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母模滑块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256
决定日:2019-07-31
委内编号:1F2716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552222.X
申请日:2013-11-07
复审请求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犟
合议组组长:徐建锋
参审员:刘彤
国际分类号:B29C45/3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其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或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是对现有技术的细小变化,则该权利要求不符合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52222.X,名称为“母模滑块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1月7日,公开日为2015年5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3(CN103158232A,公开日为2013年6月19日)、对比文件4(CN103029268A,公开日为2013年4月10日)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时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2018年5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母模滑块结构,设于双色模具中,所述双色模具成型具有倒钩的产品,所述双色模具具有依序设立的上固定板、热流道板、母模板、母模仁、公模仁、公模板、脚垫、下固定板,所述公模板内设有台阶孔,所述双色模具还具有热灌嘴、热流道以及开闭器,所述热灌嘴连接注塑机嘴,所述注塑机嘴设于所述上固定板,所述热灌嘴设于所述上固定板与所述热流道板间,所述热流道由所述热灌嘴延伸并贯穿所述热流道板、母模板、母模仁,所述开闭器设于所述公模板与所述母模板之间,其特征在于,该母模滑块结构包括:
拉板,设于所述脚垫与所述公模板之间,所述拉板与所述脚垫及所述下固定板三者固定;
小拉杆,其一端固定于所述拉板上,另一端具有挂台,所述挂台活动式设于所述公模板的所述台阶孔内
滑块本体,其设于所述母模仁与所述公模仁之间;
滑块入子,固定设于所述滑块本体一侧,所述滑块入子成型所述产品的所述倒钩;
滑块拨块,其一端固定于所述拉板,另一端活动式插设于所述滑块本体内;
于开模时,所述公模板与所述母模板先不打开,所述拉板与所述公模板先打开,所述滑块拨块带动所述滑块本体进而带动所述滑块入子脱离所述产品的倒钩,所述小拉杆运动直至其挂台与所述公模板紧配;所述小拉杆继续运动带动所述公模板运动,进而所述开闭器被拉开,所述公模板与所述母模板之间打开。”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强调了本申请中滑块的具体结构,例如拉板、滑块本体、小拉杆、滑块入子以及拨块之间是密切相关的,不同于对比文件4的侧抽芯机构。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4月2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3、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申请驱动滑块本体的驱动滑块本体移动的驱动结构与对比文件4不同,并能防止在侧抽芯过程中产品发生移动,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决定以驳回决定针对的相关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其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或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是对现有技术的细小变化,则该权利要求不符合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母模滑块结构,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及附图1-9)一种适用于生产内侧倒钩产品的模具,包括公模板7和母模板4,其中:公模板7上部还设置有后模仁15,母模板4下部还设置有前模仁14,后模仁15上设置有大推块23,前模仁14、后模仁15和大推块23 配合压制形成内侧倒扣产品6;母模板4上边与热流道板3连接,热流道板3上边与上固定板2连接,上固定板2上设置有定位圈11,定位圈11下边设置有延伸到热流道板3内的热嘴12;公模板7下边周围与方铁8(由附图,相当于脚垫)连接,方铁8下边与下固定板9连接。即所述模具成型具有倒钩的产品,所述模具具有依序设立的上固定板、热流道板、母模板、母模仁、公模仁、公模板、脚垫、下固定板。
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母模滑块结构及开模方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倒扣产品成型脱模时的损伤问题。
相同领域的对比文件4为解决产品脱模时的变形拉伸等损伤性问题,设计了一种用于形成倒钩产品的侧抽芯机构(参见说明书及附图),该模具结构包括一设有母模仁110的母模板100及一设有公模仁210的公模板200,该侧抽芯机构包括:一滑块本体30,其上设有一贯穿顶部至底部的斜通孔31;一拨块20,其一端固接于该母模板100上,其另一端斜向活动穿设于该滑块本体30的斜通孔31内,开模时该拨块20拨动该滑块本体30向模具内侧移动;一斜滑块40,其设于该公模仁210下方的活动空间内,其后端连接于该滑块本体30上并随该滑块本体30前后滑动,该斜滑块40的顶部设有一斜向T型槽41;一连接块50,其滑动设置于该斜滑块40的斜向T型槽41上;一入子60,其下端固设于该连接块50上,其上端斜向插入该公模仁210中配合成型该产品10的内侧倒钩11。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设置上述侧抽芯结构;并根据模具实际运行效果,对拉杆、滑块本体、滑块入子、拨块等部件的具体位置设置和配合结构进行选择。至于设置热灌嘴连接注塑机嘴、开闭器等结构也为常规模具应用结构选择;至于开模方式而言,选择先脱模倒扣部位,再脱模整体产品,为本领域的常规脱模方式。而具体滑块结构的差别,例如拉板、小拉杆等的设计位置也是在对比文件4基础上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一般性设计。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驱动滑块本体的驱动结构与对比文件4不同,该驱动结构能防止产品在侧抽芯过程中发生移动,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采用了与本申请基本结构类似的侧抽滑块结构以避免开模时倒钩产品的损伤,其也需要采用滑块本体、连接块以及入子等的配合以实现侧抽的作用,而本申请的结构也是需要各个部件间的相互配合以实现侧抽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侧抽稳定性效果而对驱动结构进行的相应细小变化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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