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局部冷却且便于检修的电气柜-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局部冷却且便于检修的电气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80
决定日:2019-07-30
委内编号:1F2531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19986.5
申请日:2015-09-25
复审请求人:诸暨市柯晶机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威明
合议组组长:向琳
参审员:张倩
国际分类号:H05K5/00(2006.01),H05K7/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19986.5,名称为“一种可局部冷却且便于检修的电气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诸暨市柯晶机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分别为:
对比文件1:CN104519724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
对比文件2:US2013112775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9日。
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可局部冷却且便于检修的电气柜,包括柜体(2)、固定在柜体(2)中用于安装电气器件的安装板(28)、安装在所述安装板(28)上并需要进行冷却的电气器件(22)、以及对所述需要进行冷却的电气器件进行冷却的局部冷却装置,所述局部冷却装置包括固定安装在所述安装板(28)上、环绕所述需要进行冷却的电气器件并且在底部处具有通气开口(91)的固定承载筒(9),所述固定承载筒(9)的外圆周壁上可转动地配合有带有环形空腔(80)的气路分配环形件(8),其中,所述固定承载筒(9)的顶端固定设置有可拆卸止挡环(6)用以与所述气路分配环形件(8)的外侧面转动配合从而实现对所述气路分配环形件(8)的可靠承载并便于安装和拆卸,所述气路分配环形件(8)的内侧壁部上开设有与所述环形空腔(80)连通的出气孔(88),所述出气孔(88)用以通过所述气路分配环形件(8)的转动而选择性地与开设在所述固定承载筒(9)中并能向底部倾斜地吹送气体的倾斜气路(98)对准从而选择性地对所述需要进行冷却的电气器件中的一个进行冷却,所述环形空腔(80)的底部具有固设有凸出嘴部(87)的进气孔(89),所述凸出嘴部(87)的外侧末端可转动地与通过可伸缩管(802)而与压力气源连通的水平-竖直转换弯曲管路(801)连接,所述气路分配环形件(8)的外侧壁部上固定设置有驱动齿圈(81)用以与可旋转地安装在所述安装板(28)上并通过调节电机(72)驱动的齿轮(71)啮合,所述调节电机(72)通过底部开设有通风路径(211)的支架(21)而与所述安装板(28)固定连接,其中,所述倾斜气路(98)靠近所述气路分配环形件(8)一侧的开口处设置有漏斗形开口部(981)用以在所述出气孔(88)与所述倾斜气路(98)轻微不对准的情况下允许所述环形空腔(80)与所述倾斜气路(98)的气路连通;所述柜体(2)内壁上端安装有灯座(61),所述灯座(61)下端安装有柔性灯杆(62),所述柔性灯杆(62)末端安装有照明灯(63),所述柔性灯杆(62)可在所述柜体(2)中随意调整位置,便于对柜体(2)中的电气器件(22)进行检修;其中,所述安装板(28)与所述柜体(2)的底部之间设置有用以实现电气线路走线以及气体管路走线的间隔空间(280)。”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2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不是公知常识,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过外侧部件相对于内部固定件的转动从而使外侧部件的不同孔与内部固定件的孔对准,来实现将流体喷射到不同位置的技术构思。利用对比文件2的技术构思、且将其结构稍作改变应用到电气器件的局部冷却装置中,在气路分配环形件上设置出气孔,该出气孔用以通过所述气路分配环形件的转动而选择性地与开设在所述固定承载筒中的气路对准从而选择性地对所述需要进行冷却的电气器件中的一个进行冷却,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局部冷却的电气柜,其通过开口让气体通过来对电气器件冷却,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旋转的方式让冷却管道对准需要冷却的部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对准的方式来实现局部冷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通过翻阅公知常识证据,未发现有关公知常识性证据披露和教导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不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519724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
