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管理个人频道的装置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927
决定日:2019-07-30
委内编号:1F254351
优先权日:2011-01-04
申请(专利)号:201280004636.2
申请日:2012-01-04
复审请求人:芬克数字电视指导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莹莹
合议组组长:高海燕
参审员:李劲娴
国际分类号:G06F17/30,H04N21/482,H04N21/47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04636.2,名称为“用于管理个人频道的装置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芬克数字电视指导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1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1月04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3年07月04日,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6日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项,2013年07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1-64段、附图图1-3、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2005/0097606 A1,公开日为2005年05月05日;
对比文件2:US2005/0234881 A1,公开日为2005年10月20日;
对比文件3:CN101689184 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31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收发器(140)还被配置为用所述多个元数据段(212)中的至少一个迭代地控制所述搜索引擎(300),从而通过提供搜索结果(312)的名称(316)的至少一部分来自动地更新所述搜索串存储器(120),作为对所述搜索串存储器(120)的另外的预定搜索串,在所述搜索引擎(300)的迭代操作期间已经相对频繁地发生所述更新。2)使用个人频道来管理所搜索和推荐出的项目,检索的非线性内容项目在语义上相关,以及使得所述用户能够将与所述个人频道中已经存在的线性内容项目在语义上相关的非线性内容项目添加到所述个人频道中,其中非线性内容项目具有与特定线性内容项目不同的类型和/或不同的类别。针对区别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对于搜索串,通过对于结果的选择来进行搜索串的更新,其余区别“自动地更新所述搜索串存储器”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针对区别2),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部分特征“建立个人频道,并使得所述用户能够将与所述个人频道中已经存在的线性内容项目在语义上相关的非线性内容项目添加到所述个人频道中”,其余区别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7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基于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8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管理用户(200)的个人频道(210)的装置(100),所述个人频道(210)包含属于至少一个线性内容项目的多个元数据段(212),所述装置(100)具有:
搜索串存储器(120),包含多个预定搜索串(122),
搜索串生成器(130),被配置为通过将至少一段元数据(214)与至少一个预定搜索串(124)相结合而生成指定搜索串(132),
收发器(140),被配置为用所生成的指定搜索串(132)来控制搜索引擎(300),从而检索与所述至少一个线性内容项目在语义上相关的非线性内容项目,以及
推荐器引擎(150),被配置为导致取决于所检索的非线性内容项目(314)而将电子推荐信号(152)提供给所述用户(200),使得所述用户能够将与所述个人频道中已经存在的线性内容项目在语义上相关的非线性内容项目添加到所述个人频道中,其中非线性内容项目具有与特定线性内容项目不同的类型和/或不同的类别,并且其中
所述收发器(140)还被配置为用所述多个元数据段(212)中的至少一个迭代地控制所述搜索引擎(300),从而通过提供搜索结果(312)的名称(316)的至少一部分来自动地更新所述搜索串存储器(120),作为对所述搜索串存储器(120)的另外的预定搜索串,在所述搜索引擎(300)的迭代操作期间已经相对频繁地发生所述更新。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100),其中所述元数据段(212)由电子节目指南EPG提供。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100),其中所述搜索串生成器(130)被配置为通过布尔项将所述至少一段元数据(214)与所述至少一个预定搜索串(124)链接,来生成所述指定搜索串(132)。
4. 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装置(100),其中:
所述个人频道(210)的多个元数据段(212)以多个元数据串的形式呈现,所述多个元数据串中的每一个指定所述至少一个线性内容项目的一个方面,
多个预定搜索串(122)与所述多个元数据串中的一个相关联,并且
