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硬涂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283
决定日:2019-07-31
委内编号:1F248099
优先权日:2012-05-31
申请(专利)号:201380039332.4
申请日:2013-05-31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LG化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苗文俊
合议组组长:张海成
参审员:皋锋
国际分类号:C08J7/04,C09D4/02,C08J5/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9332.4,名称为“硬涂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株式会社LG化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5月3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5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5年01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摘要;于2017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硬涂膜,包括:
支撑基板;以及
形成于支撑基板的两面上的硬涂层,
其中硬涂层包括其中三至六官能的丙烯酸酯系单体与单至双官能的丙烯酸系单体交联聚合的可光固化的交联共聚物,以及分散在可光固化的交联共聚物中的无机颗粒,
其中,单至双官能的丙烯酸酯系单体和三至六官能的丙烯酸酯系单体的重量比为10:90至50:50,
其中硬涂层包括40至90重量份的可光固化的交联共聚物和10至60重量份的无机颗粒,并且
其中硬涂膜在1kg的负载下的铅笔硬度为7H以上,
其中硬涂层的厚度为70至150μm,并且
其中支撑基板与硬涂层的厚度比为1:0.5至1:1.5。
2. 权利要求1的硬涂膜,其中三至六官能的丙烯酸酯系单体包括至少一种选自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TMPTA)、乙氧基化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trimethylolpropaneethoxy triacrylate)(TMPEOTA)、丙氧基化甘油三丙烯酸酯(GPTA)、季戊四醇四丙烯酸酯(PETA)和二季戊四醇六丙烯酸酯(DPHA)的化合物。
3. 权利要求1的硬涂膜,其中单至双官能的丙烯酸酯系单体包括至少一种选自丙烯酸羟乙酯(HEA)、甲基丙烯酸羟乙酯(HEMA)、己二醇二丙烯酸酯(HDDA)、二缩三丙二醇二丙烯酸酯(TPGDA)和二丙烯酸乙二醇酯(EGDA)的化合物。
4. 权利要求1的硬涂膜,其中支撑基板包括至少一种选自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环烯烃共聚物(COC)、聚丙烯酸酯(PAC)、聚碳酸酯(PC)、聚乙烯(PE)、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聚醚醚酮(PEEK)、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聚醚酰亚胺(PEI)、聚酰亚胺(PI)、三乙酰基纤维素(TAC)和甲基丙烯酸甲酯(MMA)的化合物。
5. 权利要求1的硬涂膜,其中无机颗粒的粒径为100nm以下。
6. 权利要求1的硬涂膜,其中无机颗粒包括至少一种选自二氧化硅纳米颗粒、氧化铝纳米颗粒、氧化钛纳米颗粒和氧化锌纳米颗粒的颗粒。
7. 权利要求1的硬涂膜,还包括分散在可光固化的交联共聚物中或与可光固化的交联共聚物交联的添加剂。
8. 权利要求7的硬涂膜,其中添加剂分散在可光固化的交联共聚物中或与可光固化的交联共聚物交联,并包括至少一种选自单至双官能的氟系丙烯酸酯、氟系表面活性剂和硅系表面活性剂的化合物。
9. 权利要求7的硬涂膜,其中添加剂分散在可光固化的交联共聚物中,并包括包含二苯甲酮化合物或苯并三唑化合物的返黄抑制剂。
10. 权利要求1的硬涂膜,其中当硬涂层的表面在500g的负载下被钢丝绒#0000在其上往复摩擦400次时,形成的刮痕数为2以下。
11. 权利要求1的硬涂膜,其中硬涂膜的透光率为91%以上,浊度为0.4以下,且b*值为1.0以下。
12. 权利要求1的硬涂膜,其中当硬涂膜暴露在UV-B下72个小时时,硬涂层的b*变化值为0.5以下。
13. 权利要求1的硬涂膜,还包括至少一种选自塑料树脂膜、粘合膜、剥离膜、导电膜、导电层、涂层、固化树脂层、非导电膜、金属网层以及图案化金属层的层,其各自形成于硬涂层上。
14. 权利要求1的硬涂膜,其中当硬涂膜暴露在温度为50℃以上且湿度为80%以上的环境中70个小时以上并在之后被放置在平面上时,硬涂膜的每个边缘与平面分隔的最大距离为1.0mm以下。”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硬涂膜,对比文件1(KR10-2010-0129512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09日)公开了一种双面硬涂膜,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的硬涂层还含有与三至六官能的丙烯酸酯系单体的重量比为10:90至50:50的单至双官能的丙烯酸酯系单体;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特征;(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硬涂层的厚度、支撑基板与硬涂层的厚度比,本申请有此限定。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改善硬涂膜的弯曲和卷曲性能。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CN1558824A,公开日为2004年12月29日)公开了一种硬涂层薄膜,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3-6等多官能丙烯酸酯系单体中添加50质量%以下的单官能等低官能丙烯酸酯系单体以调整表面弹性模量/改善弯曲和卷曲性能的技术启示。