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卤代-1-炔烃的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1-卤代-1-炔烃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718
决定日:2019-07-31
委内编号:1F2484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08647.0
申请日:2014-06-30
复审请求人:乐威医药(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红权
合议组组长:孙广秀
参审员:罗玲
国际分类号:C07C21/22,C07C1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依据区别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08647.0,名称为“1-卤代-1-炔烃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乐威医药(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由“乐威(泰州)医药化学品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L. Brandsma,et al.,“Practical and Safe Procedures for the preparation of the Lower Homologues of Bromoacetylene”,Synthesis,p.984-985,公开日为1990年11月30日)公开的内容(参见第984页右栏末段至第985页左栏第1-2段)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了1-炔烃的制备方法,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②权利要求1限定的第二无机碱与所述1-炔烃的摩尔比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不同,另外权利要求1限定的在加入所述卤素之后,加入所述1-炔烃之前,向其中加入正癸烷或十二烷,而对比文件1加入的是石油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制备1-炔烃的制备方法。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2(CN1762941A,公开日为2006年04月26日)公开了如何制备1-丁炔(参见实施例步骤一),虽然对比文件2中制备1-丁炔的反应未公开加入溶剂,但是对比文件3(李迎法等,“制备1-己炔的一种简便方法”,化学试剂,第10卷,第5期,第311-312页,公开日为1988年12月31日)给出了以1,2-二溴烷烃为原料制备1-炔烃时可采用溶剂三甘醇将氢氧化钾溶解的教导(参见第311页左栏末段至右栏首段),而乙二醇与三甘醇性质相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教导下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碱用与三甘醇性质相似的乙二醇作为溶剂溶解,而对于第一无机碱/极性有机溶剂混合溶液的浓度和第一无机碱与所述1,2-二卤烷烃的摩尔比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并且本申请并未证明采用上述特定的第一无机碱/极性有机溶剂混合溶液的浓度和第一无机碱与所述1,2-二卤烷烃的摩尔比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对于产品的收集,根据产物1-丁炔为气体且沸点为8.1℃的性质,选择将产物在低温容器储存或溶于特定的溶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至于储存容器温度、溶剂种类以及温度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物1-丁炔的性质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对于区别特征②,石油醚与正癸烷、十二烷均为本领域常用的烷烃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石油醚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采用正癸烷或十二烷来代替,而对于第二无机碱与所述1-炔烃的摩尔比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1-卤代-1-炔烃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将1,2-二卤烷烃加至温度≥100℃的第一无机碱/极性有机溶剂混合溶液中,反应生成1-炔烃,并收集所述1-炔烃;所述第一无机碱/极性有机溶剂混合溶液的浓度为0.08~0.2g/ml,所述极性有机溶剂为乙二醇;所述第一无机碱与所述1,2-二卤烷烃的摩尔比为2~4:1;收集所述1-炔烃的步骤包括:将所述1-炔烃收集至温度≤-60℃的容器中,或将所述1-炔烃收集至温度为-10~-5℃的正癸烷或十二烷中;
S2、将卤素加至第二无机碱溶液,并向其中加入所述1-炔烃,反应后脱除溶剂,得到所述1-卤代-1-炔烃;所述第二无机碱与所述1-炔烃的摩尔比为4~5.4:1;在加入所述卤素之后,加入所述1-炔烃之前,向其中加入正癸烷或十二烷;