所述搜索串生成器(130)被配置为通过将至少一个元数据串与至少一个相关的预定搜索串相结合,来生成所述指定搜索串(132)。
5. 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装置(100),其中所述装置(100)还包括:
第一输入(160),其允许手动地将用户预定的搜索串(202)添加到所述搜索串存储器(120)。
6. 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装置(100),其中:
所述装置(100)包括第二输入(170),其允许接收用户发起的反馈信号(204),并且
所述搜索串生成器(130)被配置为取决于所接收的反馈信号(204)生成所述指定搜索串(132)。
7. 具有接收器(410)和显示器(420)的视频系统(400),所述接收器被配置为接收由广播台(500)提供的线性内容项目(510)、并接收由计算机实施的网络(600)提供的非线性内容项目(610),并且所述显示器(420)被配置为显示接收的线性内容项目(512)和接收的非线性内容项目(612),其中:
所述接收器(410)包括用于存储用户(200)的个人频道(210)的存储器(412)、以及用于管理所述个人频道(210)的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装置(100),所述装置(100)可以访问(180)连接到所述计算机实施的网络(600)的搜索引擎(300),并且
所述装置(100)还被配置为将所述电子推荐信号(152)经由显示器(420)提供给所述用户(200)。
8. 用于管理用户的个人频道的方法(700),所述用户的个人频道包含属于至少一个线性内容项目的多个元数据段,所述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存储(710)多个预定搜索串,
通过将至少一个元数据段与至少一个预定搜索串相结合来生成(720)指定搜索串,
用所生成的指定搜索串来控制(730)搜索引擎,从而检索与所述至少一个线性内容项目在语义上相关的非线性内容项目,其中非线性内容项目具有与特定线性内容项目不同的类型和/或不同的类别,以及
取决于所检索的非线性内容项目,将电子推荐信号提供(740)给所述 用户,使得所述用户能够将与所述个人频道中已经存在的线性内容项目在语义上相关的非线性内容项目添加到所述个人频道中,其中所述控制(730)步骤还包括:
用所述多个元数据段中的至少一个迭代地控制所述搜索引擎,从而通过提供搜索结果的名称的至少一部分来自动地更新所述多个存储的预定搜索串,作为对所存储的预定搜索串的另外的预定搜索串,在所述搜索引擎的迭代操作期间已经相对频繁地发生所述更新。”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并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3至少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所述收发器还被配置为用所述多个元数据段中的至少一个迭代地控制所述搜索引擎,从而通过提供所搜结果的名称的至少一个部分来自动地更新所述搜索串存储器,作为对所述搜搜串存储器的另外的预定搜索串……”。即便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用户选择更新搜索串,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够基于对比文件2的记载,在不经过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将其适用于对比文件1以实现本发明,上述区别也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上述区别,其主要涉及搜索串存储器的另外的预定搜索串是否为自动更新,而对于预定搜索串,其作为一种与元数据相关联的便于对线性内容项目进行语义上相关项目进行扩展的数据,其实际上就是一种搜索建议数据,而对于此类数据,其通常基于用户的使用习惯而不断更新,至于更新的具体方式,其通常有两种,一种即系统默认追踪用户的喜好并进行隐性的自动更新,另一种即由用户主动交互进行界面选择,进行显式的用户交互式更新,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用户不同的需求可以采取不同的更新触发方式,比如为了增加用户的可视化交互感受,可以在用户参与交互后系统被动触发,或者可以从系统简洁易用性考虑来减少用户的交互并采取系统主动触发的方式,即自动更新搜索串,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更新搜索串时的常见方式,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更新搜索串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自动更新或由用户手动更新都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他权利要求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上述理由,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收发器(140)还被配置为用所述多个元数据段(212)中的至少一个迭代地控制所述搜索引擎(300),从而通过提供搜索结果(312)的名称(316)的至少一部分来自动地更新所述搜索串存储器(120),作为对所述搜索串存储器(120)的另外的预定搜索串,在所述搜索引擎(300)的迭代操作期间已经相对频繁地发生所述更新;2)使用个人频道来管理所搜索和推荐出的项目,检索的非线性内容项目在语义上相关,以及使得所述用户能够将与所述个人频道中已经存在的线性内容项目在语义上相关的非线性内容项目添加到所述个人频道中,其中非线性内容项目具有与特定线性内容项目不同的类型和/或不同的类别。