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于证素辨证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及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843
决定日:2019-07-30
委内编号:1F2663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25212.6
申请日:2015-08-25
复审请求人:福建中医药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丽娜
合议组组长:李圆
参审员:姚梦琦
国际分类号:G06F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25212.6,名称为“基于证素辨证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及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福建中医药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基于证素辩证模型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研发”,杨雪梅等,《中华中医药杂志》,第30卷第8期,第2681-2683页,公开日为2015年08月01日)的区别特征为:(1)该系统还包括个性设置模块以及步骤S5:所述的个性设置模块根据用户需要进行个性化设置,其中个性化设置的参数包括个性四诊、个性证素、个性证名、个性病名、个性理化指标、个性处方;(2)该系统还包括系统管理模块以及步骤S6:所述的系统管理模块根据用户的选择分别进入医生管理单元与日志审计单元,在医生管理单元,用户可以对医生账号信息、登录密码进行管理,在日志审计单元,用户可对系统的登录和导出信息以及案例的删除进行审计。上述区别特征(1)、(2)均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剩余部分附加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1完全一致,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018年03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证素辨证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中医门诊模块、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案例查询模块、个性设置模块以及系统管理模块;
其中,所述的中医门诊模块用以建立患者个人信息档案、采集患者的四诊资料及理化检查单、记录患者每一次的就诊信息、为医生诊治疾病和证候提供参考信息;所述的参考信息包括证素诊断、证型诊断、治法与处方;
其中,所述的案例查询模块用以查询患者病历和健康体检报告;
其中,所述的个性设置模块用以根据用户需要对证素、证名、病名、理化指标、处方进行个性化设置;
其中,所述证素辨证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S1:用户选择功能模块,若用户选择的功能模块为中医门诊模块,则进入步骤S2;若用户选择的功能模块为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则进入步骤S3;若用户选择的功能模块为案例查询模块,则进入步骤S4;若用户选择的功能模块为个性设置模块,则进入步骤S5;若用户选择的功能模块为系统管理模块,则进入步骤S6;
步骤S2:所述的中医门诊模块辅助医生记录患者的四诊资料以及化验单信息,为医生诊治疾病和证候提供参考信息;所述的参考信息包括证素诊断、证型诊断、治法与处方;
步骤S3:所述的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根据体检者的四诊资料给出证素诊断与证型诊断,所述的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根据体检者填写的体质量表进行体质判别,所述的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根据证素诊断信息、证型诊断信息以及体检者体质判别结果判断体检者健康状态并给出干预方案;
步骤S4:所述的案例查询模块根据用户选择进行查询案例操作以及查询案例基本信息统计操作;
步骤S5:所述的个性设置模块根据用户需要进行个性化设置;其中个性化设置的参数包括个性四诊、个性证素、个性证名、个性病名、个性理化指标、个性处方;
步骤S6:所述的系统管理模块根据用户的选择分别进入医生管理单元与日志审计单元;在医生管理单元,用户可对医生账号信息、登录密码进行管理;在日志审计单元,用户可对系统的导出信息以及案例的删除进行审计;
其中,所述步骤S2还包括用户输入证素积分,所述基于证素辨证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根据证素积分自动计算证型;其中若证素积分在70至100之间,病情程度为轻,若证素积分在100至150之间,病情程度为中,若证素积分在150以上,病情程度为重;
