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双跷板型支撑机构及薄型化字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546
决定日:2019-07-31
委内编号:1F2619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74259.9
申请日:2015-10-19
复审请求人:精元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陆水如
合议组组长:李莉
参审员:汤文
国际分类号:H01H13/706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创造性时应以对比文件公开技术内容为准,其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的内容,还包括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依据对比文件已公开的技术特征关系及其实现的基本功能即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技术内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2015106742599,发明名称“双跷板型支撑机构及薄型化字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精元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2015年10月19日,公开日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0日发送驳回决定,理由是:1)对比文件1(CN201417692Y,授权公告日2010年03月03日)公开一种支撑结构(附图3A、3B)及包括此支撑结构、底板和键帽的薄型化字键(附图3A、3B 、5),其中支撑结构包括整体构造相同的左翼/右翼和铰链组,铰链组包括分别设置于左铰接段和右铰接段的轴孔/转轴,且左/右侧转轴分别安装于右/左侧轴孔,转轴的上升/下降带动相应轴孔的上升/下降,即每个转轴必然存在抬升部/压降部而每个轴孔必然存在被抬升部/被压降部,且抬升部带动被抬升部在其移动路径运动而压降部带动被压降部在其移动路径运动;权利要求1和4请求保护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即“左/右铰链孔和左/右铰链销分别为两个,且每个左/右铰链孔分别位于左/右支轴和左/右铰链销之间”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支撑结构升降可靠性容易想到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和4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和5附加技术特征公开在对比文件2(CN202678165U,授权公告日2013年01月16日)且作用相同即减少铰接段相互铰接后占用的空间;权利要求3、6和7附加技术特征公开在对比文件1;因此权利要求2、3、5-7不具备。
驳回决定依据文本:2017年07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即2015年10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0段,说明书附图第1-13幅,说明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依据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双跷板型支撑机构,包含一左翼、一右翼及一铰链组,其特征在于:
该左翼包括彼此平行的两支左摇臂,分别设置于所述左摇臂的两个左支轴,及分别设置于所述左摇臂的两个左滑轴,每一支左摇臂分别以每一个左支轴为界区分为一左滑动段及一左铰接段,所述左滑轴分别设置于所述左滑动段;
该右翼包括彼此平行的两支右摇臂,分别设置于所述右摇臂的两个右支轴,及分别设置于所述右摇臂的两个右枢轴,每一支右摇臂分别以每一个右支轴为界区分为一右枢接段及一右铰接段,所述右枢轴分别设置于所述右枢接段;
该铰链组包括分别设置于所述左铰接段且与所述左支轴平行的两个左铰链孔及两个左铰链销,及分别设置于所述右铰接段且与所述右支轴平行的两个右铰链孔及两个右铰链销,每一个左铰链孔分别位于每一个左支轴与每一个左铰链销之间,每一个右铰链孔分别位于每一个右支轴与每一个右铰链销之间,所述左铰链销分别安装在所述右铰链孔内,所述右铰链销分别安装在所述左铰链孔内,且每一个左铰链销与每一个右铰链销分别具有一抬升部与一压降部,每一个左铰链孔与每一个右铰链孔分别具有一被抬升部与一被压降部;
该左翼与所述左铰链孔、所述左铰链销的整体构造,和该右翼与所述右铰链孔、所述右铰链销的整体构造相同。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跷板型支撑机构,其特征在于:
该左翼还具有分别设置于所述左铰接段的两个左凹槽,该右翼还具有分别设置于所述右铰接段的两个右凹槽,所述左凹槽用于容置所述右铰接段,所述右凹槽用于容置所述左铰接段。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跷板型支撑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左铰链孔的孔径大于所述右铰链销的外径,所述右铰链孔的孔径大于所述左铰链销的外径,且所述左铰链孔、所述右铰链孔为非圆形孔。
4.一种薄型化字键,包含一底板、一键帽及一双跷板型支撑机构,其特征在于:
该双跷板型支撑机构安装在该底板与该键帽之间,使该键帽能相对于该底板在一上升位置与一下降位置之间移动,该双跷板型支撑机构包括一左翼、一右翼及一铰链组;
该左翼具有彼此平行的两支左摇臂,分别设置于所述左摇臂并安装于该底板的两个左支轴,及分别设置于所述左摇臂并安装于该键帽的两个左滑轴,每一支左摇臂分别以每一个左支轴为界区分为一左滑动段及一左铰接段,所述左滑轴分别设置于所述左滑动段;
