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延时视频录制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717
决定日:2019-07-30
委内编号:1F2679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43705.0
申请日:2015-05-13
复审请求人:北京掌中经纬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梁燕
合议组组长:夏刊
参审员:荣芳
国际分类号:H04N5/7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该区别特征的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43705.0,名称为“一种延时视频录制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掌中经纬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5年05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102457695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6日;
对比文件2:CN 101141645A,公开日为2008年03月12日。
驳回决定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延时视频录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打开视频源设备;
步骤2、判断输入源的有效性,否则重复步骤1;
步骤3、从步骤1获取的源数据里读取一个数据包进行解码;
步骤4、判断对数据包的解码是否成功,如果成功则进入步骤5,否则读取下一个数据包进行解码;
步骤5、初始化对应视频格式的编码器,并对解码成功的数据进行编码,操作成功则进入步骤6,否则继续编码下一个数据包;
步骤6、对步骤5编码出的数据流进行解包操作并对包取帧;
步骤7、初始化相应视频格式的视频容器,并依次对步骤6取出的帧进行延时封装写入视频容器操作;
步骤8、等待退出命令,若收到退出命令则关闭视频容器并退出;
步骤7所述延时封装写入是指每隔一定时间间隔,对图像进行以一定帧率的抽样压缩存储操作;所述抽样压缩存储操作进一步包括:创建并打开视频容器;延时等待并读取下一个数据包;读取数据包;从数据包中解码出视频帧;将视频帧写入视频容器;关闭视频容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所述适配视频源设备包括:电脑屏幕数据源、摄像头采集的数据源、录制屏幕数据源、网络摄像机中的一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5所述编码器对相应视频格式的数据进行解码和编码操作,所述视频格式相应的编码格式包括H.264、H.261、H.263、H.263 、MPEG-1、MPEG-2、MPEG-4、MJPEG、WMV1、FLV1中的任意一种。
4. 一种延时视频录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数据获取单元,用于向整个视频录制系统提供原始数据,所提供数据可以是来自任何视频源设备;
数据解码单元,用于将获取的原始数据解码为可利用的有效数据格式,该有效数据格式的数据可用于数据编码单元;
数据编码单元,用于将所取有效数据格式的图像压缩为相应视频格式编码的视频码流;
图像抽样单元,对所述视频码流进行解析和延时抽样,并获取图像帧,所述延时是指每隔一定时间间隔;
数据存储单元,对所述延时抽样获取的图像帧直接进行编码,再存入视频录制存储器中;
所述图像抽样单元进一步包含:
视频容器创建单元:用于创建并打开视频容器,并在帧写入视频容器完成后关闭视频容器;
数据包读取单元:用于延时等待并读取下一数据包;
视频帧处理单元:用于从数据包里解码出视频帧,并将视频帧写入视频容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的理由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抽帧时所针对的抽帧对象的数据结构及抽帧方式均不相同。二者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对比文件1中只能压缩百分之五十,而本申请可以将60秒压缩到1秒,所减少的数据流显著不同。此外,本申请抽帧的方法是直接进行数据格式的转换,其抽帧的方式和要求与对比文件1中的按照任意方式进行取样压缩是不同的。对比文件2仅是为了达到降低监控视频数据处理量的目的而进行的随意比例抽帧操作,其也不存在进行视频格式转换的问题,并且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详细给出任何关于使用视频容器的控制,在解码的数据源进入存储器之前,进行抽帧和格式转换的相关内容记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请求意见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对抽样取帧的图像帧直接进行编码,再存入视频录制存储器中”,对独立权利要求4未做修改,并且上述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在原独立权利要求4中有相应记载。在此基础上,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是利用了IPE编码结构中每个E帧可依赖于先前的I帧或E帧进行预测而进行I帧和E帧抽取。