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片和装饰树脂成型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装饰片和装饰树脂成型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749
决定日:2019-07-30
委内编号:1F260686
优先权日:2013-09-30;2014-03-28
申请(专利)号:201480053940.5
申请日:2014-09-29
复审请求人:大日本印刷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岳媛媛
合议组组长:何楚
参审员:卢艳艳
国际分类号:B32B27/00,B29C45/14,B32B3/30,B29L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其他现有技术中获得启示,或者能够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对具体手段加以改进,且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3940.5,名称为“装饰片和装饰树脂成型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大日本印刷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9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9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15-17相对于对比文件3(JP2004-276416A,公开日为2004年10月7日)与本领域技术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14、18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WO2012/133234A1,公开日为2012年10月4日)以及本领域技术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或中文译文,即2016年3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说明书第1-301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装饰片,其特征在于:
在基材片上具有由电离放射线固化性树脂组合物的固化物形成的凸起部,
所述电离放射线固化性树脂的固化物在温度25℃和相对湿度50%下的马顿斯硬度在10~120N/mm2的范围内。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饰片,其特征在于:
所述凸起部的电离放射线固化性树脂组合物包含聚氨酯(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饰片,其特征在于:
所述凸起部的厚度为10μm以上。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装饰片,其特征在于:
所述凸起部的总面积相对于装饰片的整个面的面积为90%以下。
5.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装饰片,其特征在于:
多个所述凸起部相互独立。
6. 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装饰片,其特征在于:
从装饰片的叠层方向观察时,多个所述凸起部的面积分别为100mm2以下。
7.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装饰片,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基材片和所述凸起部之间具有表面保护层,所述凸起部形成在所述表面保护层的表面上。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饰片,其特征在于:
所述表面保护层由电离放射线固化性树脂组合物的固化物形成。
9. 如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装饰片,其特征在于:
所述表面保护层的所述电离放射线固化性树脂组合物中的有机硅成分的含量为5质量%以下。
10. 如权利要求7~9中任一项所述的装饰片,其特征在于:
所述表面保护层的所述电离放射线固化性树脂组合物包含聚碳酸酯(甲基)丙烯酸酯。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饰片,其特征在于:
所述聚碳酸酯(甲基)丙烯酸酯的重均分子量为5000以上。
12. 如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装饰片,其特征在于:
所述表面保护层的所述电离放射线固化性树脂组合物还包含聚氨酯(甲基)丙烯酸酯。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饰片,其特征在于:
所述表面保护层的所述电离放射线固化性树脂组合物中所包含的所述聚碳酸酯(甲基)丙烯酸酯和所述聚氨酯(甲基)丙烯酸酯的质量比在50:50~99:1的范围内。
14. 如权利要求7~13中任一项所述的装饰片,其特征在于:
所述表面保护层的厚度为1~50μm。
15. 如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所述的装饰片,其特征在于:
还具备装饰层。
16. 如权利要求1~15中任一项所述的装饰片,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基材片的与所述凸起部相反的一侧具有支承体片。
17. 一种装饰树脂成型品,其特征在于:
依次叠层有成型树脂层、基材片和在所述基材片上由电离放射线固化性树脂组合物的固化物形成的凸起部,
