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和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535
决定日:2019-07-31
委内编号:1F2610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35730.1
申请日:2014-10-11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晓莉
合议组组长:石清
参审员:郑嘉青
国际分类号:G06F3/0481,G06F3/0484,G06F3/0488,G06F17/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解决的技术问题与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且其他对比文件中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同时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由现有技术得到该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35730.1、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和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3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3596027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9日;对比文件2:CN101089806A,公开日为2007年12月19日;对比文件3:CN103037106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0日。驳回决定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利用触摸感应单元采集输入操作,且输入标识阵列显示在与触摸感应单元重叠设置的显示单元上;(2)当所述判断结果表明不满足所述第一条件时,执行与所述第一指令集不同的第二指令集,所述第二指令集不包括所述第一显示指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电子设备包括触摸感应单元,与所述显示单元重叠设置,用于获得输入操作,输入标识阵列显示在与触摸感应单元重叠设置的显示单元上;(2)当所述判断结果表明不满足所述第一条件时,执行与所述第一指令集不同的第二指令集,所述第二指令集不包括所述第一显示指令。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0-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申请日2014年10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7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触摸感应单元采集针对输入位置的第一输入操作;
判断是否满足第一条件,获得判断结果;
当所述判断结果表明满足所述第一条件时,执行第一指令集;
当所述判断结果表明不满足所述第一条件时,执行与所述第一指令集不同的第二指令集;
其中,所述第一指令集至少包括第一显示指令,所述第一显示指令用于通过与所述触摸感应单元重叠设置的显示单元显示输入标识阵列,所述输入标识阵列中包括至少一个输入标识,所述输入标识是能被通过所述触摸感应单元采集的第二输入操作触发,并输入与所述输入标识对应的数据的标识;所述第二指令集不包括所述第一显示指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指令集包括所述第一显示指令和第一处理指令,所述第二指令集包括所述第一处理指令;其中,所述第一处理指令用以执行与所述第一输入操作对应的第一处理,所述第一处理为不同于所述第一显示指令的处理。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判断满足所述第一条件时,通过所述显示单元显示输入标识阵列,在显示所述输入标识阵列后,通过所述触摸感应单元采集第二输入操作,输入所述第二输入操作触发的输入标识所对应的数据;
在判断满足第二条件时,通过按键单元采集第三输入操作,输入所述第三输入操作触发的输入标识所对应的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条件为:所述第一输入操作是针对能接收数据输入的区域的定位操作;
所述第一处理指令用于确定所述定位操作的数据输入位置,并产生提示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条件还包括:所述第一输入操作所针对的应用满足第一子条件,和/或,所述第一输入操作所针对的能接收数据输入的区域满足第二子条件。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执行所述第一显示指令时,根据所述定位操作的数据输入位置,并基于第一参数计算所述输入标识阵列的显示位置,通过与所述触摸感应单元重叠设置的显示单元,在相应的显示位置显示所述输入标识阵列。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执行所述第一显示指令时,获得所述第一输入操作针对的能接收数据输入的区域允许输入的标识集合,并基于所述标识集合组建所述输入标识阵列。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执行所述第一显示指令时,根据统计的所述能接收数据输入的区域所属的界面内输入的数据及相应的输入次数,基于在第一预设时间内输入次数大于第一阈值的数据所对应的输入标识组建所述输入标识阵列;或者,获得在第一预设时间内输入次数大于第一阈值的数据所对应的输入标识所属的特定类型,基于所述特定类型的输入标识组建所述输入标识阵列。
9.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显示单元,用于执行所述电子设备的内容显示;
触摸感应单元,与所述显示单元重叠设置,用于获得针对输入位置的输入操作;
