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石渣在轻工造纸生产中的新用途-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石渣在轻工造纸生产中的新用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874
决定日:2019-07-30
委内编号:1F2460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49984.9
申请日:2015-06-18
复审请求人:重庆鹏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丛丰
合议组组长:王华
参审员:徐艾清
国际分类号:D21C1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启示之下,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49984.9,名称为“电石渣在轻工造纸生产中的新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重庆鹏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6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9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电石渣用于苛化”,徐春,纸和造纸,第26卷第1期,第73-75页,公开日为2007年1月31日)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6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2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5以及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造纸碱回收工艺,其特征在于:将电石渣与造纸回收碱中的绿液进行苛化反应,所述电石渣含水量在1-8wt%,所述电石渣与造纸碱回收的绿液中的碳酸钠的摩尔比为1:0.95-1.1;所述电石渣成分包括以质量百分含量计的氢氧化钙80%-90%,氧化硅2%-5%,氧化铝0.1%-3%,以及余量的碳酸钙、三氧化二铁、氧化镁、二氧化钛、碳渣、硫化钙及水,以电石渣的总质量为100%计。”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不同的电石渣含水量、电石渣与绿液中碳酸钠的摩尔比以及电石渣的成分。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石渣按过量灰1.05加入,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苛化过程中含氢氧化钙原料的纯度以及用量对苛化过程的影响,为了获得回收率高且生产效率高的电石渣与绿液苛化回收碱液的生产方法对电石渣与绿液中碳酸钠的摩尔比进行优化配置是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石渣的主要成分并且采用具有特定成分含量的电石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电石渣的含水量进行调整是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于2019年4月10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实施例的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该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四项区别:1)回收工艺;2)电石渣与绿液中碳酸钠的摩尔比;3)电石渣含水量;4)电石渣的成分;同时,对比文件1给出了绿液与电石渣进行苛化反应的技术启示,但对比文件1仅适用于试验,并不适合工业生产,与该申请工业方法不同,该申请具有工艺简化、清洁环保节能、减少生产劳动强度等优点。因此,该申请具备创造性。2019年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造纸碱回收工艺,其特征在于:将电石渣与造纸回收碱中的绿液进行苛化反应,步骤如下:
S1:将黑液浓缩后在燃烧炉中进行燃烧将有机钠盐转化为无机钠盐;
S2:将燃烧法碱回收工艺中的真空过滤液收集到溶解槽中;
S3:将步骤S1中转化的无机盐溶解到步骤S2溶解槽中,并且使溶解槽中的温度控制在80℃得到绿液;
S4:将步骤S3溶解好的绿液使用PPR管道输送到带除渣机的苛化器中;
S5:电石渣与步骤S4滤液中的碳酸钠摩尔比为1:0.95~1.1,先后投入到苛化器里进行苛化反应;
S6:将步骤S5中反应得到的反应混合物连续流入沉降槽中,沉降槽上部的液体作为产品,下部的沉降物打入真空过滤机中进行洗涤、过滤;
所述电石渣含水量在1-8wt%,所述电石渣的成分包括以质量百分含量计的氢氧化钙80-90%,氧化硅2%-5%,氧化铝0.1%-3%,以及余量的碳酸钙、三氧化二铁、氧化镁、二氧化钛、碳渣、硫化钙及水,以电石渣的总质量为100%计。”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5月28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申请的发明构思,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石渣的主要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其反应机理,可以对电石渣与绿液中碳酸钠的摩尔比进行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用干法乙炔技术得到的电石渣;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石渣替代石灰乳进行苛化,通过实验室小试和生产中试,证明电石渣可代替石灰用于苛化,同样是电石渣与绿液混合进行苛化反应,然后待反应得到的反应混合物沉降后加水取上层清液,即该申请中的苛化反应过程与对比文件1的工艺过程实质相同,同样具有清洁环保节能的优点。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该申请说明书表3,将生石灰与电石渣在95℃和80℃进行苛化反应得到的结果对比,采用电石渣在温度80℃的情况下效果最佳,更利于后续的洗涤脱水。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溶解槽温度对于苛化反应的影响,在复审通知书的补充引证文件中也没有提及溶解槽温度对苛化反应会产生何种影响。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在溶解槽温度80℃,电石渣与碳酸钠摩尔比为1:0.95-1.1的情况下,苛化后产生的浊度更低,更利于后续洗涤脱水,具有显著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该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6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2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5以及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启示之下,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造纸碱回收工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将电石渣用于碱回收苛化的试验;电石渣是电石生产聚氯乙烯(PVC)所产生的废渣,其主要成分是Ca(OH)2,还有CaCO3、MgO、Fe2O3、Al2O3、SiO2等微量杂质;通常水分含量在40%~60%,随堆存时间的延长干度可达70%~80%,干基Ca(OH)2含量一般在80%~90%;电石渣的主要成分是Ca(OH)2,故还可以替代石灰乳进行苛化,且省略了石灰的消化工序;通过实验室小试和生产中试,电石渣替代石灰用于苛化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1.1 试验原料