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涂膜厚度可相应提高铅笔硬度,且对比文件2中也公开了增加厚度则铅笔硬度提高,支撑基板与硬涂膜的厚度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合理调整的,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4-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8-9、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0-12、14所限定的性能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后得到的硬涂膜所必然具备的性能。因此,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株式会社LG化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3项)。相对于驳回文本,将权利要求14限定进权利要求1,并删除权利要求14。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高硬度且不会卷曲、弯曲或者破裂的硬涂膜。随着硬涂层厚度的增加,其表面硬度变高,但是硬涂层可能因为其固化收缩而起皱或卷曲,并且可能容易破裂或剥落。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如何克服上述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完全不同,并且在硬涂层厚度方面,对比文件1给出了不能超过30μm的相反教导。(2)对比文件2虽然认识到了增加厚度则铅笔硬度提高,但是对比文件2仍然无法解决本申请提出的上述技术问题。(3)本申请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即可以大幅增加硬涂层厚度,从而增加硬涂膜的硬度,并且同时解决了增大厚度时导致的容易发生起皱、卷曲导致的破裂或脱落的问题。(4)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调整支撑基板与硬涂层厚度比在特定范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硬涂膜,包括:
支撑基板;以及
形成于支撑基板的两面上的硬涂层,
其中硬涂层包括其中三至六官能的丙烯酸酯系单体与单至双官能的丙烯酸系单体交联聚合的可光固化的交联共聚物,以及分散在可光固化的交联共聚物中的无机颗粒,
其中,单至双官能的丙烯酸酯系单体和三至六官能的丙烯酸酯系单体的重量比为10:90至50:50,
其中硬涂层包括40至90重量份的可光固化的交联共聚物和10至60重量份的无机颗粒,并且
其中硬涂膜在1kg的负载下的铅笔硬度为7H以上,
其中硬涂层的厚度为70至150μm,
其中支撑基板与硬涂层的厚度比为1:0.5至1:1.5,并且
其中当硬涂膜暴露在温度为50℃以上且湿度为80%以上的环境中70个小时以上并在之后被放置在平面上时,硬涂膜的每个边缘与平面分隔的最大距离为1.0mm以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2与本申请中组分不完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公开物料种类内容基础上进一步考察物料比例时,不会囿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物料比例,相反,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对物料比例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本申请记载的内容也并不能证明技术效果不可预料到。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硬涂膜。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硬涂层薄膜,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支撑基板的两面上形成硬涂层,而对比文件2没有具体公开其是否在PET薄膜的两面上形成硬涂层;(2)权利要求1的硬涂层还包含单至双官能的丙烯酸系单体,并且其与三至六官能的丙烯酸酯系单体的重量比为10:90至50:50,而对比文件2对此没有公开;(3)权利要求1限定了硬涂层的厚度为70至150μm,支撑基板与硬涂层的厚度比为1:0.5至1:1.5,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硬涂层厚度为35μm,厚度比经计算为1:0.2;(4)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硬涂膜在1kg的负载下的铅笔硬度为7H以上和当硬涂膜暴露在温度为50℃以上且湿度为80%以上的环境中70个小时以上并在之后被放置在平面上时,硬涂膜的每个边缘与平面分隔的最大距离为1.0mm以下,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铅笔硬度为5H,卷曲值为15。从目前申请文件记载了内容,不能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由于组成的差别会带来何种效果差别,而只能从本领域的常识的角度可以判定,权利要求1通过增加硬涂层的厚度而提高了硬涂膜的硬度;因此,判断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关键在于: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通过提高硬涂层厚度来使其表面硬度变高的技术启示。硬涂膜的硬度不断提高是本领域共同的追求,同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果增加硬涂层的厚度则其铅笔硬度提高,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提高硬涂层厚度来使其表面硬度变高的技术启示,提高硬涂层厚度必然会使支撑基板与硬涂层的厚度比发生变化,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添加单官能的丙烯酸系单体来改进硬涂层的固化收缩性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还给出了在支撑基板的两面上形成硬涂层的技术启示。