处理单元,用于在通过所述触摸感应单元获得第一输入操作时,判断是否满足第一条件,获得判断结果;在所述判断结果表明满足所述第一条件时,执行第一指令集;在所述判断结果表明不满足所述第一条件时,执行与所述第一指令集不同的第二指令集;
其中,所述第一指令集至少包括第一显示指令,所述第一显示指令用于通过所述显示单元显示输入标识阵列,所述输入标识阵列中包括至少一个输入标识,所述输入标识是能被通过所述触摸感应单元采集的第二输入操作触发,并输入与所述输入标识对应的数据的标识;所述第二指令集不包括所述第一显示指令。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按键单元;
且所述处理单元进一步用于,
在判断满足所述第一条件时,通过所述显示单元显示输入标识阵列,在显示所述输入标识阵列后,通过所述触摸感应单元采集第二输入操作,输入所述第二输入操作触发的输入标识所对应的数据;
在判断满足第二条件时,通过所述按键单元采集第三输入操作,输入所述第三输入操作触发的输入标识所对应的数据。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进一步用于,在执行所述第一显示指令时,根据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的数据输入位置,并基于第一参数计算所述输入标识阵列的显示位置,通过所述显示单元,在相应的显示位置显示所述输入标识阵列。
12. 根据权利要求9、10或11所述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进一步用于,在执行所述第一显示指令时,获得所述第一输入操作针对的能接收数据输入的区域允许输入的标识集合,并基于所述标识集合组建所述输入标识阵列。
13. 根据权利要求9、10或11所述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 进一步用于,在执行所述第一显示指令时,根据统计的所述能接收数据输入的区域所属的界面内输入的数据及相应的输入次数,基于在第一预设时间内输入次数大于第一阈值的数据所对应的输入标识组建所述输入标识阵列;或者,获得在第一预设时间内输入次数大于第一阈值的数据所对应的输入标识所属的特定类型,基于所述特定类型的输入标识组建所述输入标识阵列。”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通过触摸感应单元采集针对输入位置的第一输入操作;判断是否满足第一条件,获得判断结果;当所述判断结果表明满足所述第一条件时,执行第一指令集;当所述判断结果表明不满足所述第一条件时,执行与所述第一指令集不同的第二指令集;其中,所述第一指令集至少包括第一显示指令,所述第一显示指令用于通过与所述触摸感应单元重叠设置的显示单元显示输入标识阵列,所述输入标识阵列中包括至少一个输入标识,所述输入标识是能被通过所述触摸感应单元采集的第二输入操作触发,并输入与所述输入标识对应的数据的标识;所述第二指令集不包括所述第一显示指令。本申请权利要求1可以解决如下技术问题:现有的输入方案中模拟键一直显示,无法自适应显示的问题;对比文件1中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显示的模拟键盘的按键和功能较多,遥控器需要在众多的按键中进行选择输入,导致键盘按键不好区分的问题;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只能解决键盘无法的自适应调取的问题,但并不能解决无法自适应显示的问题。(2)对比文件1中的模拟键盘只要检测到是针对输入位置的输入就一直显示,但是权利要求1中的输入标识阵列是根据情况显示的,并不是只要是针对输入位置的输入就一直显示。因此,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方案与权利要求1不同。(3)对比文件1中既要判断判断控制信号,又要判断输入框中的待输入文本,而权利要求1中只需要判断用户的输入操作。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判断条件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不同,对比文件1中判断的对象还包括控制信号,但是权利要求1中并不包括控制信号。因此对比文件1中判断的对象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同;(4)对比文件1中显示模拟键盘的条件是待输入文本满足预设条件;而权利要求1中显示输入标识阵列的条件是输入操作满足条件,因此,对比文件1中显示模拟键盘(即本申请中的输入标识阵列)的条件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同;(5)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知道,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是只要检测到针对输入位置的输入操作,就会显示输入标识阵列,并且该输入标识阵列是一直显示的;并且,本领域中的IOS、Android、Windows等操作系统中的触摸设备使用的都是上述指出的常用技术手段中的技术方案;(6)对比文件2、3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为:能够避免用户在进行长时间的输入操作时,在触摸触屏和敲击键盘这两种操作间频繁切换,减轻了用户的操作劳累,而且输入效率能够得到提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认为: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利用触摸感应单元采集输入操作,且输入标识阵列显示在与触摸感应单元重叠设置的显示单元上;当所述判断结果表明不满足所述第一条件时,执行与所述第一指令集不同的第二指令集,所述第二指令集不包括所述第一显示指令。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触摸屏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显示装置和操作采集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模拟键盘显示在何种显示单元以及如何采集用户操作的技术问题时,能够想到选择兼具显示功能和操作采集功能的触摸屏,因此,利用触摸感应单元采集输入操作,且输入标识阵列显示在与触摸感应单元重叠设置的显示单元上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在本领域中,当满足某一预设条件时执行第一指令集,不满足时执行不同于第一指令集的第二指令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所公开了当满足于第一条件时第一指令集用于生成和显示符合预置特征中的某一条特征的键盘,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当不满足第一条件时第二指令集用于显示不同于上述键盘的键盘或不显示键盘,且当不显示键盘时,所述第二指令集不包括所述第一显示指令。