针对区别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迭代地控制搜索引擎,在搜索引擎的迭代操作期间,通过对于搜索结果的选择来更新搜索串作为另外的预定搜索串,至于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针对区别2),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7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基于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8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1和8,针对复审通知书指出的审查意见,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所述收发器还被配置为迭代地控制所述搜索引擎以配合所述多个元数据段中的至少一个,并且通过提供所搜结果的名称的至少一部分来自动地更新所述搜索串存储器,作为对所述搜搜串存储器的另外的预定搜索串,在所述搜索引擎的迭代操作期间已经相对频繁地发生所述更新,所述另外的预定搜索串包括所述搜索结果的名称的至少一部分,其在搜索引擎的迭代操作期间已经相对频繁地发生”。本申请不是涉及如对比文件2所述的在迭代搜索中帮助用户,而是旨在生成另外的、待存储在搜索串存储器中并且待被搜索串生成器在未来的搜索中使用的预定搜索串,其由收发器基于迭代搜索的搜索结果生成,对比文件2和3并未对此进行教导或者启示。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8如下:
“1. 用于管理用户(200)的个人频道(210)的装置(100),所述个人频道(210)包含属于至少一个线性内容项目的多个元数据段(212),所述装置(100)具有:
搜索串存储器(120),包含多个预定搜索串(122),
搜索串生成器(130),被配置为通过将至少一段元数据(214)与至少一个预定搜索串(124)相结合而生成指定搜索串(132),
收发器(140),被配置为用所生成的指定搜索串(132)来控制搜索引擎(300),从而检索与所述至少一个线性内容项目在语义上相关的非线性内容项目,以及
推荐器引擎(150),被配置为导致取决于所检索的非线性内容项目(314)而将电子推荐信号(152)提供给所述用户(200),使得所述用户能够将与所述个人频道中已经存在的线性内容项目在语义上相关的非线性内容项目添加到所述个人频道中,其中非线性内容项目具有与特定线性内容项目不同的类型和/或不同的类别,并且其中
所述收发器(140)还被配置为迭代地控制所述搜索引擎(300)以配合所述多个元数据段(212)中的至少一个(214),并且通过提供搜索结果(312)的名称(316)的至少一部分来自动地更新所述搜索串存储器(120),作为对所述搜索串存储器(120)的另外的预定搜索串,在所述搜索引擎(300)的迭代操作期间已经相对频繁地发生所述更新,所述另外的预定搜索串包括所述搜索结果(312)的名称(316)的至少一部分,其在搜索引擎(300)的迭代操作期间已经相对频繁地发生。”
“8. 用于管理用户的个人频道的方法(700),所述用户的个人频道包含属于至少一个线性内容项目的多个元数据段,所述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存储(710)多个预定搜索串,
通过将至少一个元数据段与至少一个预定搜索串相结合来生成(720)指定搜索串,
控制(730)搜索引擎以配合所生成的指定搜索串,从而检索与所述至少一个线性内容项目在语义上相关的非线性内容项目,其中非线性内容项目 具有与特定线性内容项目不同的类型和/或不同的类别,以及
取决于所检索的非线性内容项目,将电子推荐信号提供(740)给所述用户,使得所述用户能够将与所述个人频道中已经存在的线性内容项目在语义上相关的非线性内容项目添加到所述个人频道中,其中所述控制(730)步骤还包括:
用所述多个元数据段中的至少一个迭代地控制所述搜索引擎,并且通过提供搜索结果的名称的至少一部分来自动地更新所述多个存储的预定搜索串,作为对所存储的预定搜索串的另外的预定搜索串,在所述搜索引擎的迭代操作期间已经相对频繁地发生所述更新,所述另外的预定搜索串包括所述搜索结果(312)的名称(316)的至少一部分,其在搜索引擎(300)的迭代操作期间已经相对频繁地发生。”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0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告知本案合议组成员发生变更。复审请求人逾期未答复,视为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项,2013年07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1-64段、附图图1-3、摘要及摘要附图。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5/0097606 A1,公开日为2005年05月05日;
对比文件2:US2005/0234881 A1,公开日为2005年10月20日;
对比文件3:CN101689184 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31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管理用户的个人频道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轴向电视导航系统,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5-37、42-43、51-52、56-57、59-62、66-79段,图7、9-10、13-15,权利要求29):