根据对比文件2的上述技术启示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必然会具有提高的铅笔硬度和卷曲性能,即铅笔硬度和卷曲性能分别落入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6、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0-12进一步限定的性能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不能简单地将判断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关键点归结为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通过提高硬涂层厚度来使其表面硬度变高的技术启示。(2)复审请求人提供了补充实验数据,认为当单至双官能的丙烯酸酯系单体和三至六官能的丙烯酸酯系单体的重量比不在本申请的特定范围内时,都会导致硬涂膜的性能下降。(3)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2还给出了硬涂层厚度不能超过30μm的反向教导,即对比文件2没有办法解决“由于厚度较大的硬涂层因为其固化收缩而起皱或卷曲,并且可能容易破裂或剥落”的问题。(4)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容易地想到本申请所述的特定范围内的重量比,也没有动机去主动调整支撑基板与硬涂层的厚度比,并将其设定在本申请所述的特定范围内。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3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1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摘要;于2018年04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2.1、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硬涂膜(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硬涂层薄膜,其包括175μm的PET薄膜和在该薄膜上涂覆的硬涂层,其中该硬涂层包括70质量份的二季戊四醇六丙烯酸酯和30重量份的氧化铝分散物,该硬涂层的厚度为35μm,铅笔硬度为5H,卷曲值为15,所述氧化铝的粒径优选为10nm以上100nm以下(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3页第3段、第17页第12行-第18页第11行,表1中的试样37)。对比文件2中的PET薄膜即为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基板,二季戊四醇六丙烯酸酯即为三至六官能的丙烯酸酯系单体,氧化铝分散物即为无机颗粒。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支撑基板的两面上形成硬涂层,而对比文件2没有具体公开其是否在PET薄膜的两面上形成硬涂层;(2)权利要求1的硬涂层还包含单至双官能的丙烯酸系单体,并且其与三至六官能的丙烯酸酯系单体的重量比为10:90至50:50,而对比文件2对此没有公开;(3)权利要求1限定了硬涂层的厚度为70至150μm,支撑基板与硬涂层的厚度比为1:0.5至1:1.5,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硬涂层厚度为35μm,厚度比经计算为1:0.2;(4)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硬涂膜在1kg的负载下的铅笔硬度为7H以上和当硬涂膜暴露在温度为50℃以上且湿度为80%以上的环境中70个小时以上并在之后被放置在平面上时,硬涂膜的每个边缘与平面分隔的最大距离为1.0mm以下,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铅笔硬度为5H,卷曲值为15。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具有高硬度且不会卷曲、弯曲或者破裂的硬涂膜。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申请的一个方面提供了一种硬涂膜,包括:支撑基板;和形成于支撑基板的至少一面上的硬涂层,其中硬涂层包括包含三至六官能的丙烯酸酯系单体的可光固化的交联共聚物,以及分散在可光固化的交联共聚物中的无机颗粒(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7-13行)。本申请实施例1-5、比较实施例1-3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补充比较实施例1-2分别制备了含有不同硬涂层组成成分的硬涂膜,其支撑基板的厚度均为188μm,硬涂层厚度均为100μm,并测试了各硬涂膜的铅笔硬度、耐擦伤性、耐光性、透明度、浊度、弯曲试验、卷曲性能和抗冲击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8页第20行-第10页第5行和表1-2),其中实施例1与比较实施例1的区别在于实施例1的硬涂层还进一步含有1-2官能的丙烯酸酯(丙烯酸羟乙酯)和无机颗粒(二氧化硅),而实施例1相对于比较实施例1具有更高的铅笔硬度、更好的弯曲和卷曲性能以及更好的抗冲击性;实施例1与比较实施例2和3的区别在于实施例1的硬涂层还进一步含有无机颗粒(二氧化硅),而实施例1相对于比较实施例2和3而言具有更高的铅笔硬度和耐擦伤性;实施例1与补充比较实施例1的区别在于实施例1的单至双官能的丙烯酸酯系单体和三至六官能的丙烯酸酯系单体的重量比为29:71,而补充比较实施例1的为5:95,补充比较实施例1相对于实施例1而言弯曲性能和抗冲击性能变差而不符合要求;实施例1与补充比较实施例2的区别在于实施例1的单至双官能的丙烯酸酯系单体和三至六官能的丙烯酸酯系单体的重量比为29:71,而补充比较实施例1的为60:40,补充比较实施例2相对于实施例1而言铅笔硬度性能变得很差而不符合要求。因此,本申请通过实施例1与比较实施例1-3和补充比较实施例1-2的实验数据对比,证明了本申请通过特定种类和含量比例的单至双官能的丙烯酸酯系单体和三至六官能的丙烯酸酯系单体以及无机颗粒的组合,使得本申请的硬涂膜在具有较大厚度的情况下,硬度、弯曲性能、卷曲性能和抗冲击性能均满足要求。
