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圈装置以及线圈装置的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线圈装置以及线圈装置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442
决定日:2019-07-31
委内编号:1F266724
优先权日:2015-03-31
申请(专利)号:201610191154.2
申请日:2016-03-30
复审请求人:TDK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素娟
合议组组长:李婧
参审员:秦晨
国际分类号:H01F27/30,H01F41/06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91154.2,名称为“线圈装置以及线圈装置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TDK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3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950656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19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内卷层绕线部与外卷层绕线部连续地连接,分隔部直接设置于骨架外周面上,由此使得第一绕组和第二绕组卷绕于骨架外周面。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内、外卷层上的两段线圈连续连接,以及将第一和第二绕组卷绕于骨架外周面。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先准备一在外周面具有分隔部的骨架,并使得第一绕组卷绕于骨架分隔部一侧的外周面上,第二绕组卷绕于骨架分隔部另一侧的外周面上,通过捻拧的手法形成内外卷层的交叉,且使连接连续。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2018年0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线圈装置,其特征在于,
具有:
骨架,其在外周面具有分隔部;
第一绕组部,卷绕于所述分隔部的一侧的所述外周面上;
第二绕组部,卷绕于所述分隔部的另一侧的所述外周面上,具有内卷层和位于比该内卷层更远离所述另一侧的所述外周面的位置的外卷层,
所述第二绕组部具有以在卷轴方向上互相邻接的方式缠绕的第一绕线部和第二绕线部,
在所述内卷层中,所述第一绕线部和所述第二绕线部中的一方,比另一方更接近所述第一绕组部而配置,
在所述外卷层中,所述第一绕线部和所述第二绕线部中的所述另一方,比所述一方更接近所述第一绕组部而配置,
所述内卷层的所述第一绕线部与所述外卷层的所述第一绕线部连续地连接,
所述内卷层的所述第二绕线部与所述外卷层的所述第二绕线部连续地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卷层的所述第一绕线部,比所述外卷层的所述第二绕线部更接近所述内卷层的所述第二绕线部而配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线圈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在所述骨架的内部配置的芯。
4. 一种线圈装置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具有:
准备在外周面具有分隔部的骨架的工序;
在所述分隔部的一侧的所述外周面形成第一绕组部的工序;
在所述分隔部的另一侧的所述外周面,以第一绕线部和第二绕线部在卷轴方向上互相邻接的方式卷绕具有所述第一绕线部及所述第二绕线部的绕线束,从而形成第二绕组部的内卷层的工序;