该右翼具有彼此平行的两支右摇臂,分别设置于所述右摇臂并安装于该底板的两个右支轴,及分别设置于所述右摇臂并安装于该键帽的两个右枢轴,每一支右摇臂分别以每一个右支轴为界区分为一右枢接段及一右铰接段,所述右枢轴分别设置于所述右枢接段;
该铰链组具有分别设置于所述左铰接段且与所述左支轴平行的两个左铰链孔及两个左铰链销,及分别设置于所述右铰接段且与所述右支轴平行的两个右铰链孔及两个右铰链销,每一个左铰链孔分别位于每一个左支轴与每一个左铰链销之间,每一个右铰链孔分别位于每一个右支轴与每一个右铰链销之间,所述左铰链销分别安装在所述右铰链孔内,所述右铰链销分别安装在所述左铰链孔内,且每一个左铰链销与每一个右铰链销分别具有一抬升部与一压降部,每一个左铰链孔与每一个右铰链孔分别具有一被抬升部与一被压降部,所述被抬升部分别形成在所述抬升部的摆动路径上,所述被压降部分别形成在所述压降部的摆动路径上;
该左翼与所述左铰链孔、所述左铰链销的整体构造,和该右翼与所述右铰链孔、所述右铰链销的整体构造相同。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薄型化字键,其特征在于:
该左翼还具有分别设置于所述左铰接段的两个左凹槽,该右翼还具有分别设置于所述右铰接段的两个右凹槽,所述左凹槽用于容置所述右铰接段,所述右凹槽用于容置所述左铰接段。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薄型化字键,其特征在于:
所述左铰链孔的孔径大于所述右铰链销的外径,所述右铰链孔的孔径大于所述左铰链销的外径,且所述左铰链孔、所述右铰链孔为非圆形孔。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薄型化字键,其特征在于:
该薄型化字键还包含:
一电路板,安装在该底板顶侧;
一绝缘薄膜,安装在该电路板顶侧;及
一弹性件,安装在该绝缘薄膜与该键帽之间,使该键帽具有恒朝向该上升位置移动的趋势。”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技术特征“每一个转轴分别具有抬升部和压降部且每一个轴孔分别具有被抬升部和被压降部”未记载在对比文件1,应认定为区别技术特征;且其带来有益技术效果即一翼摆动可带动另一翼同角度摆动以提供键帽按压稳定性。②本申请是双轴铰接结构,对比文件1是单轴铰接结构;其非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0日依法受理此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前置审查意见:①技术特征“每一个转轴分别具有抬升部和压降部且每一个轴孔分别具有被抬升部和被压降部”虽未以文字记载在对比文件1,然在按键被按压或释放时必然存在施力点和受力点,其属于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技术内容,且同样具有致使键帽按压稳定摆动顺畅的技术效果。②对比文件1公开的单轴枢接结构与本申请双轴枢接结构同样具有不会顶底左右分离以提升组装效率的作用,即本申请双轴枢接结构未带来预料不到技术效果,仅为提升支撑结构升降可靠性而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设计。综上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送复审通知书,采用与驳回决定相同对比文件且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双跷板型支撑结构及包括此双跷板型支撑结构、底板和键帽的薄型化字键,其中双跷板型支撑结构包括整体构造相同的左翼/右翼和铰链组,铰链组具有分别置于左铰接段和右铰接段的一个轴孔/一个转轴,且位于左/右铰接段的转轴分别安装在右/左铰接段的轴孔,轴孔孔径大过于转轴轴径以使转轴可旋转且滑动地容置于轴孔,在按压键帽时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必然左侧转轴某部位即抬升部抵置右侧轴孔某部位即被抬升部以推动抬升右铰接段,且右侧转轴某部位即抬升部抵置左侧轴孔某部位即被抬升部以推动抬升左铰接段从而实现左/右翼摆动顺畅,其中被抬升部必然分别形成在抬升部的摆动路径;反之(释放键帽时)亦然。权利要求1和4请求保护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即“左/右铰链孔和左/右铰链销数量分别为两个,且左/右铰链孔分别位于左/右支轴和左/右铰链销之间”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升支撑结构升降稳定性容易想到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和4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和5附加技术特征公开在对比文件2且作用相同即减少铰接段占用的横向空间;权利要求3、6和7附加技术特征公开在对比文件1;因此权利要求2、3、5-7不具备。回应复审请求意见陈述:①技术特征“每一个转轴分别具有抬升部和压降部且每一个轴孔分别具有被抬升部和被压降部”虽未以明确文字表述在对比文件1,然依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关系和其实现的基本功能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每个转轴必然分别具有抬升部和压降部且每个轴孔必然分别具有被抬升部和被压降部,以实现一翼摆动带动另一翼同角度摆动从而实现键帽顺利升降。②对比文件1支撑构件仅一个侧壁具有转轴即单轴实现铰接,自然在按压/释放键帽时转轴给予的抬升/压降力不稳定均衡,而采用分置于两支摇臂铰接段的两个铰链销/铰链孔即双轴实现铰接,则按压/释放键帽时因两个铰链销的存在能够分别给予两个摇臂以稳定均衡的抬升/压降力,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支撑结构的两支撑构件之间必然存在枢接关系,然非必然存在铰接关系;对比文件1仅公开一支撑构件的转轴可旋转容置于另一支撑构件的轴孔,在支撑构件摆动时转轴和轴孔之间并非必然接触以彼此抬升和压降,且不存在铰接关系以实现一翼摆动带动另一翼同角度摆动从而实现键帽的顺利升降,即对比文件1未公开技术特征“每一个转轴分别具有抬升部和压降部且每一个轴孔分别具有被抬升部和被压降部”。②对比文件1未给出将单轴枢接结构改变为双轴铰接结构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理由