其中,所述的系统管理模块用以管理医生账号信息与登录密码、对系统的登录信息以及案例的删除操作进行审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证素辨证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中医健康状态辨识模块用以建立体检者个人健康信息档案、采集体检者的四诊资料及理化检查单、记录体检者每一次的中医健康状态体检报告、为医生判断和调理体检者的健康状态提供参考信息;所述的参考信息包括证素诊断、证型诊断、体质分类及干预方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证素辨证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以列表形式展示一定时期内用户中医疾病、西医疾病、证型、证素的变化,并以折线图形式展示证素积分变化;所述的干预方案包括经络调理、饮食调理、起居调理、情志调理、运动调理以及音乐调理。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证素辨证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5中个性化设置的参数包括个性四诊、个性证素、个性证名、个性病名、个性理化指标、个性处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复审请求人在本申请原始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2、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的中医健康状态辫识管理模块根据体检者填写的体质量表进行体质判别;所述的中医健康状态辫识管理模块根据证素诊断信息、证型诊断信息以及体检者体质判别结果判断体检者健康状态并给出干预方案”,同时,删除了原从属权利要求2、从属权利要求3,并对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中医门诊模块”及其相应的功能、“中医健康状态辨识模块”及其相应的功能、以及复审请求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补入的说明书的相关特征,以及上述区别,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跟踪患者的健康状况,而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系统的诊断速度,两者解决的问题没有联系;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工作原理不同:本申请中通过中医门诊模块建立患者的个人信息档案,记录患者的就诊信息,通过中医健康状态辫识模块建立体检者个人健康信息档案,记录患者的健康状况,再由中医健康状态辫识管理模块依据患者的就诊信息和体检信息判断患者的健康状态并给出参考方案,使系统更好的用于追踪患者的健康状况。而对比文件1由系统功能模块采用自动寻优的模糊匹配算法,依据中医病症诊断知识规则库、证素辫识相关参数以及辫识模型对采集到的信息实现证素、证型、疾病的快速诊断;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本申请通过中医门诊模块详细采集并记录患者的就诊信息,再由中医健康状态辫识模块准确的采集体检者的体检状况,再由中医健康状态辫识管理模块依据采集到的信息对体检者的体质表进一步地判断体检者的体质和健康状态,并给出干预方案,使系统更好的用于追踪对患者的健康状态,而对比文件1中系统功能模块依据知识库以及证素辫识相关参数和模型对采集到的信息,实现证素、证型、疾病的快速诊断。因此,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证素辨证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中医门诊模块、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案例查询模块、个性设置模块以及系统管理模块;
所述的中医门诊模块用以建立患者个人信息档案、采集患者的四诊资料及理化检查单、记录患者每一次的就诊信息、为医生诊治疾病和证候提供参考信息;所述的参考信息包括证素诊断、证型诊断、治法与处方;
所述的中医健康状态辨识模块用以建立体检者个人健康信息档案、采集体检者的四诊资料及理化检查单、记录体检者每一次的中医健康状态体检报告、为医生判断和调理体检者的健康状态提供参考信息;所述的参考信息包括证素诊断、证型诊断、体质分类及干预方案;
所述的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根据体检者填写的体质量表进行体质判别;所述的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根据证素诊断信息、证型诊断信息以及体检者体质判别结果判断体检者健康状态并给出干预方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证素辨证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案例查询模块用以查询患者病历和健康体检报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证素辨证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个性设置模块用以根据用户需要对证素、证名、病名、理化指标、处方进行个性化设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证素辨证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系统管理模块用以管理医生账号信息与登录密码、对系统的登录信息以及案例的删除操作进行审计。