捻拧形成所述内卷层的绕线束,改变所述第一绕线部和所述第二绕线部的位置关系之后,在所述内卷层的外侧,以所述第一绕线部和所述第二绕线部在所述卷轴方向上互相邻接的方式卷绕改变了位置关系的所述绕线束,从而与所述内卷层连续地形成所述第二绕组部的外卷层的工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和4中分别增加了特征“所述外卷层的所述第一绕线部与所述内卷层的所述第一绕线部由一根第一绕线构成,所述外卷层的所述第二绕线部与所述内卷层的所述第二绕线部由一根第二绕线构成,所述内卷层通过一对所述第一绕线部和所述第二绕线部朝向所述分隔部在所述另一侧的外周面上卷绕而形成,所述外卷层通过形成所述内卷层的一对所述第一绕线部和所述第二绕线部朝向从所述分隔部远离的方向在所述内卷层上卷绕而形成,一对所述第一绕线部和所述第二绕线部中,在所述内卷层和所述外卷层之间形成捻拧后的捻拧部,连接于所述捻拧部的第一绕线部和连接于所述捻拧部的第二绕线部相对于所述第一绕组部的磁耦合一致”、“在所述分隔部的另一侧的所述外周面,以第一绕线部和第二绕线部在卷轴方向上互相邻接的方式朝向所述分隔部卷绕具有所述第一绕线部及所述第二绕线部的绕线束,从而形成第二绕组部的内卷层的工序;捻拧形成所述内卷层的绕线束而形成捻拧部,改变所述第一绕线部和所述第二绕线部的位置关系之后,在所述内卷层的外侧,以所述第一绕线部和所述第二绕线部在所述卷轴方向上互相邻接的方式朝向从所述分隔部远离的方向卷绕改变了位置关系的形成所述内卷层的所述绕线束,从而与所述内卷层连续地形成所述第二绕组部的外卷层的工序,连接于所述捻拧部的第一绕线部和连接于所述捻拧部的第二绕线部相对于所述第一绕组部的磁耦合一致”。复审请求人认为:由对比文件1图4和5可知,次级线圈N2,N3均是朝向绝缘挡墙3的方向在骨架1的外周面卷绕,而在从绝缘挡墙3远离的方向上并没有卷绕于骨架1的外周面,是笔直引出;本申请中,第一绕线部42和第二绕线部44在内卷层40a朝向分隔部28卷绕,在外卷层40b朝向从分隔部28远离的方向卷绕,同时,通过捻拧操作,使改变内卷层和外卷层中并绕的第一绕组和第二绕组的位置,最终使得在第一绕线部和第二绕线部中的磁耦合趋于一致;权利要求中新增加的内容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
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线圈装置,其特征在于,
具有:
骨架,其在外周面具有分隔部;
第一绕组部,卷绕于所述分隔部的一侧的所述外周面上;
第二绕组部,卷绕于所述分隔部的另一侧的所述外周面上,具有内卷层和位于比该内卷层更远离所述另一侧的所述外周面的位置的外卷层,
所述第二绕组部具有以在卷轴方向上互相邻接的方式缠绕的第一绕线部和第二绕线部,
在所述内卷层中,所述第一绕线部和所述第二绕线部中的一方,比另一方更接近所述第一绕组部而配置,
在所述外卷层中,所述第一绕线部和所述第二绕线部中的所述另一方,比所述一方更接近所述第一绕组部而配置,
所述内卷层的所述第一绕线部与所述外卷层的所述第一绕线部连续地连接,
所述内卷层的所述第二绕线部与所述外卷层的所述第二绕线部连续地连接,
所述外卷层的所述第一绕线部与所述内卷层的所述第一绕线部由一根第一绕线构成,所述外卷层的所述第二绕线部与所述内卷层的所述第二绕线部由一根第二绕线构成,
所述内卷层通过一对所述第一绕线部和所述第二绕线部朝向所述分隔部在所述另一侧的外周面上卷绕而形成,
所述外卷层通过形成所述内卷层的一对所述第一绕线部和所述第二绕线部朝向从所述分隔部远离的方向在所述内卷层上卷绕而形成,
一对所述第一绕线部和所述第二绕线部中,在所述内卷层和所述外卷层之间形成捻拧后的捻拧部,连接于所述捻拧部的第一绕线部和连接于所述捻拧部的第二绕线部相对于所述第一绕组部的磁耦合一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卷层的 所述第一绕线部,比所述外卷层的所述第二绕线部更接近所述内卷层的所述第二绕线部而配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线圈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在所述骨架的内部配置的芯。
4. 一种线圈装置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具有:
准备在外周面具有分隔部的骨架的工序;
在所述分隔部的一侧的所述外周面形成第一绕组部的工序;
在所述分隔部的另一侧的所述外周面,以第一绕线部和第二绕线部在卷轴方向上互相邻接的方式朝向所述分隔部卷绕具有所述第一绕线部及所述第二绕线部的绕线束,从而形成第二绕组部的内卷层的工序;
捻拧形成所述内卷层的绕线束而形成捻拧部,改变所述第一绕线部和所述第二绕线部的位置关系之后,在所述内卷层的外侧,以所述第一绕线部和所述第二绕线部在所述卷轴方向上互相邻接的方式朝向从所述分隔部远离的方向卷绕改变了位置关系的形成所述内卷层的所述绕线束,从而与所述内卷层连续地形成所述第二绕组部的外卷层的工序,
