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涡轮增压机的轴承装置和涡轮增压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涡轮增压机的轴承装置和涡轮增压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796
决定日:2019-07-31
委内编号:1F234636
优先权日:2010-12-17
申请(专利)号:201180060643.X
申请日:2011-11-14
复审请求人:舍弗勒技术股份两合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艳艳
合议组组长:胡涛
参审员:李鹏
国际分类号:F16C19/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已经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并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在现有技术的教导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180060643.X,名称为“用于涡轮增压机的轴承装置和涡轮增压机”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舍弗勒技术股份两合公司,申请日为2011年11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12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3年06月17日,公开日为2013年08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9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3年06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8段(即第1-18页)、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6年1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涡轮增压机(1、61、121、181)的轴承装置(3、63、123、183),其包括沿轴向延伸的轴承壳体(11、71、131、191)、布置在轴承壳体(11、71、131、191)内的、带有外轴承环(15、17、75、77、135、137、195、197)和滚动体(21、81、101、161)的滚动轴承(13、73、133、193)、以及能转动地支承在轴承壳体(11、71、131、191)内的、沿轴向延伸的轴(9、69、129、189),其特征在于,所述外轴承环借助布置在它们之间的预张紧的弹簧元件(19、79、139、199)相互间隔,所述轴(9、69、129、189)在端侧具有用于固定在涡轮(7、67、127、187)上的轴颈(113、243、245、25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承装置(3、63、123、183),其特征在于,所述轴(9、69、129、189)至少在用于导引滚动体(21、81、101、161)的滚动体滚道(25、27、85、87、145、147、205、207)的区域中由钢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承装置(3、63、123、183),其特征在于,所述轴(9、69、129、189)由轴向相邻的轴区段(171、173、175、237、239、241)组装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轴承装置(3、63、123、183),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轴区段(171、173、175、237、239、241)相互焊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承装置(3、63、123、183),其特征在于,所述轴(9、69、129、189)包括内空隙(29、176、177、178、179)。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承装置(3、63、123、183),其特征在于,外轴承环(15、17、75、77、135、137、195、197)包括用于给滚动轴承(13、73、133、193)加载润滑剂的喷油孔(45、46、105、106、165、 166、225、226)。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承装置(3、63、123、183),其特征在于,所述轴(9、69、129、189)在其外周边上包括用于定位密封元件(37、97、157、217)的槽(35、95、155、215)。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承装置(3、63、123、183),其特征在于,所述轴(9、69、129、189)包括油分离器(49、109、169、229)。
9. 一种涡轮增压机(1、61、121、181),其包括压缩机转子(5、65、125、185)、涡轮(7、67、127、187)以及根据权利要求1至8之一所述的轴承装置(3、63、123、183),其中,压缩机转子(5、65、125、185)和涡轮(7、67、127、187)通过轴(9、69、129、189)连接,并且其中,轴(9、69、129、189)与涡轮(7、67、127、187)焊接。”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644185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0日;
对比文件2:CN101542088A,公开日为2009年09月23日;
对比文件3:CN101568736A,公开日为2009年10月28日;
对比文件5:CN1890475A,公开日为2007年01月23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外轴承环借助布置在它们之间的预张紧的弹簧元件相互间隔;(2)本申请的轴在轴端具有用于固定在涡轮上的轴颈。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5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5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5、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5、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外轴承环借助布置在它们之间的预张紧的弹簧元件相互间隔”这一技术特征,且没有相应的结合启示,理由如下:首先,对比文件5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并且能低成本制造的轴承装置,其技术方案是两个外圈3之间通过套筒6分隔开,然后在套筒内设置弹簧7,由此,外圈不需要使用具有弹簧支架功能的复杂的形状,可以使用通用产品,因此,对比文件5给出的技术启示是采用现有的轴承外圈结构结合套筒和弹簧从而实现简单组装;且由于对比文件5明确记载了“外圈不需要使用具有弹簧支架功能的复杂的形状”,其排除了本申请的“两个外圈通过布置在它们之间的预张紧弹簧的弹性力间隔开”。