5.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证素辨证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S1:用户选择功能模块,若用户选择的功能模块为中医门诊模块,则进入步骤S2;若用户选择的功能模块为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则进入步骤S3;若用户选择的功能模块为案例查询模块,则进入步骤S4;若用户选择的功能模块为个性设置模块,则进入步骤S5;若用户选择的功能模块为系统管理模块,则进入步骤S6;
步骤S2:所述的中医门诊模块辅助医生记录患者的四诊资料以及化验单信息,为医生诊治疾病和证候提供参考信息;所述的参考信息包括证素诊断、证型诊断、治法与处方;
步骤S3:所述的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根据体检者的四诊资料给出证素诊断与证型诊断,所述的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根据体检者填写的体质量表进行体质判别,所述的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根据证素诊断信息、证型诊断信息以及体检者体质判别结果判断体检者健康状态并给出干预方案;
步骤S4:所述的案例查询模块根据用户选择进行查询案例操作以及查询案例基本信息统计操作;
步骤S5:所述的个性设置模块根据用户需要进行个性化设置;其中个性化设置的参数包括个性四诊、个性证素、个性证名、个性病名、个性理化指标、个性处方;
步骤S6:所述的系统管理模块根据用户的选择分别进入医生管理单元与日志审计单元;在医生管理单元,用户可对医生账号信息、登录密码进行管理;在日志审计单元,用户可对系统的导出信息以及案例的删除进行审计。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基于证素辨证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以列表形式展示一定时期内用户中医疾病、西医疾病、证型、证素的变化,并以折线图形式展示证素积分变化;所述的干预方案包括经络调理、饮食调理、起居调理、情志调理、运动调理以及音乐调理。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基于证素辨证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5中个性化设置的参数包括个性四诊、个性证素、个性证名、个性病名、个性理化指标、个性处方。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基于证素辨证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2还包括用户输入证素积分,所述基于证素辨证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根据证素积分自动计算证型;其中若证素积分在70至100之间,病情程度为轻,若证素积分在100至150之间,病情程度为中,若证素积分在150以上,病情程度为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2683页,图3-4)该系统主要包括系统三观参数采集、健康状态自动辨识、自助干预方案模糊匹配、健康状态评估报告等功能,系统还支持案例查询与导入导出等功能,从图3中可以看出其中信息采集包括四诊采集等;该系统包括信息采集模块,其中可以进行人口学特征采集、四诊采集、理化指标采集、证素诊断、证型诊断、疾病诊断、中医处方等(相当于所述的中医门诊模块用以建立患者个人信息档案、采集患者的四诊资料及理化检查单、记录患者每一次的就诊信息、为医生诊治疾病和证候提供参考信息;所述的参考信息包括证素诊断、证型诊断、治法和处方)。对比文件1实质上已经公开了该特征,其仅仅是对该采集模块定义的名称不同,其功能实质是一致的;2、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2683页,图3-5)该系统主要包括系统三观参数采集、健康状态自动辨识、自助干预方案模糊匹配、健康状态评估报告等功能,从图3-4中可以看出,该系统具有四诊采集、体质量表、理化指标、证素诊断、证型诊断、疾病诊断、中医处方等功能,并可以基于上述信息生成自主干预方案;从图5中可以看出,该系统还存储了病人的体检记录信息(相当于所述的中医健康状态辨识模块用以建立体检者个人健康信息档案、采集体检者的四诊资料及理化检查单、记录体检者每一次的中医健康状态体检报告、为医生判断和调理体检者的健康状态提供参考信息;所述的参考信息包括证素诊断、证型诊断、体质分类及干预方案;所述的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根据体检者填写的体质量表进行体质判别;所述的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根据证素诊断信息、证型诊断信息以及体检者体质判别结果判断体检者健康状态并给出干预方案)。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内容与上述特征实质上是一致的。另外,医疗系统给出的信息本身就是提供给医生让其参考判断的,而体质量表中的数据本身也是用来体质判别的;3、对比文件1中同样是对患者的各种参数进行采集,并具备健康状态自动辨识、健康状态评估、生成自助干预方案等功能,同样完成了对患者健康状况和治疗状况的记录。这与申请人所给出的“如何更好的跟踪患者的健康状况”的理由是一致的;4、对比文件1同样根据患者采集的数据和就诊信息而最终得出干预方案(参见图2)。