连接于所述捻拧部的第一绕线部和连接于所述捻拧部的第二绕线部相对于所述第一绕组部的磁耦合一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0014]-[0015]段以及附图3中明确指出次级线圈由两个匝数相等的线圈N2及N3组成,并分成多层,绕制时N2及N3并成两股缠绕一层,在绕制第二层时将N2及N3交叉缠绕(即相当于捻拧操作)以使N2及N3换位,并在说明书第[0016]段指出将次级线圈采用两层平衡交叉并绕的方法,使次级绕组完全对称,保证了两绕组间漏感平衡,这与本申请用以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是相同的,产生的技术效果也一致;同时,在对比文件1已将次级线圈N2及N3在不同层交叉换位的基础上,为了便于次级线圈的绕制,而选择从骨架外侧端向绝缘挡墙端(或称分隔部)绕制,交叉换位至上一层后再由绝缘挡墙端(或称分隔部)向骨架外侧端(也即分隔部远离的方向)绕制,这仅仅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该种绕制方向的选择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即,复审请求人在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中,其增加的特征均为对卷绕方式的限定,而该种卷绕方式属于公知常识;作为举例说理,驳回通知书中提及的专利文献CN1828794A,其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卷绕方式绕制(可参见其附图2及相关绕制说明),其内卷层中第一绕线部和第二绕线部并绕,并在外卷层中通过捻拧扭转交叉换位,且上下层线圈连续连接(即相当于申请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部分);(2)另外,CN1828794A中气隙或称进给量的存在是为了便于交叉扭转换位操作,同时使扭转交叉部由于间隙的存在,使扭转交叉部部分得以进入间隙中,扭转交叉部为双重重叠而非三重,同时,第一绕线部和第二绕线部中磁耦合一致的效果主要由交叉换位绕制决定,气隙的存在对磁耦合一致性的影响较小且可预期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内卷层绕线部与外卷层绕线部连续地连接,分隔部直接设置于骨架外周面上,由此使得第一绕组和第二绕组卷绕于骨架外周面。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1得到技术启示,根据实际绕制情况选择内外卷层上连接的两段线圈是否连续连接,同时容易想到,将分隔左右初次级线圈的绝缘挡墙3设置于骨架外周面,由此使初级线圈N1-2和次级线圈卷绕于骨架1外周面。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先准备一在外周面具有分隔部的骨架,并使得第一绕组卷绕于骨架分隔部一侧的外周面上,第二绕组卷绕于骨架分隔部另一侧的外周面上,通过捻拧的手法形成内外卷层的交叉,且使连接连续。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0014]-[0015]段以及附图3中明确指出次级线圈由两个匝数相等的线圈N2及N3组成,并分成多层,绕制时N2及N3并成两股缠绕一层,在绕制第二层时将N2及N3交叉缠绕(即相当于捻拧操作)以使N2及N3换位,并在说明书第[0016]段指出将次级线圈采用两层平衡交叉并绕的方法,使次级绕组完全对称,保证了两绕组间漏感平衡,这与本申请用以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是相同的,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一致;同时,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次级线圈N2及N3在不同层交叉换位的基础上,为了便于次级线圈的绕制,而选择从骨架外侧端向绝缘挡墙端(或称分隔部)绕制,交叉换位至上一层后再由绝缘挡墙端(或称分隔部)向骨架外侧端(也即分隔部远离的方向)绕制,这仅仅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该种绕制方向的选择并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次级线圈由两个匝数相等的线圈N2及N3组成,并分成多层,绕制时N2及N3并成两股缠绕一层,在绕制第二层时将N2及N3交叉缠绕以使N2及N3换位(相当于捻拧部),将次级线圈采用两层平衡交叉并绕的方法,使次级绕组完全对称,保证了两绕组间漏感平衡。