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装置及其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照明装置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647
决定日:2019-07-31
委内编号:1F267620
优先权日:2014-02-25
申请(专利)号:201510059878.7
申请日:2015-02-05
复审请求人:绿点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非
合议组组长:王娜
参审员:陈亚娟
国际分类号:F21S2/00,F21V23/06,F21Y10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首先应当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当对比文件与本申请技术领域不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技术效果也不相同时,该对比文件不能构成最接近现有技术。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59878.7,名称为“照明装置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05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2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申请人为绿点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7-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此外,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TW200919659 A,公开日为 2009年05月01日;
对比文件2:TW201352097 A,公开日为 2013年12月0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2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3;以及于2018年07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该照明装置为一车灯并包含一绝缘基座、两个导电组件,及一发光源,该绝缘基座包括多个彼此相连接在一起的罩体,各罩体包括一正面、一背面及两个内周面,各该内周面界定出一贯穿该正面与该背面的贯穿孔,各该导电组件包括一形成于该正面的第一导接段、一形成于该背面的第二导接段,及一形成于对应的该内周面并且连接于该第一、第二导接段间的连接段,该发光源包括一第一导电端子及一第二导电端子,该第一导电端子与该第二导电端子分别导接于该两导电组件的该第一导接段,各该导电组件包括一形成于该正面、该背面与对应的该内周面的活性金属层,及一形成于该活性金属层上的第一金属层,该第一、第二导接段及该连接段包含该活性金属层与该第一金属层,该活性金属层先经蚀刻后再形成该第一金属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绝缘基座还包括一形成于该正面外周缘的围绕面,该照明装置还包含一形成于该围绕面上的反光金属罩,该反光金属罩用以反射该发光源所产生的光线,该反光金属罩包括一形成于该围绕面上的第一反光金属层,及一形成于该第一反光金属层上的第二反光金属层,该第一反光金属层与该活性金属层的材质相同。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二反光金属层与该第一金属层的材质相同。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绝缘基座还包括一形成于该正面外周缘的围绕面,该照明装置还包含一形成于该围绕面上的反光金属罩,该反光金属罩用以反射该发光源所产生的光线。
5. 一种照明装置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该照明装置为一车灯,该方法包含下述步骤:
提供一绝缘基座,该绝缘基座包括多个彼此相连接在一起的罩体,各罩体包括一正面、一背面及两个内周面,各该内周面界定出一贯穿该正面与该背面的贯穿孔,
活性金属层形成步骤,在该绝缘基座的该正面、该背面及各该内周面形成一活性金属层,
第一金属层形成步骤,在该活性金属层上形成一第一金属层,该第一金属层与该活性金属层共同形成两个导电组件,各该导电组件包括一形成于该正面的第一导接段、一形成于该背面的第二导接段,及一形成于对应的该内周面并且连接于该第一、第二导接段间的连接段,及
导接步骤,将一发光源的一第一导电端子及一第二导电端子分别导接于该两导电组件的该第一导接段,
该方法还包含一位于该活性金属层形成步骤与该第一金属层形成步骤间的蚀刻步骤,使该活性金属层包括有两个相间隔的第一导电区,及多个与各该第一导电区相间隔的第一非导电区,在该第一金属层形成步骤中,该第一金属层包括有两个分别形成于该两第一导电区上的第二导电区,及多个分别形成于所述第一非导电区上的第二非导电区。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照明装置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绝缘基座还包括一形成于该正面外周缘的围绕面,在该活性金属层形成步骤中,该活性金属层同时形成于该围绕面上,在该蚀刻步骤中,所述第一非导电区其中之一形成于该围绕面上,形成于该围绕面上的该第一非导电区与该第二非导电区共同界定出一反光金属罩。
7. 一种照明装置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该照明装置为一车灯,该方法包含下述步驟:
提供一绝缘基座,该绝缘基座包括多个彼此相连接在一起的罩体,各罩体包括一正面、一背面及至少一内周面,该内周面界定出一贯穿该正面与该背面的贯穿孔;
沿该内周面形成一导电路径,该导电路径朝该绝缘基座的该正面与该背面的方向间延伸,而至少包括一形成于该内周面的活性金属层及一形成于该活性金属层表面的第一金属层;及
