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实现限压保护的可控硅控温电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实现限压保护的可控硅控温电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17
决定日:2019-07-30
委内编号:1F2752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01576.7
申请日:2016-09-05
复审请求人:西北工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君
合议组组长:师彦斌
参审员:张海春
国际分类号:H02H9/04,H02H3/25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01576.7,名称为“一种实现限压保护的可控硅控温电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西北工业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05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ZL-2型卧式真空炉自动控制系统的设计”,《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刘桓,2012年第10期,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5日)的区别在于:220V工作电源为可控硅电压调整器和动圈式温度指示调节仪供电,该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30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实现限压保护的可控硅控温电路,包括可控硅电压调整器、可控硅、RC吸收回路、动圈式温度指示调节仪和加热电路,其特征在于:220V工作电源连接电源变压器的初级线圈,同时为可控硅电压调整器和动圈式温度指示调节仪供电;电源变压器次级线圈的一极通过并接的可控硅和RC吸收回路连接加热电路一极,次级线圈的另一极连接加热电路另一极,电源变压器将工作电源电压转变为设定的保护电压;所述的动圈式温度指示调节仪通过热电偶将加热电路的温度信号转化为电流信号,作为可控硅电压调整器的输入信号,调控可控硅的电压输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现限压保护的可控硅控温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保护电压小于等于加热电阻丝所能承受的最大电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现限压保护的可控硅控温电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计时电路,记录次级线圈为加热电路正常供电的时间,并在出现断路后记录断电时刻。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现限压保护的可控硅控温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220V工作电源连接开关控制电路,包括串接的常开开关K1、常闭开关K2以及继电器J。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现限压保护的可控硅控温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开关控制电路中串接有保护电阻丝;所述的电源变压器次级线圈与RC吸收回路之间、可控硅和RC吸收回路之间均接有保护电阻丝。”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提高可控硅加热电路的使用安全性,延长可控硅电路及负载的使用寿命。针对上述问题,本申请采用的解决方式是将加热电路和控温电路分开,改变原有可控硅电路的单电源供电方式,采用双电源供电方式分别给加热电路和控温电路供电,一个电源(220V)专门给可控硅电压调整器和动圈式温度指示调节仪供电,保证控温电路的正常运行。而另一个电源则作为限制电压,加在负载的两端,保证加热电路的正常运行,起到保护负载的作用。如此设计可以保证加热电路不会因电压过载而被烧毁,提高了可控硅加热电路的使用安全性,其并非容易想到的常用设计手段。(2)对比文件1的电路采用了开环加热电路,该电路对于加热电路的温度控制较为粗糙,适用于对加热温度和时间要求不高的场合;而本申请的电路采用了闭环的温度反馈电路,具有精确的温度控制功能,适用于对加热温度和时间要求较高的场所,经长期的实验证明,该设计电路具有较强的使用性,特别适用于微小电压或大电压输出的电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热电路和温控电路,并且温控电路同样可采用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可控硅电压调整器和动圈式温度调节指示仪,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电压调整器和动圈式温度调节指示仪是由220V提供工作电源,然而可控硅电压调整器和动圈式温度调节指示仪工作过程中必然需要工作电源是本领域所公知公用的,而选择220V交流电源作为该可控硅电压调整器和动圈式温度调节指示仪的工作电源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方式,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将其同时连接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220V工作电源。另外,如图4-2所示,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 220V电源同样能够通过变压器作为限制电压,加在两端,保证加热电路的正常运行,起到保护负载的作用。(2)对比文件1中的电压调整器可用来调节加热元件的供电状态,实现对热区温度及均匀性的控制,与可控硅的配合使用起到大功率的电压调整作用,具有交流输出电压深度负反馈,作为自动控制的功率电压调整时具有良好的线性,动圈式调节指示仪带有PID输出及带有PID输出的TA简易电子调节仪,配合使用时可构成温度控制。可见对比文件1的可控硅电压调整器和动圈式温度调节指示仪同样具有温度反馈电路,实现温度精确控制的功能,同样适用于对加热温度和时间要求较高的场所。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220V工作电源连接电源变压器的初级线圈,同时为可控硅电压调整器和动圈式温度指示调节仪供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三相电源给三相电热丝进行限压供电,并且还公开了采用220V单相电源用作给其他器件如给电磁阀供电的驱动电路供电。