而本申请对抽帧前的编码方式并没有特定的限制,而只需要从编码数据流中取出的帧进行延时封装,即每隔一定时间间隔,对图像进行以一定帧率的抽样压缩存储操作即可。并且,本申请对待解码的数据进行抽样取帧之后,直接进行对应的编码处理,这样可以在加速图像处理速度的同时,保证数据流的及时传输以及及时播放。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抽帧时所针对的抽帧对象的数据结构及抽帧方式均不相同。二者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根据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3]段和本申请第[0068]段的记载,对比文件1中只能压缩百分之五十,而本申请可以将60秒压缩到1秒,所减少的数据流显著不同。此外,对比文件1中是为进行数据的备份而进行抽帧操作,以减少备份文件的大小,而本申请则是要对直接来自数据源的视频数据进行抽帧操作,从而直接将数据源的数据转换为特定格式的数据,进行播放或者后续的操作,因此,该抽帧的方法是直接进行数据格式的转换,其抽帧的方式和要求与对比文件1中的按照任意方式进行取样压缩是不同的。(2)对于对比文件2,其仅是为了达到降低监控视频数据处理量的目的而进行的随意比例抽帧操作,其也不存在进行视频格式转换的问题,并且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详细给出任何关于使用视频容器的控制,在解码的数据源进入存储器之前,进行抽帧和格式转换的相关内容记载。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延时视频录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打开视频源设备;
步骤2、判断输入源的有效性,否则重复步骤1;
步骤3、从步骤1获取的源数据里读取一个数据包进行解码;
步骤4、判断对数据包的解码是否成功,如果成功则进入步骤5,否则读取下一个数据包进行解码;
步骤5、初始化对应视频格式的编码器,并对解码成功的数据进行编码,操作成功则进入步骤6,否则继续编码下一个数据包;
步骤6、对步骤5编码出的数据流进行解包操作并对包取帧,对抽样取帧的图像帧直接进行编码,再存入视频录制存储器中;
步骤7、初始化相应视频格式的视频容器,并依次对步骤6取出的帧进行延时封装写入视频容器操作;
步骤8、等待退出命令,若收到退出命令则关闭视频容器并退出;
步骤7、所述延时封装写入是指每隔一定时间间隔,对图像进行以一定帧率的抽样压缩存储操作;所述抽样压缩存储操作进一步包括:创建并打开视频容器;延时等待并读取下一个数据包;读取数据包;从数据包中解码出视频帧;将视频帧写入视频容器;关闭视频容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5年05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2457695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6日;
对比文件2:CN 101141645A,公开日为2008年03月12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延时视频录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字硬盘录像机及数字硬盘录像机抽帧备份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2]-[0003]、[0012]-[0017]段):在数字硬盘录像机中,通过视频线将视频信号传送到数字硬盘录像机中的编码压缩板卡中,编码压缩板卡将获取的视频数据进行压缩形成新的数据源(相当于初始化对应视频格式的编码器,并对数据进行编码),此数据源即是数字硬盘录像机系统的抽帧备份数据源,通过编码模块将该数据源以一定的帧率将数据输入数字硬盘录像机抽帧备份模块中。抽帧备份模块根据抽帧帧率大小,将数据源编码帧结构调整为IPE编码结构,再从数据流中提取出I帧和E帧(相当于对数据流进行取帧),形成新的数据流,建立备份文件存储目录,并将所有I帧、E帧依序写入到备份文件,就组成了一个低帧率文件(相当于对抽样获取的图像帧存入视频录制存储器中)。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步骤1、打开视频源设备;步骤2、判断输入源的有效性,否则重复步骤1;步骤3、从步骤1获取的源数据里读取一个数据包进行解码;步骤4、判断对数据包的解码是否成功,如果成功则进入步骤5,否则读取下一个数据包进行解码;步骤6、对步骤5编码出的数据流进行解包操作并对包取帧,对抽样取帧的图像帧直接进行编码;(2)步骤7、初始化相应视频格式的视频容器,并依次对步骤6取出的帧进行延时封装写入视频容器操作;步骤8、等待退出命令,若收到退出命令则关闭视频容器并退出;步骤7所述延时封装写入是指每隔一定时间间隔,对图像进行以一定帧率的抽样压缩存储操作;所述抽样压缩存储操作进一步包括:创建并打开视频容器;延时等待并读取下一个数据包;读取数据包;从数据包中解码出视频帧;将视频帧写入视频容器;关闭视频容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获取视频数据源并进行解码和解包;(2)如何对图像帧进行抽样以减小视频文件数据量。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在视频录制的过程中,为了获取有效的视频源数据,打开视频源设备并对输入源的有效性进行判断,这属于本领域获取源数据的惯用手段,并且在获取源数据后,通过对数据包的解码来还原视频源数据也属于视频录制过程中的常规步骤。