将一发光源的至少一导电端子导接至该导电路径朝向该绝缘基座正面的一端,
该方法还包含一位于该活性金属层形成步骤与该第一金属层形成步骤间的蚀刻步骤,使该活性金属层包括有两个相间隔的第一导电区,及多个与各该第一导电区相间隔的第一非导电区,在该第一金属层形成步骤中,该第一金属层包括有两个分别形成于该两第一导电区上的第二导电区,及多个分别形成于所述第一非导电区上的第二非导电区。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照明装置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绝缘基座还包括一形成于该正面外周缘的围绕面,该方法还包含于该围绕面形成该活性金属层及于该活性金属层表面形成该第一金属层,而由该活性金属层及该第一金属层共同形成位于该围绕面上的一反光金属罩。
9. 一种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该照明装置为一车灯并包含一绝缘基座、一导电路径及一发光源,该绝缘基座包括多个彼此相连接在一起的罩体,各罩体包括一正面、一背面及至少一内周面,该内周面界定出一贯穿该正面与该背面的贯穿孔,该导电路径 形成于沿该内周面而朝该绝缘基座的该正面与该背面的方向间延伸,该导电路径至少包括一形成于该内周面的活性金属层及一形成于该活性金属层表面的第一金属层,该活性金属层先经蚀刻后再形成该第一金属层,该发光源的至少一导电端子导接至该导电路径朝向该绝缘基座正面的一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绝缘基座还包括一形成于该正面外周缘的围绕面,该照明装置还包含一形成于该围绕面上的反光金属罩,该反光金属罩包括由该导电路径向该围绕面延伸形成的该活性金属层及位于该活性金属层表面的该第一金属层。”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该照明装置为一车灯,基座为绝缘基座并包括多个彼此相连接在一起的罩体,各罩体包括一正面、一背面及两个内周面,各该导电组件包括一形成于该正面的第一导接段、一形成于该背面的第二导接段及一形成于对应的该内周面并且连接于该第一、第二导接段间的连接段,该第一导电端子与该第二导电端子分别导接于该两导电组件的该第一导接段,各该导电组件包括一形成于该正面、该背面与对应的该内周面的活性金属层,及一形成于该活性金属层上的第一金属层,该第一、第二导接段及该连接段包含该活性金属层与该第一金属层,该活性金属层先经蚀刻后再形成该第一金属层。其中,有关导电组件结构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其余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该照明装置为一车灯,基座为绝缘基座并包括多个彼此相连接在一起的罩体,各罩体包括一正面、一背面及两个内周面;具有活性金属层形成步骤,在该绝缘基座的正面、背面及各该内周面形成一活性金属层,具有第一金属层形成步骤,在该活性金属层上形成一第一金属层,该第一金属层与该活性金属层共同形成两个导电组件,各该导电组件包括一形成于该正面的第一导接段、一形成于该背面的第二导接段及一形成于对应的该内周面并且连接于该第一、第二导接段间的连接段;导接步骤是将一发光源的一第一导电端子及一第二导电端子分别导接于该两导电组件的该第一导接段;该方法还包含一位于该活性金属层形成步骤与该第一金属层形成步骤间的蚀刻步骤,使该活性金属层包括有两个相间隔的第一导电区,及多个与各该第一导电区相间隔的第一非导电区,在该第一金属层形成步骤中,该第一金属层包括有两个分别形成于该两第一导电区上的第二导电区,及多个分别形成于所述第一非导电区上的第二非导电区;该照明装置的制造方法的步骤顺序。其中有关导电组件的形成步骤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其余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独立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该照明装置为一车灯,基座为绝缘基座并包括多个彼此相连接在一起的罩体,各罩体包括一正面、一背面及至少一个内周面;导电路径至少包括一形成于该内周面的活性金属层及一形成于该活性金属层表面的第一金属层;该方法还包含一位于该活性金属层形成步骤与该第一金属层形成步骤间的蚀刻步骤,使该活性金属层包括有两个相间隔的第一导电区,及多个与各该第一导电区相间隔的第一非导电区,在该第一金属层形成步骤中,该第一金属层包括有两个分别形成于该两第一导电区上的第二导电区,及多个分别形成于所述第一非导电区上的第二非导电区;该照明装置的制造方法的步骤顺序。其中有关导电路径中活性金属层和第一金属层的形成步骤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其余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该照明装置为一车灯,基座为绝缘基座并包括多个彼此相连接在一起的罩体,各罩体包括一正面、一背面及至少一内周面;导电路径至少包括一形成于该内周面的活性金属层及一形成于该活性金属层表面的第一金属层,该活性金属层先经蚀刻后再形成该第一金属层。其中有关导电路径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其余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4、8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此外,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绿点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1和9中的技术特征“该活性金属层先经蚀刻后再形成该第一金属层”,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5中的技术特征“该方法还包含一位于该活性金属层形成步骤与该第一金属层形成步骤间的蚀刻步骤,使该活性金属层包括有两个相间隔的第一导电区,及多个与各该第一导电区相间隔的第一非导电区,在该第一金属层形成步骤中,该第一金属层包括有两个分别形成于该两第一导电区上的第二导电区,及多个分别形成于所述第一非导电区上的第二非导电区”,并将该特征作为新增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7中的技术特征“该方法还包含一位于该活性金属层形成步骤与该第一金属层形成步骤间的蚀刻步骤,使该活性金属层包括有两个相间隔的第一导电区,及多个与各该第一导电区相间隔的第一非导电区,在该第一金属层形成步骤中,该第一金属层包括有两个分别形成于该两第一导电区上的第二导电区,及多个分别形成于所述第一非导电区上的第二非导电区”,此外,还新增了从属权利要求7,对从属权利要求序号及引用关系作了适应性修改,并将权利要求8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6和7。