对比文件2:US2013112775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9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局部冷却且便于检修的电气柜,对比文件1(CN104519724A)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4]-[0020]段、附图1-4)一种可散热通信机柜(相当于电气柜):包括柜体1和柜罩2,所述柜罩2套设于所述柜体1外,在所述柜体1内设置有数据显示器11和数据端口12,所述数据显示器11的下方设置有放置PCM的机架13,在所述柜体1的内侧壁还设置有绕线架14,所述柜体1的下方设置有套筒,所述柜罩(2)(相当于固定承载筒)的侧面设置有开口(22),在所述开口(22)上旋转设置有盖体(23),在开口22内的盖体23在接收到信号后可以通过液压杆26的伸缩来实现开启和闭合,盖体23在开启时方便柜罩内散发热量。由于通信机柜内各个部位的数据和服务器设备(相当于电气器件)的性能和端口密度不同,进而导致各个部位散热量也不一样,通过本通信机柜内分布的热量传感器7可以及时感知机柜内各个部位的温度,倘若哪个部位的温度异常,热量传感器7发送信号给控制装置8,控制装置8分析后发送电信号给伺服电机4,伺服电机4启动后第二齿轮42旋转带动第一圆盘齿轮21旋转,进而带动整个柜体1旋转,将温度较高的部位对着开口22的位置(相当于可局部冷却);倘若柜体1内的高度不够,电磁铁6在收到信号后启动,电磁铁6上端的磁极与所述磁石5下端的磁极为同性磁极,根据同性相斥的原理,可实现柜体1磁悬浮上升和下降,进而准确快速地将散热部分移动到开口22的位置,以便散热。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 的区别在于:(1)电气柜的具体结构;(2)局部冷却装置的结构及其包括的固定承载筒的具体结构,设置于固定承载筒外侧部并能够相对于其转动的气路分配环形件的具体结构,固定承载筒与气路分配环形件之间的气路配合结构;(3)检修用的照明装置的具体结构;(4)安装板与柜体的底部之间设置有用以实现电气线路走线以及气体管路走线的间隔空间。根据该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局部冷却装置的具体结构。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US2013112775A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0]-[0027]段、附图1-4)一种灌溉喷头装置,该洒水装置包括主体10(相当于固定承载筒),在其底部设置有入水管连接端11以及在其顶部设置有上部框架12,出水口13设置于邻近上部框架12的下部边缘处,转动件20安装在上部框架12上,其包括扭簧21和转动片22,转动片22设置在出水可调旋转座30(相当于分配环形件)的每个出水管40的前端,出水可调旋转座30具有包围主体10外周界的轴向通孔31,出水可调旋转座30包括支撑端32和周壁33,支撑端32位于主体10的预定位置处,具有不同口径的多个出水管40均匀地设置于出水可调旋转座30的周壁33上,每个出水管40限定进水端41和出水端42,每个出水管40的进水端41可与主体10的出水口13对准从而调整水流,在主体10和出水可调旋转座30的轴向通孔31之间设置有橡胶件50,使得出水可调旋转座30具有调整和定位功能。使用时,通过转动出水可调旋转座30,将相应出水管40的进水端41与主体10的出水口13对准,水将会从主体10的出水口进入出水管40的进水端41并从出水管40的出水端42喷出,由于出水管40具有不同的设计口径,因此可通过将不同的出水管40与主体10的出水口对准而改变水流的不同喷出模式(即喷水的远近)。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过外侧部件相对于内部固定件的转动从而使外侧部件的不同孔与内部固定件的孔对准,来实现将流体喷射到不同位置的技术方案。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为了利用气体冷却电气器件,将其结构相应的改变以应用到电气器件的局部冷却装置中,在气路分配环形件上设置出气孔,该出气孔用以通过所述气路分配环形件的转动而选择性地与开设在所述固定承载筒中的气路对准从而选择性地对所述需要进行冷却的电气器件中的一个进行冷却,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区别特征(2)中的其他特征:固定承载筒与气路分配环形件之间的气路配合结构、以及两者的具体结构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1),设置柜体具有安装板、电气器件、以及其他部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为了便于对柜体中的电气器件进行检修,而设置照明装置,以及设置该照明装置的具体结构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在电气柜中,为了实现电气线路走线以及设置气体管路走线的空间,而在安装板与柜体的底部之间设置间隔空间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外侧部件与内部部件的相对转动来将外侧部件的孔与内部部件的孔对准,将流体喷射到不同位置。为了冷却不同位置的电气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结构简单改变应用到局部冷却装置中,通过气路分配环形件的转动使得气路对准需要冷却的电气装置。设置柜体的结构、照明装置以及电气线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电气柜时的惯用手段。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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