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板覆盖物以及用于它的膜-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地板覆盖物以及用于它的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222
决定日:2019-07-31
委内编号:1F256834
优先权日:2006-07-06, 2006-07-07
申请(专利)号:201410610628.3
申请日:2007-06-29
复审请求人:安德佳国际有限公司 威士伯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冬
合议组组长:黄璐
参审员:李潇潇
国际分类号:B32B27/14,B32B27/28,C08L33/08,C08L33/10,C08L27/16,C08L27/18,C08L27/20,C08L27/12,E04F1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10628.3,名称为“地板覆盖物以及用于它的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安德佳国际有限公司和威士伯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7年6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06年7月6日和2006年7月7日,公开日为2015年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WO2006/037977A1,公开日为2006年4月13日)结合对比文件2(CN1293108A,公开日为2001年5月2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1月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2015年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4段以及2017年1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适用于地板覆盖物上表面的透明、防污膜,所述膜包含:
(a)丙烯酸类树脂和含氟聚合物树脂的共挤出共混物;和,任选地
(b)4重量%的无机防滑粒子,所述无机防滑粒子包含玻璃泡,
其中,所述膜包括至少第一层和第二层,
其中,所述第一层是脆的层并且所述第二是较坚固的层,以及
其中,所述第一层具有40%-55%的含氟聚合物,其中所述第二层具有55%-70%的含氟聚合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膜,其中膜的较低层不包含防滑粒子。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膜,其中丙烯酸类树脂为甲基丙烯酸烷基酯或丙烯酸烷基酯,和/或其中含氟聚合物选自偏氟乙烯、四氟乙烯、六氟丙烯、氟乙烯和ECTFE的均聚物、共聚物和三元共聚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膜,其中丙烯酸类树脂与含氟聚合物树脂的比例为60∶40-40∶60。
5.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膜,其中丙烯酸类树脂与含氟聚合物树脂的比例为50∶50。
6.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膜,其厚度为1μm-500μm。
7.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膜,其厚度为30μm-250μm。
8.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膜,其厚度为50μm-100μm。
9. 适于层压到基底层上以提供地板覆盖物的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的透明膜,在所述地板覆盖物中基底层通过透明膜是清晰可见的。
10. 在其上表面上包含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的膜的地板覆盖物。
11. 根据权利要求10的地板覆盖物,其中地板覆盖物是乙烯类聚合物地板覆盖物。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的地板覆盖物,其中地板覆盖物是砖片。
13. 权利要求10-12中任一项的地板覆盖物的用途,用于与橡胶产品长期接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的主要意见陈述如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膜中各层的相对位置、不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及膜的厚度特征,本申请能够同时兼具防滑性和防污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坚固层、脆层、基底的排布次序,没有公开或教导采用不同的排布次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不会想到采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特定排布次序,更无法预料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会取得何种效果。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适用于地板覆盖物上表面的透明、防污膜,所述膜包含:
(a)丙烯酸类树脂和含氟聚合物树脂的共挤出共混物;和,任选地
(b)4重量%的无机防滑粒子,所述无机防滑粒子包含玻璃泡,
其中,所述膜包括至少第一上层和第二较低层,
其中,所述第一上层是脆的层并且所述第二较低层是较坚固的层,
其中,所述膜不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其中,所述第一上层具有40%-55%的含氟聚合物,其中所述第二较低层具有55%-70%的含氟聚合物,以及
其中所述膜的厚度为约30μm-250μm。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膜,其中膜的较低层不包含防滑粒子。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膜,其中丙烯酸类树脂为甲基丙烯酸烷基酯或丙烯酸烷基酯,和/或其中含氟聚合物选自偏氟乙烯、四氟乙烯、六氟丙烯、氟乙烯和ECTFE的均聚物、共聚物和三元共聚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膜,其中丙烯酸类树脂与含氟聚合物树脂的比例为60:40-40:60。
5.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膜,其中丙烯酸类树脂与含氟聚合物树脂的比例为50:50。
6.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膜,其厚度为60μm-80μm。
7.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膜,其厚度为50μm-100μm。
8. 适于层压到基底层上以提供地板覆盖物的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的透明膜,在所述地板覆盖物中基底层通过透明膜是清晰可见的。
9. 在其上表面上包含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的膜的地板覆盖物。
10. 根据权利要求9的地板覆盖物,其中地板覆盖物是乙烯类聚合物地板覆盖物。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的地板覆盖物,其中地板覆盖物是砖片。