这与本申请整体的构思和效果实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均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如复审通知书中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中也对患者的多类信息进行了采集,以此为医生提供了相关的参考信息看,可见,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中医门诊模块,也即,对比文件1中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模块功能实质上是相同的,只是语言表述上稍有差别;2、如复审通知书中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中需要给出中医处方、自助干预方案等,则其必然也需要进行判断操作,否则无法得到最后的结论,因此,对比文件1实质上也公开了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判断;3、如复审通知书中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图3的系统中,具有标签页“体质量表”,也即其也需要采集体质数据,因此,其也需要对体质进行判别,并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4、在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与本申请的方案相同,其也对患者的各种参数进行采集,并具备健康状态自动辨识、健康状态评估、生成自助干预方案等功能,同样完成了对患者健康状况和治疗状况的记录,因此,该方案也能够更好的跟踪患者的健康状况,与本申请所解决的问题及获得的效果一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复审请求人在本申请原始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3、6、8的附加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7中,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3、6、8,并对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2个区别特征:1、中医健康状态辨识模块及其功能;2、系统管理模块及其功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参考信息的可靠性达到全程健康跟踪的目的”以及“如何便于对系统管理”。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并没有任何关于以列表形式展示一定时期内用户中医疾病、西医疾病、证型、证素的变化,并以折线图形式展示证素积分变化的启示,并且对比文件1只是给出了药膳、食疗、膏方、经络调理方案的启示;而本申请的干预方案中包括经络调理、饮食调理、起居调理、情志调理、运动调理以及音乐调理,因此对比文件1考虑的只是用户的病症调理,却忽略了用户身心健康的调理。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虽然对比文件1提到了可以将系统嵌入医院体检系统,但是也只能为专业人士提供参考,由此可知,本申请不是单方面给被测者使用,而是能够结合临床医生的诊断来给出干预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达不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证素辨证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中医门诊模块、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案例查询模块、个性设置模块以及系统管理模块;
所述的中医健康状态辨识模块用以建立体检者个人健康信息档案、采集体检者的四诊资料及理化检查单、记录体检者每一次的中医健康状态体检报告、为医生判断和调理体检者的健康状态提供参考信息;所述的参考信息包括证素诊断、证型诊断、体质分类及干预方案;所述的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以列表形式展示一定时期内用户中医疾病、西医疾病、证型、证素的变化,并以折线图形式展示证素积分变化;所述的干预方案包括经络调理、饮食调理、起居调理、情志调理、运动调理以及音乐调理;
所述的系统管理模块用以管理医生账号信息与登录密码、对系统的登录信息以及案例的删除操作进行审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证素辨证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中医门诊模块用以建立患者个人信息档案、采集患者的四诊资料及理化检查单、记录患者每一次的就诊信息、为医生诊治疾病和证候提供参考信息;所述的参考信息包括证素诊断、证型诊断、治法与处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证素辨证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案例查询模块用以查询患者病历和健康体检报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证素辨证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个性设置模块用以根据用户需要对证素、证名、病名、理化指标、处方进行个性化设置。