所述1,2-二卤烷烃为C2~C5的1,2-二氯烷烃或C2~C5的1,2-二溴烷烃;所述卤素为溴素或氯气;所述1-卤代-1-炔烃为C2~C5的1-溴代-1-炔烃或C2~C5的1-氯代-1-炔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1中,以滴加的方式加入所述1,2-二卤烷烃,滴加完搅拌反应1~2h,形成所述1-炔烃。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无机碱/极性有机溶剂混合溶液的温度为110~130℃。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1中,所述第一无机碱为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或氢氧化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卤素与所述1-炔烃的摩尔比为1~2:1;所述第二无机碱为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或氢氧化锂。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2中,将所述第二无机碱溶液的温度降至-5~0℃后,加入所述卤素,然后向其中加入所述1-炔烃,在20~30℃的温度下反应2~15h后,脱除溶剂,得到所述1-卤代-1-炔烃。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2中,所述第二无机碱溶液中的溶剂为水,得到所述1-卤代-1-炔烃的步骤为,
在加入所述1-炔烃后,反应2~15h,分液得到有机相,将所述有机相减压精馏,得到所述1-卤代-1-炔烃;或者
在加入所述1-炔烃后,反应2~15h,分液得到有机相和水相,
以所述烷烃溶剂对所述水相进行萃取,以无水硫酸钠将所述有机相进行干燥;以及
合并所述萃取步骤获得的萃取液和所述干燥步骤获得的有机相,将所述萃取液和有机相的混合物减压精馏,得到所述1-卤代-1-炔烃。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减压精馏的步骤中,收集压力为20~50mmHg、温度为10~35℃时的馏分。”
申请人乐威医药(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至少包括以下区别特征:1)1,2-二卤烷和1-卤代-1-炔烃的种类不同,且1-炔烃的制备中,所述第一无机碱/极性有机溶剂混合溶液的浓度为0.08~0.2g/ml,所述极性有机溶剂为乙二醇;所述第一无机碱与所述1,2-二卤烷烃的摩尔比为2~4:1;1-卤代-1-炔烃的制备中,所述第二无机碱与所述1-炔烃的摩尔比为4~5.4:1。2)本申请中在1-炔烃制备出后对其进行了低温溶剂收集,且溶剂为正癸烷或十二烷;同时在1-卤代-1-炔烃制备过程中还向反应体系通入了正癸烷或十二烷。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仅提到了在三口烧瓶中加入氢氧化钾100g,然后滴加80g1,2-二溴丁烷进行反应制备1-丁炔,其并未公开在反应过程中使用极性有机溶剂,同时,其公开的氢氧化钾与1,2-二溴丁烷的摩尔比为4.8:1。对于溶剂的加入,正因为通常的有机合成需要在溶剂中进行,而对比文件2中出乎预料的没有在该合成过程中使用溶剂,表明其是针对特殊反应的特殊体系。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明知对比文件2中没有使用有机溶剂的基础上,更没有动机采用有机溶剂参与氢氧化钾和1,2-二溴丁烷之间的反应,从而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3中制备的是1-己炔,C2~C5的1-炔烃的沸点均远低于1-己炔,相应其合成难度要远大于1-己炔,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借鉴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方案以制备本发明C2~C5的1-炔烃。对比文件1中提到将1-丁炔溶于高沸点的石油醚(bp>190℃),本发明人查阅了专业的化学数据库scifinder,给出的石油醚沸点为(60-110℃),也查了国内外的试剂供应商,给出的高沸点石油醚为90-120℃,根本不能满足本技术方案中的反应需求。选用正癸烷或十二烷是发明人根据反应特点创造性地提出的且经过验证可行的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了步骤S1的1-炔烃的制备方法,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②权利要求1限定的第二无机碱与所述1-炔烃的摩尔比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不同;权利要求1限定的在加入所述卤素之后,加入所述1-炔烃之前,向其中加入正癸烷或十二烷,而对比文件1加入的是石油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由1,2-二卤烷烃制备1-卤代-1-炔烃的过程中,在步骤S1中,如何低成本地并较高收率地得到中间体1-炔烃,在步骤S2中,如何较高收率地得到1-卤代-1-炔烃并方便地进行后处理。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何制备1-丁炔,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无机碱在溶剂正丁醇存在下由1,2-二溴丁烷制备1-丁炔,且对比文件2制备1-丁炔的收率(80克1,2-二溴丁烷得到15克1-丁炔)高于本申请实施例7制备1-丁炔的收率(80克1,2-二溴丁烷得到14.58克1-丁炔)。