新增加的特征也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和4中增加特征“所述捻拧部形成于所述分隔部的另一侧的所述外周面中与所述分隔部邻接的端部,所述第一绕线部中,只有所述第一绕线部的两端部连接于设置于所述骨架的端部的端子,所述第二绕线部中,只有所述第二绕线部的两端部连接于设置于所述骨架的端部的端子”。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和4中第一绕线部42和第二绕线部44不仅在朝向分隔部的方向卷绕,也在远离分隔部的方向卷绕,而对比文件1中,次级线圈N2、N3相对于朝向绝缘挡墙3的方向在骨架1的外圆周卷绕,而相对于远离挡墙的方向,次级线圈N2、N3仅仅是笔直的引出,并未在骨架1的外周面卷绕。本申请可以使得两个绕组的磁耦合一致,同时实现变压器整体的小型化。
(2)本申请在第一绕线部42和第二绕线部44在内卷层40a和外卷层40b之间形成捻拧部,而对比文件1中,第1层的次级线圈N2、N3和第2层的次级线圈N2、N3并没有在骨架1的另一侧的外周面中与绝缘挡墙3邻接的端部,经由引脚而连接,并没有在骨架1的另一侧的外周面与绝缘挡墙3邻接的端部连接。在捻拧部,内卷层和外卷层连接,第一绕线部和第二绕线部相对于第一绕组部的磁耦合的强度能够反转。而对比文件1中,次级线圈N2、N3的引出部分产生磁场,导致次级线圈侧整体产生的磁场紊乱。
(3)第一和第二绕线部中,只有两端部分别连接于端子。而对比文件1中,构成第1层的次级线圈N2和构成第2层的次级线圈N2,各自的两端部连接于引脚12、14。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线圈装置,其特征在于,
具有:
骨架,其在外周面具有分隔部;
第一绕组部,卷绕于所述分隔部的一侧的所述外周面上;
第二绕组部,卷绕于所述分隔部的另一侧的所述外周面上,具有内卷层和位于比该内卷层更远离所述另一侧的所述外周面的位置的外卷层,
所述第二绕组部具有以在卷轴方向上互相邻接的方式缠绕的第一绕线部和第二绕线部,
在所述内卷层中,所述第一绕线部和所述第二绕线部中的一方,比另一方更接近所述第一绕组部而配置,
在所述外卷层中,所述第一绕线部和所述第二绕线部中的所述另一方,比所述一方更接近所述第一绕组部而配置,
所述内卷层的所述第一绕线部与所述外卷层的所述第一绕线部连续地连接,
所述内卷层的所述第二绕线部与所述外卷层的所述第二绕线部连续地连接,
所述外卷层的所述第一绕线部与所述内卷层的所述第一绕线部由一根第一绕线构成,所述外卷层的所述第二绕线部与所述内卷层的所述第二绕线部由一根第二绕线构成,
所述内卷层通过一对所述第一绕线部和所述第二绕线部朝向所述分隔部在所述另一侧的外周面上卷绕而形成,
所述外卷层通过形成所述内卷层的一对所述第一绕线部和所述第二绕线部朝向从所述分隔部远离的方向在所述内卷层上卷绕而形成,
一对所述第一绕线部和所述第二绕线部中,在所述内卷层和所述外卷层之间形成捻拧后的捻拧部,连接于所述捻拧部的第一绕线部和连接于所述捻拧部的第二绕线部相对于所述第一绕组部的磁耦合一致,
所述捻拧部形成于所述分隔部的另一侧的所述外周面中与所述分隔部邻接的端部,
所述第一绕线部中,只有所述第一绕线部的两端部连接于设置于所述骨架的端部的端子,
所述第二绕线部中,只有所述第二绕线部的两端部连接于设置于所述骨架的端部的端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卷层的所述第一绕线部,比所述外卷层的所述第二绕线部更接近所述内卷层的所述第二绕线部而配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线圈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在所述骨架的内部配置的芯。
4. 一种线圈装置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具有:
准备在外周面具有分隔部的骨架的工序;
在所述分隔部的一侧的所述外周面形成第一绕组部的工序;
在所述分隔部的另一侧的所述外周面,以第一绕线部和第二绕线部在卷轴方向上互相邻接的方式朝向所述分隔部卷绕具有所述第一绕线部及所述第二绕线部的绕线束,从而形成第二绕组部的内卷层的工序;
捻拧形成所述内卷层的绕线束而形成捻拧部,改变所述第一绕线部和所述第二绕线部的位置关系之后,在所述内卷层的外侧,以所述第一绕线部和所述第二绕线部在所述卷轴方向上互相邻接的方式朝向从所述分隔部远离的方向卷绕改变了位置关系的形成所述内卷层的所述绕线束,从而与所述内卷层连续地形成所述第二绕组部的外卷层的工序,
连接于所述捻拧部的第一绕线部和连接于所述捻拧部的第二绕线部相对于所述第一绕组部的磁耦合一致,