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作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该照明装置为一车灯并包含一绝缘基座、两个导电组件,及一发光源,该绝缘基座包括多个彼此相连接在一起的罩体,各罩体包括一正面、一背面及两个内周面,各该内周面界定出一贯穿该正面与该背面的贯穿孔,各该导电组件包括一形成于该正面的第一导接段、一形成于该背面的第二导接段,及一形成于对应的该内周面并且连接于该第一、第二导接段间的连接段,该发光源包括一第一导电端子及一第二导电端子,该第一导电端子与该第二导电端子分别导接于该两导电组件的该第一导接段,各该导电组件包括一形成于该正面、该背面与对应的该内周面的活性金属层,及一形成于该活性金属层上的第一金属层,该第一、第二导接段及该连接段包含该活性金属层与该第一金属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绝缘基座还包括一形成于该正面外周缘的围绕面,该照明装置还包含一形成于该围绕面上的反光金属罩,该反光金属罩用以反射该发光源所产生的光线,该反光金属罩包括一形成于该围绕面上的第一反光金属层,及一形成于该第一反光金属层上的第二反光金属层,该第一反光金属层与该活性金属层的材质相同。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二反光金属层与该第一金属层的材质相同。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绝缘基座还包括一形成于该正面外周缘的围绕面,该照明装置还包含一形成于该围绕面上的反光金属罩,该反光金属罩用以反射该发光源所产生的光线。
5. 一种照明装置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该照明装置为一车灯,该方法包含下述步骤:
提供一绝缘基座,该绝缘基座包括多个彼此相连接在一起的罩体,各罩体包括一正面、一背面及两个内周面,各该内周面界定出一贯穿该正面与该背面的贯穿孔,
活性金属层形成步骤,在该绝缘基座的该正面、该背面及各该内周面形成一活性金属层,
第一金属层形成步骤,在该活性金属层上形成一第一金属层,该第一金属层与该活性金属层共同形成两个导电组件,各该导电组件包括一形成于该正面的第一导接段、一形成于该背面的第二导接段,及一形成于对应的该内周面并且连接于该第一、第二导接段间的连接段,及
导接步骤,将一发光源的一第一导电端子及一第二导电端子分别导接于该两导电组件的该第一导接段。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照明装置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含一位于该活性金属层形成步骤与该第一金属层形成步骤间的蚀刻步骤,使该活性金属层包括有两个相间隔的第一导电区,及多个与各该第一导电区相间隔的第一非导电区,在该第一金属层形成步骤中,该第一金属层包括有两个分别形成于该两第一导电区上的第二导电区,及多个分别形成于所述第一非导电区上的第二非导电区。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照明装置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含一位于该第一金属层形成步骤后的蚀刻步骤,使该第一金属层形成相间隔的两个第二导电区,及与各该第二导电区相间隔的多个第二非导电区,该活性 金属层形成相间隔的两个第一导电区,及与各该第一导电区相间隔的多个第一非导电区。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照明装置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绝缘基座还包括一形成于该正面外周缘的围绕面,在该活性金属层形成步骤中,该活性金属层同时形成于该围绕面上,在该蚀刻步骤中,所述第一非导电区其中之一形成于该围绕面上,形成于该围绕面上的该第一非导电区与该第二非导电区共同界定出一反光金属罩。
9. 一种照明装置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该照明装置为一车灯,该方法包含下述步驟:
提供一绝缘基座,该绝缘基座包括多个彼此相连接在一起的罩体,各罩体包括一正面、一背面及至少一内周面,该内周面界定出一贯穿该正面与该背面的贯穿孔;
沿该内周面形成一导电路径,该导电路径朝该绝缘基座的该正面与该背面的方向间延伸,而至少包括一形成于该内周面的活性金属层及一形成于该活性金属层表面的第一金属层;及
将一发光源的至少一导电端子导接至该导电路径朝向该绝缘基座正面的一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照明装置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绝缘基座还包括一形成于该正面外周缘的围绕面,该方法还包含于该围绕面形成该活性金属层及于该活性金属层表面形成该第一金属层,而由该活性金属层及该第一金属层共同形成位于该围绕面上的一反光金属罩。