正丁醇和乙二醇性质相似,本申请实施例2的反应中即使用正丁醇,而对于第一无机碱/极性有机溶剂混合溶液的浓度和第一无机碱与所述1,2-二卤烷烃的摩尔比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并且本申请采用上述特定的第一无机碱/极性有机溶剂混合溶液的浓度和第一无机碱与所述1,2-二卤烷烃的摩尔比也未取得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对于产品的收集,根据产物1-丁炔为气体且沸点为8.1℃的性质,选择将产物在低温容器储存或溶于特定的溶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至于储存容器温度、溶剂种类以及温度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物1-丁炔的性质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石油醚与正癸烷、十二烷均为本领域惯用的烷烃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石油醚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采用性质相似作用相同的正癸烷或十二烷来代替,第二无机碱与所述1-炔烃的摩尔比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的。此外,对比文件1收率高达85%,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在步骤S2的收率方面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在附图中公开了在反应中使用正丁醇;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在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过程中均已回应,,不再赘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3页5项),修改包括:将原说明书实施例4、6、7、8、9中的制备方法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2、3、4、5。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1-卤代-1-炔烃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设有冷凝装置和导气管的三口反应瓶中,将84g、1.5mol的氢氧化钾溶于400mL乙二醇,形成第一无机碱/极性有机溶剂混合溶液,其中导气管与干冰/丙酮冷却的温度为-60℃的接收瓶相连;
将上述混合溶液升温至120℃后,以0.4g/min向其中滴加108g、0.5mol的1,2-二溴丁烷。滴完后继续搅拌反应2h,在接受瓶中收集到17.55g 1-丁炔无色液体,经计算,其1-丁炔的产率为65%;
向三口反应瓶中加入70mL水和72.8g、1.3mol的氢氧化钾,搅拌至全部溶解,形成第二无机碱溶液。将第二无机碱溶液降温至-5℃后,以1g/min的速度向其中加入104g、0.65mol溴素,滴毕后,保温搅拌30min。向其中加入40mL十二烷后,利用N2将接受瓶中保存的1-丁炔压入反应体系,且1-丁炔的加入量为17.55g、0.325mol。加毕后,自然升温至20℃并搅拌反应15小时,停止反应;
将反应液分液后得到有机相,用无水硫酸钠干燥2小时后,过滤去除干燥剂。将滤液减压精馏,收集压力为40mmHg、温度为23~24℃时的馏分,得到32g 1-溴代-1-丁炔产品。
2.一种1-卤代-1-炔烃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设有冷凝装置和导气管的三口反应瓶中,将112g、2.0mol的氢氧化钾溶于560mL乙二醇,形成第一无机碱/极性有机溶剂混合溶液,其中导气管与干冰/丙酮冷却的温度为-60℃的接收瓶相连;
将上述混合溶液升温至130℃后,以1.3g/min向其中滴加108g、0.5mol的1,2-二溴丁烷。滴完后继续搅拌反应30min,在接受瓶中收集到18.7g 1-丁炔无色液体,经计算,其1-丁炔的产率为69.2%;
向三口反应瓶中加入210mL水和90g、1.62mol的氢氧化钾,搅拌至全部溶解,形成第二无机碱溶液。将第二无机碱溶液降温至-5℃后,以2g/min的速度向其中加入96g、0.6mol 溴素,滴毕后,保温搅拌30min。向其中加入120mL十二烷后,利用N2将接受瓶中保存的1-丁炔压入反应体系,且1-丁炔的加入量为16.2g、0.3mol。加毕后,自然升温至20℃并搅拌反应15小时,停止反应;
将反应液分液后得到有机相,用无水硫酸钠干燥2小时后,过滤去除干燥剂。将滤液减压精馏,收集压力为40mmHg、温度为23~24℃时的馏分,得到29.9g 1-溴代-1-丁炔产品。
3.一种1-卤代-1-炔烃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设有冷凝装置和导气管的三口反应瓶中,将83g、1.48mol的氢氧化钾溶于420mL乙二醇,形成第一无机碱/极性有机溶剂混合溶液,其中导气管与干冰/丙酮冷却的温度为-60℃的接收瓶相连;
将上述混合溶液升温至110℃后,以1.2g/min向其中开始滴加80g、0.37mol的1,2-二溴丁烷。滴完后继续搅拌反应75min,在接受瓶中收集到14.58g 1-丁炔无色液体,经计算,其1-丁炔的产率为72.9%;
向三口反应瓶中加入187mL水和80.8g、1.44mol的氢氧化钾,搅拌至全部溶解,形成第二无机碱溶液。将第二无机碱溶液降温至0℃后,以0.5g/min的速度向其中加入86.4g、0.54mol溴素,滴毕后,保温搅拌30min。向其中加入100mL十二烷后,利用N2将接受瓶中保存的1-丁炔压入反应体系,且1-丁炔的加入量为14.58g、0.27mol。加毕后,自然升温至30℃并搅拌反应15小时,停止反应;