所述捻拧部形成于所述分隔部的另一侧的所述外周面中与所述分隔部邻接的端部,
所述第一绕线部中,只有所述第一绕线部的两端部连接于设置于所述骨架的端部的端子,
所述第二绕线部中,只有所述第二绕线部的两端部连接于设置于所述骨架的端部的端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2019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使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使用的对比文件1,
即:对比文件1:CN101950656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19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线圈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变压器线圈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4]段及附图1-5):变压器线圈包括骨架1、分隔用绝缘挡墙3(相当于分隔部)、初级线圈N1-1、初级线圈N1-2(相当于第一绕组部)、次级线圈(相当于第二绕组部),其中初级线圈N1-2卷绕于绝缘挡墙3的一侧(即:第一绕组部,卷绕于所述分隔部的一侧),次级线圈卷绕于绝缘挡墙3的另一侧,并且具有内卷层和比内卷层更远离内卷层卷绕面位置的外卷层,如图3,次级线圈中临近绝缘挡墙3的为内卷层,内卷层上的为外卷层(即:第二绕组部,卷绕于所述分隔部的另一侧,具有内卷层和位于比该内卷层更远离所述另一侧的所述外周面的位置的外卷层),次级线圈具有以在卷轴方向上互相邻接的方式缠绕的次级线圈N2和次级线圈N3(即:所述第二绕组部具有以在卷轴方向上互相邻接的方式缠绕的第一绕线部和第二绕线部),次级线圈内卷层中N2线圈比N3线圈更接近初级线圈N1-2配置,在其内卷层上一层的外卷层中因交叉缠绕使N3线圈比N2线圈更接近初级线圈N1-2配置,交叉缠绕使得两层线圈中N2线圈与上一层N2线圈连接,N3线圈与上一层N3线圈连接(即:在所述内卷层中,所述第一绕线部和所述第二绕线部中的一方,比另一方更接近所述第一绕组部而配置,在所述外卷层中,所述第一绕线部和所述第二绕线部中的所述另一方,比所述一方更接近所述第一绕组部而配置,所述内卷层的所述第一绕线部与所述外卷层的所述第一绕线部连接,所述内卷层的所述第二绕线部与所述外卷层的所述第二绕线部连接)。次级线圈由两个匝数相等的线圈N2及N3组成,并分成多层,绕制时N2及N3并成两股缠绕一层,在绕制第二层时将N2及N3交叉缠绕以使N2及N3换位(相当于捻拧部),将次级线圈采用两层平衡交叉并绕的方法,使次级绕组完全对称,保证了两绕组间漏感平衡。如图3所示,靠近绝缘挡墙3的次级线圈的内卷层和远离内卷层的外卷层都是由一根绕线构成的,内卷层的次级线圈通过一对第一和第二绕线朝向绝缘挡墙在另一侧的外周面卷绕,外卷层的次级线圈通过形成内卷层的一对第一和第二绕线朝向从绝缘挡墙远离的方向在内卷层卷绕形成。图1、2、4、5还公开了,初级线圈(第一绕线部)的两端部连接到设置在骨架外面上的端子,次级线圈(第二绕线部)的两端以及公共端都连接到骨架外面的端子。
由此可见,本申请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内卷层绕线部与外卷层绕线部连续地连接,分隔部直接设置于骨架外周面上,由此使得第一绕组和第二绕组卷绕于骨架外周面;所述捻拧部形成于所述分隔部的另一侧的所述外周面中与所述分隔部邻接的端部,所述第二绕线部中,只有所述第二绕线部的两端部连接于设置于所述骨架的端部的端子。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相比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形成紧凑结构的线圈装置。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次级线圈内卷层中N2线圈比N3线圈更接近初级线圈N1-2配置,在其内卷层上一层的外卷层中因交叉缠绕使N3线圈比N2线圈更接近初级线圈N1-2配置的技术方案,而内外卷层上连接的两段线圈是否连续连接,这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绕制方便、获得所需的电感量下的常规选择,属于公知常识;