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采集用户输入操作和利用何种显示单元显示输入阵列,以及当判断结果不满足第一条件时,如何操作。本申请通过输入操作显示与第一操作对应的输入标识阵列,而对比文件1也是通过用户输入操作显示与输入操作对应的模拟键盘,可以避免与物理键盘的频繁切换问题。对比文件1自适应调取键盘即为自适应显示键盘,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2)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判断结果满足第一条件时显示模拟键盘,虽然未公开不满足第一条件时不显示模拟键盘,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不满足第一条件时如何处理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显示其他模拟键盘或不显示模拟键盘。
(3)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可知,本申请只是限定了“判断是否满足第一条件,获得判断结果”,但未限定判断的对象是什么,可以是“第一输入操作”,也可以是其他对象。即使判断对象是“第一输入操作”,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理由为:对比文件1中输入操作的待输入文本即输入意图是由输入操作得到的,属于输入操作的一部分,判断待输入文本是否满足一定条件,相当于判断输入操作是否满足一定条件,其本质上是进行了一次判断,而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特征“接收控制信号并解析,如果控制信号指示文本输入框获得操作焦点,则将文本输入光标显示在输入框中”公开的是采集针对输入位置即文本框的输入操作的过程。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判断对象是相同的,都是判断输入操作。
(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判断输入操作是否满足一定条件,并根据满足判断条件的结果显示输入标识阵列的技术方案,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屏幕替换为触摸屏来采集输入操作并显示输入标识阵列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且在不满足一定条件时执行第二指令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可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根据用户的输入操作改变输入标识阵列可以解决两种不同操作频繁切换导致输入效率不高的问题。
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及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利用触摸感应单元采集输入操作,且显示单元与触摸感应单元重叠设置;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电子设备包括触摸感应单元,与所述显示单元重叠设置,用于获得输入操作。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10-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并考虑目前权利要求1、9限定的范围,合议组基于“所述第二指令集不包括所述第一显示指令”系指第二指令集不包括与所述第一显示指令相同的显示的理解,认为当第二指令集同样包括显示指令、但显示指令是与第一显示指令不同的另一显示指令时,也落入了特征“所述第二指令集不包括所述第一显示指令”的限定范围,现有权利要求1、9的限定体现不出复审请求人声称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现有的输入方案中模拟键盘一直显示,即无法自适应显示或不显示模拟键盘以及触摸触屏和敲击笔记本的物理键盘这两种操作间频繁切换,极易造成用户的手臂劳累,而且输入效率不高的问题。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仅在于:利用触摸感应单元采集输入操作,且输入标识阵列显示在与触摸感应单元重叠设置的显示单元上,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1、9中的特征“判断是否满足第一条件”修改为“判断所述第一输入操作、所述第一输入操作针对的应用和/或所述第一输入操作针对的能接收数据输入的区域是否满足第一条件”,并在权利要求1、9中增加特征“且执行所述第二指令集后显示单元上不显示输入标识阵列”。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在判断满足第一条件时可以显示输入标识阵列,在判断不满足第一条件时不显示输入标识阵列;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公开的是根据针对输入位置的输入操作确定显示或不显示输入标识阵列,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公开的是什么时候显示输入标识阵列,什么时候不显示输入标识阵列。