为了对编码后的数据包进行取帧操作,对数据流先进行解包,以及为了节省存储空间,在存入视频录制存储器之前先对图像帧直接进行编码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实现控制编码帧频的方法及抽帧编码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4页倒数第4段至第6页第8段,附图2):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前端主要通过摄像头进行视频信号的采集、编码,将视频码率发送到视频监控系统平台或者客户端,并可以根据配置提供录像等服务。监控前端对编码的帧频进行动态控制:读取用户设置的需要进行编码的帧频参数,即每秒进行编码的帧数,例如,可以设为7帧/秒;根据用户设置的帧频,对视频输入驱动输入的当前帧进行抽帧及编码操作,具体可以使用图2中所提供的根据固定时间间隔进行抽帧编码的方法(相当于所述延时封装写入是指每隔一定时间间隔,对图像进行以一定帧率的抽样压缩存储操作);本发明抽帧编码的方法包括:步骤201:根据读取的编码帧频计算需要编码的帧间的时间间隔,并设置时间误差的数值,计算出时间间隔的阈值:阈值=计算出的需要编码的帧间的时间间隔-时间误差,当帧频为7帧/秒时,可计算得出需要编码的帧间的时间间隔为1/7=143ms,假设时间误差为5ms,那么,此时时间间隔的阈值为:143-5=138ms;步骤202:存储视频输入驱动输入的第一帧的系统时间为比较时间,此处,设第一帧的系统时间为0,则此时的比较时间为0;步骤203:计算视频输入驱动输入的当前帧的系统时间与比较时间的时间差;步骤204:比较步骤203中得到的时间差与步骤201中得到的时间间隔的阈值,当时间差不小于阈值时,执行步骤205,当时间差小于阈值时,执行步骤206,例如比较得到,第2帧与比较时间的时间差25ms<138ms,则执行步骤206,丢弃第2帧(第2帧的时间差小于阈值,也就是说此时抽取帧的时间还未到,延时直到时间差大于阈值才对帧进行抽取,因此相当于延时等待并读取下一个数据包);第6帧与比较时间的时间差150ms>138ms,则执行步骤205,对所述当前帧进行编码。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2)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图像帧进行抽样以减小数据量,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视频相关的编程过程中通常会使用视频容器来存放视频帧,因此在抽帧的过程中创建并打开视频容器,初始化相应视频格式的视频容器,从数据包中解码出视频帧,并在将视频帧写入视频容器后,待收到退出命令时关闭视频容器并退出,这均属于本领域使用视频容器的常规操作,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电脑屏幕数据源、摄像头采集的数据源、录制屏幕数据源、网络摄像机均是本领域常用的视频源设备,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H.264、H.261、H.263、H.263 、MPEG-1、MPEG-2、MPEG-4、MJPEG、WMV1、FLV1均是本领域常用的编解码视频格式,编码器采用其中的任意一种格式对相应视频格式的数据进行解码和编码操作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延时视频录制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字硬盘录像机及数字硬盘录像机抽帧备份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2]-[0003]、[0012]-[0017]段):在数字硬盘录像机中,通过视频线将视频信号传送到数字硬盘录像机中的编码压缩板卡中(相当于数据获取单元,用于向整个视频录制系统提供原始数据),编码压缩板卡将获取的视频数据进行压缩形成新的数据源(相当于数据编码单元,用于将所取有效数据格式的图像压缩为相应视频格式编码的视频码流),此数据源即是数字硬盘录像机系统的抽帧备份数据源,通过编码模块将该数据源以一定的帧率将数据输入数字硬盘录像机抽帧备份模块中。抽帧备份模块根据抽帧帧率大小,将数据源编码帧结构调整为IPE编码结构,再从数据流中提取出I帧和E帧(相当于图像抽样单元,对所述视频码流进行延时抽样,并获取图像帧),形成新的数据流,建立备份文件存储目录,并将所有I帧、E帧依序写入到备份文件,就组成了一个低帧率文件(相当于数据存储单元,对所述延时抽样获取的图像帧存入视频录制存储器中)。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所提供数据可以是来自任何视频源设备;数据解码单元,用于将获取的原始数据解码为可利用的有效数据格式,该有效数据格式的数据可用于数据编码单元;图像抽样单元还对所述视频码流进行解析;数据存储单元对图像帧先直接进行编码再存储;(2)所述延时是指每隔一定时间间隔;所述图像抽样单元进一步包含:视频容器创建单元:用于创建并打开视频容器,并在帧写入视频容器完成后关闭视频容器;数据包读取单元:用于延时等待并读取下一数据包;视频帧处理单元:用于从数据包里解码出视频帧,并将视频帧写入视频容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获取视频数据源并进行解码和解析;(2)如何对图像帧进行抽样以减小视频文件数据量。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在视频录制的过程中,所提供数据可以是来自任何视频源设备,这属于本领域获取源数据的惯用手段。在获取源数据后,通过数据解码单元将获取的原始数据解码为可利用的有效数据格式,该有效数据格式的数据可用于数据编码单元属于视频录制过程中的常规步骤。