审查文本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申请文件修改替换页,本复审决定以驳回决定依据文本即2017年07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即2015年10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0段,说明书附图第1-13幅,说明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为基础。
具体理由阐述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创造性时应以对比文件公开技术内容为准,其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的内容,还包括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依据对比文件已公开的技术特征关系及其实现的基本功能即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技术内容。
,即:
对比文件1:CN201417692Y(授权公告日:2010年03月03日)
对比文件2:CN202678165U(授权公告日:2013年01月16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和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权利要求1和4分别请求保护一种双跷板型支撑机构和薄型化字键,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4页最后1段至第7页最后1段,附图3A、3B、5、6)公开一种包括底板70、键帽77和支撑结构75的按键7(即字键),支撑结构75位于底板70和键帽77之间且能够使键帽77相对于底板70在上升位置和下降位置之间移动;支撑结构75可相同于附图3A和3B所示双跷板型支撑结构4的支撑构件41(参见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4、5行)且采用此双跷板型支撑结构4的按键7即薄型化字键,双跷板型支撑结构4包括左右两个整体构造相同的支撑构件41(即左翼和右翼)和铰链组,左右两个支撑构件41均具有连接部411、彼此平行的第一/二侧壁413、415(位于左侧第一/二侧壁即左摇臂,位于右侧第一/二侧壁即右摇臂)、分别置于第一/二侧壁413、415且安装于底板70的两个衔接轴417(位于左侧第一/二侧壁的两个衔接轴即左支轴,位于右侧第一/二侧壁的两个衔接轴即右支轴)、及分别置于第一/二侧壁413、415且安装于键帽77的连接部411两端,其中左侧支撑构件41的连接部411两端(即左滑轴)与键帽77可滑动衔接而右侧支撑构件41的连接部411两端(即右枢轴)与键帽77枢接(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1、12行),左侧第一/二侧壁413、415分别以左衔接轴417(即左支轴)为界区分左滑动段和左铰接段,连接部411两端分别位于左滑动段,右侧第一/二侧壁413、415分别以右衔接轴417(即右支轴)为界区分右枢接段和右铰接段,连接部411两端分别位于右枢接段;铰链组具有分别置于左铰接段且与左衔接轴417(即左支轴)平行的一个轴孔4150(即左铰链孔)和一个转轴4130(即左铰链销),及分别置于右铰接段且与右衔接轴417(即右支轴)平行的一个轴孔4150(即右铰链孔)和一个转轴4130(即右铰链销),其中位于左铰接段的转轴4130(即左铰链销)安装在位于右铰接段的轴孔4150(即右铰链孔)而位于右铰接段的转轴4130(即右铰链销)安装在位于左铰接段的轴孔4150(即左铰链孔);轴孔4150孔径大过于转轴4130轴径以使一支撑构件41的转轴4130可旋转且滑动地容置于另一支撑构件41的轴孔4150(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7-9行,附图6)。在按压键帽77时左侧第一/二侧壁413、415以安装于底板70的左衔接轴417为支点逆时针摆动,右侧第一/二侧壁413、415以安装于底板70的右衔接轴417为支点顺时针摆动,为此则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必然左侧第一侧壁413转轴4130某部位即抬升部抵置右侧第二侧壁415轴孔4150某部位即被抬升部以推动抬升右铰接段,且右侧第一侧壁413转轴4130某部位即抬升部抵置左侧第二侧壁415轴孔4150某部位即被抬升部以推动抬升左铰接段,同时安装于键帽77的左侧支撑构件41连接部411两端向左滑移从而实现左右两侧支撑构件41摆动顺畅,其中被抬升部必然形成在抬升部的摆动路径;在释放键帽77时拉动左滑动段致使左侧第一/二侧壁413、415以左衔接轴417为支点顺时针摆动,且拉动右枢接段致使右侧第一/二侧壁413、415以右衔接轴417为支点逆时针摆动,为此则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必然左侧第一侧壁413转轴4130某部位即压降部抵置右侧第二侧壁415轴孔4150某部位即被压降部以推动压降右铰接段,且右侧第一侧壁413转轴4130某部位即压降部抵置左侧第二侧壁415轴孔4150某部位即被压降部以推动压降左铰接段,从而实现键帽77顺利上升,其中被压降部必然形成在压降部的摆动路径。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方案区别技术特征:左/右铰链孔和左/右铰链销数量分别为两个且左/右铰链孔分别位于左/右支轴和左/右铰链销之间。基于此区别技术特征达到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提升支撑结构升降稳定性。