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骨架外周面绕制有部分初级线圈N1-1,并在其上设置绝缘挡墙3,由绝缘挡墙3充当另一部分初级线圈N1-2以及次级线圈的卷绕面,由此便于实现变压器多级度精度调整且耦合效果好的目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方案的基础上,为了简化线圈装置的结构,降低其厚度,而省略设置部分初级线圈N1-1及绝缘挡墙3,从而将分隔左右初次级线圈的绝缘挡墙3设置于骨架外周面,由此使初级线圈N1-2和次级线圈卷绕于骨架1外周面,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
另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想到将捻拧部(次级线圈的扭转换位部)形成在分隔部的另一侧的外周面中与分隔部邻接的端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管设置在哪里同样起到平衡磁感应强度的作用。在对比文件1公开次级线圈(第二绕线部)的两端以及公共端都连接到骨架外面的端子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只将有次级线圈的两端部连接于骨架的端部的端子。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一个线圈还是两个不同的线圈构成次级线圈,当采用一个线圈时,必然只有两个端子连接于外部端子,当采用两个线圈时,必然会有公共端也连接于端子,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即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4]段及附图1-5):如图3次级线圈中临近绝缘挡墙3的为内卷层,内卷层上的为外卷层,外卷层中的N2比外卷层中的N3更接近内卷层中的N3而配置(即:所述外卷层的所述第一绕线部,比所述外卷层的所述第二绕线部更接近所述内卷层的所述第二绕线部而配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具有在所述骨架的内部配置的芯。然而,为了加强线圈的耦合强度,使绕制有线圈的骨架内部配置有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线圈装置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变压器线圈装置的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4]段及附图1-5):在绝缘胶带4的外表面缠绕初级线圈N1-2和次级线圈,其中初级线圈N1-2位于骨架一侧,次级线圈位于骨架另一侧(即:在骨架一侧形成第一绕组部的工序,在另一侧形成第二绕组部的工序),次级线圈绕制时使得次级线圈N2(即第一绕线部)和次级线圈N3(即第二绕线部)在卷轴方向上互相邻接的方式卷绕以形成次级线圈的内卷层(即:以第一绕线部和第二绕线部在卷轴方向上互相邻接的方式卷绕具有所述第一绕线部及所述第二绕线部的绕线束,从而形成第二绕组部的内卷层的工序),绕完内卷层之后,若N2靠近多层绝缘挡墙3(即分隔部),在缠绕第二层时,将N2和N3交叉缠绕,使N3靠近绝缘挡墙3(即:捻拧所述绕线束,改变所述第一绕线部和所述第二绕线部的位置关系之后,在所述内卷层的外侧,以所述第一绕线部和所述第二绕线部在所述卷轴方向上互相邻接的方式卷绕改变了位置关系的所述绕线束,从而与所述内卷层形成所述第二绕组部的外卷层的工序)。次级线圈由两个匝数相等的线圈N2及N3组成,并分成多层,绕制时N2及N3并成两股缠绕一层,在绕制第二层时将N2及N3交叉缠绕以使N2及N3换位(相当于捻拧部),将次级线圈采用两层平衡交叉并绕的方法,使次级绕组完全对称,保证了两绕组间漏感平衡。如图3所示,靠近绝缘挡墙3的次级线圈的内卷层和远离内卷层的外卷层都是由一根绕线构成的,内卷层的次级线圈通过一对第一和第二绕线朝向绝缘挡墙在另一侧的外周面卷绕,外卷层的次级线圈通过形成内卷层的一对第一和第二绕线朝向从绝缘挡墙远离的方向在内卷层卷绕形成。图1、2、4、5还公开了,初级线圈(第一绕线部)的两端部连接到设置在骨架外面上的端子,次级线圈(第二绕线部)的两端以及公共端都连接到骨架外面的端子。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仅仅为:制造方法中,先准备一在外周面具有分隔部的骨架,并使得第一绕组卷绕于骨架分隔部一侧的外周面上,第一绕组卷绕于骨架分隔部另一侧的外周面上;所述捻拧部形成于所述分隔部的另一侧的所述外周面中与所述分隔部邻接的端部,所述第二绕线部中,只有所述第二绕线部的两端部连接于设置于所述骨架的端部的端子。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相比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使线圈装置更加紧凑。