11. 一种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该照明装置为一车灯并包含一绝缘基座、一导电路径及一发光源,该绝缘基座包括多个彼此相连接在一起的罩体,各罩体包括一正面、一背面及至少一内周面,该内周面界定出一贯穿该正面与该背面的贯穿孔,该导电路径形成于沿该内周面而朝该绝缘基座的该正面与该背面的方向间延伸,该导电路径至少包括一形成于该内周面的活性金属层及一形成于该活性金属层表面的第一金属层,该发光源的至少一导电端子导接至该导电路径朝向该绝缘基座正面的一端。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绝缘基座还包括一形成于该正面外周缘的围绕面,该照明装置还包含一形成于该围绕面上的反光金属罩,该反光金属罩包括由该导电路径向该围绕面延伸形成的该活性金属层及位于该活性金属层表面的该第一金属层。”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主要是为了克服现有发光二极管在操作时因散热不易进而导致发光效率降低的问题,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发光二极体及其封装结构,其基座为用以承载发光晶片的基材。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界定的照明装置为一车灯而绝缘基座包括多个彼此相连接在一起的罩体,其结构与对比文件1的发光二极体及基座的结构完全不同。而且,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界定的照明装置的具体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制造应用于发光晶片的陶瓷封装基板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2也并未公开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界定的照明装置的具体结构。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和11所限定的照明装置的具体结构,以及独立权利要求5和9所限定的照明装置的制造方法。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欲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以及该技术手段所能达成的功效均与对比文件1、2不同。而且,本申请的照明装置具有以下技术效果:能降低照明装置的组成元件数量,并且能减少组装制造的步骤,使制程简单化,因此,能有效地降低制造工时与制造成本。因此,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照明装置的结构与本申请中的照明装置结构大体相同,同时在本领域,具体将照明装置设置为一车灯、将基座设置为包括多个彼此相连接在一起的罩体在本领域是较为常见的,在本领域,为了便于导电组件与基座本体进行电隔绝,直接将基座设置为绝缘基座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中采用的导电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种形式的导电组件结构运用于对比文件1中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导电组件;2、虽然对比文件2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限定的照明装置,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照明装置的结构与本申请中的照明装置结构大体相同,在此基础上,为了较佳地导通线路以及简化制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能够较佳地导通线路以及简化制程的导电组件结构运用于对比文件1中,在采用该种形成的导电组件后制成照明装置时,该制造方法步骤顺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3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02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3。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首先应当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当对比文件与本申请技术领域不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技术效果也不相同时,该对比文件不能构成最接近现有技术。

具体就本案而言,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照明装置,该照明装置为一车灯,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解决目前车灯的组成元件众多、组装步骤多,以及如何提升散热效能的问题。其采用的具体手段是:该车灯使用了包括多个彼此相连接在一起的罩体的绝缘基座,在罩体内周面界定出贯穿正面与背面的贯穿孔,两个导电组件分别包括形成于正面的第一导接段、形成于背面的第二导接段以及形成于对应的内周面且连接于第一、第二导接段间的连接段,发光源通过第一导电端子和第二导电端子分别导接两个导电组件的第一导接段。借由导电组件、发光源与绝缘基座件的接合设计方式,从而实现了降低车灯的组成元件数量,并且能减少组装制造的步骤,使制程简单化,有效降低制造工时与制造成本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发光二极体,包含一基座21、一发光晶片22、二金属导线23、以及一透明材质的封装体24,基座21包含一本体211、二管状绝缘件213、二金属材质制成的导电柱212,以及一粘着层214,本体211上表面向下凹陷形成有一凹陷部215,凹陷部215于其底面形成一向下贯穿本体211的通孔216,导电柱212配合穿设于通孔216中,并借由管状绝缘件213与本体211进行隔绝,防止同为金属材质的导电柱212与本体211相互接触。