11);对夹组件包括倒U型滑座(20),倒U型滑座(20)的两侧分别与T型机架(10)的水平部相对,倒U型滑座(20)的中部设置有带有螺纹的配合部(201),倒U型滑座(20)上部设置有支柱(21),支柱(21)的侧面具有突出部(211),突出部(211)内设置有竖直的通槽,通槽内设置有升降丝杆(23),升降丝杆(23)的上端设置有升降手柄(231);突出部(211)的外侧滑动设置有升降滑块(24),升降滑块(24)具有缺口,缺口两侧的部分与突出部(211)的两个侧面配合,缺口内设置有带螺纹的啮合部(241),啮合部(241)与升降丝杆(23)形成螺纹配合;升降滑块(24)的前端设置有夹钳(25),夹钳(25)上开设有多个插孔(261),夹钳(25)内侧的磁力层(26)通过插孔固定在夹钳上;
转动盘(12)上设置有刻度线和转动指针;
T型机架(10)的下部设置有行走机构,行走机构具有驱动源以及制动器;
磁力层(26)与夹钳(25)接触的一侧设置插杆,插杆与插孔配 合;
磁力层(26)为非永久性磁铁制成,其与外部电源相连接,提供间歇吸附力;
螺杆(2)的螺距为3-10mm,螺杆(2)的直径为3-5cm,螺杆(2)的外部涂覆有反光层;
T型机架(10)为不锈钢制成,且其外部涂覆有反光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虽然本申请是为了适应不同管径工件的夹持、对比文件1是为了适应不同开口角工件的夹持,即两者的夹持对象不同,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是在水平方向上采用丝杠驱动使得两个相对移动的对夹组件水平移动、同时在竖直方向也采用丝杠驱动实现对夹组件的升降,都是用于解决如何适应工件不同的夹持需求(例如不同的夹持距离、角度、高度等)的技术问题,这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相同的。
(2)虽然对比文件1中驱动螺杆的动力源为蜗轮蜗杆机构,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还可利用常见的手柄驱动螺杆的转动,为了节省装置体积等原因将蜗轮蜗杆机构替换为手柄且合理设置螺杆的安装位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至于申请人所陈述的本发明直接在倒U型滑座的底部设置了带有螺纹的配合部代替了传统常规的螺套的观点,倒U型滑座的底部设置的带有螺纹的配合部实质上就是螺套,其所起的作用与传统的螺套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将螺套设计为与倒U型滑座的底部一体设置,而传统的螺套是与底座分开设置,然而无论是一体设置还是分开设置的方式,两者所起的作用还是相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布置需求加以选择。
(3)本申请升降方式与对比文件1的升降螺杆的设置方式虽然略有不同,但两种设置方式均不可避免地会对螺杆产生压力,因为夹持的工件的重力作用必然会转换为静摩擦力转移到螺杆之上,因此本申请的升降设计方式并不存在对竖直螺杆不产生压力的情况;同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纵向丝杆7与纵向滑座6内(相当于本申请的升降滑块)配合使用,在此基础之上,可根据实际需求借鉴水平方向上的手柄驱动螺杆的移动方式,这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
(4)采用磁吸方式固定工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夹钳上设置相应的连接机构便于定位磁力层,从而便于对工件定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1-5合并成一个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经核实,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页(即第1-26段)、说明书附图第1-2页、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金属废料桶的激光切割定位装置。对比文件1(CN201098778Y)公开了一种万能开口角调整导向装置,具体披露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及附图1):包括机座1(对应于本申请的机架)以及装于机座1上的横向滑轨2,该横向滑轨2通过压板16与机座1固连,该横向滑轨2上套装有滑座3,该滑座3可沿横向滑轨2相对滑动(对应于本申请的底座上部设置有两个相对移动的对夹组件),滑座3上套接有横向丝杆4(对应于本申请的螺杆),该横向丝杆4带动滑座3横向滑动,横向丝杆4与装于机座1上的蜗轮蜗杆传动机构15连接,用扳手旋转蜗杆传动轴,蜗轮蜗杆传动机构15就带动横向丝杆4移动。
滑座3一侧装有纵向滑槽5,该纵向滑槽5通过压板12与滑座3固连,纵向滑槽5上套装有纵向滑座6,纵向滑座6上套接有纵向丝杆7,该纵向丝杆7带动纵向滑座6纵向滑动。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披露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保护一种金属废料桶的激光切割定位装置,升降滑块的前端设置有夹钳,夹钳上开设有多个插孔,夹钳内侧的磁力层通过插孔固定在夹钳上,磁力层与夹钳接触的一侧设置插杆,插杆与插孔配合;磁力层为非永久性磁铁制成,其与外部电源相连接,提供间歇吸附力;而对比文件1为一种万能开口角调整导向装置;(2)本申请的机架为T型机架,T型机架还包括竖直部,竖直部上设置有条形槽,条形槽的中间通过隔板隔开,螺杆设置于被隔开的条形槽内,螺杆穿过T型机架并与外部的转动盘连接;螺杆靠近隔板的一端套设有缓冲层;螺杆的螺距为3-10mm,螺杆的直径为3-5cm,螺杆的外部涂覆有反光层;转动盘上设置有刻度线和转动指针;T型机架的下部设置有行走机构,行走机构具有驱动源以及制动器;T型机架为不锈钢制成,且其外部涂覆有反光层;(3)滑座为倒U型滑座,倒U型滑座的两侧分别与T型机架的水平部相对,带有螺纹的配合部设置于倒U型滑座的中部,支柱的侧面具有突出部,槽为通槽且设置在突出部内,升降丝杆的上端设置有升降手柄;升降滑块设置于突出部的外侧,升降滑块具有缺口,缺口两侧的部分与突出部的两个侧面配合,带螺纹的啮合部设置于缺口内。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和(3)中T型机架和倒U型滑架的具体结构而言,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具有实质区别。具体而言,对比文件1披露的客观技术内容是:滑座3上套接有横向丝杆4(对应于本申请的螺杆),该横向丝杆4带动滑座3横向滑动,横向丝杆4与装于机座1上的蜗轮蜗杆传动机构15连接,用扳手旋转蜗杆传动轴,蜗轮蜗杆传动机构15就带动横向丝杆4移动,可见对比文件1的横向移动(即水平移动)是通过单独设置的横向丝杆、蜗轮蜗杆传动机构实现的;而本申请要求保护的T型机架和倒U型滑架的结构,是将螺杆设置在T型机架中,使其与机架成为有机整体,一方面直接利用T型机架自身的形状配合倒U型滑座的结构实现对倒U型滑座的导向和限位,另一方面通过在倒U型滑座的底部设置带有螺纹的配合部,使其与螺杆直接产生螺纹配合,不但使得配合精度高、螺纹传动轻松,而且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结构更为精简,装配、更换都更为方便。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未披露关于T型机架和倒U型滑架相互配合的具体结构的技术特征,即对比文件1不能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螺杆设置在T型机架中并且直接在倒U型滑座的底部设置带有螺纹的配合部,使其与T型机架相互配合来实现水平方向的移动以及竖直方向的上下移动。另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公知常识。因此,虽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具有相类似的水平和竖直移动的定位方式,但是具体到本申请中滑座移动的实现方式,即将螺杆设置在T型机架中并直接在倒U型滑座的底部设置带有螺纹的配合部,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非显而易见性。进而,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本申请的定位结构具有“定位精确,结构简单,易于操作,可靠性高”的有益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故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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