所述凸起部的电离放射线固化性树脂组合物的固化物在温度25℃和相对湿度50%下的马顿斯硬度在10~120N/mm2的范围内。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饰树脂成型品,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基材片和所述凸起部之间具有表面保护层,所述凸起部形成在所述表面保护层的表面上。”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仅仅教导了微细凹凸结构需要足够大的硬度,而本申请要求马顿斯硬度在特定范围内,仅仅增大硬度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3中没有任何关于抑制成型时凸起部的裂纹的记载或教导;对比文件4通过限定凸起面积实现减少裂纹,也不存在硬度范围的限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9月21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在插入成型的过程中,如果微细凹凸结构的铅笔硬度在HB以下,微细凹凸结构会由于喷射压力的作用而被破坏,凹凸感也将被削弱。由此可见,其已经给出了抑制成型时凸起部裂纹的启示,并且,在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调节硬度来防止成型时裂纹产生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制备的过程中,对硬度进行调节,防止其过大或过小造成凸起部的裂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虽然对比文件3记载的铅笔硬度是针对表面刮擦所显示的硬度,本申请的马顿斯硬度是针对表面压入所显示的硬度,但是铅笔硬度和马顿斯硬度实质上均是硬度的表述形式,在对比文件3给出调节硬度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下,选择不常用的马顿斯硬度进行限定是复审请求人的常规选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原审查部门在评述创造性的审查过程中还使用了对比文件1(WO2012/133402A1,公开日为2012年10月4日)和对比文件4(CN101544157A,公开日为2009年9月30日)。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除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外,合议组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的,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基于上述复审审查原则,合议组引用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中“一种装饰片,其特征在于:在基材片上具有由电离放射线固化性树脂组合物的固化物形成的凸起部”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其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电离放射线固化性树脂的固化物马顿斯硬度在10~120N/mm2的范围内”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部分重合,其可以有效抑制白化伤和凹陷伤的发生;且对比文件1还提到,如果硬度过硬,则容易变脆(即容易出现裂纹)。至于在温度25℃和相对湿度50%下的环境,则属于常温常湿的范围,是装饰片使用的常规环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4月1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50~150N/mm2的马顿斯硬度,是对“表面保护层的截面”进行测定所得到的硬度,而本发明是对基材片上所具有的“凸起部”进行测定得到的硬度,两者的硬度测定部位完全不同,可见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基材上“凸起部”的马顿斯硬度。(2)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在于提高该地板用装饰材料在使用过程中的耐伤性,而本发明的技术效果在于有效抑制装饰片在制造过程中凸起部发生裂纹。(3)对比文件1的地板用装饰材料为在木质基材上叠层装饰片而制成的,能否获得“抑制白化伤痕或者凹陷伤痕的发生”的技术效果取决于木质基材与装饰片两方面的技术特征,仅满足装饰片的马顿斯硬度,无法实现上述技术效果,本领域从对比文件1出发,不可能想到“不考虑木质基材的密度而只满足表面保护层的马顿斯硬度,就能够提高耐伤性”。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或中文译文,即2016年3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说明书第1-301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其他现有技术中获得启示,或者能够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对具体手段加以改进,且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装饰片,对比文件4(CN101544157A,公开日为2009年9月30日)公开了一种用于成型的装饰膜,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5-0089段,说明书附图1):该装饰膜包括基材片和位于基材片上的突起部,其中,相对于该基材片的整个面,该突起部的总面积为45%以下,且一个突起部的面积为2mm2以下。所述突起部通过使电离辐射固化性树脂组合物发生交联固化而得到。所述装饰膜可提供在嵌件成型的真空成型时或注射成型时、或热套管成型的注射成型时,装饰膜表面的凹凸图案不会出现裂纹的用于成型的装饰膜。配置于所述装饰膜10上的突起部12优选为由电离辐射固化性树脂组合物交联固化而形成的固化物。这能够提高耐磨损性等耐久性,特别是能够防止图案易因磨损而消失、出现划痕。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基材片上设置有电离辐射固化性树脂组合物交联固化而形成的固化物制备突起部以解决在成型的过程中突起部出现裂纹的问题,并且,能够防止图案因磨损而消失、出现划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所述电离放射线固化性树脂的固化物在温度25℃和相对湿度50%下的马顿斯硬度在10~120N/mm2的范围内。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限定通常温度或湿度下的马顿斯硬度,来预防裂纹的产生。