其次,在对比文件5中,套筒6与销构件35卡合可以限制套筒的轴向移动,套筒6的另一端分别支撑在外圈3的凹部10内,即对比文件5中套筒6与销构件35将两个外圈分隔开,这与本申请的“两个外圈通过布置在它们之间的预张紧弹簧的弹性力间隔开”不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外轴承环借助布置在它们之间的预张紧弹簧元件相互间隔开”限定的范围为:外轴承环借助它们之间的预张紧弹簧的弹簧力间隔开,没有体现出“不使用套筒”;而对比文件5中采用与轴承外圈配合的套筒间的弹簧将其间隔开,即对比文件5实际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外轴承环借助布置在它们之间的预张紧弹簧元件相互间隔开”,且其作用与本申请中的弹簧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5能够给出技术启示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另外,即使如请求人所述“本申请采用弹簧直接接触轴承外圈将其间隔开”,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对比文件5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即:将支撑弹簧的套筒与轴承外圈作为一个整体设置,使弹簧与轴承外圈之间接触作用,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外轴承环借助布置在它们之间的预张紧的弹簧元件相互间隔;(2)本申请的轴在端侧具有用于固定在涡轮上的轴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5公开,而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5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5、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5、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记载“外轴承环借助布置在它们之间的预张紧弹簧元件相互间隔开”,不能得出外轴承环之间不设置其他部件。而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1-3行明确记载“涡轮增压器轴承装置1包括:一对角接触轴承A;插装在两外圈之间的一对套筒6;插装在套筒6之间并对轴承施加预负荷的弹簧7”;同时,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2段也明确记载“弹簧7是具有规定的弹簧定数的螺旋弹簧,通过套筒6向左右角接触轴承A、A施加弹发力,从而施加预负荷”;另外,对比文件5与本申请同属于涡轮增压机轴承领域,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向轴承外圈施加预负荷,对其进行预张紧,从而保证滚动轴承在运动过程中在轴向上保持一定的间距。由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5已经明确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1-3行,第6页倒数第2段及附图1-3):角接触轴承A(即本申请的轴承)外圈3(即本申请的外轴承环)借助布置在它们之间的预张紧的弹簧元件7相互间隔,且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即使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限定外圈之间仅设置弹簧元件,本申请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对比文件5背景技术中已经公开蜗轮增压器轴承装置的外圈具有接纳弹簧的部分,并在外圈之间设有施加预负荷的弹簧(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1页第3-4段),即外圈之间不设置套筒,直接设置弹簧元件已经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此外,对比文件5中,套筒和销构件配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充分固定外圈相对壳体的旋转,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不考虑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时,不设置上述部件是能够想到的做法。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在原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在所述轴上安装有具有离心力作用原理的油分离器”,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原权利要求8,修改了原权利要求2-7的引用关系、原权利要求9的编号以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指出:在对比文件3中,间隔挡圈44的作用是固定并保持角接触轴承的内滚道的位置,本申请中轴承的内滚道直接设置在轴上,不用设置该间隔挡圈;本申请中设置的“具有离心力作用原理的油分离器”与对比文件3中的间隔挡圈完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特征“在轴上安装有具有离心力作用原理的油分离器”,也没有给出设置该特征的技术启示。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涡轮增压机(1、61、121、181)的轴承装置(3、63、123、183),其包括沿轴向延伸的轴承壳体(11、71、131、191)、布置在轴承壳体(11、71、131、191)内的、带有外轴承环(15、17、75、77、135、137、195、197)和滚动体(21、81、101、161)的滚动轴承(13、73、133、193)、以及能转动地支承在轴承壳体(11、71、131、191)内的、沿轴向延伸的轴(9、69、129、189),其特征在于,所述外轴承环借助布置在它们之间的预张紧的弹簧元件(19、79、139、199)相互间隔,所述轴(9、69、129、189)在端侧具有用于固定在涡轮(7、67、127、187)上的轴颈(113、243、245、255);在所述轴上安装有具有离心力作用原理的油分离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承装置(3、63、123、183),其特征在于,所述轴(9、69、129、189)至少在用于导引滚动体(21、81、101、161)的滚动体滚道(25、27、85、87、145、147、205、207)的区域中由钢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承装置(3、63、123、183),其特征在于,所述轴(9、69、129、189)由轴向相邻的轴区段(171、173、175、237、239、241)组装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轴承装置(3、63、123、183),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轴区段(171、173、175、237、239、241)相互焊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承装置(3、63、123、183),其特征在于,所述轴(9、69、129、189)包括内空隙(29、176、177、178、179)。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承装置(3、63、123、183),其特征在于,外轴承环(15、17、75、77、135、137、195、197)包括用于给滚动 轴承(13、73、133、193)加载润滑剂的喷油孔(45、46、105、106、165、166、225、226)。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承装置(3、63、123、183),其特征在于,所述轴(9、69、129、189)在其外周边上包括用于定位密封元件(37、97、157、217)的槽(35、95、155、215)。