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何种情况下调用并显示对应的模拟键盘的方案,并不是何种情况下显示模拟键盘何种情况不显示模拟键盘的方案;即对比文件1中的模拟键盘只要检测到是针对输入位置的输入就一直显示,但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输入标识阵列是根据情况显示的,并不是只要有针对输入位置的输入就一直显示。(2)对比文件1中既要判断判断控制信号,又要判断输入框中的待输入文本,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需要判断用户的输入操作,和/或输入操作针对的应用和/或输入操作针对的能接收数据输入的区域;对比文件1中显示模拟键盘的条件是待输入文本满足预设条件;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显示输入标识阵列的条件是输入操作和/或输入操作针对的应用和/或输入操作针对的能接收数据输入的区域满足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待输入操作、输入操作针对的应用和输入操作针对的区域均与输入文本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对比文件1中显示模拟键盘(即本申请中的输入标识阵列)的条件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同。(3)区别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知道,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是只要检测到针对输入位置的输入操作,就会显示输入标识阵列,并且该输入标识阵列是一直显示的;并且,本领域中的IOS、Android、Windows等操作系统中的触摸设备使用的都是上述指出的常用技术手段中的技术方案;(4)对比文件2、3也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为:能够避免用户在进行长时间的输入操作时,在触摸触屏和敲击键盘这两种操作间频繁切换,减轻了用户的操作劳累,而且输入效率能够得到提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触摸感应单元采集针对输入位置的第一输入操作;
判断所述第一输入操作、所述第一输入操作针对的应用和/或所述第一输入操作针对的能接收数据输入的区域是否满足第一条件,获得判断结果;
当所述判断结果表明满足所述第一条件时,执行第一指令集;
当所述判断结果表明不满足所述第一条件时,执行与所述第一指令集不同的第二指令集,且执行所述第二指令集后显示单元上不显示输入标识阵列;
其中,所述第一指令集至少包括第一显示指令,所述第一显示指令用于通过与所述触摸感应单元重叠设置的显示单元显示输入标识阵列,所述输入标识阵列中包括至少一个输入标识,所述输入标识是能被通过所述触摸感应单元采集的第二输入操作触发,并输入与所述输入标识对应的数据的标识;所述第二指令集不包括所述第一显示指令。
9.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显示单元,用于执行所述电子设备的内容显示;
触摸感应单元,与所述显示单元重叠设置,用于获得针对输入位置的输入操作;
处理单元,用于在通过所述触摸感应单元获得第一输入操作时,判断所述第一输入操作、所述第一输入操作针对的应用和/或所述第一输入操作针对的能接收数据输入的区域是否满足第一条件,获得判断结果;在所述判断结果表明满足所述第一条件时,执行第一指令集;在所述判断结果表明不满足所述第一条件时,执行与所述第一指令集不同的第二指令集,且执行所述第二指令集后显示单元上不显示输入标识阵列;
其中,所述第一指令集至少包括第一显示指令,所述第一显示指令用于通过所述显示单元显示输入标识阵列,所述输入标识阵列中包括至少一个输入标识,所述输入标识是能被通过所述触摸感应单元采集的第二输入操作触发,并输入与所述输入标识对应的数据的标识;所述第二指令集不包括所述第一显示指令。”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申请日2014年10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7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解决的技术问题与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且其他对比文件中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同时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由现有技术得到该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采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采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596027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9日;
对比文件2:CN101089806A,公开日为2007年12月19日;