而对比文件1(WO2012/133402A1,公开日为2012年10月4日)公开了一种地板用的装饰材料,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0-0056段):一种在木质基材上叠层有装饰片材的地板用装饰材料,上述装饰片材中作为最外表层的表面保护层的厚度为12~50μm,且上述表面保护层的马丁硬度(Martens'hardness)为50~150N/mm2;作为形成表面保护层的树脂,能够在可以得到规定的马丁硬度的范围内适当选择,优选热固型树脂或电离射线固化型树脂(例如,电子射线固化型树脂)等的固化型树脂。从高的表面硬度、生产率等观点出发,特别优选电离射线固化型树脂。此时,白化伤和凹陷伤的发生也被抑制。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所述电离放射线固化性树脂的固化物在马丁硬度为50~150N/mm2的物理范围内,能够实现有效抑制白化伤和凹陷伤”的技术启示。且对比文件1还提到,如果硬度过硬,则容易变脆(即容易出现裂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限制硬度的最大值来防止裂纹的出现,而将其最大值限制在120N/mm2的范围以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在温度25℃和相对湿度50%下的环境,则属于常温常湿的范围,是装饰片使用的常规环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7页):电离射线固化型树脂可为聚氨酯型(甲基)丙烯酸酯类低聚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请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请求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6均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公开了所述突起部的厚度优选为10um以上,相对于该基材片的整个面,该突起部的总面积为45%以下,且一个突起部的面积为2mm2以下,所述突起部之间的距离为0.2mm以上(由此可以得出,多个所述突起部相互独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6,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0-0056段):一种在木质基材上叠层有装饰片材的地板用装饰材料,上述装饰片材中作为最外表层的表面保护层的厚度为12~50μm,且上述表面保护层的马丁硬度(Martens'hardness)为50~150N/mm2;作为形成表面保护层的树脂,能够在可以得到规定的马丁硬度的范围内适当选择,优选热固型树脂或电离射线固化型树脂(例如,电子射线固化型树脂)等的固化型树脂。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设置表面保护层的启示。至于表面保护层的设置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更好地保护基材,并防止覆盖表面的凸凹立体图案,容易想到在所述基材片和所述凸起部之间具有表面保护层,所述凸起部形成在所述表面保护层的表面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7或8,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0-0056段):作为形成表面保护层的树脂,能够在可以得到规定的马丁硬度的范围内适当选择,优选热固型树脂或电离射线固化型树脂(例如,电子射线固化型树脂)等的固化型树脂。从高的表面硬度、生产率等观点出发,特别优选电离射线固化型树脂。作为热固型树脂,例如,可以列举不饱和聚酯树脂、聚氨酯树脂(也包括双液固化型聚氨酯)、环氧树脂、氨基醇酸树脂、酚醛树脂、 尿素树脂、邻苯二酸二丙烯酯树脂、三聚氰胺树脂、三聚氰二胺树脂、 三聚氰胺-尿素共缩聚树脂、硅树脂、聚硅氧烷树脂等。可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不含有机硅的其他树脂,当选择这些树脂时,其有机硅成分的含量为0,在5质量%以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与权利要求11均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表面保护层由含有聚碳酸酯(甲基)丙烯酸酯电离辐射线固化性树脂组合物的固化物形成。所使用的聚碳酸酯(甲基)丙烯酸酯的分子量可通过GPC分析进行测定。用标准聚苯乙烯换算的重均分子量优选为5000~20000。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装饰片的表面保护层中包含聚碳酸酯(甲基)丙烯酸酯以及其重均分子量为5000以上,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使制备的装饰片具有良好的成形性和耐划伤性,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与权利要求13均是从属权利要求,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表面保护层的电离辐射线固化性树脂组合物的固化物为聚碳酸酯(甲基)丙烯酸酯与多官能(甲基)丙烯酸酯,其中多官能(甲基)丙烯酸酯为氨基甲酸酯(甲基)丙烯酸酯类低聚物,在使用上述的聚碳酸酯(甲基)丙烯酸酯作为离放射线固化性树脂的情况下,优选由具有聚碳酸酯(甲基)丙烯酸酯:多官能(甲基)丙烯酸酯=98:2~70:30的质量比的上述电离辐射线固化性树脂组合物的固化物来形成表面保护层。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使制备的装饰片的成形性和耐划伤性。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4是从属权利要求,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表面保护层的厚度为12-50微米(参见说明书第13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5是从属权利要求,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作为装饰片材,作为最外表层的表面保护层的厚度为12~50μm,且马丁硬度为50~150N/mm2,没有特别限定。例如,在基材片材上优选依次具有图案层(全涂油墨层?