并且,为了对编码后的数据包进行取帧操作,对数据流先进行解析,以及为了节省存储空间,在存入视频录制存储器之前先对图像帧直接进行编码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实现控制编码帧频的方法及抽帧编码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4页倒数第4段至第6页第8段,附图2):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前端主要通过摄像头进行视频信号的采集、编码,将视频码率发送到视频监控系统平台或者客户端,并可以根据配置提供录像等服务。监控前端对编码的帧频进行动态控制:读取用户设置的需要进行编码的帧频参数,即每秒进行编码的帧数,例如,可以设为7帧/秒;根据用户设置的帧频,对视频输入驱动输入的当前帧进行抽帧及编码操作,具体可以使用图2中所提供的根据固定时间间隔进行抽帧编码的方法(相当于所述延时是指每隔一定时间间隔);本发明抽帧编码的方法包括:步骤201:根据读取的编码帧频计算需要编码的帧间的时间间隔,并设置时间误差的数值,计算出时间间隔的阈值:阈值=计算出的需要编码的帧间的时间间隔-时间误差,当帧频为7帧/秒时,可计算得出需要编码的帧间的时间间隔为1/7=143ms,假设时间误差为5ms,那么,此时时间间隔的阈值为:143-5=138ms;步骤202:存储视频输入驱动输入的第一帧的系统时间为比较时间,此处,设第一帧的系统时间为0,则此时的比较时间为0;步骤203:计算视频输入驱动输入的当前帧的系统时间与比较时间的时间差;步骤204:比较步骤203中得到的时间差与步骤201中得到的时间间隔的阈值,当时间差不小于阈值时,执行步骤205,当时间差小于阈值时,执行步骤206,例如比较得到,第2帧与比较时间的时间差25ms<138ms,则执行步骤206,丢弃第2帧(第2帧的时间差小于阈值,也就是说此时抽取帧的时间还未到,延时直到时间差大于阈值才对帧进行抽取,因此相当于延时等待并读取下一数据包);第6帧与比较时间的时间差150ms>138ms,则执行步骤205,对所述当前帧进行编码。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2)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图像帧进行抽样以减小数据量,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视频相关的编程过程中通常会使用视频容器来存放视频帧,因此在抽帧的过程中创建并打开视频容器,从数据包中解码出视频帧,并在将视频帧写入视频容器后关闭视频容器,这均属于本领域使用视频容器的常规操作,采用对应的模块来执行相应的功能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抽帧方式确实存在差异,合议组在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已将其作为区别特征列出。但是根据前述对权利要求的评述意见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抽帧方式,即每隔一定时间间隔,对图像进行以一定帧率的抽样压缩存储操作,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抽帧方式是直接对视频输入驱动输入的图像进行抽帧,对抽帧前的图像的编码方式也没有特定的限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对待解码的数据进行抽样取帧之后,直接进行对应的编码处理,这样可以在加速图像处理速度的同时,保证数据流的及时传输以及及时播放”,然而本申请的原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这样的技术效果;相反地,在视频录制领域,为了节省存储空间,在存入视频录制存储器之前先对图像帧直接进行编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至于二者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3]段记载了“经过抽帧备份模块4调整后的帧率为1~12帧/s不等,这样,备份文件至少可以压缩到原始数据文件的50%左右,大大节省了磁盘存储空间”,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压缩率“至少”能达到50%,也不是如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只能”压缩到50%,例如:当经过抽帧备份模块4调整后的帧率为1帧/s时,显然压缩率将远远大于50%,其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类似。另外,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抽帧方法是直接进行数据格式的转换,然而本申请的原申请文件中并没有相关记载,并且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也可知,抽帧仅仅是改变帧率,并不会改变数据格式。(2)由前述对权利要求的评述意见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抽帧方式,即每隔一定时间间隔,对图像进行以一定帧率的抽样压缩存储操作,其目的也是为了减小视频文件数据量。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视频容器的相关内容,但是使用视频容器的相关控制是本领域在视频编程操作过程中常用的视频帧存放的方式,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综上,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备说服力,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