8. 一种涡轮增压机(1、61、121、181),其包括压缩机转子(5、65、125、185)、涡轮(7、67、127、187)以及根据权利要求1至7之一所述的轴承装置(3、63、123、183),其中,压缩机转子(5、65、125、185)和涡轮(7、67、127、187)通过轴(9、69、129、189)连接,并且其中,轴(9、69、129、189)与涡轮(7、67、127、187)焊接。”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4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外轴承环借助布置在它们之间的预张紧的弹簧元件相互间隔;(2)本申请的轴在端侧具有用于固定在涡轮上的轴颈;(3)在轴上安装有具有离心力作用原理的油分离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5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7任一项,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5、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5、3、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关于油分离器,本申请说明书文字部分仅记载其设置在轴上,其利用离心力作用工作,从说明书附图中可以看出,其为相对于轴突出的凸缘结构。根据上述记载可知,本申请中的油分离器实际是通过离心力将润滑油甩离的一个凸缘部件。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明确记载其间隔挡圈44具有通过离心力作用将润滑油甩离的作用,但对比文件3的间隔挡圈44具有与本申请相同的凸缘,其设置位置也与本申请相似,在蜗轮增压器工作时随轴一起旋转,且根据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7页第2-4段的记载可知,间隔挡圈44所在的空间存在润滑油;且现有技术文献,如CN101272072(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图1)、CN1641225A(参见说明书第6页最后一段至第7页第3段、图2A,6-8)、CN1493771A(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段、图1)、CN1201105A(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图3)等多篇文献均公开了在轴承外端设置凸缘以甩离润滑油的技术手段;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对比文件3的间隔挡圈在增压器工作时能够起到通过离心力分离润滑油的作用。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轴上安装有具有离心力作用原理的油分离器”的技术特征,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其在对比文件3中能起到与在本申请中相同的作用,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设置该特征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在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使用了三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这说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的隔套与定位销不仅需要间隔左外圈和右外圈,同时还起到了设置润滑油路的作用,如果将其替换为对比文件5中的弹簧,对比文件1自身的润滑油路需要重新设计,因此,对比文件5无法与对比文件1结合;同时,在对比文件1的左外圈7的外部设有压气机背盘16,在左外圈7和压气机背盘16之间设置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在所述轴上安装有具有离心力作用原理的油分离器”,因此,对比文件3无法与对比文件1结合; 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7以及包含权利要求1的轴承装置的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2018年11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3年06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1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涡轮增压机的轴承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内圈混合陶瓷球轴承蜗轮增压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4页的第3-10行及附图1-2):该无内圈混合陶瓷球轴承蜗轮增压器包括压气机壳9、涡轮壳11、压气机背盘16、轴承体12、定位销5、涡轮转子1、混合轴承;混合轴承包括混合轴承外圈、涡轮转子轴13、混合轴承陶瓷球2、混合轴承保持架6,该混合轴承外圈安装于涡轮增压器轴承体12内孔中,包括左外圈7和右外圈3,左外圈7和右外圈3分别设置有一个外滚道;涡轮转子轴13并列设置有两个内滚道,内滚道和外滚道之间设置有混合轴承陶瓷球;混合轴承还包括位于左外圈7和右外圈3之间的隔套4。且由对比文件的图1可以看出,轴承体12、蜗轮转子轴13沿轴向延伸。
由上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涡轮增压机的轴承装置,其包括沿轴向延伸的轴承体12(即本申请的轴承壳体)、布置在轴承体12内的、带有轴承外圈3、7(即本申请的外轴承环)和陶瓷球2(即本申请的滚动体)的混合轴承(即本申请的滚动轴承)、以及能转动地支承在轴承体12内的、沿轴向延伸的涡轮转子轴13(即本申请的轴)。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外轴承环借助布置在它们之间的预张紧的弹簧元件相互间隔;(2)本申请的轴在端侧具有用于固定在涡轮上的轴颈;(3)在轴上安装有具有离心力作用原理的油分离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使滚动轴承在运动过程中在轴向上保持一定的间隔;(2)实现涡轮与轴的可靠连接;(3)甩离润滑油。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涡轮增压器的轴承装置(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6页倒数第2段及附图1-3):该涡轮增压器轴承装置包括一对角接触轴承A(相当于本申请的轴承);插装在两外圈3(相当于本申请的外轴承环)之间的一对套筒6;插装在套筒6之间并对轴承施加预负荷的弹簧7。在对比文件5中,两个外圈3借助布置在它们之间的预张紧的弹簧元件7相互间隔;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向轴承外圈施加预负荷,使滚动轴承在运动过程中在轴向上保持一定的间隔,即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实现涡轮与轴的可靠连接,从而设置轴在端侧具有用于固定在涡轮上的轴颈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一种用于涡轮增压器轴的浮动轴承机座(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5页的第12-14行及附图1):其旋转轴12(即本申请的轴)上装配有圆柱形间隔挡圈44(即本申请的油分离器)。