将反应液分液后得到有机相,用无水硫酸钠干燥2小时后,过滤去除干燥剂。将滤液减压精馏,收集压力为40mmHg、温度为23~24℃时的馏分,得到21.5g 1-溴代-1-丁炔产品。
4.一种1-卤代-1-炔烃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设有冷凝装置和导气管的三口反应瓶中,将83g、1.48mol的氢氧化钾溶于420mL乙二醇,形成第一无机碱/极性有机溶剂混合溶液,其中导气管与干冰/丙酮冷却的温度为-60℃的接收瓶相连;
将上述混合溶液升温至140℃后,以1.3g/min向其中滴加80g、0.37mol的1,2-二溴丁烷。滴完后继续搅拌反应75min,在接受瓶中收集到8.59g 1-丁炔无色液体,经计算,其1-丁炔的产率为43%;
向三口反应瓶中加入110mL水和48.4g、0.86mol的氢氧化钾,搅拌至全部溶解,形成第二无机碱溶液。将第二无机碱溶液降温至0℃后,以1g/min的速度向其中加入51.2g、0.32mol溴素,滴毕后,保温搅拌30min。向其中加入60mL十二烷后,利用N2将接受瓶中保存的1-丁炔压入反应体系,且1-丁炔的加入量为8.59g、0.16mol。加毕后,自然升温至30℃并搅拌反应15小时,停止反应;
将反应液分液后得到有机相,用无水硫酸钠干燥2小时后,过滤去除干燥剂。将滤液减压精馏,收集压力为40mmHg、温度为23~24℃时的馏分,得到13.8g 1-溴代-1-丁炔产品。
5.一种1-卤代-1-炔烃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准备干燥的反应釜,反应釜的集液球上方用管道通过缓冲瓶,将导管插入到接收釜底部。其中向接收釜中加入44.85Kg十二烷,开启搅拌,并降温至-10℃;
向反应釜中加入168.5Kg乙二醇,向其中加入18.8Kg、335.0mol氢氧化钾,搅拌全溶,形成第一无机碱/极性有机溶剂混合溶液;
将上述混合溶液升温至120℃后,开启冷凝器循环水。分三批向其中加入28.8Kg、133.4mol 1,2-二溴丁烷,滴毕后保温反应2h。称量接收釜中含有1-丁炔产品的十二烷,得出1-丁炔产品的重量为3.75Kg,经计算,其产率为51.3%。称量完迅速返回接收釜,待用;
准备干燥的反应釜,向其中加入47.5Kg水,向其中加入21.1Kg、376.0mol氢氧化钾,搅拌全溶,形成第二无机碱溶液。将第二无机碱溶液降温至-5℃后,以50g/min的滴速向其中加入22.5Kg、140.6mol溴素。滴毕后保温反应30min。然后将接收釜中保存有3.75Kg、69.3mol 1-丁炔的十二烷溶液分批加入至反应釜中,以每小时升温3℃的速度升温至20℃后,保温并搅拌反应2h,停止反应;
将反应液分液后得到有机相和水相。用4.7Kg十二烷萃取水相后,合并有机相。用无水硫酸钠干燥4小时后,过滤去除干燥剂。将滤液减压精馏,收集压力为20mmHg、温度为10~11℃时的馏分,得到6.64Kg 1-溴代-1-丁炔产品。”
复审请求人认为:(1)相比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而言,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中的技术方案均至少包括以下区别特征:1)1,2-二卤烷和1-卤代-1-炔烃的种类不同,且1-炔烃的制备中,极性有机溶剂为乙二醇;第一无机碱与1,2-二卤烷烃的摩尔比;1-卤代-1-炔烃的制备中,第二无机碱与1-炔烃的摩尔比;2)本申请中在1-炔烃制备出后对其进行了低温溶剂收集,且溶剂为十二烷;同时在1-卤代炔烃制备过程中还向反应体系通入了十二烷。(2)权利要求1-5制备丁炔时,溶剂为乙二醇,其制备1-丁炔的产率均在50%以上,而实施例2中使用的溶剂为正丁醇,原料比例在权利要求1-5的范围以外,其1-丁炔的产率为37.6%,故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有益效果。本申请实施例4、6、7、8、9中的1-卤代-1-炔烃的产率远高于实施例3中的产率。(3)对比文件2未公开有机溶剂,对比文件3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3页5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依据区别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1-溴代-1-丁炔的制备方法,即本申请实施例4的技术方案(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1-溴代-1-丁炔的制备方法,具体为:0.4 mol 1-丁炔在-20℃溶于120ml高沸点石油醚中,90g(1.6mol)KOH溶于200ml水中,温度保持在-5℃-0℃,搅拌下在一定时间内加入0.6mol Br2,得到次溴酸钾溶液,上面覆盖40ml石油醚,将空气置换,干冰丙酮降温,剧烈搅拌下在5℃、15min内加入1-丁炔的石油醚溶液,反应液升温至15-20℃……分离有机层,硫酸镁干燥……减压精馏(脱除溶剂)得到1-溴代-1-丁炔,收率大于88%(参见第984页右栏末段至第985页左栏第1-2段)。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1-丁炔的具体制备方法,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2)权利要求1限定的第二无机碱氢氧化钾与所述1-丁炔的摩尔比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不同;权利要求1限定的在加入所述卤素之后,加入所述1-炔烃之前,向其中加入正癸烷或十二烷,而对比文件1加入的是石油醚;(3)权利要求1中还增加了一些具体的反应参数如投料量、滴加速度、反应时间,例如,本申请限定为以1g/min的速度向其中加入溴素,而对比文件1表现为数分钟内加入Br2。