图案油墨层,对应于本申请中的装饰层)、透明性树脂层和上述表面保护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6是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制备的装饰片的成形性等的实际需要经过常规选择即可得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装饰树脂成型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成型的装饰膜,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5-0089段,说明书附图1):该装饰膜包括基材片和位于基材片上的突起部,其中,相对于该基材片的整个面,该突起部的总面积为45%以下,且一个突起部的面积为2mm2以下。所述突起部通过使电离辐射固化性树脂组合物发生交联固化而得到。所述装饰膜可提供在嵌件成型的真空成型时或注射成型时、或热套管成型的注射成型时,装饰膜表面的凹凸图案不会出现裂纹的用于成型的装饰膜。配置于所述装饰膜10上的突起部12优选为由电离辐射固化性树脂组合物交联固化而形成的固化物。这能够提高耐磨损性等耐久性,特别是能够防止图案易因磨损而消失、出现划痕。装饰膜优选在与基材片11具有突起部12的面相反侧即基材片 11的背面上依次层压着色层13、粘结剂层14和背衬层15,由此形成装饰膜10,并用于嵌件成型中,背衬层可以有树脂材料制成。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所述电离放射线固化性树脂的固化物在温度25℃和相对湿度50%下的马顿斯硬度在10~120N/mm2的范围内。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限定通常温度或湿度下的马顿斯硬度,来预防裂纹的产生。而对比文件1(WO2012/133402A1,公开日为2012年10月4日)公开了一种地板用的装饰材料,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0-0056段):一种在木质基材上叠层有装饰片材的地板用装饰材料,上述装饰片材中作为最外表层的表面保护层的厚度为12~50μm,且上述表面保护层的马丁硬度(Martens'hardness)为50~150N/mm2;作为形成表面保护层的树脂,能够在可以得到规定的马丁硬度的范围内适当选择,优选热固型树脂或电离射线固化型树脂(例如,电子射线固化型树脂)等的固化型树脂。从高的表面硬度、生产率等观点出发,特别优选电离射线固化型树脂。此时,白化伤和凹陷伤的发生也被抑制。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所述电离放射线固化性树脂的固化物在马丁硬度为50~150N/mm2的物理范围内,能够实现有效抑制白化伤和凹陷伤的目的”的技术启示。且对比文件1还提到,如果硬度过硬,则容易变脆(即容易出现裂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限制硬度的最大值来防止裂纹的出现,而将其最大值限制在120N/mm2的范围以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在温度25℃和相对湿度50%下的环境,则属于常温常湿的范围,是装饰片使用的常规环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7,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0-0056段):一种在木质基材上叠层有装饰片材的地板用装饰材料,上述装饰片材中作为最外表层的表面保护层的厚度为12~50μm,且上述表面保护层的马丁硬度(Martens'hardness)为50~150N/mm2;作为形成表面保护层的树脂,能够在可以得到规定的马丁硬度的范围内适当选择,优选热固型树脂或电离射线固化型树脂(例如,电子射线固化型树脂)等的固化型树脂。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设置表面保护层的启示。至于表面保护层的设置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更好地保护基材,并防止覆盖表面的凸凹立体图案,容易想到在所述基材片和所述凸起部之间具有表面保护层,所述凸起部形成在所述表面保护层的表面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测定的是表面保护层的硬度为50~150N/mm2的马顿斯硬度,且该表面保护层的材料为热固型树脂或电离射线固化型树脂。本申请是对基材片上所具有的“凸起部”进行测定得到的硬度,其材料也是一种电离射线固化型树脂。相同的材料,其材料的性能也是相同的。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电离射线固化型树脂在硬度为50~150N/mm2的马顿斯硬度时,具有较好的耐伤性”的技术启示,而本申请中的“凸起部”也是相同的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相同的材料具有相同的特性,容易想到也将其硬度设定为50~150N/mm2的马顿斯硬度,以达到相同的目的。(2)本申请在第214段以及比较例1A可以看出,马顿斯硬度过高,在成型时凸起部容易发生裂纹。而对比文件1在背景技术也已经指出“如果表面保护层过硬则变脆”,即容易出现裂纹。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表面保护层硬度如果过大,则容易出现裂纹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去调整马顿斯硬度的上限,以防止裂纹的产生。此外,即使对比文件1没有文字公开可以预防成型时裂纹的产生,基于对比文件1采用了相同的材料(即电离放射线固化型树脂),在相同的环境下限定了相同的马顿斯硬度(范围区间部分重叠),其性能必然也是相同的,能够带来相同的技术效果。(3)虽然对比文件1中不仅限定了表面保护层的硬度,还限定了木质基材所带来的影响。但是在对比文件1的表2中可以明显看出由表面保护层硬度所引起的变化。实施例1、5、6与比较例1、7、8在木质层1和木质层2各项性能都相同的情况下,马顿斯硬度在50~150N/mm2范围内时,其表面抑制白化伤、凹陷伤、和破损的效果更好。由此可知,马顿斯硬度在50~150N/mm2范围内时,其具有更好地预防白化伤、凹陷伤和破损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上述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本案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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