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离心力的作用下甩离润滑油,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在其涡轮转子轴上设置通过离心力甩离润滑油的油分离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3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涡轮转子轴13并列设置有两个内滚道(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第4页第2段)。同时,为了提高轴在滚道区域的强度和耐磨性,从而使轴至少在用于导引滚动体的滚动体滚道的区域中由钢构成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轴的结构形式做了进一步的限定。但是,为了便于加工或在不同轴段使用不同材料以节约成本从而将轴设置为由轴向相邻的轴区段组装成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轴的不同轴区段之间的连接方法做了进一步的限定。但是,为了便于轴的不同轴区段之间连接可靠从而将轴的各轴区段焊接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轴的结构特点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涡轮增压器,该涡轮增压器1具有一台涡轮机2,该涡轮机2叶轮5与转子轴6连接的轴端具有腔体15(即本申请的内空隙)(参见对比文件的2说明书第3页的第8-10行及附图2)。对比文件2中在叶轮5上设置腔体的作用与本申请在转子轴上设置内空隙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减少热传导,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在其涡轮转子轴与涡轮转子、风机转子连接处设置内空隙,而将该内空隙设置在涡轮转子轴上仅是一种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6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4页的第14-18行及附图1-2):轴承外圈3、7包括用于给混合轴承加载润滑剂的进油孔(即本申请喷油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7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4页的第20-21行):转子轴13可设置相应的密封环安装环槽。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涡轮增压机,其包括权利要求1-7之一的轴承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内圈混合陶瓷球轴承蜗轮增压器,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4页的第3-10行及附图1-2):其包括压缩机转子、涡轮转子1(即本申请的涡轮)以及轴承装置,其中,压缩机转子和涡轮通过涡轮转子轴13连接,且其中,涡轮转子轴13与涡轮转子1焊接。
基于前述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轴承装置相对于对比文件1、5、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5、3、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指出:首先,在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使用了三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这说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的隔套与定位销不仅需要间隔左外圈和右外圈,同时还起到了设置润滑油路的作用,如果将其替换为对比文件5中的弹簧,对比文件1自身的润滑油路需要重新设计,因此,对比文件5无法与对比文件1结合;同时,在对比文件1的左外圈7的外部设有压气机背盘16,在左外圈7和压气机背盘16之间没有空间设置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在所述轴上安装有具有离心力作用原理的油分离器”,因此,对比文件3无法与对比文件1结合; 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7以及包含权利要求1的轴承装置的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所使用对比文件的数量多少并不决定该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具体到本申请,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5公开了两个外圈借助弹簧元件间隔开的技术手段,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向轴承外圈施加预负荷,使滚动轴承在运动过程中在轴向上保持一定的间隔,即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轴上装配具有离心力作用的油分离器,且该油分离器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离心力的作用下甩离润滑油,即对比文件3也给出了将其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而轴在端侧具有用于固定在涡轮上的轴颈是本领域为了实现涡轮与轴的可靠连接的常规技术手段。综上,对比文件5和3均给出了将其所公开的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而未被对比文件1、3、5所披露的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虽然在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使用了三篇对比文件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但这并不能说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次,关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对比文件5公开了借助弹簧元件间隔开两个外圈,且其外圈上设有润滑油路,在将对比文件5结合进对比文件1,用弹簧替换定位销和隔套时,对润滑油路稍作改进,将其设置在左、右外圈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关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在轴上设置具有离心力作用原理的油分离器,在将对比文件3结合进对比文件1时,对对比文件1稍作改进,使其压气机背盘和左外圈之间的空间足够装配油分离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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