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照明装置为一车灯,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则是一种发光二极体,权利要求1中的基座为绝缘基座,该绝缘基座包括多个彼此相连接在一起的罩体,各罩体包括一正面、一背面及两个内周面,各该导电组件包括一形成于该正面的第一导接段、一形成于该背面的第二导接段,及一形成于对应的该内周面并且连接于该第一、第二导接段间的连接段,该第一导电端子与该第二导电端子分别导接于该两导电组件的该第一导接段,各该导电组件包括一形成于该正面、该背面与对应的该内周面的活性金属层,及一形成于该活性金属层上的第一金属层,该第一、第二导接段及该连接段包含该活性金属层与该第一金属层。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照明装置的结构与本申请的照明装置的结构大体相同,同时在本领域,具体将照明装置设置为一车灯、将基座设置为包括多个彼此相连接在一起的罩体在本领域是较为常见的,在本领域,为了便于导电组件与基座本体进行电隔绝,直接将基座设置为绝缘基座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就技术领域而言,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实际上是一种车灯,其包含一绝缘基座、两个导电组件,及一发光源,该绝缘基座包括多个彼此相连接在一起的罩体,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发光二极体,其实质上是通常意义上的照明装置中的光源,仅能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发光源,而无法将其认定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照明装置。因此,尽管对比文件1的发光二极体的外形结构貌似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的外形结构类似,但二者在技术领域上存在明显差异。
其次,就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言,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车灯的组成元件数量,减少组装制造的步骤,使制程简单化。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是现有技术中由于透明封装体与金属基座之间的热膨胀系数不同,因此,两者在受到发光晶片发热时所产生的膨胀程度也有所不同,使得界面处容易产生应力而裂开,导致透明封装体自金属基座上脱落的问题。因此,两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并不相同。而且,由于对比文件1中是发光二极体,仅相当于是照明装置中的光源,因此在对比文件1中无法发现车灯这样的照明装置会存在的上述技术问题,也即并不存在动机去解决如何降低车灯的组成元件数量,减少组装制造的步骤,使制程简单化的技术问题。
最后,就技术效果而言,本申请借由导电组件、发光源与绝缘基座间的接合设计方式,并使绝缘基座包括罩体,实现了降低车灯的组成元件数量,并且能减少组装制造的步骤,使制程简单化,有效降低制造工时与制造成本的效果,而对比文件1则是通过采用金属基座提高散热效率、选用高分子材料制成封装体,并在基座上设置一层材质为氮化物或氧化物的粘着层,借以提高透明封装体与基座的结合性,以实现提高封装体与基座之间结合性的技术效果。可见,二者的技术效果也完全不同。
可见,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车灯,其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领域不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并不相同,因此不能构成《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节中所述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合议组还考虑了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其他对比文件,然而,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应用于发光晶片的陶瓷封装基板,并没有公开有关车灯或其他涉及照明的结构,因此,对比文件2也无法构成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同时,尽管对比文件2中也涉及了导电组件的结构,但是,即使考虑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也仅能得到具有对比文件2中的基板和导电组件的发光二极体,而非具体的车灯或照明装置。
此外,现有技术中对尚没有证据证明借由导电组件、发光源与绝缘基座件的上述接合设计方式来设计车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合议组认为,基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2、独立权利要求5和9均请求保护一种照明装置的制造方法,该照明装置为车灯,独立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照明装置,该照明装置为车灯,权利要求5、9和1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样是如何降低车灯的组成元件数量,减少组装制造的步骤,使制程简单化,并都实现了降低车灯的组成元件数量,并且能减少组装制造的步骤,使制程简单化,有效降低制造工时与制造成本的效果,因此,基于现有证据,同样无法认定权利要求5、9和11相对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该权利要求5、9和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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