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无线充电接收端及其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无线充电接收端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545
决定日:2019-07-31
委内编号:1F2628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97855.3
申请日:2015-12-07
复审请求人:麦格磁电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侯雪
合议组组长:徐珍霞
参审员:宋雪梅
国际分类号:H02J50/10;H01F38/14;H01F27/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97855.3,名称为“一种无线充电接收端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麦格磁电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7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0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5年1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线充电接收端,包括导线截面为非圆形的接收线圈及设置在接收线圈下方的磁性屏蔽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屏蔽片上开设有至少一个凹槽,所述接收线圈的内引出线翻折设置在接收线圈的表面且该内引出线安装于凹槽内,所述接收线圈的外引出线直接或通过折弯安装于凹槽内,安装内、外引出线的凹槽为同一凹槽或不同的凹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线充电接收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屏蔽片的至少一面覆有保护膜和/或散热片。
3. 一种无线充电接收端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A、接收线圈的加工
A1、采用传统工艺加工出平面线圈和内、外引出线;
A2、将内引出线与平面线圈主体接触的部分进行绝缘处理;
A3、将绝缘处理后的内引出线翻折至平面线圈的表面;
B、采用传统的工艺生产表面开设有至少一个凹槽的磁性屏蔽片;
C、将接收线圈安装在磁性屏蔽片上,使接收线圈翻折的内引出线和或外引出线位于磁性屏蔽片的凹槽内。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无线充电接收端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屏蔽片采用软磁材料制造。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无线充电接收端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线圈单根线的横截面为矩形或近似矩形。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无线充电接收端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线圈为单层或多层或多股线并行结构。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无线充电接收端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线圈的加工的方式为机械加工或电化学加工。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无线充电接收端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械加工包括采用扁形线圈绕制或采用金属箔进行、线切割、激光切割或冲裁。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无线充电接收端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化学加工包括采用FPC工艺的单层或多层线路的加工方式或采用电镀的方式。”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是:
对比文件1:CN104488046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1日。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接收线圈的外引出线直接或通过折弯安装于凹槽内,安装内、外引出线的凹槽为同一凹槽或不同的凹槽。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将内引出线与平面线圈主体接触的部分进行绝缘处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4-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计8项权利要求),其中将原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原权利要求1和3中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和3,并删除原权利要求6和相应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如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接收线圈的外引出线直接或通过折弯安装于凹槽内;(2)接收线圈为多层或多股线并行结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减小接收线圈厚度的同时,进一步降低接收线圈的内阻,以达到降低无线充电接收端的损耗的目的。具体地,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在对比文件1中,螺旋线圈是镶嵌在磁性片中,其外侧引出部镶嵌于磁性片内;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不容易想到将接收线圈的外引出线安装于凹槽内。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螺旋线圈是通过导线卷绕形成,其与“并行”所指的制造工艺过程并不相同;其次,权利要求1的接收线圈采用多层或多股线并行结构,其主要目的是减小接收线圈的内阻,而对比文件1中的单层线圈,其目的是线圈模块的小型化和薄型化,可见,对比文件1中恰好给出了与权利要求1中完全相反的技术特征,且其所达到的目的也并不相同。而且,与对比文件1相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能够达到降低接收线圈内阻、降低无线充电接收端损耗的有益效果。综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同样地,权利要求3及其从属权利要求4-8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线充电接收端,包括导线截面为非圆形的接收线圈及设置在接收线圈下方的磁性屏蔽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屏蔽片上开设有至少一个凹槽,所述接收线圈的内引出线翻折设置在接收线圈的表面且该内引出线安装于凹槽内,所述接收线圈的外引出线直接或通过折弯安装于凹槽内,安装内、外引出线的凹槽为同一凹槽或不同的凹槽;