对于区别特征(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①本申请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成本高的问题(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其所采用的手段是在1-丁炔制备步骤(以下简称S1步骤)中采用无机碱作为碱来源,相比于有机碱而言,成本较低,安全性较高(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段)。②同时,将S1步骤消除反应形成的1-炔烃及时移出收集,有利于减少1-炔烃在无机碱碱性环境中发生的三键移位重排反应(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段),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采用无机碱可降低成本,但会形成副产物,为了避免副产物的形成,保持较高的目标产物收率,需及时移出第一步消除反应的反应物,其采取的技术手段是将1-炔烃收集至温度≤-60℃的容器中,或将1-炔烃收集至温度为-10~-5℃的C10~C13的烷烃溶剂。③将S1步骤消除反应的体系温度设定为高于或等于100℃,有利于减少副产物。
从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内容看,目前相应于权利要求1范围的实施例4中1-丁炔的收率为65%。本申请说明书对比例1中1-丁炔的收率为32.9%,从本申请实施例给出的技术效果数据看,实施例4的S1步骤所得产率高于对比例1。
本申请说明书中声称所采取的三项技术手段分别是:①在S1步骤消除反应中使用无机碱;②在S1步骤消除反应中及时移出目标产物;③在S1步骤消除反应中将反应体系的温度设定为高于或等于100℃;其中①的目的是为了降成本,②和③的目的都是为了尽量避免副产物,提高中间体1-炔烃的收率。
对于区别特征(2),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在一种优选的实施方式中,上述步骤S2(即1-溴代-1-丁炔制备步骤)中,在加入卤素之后,加入1-炔烃之前,向其中加入C10~C13 的烷烃溶剂。优选烷烃溶剂为正癸烷或十二烷。以水为卤代反应的溶剂时,生成的产物1-卤代-1-炔烃不溶于水,体系会发生两相分离。向体系中加入烷烃溶剂,有利于使分离出的1-卤代-1-炔烃溶解于其中,从而减小体系的粘度,使反应更稳定进行。同时,C10~C13的烷烃溶剂为高沸点溶剂。在后期的精馏过程中,这些高沸点可以溶剂留在釜底,且不会造成燃烧爆炸危险(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
在收率方面,本申请实施例4中步骤S2收率为74%。
对于区别特征(3),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并没有记载采取特定的投料量、滴加速度、反应时间能够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化工反应中,投料量、滴加速度、反应时间主要是影响反应产物的收率和纯度,在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在产物的收率和纯度并未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上述区别特征(3)并未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基于对上述区别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的分析,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由1,2-二溴丁烷制备1-溴代-1-丁炔的过程中,在步骤S1中,如何低成本地并较高收率地得到中间体1-丁炔,在步骤S2中,如何较高收率地得到1-溴代-1-丁炔并方便地进行后处理。
对于区别特征(1),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1-丁炔制备1-溴代-1-丁炔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降低制备1-溴代-1-丁炔的总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寻找原料1-丁炔的低成本合成方法。为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1-丁炔的制备方法,具体为:在300ml带搅拌和回流冷凝管的三口瓶中,加入氢氧化钾100g,加热到130℃,慢慢滴加1,2-二溴丁烷80g,在不断搅拌、回流下,连续产生1-丁炔15g(参见实施例步骤一),其中氢氧化钾与1,2-二溴丁烷的摩尔比为1.8:1。此外,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附图中给出了在催化剂、碱和正丁醇的存在下,由1,2-二溴丁烷制备得到1-丁炔的反应过程(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何制备1-丁炔,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无机碱在溶剂正丁醇存在下由1,2-二溴丁烷制备1-丁炔,且对比文件2制备1-丁炔的收率(80克1,2-二溴丁烷得到15克1-丁炔)高于本申请实施例7制备1-丁炔的收率(80克1,2-二溴丁烷得到14.58克1-丁炔)。正丁醇和乙二醇性质相似,本申请实施例2的反应中即使用正丁醇,而对于第一无机碱/极性有机溶剂混合溶液的浓度和第一无机碱与所述1,2-二卤烷烃的摩尔比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并且本申请采用上述特定的第一无机碱/极性有机溶剂混合溶液的浓度和第一无机碱与所述1,2-二卤烷烃的摩尔比也未取得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对于产品的收集,根据产物1-丁炔为气体且沸点为8.1℃的性质,选择将产物在低温容器储存或溶于特定的溶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至于储存容器温度、溶剂种类以及温度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物1-丁炔的性质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