12. 权利要求9-11中任一项的地板覆盖物的用途,用于与橡胶产品长期接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膜包括涂层和一层或多层基层,涂层包含丙烯酸类树脂和聚偏氟乙烯树脂的共混物以及防滑粒子,即对比文件1的膜具有良好的防滑性;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每100重量份总的聚合物组分,含氟聚合物占45-95重量份,丙烯酸聚合物占约5-55重量份,多层膜的第一层含氟聚合物占混合物总量的45-95重量份,丙烯酸聚合物占约5-55重量份,第三层中含氟聚合物占混合物总量的5-55重量份,丙烯酸聚合物占约45-95重量份,脆的层是指具有高的丙烯酸类树脂与含氟聚合物树脂的比例的层,较坚固的层是指具有高的含氟聚合物树脂与丙烯酸类的比例的层,即,该保护膜既可以有高的丙烯酸类树脂与含氟聚合物树脂的比例(相当于脆的层),也可以有高的含氟聚合物树脂与丙烯酸类的比例(相当于较坚固的层),该膜可以实现耐候性,耐污性以及耐冲击性等性能;在对比文件1的膜具有良好的防滑性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还需要提高对比文件1中膜的防污性和耐冲击性等性能时,容易想到可以结合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膜,而对于脆的层和较坚固层的相对位置来说,各个层中可以使用合理比例的丙烯酸类树脂与含氟聚合物树脂,从而各个层可以具有不同组成以使他们具有不同的特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进行的对组分的常规调整。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完全可以评价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的主要意见陈述如下:本申请能够同时兼具防滑性和防污性,对比文件1和2中都没有该教导和启示;对比文件1作为一个整体教导的是尽可能不采用无机颗粒,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采用玻璃泡作为颗粒材料。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尤其没有公开或教导具有58%-70%的含氟聚合物的第二较低层和各层的具体排布次序;本申请中的各层排布与对比文件2中明显不同,而且本申请中的各层所起的作用也与对比文件2中不同,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或教导使用特定含量的玻璃泡。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适用于地板覆盖物上表面的透明、防污膜,所述膜包含:
(a)丙烯酸类树脂和含氟聚合物树脂的共挤出共混物;和,任选地
(b)4重量%的无机防滑粒子,所述无机防滑粒子包含玻璃泡,
其中,所述膜包括至少第一上层和第二较低层,
其中,所述第一上层是脆的层并且所述第二较低层是较坚固的层,
其中,所述膜不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其中,所述第一上层具有40%-55%的含氟聚合物,其中所述第二较低层具有58%-70%的含氟聚合物,以及
其中所述膜的厚度为约30μm-250μm。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膜,其中膜的较低层不包含防滑粒子。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膜,其中丙烯酸类树脂为甲基丙烯酸烷基酯或丙烯酸烷基酯,和/或其中含氟聚合物选自偏氟乙烯、四氟乙烯、六氟丙烯、氟乙烯和ECTFE的均聚物、共聚物和三元共聚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膜,其中丙烯酸类树脂与含氟聚合物树脂的比例为60:40-40:60。
5.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膜,其中丙烯酸类树脂与含氟聚合物树脂的比例为50:50。
6.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膜,其厚度为60μm-80μm。
7.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膜,其厚度为50μm-100μm。
8. 适于层压到基底层上以提供地板覆盖物的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的透明膜,在所述地板覆盖物中基底层通过透明膜是清晰可见的。
9. 在其上表面上包含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的膜的地板覆盖物。
10. 根据权利要求9的地板覆盖物,其中地板覆盖物是乙烯类聚合物地板覆盖物。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的地板覆盖物,其中地板覆盖物是砖片。
12. 权利要求9-11中任一项的地板覆盖物的用途,用于与橡胶产品长期接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法律适用
由于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780033025.X,发明名称为“地板覆盖物以及用于它的膜”的申请的分案申请,其申请日为2007年6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06年7月6日和2006年7月7日,因此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申请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2、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1月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2015年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4段以及2019年5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3、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适用于地板覆盖物上表面的透明、防污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滑塑料地板材料,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11行,第3页第27行-第4页第2行,第6页第7行至第8页末行及图1-3):该防滑塑料地板材料(相当于地板覆盖物)具有覆盖于上表面的膜,该膜包括涂层和一层或多层基层(相当于膜包括至少第一上层和第二较低层),涂层包含(a)丙烯酸类树脂和聚偏氟乙烯树脂(含氟聚合物树脂的下位概念)的共混物,和(b)防滑粒子,防滑粒子可以是石英、碎玻璃、玻璃球等(即无机防滑粒子),膜为透明的,使地板覆盖物中的基底层通过透明的膜是清晰可见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无机防滑粒子为玻璃泡,含量为4重量%,丙烯酸类树脂和含氟聚合物树脂为共挤出共混物;第一上层是脆的层并且所述第二较低层是较坚固的层,所述膜不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第一上层具有40%-55%的含氟聚合物,第二较低层具有58%-70%的含氟聚合物,膜的厚度为约30μm-250μm。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所述膜同时兼具防污性和防滑性,且该膜是环保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抗冲击性多层保护膜,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6行至第4页第14-19行,第8页第27行至第9页第13行,第10页第21行至30行以及实施例1-7):这种膜可提供优良的耐化学品和污染性,还提供了优良的抗冲击性,以及优良的耐候性。每100重量份总的聚合物组分,含氟聚合物占45-95重量份,丙烯酸聚合物占约5-55重量份,多层膜的第一层(即第一上层)含氟聚合物占混合物总量的45-95重量份,丙烯酸聚合物占约5-55重量份,第三层中含氟聚合物占混合物总量的5-55重量份,丙烯酸聚合物占约45-95重量份,脆的层是指具有高的丙烯酸类树脂与含氟聚合物树脂的比例的层,较坚固的层是指具有高的含氟聚合物树脂与丙烯酸类的比例的层;干燥和转鼓混合这些组分,形成干的混合物,经多层膜共挤出单元加工;多层膜总厚度一般约为3-100微米。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该保护膜既可以有高的丙烯酸类树脂与含氟聚合物树脂的比例(相当于脆的层),也可以有高的含氟聚合物树脂与丙烯酸类的比例(相当于较坚固的层),且上述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供丙烯酸类树脂与含氟聚合物树脂的合适比例,使膜的每一层呈现不同的性质从而改善膜的总体性能使其保证防污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使用需求能够合理选择相应顺序的层结构和组成,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调整范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无机防滑粒子种类和含量的选取,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碎玻璃、玻璃球一样,玻璃泡也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无机防滑粒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取,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使得膜不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确保使用时的环保和安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11行,第6页第20行至第8页末行):防滑粒子设在涂层的上表面,在基层(相当于第二较低层)不包含防滑粒子。