该系统包括,一元数据数据库(相当于包含属于至少一个线性内容项目的多个元数据段),服务器以存储和访问数字电视节目内容,一导航控制用来改变当前正在播放的电视节目到由服务器提供的电视节目,并且该导航控制用来选择发起预定查询的链接,每个预定的查询通过查询基于电视节目的属性而建立的数据库来返回导航轴向,该轴向包括一个节目标识的列表,该标识与电视节目的某个属性值相关;一装置用于存储电视节目元数据到数据库;一装置用于结构化地排列所述节目元数据,一装置用于定义和存储所述预定的查询(相当于包含多个预定搜索串),一装置用于在预定查询中嵌入链接,该预定查询与当前播放的电视节目内容的元数据逻辑上关联(相当于通过将至少一段元数据与至少一个预定搜索串相结合而生成指定搜索串);另外,元数据例如Meryl Streep,Edward Dmytryk,预定的查询串例如轴向(参见说明书第35、37、43、51-52、62、66-67、74、77段,图10中的1006,权利要求29);在当前正在播放的电视节目相关联的可能被选择的轴向被高亮显示,以允许轴向的切换,用户可以选择一个或关联的多个轴向(相当于被配置为用所生成的指定搜索串来控制搜索引擎),图14中可以有“现在观看”的选项(相当于检索与所述至少一个线性内容项目相关的非线性内容项目)(参见说明书第37段,图14);电视节目元数据的数据库被查询以获取与联合的导航上下文关联的节目标识,与标识相关的电视节目被呈现(相当于导致取决于所检索的非线性内容项目而将电子推荐信号(152)提供给所述用户)(参见说明书第78-79段,图15)。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收发器(140)还被配置为迭代地控制所述搜索引擎(300)以配合所述多个元数据段(212)中的至少一个(214),并且通过提供搜索结果(312)的名称(316)的至少一部分来自动地更新所述搜索串存储器(120),作为对所述搜索串存储器(120)的另外的预定搜索串,在所述搜索引擎(300)的迭代操作期间已经相对频繁地发生所述更新,所述另外的预定搜索串包括所述搜索结果(312)的名称(316)的至少一部分,其在搜索引擎(300)的迭代操作期间已经相对频繁地发生;2)使用个人频道来管理所搜索和推荐出的项目,检索的非线性内容项目在语义上相关,以及使得所述用户能够将与所述个人频道中已经存在的线性内容项目在语义上相关的非线性内容项目添加到所述个人频道中,其中非线性内容项目具有与特定线性内容项目不同的类型和/或不同的类别。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用户获得更加有效的搜索项以及如何使得非线性内容项目推荐更加符合用户喜好及方便用户的使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搜索方法,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图2左下框、图3及说明书第80、85-89段):用户输入初始搜索标准,该初始搜索标准被传送至搜索引擎,搜索引擎提取搜索结果并呈现给用户,该搜索结果包括初始搜索的结果和额外的搜索标准,这些额外的搜索标准基于结果集计算出来并建议给用户,由用户来选择哪些建议的标准应该被包括或排除,她可以忽略一些建议,根据用户接受或拒绝的建议来更新搜索串,新形成的查询被再次提交并且程序重复进行,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迭代地控制搜索引擎,在搜索引擎的迭代操作期间,通过对于搜索结果的选择来更新搜索串作为另外的预定搜索串,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使用户获得更加有效的搜索项,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用户可选择基于搜索结果集的搜索标准来更新搜索串作为另外的预定搜索串,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该搜索标准可以具体利用元数据,例如利用搜索结果的名称的一部分来生成该另外的预定搜索串以配合相应的元数据段,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论是由用户主动交互进行界面选择来更新,还是由系统自动进行更新,以及设置更新的频率,这都是更新搜索串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更进一步地,利用具体的模块或单元来实现上述过程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可定制媒体频道,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3-84、87-88段、图2A-2B):诸如空中无线电广播、因特网无线电广播、网播或来自数字音乐播放器的内容的其它形式的媒体可以被添加到频道202。当出现节目中的空隙时,可以用诸如音乐或广告之类的内容来填充该空隙,该内容可以从因特网可访问的源进行下载,并且可以根据用户的特性和/或节目的特性或者二者的组合来进行选择。除了推断用户兴趣以便于提供用户定向的广告之外,系统能够基于用户以前的媒体选择来推断用户兴趣,并且为用户的个性化媒体频道推荐内容(相当于建立个人频道,并使得所述用户能够将与所述个人频道中已经存在的线性内容项目在语义上相关的非线性内容项目添加到所述个人频道中),并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使非线性内容项目的推荐更加符合用户喜好及方便用户的使用;至于特征“其中非线性内容项目具有与特定线性内容项目不同的类型和/或不同的类别”,对于元数据与搜索串的联合查询,其查询结果基于资源载体的不同可以具备多种多样的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向用户提供更为丰富的搜索结果和丰富用户的体验,容易想到使得所推荐的内容是不同类型和不同类别的,上述对于非线性内容项目的类型的限定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元数据通过节目指南提供给用户(参见说明书35、36、42、60段,图7),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通过布尔项,如AND,OR,XOR,NOT等将所述至少一段元数据与所述至少一个预定搜索串链接,来生成搜索串(参见说明书第67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元数据数据库中包括多个元数据段,其对应着多个元数据串,并且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多个元数据串中的每一个指定所述至少一个线性内容项目的一个方面;一装置用于定义和存储所述预定的查询,一装置用于在预定查询中嵌入链接,该预定查询与当前播放的电视节目内容的元数据逻辑上关联(参见说明书书第35、37、43、51-52、62、66-67、74、77段,图10中的1006)。