对比文件3:CN103037106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0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电视不同场景下键盘的调取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0-38段,附图1-4):S301、在当前应用程序的文本输入模式下,接收控制信号并解析;S302、如果控制信号指示文本输入框获得操作焦点(相当于采集针对输入位置的第一输入操作),则将文本输入光标显示在输入框中(相当于判断第一输入操作是否满足第一条件);S303、判断当前输入框中的待输入文本是否符合预置特征中的某一条特征;上述预置特征是应用程序设置好的文本输入规则,例如,可以包括:文本框只能输入纯数字;文本框只能输入网址或域名;文本框只能输入字母和汉字;或文本框只能输入数字与字母的组合等(相当于判断第一输入操作针对的能接受数据输入的区域是否满足第一条件,获得判断结果)。S303中当前输入框中的待输入文本的特征包括:当前输入框中仅允许输入某一类型的字符,则S304中对应该条特征的模拟键盘中仅包含用于输入该类型字符的按键。S304、如果是,则向输入法程序请求调取对应该条特征的模拟键盘(相当于所述判断结果表明满足所述第一条件时,执行第一指令集,所述第一指令集至少包括第一显示指令,第一显示指令显示输入标识阵列),以便利用对应该条特征的模拟键盘完成向当前输入框的文本输入。其中,不同的预置特征对应不同的模拟键盘,对应同一特征的模拟键盘中仅包含输入具有该特征的文本时所需的按键。如果当前输入框中仅允许输入纯数字,如图4-2所示,则向输入法程序请求调取对应该特征的模拟键盘中仅包含数字按键,必然会在显示单元上显示对应该特征的模拟键盘,该模拟键盘主要包括0~9这10个数字的按键,用户必然可以通过对数字按键进行操作,输入数字按键对应的数字(相当于所述输入标识阵列中包括至少一个输入标识,所述输入标识是能被采集的第二输入操作触发,并输入与所述输入标识对应的数据的标识)。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为:利用触摸感应单元采集输入操作,且输入标识阵列显示在与触摸感应单元重叠设置的显示单元上;判断所述第一输入操作针对的应用是否满足第一条件;当所述判断结果表明不满足所述第一条件时,执行与所述第一指令集不同的第二指令集,且执行所述第二指令集后显示单元上不显示输入标识阵列;所述第二指令集不包括所述第一显示指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应用于何种设备采用何种判断条件以及如何自适应的显示或不显示输入标识阵列从而选择不同的输入方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自适应的显示或不显示输入标识阵列从而选择不同的输入方式;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综合模拟键盘按键数量多,使用遥控器等进行控制时灵活度差,输入效率低。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问题不同。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判断文本输入框获得输入焦点时,根据输入框中待输入文本的预置特征调用不同的模拟键盘,通过遥控器等控制终端对模拟键盘进行选择输入。因此,对比文件1不涉及在调用模拟键盘后何时取消模拟键盘的显示以在触摸屏与物理键盘之间进行切换的问题,即使触摸屏是本领域常用的,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将智能电视采用触摸屏进行操作,并且根据不同的条件判断显示或者不显示输入标识阵列以适应不同输入方式的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字符输入方法及装置,适用于遥控器作为输入的电子产品,控制模块根据外部控制命令从保存模块选择对应的状态界面后,将该状态界面发送给显示模块进行显示;控制模块根据外部控制命令从显示的状态界面中选择字符,并发送给输出模块。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也不需要根据条件判断是否显示输入标识阵列进而进行触摸屏和物理键盘的切换。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手机输入键盘切换方法,设置一预先存储的最常用输入键盘类型列表,列表中包括记录用户在不同语言类型下使用每种输入键盘的次数,统计出每一种语言类型下使用次数最多的输入键盘,生成并存储包含与每一中语言类型对应的最常用的输入键盘类别;判断子机界面当前的文字输入框中是否有文字输入,当有文字输入时,获取输入框内容的语言类型,根据预先存储的最常用输入键盘类型列表,选择该语言类型对应的最常用的输入键盘,调用该输入键盘;如没有与所述语言类型对应的最常用的输入键盘,则调用与该语言类型对应的默认输入键盘。因此,对比文件3在文字输入框中有文字输入,必然会显示输入键盘,也不存在自适应的显示或不显示输入标识阵列从而进行触摸屏和物理键盘的切换问题。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避免了在用户进行输入操作时,在触摸屏和敲击键盘两种操作间频繁切换,减轻了用户的操作劳累且输入效率能够提高的有益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和/或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8要求保护的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和/或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和/或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电视不同场景下键盘的调取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0-38段,附图1-4):S301、在当前应用程序的文本输入模式下,接收控制信号并解析;S302、如果控制信号指示文本输入框获得操作焦点(相当于采集针对输入位置的第一输入操作,判断第一输入操作是否满足第一条件),则将文本输入光标显示在输入框中(由此可知,包括显示单元,用于执行所述电子设备的内容显示);S303、判断当前输入框中的待输入文本是否符合预置特征中的某一条特征;上述预置特征是应用程序设置好的文本输入规则,例如,可以包括:文本框只能输入纯数字;文本框只能输入网址或域名;文本框只能输入字母和汉字;或文本框只能输入数字与字母的组合等(相当于判断第一输入操作针对的能接受数据输入的区域是否满足第一条件,获得判断结果)。S303中当前输入框中的待输入文本的特征包括:当前输入框中仅允许输入某一类型的字符,则S304中对应该条特征的模拟键盘中仅包含用于输入该类型字符的按键。S304、如果是,则向输入法程序请求调取对应该条特征的模拟键盘(相当于所述判断结果表明满足所述第一条件时,执行第一指令集,所述第一指令集至少包括第一显示指令,第一显示指令显示输入标识阵列),以便利用对应该条特征的模拟键盘完成向当前输入框的文本输入。