电石渣取自附近树脂厂的电石渣堆场,水分32.5%,干基Ca(OH)2含量86.2%,CaCO36.4%,MgO 0.5%,盐酸不溶物2.2%;
绿液取自本公司苛化工段……
1.2 试验方法
将绿液加热到95~100℃,按过量灰1.05分别加入石灰/电石渣以及石灰和电石渣的混合物(各占50%),称重,搅拌反应90min后,补充试验过程中蒸发掉的水量,静置15min,取上层清夜测定苛化度;然后将剩余白液和灰渣过20目筛筛去未反应的粗渣,进行白泥沉降速度的对比(参见对比文件1第73页左栏第2段-第74页左栏第5段)。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造纸碱回收工艺,将电石渣与造纸回收碱中的绿液进行苛化反应。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限定了不同的电石渣含水量、电石渣与绿液中碳酸钠的摩尔比以及电石渣的具体成分;(2)具体的碱回收工艺步骤和参数。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体的利用电石渣进行苛化的造纸碱回收工艺。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石渣按过量灰1.05加入;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石灰中CaO含量愈高,杂质含量愈少,对苛化愈有利;石灰用量适当过量,略高于理论计算,这是因为苛化反应不仅在溶液中进行,而且在固相即在Ca(OH)2颗粒表面上进行;但使用过量的石灰,会在白液中产生剩余Ca(OH)2颗粒,由于Ca(OH)2的相对密度小于CaCO3的相对密度,所以导致白液澄清速度减慢;一般认为采用过量5%的石灰即可(参见“制浆原理与工程”,谢来苏,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年1月,第316-317页)。即本领域公知苛化过程中含Ca(OH)2原料的纯度以及用量对苛化过程的影响,故而为了获得回收率高且生产效率高的电石渣与绿液苛化回收碱液的生产方法,对电石渣与绿液中碳酸钠的摩尔比进行优化配置,这实际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另外,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电石渣的主要成分是Ca(OH)2,还有CaCO3、MgO、Fe2O3、Al2O3、SiO2等微量杂质;通常水分含量在40%~60%,随堆存时间的延长干度可达70%~80%(即含水量为20%~30%),干基Ca(OH)2含量一般在80%~90%。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电石渣的有效成分和主要成分为:氢氧化钙90.1%,同时还含有氧化硅3.5%,氧化铝2.55%,及少量的碳酸钙、三氧化二铁、氧化镁、二氧化钛、碳渣、硫化钙等杂质,电石渣一般呈稀糊状,流动性差,电石渣的保水性很强(参见“普通轻质及纳米碳酸钙生产问答”,颜鑫,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1月,第238页)。即采用具有特定成分含量的电石渣,这实际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电石生产乙炔可以分为干法和湿法两种,湿法反应后的电石渣呈泥浆状,但后处理和应用不便,干法反应后的电石渣呈干燥粉末状态,节水、提高产品的经济效益,但也有设备寿命短、磨损快等缺点;干法乙炔技术逐渐取代湿法技术,有利于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参见“聚氯乙烯制备及生产工艺学”,张倩编著,四川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第53页),因此为了提高苛化反应时电石渣的有效碱浓度以及减少苛化度的波动、节约成本考虑,选用干法乙炔法电石渣并对电石渣的含水量进行调整,这实际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黑液燃烧的工艺流程为,多效蒸发器来的黑液首先经直接蒸发器增浓,与燃烧炉中的碱灰、补充的芒硝进行充分混合后,喷洒到燃烧炉将有机钠盐转化成无机钠盐,无机熔融物流入溶解槽,苛化工段来的稀白液溶解形成绿液;绿液苛化的目的是通过绿液和石灰乳液的反应,使绿液中的Na2CO3转化为NaOH,以再生蒸煮药液供蒸煮工段使用(参见“制浆原理与工程”,谢来苏等,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年1月,第309、315页)。即该工艺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内容,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用电石渣来替代石灰进行苛化反应,具体的工艺条件以及参数的选择是可以根据碱回收以及回用的效果来选择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关于该申请创造性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虽然根据表3电石渣在80 ℃时的浊度比95℃的低,但苛化反应不仅与温度有关,还与时间有关,例如说明书第44段记载了应延长苛化时间,确保苛化反应彻底,以及说明书第53段记载了苛化时间延长到180min,电石渣表现出了优良的沉降性能,因此苛化反应的效果还与苛化反应的时间有关;另外,说明书表4中还记载了苛化温度为95℃的苛化率为80.01%,高于苛化温度80℃时的苛化率76.20%,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沉降性能、浊度、苛化率等综合选择合适的苛化温度。对比文件1给出了绿液与电石渣进行苛化反应,利用电石渣作为造纸回收碱原料的应用,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申请的发明构思,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石渣的主要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其反应机理,对电石渣与绿液中碳酸钠的摩尔比进行调整,这实际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所作的常规选择。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9月21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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