对比文件1左右两个支撑构件均仅一个侧壁具有转轴另一侧壁具有轴孔即单轴实现铰接,如此在按压/释放键帽时转轴给予的抬升/压降力不够稳定均衡,为此采用左/右翼的左/右摇臂铰接段分别具有两个左/右铰链销和两个左/右铰链孔即双轴实现铰接,以实现按压/释放键帽时因两个左/右铰链销的存在能够给予右/左摇臂稳定均衡的抬升/压降力,以及相应的铰链孔和铰链销位置关系譬如左/右铰链孔位于左/右支轴和左/右铰链销之间均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以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方案为基础结合上述容易想到技术手段获取权利要求1和4请求保护技术方案显而易见,不具备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权利要求1和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2.2权利要求2、3、5-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1)权利要求2和5附加技术特征未公开在对比文件1,其解决技术问题:减少铰接段占用的横向空间。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26]-[0028]段,附图4)公开一种具有第一/二支撑件114、116(即左/右翼)的双跷板型按键支撑结构,其中第一支撑件114(即左翼)具有分别设于第一枢接部132(即左铰接段)的两个左凹槽,第二支撑件116(即右翼)具有分别设于第二枢接部138(即右铰接段)的两个右凹槽,且左凹槽容纳第二枢接部138而右凹槽容纳第一枢接部132,其同样能够减少铰接段占用的横向空间;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带来的铰接段占用横向空间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从对比文件2获取技术启示以将对比文件1横向并设的铰接段改进为铰接段具有凹槽以彼此容纳凹设的技术手段,其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和4不具备创造性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以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方案为基础结合对比文件2及上述容易想到技术手段获取权利要求2和5请求保护技术方案显而易见,不具备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权利要求2和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2)权利要求3和6附加技术特征公开在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7-14行):轴孔4150孔径大过于转轴4130轴径以使一支撑构件41的转轴4130可旋转且滑动地容置于另一支撑构件41的轴孔4150;轴孔4150为空心椭圆柱体(即非圆形孔),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和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和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3)权利要求7附加技术特征公开在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4-8行,附图5):采用如附图3A和3B所示双跷板型按键支撑构件41的薄型化按键7(即字键)包括置于底板70顶侧的软性电路板71、置于软性电路板71顶侧且包括绝缘薄膜和弹性件的橡胶垫73,其中弹性件位于绝缘薄膜和键帽77之间以使键帽77具有恒朝向上升位置的移动,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相关意见评述
合议组意见:①在机械技术领域铰接与枢接实质为一个概念即具有一定自由度的两个连接部件,复审请求人以两支撑构件摆动角度实质相同作为考虑维度而认为对比文件1非铰接关系(认可枢接关系)未有事实依据;另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一支撑构件的转轴可旋转容置于另一支撑构件的轴孔”及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的图示均隶属于附图2A-2D所示剪刀式支撑结构实施方式,而以附图3A、3B所示双跷板型支撑结构实施方式(本复审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实施方式)则明确公开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7-9、12-14行):轴孔孔径大过于转轴轴径以使每个支撑构件的转轴得以旋转且滑动地容置于另一支撑构件的轴孔,轴孔形状可以为空心椭圆柱体(即非圆形孔),即转轴和轴孔之间非仅相对于轴心相对旋转而是旋转且可滑动;在按压键帽时右侧支撑构件以安装于底板的右衔接轴为支点顺时针摆动,且因右侧支撑构件枢接于键帽而致使其两侧壁末端转轴必然具有向左上旋转且滑移的运动趋势,即形成抵置左侧支撑构件末端轴孔某部位即被抬升部的抬升部从而推动抬升左铰接段,左铰链段的抬升推动安装于键帽的左侧支撑构件连接部两端向左滑移从而实现左右两侧支撑构件稳定顺畅的摆动,反之释放键帽时亦同样转轴和轴孔分别具有压降部和被压降部;以此实现一翼摆动带动另一翼同角度摆动从而实现键帽稳定顺利升降。②对比文件1支撑构件仅一个侧壁具有转轴即单轴实现铰接,自然在按压/释放键帽时转轴给予的抬升/压降力不稳定均衡,而采用分置于两支摇臂铰接段的两个铰链销/铰链孔即双轴实现铰接,则按压/释放键帽时因两个铰链销的存在能够分别给予两个摇臂以稳定均衡的抬升/压降力,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容易想到技术手段。
综上合议组不予接受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
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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