在对比文件1提供的技术启示下,由于单相调功调压板以及温控仪使用的电压一般不为限压之后的供给电热丝的40V电压,因此,直接采用该220V单相电源而非采用变压器变压之后的电压为可控硅电压调整器和温度调节仪供电,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2)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控制电路为闭环的温度反馈电路,其公开了热电偶传感器将温度信号送至温控仪,经温控仪输出计算后的信号至单相调功调压板,单相调功调压板根据上述信号计算得出占空比对晶闸管进行导通或关断,从而控制炉内的温度,上述控制电路为闭环的温度反馈电路(参见第19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提高可控硅加热电路的使用安全性,延长可控硅电路及负载的使用寿命。针对上述问题,本申请采用的解决方式是将加热电路和控温电路分开,改变原有可控硅电路的单电源供电方式,采用双电源供电方式分别给加热电路和控温电路供电,一个电源(220V)专门给可控硅电压调整器和动圈式温度指示调节仪供电,保证控温电路的正常运行。而另一个电源则作为限制电压,加在负载的两端,保证加热电路的正常运行,起到保护负载的作用。如此设计可以保证加热电路不会因电压过载而被烧毁,提高了可控硅加热电路的使用安全性,其并非容易想到的常用设计手段。(2)对比文件1的电路采用了开环加热电路,该电路对于加热电路的温度控制较为粗糙,适用于对加热温度和时间要求不高的场合;而本申请的电路采用了闭环的温度反馈电路,具有精确的温度控制功能,适用于对加热温度和时间要求较高的场所,经长期的实验证明,该设计电路具有较强的实用性,特别适用于微小电压或大电压输出的电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30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ZL-2型卧式真空炉自动控制系统的设计”,《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刘桓,2012年第10期,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5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实现限压保护的可控硅控温电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ZL-2型卧式真空炉自动控制系统(参见第3-4章),加热电路主要由变压器及单向可控硅和加热器组成,变压器的相电压次级为40V,对于每一相,加热电路结构为(参见第15-16页,图4-2):可控硅单相调功调压板、可控硅、RC吸收回路、温控仪(相当于温度调节仪)、热电偶传感器和加热电路,工作电源连接电源变压器的初级线圈;电源变压器次级线圈的一极通过并接的可控硅和RC吸收回路连接加热丝一极,次级线圈的另一极连接加热丝另一极,变压器将工作电源电压转变为设定的电压40V(相当于保护电压);控制电路(参见第19页)由热电偶传感器、温控仪以及单相调功调压板组成。其中,温控仪可为将温度信号转化为电流信号的XCT动圈式调节指示仪(参见第12页)。热电偶传感器将温度信号送至温控仪,经温控仪输出计算后的信号至单相调功调压板,单相调功调压板根据上述信号计算得出占空比对晶闸管进行导通或关断,从而控制炉内的温度(相当于温度指示调节仪通过热电偶将加热电路的温度信号转化为作为可控硅电压调整器的输入信号,调控可控硅的电压输出)(参见第19页)。并且ZL-2型卧式真空炉自动控制系统还提供220V交流电用以实现供电的驱动电路,例如将交流220V转化为直流提供给电磁阀等使用(参见27页)。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220V工作电源连接电源变压器的初级线圈,同时为可控硅电压调整器和动圈式温度指示调节仪供电。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为电路供电。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只需要一相电热丝进行加热时,也可以采用220V单相电源连接到电源变压器的初级线圈,代替3相电源以满足实际需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另外,对比文件1除了用于电热丝的电源之外,还提供220V交流电以供电至用于给其他器件供电的驱动电路,例如将交流220V转化为直流提供给电磁阀等使用(参见27页),在对比文件1提供的技术启示下,考虑到单相调功调压板以及温控仪使用的电压一般也不为40V,因此,根据实际需求在采用220V单相电源为变压器供电的同时,还采用上述220V单相电源直接为可控硅电压调整器和温度调节仪供电,这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结合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图4-2所示,变压器的次级侧输出电压为40V。另外,该保护电压的设置小于等于加热电阻丝所能承受的最大电压,从而便于元器件的保护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该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能够知晓加热电路正常供电时间和何时断电,设置一计时电路用于记录次级线圈为加热电路正常供电的时间,及在加热电路出现断路后记录断电时刻从而便于操作人员及时掌握其工作信息,同时便于操作人员后续进行管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该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能够便于控制电压调整器及温度指示调节仪的工作电源连通或关断,设置一具有常开开关、常闭开关以及继电器的开关控制电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该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图4-2所示,可控硅和RC吸收回路之间接有保险丝(相当于可控硅和RC吸收回路之间接有保护电阻丝)。另外为了能够实现其他连接电路的过流保护,在电路的任何适当的位置,例如在开关控制电路以及变压器次级线圈与RC吸收回路之间设置保护电阻丝,如保险丝,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该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三相电源给三相电热丝进行限压供电,并且还公开了采用220V单相电源用作给其他器件如给电磁阀供电的驱动电路供电。在对比文件1提供的技术启示下,由于单相调功调压板以及温控仪使用的电压一般不为限压之后的供给电热丝的40V电压,因此,直接采用该220V单相电源而非采用变压器变压之后的电压为可控硅电压调整器和温度调节仪供电,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40V电压不同的电源来源,例如220V单相电源,来为可控硅电压调整器和温度调节仪供电。
(2)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控制电路为闭环的温度反馈电路,其公开了热电偶传感器将温度信号送至温控仪,经温控仪输出计算后的信号至单相调功调压板,单相调功调压板根据上述信号计算得出占空比对晶闸管进行导通或关断,从而控制炉内的温度,上述控制电路为闭环的温度反馈电路(参见其第19页)。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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