对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4-5行、第12页第24行至第13页第3行):丙烯酸树脂包括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甲基丙烯酸乙酯(相当于甲基丙烯酸烷基酯),涂层包含丙烯酸类树脂和聚偏氟乙烯树脂(含氟聚合物树脂的下位概念,相当于选自偏氟乙烯的均聚物)的共混物。对比文件2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4行至第5页第6行):该多层保护膜的保护层提供耐候性、耐辐射和耐污性,其由丙烯酸聚合物和含氟聚合物组成,含氟聚合物选自四氟乙烯、六氟丙烯、氟乙烯、乙烯-氯三氟乙烯(相当于ECTFE)、以及这些含氟聚合物的混合物(相当于均聚物、共聚物和三元共聚物);且上述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供含氟聚合物树脂材料。
对于权利要求4-5,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4-19行):每100重量份总的聚合物组分,含氟聚合物占45-95重量份,丙烯酸聚合物占约5-55重量份;且上述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供丙烯酸类树脂与含氟聚合物树脂的合适比例以满足具体的使用需求;而为实现所述使用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进一步合理调整丙烯酸类树脂与含氟聚合物的比例,这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权利要求6-7,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21-22行):膜的厚度一般约为3-100微米,约7-50微米较好,且上述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供膜的合适厚度。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2-7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适于层压到基底层上以提供地板覆盖物的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的透明膜。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防滑塑料地板材料;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抗冲击性多层保护膜。结合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在其上表面上包含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的膜的地板覆盖物。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防滑塑料地板材料(相当于地板覆盖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抗冲击性多层保护膜。参见对权利要求1-8的评述,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0-11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8行,第13页第19-26行):该防滑塑料地板材料特别是指PVC(相当于乙烯类聚合物)材料的地板材料,并被修剪成需要的尺寸(相当于砖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10-11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权利要求9-11中任一项的地板覆盖物的用途。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防滑塑料地板材料,该防滑塑料地板材料具有抗滑耐污的效果。将相应的防滑塑料地板材料与橡胶产品长期接触以使用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抗冲击性多层保护膜。结合对权利要求9-1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a.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膜包括涂层和一层或多层基层,涂层包含丙烯酸类树脂和聚偏氟乙烯树脂的共混物以及防滑粒子,并且防滑粒子可以是石英、碎玻璃、玻璃球等(即无机防滑粒子),即对比文件1的膜具有良好的防滑性;此外,对比文件1的第2页最后一段公开的是对比文件1中的地板材料可以基本上不存在裂缝,因为微粒层中的颗粒能更好地与塑料层相一致。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并不是教导不采用无机颗粒,并且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碎玻璃、玻璃球一样,玻璃泡也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无机防滑粒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取,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b.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每100重量份总的聚合物组分,含氟聚合物占45-95重量份,丙烯酸聚合物占约5-55重量份,多层膜的第一层含氟聚合物占混合物总量的45-95重量份,丙烯酸聚合物占约5-55重量份,第三层中含氟聚合物占混合物总量的5-55重量份,丙烯酸聚合物占约45-95重量份,脆的层是指具有高的丙烯酸类树脂与含氟聚合物树脂的比例的层,较坚固的层是指具有高的含氟聚合物树脂与丙烯酸类的比例的层,即,该保护膜既可以有高的丙烯酸类树脂与含氟聚合物树脂的比例(相当于脆的层),也可以有高的含氟聚合物树脂与丙烯酸类的比例(相当于较坚固的层),该膜可以实现耐候性,以及与本申请相同的耐污性以及耐冲击性等性能;在对比文件1的膜具有良好的防滑性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还需要提高对比文件1中膜的防污性和耐冲击性等性能时,容易想到可以结合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膜;而对于脆的层和较坚固层的相对位置来说,各个层中可以使用合理比例的丙烯酸类树脂与含氟聚合物树脂,从而各个层可以具有不同组成以使他们具有不同的特性,例如具有58%-70%的含氟聚合物的第二较低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进行的对组分的常规调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调整范畴,其技术效果完全可以合理预期。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容易获得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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