5.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证素辨证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S1:用户选择功能模块,若用户选择的功能模块为中医门诊模块,则进入步骤S2;若用户选择的功能模块为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则进入步骤S3;若用户选择的功能模块为案例查询模 块,则进入步骤S4;若用户选择的功能模块为个性设置模块,则进入步骤S5;若用户选择的功能模块为系统管理模块,则进入步骤S6;
步骤S2:所述的中医门诊模块辅助医生记录患者的四诊资料以及化验单信息,为医生诊治疾病和证候提供参考信息;所述的参考信息包括证素诊断、证型诊断、治法与处方;
步骤S3:所述的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根据体检者的四诊资料给出证素诊断与证型诊断,所述的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根据体检者填写的体质量表进行体质判别,所述的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根据证素诊断信息、证型诊断信息以及体检者体质判别结果判断体检者健康状态并给出干预方案;所述的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以列表形式展示一定时期内用户中医疾病、西医疾病、证型、证素的变化,并以折线图形式展示证素积分变化;所述的干预方案包括经络调理、饮食调理、起居调理、情志调理、运动调理以及音乐调理;
步骤S4:所述的案例查询模块根据用户选择进行查询案例操作以及查询案例基本信息统计操作;
步骤S5:所述的个性设置模块根据用户需要进行个性化设置;其中个性化设置的参数包括个性四诊、个性证素、个性证名、个性病名、个性理化指标、个性处方;
步骤S6:所述的系统管理模块根据用户的选择分别进入医生管理单元与日志审计单元;在医生管理单元,用户可对医生账号信息、登录密码进行管理;在日志审计单元,用户可对系统的导出信息以及案例的删除进行审计。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基于证素辨证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5中个性化设置的参数包括个性四诊、个性证素、个性证名、个性病名、个性理化指标、个性处方。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基于证素辨证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2还包括用户输入证素积分,所述基于证素辨证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根据证素积分自动计算证型;其中若证素积分在70至100之间,病情程度为轻,若证素积分在100至150之间,病情程度为中,若证素积分在150以上,病情程度为重。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2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019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具体如下:
对比文件1:“基于证素辩证模型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研发”,杨雪梅等,《中华中医药杂志》,第30卷第8期,第2681-2683页,公开日为2015年08月01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证素辨证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证素辨证模型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研发(参见论文第2682页左栏“证素辨证模型”节-第2683页右栏最后一段、图1-5):
从图3中的各个标签页可以明确得出,其在标签页“人口学特征”中,可以记录用户的个人信息,且可以明确看出其具有标签页“四诊采集”及“理化指标”;从图2中可以明确得出,系统能够进行案例查询;图3的系统中,还具有标签页“证素诊断”、“证型诊断”、“疾病诊断”及“中医处方”(执行上述各个功能的模块相当于中医门诊模块);
通过与全省各地的附属医院合作,将三观参数采集、证素辨识和证型匹配等核心模块,采用delphi语言在delphi7 oracle 10g环境下开发实现,并嵌入医院体检系统,如图5所示,以积累用于后续开展中医健康状态辨识模型算法学习和修正研究的个人健康档案(相当于中医健康状态辨识模块用以建立体检者个人健康信息档案);从图3的系统所包括的标签页中可以得出,系统可以对体检者进行四诊采集及理化指标采集(相当于中医健康状态辨识模块采集体检者的四诊资料及理化检查单);从图5中可以得出,每位体检者的每次体检都带有体检号,并且从图2中可以得出,其可以进行案例查询及健康咨询报告的导出(相当于案例查询模块,并且要进行查询,则必然需要首先记录相关的历史信息,即,相当于中医健康状态辨识模块记录体检者每一次的中医健康状态体检报告);从图2及图4可以明确得出,基于证素辨识、证型匹配来进行证素、证、病三层诊断,然后得到干预方案,且在图4的标签页“自助干预方案”中,系统给出证素参考、证型参考以及干预方案,并且系统还包括标签页“体质量表”(相当于为医生判断和调理体检者的健康状态提供参考信息,所述的参考信息包括证素诊断、证型诊断、体质分类及干预方案);