所述接收线圈为单层或多层或多股线并行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线充电接收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屏蔽片的至少一面覆有保护膜和/或散热片。
3. 一种无线充电接收端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A、接收线圈的加工
A1、采用传统工艺加工出平面线圈和内、外引出线;
A2、将内引出线与平面线圈主体接触的部分进行绝缘处理;
A3、将绝缘处理后的内引出线翻折至平面线圈的表面;
所述接收线圈为单层或多层或多股线并行结构;
B、采用传统的工艺生产表面开设有至少一个凹槽的磁性屏蔽片;
C、将接收线圈安装在磁性屏蔽片上,使接收线圈翻折的内引出线和或外引出线位于磁性屏蔽片的凹槽内。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无线充电接收端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屏蔽片采用软磁材料制造。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无线充电接收端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线圈单根线的横截面为矩形或近似矩形。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无线充电接收端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线圈的加工的方式为机械加工或电化学加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无线充电接收端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械加工包括采用扁形线圈绕制或采用金属箔进行、线切割、激光切割或冲裁。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无线充电接收端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化学加工包括采用FPC工艺的单层或多层线路的加工方式或采用电镀的方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忽略了“单层”这一技术方案,并且其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3仍不具备创造性。而线圈为多层或多股线并行结构,为线圈的常见形式,属于公知常识,即使复审请求人删除“单层”的技术方案,本申请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接收线圈的外引出线直接或通过折弯安装于凹槽内,安装内、外引出线的凹槽为同一凹槽或不同凹槽。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步骤A2、将内引出线与平面线圈主体接触的部分进行绝缘处理;步骤C中使接收线圈翻折的外引出线位于磁性屏蔽片的凹槽内。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图2)可知,螺旋线圈2以及引出部3b并不是镶嵌在磁性片5中,而是通过粘结剂粘贴在磁性片5上。而且,由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将外引出线设置于线圈所在平面(如图2B)或与内引出线共同设置于同一或不同凹槽中均是本领域在装设线圈时的常见设置方式,其设置于上述任一位置均不会对线圈模块的厚度产生影响,因此,在对外引出线进行设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上述任意一种设置方式对其进行设置,例如选择将外引出线直接或通过折弯安装于内引出线所在凹槽或其他凹槽中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此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形成螺旋线圈2的导线1采用由Cu或以Cu为主成分的合金构成单线,为降低导线1的趋肤效应,既可采用将比上述单线细的多根细线扎成束的并行线(即多股并行结构),也可使用厚度薄的扁线或扁平线作为1层(即单层结构)或2层(即多层结构)的α匝。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计5项权利要求),其中将原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原权利要求1、3中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和3,并删除原权利要求6-8。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如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接收线圈的外引出线直接或通过折弯安装于凹槽内;(2)电化学加工包括采用FPC工艺的单层或多层线路的加工方式。首先,在对比文件1中,无论是导线还是粘结剂都能够起到绝缘的作用,因此无论是将其放置到线圈平面还是凹槽中,均不会对线圈本身性能有所影响,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并不需要考虑线圈绝缘的问题;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接收线圈是采用FPC工艺或在金属箔上直接通过雕刻的方式进行加工的,所制备的接收线圈并不具有绝缘保护,所以,接收线圈的外引出线必须经过翻折后放置于凹槽中,才能确保整个接收线圈的工作性能。其次,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通过直接在金属箔上进行线圈的雕刻,以通过增厚单层金属箔的厚度或增加金属箔的层数来达到减小线圈内阻的目的。综上,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同样地,权利要求3及其从属权利要求4-5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2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共计5项权利要求),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5年1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488046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1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线充电接收端。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受电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9、0013-0031、0036段,图2A-2B、10):用作二次侧的受电线圈的线圈模块40(相当于无线充电接收端),包括螺旋线圈2(相当于接收线圈)及设置在螺旋线圈2下方的磁性片5(相当于磁性屏蔽片),螺旋线圈2的导线1是扁导线(相当于导线截面为非圆形);磁性片5上开设一个切口21,螺旋线圈2的引出部3a(相当于内引出线)翻折设置在螺旋线圈2的表面且该引出部3a安装于切口21内;螺旋线圈2可以使用厚度薄的扁线或扁平线作为1层(相当于接收线圈为单层)或2层(相当于接收线圈为多层)的α匝;螺旋线圈2的导线1也可采用多根细线扎成束的并行线(相当于多股线并行结构);将扁导线1绕卷3匝构成螺旋线圈2(相当于采用扁形线圈绕制的机械加工)。