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从属于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用户可以通过用远程的控制输入选择一个轴向来手动地添加一个预定的标准(参见说明书第36、57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用户反馈包括选择一个属性或者轴向(参见说明书第43段、图7),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具有接收器和显示器的视频系统,所述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6之一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轴向电视导航系统,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5-37、42-43、51-52、56-57、59-62、66-79段,图7、9、10、13、14、15,权利要求29):
该系统包括接收器(图9之908节点)和显示器(图9之912-电视机),一元数据数据库,服务器以存储和访问数字电视节目内容,一导航控制用来改变当前正在播放的电视节目(相当于接收器被配置为接收由广播台提供的线性内容项目)到由服务器提供的电视节目并且该导航用来选择发起预定查询的链接,每个预定的查询通过查询基于电视节目的属性而建立的数据库来返回导航轴向,该轴向包括一个节目标识的列表,该标识与电视节目的某个属性值相关;一装置用于存储电视节目元数据到数据库;一装置用于结构化地排列所述节目元数据,一装置用于定义和存储所述预定的查询,一装置用于在预定查询中嵌入链接,该查询与当前播放的电视节目内容的元数据逻辑上关联(检索到的内容相当于接收器接收由计算机实施的网络提供的非线性内容项目);另外,元数据例如Meryl Streep,Edward Dmytryk,预定的查询串例如轴向(参见说明书第35、37、43、51-52、62、66-67、74、77段,图10、1006,权利要求29);在当前正在播放的电视节目相关联的可能被选择的轴向被高亮显示(相当于显示器被配置为显示接收的线性内容项目和接收的非线性内容项目),以允许轴向的切换,用户可以选择一个或关联的多个轴向,图14中可以有“现在观看”的选项(参见说明书第37段,图14);电视节目元数据的数据库被查询以获取与联合的导航上下文关联的节目标识,与标识相关的电视节目被呈现。并且具备轴向缓存(相当于接收器包括用于存储用户的个人频道的存储器)(参见说明书第59、68段,图10之1022),服务器中具备导航引擎(相当于用于管理所述个人频道的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装置,所述装置可以访问连接到所述计算机实施的网络的搜索引擎)(参见说明书第56段,图9之904),并且还可以将电子推荐信号经由显示器提供给所述用户(参见说明书第56、57、78、79段,图13、14)。
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管理用户的个人频道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轴向电视导航系统,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5-37、42-43、51-52、56-57、59-62、66-79段,图7、9-10、13-15,权利要求29):
该系统包括,一元数据数据库(相当于包含属于至少一个线性内容项目的多个元数据段),服务器以存储和访问数字电视节目内容,一导航控制用来改变当前正在播放的电视节目到由服务器提供的电视节目,并且该导航控制用来选择发起预定查询的链接,每个预定的查询通过查询基于电视节目的属性而建立的数据库来返回导航轴向,该轴向包括一个节目标识的列表,该标识与电视节目的某个属性值相关;一装置用于存储电视节目元数据到数据库;一装置用于结构化地排列所述节目元数据,一装置用于定义和存储所述预定的查询(相当于存储多个预定搜索串),一装置用于在预定查询中嵌入链接,该预定查询与当前播放的电视节目内容的元数据逻辑上关联(相当于通过将至少一段元数据与至少一个预定搜索串相结合而生成指定搜索串);另外,元数据例如Meryl Streep,Edward Dmytryk,预定的查询串例如轴向(参见说明书第35、37、43、51-52、62、66-67、74、77段,图10中的1006,权利要求29);在当前正在播放的电视节目相关联的可能被选择的轴向被高亮显示,以允许轴向的切换,用户可以选择一个或关联的多个轴向(相当于控制搜索引擎以配合所生成的指定搜索串),图14中可以有“现在观看”的选项(相当于检索与所述至少一个线性内容项目相关的非线性内容项目)(参见说明书第37段,图14);电视节目元数据的数据库被查询以获取与联合的导航上下文关联的节目标识,与标识相关的电视节目被呈现(相当于取决于所检索的非线性内容项目,将电子推荐信号(152)提供给所述用户)(参见说明书第78-79段,图15)。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用所述多个元数据段中的至少一个迭代地控制所述搜索引擎,从而通过提供搜索结果的名称的至少一部分来自动地更新所述搜索串存储器,作为对所存储的预定搜索串的另外的预定搜索串,在所述搜索引擎的迭代操作期间已经相对频繁地发生所述更新;2)使用个人频道来管理所搜索和推荐出的项目,检索的非线性内容项目在语义上相关,以及使得所述用户能够将与所述个人频道中已经存在的线性内容项目在语义上相关的非线性内容项目添加到所述个人频道中,其中非线性内容项目具有与特定线性内容项目不同的类型和/或不同的类别。