根据症(即症状和体征)对证素的贡献度,采用“加权求和浮动阈值”方法,计算各证素积分,然后确定各证素诊断是否成立及其轻重程度;且从图4的标签页“自助干预方案”中可以明确得出,系统给出了相应的药膳调理方案及饮食调理方案(相当于饮食调理)。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系统还包括个性设置模块以及系统管理模块,其中,系统管理模块用以管理医生账号信息与登录密码、对系统的登录信息以及案例的删除操作进行审计;2)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以列表形式展示一定时期内用户中医疾病、西医疾病、证型、证素的变化,并以折线图形式展示证素积分变化;所述的干预方案包括经络调理、起居调理、情志调理、运动调理以及音乐调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使系统更便于用户使用;2)如何使用户更直观的了解自身状态的变化,并为用户制定更全面的调理方案。
对于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管理系统通常都会包括个性化设置模块,以使用户能够进行一些个性化功能的设置,同时,为了便于对系统进行管理,通常也都会设置相应的系统管理模块,这都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而常见的管理操作就是账号管理、登录信息管理等,这些都是常见的管理系统的所具备的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系统中设置如上功能,是能够想到的手段,另外,在医疗管理领域中,对于案例的删除是非常慎重的,因此,针对该操作设置相应的审计功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场合需求所能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基于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想要展示体检人员的身体状态或病症变化时,有启示将其相关的信息都以变化的形式展现,其中包括证素积分变化,并且列表及折线图是较为常见的展现数据变化的图表方式;同时,为了对用户的身体状态或病症进行调理,经络调理、起居调理、情志调理、运动调理以及音乐调理等都是常见的调理途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论文第2682页左栏“证素辨证模型”节-第2683页右栏最后一段、图1-5):从图3中的各个标签页可以明确得出,其在标签页“人口学特征”中,可以记录用户的个人信息(相当于中医门诊模块,建立患者个人信息档案),且可以明确看出其具有标签页“四诊采集”及“理化指标”(相当于中医门诊模块采集患者的四诊资料及理化检查单);从图2中可以明确得出,系统能够进行案例查询(要能够进行查询,则必然需要先存储各个案例,即,相当于中医门诊模块记录患者每一次的就诊信息);图3的系统中,还具有标签页“证素诊断”、“证型诊断”、“疾病诊断”及“中医处方”(相当于为医生诊治疾病和证候提供参考信息,所述的参考信息包括证素诊断、证型诊断、治法与处方)。因此,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图2):图2中可以明确得出,其能够提供案例查询功能,并提供健康咨询报告(相当于案例查询模块用以查询患者病历和健康体检报告)。因此,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所起到的作用是:如何进行个性化设置。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系统内对一些常见的信息进行个性化设置,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不同场合需求时所能做出的常规设置方式。因此,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证素辨证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证素辨证模型的中医健康管理系统研发(参见论文第2682页左栏“证素辨证模型”节-第2683页右栏最后一段、图1-5):
从图3中的各个标签页可以明确得出,其具有标签页“四诊采集”及“理化指标”(相当于步骤S2,中医门诊模块辅助医生记录患者的四诊资料以及化验单信息);从图2中可以明确得出,系统能够进行案例查询;图3的系统中,还具有标签页“证素诊断”、“证型诊断”、“疾病诊断”及“中医处方”(相当于为医生诊治疾病和证候提供参考信息;所述的参考信息包括证素诊断、证型诊断、治法与处方);
从图2中可以明确得出,基于宏中微三观参数采集、天地时、身心社、理化生,得到证素辨识及证型匹配结果(相当于步骤S3,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根据体检者的四诊资料给出证素诊断与证型诊断);在图3的系统中,其包括标签页“体质量表”(由于体质是与体检者直接相关的,因此,该量表必然需要由体检者填写,即,相当于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根据体检者填写的体质量表进行体质判别);从图2中可以明确得出,基于证素辨识、证型匹配来进行证素、证、病三层诊断,然后得到干预方案,并提供健康咨询报告(相当于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根据证素诊断信息、证型诊断信息判断体检者健康状态并给出干预方案);
图2中可以明确得出,其能够提供案例查询功能,并进行简单频数统计,还能提供健康咨询报告(相当于步骤S4,案例查询模块根据用户选择进行查询案例操作以及查询案例基本信息统计操作);