然而,为了简化线圈装置的制造,降低其厚度,先行准备一在外周面具有分隔部的骨架,并在制造时使得第一绕组卷绕于骨架分隔部一侧的外周面上,第一绕组卷绕于骨架分隔部另一侧的外周面上,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
另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想到将捻拧部(次级线圈的扭转换位部)形成在分隔部的另一侧的外周面中与分隔部邻接的端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管设置在哪里同样起到平衡磁感应强度的作用。在对比文件1公开次级线圈(第二绕线部)的两端以及公共端都连接到骨架外面的端子的基础上,想到只有次级线圈的两端部连接于骨架的端部的端子是容易做到的。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一个线圈还是两个不同的线圈构成次级线圈,当采用一个线圈时,必然只有两个端子连接于外部端子,当采用两个线圈时,必然会有公共端也连接于端子,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即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和4中第一绕线部42和第二绕线部44不仅在朝向分隔部的方向卷绕,也在远离分隔部的方向卷绕,而对比文件1中,次级线圈N2、N3相对于朝向绝缘挡墙3的方向在骨架1的外圆周卷绕,而相对于远离挡墙的方向,次级线圈N2、N3仅仅是笔直的引出,并未在骨架1的外周面卷绕。本申请可以使得两个绕组的磁耦合一致,同时实现变压器整体的小型化。
(2)本申请在第一绕线部42和第二绕线部44在内卷层40a和外卷层40b之间形成捻拧部,而对比文件1中,第1层的次级线圈N2、N3和第2层的次级线圈N2、N3并没有在骨架1的另一侧的外周面中与绝缘挡墙3邻接的端部,经由引脚而连接,并没有在骨架1的另一侧的外周面与绝缘挡墙3邻接的端部连接。在捻拧部,内卷层和外卷层连接,第一绕线部和第二绕线部相对于第一绕组部的磁耦合的强度能够反转。而对比文件1中,次级线圈N2、N3的引出部分产生磁场,导致次级线圈侧整体产生的磁场紊乱。
(3)第一和第二绕线部中,只有两端部分别连接于端子。而对比文件1中,构成第1层的次级线圈N2和构成第2层的次级线圈N2由不同的线圈构成,各自的两端部连接于引脚12、14。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4段公开了,次级线圈由两个匝数相等的线圈N2及N3组成,并分成多层,绕制时N2及N3并成两股缠绕一层,在绕制第二层时将N2及N3交叉缠绕以使N2及N3换位(相当于捻拧部),将次级线圈采用两层平衡交叉并绕的方法,使次级绕组完全对称,保证了两绕组间漏感平衡。虽然次级绕组只是笔直的引出,没在外周面卷绕,然而从笔直的引出变换到在外周面卷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实现的方式,而且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对比文件1通过交叉缠绕,已经实现了两个绕组的磁耦合一致,再卷绕到骨架的外周面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2)对比文件1中将次级线圈N2和N3在交叉缠绕过程中进行换位形成捻拧部,已经实现了磁耦合的技术效果,次级线圈的端部通过引脚连接,在其端子侧其产生的磁场很小,不会导致次级线圈整体产生磁场紊乱。
(3)本申请中只有第一和第二绕线部的两端部连接于端子,对比文件1中则采用次级线圈由不同的线圈构成,除了各自端子之外,公共端也连接于端子。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一个线圈还是两个不同的线圈构成次级线圈,当采用一个线圈时,必然只有两个端子连接于外部端子,当采用两个线圈时,必然会有公共端也连接于端子,因此,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至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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