其中,不同的预置特征对应不同的模拟键盘,对应同一特征的模拟键盘中仅包含输入具有该特征的文本时所需的按键。如果当前输入框中仅允许输入纯数字,如图4-2所示,则向输入法程序请求调取对应该特征的模拟键盘中仅包含数字按键,必然会在显示单元上显示对应该特征的模拟键盘,该模拟键盘主要包括0~9这10个数字的按键,用户必然可以通过对数字按键进行操作,输入数字按键对应的数字(相当于所述输入标识阵列中包括至少一个输入标识,所述输入标识是能被采集的第二输入操作触发,并输入与所述输入标识对应的数据的标识)。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为:电子设备包括触摸感应单元,与所述显示单元重叠设置,用于获得输入操作,输入标识阵列显示在与触摸感应单元重叠设置的显示单元上;判断所述第一输入操作针对的应用是否满足第一条件;当所述判断结果表明不满足所述第一条件时,执行与所述第一指令集不同的第二指令集,且执行所述第二指令集后显示单元上不显示输入标识阵列;所述第二指令集不包括所述第一显示指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应用于何种设备采用何种判断条件以及如何自适应的显示或不显示输入标识阵列从而选择不同的输入方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自适应的显示或不显示输入标识阵列从而选择不同的输入方式;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综合模拟键盘按键数量多,使用遥控器等进行控制时灵活度差,输入效率低。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问题不同。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判断文本输入框获得输入焦点时,根据输入框中待输入文本的预置特征调用不同的模拟键盘,通过遥控器等控制终端对模拟键盘进行选择输入。因此,对比文件1不涉及在调用模拟键盘后何时取消模拟键盘的显示以在触摸屏与物理键盘之间进行切换的问题,即使触摸屏是本领域常用的,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将智能电视采用触摸屏进行操作,并且根据不同的条件判断显示或者不显示输入标识阵列以适应不同输入方式的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字符输入方法及装置,适用于遥控器作为输入的电子产品,控制模块根据外部控制命令从保存模块选择对应的状态界面后,将该状态界面发送给显示模块进行显示;控制模块根据外部控制命令从显示的状态界面中选择字符,并发送给输出模块。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也不需要根据条件判断是否显示输入标识阵列进而进行触摸屏和物理键盘的切换。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手机输入键盘切换方法,设置一预先存储的最常用输入键盘类型列表,列表中包括记录用户在不同语言类型下使用每种输入键盘的次数,统计出每一种语言类型下使用次数最多的输入键盘,生成并存储包含与每一中语言类型对应的最常用的输入键盘类别;判断子机界面当前的文字输入框中是否有文字输入,当有文字输入时,获取输入框内容的语言类型,根据预先存储的最常用输入键盘类型列表,选择该语言类型对应的最常用的输入键盘,调用该输入键盘;如没有与所述语言类型对应的最常用的输入键盘,则调用与该语言类型对应的默认输入键盘。因此,对比文件3在文字输入框中有文字输入,必然会显示输入键盘,也不存在自适应的显示或不显示输入标识阵列从而进行触摸屏和物理键盘的切换问题。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带来了避免了在用户进行输入操作时,在触摸屏和敲击键盘两种操作间频繁切换,减轻了用户的操作劳累且输入效率能够提高的有益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和/或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10-13要求保护的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和/或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10-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和/或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是用于存在触摸屏同时也存在物理键盘的电子设备,实际上解决了通过条件判断显示或者不显示输入标识阵列实现触摸屏输入与物理键盘输入的切换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遥控器等控制终端进行输入的,不存在触摸屏与物理按键频繁切换的问题。对比文件1公开了判断输入框中的待输入文本是否符合预置特征中的某一条特征,如果是,调用对应的模拟键盘,通过遥控器等控制终端进行文本输入;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不满足条件时如何显示,但是对比文件1中的文本输入是需要模拟键盘的,且根据现有技术中,不满足条件时,一般是会调用包含诸多按键的综合模拟键盘进行输入,而不是想到不显示模拟键盘。
因此,本申请经过复审请求人修改和陈述意见,已经克服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
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他缺陷,均留待原审查部门进一步审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申请日2014年10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7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段为基础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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