根据症(即症状和体征)对证素的贡献度,采用“加权求和浮动阈值”方法,计算各证素积分,然后确定各证素诊断是否成立及其轻重程度;且从图4的标签页“自助干预方案”中可以明确得出,系统给出了相应的药膳调理方案及饮食调理方案(相当于饮食调理)。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系统还包括个性设置模块以及系统管理模块,其中,所述的个性设置模块根据用户需要进行个性化设置;其中个性化设置的参数包括个性四诊、个性证素、个性证名、个性病名、个性理化指标、个性处方;所述的系统管理模块根据用户的选择分别进入医生管理单元与日志审计单元;在医生管理单元,用户可对医生账号信息、登录密码进行管理;在日志审计单元,用户可对系统的导出信息以及案例的删除进行审计;2)中医健康状态辨识管理模块以列表形式展示一定时期内用户中医疾病、西医疾病、证型、证素的变化,并以折线图形式展示证素积分变化;所述的干预方案包括经络调理、起居调理、情志调理、运动调理以及音乐调理;3)通过用户选择各个功能模块的方式进行相应的功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使系统更便于用户使用;2)如何使用户更直观的了解自身状态的变化,并为用户制定更全面的调理方案;3)如何使用户按照自己所需功能使用系统。
对于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管理系统通常都会包括个性化设置模块,以使用户能够进行一些个性化功能的设置,同时,为了便于对系统进行管理,通常也都会设置相应的系统管理模块,这都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而在系统内对一些常见的信息进行个性化设置,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不同场合需求时所能做出的常规设置方式,同时,常见的管理操作就是账号管理、登录信息管理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系统中设置如上功能,是能够想到的手段,另外,在医疗管理领域中,对于案例的删除是非常慎重的,因此,针对该操作设置相应的审计功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场合需求所能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基于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想要展示体检人员的身体状态或病症变化时,有启示将其相关的信息都以变化的形式展现,其中包括证素积分变化,并且列表及折线图是较为常见的展现数据变化的图表方式;同时,为了对用户的身体状态或病症进行调理,经络调理、起居调理、情志调理、运动调理以及音乐调理等都是常见的调理途径。
对于区别特征3):在对比文件1中,其已经具备了多种不同的功能,因此,通过使用户进行选择的方式,进入不同的功能,这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该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所起到的作用是:如何进行个性化设置。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系统内对一些常见的信息进行个性化设置,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不同场合需求时所能做出的常规设置方式。因此,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论文第2682页右栏第2行-第14行):
根据症(即症状和体征)对证素的贡献度,采用“加权求和浮动阈值”方法,计算各证素积分,然后确定各证素诊断是否成立及其轻重程度,具体计算公式为:
其中,Mi为某证素的积分;Aji为症j对证素i的诊断权值;Xi为症j的轻重程度权值,分别用0、0.7、1、1.5表示症j的无、轻、中、重程度;S代表诊断阈值,通常设置为100,即某证素积分Mi若大于等于诊断阈值S则该证素诊断成立;(±)代表阈值可浮动,即若病情较重,则阈值向上浮动,如S=150;若病情较轻,则阈值向下浮动,如S=70。
因此,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于在进行治疗或调理的患者及医护人员来说,其经常具有需要查看患者身体状态变化的需求,因为依据患者身体状态的变化,就能够判断之前进行治疗或调理是否有效,并确定下一步的治疗或调理的方案,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要为用户展示其身体各类参数的变化,较为直接且常用的方式就是采用图表的形式,而在图表中,列表及折线图是较为常见的展现数据变化的形式;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熟知调理分为多种,包括身体调理、心理调理等等,因此,为了对用户的身体状态或病症进行调理,能够想到采用经络调理、起居调理、情志调理、运动调理以及音乐调理等方式,这些都是常见的调理途径;3)对比文件1公开的系统用于中医健康管理,而常见的管理操作就是账号管理、登录信息管理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系统中设置如上功能,是能够想到的手段,另外,在医疗管理领域中,对于案例的删除是非常慎重的,因此,针对该操作设置相应的审计功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场合需求所能想到的;同时,从对比文件1的图2中可以明确得出,其管理系统基于证素辨识、证型匹配来进行证素、证、病三层诊断,然后得到干预方案,并提供健康咨询报告,因此,与本申请的方案相同,对比文件1中的方案也能够结合临床医生的诊断来给出干预方案。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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