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硬涂层在具有较大厚度的状态下,如何使得硬涂膜的硬度、弯曲性能、卷曲性能和抗冲击性能均不下降而满足要求。因此,判断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关键在于:现有技术中是否有启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至对比文件2以解决上述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目的是提供使用PET薄膜等基材薄膜的铅笔硬度在4H以上表面硬度大并且卷曲和脆性得到改良的硬涂层薄膜(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末段)。虽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果增加硬涂层的厚度则其铅笔硬度提高(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页第2段),但是对比文件2还进一步公开了增加厚度会使薄膜弯曲变得困难,还有容易发生由于弯曲导致的破裂,因此优选厚度在60μm以下,更优选在50μm以下(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页第2段),而关于单官能单体,对比文件2也仅公开了为了调整表面弹性模量、降低固化收缩、改善密合性等,根据需要也可以向多官能单体中添加单官能的单体(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页第4段),因此,对比文件2仅是提出了增加硬涂层厚度会产生弯曲性能下降而导致破裂的问题,并没有给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启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将硬涂层厚度增大至70-150μm的技术启示,也没有给出将单至双官能的丙烯酸酯系单体以特定的用量比例加入三至六官能的丙烯酸酯系单体和无机颗粒体系中以解决硬涂层因厚度增大而导致的弯曲性能下降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本申请的硬涂膜具有较高硬度并且弯曲性能、卷曲性能和抗冲击性能均满足要求,即取得了一定的有益效果。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对此,合议组查明,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双面硬涂膜(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14、27、32、33、47-49段),包括塑料基底,位于基底一面上的硬涂层,包括基于100重量份计的电离辐射固化树脂、0.1-60重量份的无机粒子、0.1-5重量份的防污添加剂、0.1-5重量份的光引发剂;在塑料基底的另一面上,也具有硬涂层,包括基于100重量份计的电离辐射固化树脂、0.1-5重量份的光引发剂的涂料。电离辐射固化树脂可以为包含三或大于三官能团的单体或低聚物的聚合物,所述的多官能团的单体选自季戊四醇三丙烯酸酯、二季戊四醇六(甲基)丙烯酸酯、二季戊四醇五(甲基)丙烯酸酯、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双三羟甲基丙烷四(甲基)丙烯酸酯中的至少一种。在第二硬涂层中还可进一步包含无机粒子,其含量/组成与第一硬涂层相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至少在于:(1)权利要求1的硬涂层还含有与三至六官能的丙烯酸酯系单体的重量比为10:90至50:50的单至双官能的丙烯酸酯系单体;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特征;(2)权利要求1限定了硬涂层的厚度为70至150μm,支撑基板与硬涂层的厚度比为1:0.5至1:1.5,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特征;(3)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硬涂膜在1kg的负载下的铅笔硬度为7H以上和当硬涂膜暴露在温度为50℃以上且湿度为80%以上的环境中70个小时以上并在之后被放置在平面上时,硬涂膜的每个边缘与平面分隔的最大距离为1.0mm以下,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特征。参见2.1中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硬涂层在具有较大厚度的状态下,如何使得硬涂膜的硬度、弯曲性能、卷曲性能和抗冲击性能均不下降而满足要求。
对此,首先,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塑料基材上形成第一硬涂层和第二硬涂层,其中第一硬涂层用于实现表面水接触角为90°以上的防粘连性和防污性,第二硬涂层用于实现1H以上铅笔硬度的抗划伤性(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而且对比文件1也明确公开了其硬涂层的厚度为0.1-30μm(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6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并没有提高硬涂层厚度的需求,对比文件1并不会面对增大硬涂层厚度后面临的弯曲性能、卷曲性能下降的技术问题。其次,参见2.1中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将硬涂层厚度增大至70-150μm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给出将单至双官能的丙烯酸酯系单体以特定的用量比例加入三至六官能的丙烯酸酯系单体和无机颗粒体系中以解决硬涂层因厚度增大而导致的弯曲性能下降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并且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一定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2-13均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基础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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