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检测液位装置、空调冷凝水位控制装置和空调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连续检测液位装置、空调冷凝水位控制装置和空调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573
决定日:2019-07-31
委内编号:1F2575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41194.0
申请日:2015-08-27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朝利
合议组组长:高虹
参审员:王波
国际分类号:G01F23/24,F24F13/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另外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41194.0,名称为“连续检测液位装置、空调冷凝水位控制装置和空调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338655A,公开日:2012年02月01日;
对比文件2:CN2191392Y,授权公告日:1995年03月08日;
对比文件3:CN203572550U,授权公告日:2014年04月30日;
对比文件4:CN202328705U,授权公告日:2012年07月1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8年0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空调冷凝水位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于检测空调接水盘(6)的水位的连续检测液位装置,包括:浮子(1)和滑动变阻器(2),所述浮子(1)驱动所述滑动变阻器(2)的指针(3)运动以调节所述滑动变阻器(2)的阻值,从而使所述滑动变阻器(2)输出与所述浮子(1)的位置相对应的液位信号;
所述连续检测液位装置还包括连杆(4),所述浮子(1)通过所述连杆(4)与所述指针(3)连接;
所述连续检测液位装置还包括导向杆(5),所述浮子(1)活动地设置在所述导向杆(5)上;
水泵,用于排出所述空调接水盘(6)中的冷凝水;
控制器(7),与所述连续检测液位装置和所述水泵连接,用于根据所述水位的高低控制所述水泵的开启或关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冷凝水位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7)在检测到所述水位达到或超过预定的排水水位时,开启所述水泵进行排水。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冷凝水位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7)在检测到所述水位降低到预定的最低水位时,关闭所述水泵。
4.一种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空调冷凝水位控制装置。”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水位的连续检测液位装置,包括浮子和滑动变阻器,所述浮子驱动所述滑动变阻器的指针运动以调节所述滑动变阻器的阻值,从而使所述滑动变阻器输出与所述浮子的位置相对应的液位信号;所述连续检测液位装置还包括连杆,所述浮子通过所述连杆与所述指针连接;所述连续检测液位装置还包括导向杆,所述浮子活动地设置在所述导向杆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连续检测液位装置以及指针,且对比文件1给出将该特征与对比文件4结合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1还给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下技术教导:通过浮子带动滑动变阻器的指针运动可以连续监测液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浮子结合滑动变阻器的液位检测装置用于对比文件1的空调蓄水空间中以实现液位的连续监测。技术特征“连续检测液位装置还包括连杆,浮子通过连杆与指针连接”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对比文件2给出将该特征与对比文件4结合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技术特征“所述连续检测液位装置还包括导向杆,所述浮子活动地设置在所述导向杆上”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对比文件3给出将该特征与对比文件4结合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空调系统,引用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空调冷凝水位控制装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空调系统,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并没有连续检测水位的必要,只需检测最高和最低水位即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不存在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没有改进对比文件4的动机,也因此更没有动机在其他技术领域中寻找现有技术解决问题,驳回决定完全是先入为主,为了降低本申请的创造性,强行将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作比较,违背了审查指南中客观审查的原则,区别技术特征1是非显而易见的。(2)对比文件1的分类号为G01F 23/30,对比文件2的分类号为F24J 02/46,根据IPC的归类,已经对二者的技术领域做出了明确划分,而且二者的分类号也没有交叉,因此,二者技术领域显然是完全不相同的,均来自不同的技术领域,驳回决定通过在诸多不相关的技术领域中拼凑的多篇对比文件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这不仅证明了本申请的方案在本领域没有相关技术,而且还恰恰证明了本身申请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3这三篇对比文件与对比文件4之间并没有联系,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将三篇对比文件结合。并且即便强行将三篇对比文件与对比文件4结合,也存在着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何将三篇技术方案转用在对比文件4上的技术障碍,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3的技术方案并不能直接转用在对比文件4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检测液位装置为连续检测液位装置,包括浮子和滑动变阻器,所述浮子驱动所述滑动变阻器的指针运动以调节所述滑动变阻器的阻值,从而使所述滑动变阻器输出与所述浮子的位置相对应的液位信号;所述连续检测液位装置还包括连杆,所述浮子通过所述连杆与所述指针连接;(2)所述连续检测液位装置还包括导向杆,所述浮子活动地设置在所述导向杆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采用浮子连接滑动变阻器的方式检测液位,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空调系统,引用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空调冷凝水位控制装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空调系统,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具体包括:在2018年0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3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将权利要求4序号和引用关系做适应性调整。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冷凝水位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于检测空调接水盘(6)的水位的连续检测液位装置,包括:浮子(1)和滑动变阻器(2),所述浮子(1)驱动所述滑动变阻器(2)的指针(3)运动以调节所述滑动变阻器(2)的阻值,从而使所述滑动变阻器(2)输出与所述浮子(1)的位置相对应的液位信号;