对于区别特征(2),合议组认为,从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记载的内容可知,在体系中加入C10~C13烷烃溶剂,目的之一是作为溶剂,目的之二是该溶剂不能妨碍后期的精馏,其利用的是上述溶剂的高沸点性质。而对比文件1所述的石油醚既可作为溶剂,且也具备高沸点性质,不会妨碍后期的精馏。至于本申请说明书中声称的“不会造成燃烧爆炸危险”和“减小体系的粘度”技术效果,鉴于其并未有具体实验来证实,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尚不能认可其采用正癸烷或十二烷可以达到“不会造成燃烧爆炸危险”和“减小体系的粘度”的技术效果。故正癸烷或十二烷与石油醚在反应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石油醚与正癸烷、十二烷均为本领域惯用的烷烃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石油醚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采用性质相似作用相同的正癸烷或十二烷来代替,而对于第二无机碱与所述1-炔烃的摩尔比的选择,本申请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第二无机碱与1-丁炔的摩尔比设定为2:1,更优选设定为4~5.4:1(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8]段),且本申请实施例3就是2:1;实施例5中,虽然第二无机碱与1-丁炔的摩尔比为5.4:1,但1-溴代-1-丁炔收率仅为40%,并不能看出调整第二无机碱与1-丁炔的摩尔比在产物收率上有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且,第二无机碱与所述1-炔烃的摩尔比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的。此外,对比文件1收率高达85%,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在步骤S2的收率方面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3),这些投料量、滴加速度和具体的反应时间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反应进行所采用的惯用手段,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也没有强调这种细节的增加会给技术方案带来何种技术效果,从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公开的内容看,其技术效果主要体现在收率和纯度上,而本申请无论是第一步的收率还是第二步的收率,相比现有技术来说并未有提高。因此,获得这些具体的工艺参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与权利要求1的方案类似,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使用有机溶剂。对此,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在附图中公开了在反应中使用正丁醇。
复审请求人进一步认为,权利要求1的1-溴代-1-丁炔的制备方法中,第二无机碱与1-丁炔的摩尔比为4-5.4:1,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氢氧化钾与1-丁炔之间的摩尔比为3.2:1,第二无机碱与1-丁炔的摩尔比远高于对比文件1中氢氧化钾与1-丁炔的摩尔比。对此,合议组认为,关于此点理由的回复,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
关于步骤S2中具体选择正癸烷或十二烷作为溶剂的理由,同样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不再赘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强调本申请的制备方法取得了更好的收率。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评述时的分析,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无论是第一步反应的收率,还是第二步反应的收率,都相应要低于现有技术中的收率,故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接受。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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