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用户获得更加有效的搜索项以及如何使得非线性内容项目推荐更加符合用户喜好及方便用户的使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搜索方法,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图2左下框、图3及说明书第80、85-89段):用户输入初始搜索标准,该初始搜索标准被传送至搜索引擎,搜索引擎提取搜索结果并呈现给用户,该搜索结果包括初始搜索的结果和额外的搜索标准,这些额外的搜索标准基于结果集计算出来并建议给用户,由用户来选择哪些建议的标准应该被包括或排除,她可以忽略一些建议,根据用户接受或拒绝的建议来更新搜索串,新形成的查询被再次提交并且程序重复进行,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迭代地控制搜索引擎,在搜索引擎的迭代操作期间,通过对于搜索结果的选择来更新搜索串作为另外的预定搜索串,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使用户获得更加有效的搜索项,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用户可选择基于搜索结果集的搜索标准来更新搜索串作为另外的预定搜索串,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该搜索标准可以具体利用元数据,例如搜索结果的名称的一部分来生成该另外的预定搜索串,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论是由用户主动交互进行界面选择来更新,还是由系统自动进行更新,以及设置更新的频率,这都是更新搜索串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更进一步地,利用具体的模块或单元来实现上述过程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可定制媒体频道,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3-84、87-88段、图2A-2B):诸如空中无线电广播、因特网无线电广播、网播或来自数字音乐播放器的内容的其它形式的媒体可以被添加到频道202。当出现节目中的空隙时,可以用诸如音乐或广告之类的内容来填充该空隙,该内容可以从因特网可访问的源进行下载,并且可以根据用户的特性和/或节目的特性或者二者的组合来进行选择。除了推断用户兴趣以便于提供用户定向的广告之外,系统能够基于用户以前的媒体选择来推断用户兴趣,并且为用户的个性化媒体频道推荐内容(相当于建立个人频道,并使得所述用户能够将与所述个人频道中已经存在的线性内容项目在语义上相关的非线性内容项目添加到所述个人频道中),并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使非线性内容项目的推荐更加符合用户喜好及方便用户的使用;至于特征“其中非线性内容项目具有与特定线性内容项目不同的类型和/或不同的类别”,对于元数据与搜索串的联合查询,其查询结果基于资源载体的不同可以具备多种多样的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向用户提供更为丰富的搜索结果和丰富用户的体验,容易想到使得所推荐的内容是不同类型和不同类别的,上述对于非线性内容项目的类型的限定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针对上述区别,其主要涉及搜索串存储器的另外的预定搜索串的构成以及是否为自动更新,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用户可选择基于搜索结果集的搜索标准来更新搜索串作为另外的预定搜索串,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该搜索标准可以具体利用元数据,例如利用搜索结果的名称的一部分来生成该另外的预定搜索串以配合相应的元数据段;而对于预定搜索串,其作为一种与元数据相关联的便于对线性内容项目进行语义上相关项目进行扩展的数据,其实际上就是一种搜索建议数据,对于此类数据,其通常基于用户的使用习惯而不断更新,至于更新的具体方式,其通常有两种,一种即系统默认追踪用户的喜好并进行隐性的自动更新,另一种即由用户主动交互进行界面选择,进行显式的用户交互式更新,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用户不同的需求可以采取不同的更新触发方式,比如为了增加用户的可视化交互感受,可以在用户参与交互后系统被动触发,或者可以从系统简洁易用性考虑来减少用户的交互并采取系统主动触发的方式,即自动更新搜索串,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更新搜索串时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更新搜索串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自动更新或由用户手动更新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更进一步地,在方法步骤一致的情况下,利用具体的模块或单元,例如利用收发器生成另外的预定搜索串来更新搜索串存储器,从而实现上述过程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根据权利要求1现有的描述,本申请是基于搜索结果来迭代更新搜索串作为另外的预定搜索串,对比文件2同样也是在搜索引擎的迭代操作期间,通过对于搜索结果的选择来更新搜索串作为另外的预定搜索串,二者是一致的。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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