可见,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接收线圈的外引出线直接或通过折弯安装于凹槽内,安装内、外引出线的凹槽为同一凹槽或不同凹槽;接收线圈的机械加工包括采用金属箔进行、线切割、激光切割或冲裁;接收线圈的加工方式还可以为电化学加工,电化学加工包括采用FPC工艺的单层或多层线路的加工方式或采用电镀的方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安装外引出线;如何对线圈进行加工。然而,由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将外引出线设置于线圈所在平面(如图2B)或与内引出线共同设置于同一或不同凹槽中均是本领域在装设线圈时的常见设置方式,其设置于上述任一位置均不会对线圈模块的厚度产生影响,因此,在对外引出线进行设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上述任意一种设置方式对其进行设置,例如将外引出线直接或通过折弯安装于内引出线所在凹槽或其他凹槽中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采用金属箔进行、线切割、激光切割或冲裁的机械加工方式、采用FPC工艺的单层或多层线路的电化学加工方式或采用电镀的电化学加工方式对接收线圈进行加工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9、0036段):将由绝缘性的材料构成的保护片粘贴在磁性片的表面。此外,在磁性屏蔽片的至少一面覆有散热片,以实现有效的散热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无线充电接收端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线圈模块及受电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9、0013-0031、0036段,图2A-2B、10):用作二次侧的受电线圈的线圈模块40(相当于无线充电接收端)的制造方法包括:加工螺旋线圈2(相当于接收线圈的加工);加工出螺旋线圈2和引出部3a、3b(相当于步骤A1);将引出部3a翻折至螺旋线圈2的表面;生产表面开设有切口21的磁性片5(相当于步骤B);将螺旋线圈2安装在磁性片5上,使螺旋线圈2翻折的引出部3a位于磁性片5的切口21内;形成螺旋线圈2的导线1采用由Cu或以Cu为主成分的合金构成单线,为降低导线1的趋肤效应,既可采用将比上述单线细的多根细线扎成束的并行线(相当于多股并行结构),也可使用厚度薄的扁线或扁平线作为1层(相当于接收线圈为单层结构)或2层的α匝(相当于接收线圈为多层结构);将扁导线1绕卷3匝构成螺旋线圈2(相当于采用扁形线圈绕制的机械加工)。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步骤A2、将内引出线与平面线圈主体接触的部分进行绝缘处理;步骤C中使接收线圈翻折的外引出线位于磁性屏蔽片的凹槽内;接收线圈的机械加工包括采用金属箔进行、线切割、激光切割或冲裁;接收线圈的加工方式还可以为电化学加工,电化学加工包括采用FPC工艺的单层或多层线路的加工方式或采用电镀的方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内引出线与线圈之间的绝缘;如何安装外引出线;如何对线圈进行加工。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导线进行绝缘处理,例如绕包薄膜、绕包云母带、表面涂覆绝缘漆等,均是本领域常见的对导线的处理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此,在对接触线圈进行加工时,为了避免交叠设置的内引出线与平面线圈之间的短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绝缘处理方式对上述内引出线与平面线圈主体接触的部分进行绝缘处理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同时,由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将外引出线设置于线圈所在平面(如图2B)或设置于凹槽中均是本领域在装设线圈时的常见设置方式,其设置于上述任一位置均不会对线圈模块的厚度产生影响,因此,在对外引出线进行设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上述任意一种设置方式对其进行设置,例如将翻折的外引出线安装于磁性屏蔽片的凹槽中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采用金属箔进行、线切割、激光切割或冲裁的机械加工方式、采用FPC工艺的单层或多层线路的电化学加工方式或采用电镀的电化学加工方式对接收线圈进行加工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磁性片5由导磁率100的Ni-Zn铁氧体构成(相当于采用软磁材料制造)。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3-0024段):螺旋线圈2的导线1是扁导线(相当于横截面为矩形或近似矩形)。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上述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涉及技术特征“接收线圈的加工方式为机械加工,机械加工包括采用扁形线圈绕制”的技术方案,其中的技术特征“接收线圈的加工方式为机械加工,机械加工包括采用扁形线圈绕制”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意见2.1和2.3),由于线圈本身具有绝缘保护层,因此无论将外引出线放置到线圈所在平面还是与内引出线共同设置于同一或不同凹槽中均不会对线圈本身性能有所影响,基于此,根据本领域公知的上述线圈装设时的常见设置方式,可将外引出线设置于上述任一位置,其均不会对线圈的厚度和性能产生影响。此外,对于权利要求1中涉及其余加工方式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金属箔进行线切割、激光切割或冲裁的机械加工方式,采用FPC工艺的单层或多层线路的电化学加工方式或采用电镀的方式进行线圈加工均是本领域常见的线圈加工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采用上述任一方式加工得到接收线圈后,考虑到线圈外引出线的安全性和线圈性能的稳定性,例如,当线圈处于对绝缘要求较高的场合时,将外引出线设置于与内引出线相同或不同的凹槽中或将其设置在线圈所在平面并对其进行绝缘处理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据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本申请权利要求1-5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现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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