所述连续检测液位装置还包括连杆(4),所述浮子(1)通过所述连杆(4)与所述指针(3)连接;
所述连续检测液位装置还包括导向杆(5),所述浮子(1)活动地设置在所述导向杆(5)上;
水泵,用于排出所述空调接水盘(6)中的冷凝水;
控制器(7),与所述连续检测液位装置和所述水泵连接,用于根据所述水位的高低控制所述水泵的开启或关闭;
所述控制器(7)在检测到所述水位达到或超过预定的排水水位时,开启所述水泵进行排水;
所述控制器(7)在检测到所述水位降低到预定的最低水位时,关闭所述水泵。
2. 一种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冷凝水位控制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0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页。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另外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空调冷凝水位控制装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一体式空调排水装置,与本申请同属于空调冷凝水测控领域,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0]-[0062]段、附图1-7):空调冷凝水水位控制装置,包括水位检测机构4(即检测液位装置),用于检测空调冷凝水水位(相当于空调接水盘中的水位);还包括驱动电路5(即控制器),当磁性浮标42上升到下方的霍尔传感器51时,该霍尔传感器51被触发,并触发驱动电路5启动马达2工作,水泵3随之工作,开始泵水(相当于水泵,用于排出所述空调接水盘中的冷凝水);带动磁性浮标42继续升高到上方的霍尔传感器52,此时该霍尔传感器52被触发,其延时5秒给水泵排水,如果5秒后,水位还没有低于霍尔传感器51,说明出现异常;触发驱动电路5产生警报;直接切断空调的电源(相当于控制器,与所述检测液位装置和所述水泵连接,用于根据所述水位的高低控制所述水泵的开启或关闭);随着水位的升高,水位通道41的水位也将随之升高,并抬升磁性浮标42上升;当磁性浮标42上升到下方的霍尔传感器51时,该霍尔传感器51被触发,并触发驱动电路5启动马达2工作,水泵3随之工作,开始泵水(参见说明书第[0054]段,相当于所述控制器在检测到所述水位达到或超过预定的排水水位时,开启所述水泵进行排水)。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检测液位装置为连续检测液位装置,包括浮子和滑动变阻器,所述浮子驱动所述滑动变阻器的指针运动以调节所述滑动变阻器的阻值,从而使所述滑动变阻器输出与所述浮子的位置相对应的液位信号;所述连续检测液位装置还包括连杆,所述浮子通过所述连杆与所述指针连接;(2)所述连续检测液位装置还包括导向杆,所述浮子活动地设置在所述导向杆上;控制器在检测到所述水位降低到预定的最低水位时,关闭所述水泵。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连续检测水位以及限制浮子的活动范围以及如何控制水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热水器的水位指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21行、附图1-2):水位指示装置包括水浮1(即浮子);杆3(即连杆);水浮1漂浮在水面上,随水箱2内的水位变化而变化,可带动杆3运动;杆3可由硬质材料制成,它一端与水浮1相连,另一端与可变电阻器W相连;可变电阻器W可以是线圈式滑动变阻器(线圈式滑动变阻器必然具有滑片(指针),相当于连续检测液位装置还包括连杆,所述浮子通过所述连杆与所述指针连接),它的运动可改变可变电阻器W的阻值(相当于所述浮子驱动所述滑动变阻器的指针运动以调节所述滑动变阻器的阻值,从而使所述滑动变阻器输出与所述浮子的位置相对应的液位信号)。
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采用浮子连接滑动变阻器的方式检测液位,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采用浮子检测液位时,需要限制浮子的活动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早已意识到的技术问题,并且提出了多种解决方式加以解决,对比文件4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51]段):磁性浮标42在水的浮力作用下沿水位通道41上下浮动,通过水位通道41限制了磁性浮标42的运行轨迹,可见对比文件4为了使浮子保持垂直的上下方向浮动,设置了水位通道限制浮子的活动,在此基础上,采用导向杆的方式,使浮子活动地设置在所述导向杆上以限制浮子活动,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当水位降低到到预定的最低水位时,自然不需要水泵排水,因而设置控制器在检测到所述水位降低到预定的最低水位时关闭所述水泵是本领域常规设置。
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空调系统。对比文件4公开了采用一体式空调排水装置,可将空调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冷凝水排放出去,可见对比文件4也公开了空调系统,结合以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控制器在检测到所述水位降低到预定的最低水位时,关闭所述水泵。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是:如何降低噪音、节约电能。对比文件4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产品成本的问题,而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降低噪音、节约电能的问题,二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本申请明确公开了控制器7在检测到水位降低到预定的最低水位时,关闭水泵的技术特征,而对比文件4中并没有公开类似的技术特征。本申请通过控制器7在检测到水位降低到预定的最低水位时,关闭水泵,可以防止水泵在抽到空气和冷凝水量较少时动作,以降低噪音、节约电能,而对比文件4中并没有公开类似的作用。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体式空调排水装置,其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中记载:空调的制冷过程中,空气中的水分遇冷凝结形成。所以为了保证冷凝水的排放,所有的空调都具有一个冷凝水管,将空调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冷凝水排放出去。一些空调生产厂家在空调中增设一种水泵,通过水泵将冷凝水排出。但是目前还存在如下缺陷,所采用的水泵噪音大,功耗高;不能给用户提供一个安静的环境,水泵损耗功率大。为此对比文件4提出改进的技术方案,当水位上升到某一位置时,触发驱动电路工作,通过驱动电路带动马达运转,通过马达带动的水泵将蓄水空间内的水抽出,并排放到外部;通过预设定的延时,水泵3在工作一定时间后停止。可见对比文件4已经知晓采用水泵排放空调冷凝水的现有技术,并且意识到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噪音大、功耗高的缺陷,针对这些缺陷,对比文件4进行了技术改进。对于何时关闭水泵以降低噪音、节约电能,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水泵3在工作一定时间后停止,同时也将蓄水空间11内的水基本排出,此时蓄水空间的冷凝水不断被排出,水位不断下降,达到一定的低水位。对比文件4已经意识到水泵不必一直开启,并设置了关闭水泵的条件,关闭水泵的条件也与冷凝水的水位相关,即蓄水空间的冷凝水基本排出,水位不断下降,达到一定的低水位时关闭水泵。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对于检测水位降低到预定最低水位时关闭水泵,由于冷凝水排出后水位会下降,当水位降低到到预定的最低水位时,自然不需要水泵继续排水,因而设置控制器在检测到所述水位降低到预定的最低水位时关闭水泵是本领域常规设置。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